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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组织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直管医疗机构中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除外)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市2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均含电子版)全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县(市)、区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检查对象:
(一)以辖区内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有机溶剂、石棉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资质、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具体工作量、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市卫生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查。
四、组织分工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市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年*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于6月18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府要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为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工作,将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全面纳入“双随机”监管抽查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对“双随机”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监督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随机抽查,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立足卫生健康监督专业特点、执法队伍现状、区域实际等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职责
2021年将根据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针对国家2021年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及“市抽”设定“双随机”抽查规则及补充规则,使用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进行“双随机”工作。
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制定、统一抽取,任务发放,工作协调,工作考核工作,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双随机”检查内容的指导及国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执法科队完成辖区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玉林
副组长:国民、崔宗强、胡帅
下设双随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帅,办公室设定为宣传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55人 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 ,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2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一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一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一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一2009、《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05、《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一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7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8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9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10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3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7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1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3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4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6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8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9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0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1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2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3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4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5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6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7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8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9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次供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综合汇报
根据省、州部署的食品化妆品项整治、重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推进卫生综合执法、放射治疗管理、打击非法行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为迎接省厅的检查,我所将2006年1月至7月初开展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及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食品卫生监督
1、根据《XXX卫生局关于印发餐饮业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22号)文件要求,我所于2006年2月底开始着手安排此项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XXX食品卫生条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南》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深入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监督检查。
结合我县对餐饮业单位的上半年一次的日常监督此次监督检查前后共出动人员共53人次,共检查餐饮经营单位341家,其中餐饮经营单位291户次,企事业单位食堂3户次,学校食堂47户次。每到一个单位先结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让各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在检查中,重点对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照、健康培训证的持证情况、经营加工场所、厨房、库房、冷藏设施、专间、餐饮具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情况、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索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共查出无证经营户5家,无健康培训证上岗13人,厨房、餐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不合格58家。食品原料、添加剂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无合格证2家,共查获并销毁不合格食品123公斤。对无许可证进行经营5家进行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查出无健康证上岗的人员立即责令办理健康培训证,厨房布局不合理、餐饮具消毒不合格、保洁设施不完善的处以行政警告,并均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拟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
2、根据《XXX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许可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20号)文件精神,我所结合上半年的常规监督于2006年3月底至4月初对辖区内所有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进行清理,监督检查不符合整治内容的问题,并向生产加工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此次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56家,其中糕点副食加工店17家、米线饵丝加工店9家、豆制品加工3家、酒厂15家、农特产品加工6家、粮油加工店4家、调味品生产2家。共查出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家,其中粮油加工店1家、农特产品加工1家,责令其限期到卫生监督所补办卫生许可证;共查从业人员96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83人、无健康证或健康证失效的13人,已责令限期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查出生产场所不符合规范的3家,查获并销毁过期劣质食品3类共计130Kg。
3、根据《XXX卫生局关于印发〈XXX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74号)文件精神,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XXX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以粮油、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散装酒)、盐、调味品、保健品、儿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为整治与监管为重点,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三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所制定了重点打击保健品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等行为,重点严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完全未经批准和特定保健功能,重点筛查调节血糖、减肥、抗疲劳3类保健食品。并明确了检查的统一时间:2006年3月至6月。保健品在我县销售形式多以药、专卖、及义诊等,结合我县实际确立了以打击“专卖”、“义诊”等非法销售为主的检查思路整治我县的保健品市场。并于3月中旬确定了各乡镇情报员,制定了相应的报告、收集、联络等制度及方案,从根本上保障了此次专项检查的完成。截至6月底我所共检查了36家药房(店),3次义诊、专卖,共查处了非法保健品4种300余盒,其中一起移交药品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上半年的监督检查对婴幼儿食品、瓶(桶)装水、彭化食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健康证。共检查婴幼儿食品、彭化食品经营单位15家,瓶(桶)装水经营单位3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3家,31家均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中2家无健康证从业人员2人,责令限期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明。
4、组织全所职工在所务会上学习并落实《XXX卫生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94号)文件精神。根据文件要求我所于6月初征订了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一步健全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全所职工通过对文件的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分开投诉举报电话:4020708、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使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工程;确保2007年6月1日前如期完成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
5、组织全所职工在所务会上学习《XXX卫生局大理州教育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XXX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61号)、《XXX卫生局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月行动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联合教育局各有关部门于2006年6月10日——6月30日对我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33家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明确了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学校建立了仓库管理台账,购物索证、产品与实物相符;本次共检查全县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33家,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33家,持证率100%;共查从业人员71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65人,持有效健康证率91.54%。针对现场检查33家进行处理,其中责令停业整顿4家;责令限期改正6家;给予行政警告1家。对其它学校食堂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问题提出批评指导。通过这次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整治,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有了新的改观。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共检查45家,其中责令限期改进的食店8家,对食品摊户没收三无产品200kg,并予以当场销毁。严厉打击了学校周边三无食品摊点。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食物中毒隐患,为学校饮食卫生创造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
二、公共卫生监督
1、组织学习并落实《XXX卫生局关于〈大理州2006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86号)文件精神,我所于2006年7月3日至7日共出动18人次,历时五天对我县化妆用品经营店7家,美容店、美发店52家,药店及超市18家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经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4520708及设立举报箱。
2、根据《XXX卫生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大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于2006年5月中旬起着手安排此项工作。
(1)、此次检查宾馆旅店15家,共检查15家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查从业人员105人,其中持有效健康培训证103人;有卫生管理制度15家;有消毒设施15家;摆放单位数8家;无处罚户。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规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促进了公共场所的进一步规范经营,特别是对无健康证从业人员责令限期进行健康体检,对宾馆旅店未放置安全套的要立即解决,要求落实好卫生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经营客用化妆品的单位进行指导,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场所的规范经营。
(2)、本次共监督检查我县所辖区内集中式供水有5家,其中自来水厂4家、集中式供水点2家。我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共5家,其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家,无卫生许可证1家,共有制水人员46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40人,无健康证6人。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办理有关证件,无健康证的制水人员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对5家供水单位的水源水、水厂制水设施、消毒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对水源水环境保护较差有2家,对供水未进行消毒1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限期改进,要求立即对水源水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消毒的供水单位予以行政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确保饮用水消毒设施的建立。
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
依据《XXX卫生综合执法监督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考核。综合管理部分总分300分,自查得分258分;行政执法部分总分700分,自查得分665分。
四、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XXX卫生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所于2006年3月29日至6月中旬出动20人次共监督检查企业11家(合资1家、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10家),其中触尘企业8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3家。在触尘企业中有2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3家建立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正常执行;3家有岗前、岗中培训制度;2家建有主要防护设施;4家备有防尘口罩、工作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正常使用;1家有危害公害栏、警示标志及警示说明;1家建立粉尘浓度定期监测及评价制度(由州环保局定期监测),并有监测记录;3家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8家均无职业健康监护;2家有合同告知;8家均无使用童工及安排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粉尘作业;无可疑尘肺病人。使用有害化学品的3家中除1家建立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有风扇、电动排气扇等防护设施外,其它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制度及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合同告知工作均未开展;3家均未发生过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五、放射卫生监督
根据《XXX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181号)文件结合《XXX卫生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共检查开展放射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10家,从业人员13人,均持有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线装置许可。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均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均设置有辐射警示标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均持有放射防护培训证,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记录。
六、医疗机构监督
1、打击非法行医: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服务市场开展执法检查,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基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队,负责非法行医相关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近一年来多次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服务市场的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至2006年7月,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329人次,车辆60台次,检查医疗机构252户次,其中县级医疗机构17户次,镇卫生院16户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9户次,个体诊所23户次(含原个体医),村卫生所196户次。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22起,给予警告2户,限期改正3户,取缔1户,罚款11起金额共24000元,没收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医疗器械4箱(件),价值约1500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广告案件1起。
2、根据XXX卫生局X卫发(2006)第101号《2006年XXX医疗废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县从200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对本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共检查17家县乡医疗机构,2家个人诊所、12家村卫生所,主要检查医疗废物内部管理情况、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建设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内容包括查看记录和现场及从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措施情况。在检查中可以看出这两年来,各医疗单位都对此项工作加强了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到集中收集和焚烧处理。但也发现一定的问题,如:政府未制订过渡性处置场所;州级卫生环保部门曾经承诺塑料性一次性用品集中后有价回收未落实;有的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较简单,各部门责任规定不很明确,缺乏专人管理和处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选址不符合要求,未能上锁、防盗、成封闭状态;记录不完整,储存时间长,未能做到当日处理;没有专项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两方面入手加强管理: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医疗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安定产生的不良影响,提高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健全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个工作步骤都必须确定责任人,要对医护人员加强污染物管理的安全教育,重点工作要求量化,细化,设立每日记录台帐,出现问题要按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我执法人员也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察,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的扩散。
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我区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诊疗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批行为。我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制度,制定了行政审批表、不予行政许可审批表、行政审批延期审批表等行政许可文书,编制了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卡和流程图,通过卫生网站向社会公示,让广大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我区要求行政审批机构和行政审批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直接办理、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工作做到规范、透明,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2、提高审批效率,实行限时办结。我区要求行政审批机构和行政审批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刻苦勤奋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实行限时办结。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法定办理时限为XX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法定办理时限为XX个工作日。今年通过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实际办理时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平均为X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平均为X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了公共场所和放射诊疗工作的发展。
3、强化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我区加强行政审批人员的学习教育工作,使每个行政审批人员树立宗旨意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统一受理,直接办理、统一送达,实行“一站式”服务,从过去让申请人跑变为由窗口行政审批人员跑,使申请人轻松办理行政审批。二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摆放纸质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取阅,使申请人明确行政许可的办理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期限及需要注意的其他相关事项。三是提供优质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何办理行政审批,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详细回答,确保申请人明白,对申请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使申请人能够无障碍地办理完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4、加强防控机制,确保清正廉洁。行政审批是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也是腐败最容易滋生的环节。我区加强防控机制建设,用机制确保在行政审批过程不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不发生腐败违法现象。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学习教育,使每个行政审批人员正确对待权力,牢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做好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决不能错位异化权力观,将“公权力”变成“私权力”,把权力当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要求每个行政审批人员向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准则》和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廉政行为,切实用好行政审批权力,争当一名深受群众拥护的清廉干部。
二、行政许可实施效果
我区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实施行政许可,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诊疗工作的发展,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满意。
1、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我区规范公共场所现场卫生审核行为,由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功能性卫生专间或专区设置情况,卫生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设置情况,客用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和保洁情况,经营过程中各类工作运行、操作符合卫生标准、规范情况,从而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2、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我区加强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现场审核工作,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要求对放射诊疗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保放射诊疗符合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要求,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管理。我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做到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两年复核期内公共场所基本卫生条件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执行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结果作出复核结论,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卫生管理要求。
4、加强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我区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等违法行为,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行政许可评估结论
我区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374件(新办16、延续11、变更79、注销13),办结374件,办结率为100%;放射诊疗许可申请10件(新办1、变更8、注销1),办结10件,办结率100%。通过问卷调查、现场核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总体情况良好,行政许可事项合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操作性,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顺畅,做到了全民实施。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区认真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诊疗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取得了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主要反映在公共场所卫生方面,一是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还不够,使得部分群众对卫生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给专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对部分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没有做到位,存在一些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现象,有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针对这些不足问题,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提高。一是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使更多群众了解和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共同配合政府做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二是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在抓好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小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卫生监督管理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我区要根据中央的工作精神,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技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地方卫生事业发展。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强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我科对医疗机构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审批校验、综合监督、放射诊疗许可变、现场监督指导检查更等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在工作中我不断成长,接收到大量的专业技能,并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工作逐渐熟能生巧。
二、增强业务学习,强化专业能力。 监督执法局举办了放射防护知识培训,邀请放射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专业知识指导学习,自己也在培训当中收益良多,并深化了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
三、打击非法行医。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是净化医疗行业,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对群众举报的城区内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整形黑窝点,以及农村“江湖郎中”据点进行了取缔。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也让我认识到监督执法工作的严峻性和责任的重大性,也进一步认清医疗机构执业注册情况、执业资质、执业范围等是医疗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可稍有懈怠。
一、为什么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二、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四、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五、职业健康检查分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七、如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州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县卫生局的指导,切实加强学习党的十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州、县卫生会议的各项精神。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作风整顿,继续做好党风廉政工作。领导班子带头,党员干部带头,认真执行各项政策,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承诺,做好各项工作。
四、加强卫生监督体系、信息化与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1.加强与上级沟通,积极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推动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2.继续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并全面投入使用,初步实现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
3.继续全面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对协管员的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监督协管工作整体效能,提高基层卫生监督覆盖率。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以适应卫生监督工作要求,依形势发展需要,制订、修改、完善内部各项相关工作管理制度。
4.协助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并督促整改。
5.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配合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
6.协助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不良执业行为及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主动提出整改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7.强化、规范内部管理。继续开展卫生监督员业务学习培训、六五普法教育学习、公务员道德教育、责任意识、廉政教育、政治思想、服务宗旨、做官做人做事的品格操守教育,提升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和州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并按照县卫生局制定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坚决打击。本着规范、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到位。
1.坚决打击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加强个体诊所、行医药店等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安全。
2.进一步掌握辖区内铁路施工单位内部医务室基本情况,清理有无无证行医行为,督促其完善合法手续。
3.继续加强清理农村、学校非法行医的诊所或医务室。严厉打击巫医、游医在农村串医行骗行为。
4.加强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规范其执业行为。
六、继续加强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1.扩大对公共场所监督覆盖面,严格把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关,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存在公共卫生安全的单位,要求其限时整改。
2.继续加强宾馆、旅店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与卫生监督,指导宾馆、旅店必备硬件合理布局并全面完善,指导宾馆、旅店加强软件建设,做到专卷专档,卷内字迹清晰,档案摆放整洁。
3.继续全面推行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宾馆、旅店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推动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科学方向发展。
七、加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针对我县职业卫生危害实际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宣传,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做好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中毒防控工作,积极争取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工人健康检查,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
八、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1、继续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监管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2、本着保障安全的服务态度,加强对学校校医室、饮用水等涉及学校卫生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卫生安全问题的学校,提出限时整改意见,确保校园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
九、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探索与总结,推进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工作。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__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京东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 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