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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组织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
成 员:**
各部门抽调专人配合,明确职责及要求,督促各成员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制定了关于敖平镇雅居乐小学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 积极实施
(一)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主渠道作用。广播站负责通广播渠道,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介绍非法集资危害和识别方法;党政办通过微信公众号、各班级微信群、短信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覆盖。
(二)加大公共场所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教职工在校门口发放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单。各班级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警示画报,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滚动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标语、广告等,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三)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利用升旗仪式全校开展“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讲座;各班级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班队活动,广泛提示非金融机构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违法性和风险性,引导农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3926203”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切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阻断非法集资,保障群众财产安全。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开展以“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现将我区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区高度重视,区领导亲自召开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一是总结分析,提升水平。为切实提高此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实效,我办对往年宣传月活动经验做法进行再分析、再总结、再提高,全面提升2021年宣传工作水平。二是明确主题,精准宣传。及时制定宣传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同时,明确宣传主题,针对重点人群制定精准宣传方案。三是有效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深入部署宣传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有针对性、有特色地开展以“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确保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取得成效。
(二)点面结合,全面立体,彰显特色
随着厦门翔安机场片区、翔安东部会展片区、翔安南部新城片区等一大批重大项目的布局建设,翔安作为“岛外大发展”的主战场,项目拆迁补偿加快推进。我办充分发挥金融领域维稳作用,瞄准重大项目涉及征地拆迁较多,村民获得大额征拆补偿款的重点村居、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有针对地进行的宣传教育,力求宣传教育实效、全面、深入,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宣传月期间,我办结合辖区“岛外大发展”实际,针对拆迁户使用拆迁款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联合东部会展新城片区翔安分指挥部、区公安分局、金海街道办、凤翔街道办于6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分别在下店村、东界村及林前村举办“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系列防范非法集资大型现场宣传晚会3场。宣传活动中,用文艺小品、闽南语歌曲、答嘴鼓等形式生动形象地向村民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还针对拆迁户和老年群体存在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淡薄、理性投资知识匮乏等问题。我办携手街道、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台下面对面宣传讲解,向村民积极宣讲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反假货币、理性投资等金融知识,村民们踊跃参加活动,积极咨询相关问题,不时互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村民们纷纷表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非常必要,要时刻警惕高息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守住“拆迁款”,才能护好幸福家。现场活动教育了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活动结束后,通过“微翔安”“翔安厝边头尾”等微信公众号及厦门晚报对现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起到再普法再宣传的作用。
我区充分发挥各社区(村居)宣传视频、广播作用,每天轮动播放普通话和闽南语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音频,特别是在人员密集区域以及重点征拆村进行反复重点宣传,让村民耳闻目染,入心入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烙于心中。派出宣传车开展流动宣传,所经之处吸引了不少群众驻足观看收听。区处非办积极发动镇街积极开展现场宣讲、分发宣传手册及宣传品。同时,结合“平安三率”、与社区共建活动等开展宣传活动,入户面对面宣讲、分发宣传品、宣传手册,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制作了宣传海报及折页等宣传材料,及时分发至全区120个社区(村居),在社区公告栏等固定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横幅,在公交站(车)、地铁站设置宣传栏、宣传牌和宣传灯箱,营造全方位宣传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举报非法集资积极性。
宣传月期间采用了宣传车流动宣传、文艺宣传活动、入户宣传、播放音频、播放微电影、微信公众号宣传、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发送短信、现场宣讲等10余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本次宣传月共开展“七进”宣传活动37次,参与群众2万余人次;原创作品数3篇,转发量、点击量4万余次,互动宣传覆盖4万余人;发送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短信3万余条;张贴宣传海报2000余份,分发宣传礼品3万余份,播放非法集资宣传视频、音频2万余次,设置公交站(车)、地铁站宣传广告2百余块以及文艺演出宣传3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建立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
6月主题宣传月虽暂告一段落,但处非宣传不间断,我们将加强“七进”宣传基础工作,不间断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和涉众型金融风险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音频、视频、短信等便利化宣传方式,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提高在公共场所播放频率,做到村村响、处处播的常态化宣传态势,并不定期向翔安区群众推送短信温馨提示,联合政法、公安、司法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开展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一线作用,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拉家常”面对面讲解,让群众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有效提高群众的合法理财和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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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把“利剑”,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深入开展,现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条例》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迅速传达。一是领导带头学。将《条例》列入府务会学习议题,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传达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带头落实《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部门深入学。**金融工作局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方式,精准学懂弄通吃透《条例》内容。三是全**广泛学。**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学习活动,逐条解读《条例》内容,深入阐释《条例》精神,切实提高了有关部门的依法履职能力素质。
(二)提升站位、服务大局。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与作用,不折不扣落实《条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职责。二是积极主动思谋,牵头及时组织专题研判会,讨论研究职能转变、准入审批、联动执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尽快落地见效。三是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处非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与财政、司法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经费和执法资格及时到位,为我**“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科学谋划、推深做实。一是健全工作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发挥xxxx处非牵头部门作用,深化与网信、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横向协同,加强与镇街的纵向联动,合力做好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是丰富宣传渠道,拓宽教育阵地。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与党史学习教育、八五普法工作紧密结合,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采用各驻**金融机构网点LED滚动宣传、设咨询台、集中宣传、入户宣传等线下形式,借助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线上平台,扎实推进《条例》宣传教育工作。三是关注重点领域,加强风险排查。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尽早发现,露头就打。
二、完善防非处非工作机制情况
(一)加强风险关口前置,做好防非监测预警。一是切实加强金融风险源头防范,完成金融领域涉非涉稳风险排查,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线索清理排查等专项行动,目前全**涉金融稳定突出风险点仍集中于投资理财领域。二是及时对接**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工作,拟定**处非领导小组成员调整方案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处非办动态统筹、政法部门联动司法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级领导包案,对发生的涉非案件实现“一案一专班”“一案一策略”和处置情况定期调度研究。
(二)加强日常金融监管,做好防非规定动作。一是加强与市场监管、网信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审核。加大对“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广告信息的管理,依法取缔不合法、不合规的宣传广告。二是强化信息沟通,针对部分非法集资活动转向线上宣传“吸金”,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三是做好可疑资金监测工作,指导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利用反洗钱系统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做好防非长效工作。一是坚持常态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驻**银行、保险公司等网点结合宣传月集中宣传的方式,做深做实日常宣传。二是推动强化线上线下宣传协同,充分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拓展群众知晓度,增强群众识别能力。三是开展差异化宣传和精准投放,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重区分对象,同时采用群众便于理解的图文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处非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一是明确我**金融工作局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执法主体,目前正积极梳理明确执法流程和体系。二是已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统一执法资格考试,及时取得执法资格。三是目前正对接财政、公安等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和行刑工作衔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政策建议
一、森林防火工作
为降低**防火隐患的发生频率;**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森林(城镇)火灾的发生,为切实做好2019年的森林(城镇)防火工作,制定《***2019年森林(城镇)防火宣传教育方案》。
(一)落实相关会议精神。我镇以落实县政府防火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狠抓了防火宣传和负责制的落实。制定了《重点时段林火预防工作方案》,并学习县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对去年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查找原因,以案说法,教育干部群众。
(二)落实相关责任制度。重新明确城镇防火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干事和社区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重点宣传《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省、地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
1、重点人员。加强林区职工群众宣传教育的同时,将外来人员、林缘地带住户和聋哑、智障、精神病、未成年人的监护等作为宣传教育重点人员,提高防火意识。
2、重点部位。使用防火车到车站、旅店、窗口单位、外来企业、林缘交错区域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消除盲区。
3、为了做到有效的宣传,开展了防火宣传走千家、进万户、进学校。印制发放各种宣传单**张,截止到5月30日,签订防火公**份,吸烟保证书**份,统计痴呆疯傻等重点人员124人。在镇内文化路两侧等地悬挂防火旗500面,在林缘交错地带悬挂防火宣传横幅65条,并印制300个义务防火宣管员袖标,分发给县卫生队,印制2000册防火宣传册发给镇内宾馆和旅店,广泛宣传森林、城镇防火法规、政策。
4、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我镇已完成了部分责任区域的划分,并为83个巡护责任单位,发放巡护马甲120件,将有效提高巡护人员的重视程度。
二、应急管理工作
2019年以来,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该项列入党政重要日程,将其纳入我镇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1.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成立以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干事和社区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制度和方案。在春节前后、两会及五一期间,对4个社区办公场所及各活动室进行安全检查,并针对社区灭火器配备不足及过期的现象,镇政府购置48个灭火器分配给社区,且配合相关部门对****等人口集中的单位及生产部门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2.重视抓宣传。为了更好地做到全面覆盖,印制发放彩色单页宣传单10000张,宣传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知识,对全镇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3.隐患排查工作。为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5月初,镇政府邀请国家电网和应急救援大队的人员联合对镇内各社区活动场所和居民区进行了电线老化和消防通道安全隐患工作。
三、防汛、河长工作
1、为认真做好今年的防汛准备工作塔河镇特制定了《防汛预案》、《山洪预案》等方案。
2、加快贯彻落实省、地有关“河长制”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镇防汛应急管理能力和河长制工作成效。
3、进5月份以来,我镇降水量增多,导致***形成内涝,在县防火办的支持下,5月21-22日将上述区域内积水排除。
四、防范非法集资工作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对非法集资的了解,镇政府开展了以使广大居民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增强风险防范和投资损益自我承担责任意识为目的的“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认真观看了宣传视频《一念》,并在人员密集处宣传条幅2条、发放彩页宣传单500张,进一步扩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达到了引导居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五、存在问题
一是平房区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且各种线缆架空过低,将影响城镇防火;二是老旧楼房和平房区电线老化严重,易造成火灾。
一、指导思想
从保证经济金融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及早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㈠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和线索以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摸清情况,快速高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㈡把握政策,依法打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㈢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区政府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实施统一部署和协调。各地区应根据区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㈣积极妥善,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㈠工作机构
成立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局(金融办)、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经信局、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商务局、文体局、房管局、综治办、局、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㈡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
3、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维护稳定等处置工作。
4、督促和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5、办理处置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㈢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发改局(金融办)承担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督促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同时,加强与银行方面的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协调银行机构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员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惩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分子。
3、区监察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4、区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超经营范围开展的非法集资等融资业务行为,参与查处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5、区财政局负责管辖职权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初步认定与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7、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判等工作。
8、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咨询工作。
9、区综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工作。
10、区经信局、民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商务局、房管局、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工作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11、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建立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完善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相关行动,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将区工作小组部署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渠道,加强全面监测,主动排查风险,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或动向,要及时上报进行甄别,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信息统计上报机制。各板块负责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区公安分局、工商局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侦办案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区金融办)承担非法集资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处置机制。非法集资活动一经认定,各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密切配合,有效开展查处和打击工作。公安部门要迅速控制涉案人员,防止其携款潜逃,扩大损失;金融办协调驻区银行配合做好涉案账户的冻结工作,防止资金流失;司法部门要及早介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维稳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自即日起,由各板块负责,各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配合,用一到两个月时间,深入各楼宇写字间,对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寄卖行、炒金公司等企业法人主体进行排查,高度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公司的经营内容和范围;二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三是公司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四是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五是公司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等。
(二)自即日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一到两个月时间,负责组织各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甄别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由区发改局(金融办)牵头,每月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开会商议,分析非法集资的工作形势和发展态势,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以研判和定性,确定处置办法和应对举措。
(四)由公检法机关牵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加紧准备材料,搜集证据,抓住典型案件和重点案例,尽快进入司法程序,从严从快加以审判,对相关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作用。
(一)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促使“金融知识进万家”系列活动宣传活动宣落到实处,支行成立了由支行行长孙刚为组长、副行长刘宏波为副组长,柜员及客户经理为成员的宣传活动推进领导小组,按照银监局的要求,依据总、分行制定的开展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活动细则,加强与商户、社区和企业的联系,做好活动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认真对待、分工明确,确保活动有效推进,大张旗鼓地、有组织、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服务宣传月活动。
(二)发动全员,统一思想
9月初,支行召开了关于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宣传动员大会,支行行长孙刚作了关于“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建和谐金融”的动员报告,分管服务行长刘宏波组织员工学习金融政策法规、反洗钱、反假币、征信、贵金属等有关知识,学习《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保护知识读本》、《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读本及各类宣传折页,并就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进行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活动的具体要求。通过学习动员,使员工深深地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是中原银行提高公众金融知识和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金融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LED显示屏、彩电、多媒体播放机滚动播放、“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等一系列宣传标语;在大厅摆放宣传展架、金融知识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假币等一系列宣传折页;在大堂经理柜台,专门设置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咨询台、反假货币咨询台,在柜台设置了残损币兑换窗口。大堂经理在引导客户办理自助银行业务的同时,向客户宣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风险,向客户讲解自助设备如何正确使用自助存取款机,怎样安全输入密码及如何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低柜客户服务经理在办理业务同时,向客户讲解征信、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网银、理财等业务知识,介绍产品种类、业务操作流程,揭示业务风险;柜员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向客户讲解假币、洗钱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如何鉴别伪钞、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和反洗钱等知识,通过柜台、大堂互动宣传,增强客户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素养,使消费者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把握金融风险和收益,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接受客户监督,提升了客户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得到客户高度称赞。接受客户咨询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300份。
2、走进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成员深入到世博国际城、黄国新城等社区,向客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等宣传资料,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向市民讲解反洗钱、反假币、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理财产品、信用卡、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ATM无卡存取款等金融知识,向客户提示我行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和及风险点,介绍消费者拥有的主要权利和相关义务,现场解答客户对相关专业知识提问,了解市民对我行产品需求。本次参与活动市民20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1000多份。
3、走进商户,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把加强对商户金融知识普及作为服务宣传一项重要工作。支行宣传活动小组深入到附近商业街道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向商户发放《金融知识宣传》、《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网络安全,一路随行》等宣传资料,向市民讲解洗钱、假币、非法集资及电信诈骗主要表现形式、特征、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向客户普及金融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走进企业,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支行宣传小组成员在公司把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向公司人员发放宣传折页。本次活动向公司职员发放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宣传折页共计300多份;二是向公司人员介绍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存款保险制度、零售信贷等方面知识;三是向公司职员讲解金融知识。支行员工为公司职员现场讲解了信用卡、借记卡、网上银行等如何操作使用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假币和洗钱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人民币真伪的鉴别指南及反洗钱和反假币知识,接客户受咨询的60多人。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本次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主题宣传活动,做到了重点突出,全面兼顾,尤其是加大了对青少年学生金融知识的宣传频率和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通过介绍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二是通过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扩大金融服务受众面,使更多金融消费者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带来的好处;三是强化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树立了中原银行潢川支行切实履行服务社会之责任良好的形象,为金融业稳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四是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文明规范服务意识,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升了我行服务水平。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专业审查程序;刑民交叉;衡平
多年来,我国在行政与司法领域对非法集资一直予以严厉遏制,但民间集资活动却仍呈增长态势,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崛起更是日趋规模化,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危机化倾向。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近年来个别地区涉众型民间债务违约事件的集中爆发给司法处理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实务处理上的困境凸显了理论准备的不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非法集资之所以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没有明确,需要在当前金融转型的背景下重新加以审视,其核心可归结为两个界限性问题:(1)对一宗特定的涉众型债务,非法集资或民间借贷的界分准则,我们称之为性质边界问题。这个性质边界本应是行政违法认定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边界,但由于现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人罪的数量化门槛相当低,多数进入刑事处理,也可近似视为刑民分野。(2)对于一宗总体上业已确定进入刑事程序的涉众型债务,并不一定在其融资历史上所涉的全部债务都是非法集资,需要在总体定性的基础上从内部对所涉具体个别债务界分刑事处理的范围。因为涉众型债务危机的形成有一个自然的时序发展过程,往往前期可能是正常的借贷,逐渐出现局部违约,再进而演变成全面性清偿危机,直至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在总体定性基础上再从内部界分性质范围并予以相关的刑民处置。我们称之为内部边界或内部处分问题。
这两个界限在当前涉众型民间债务违约事件处置上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中枢效应,都牵涉到刑事处理的门槛问题。刑事处理的门槛过低,会客观上压抑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加剧金融抑制。但刑事处理的门槛过高,也会造成对非法金融打击不力,金融秩序紊乱。
一、实践中非法集资的认定取向
考察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的司法处理,实践中存在着三个比较明显的取向性特征,即追随行政取向、表象化取向和结果取向。这三个取向直接投射出现行规范在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界分上巨大的制度张力。
(一)追随行政取向
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把握一直存在着鲜明的追随行政取向印记。以前把握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2010年11月2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将之改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从“未经批准”到“违反金融法规”已经体现了金融多元化和金融深化实践进程对司法的冲击,却没有真正改变行政取向的本质。我国正处于深刻的金融转型过程中,对民间金融、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模式的认识也将不断深化,导致行政层面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势必会是一个快速变化的过程。未来金融的发展不仅审批标准无法约束,金融法规规制也可能常常滞后于实践进程。追随行政取向的刑事规制将不仅反映为司法实践中诸多困扰,也将越来越背离实际的社会经济进程。
(二)表象化取向
在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使用“非法集资罪”作为一个规范的罪名,但“非法集资”这个词却一直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机关与司法系统的文件中。实际上,“非法集资”应该是一类罪的总称,司法实践中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将“承诺给付回报”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中,再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基金份额的非法经营罪、明知非法集资虚假广告纳入非法集资犯罪体系。《解释》实际上就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性罪名,其余罪名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特殊罪名。这样,扩充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要件就具有相当重要的边界意义。
《解释》第一条定义《刑法》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以联立的方式规定了四个核心构成要件,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同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构成要件在具体比照认定上存在相当的争议。
(三)结果取向
界分标准的模糊化和表象化投射到司法处理层面,出现了背离公认法律准则的结果先导的实用主义取向,尽管暂时会起作用,但长远来看司法失范反而会更加剧民间金融领域的投机和道德风险。当前在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一种现象,即司法措施以集资者的成败为标准,而不是以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法律特征为标准进行严谨的甄别。一般而言,对于成功的集资者,只要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就不予刑事追诉;对失败的集资者,造成了群体性借贷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就予以刑事惩处。这是一种典型的“成者英雄败者寇”的理念。如果执法上也迎合社会通行的“以结果论英雄”的思维,将会明显助长投机和道德风险。
二、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实质界分
以实践中的三个取向所引发的混淆与困惑为鉴,有必要深入到金融的实质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制的真正目的,厘定实质边界。前已述及,《解释》实际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性罪名,该罪对于界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具有边界意义。我们就从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质内核人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性内核:实质地使用金融工具
存款的本质是一种以未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银行信用工具。在西方经济学中,“信用”被解释为“一种交易媒介”。以信用为媒介进行的交易是基于对交易对方未来支付能力与意愿的信任,它有别于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易。存款既然属于银行信用范畴,其理应具有银行的间接融资性质和信用创造性质。
从法律用语的高度严谨性出发,《刑法》第176条在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下使用“存款”二字应是止于其公认的金融学原义。
一是存款本质内涵应止于“允诺还本付息”,即使“变相”也只是指吸收方式上的多样化,“允诺”上仍然不应当脱离“还本付息”的特征。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固守了这一理解,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其他相关行政规范和司法解释都把承诺的内容扩张到了“承诺给付回报”的内容,即不限于还本付息的固定收益。
二是存款本质内涵应止于“银行信用”范畴。银行是专业的融资中介,从事间接融资,即融入资金的目的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与“借款”一词不同,银行业是严格区分“存款”(信用业务)与“其他借入款”(非信用业务)的。因此,将融人资金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是不符合“存款”的间接融资内涵与信用创造内涵的。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继联合会签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但《解释》并不认同这一理解,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四个条件的集资行为,均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尽管该解释第三条同时也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入罪与不入罪的观念在法律上显然是一种实质性的差异。
《解释》偏离“存款”的固有内涵,通过在“还本付息”后添加“承诺给付回报”并在第二条罗列行为形式的方式来扩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增加该罪的调适面,是超越其本来作为金融范畴的众允边际的扩张性解释,漫无边际地扩大解释几乎等于无边界,易在实务中造成混淆。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能充当非法集资一类罪的基础罪名,其中的“存款”概念应当作为“金融工具”的典型代表来理解才具有相当的逻辑合理性。集资的具体形式表象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房地产销售,甚或至于一切表象合法的交易形式,但只要内在实质地“运用金融工具”的,就可归属于金融行为。这样看来,罗列的方法并不可取,因为难以穷尽。反之,如果脱离“使用金融工具”这一实质约束条件而只是停留在行为形式层面去把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口袋罪”充当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边界则在法律逻辑上是不严谨的,在实务中易造成混淆,不少学者都曾提出质疑与批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内核:具有抽象的外部性
《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要件作了“公开宣传”与“不特定对象”的具体化要求,但具体化反而带来实务中的大量争议,于是就引发司法系统的进一步指导意见试图统一。笔者认为,实际上,社会性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应该抽象化而不是具体化,对此,结合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来理解则更为清晰明确。所谓外部性,按照兰德尔的定义,是指“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金融的高度信用化特性决定了系统化、网络化和传染性的风险,金融行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众所周知的。外部性风险的原理说明了集资的社会性不仅仅取决于集资对象的特定还是不特定,也不取决于直接集资人数的多寡,而是取决于集资主体社会网络的扩散延伸程度,判断集资的社会性应着力于从一个集资系统的外部性伸张的社会网络的规模,社会性的判断应当是总体上的,抽象化的,而不是拘泥于表象。吴英案件虽然直接集资对象只有11人,但其联系的社会网络非常广阔,其中的最大集资对象林卫平是经营规模较大的社会融资中介,联系着庞大的资金供应下线,而且吴英在当地影响甚大,其崩溃的外部性和宣示效应无疑是巨大的,其具备法律要求的社会性应当是明显的,具体化不特定对象反而容易产生争议。
(三)建构“扰乱金融秩序”的专业审查替代数量化入罪
在明确非法集资行为金融性与社会性实质的基础上,界分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的关键就在于衡定如何入罪的刑事门槛问题。(1)由于长期的银行业集中思维的支配,金融从业审批上的门槛之高是众所周知,民间集资行为违法认定的门槛则很低,行政规范规定“凡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2)刑事处理则是采用追随行政的导向,以“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前提,相应导致了低门槛;(3)刑事人罪标准目前采取数量化标准,且规定的数量标准较低。这样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敞口于是非常狭窄,一方面助长了金融业的集中与垄断,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地动用刑法资源遏制“非法集资”。这样,刚性规制的倾向十分明显,可以说是我们多年来对非法集资治理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现象的重要制度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自1997年《刑法》设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来,《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规定以数额较大为要件,而是以“扰乱金融秩序’为要件。笔者认为,《刑法》此规定具有相当的科学性,把握了集资作为金融行为的入罪实质——行为产生金融风险并足以危及金融安全与秩序,实际上这也正是界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实质基准。《解释》“扩充”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基础罪名,纳入了超越“存款”内涵的其他集资形式,却对“扰乱金融秩序”这一法定要件如何认定不作规定,仅在第三条规定了从数额、人数、损失方面入罪的数量化基准。虽然我们在实际处理集资类案件时不能不考虑集资的数额等数量化基准,但是数量化也意味着简单化和表面化,尤其是在将各种不同的非典型形式的集资纳入该罪时,同样数量的集资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扰乱程度可能差别相当大。笔者建议,强化“扰乱金融秩序”这一法定要件,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目前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鉴定意见进入法庭审理(今后诉讼法可配置专业审查程序),且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各方可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被告方也应当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则在各方意见充分交锋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作出最终决定。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认定设置程序保障,是确保各方申辩权的需要,也是刑事处理准确性的重要保证。
三、以衡平原则统合刑民处分
处理一宗总体上确定进入刑事处理的涉众型债务事件,司法实务上核心难题在于要应对随后面临的程序处理上的刑民交叉。而总体定性方面一旦在刑事程序上强化了对“扰乱金融秩序”法定要件的论证,无实质金融风险的集资案件就排除了刑民交叉的形成,这就首先充分保证了刑民冲突只在风险越界的特殊情形下发生,我们就可以有针对地考虑特殊情形下特殊的利益结构寻求特别的处置原则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固有法律规范的扰动。
(一)刑民处分的统合一衡平原则
一旦确定进入刑事处理,立即给此宗债务的诸关联人之间利益格局和法律地位带来深刻的变化,从本来诸关联人分别共同指向债务人的利益诉求变成了关联人互相之间的利益纠葛。而众多关联人所处的程序进程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一是形成各关联人之间利益交错勾连的平面利益格局;二是化生出全体关联人的集体利益;三是由于非法集资的外部性又牵扯到社会利益的问题,这就发育成一个特殊的平面多层多维的利益构造。我们原有的法律规范通常是在考虑简单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建构,显然难以适应多维的利益冲突格局。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刑民交叉问题法律处分上的零星规定又缺乏详尽统一的规范,法律、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定互相矛盾,令人无所适从。如果拘泥于当前规定作为根据去寻求刑民处分问题的解决方案,结果可能是无解,甚至造成更大的混乱。为适应这一特殊的利益构造,我们必须另寻它途。
非法集资被立案后关联人之间的利益格局是基于自身的处境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要在多元利益性质交叉混同的问题上找到破解之道,首先要找到多元多维问题的共同联结点或均衡点,也就是相当于将众多性质不同的约束条件联立来寻求方程的均衡解。但遗憾的是不存在这样的均衡解,原因在于经济学上的“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B·Holmstrom,1982)。该理论证明了“纳什平衡”(Nash Equilihrium)和“帕累托最优”(Pareto OotimaJlty)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因此,要解决刑民交叉问题,首先要在多元利益格局中寻求利益之间的价值排序。价值排序投射到法律上就是利益衡平的方法。什么是衡平?亨利·梅因在其不朽的著作《古代法》中给衡平下定义为“一套法律原则,以其固有的优越性取代旧的法律。”英美法国家的衡平法有其悠久的历史,我们可以引用衡平法一些固有原则来应对刑民处分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衡平的精髓在于价值衡量基础上的超越。笔者认为,在这个场合司法处理的功能应该着眼于全局、着力于衡平。从目前局部地区的民间金融危机的实践看来,有助于遏止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是司法处分上的首要考量,这是此类问题处理上最大的衡平考量,因为风险外溢带来的整体社会信用收缩是最大的威胁和最大的损失。因此,在刑民处分上首先要考虑安定的价值,就是司法要给社会民众和关联人整体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防止关联人因为迷茫的等待而致恐慌蔓延。这方面宣示一个确定刑事保护期间是必要的。其次,要考虑公平的价值,司法在完成其对犯罪惩罚的基础上,应当给关联各方提供利益诉求充分表达的空间和利益在实体上的公平厘定。
(二)程序上的衡平——刑事保护期间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程序问题,即当进入刑事程序后,债权人选择民事途径向法院,法院如何处理?目前多数法院参照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处理,但实践中据此操作问题不少。该规定第1条从原则上规定了纠纷与犯罪应分开审理,且在第10条强调,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但第11条却又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不同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难以界定,许多法院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都简单适用《若干规定》第11条,裁定驳回,并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此有学者建议将第11条“裁定驳回”的内容删去,或者对其进行改造,强调由法院移交犯罪线索,实体部分视情况继续审理或中止审理。但对于涉及金融债权案件,则多倾向于认为银行是合法的针对不特定客户开展金融业务,对抵押借款的流向只要尽到相应的审核责任即可,即使债务人被刑事立案,公安要求移送,法院也拒绝移送。如此不一的司法处理,甚至刑民处理职能部门也产生严重的分歧,证明试图逐一界分具体的个别债务的刑民性质是困难而极端低效的,更关键的是难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
对这个问题,笔者的看法是,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是必要的。如果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法院全部不受理,则从市场总体效应上看会引起恐慌蔓延,这是最危险的。非法集资犯罪虽然与破产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但非法集资被立案后关联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却与被宣告破产后的利益格局非常近似,因此,我们是可援引破产保护上的一些制度作为借鉴的。破产法上一个重要制度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段时间,破产人的财产转移或交易受到限制,这在美国叫“破产前转移”,在法国叫“怀疑期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一34条也设置有类似制度。这些制度的本质在于防止危机中的债务人或者关联人的突击性财产让渡或转移等具有高度道德风险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危机中的债务人也同样具备这样的危险行为。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作为,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也给这个期间的债权人提供刑事保护,否定这个期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刑事保护期间的财产易,不论有无担保,有无设置抵押,也不论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都强制进入刑事处理领域,法院对发生在刑事保护期间的财产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律不受理,已受理的驳回,移交刑事处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是否属于保护期内不是以借条落款的时间,而是以债权人将借款支付到债务人的实际到款日为准。交易发生在此期间时点以前的债权人则可以自主决定报案进入刑事处理或选择进行民事诉讼。刑事保护期间的设置解决了很多实务中的难题,为我们的范围界分提供了一个合理化的界分基准,为所有的利益相关人提供了一个合理预期。刑事保护期间的设置也符合“时间上在先的衡平法上的权利居上”与“衡平法就是平等”的核心格言,因为统一的时间基准体现了平等的精神。我们认为,涉众型债务危机的形成有一个自然的时序发展过程,往往前期可能是正常的借贷,逐渐出现局部违约,再进而演变成全面性清偿危机,直至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如果单以事后被认定为集资犯罪,就前面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显然是不合理的,最终会压抑民间融资;而我们也无法精确逐一调查每一笔债务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与非法集资相关,这可能造成增加司法资源的耗费;而对每一宗集资具体分析出范围的界分点,实际上不准确也不必要。在经验与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由相关司法解释或法规给出一个合适的期限分界点是比较有效率的办法,即使不可能太精确,但总体的衡平比局部的精确更重要。确定保护期间,不仅使原来机械的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更有灵活性,在民间融资领域也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使得人们警惕“接最后一棒”的防范意识大为加强。
(三)财物处分上的衡平——过失相抵
目前对涉众型民间债务刑事判决后的财物处分上并无系统化的规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若干规定》第8条则规定当事人可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当前实务处理中具体做法不一。一些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刑事判决通常会表述涉案被害人及相应的集资款本金数额,但不在判决上明确分配方案,操作中以被告人被扣押财产变现加上被告人及家属退赔后按本金比例直接分配。也有法院在刑事判决后鼓励受害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院刑事判决后,刑事受害人应基于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之所以必须另行民事诉讼,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下一些情形应当考虑过失相抵来衡平。(1)信息均衡者或共同利益者。主要是被告人的直系亲属,因为他们和被告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平时往来严密,甚至于还居住在一起,对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信息几乎完全对称,而民法上知情者一般作恶意认定,衡平法则表述为“援引衡平法的人,自己必须清白。”这些人应该后位受偿或大幅度抵减其数额。(2)高利贷已得偿者。因为高利贷者在前期利息获取上已多于一般的债权人,应抵减其前期不法得利部分或视情形核减。(3)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或协助者(包括担保追偿者)。此类人对非法集资活动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具有明显的过错,虽然其也因为非法集资受到损失,但应考虑其过错核减其受偿数额。对于担保追偿者,一旦加入刑事程序,其即相当于承认前担保行为无效,可参照《担保法》第8条减少其受偿额度。
然后,对刑事受害人的民事审理终结和与原非保护期选择民事途径的债权人已决判决一起作为执行依据交执行部门统一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受害人可以就刑事扣押的现存财产和被告人及家属退赔额得到分配,但选择民事诉讼的非保护期债权人原债务的基础合同经法院判为有效,但因为非刑事受害人不能参与刑事程序中家属退赔款的分配(对非保护期债权人的选择权设置虽然在最后分配上造成一些差异,但保护期的设置避免了发案时的迷茫与恐慌蔓延)。在财物处理上坚持被害人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认定以及交由执行部门依法定程序分配,同时保障了实体上受害人过失的公平抵减以及程序上对第三人和案外人主张及异议的程序空间,体现了衡平原则保护整体利益的精神内核。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反复势头得到遏制;群众识别、防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历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打击传销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镇政府的工作责任。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开展《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等媒体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镇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应有作用,支持和配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调研,务求实效。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务求打击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年1月)。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月20日前抄送*县打击传销办公室(工商局经检股)。
关键词:新常态;银行业;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29
1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产生新的挑战
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业的发展必将进入一个与过去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呈现出“新常态”。对银行业而言,新旧常态过渡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宏观经济的趋势性变化势必带来经营环境全面、持续和深刻的变化,集中体现为五大挑战。一是“一降一升”,经济增速下降,整体风险上升,导致银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压力加大。二是“一增一降”,不良资产增加,盈利能力下降,银行业维持和提升盈利能力面临挑战。三是“一增一减”,资金成本增加,高端资产配置客户减少,利率市场化继续推进的大背景下银行争夺资金和客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一快一慢”,金融市场变化快,金融机构转型慢,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将受到大数据、微支付、零物理网点的强劲冲击。五是“一破一立”,刚性兑付打破,新型机构不断设立,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2监管政策环境变化对银行业产生新的影响
除了经济新常态下的挑战,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将给银行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对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银行业的流动性和资产配置面临新考验。银监会正加快推进监管体系改革,新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的陆续出台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宽进严管”趋势加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亟待提高。近年来,“宽管制、严监管”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共识,监管部门将强化依法监管防范风险,监管套利的空间不断被压缩,依法经营的边界将更加清晰,监管问责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3新常态下银行业风险暴露新的特点
3.1信用风险持续暴露
一是部分“两头在外”招商引资企业良莠不齐,经营风险大、资金链紧张,资金链断裂后反映到银行就必然有不良贷款的暴露。二是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压力仍然较大。今年是平台第四个连续集中还款高峰期。国发43号文件出台后,债务管控新规对地方融资政策的较大调整,将影响既有融资规划,还款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原有平台贷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部分,信用风险可能增大。三是信用风险的梯度转移和传染压力。沿海地区部分龙头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快向周边、向内地转移,特别是与风险地区企业有资金、业务往来甚至关联关系的信贷客户风险增大。
3.2押品价值波动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机构不重视押品与授信本身的关联性、管理缺位等都导致押品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下降。以储备土地、项目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风险。在房地产行业的下行趋势下,其实际价值和处置效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种是生产型企业的厂房或设备抵押的风险。由于抵押品行业属性强,债权形成不良后资产处置很困难。这两种情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其风险应特别关注。
3.3流动性风险管控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强”、“传染性高”、“低频高损”、“资本不能完全覆盖”等特点。银行机构存款集中度较高,稳定负债较差,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发起行的流动性输入,提升流动性管理的内在动力不足。
3.4信息科技风险压力凸显
信息科技风险具有显著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外部性强的特点。当前有些地区已出现信息科技风险突发事件,业务连续性受到很大威胁。除村镇银行外,各银行分支机构信息科技风险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保障网络、电力和中心机房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
3.5社会金融风险传染性增强
一是融资关系复杂的客户风险输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等各类资金渠道助推企业过度融资,一些企业既从银行贷款又参与社会融资,导致资金链过度紧绷,最终形成银行信用风险。二是外部机构的风险输入。一些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除了与银行合作,还与民间借贷等多种社会金融合作,形成过度担保和过度融资,再加上有的基层银行过度依赖担保而疏于贷款“三查”,导致风险传染可能性增大。三是个别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涉嫌非法集资,违规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对群众的煽动性和蒙蔽性很强。
3.6声誉风险隐患增多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参与受众更广,传播内容辨识难度更大,也更具冲击力。银行机构的各种风险事件都可能通过舆情发酵,特别是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为代表的媒介对银行业的负面舆情的传播激增。
3.7合规风险压力加大
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强调合规管理的至关重要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业合规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少机构抱着“罚不及众”、“打球”的侥幸心理,对合规要求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忽视内控与员工行为管理,违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未提供实质而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问题时有发生;误导营销、违规销售和保险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结构性存款操作不规范、资金用途管控松懈等问题屡查屡犯。2014年重庆银监局对10家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1.9万元,罚款241.8万元。此外,在监管政策的传导和执行上,不少机构也存在层级性衰减、地域性衰减和技术性衰减等问题。
4新常态下有效化解银行风险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一是切实防范逃贷、倒贷、骗贷和抽贷导致的信用风险。加强对行业和客户的情况分析,对于暂时困难的企业不贸然采取一刀切式的抽贷、断贷,对于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企业及时处置。同时,要落实好业务尽职指引,进一步规范跨业合作,在保证自身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注意分清责任,避免由于责任不清造成其他行业信用风险殃及银行业。二是坚持依法处置不良贷款。对于已经暴露的风险,要灵活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流程,加强政策运用,加大核销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互动沟通,推动相关诉讼加快审理、判决和执行。三是积极化解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继续加强平台贷款动态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在建项目后续贷款的合规性,提前做好还款方案,防止个别地区利用地方债新规悬空银行债权;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要尽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协商,共同推进贷款资产保全;强化转型后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与之建立起一种基于市场和法治原则的新型银企关系。四是坚持风险隔离原则。深入分析风险区域梯度转移暴露的规律,充分了解客户所处行业的风险形势,切实防范跨区域、跨市场风险传染。
第二,切实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全行流动性管理机制,明确流动性风险偏好、策略、政策和程序,将流动性风险治理机制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要对“流动性救助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细化救助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流动性应急能力。
第三,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是严守风险底线。各机构要加强“业务连续性、电子银行、科技外包”三大重点风险领域的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提升信息系统可靠性,严守“业务不能停摆、信息不能泄露”的风险底线。二是提升信息科技治理能力。要高度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努力推动信息科技风险的规划、实施及监督评价;提升业务部门对科技规律的认识,统一部署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培养壮大信息科技队伍。三是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快信息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加大自主可控设备的推广使用,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创新转型。此外,各分支机构也要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设施的巡检力度。
第四,综合防范声誉风险。一是做好服务从源头上防范。在产品销售和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及政策时,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消费者诉求。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二是提升舆情监测有效性。要落实舆情监测人员和责任,优化舆情分类提示制度,完善舆情参阅制度。三是完善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声誉风险应急处置,整合专家、媒体资源,加强处置的联动性,防止出现。
第五,切实防范化解社会金融风险。一是持续推进风险防火墙建设,积极关注、研究新常态下新兴金融业态风险传染形式,阻断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体系内部传染的人员、资金、业务渠道,严密防范融担、小贷、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转移至银行业体系。二是加强监测、提高风险敏感度。在银担合作及贷款授信环节,不得过度依赖担保而疏于贷款“三查”。要加强甄别,对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等容易诱发风险的担保公司和企业要提早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强对融资担保贷款数据的分析和上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沟通。三是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工作。要加强内部风险排查,强化监测,切实防止银行业员工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