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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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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法律法规

第1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计划生育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因为它与人口的发展、素质的提升、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所以,各级政府更是将计划生育加上了“一票否决”的砝码。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使计划生育的流通管理增加了无形的困难。为了既便于规范管理,更为了广大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办证程序,让大家享有生育权利的同时,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特将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凡男满18-55周岁、女满15-49周岁的外出流动人员,外出前必须准备近期一寸的免冠照片到村计生专干处领取并填好申请表,再到乡镇计生服务所参加孕检,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2、一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夫妻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两寸两张合影彩照,到县计生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妻子做孕检妇检。

3、再生育证的申请流程: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办理生育证的申请,到县计生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妻子做妇检、孕检,县人口计生局通过审核调查,在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结论。

4、独生子女的申领程序:凡申领独生子女证并符合一胎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单胞胎第一孩出生后,准备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证明,到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发给《独生子女证》。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从2012年起,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从2012年起,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620元。

认真学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好村民自治章程。大力宣传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人民群众不断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和婚育观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狠抓性别比治理。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镇计生办会对近两年持准生证怀孕、生育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孕情无故消失的,要追查到底。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中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近年来,有部分育龄妇女通过买卖使用计划生育假证明,利用假证明逃避孕检和“四术”,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生育秩序,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对此,镇计生办决定开展一场打击买卖使用计划生育假证明的专项行动,彻底根治计划生育“假证行为”,净化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第2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主要任务,全面贯彻“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维护好发展好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势头、好局面。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并负总责,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具体抓好计生工作的落实。计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老龄办,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由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计生部门及时处理。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确保环孕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在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倘若再行怀孕或生育,视作违犯计划外生育政策,将报送县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励机制

要充分利用计生政策宣传导向作用,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守法的模范。积极鼓励年轻夫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长效奖励机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该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元,列入工资表同发,从侧面体会到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3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国家赔偿

一、家庭概述及现状分析

目前,学界对“失独家庭”的概念尚无明确定论。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未进行明文规定。学者柳志艳认为:“失独者指年龄在50周岁以上其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伤、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且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1]依据《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其确定的“失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是“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2012年6月全国各地的失独家庭代表开始了向原国家计生委申请失独家庭赔偿的征程,申请人由最初的100多人逐步增加至3000多人。2013年国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然而,这一通知,规定笼统,缺乏对申请人权益的保障,也未对行政补偿方面内容进行规定。时至今日,距离失独家庭代表第一次进京已经过去了3年多。失独家庭的维权之路并未终结,失独家庭老无所依的现状依然继续。

二、失独家庭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我国在保障失家庭权益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民事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公共政策中,未有专门立法且规定笼统缺乏必要地可操作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的法律依据,存在用语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法条仅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法律未进行规定也并未配备实施细则加以解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然而,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困境与“三无”老人有所区别,他们可能有生活来源也未丧失劳动能力。他们需要的更多是未来预期的养老、医疗以及精神健康方面的照顾以及生育、收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因此有必要为失独家庭制定适合其特点的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条件中,失独家庭基本可以满足收养子女的条件,但是仔细推敲之下也有一些问题,就第二项来说,法律规定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但有些家庭父母曾为子女治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如今子女逝世,人财两空的境地,精神又遭受打击,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这样一来难免给他们的精神造成再次伤害。在生育方面,多数失独家庭父母年事已高,目前的“单独二孩”政策对于多数失独家庭未能全面、有效地解决问题。国家卫计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给予失独家庭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廉租房等补贴。[3]随着失独者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丧失,他们不仅需要政策的帮扶更需要精神的慰藉。

三、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机制的意义

“老有所养”是每一位老人的心愿。然而,在我然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的国情下,失独家庭的晚年无疑出现了“老无所依”的窘境,失独家庭的问题单独依靠家庭、社区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保障失独家庭的各项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平衡社会资源分配、维护社会稳定。

四、结语

因失独家庭问题涉及我国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多项法律及公共政策,解决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面对失独家庭的种种困境,各界人士希望采取国家赔偿的方式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此种要求虽可理解,然而现阶段依然于法无据。也产生了诸多争议。[4]笔者赞同对失独家庭人员进行国家赔偿。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失独家庭却带来了养老、医疗等各方面的潜在危机。因此,国家、政府在注重政策与经济帮扶的同时应当更多的侧重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建立全面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失独家庭救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柳志艳.勇敢地生活下去———呼唤社会关注失独者群体[J].学理论,2012(20).

[2]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3(1).

第4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1、为何要开展“诚信计生”?

计划生育“诚信自治”就是政府在奖励扶助、免费服务、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计生家庭以优先优惠待遇,作出承诺。居民自愿组合,组成“诚信小组”,自觉按政策生育、选择节育措施作出承诺,通过“阳光计生”,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仅尊重了群众的主人公地位,也体现了政府的关爱,让群众得实惠,培养群众诚信道德,计生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群众从“要我计生”到“我要计生”,实现群众利益和国家政策的有机统一,真正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以群众为主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理念。

2、什么是诚信计生?

诚信计生就是育龄妇女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通过“双向选择”:即街道计生办和社区居委会代表政府向已婚育龄妇女承诺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育龄群众应当享有的计划生育相关的权利;已婚育龄群众承诺自觉按政策生育,由5-10名左右的育龄妇女自愿组建“诚信计生小组”,推选产生诚信小组长,并分别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诚信协议书》上签字。

3、已婚育龄群众承诺履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是自觉按政策生育,抵制超生、躲生行为;二是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服务;三是自觉办理《一孩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签订避孕节育协议;四是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免费妇检、生殖健康检查和服务;五是主动申报婴儿出生、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六是外出的妇女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参加妇检、学习和培训(来源:文秘站 )。

4、计生办和社区居委会所承诺的内容有哪些?

(1)国家奖扶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叁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自治区奖助政策:

①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有单位的由单位发给,双方无单位的由政府落实)

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计生办负责审核,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③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5、签订“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桂林市奖扶政策:1979年11月6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属政策内生育)意外死亡或因伤病残,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妇,退出育龄期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金10000元(或1000-10000元);婚后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妇,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金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发生严重并发症鉴定为一、二等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5000元。

(2)区奖扶优惠政策:

①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金600元(或300元);婚后终身未育或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病)死亡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养老金4000元(或元)。

②实行计划生育施行结扎手术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金200元。(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发给)

③为持区《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未孕夫妇免费提供叶酸片。

④每年至少组织妇女免费参加2次妇检及1次免费健康检查。

⑤定期组织妇女参加学习、培训,免费提供婚育知识、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早期教育、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⑥免费为妇女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和补救措施(取环、人流引产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产后回访服务。

(3)办事处奖扶优惠政策:

①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办事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元。

第5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全面推进教育新发展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

自从通过省级“两基”验收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计生办站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投入到“两基”工作,把“两基”工作融入到计生工作中,充分利用工作职能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已婚育龄夫妇送子女入学,为计划生育户的子女入学解决实际困难。现将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努力减轻教育负担,提高人均教育资源占有率。

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人口增长过快,入学适龄童过多,人均教育资源占有率就低,反之,人口增长适度,入学适龄儿童适量,人均教育资源的占有率就高,所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提高教育资源人均占有率的重要方面。通过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动员应术对象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认真开展妇检工作,仔细排查政策外怀孕妇女,发现一例,坚决落实补救措施一例,大大减少了政策外生育,杜绝了政策外多孩出生,把人口的增长控制在适度范围,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使入学适龄儿童呈平稳增长态势,为教育工作减轻了负担。

二、认真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帮助《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计生特困难户》的子女入学解决实际困难。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提高人口素质,教育是关键,对于《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计生特困难户》的子女入学问题计生办十分关心和重视。上门动员入学适龄儿童到学校报名上学,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为他们代交书学费,为入学的孩子购买书包、笔、本子、文具盒等学习用品;到学校开展调查活动,了解《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计生特困难户》的子女在学校的学习情况,并将该情况及时向家长通报;到家庭开展慰问活动,向在校表现好,成绩优异的学生发给奖金和奖品,鼓励他们再接再励,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三、深入校园和农民夜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专题讲座,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在中学举办专题讲座,由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参加,乡计生办选派业务素质好的计生干部担任主讲,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人口新形势、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等知识绘声绘色地进行讲解,就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进行引导式的叙述,就青春期生理卫常识进行讲解。在农民夜校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课,乡计生干部担任授课教师,主要讲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少生优育的好处、优生优育知识、如何选择避孕方法、生殖保健常识、各种避孕药具的使用等知识。通过专题讲座给学生灌输了人口计划生育意识,懂得了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了解了青春期的一些常规知识,保证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通过专题课,使参加扫盲班的学员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了较大的支持和理解。对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管理系统(pis系统),协助学校进一步完善好文化户口。

第6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工作;增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虽然我国一些由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得到缓解,但是仍然有一些新的问题产生。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至少1.5亿。据相关资料统计,大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这意味着我国现在或将来约有1500多万个家庭遭受失去独生子女的痛苦。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开始高度关注失独家庭,并试图从社会保障、社会政策和法律等各个方面来探究解决方法。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相关资料文献的基础上,借鉴以往学者的相关观点和建议,并根据增强权能的相关理论知识,阐述失独家庭的问题现状,从失独家庭的自身因素和外在环境两个方面分析原因,并探究关于失独家庭问题解决的途径。

二、失独家庭的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1.问题现状

(1)生理、心理层面。失独家庭的父母往往身心状况差。有资料显示,在失独人员中患慢性疾病的人员较多,有的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慢性疾病,尤其以骨关节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高血压和肿瘤居多。梁明辉、张黎、巩新鹏等人曾运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50名失独父母进行调查,评测失独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其中44%的人有过自杀经历。此外按照KIO的评分等级,82%的人心理疾病的危险性高。

(2)经济层面。失独家庭大多经济困难。一般情况下失独家庭分为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两类,暂时性失独家庭是指失独父母会选择再生孩子或收养孩子。根据国家相关救助政策,他们便不再享受国家救助,而抚养子女必定是笔不小的开销,这无疑会增大失独父母的经济压力。然而,永久性失独家庭的父母可能因为年龄的限制或不愿再生育、领养孩子而面临养老困境,家庭经济压力增大,生活质量下降。

(3)生活层面。失独家庭一般家庭不和、生活形式单一且封闭。子女既是维系夫妻婚姻关系的纽带,也可充当家庭关系的减压阀。在失去子女后,完整的家庭功能出现缺损,失独夫妻可能会将长期压抑的情绪爆发出来,可能会因为子女的不幸离世引发家庭纷争,甚至选择离婚来结束悲痛的生活。此外,失独群体会渐渐与社会减少接触,生活形式变得单一且封闭。

(4)社会层面。失独家庭社会支持网络弱,社会融入度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断增加。随着独生子女亡故,原有的家庭关系网络也会萎缩,以子女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交网络对家庭的支持功能逐渐减弱,失独父母也会因为子女的离世而自我封闭,沉浸在痛苦与精神抑郁之中无法自拔,逐渐脱离社区生活,从而导致社会融入度低。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多,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会不断增加。

2.原因分析

(1)自我效能感低。据调查显示, 失独家庭中有63.3%的人表示“不想出门”,有50.2%的人表示“不想与以前认识的人说话”,害怕与他人交流时涉及子女话题。这样的消极状态会使得失独父母缺乏使用社会资源的机会,渐渐形成消极的自我评价,从而对生活产生强烈的无力感。

(2)缺乏个人资源。我国主要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失独家庭的父母因子女亡故而失去了家庭养老支持,随着年龄增长,体能下降,面临退休状况,老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3)社会政策和法规制度的局限性。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上来看,有关“失独”群体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具体的条例。而且,各地方以此为根据制定的失独家庭补助金额普遍比较低,除了经济补助,忽视了对失独家庭医疗、心理等方面的支持。此外,在失独家庭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国家推出了二孩政策,在对二孩政策实行之后出现新的失独家庭的救助这点上,国家相关的社会政策存在缺陷。再者,我国的收养制度也是不健全的,收养手续烦琐严格,工作人员存在推诿现象,并且国家对该群体的救助是将收养子女的父母排除在外的,这无形中加大了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对于不收养子女的永久性失独父母来说少了一种减轻失子之痛的措施方法。

(4)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整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是不完善的。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模式,参加养老保险具有很强的自愿性,很多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公务员、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意识差,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出现独生子女去世,则会面临体系外的养老困境。此外,失独群体也并不符合农村养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的相关要求,从而处于万分尴尬的境况。

(5)媒体舆论的负面效应。近些年来,“失独家庭”渐渐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中,大多群体将失独家庭定义为弱势群体。这种标签化会增加失独家庭的压力,阻碍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甚至造成一些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三、增能视角下的失独家庭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1.增能视角

1976年,美国学者芭芭拉・所罗门首先提出了“增强权能”的概念。他曾指出,黑人群体是受到美国社会中“制度性种族主义”的压迫和歧视,从而导致黑人权能无法发挥。社会工作应该促进社会变革,增加黑人的社会权能。这种增强权能的观念为社会工作界广为接受。增强权能取向的社工作者认为,服务对象的出现和需求的不足,并非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社会中的环境以及强势力量的压迫导致,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就是协助服务对象消除阻碍其权能发挥的社会环境和强势力量。

2.增能视角下的失独家庭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1)微观社会工作。微观社会工作层面主要采取个案工作方法,以失独家庭成员或失独家庭为服务对象,增强失独家庭成员的权利和能力,恢复家庭已弱化的功能。一是增强自我效能感,结合文中原因分析,我们知道失独家庭的父母通常自我效能感低,面对这种情况,社工要表达同情心,提供心理疏导;对于产生轻生念头的失独父母,要提供危机干预。此外,还可采取理性情绪治疗模式,帮助案主纠正认知偏差,输入对生活和经历的正确认知,重新对生活燃起希望。二是发掘个人资源,一般而言,失独父母在子女先亡后便失去了养老资源,即使有退休工资,他们的老年生活也没有良好的质量保障。社工此时可以利用自己的支持网络,为案主提供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针对案主需求链接相应的资源,同时帮助案主了解相关救助政策并申请救助,此外,社工可以帮助案主分析自己的非正式支持网络,通过家人和朋友的互动来发挥非正式支持网络的作用。

(2)中观社会工作。中观社会工作层面主要采取小组工作方法协助具有类似的家庭经历的服务对象组建支持小组,通过失独成员间的互动和分享经验,从而达到治疗、互助提升能力的目的。

一般而言,失独家庭组建的小组类型为支持小组,他们具有类似经历,对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楚具有共鸣,体会到社会中也有与自己同样经历的人,自己并不孤单,这有助于小组成员加深对小组的认同。社会工作者适时引导小组成员讨论生命中的重要事件,有助于组员敞开心扉和宣泄情绪。此外,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策划一些活动,在参与的过程中鼓励组员充分发挥自主性,为小组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而原本参与小组的失独群体往往是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感到无力,在参加支持小组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组员间互动分享,会给失独群体提供一定的网络支持,这种支持有助于组员的潜能发挥和自我提升,从而达到增能的目的。

(3)宏观社会工作。宏观社会工作层面主要采取社区工作和社会行政方法,通过整合社区资源以及完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等从而进一步促进失独家庭增能。一是根据社区照顾模式开展工作,首先,对社区居民进行社区教育,让社区居民对失独家庭形成正确认识,同时,鼓励社区居民自发、自愿地去帮助失独群体,营造一个相互关怀的社区氛围;其次,鼓励服务对象参与社区活动,同时建立社区养老机构,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再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体系,鼓励服务对象参与志愿活动,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找到自身的价值;最后,通过社区间资源的共享来促进社区增能,从而达到社区协助失独家庭增能的目的。二是完善社会政策与社会法律法规。国家应该明确独生子女的标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进行相应修改,明确各地政府给予一定帮助的范围。此外,政府还应该完善收养制度,简化收养程序,给予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一定经济救助。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以上叙述,笔者认为,国家可以在养老保障方面做些改善,针对没有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失独群体,政府应该筹措资金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同时国家应该普及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让有能力的失独群体了解参与养老保险的益处,从而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在社会救济和福利方面,国家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内容,考虑到失独群体的问题,使失独群体也可以享受到和“五保户”等类似的待遇。四是发挥媒体舆论的积极效应。新闻媒体应该多宣传青少年安全预防知识,让大家能够重视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独生子女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新闻媒体应该改变以往侧重叙述失独家庭作为特殊群体和受助对象的倾向,更多宣传失独家庭自强自救的正能量事件,从而改变公众对失独家庭的刻板印象,媒体舆论的积极描述有利于失独群体与社会的互动,从而增强其权能。

总之,失独家庭是一个值得社会公众关注的群体。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去帮助失独家庭,整合社会资源,使失独家庭恢复已弱化的功能,促进其正常生活。当然,仅靠社会工作者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而为失独群体营造一个安全、融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第7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失独老人;养老保障;问题对策

我国自198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因为这个政策的影响,大批的育龄夫妇选择只生育一个孩子,所以现在的80后夫妇的孩子多是独生子女,现在的80后子女也长大了,成为了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第一代人。现在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年龄不断变大,因为意外事故,这些独生子女可能存在不幸离世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失独老人的出现。这些失独老人的生活如何继续进行,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失独老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我国失独老人的现状

失独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产生的问题,失独老人这个群体已经慢慢扩大,成为了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些失独老人他们多出生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因为计划生育的限制,只养育了一个子女。但是他们中有一些人因为子女死亡而成为失独老人,生活没有依靠。根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显示,在出生人口为1000人中,死亡年龄为不超过25岁的人占到立刻6%,死亡年龄不超过55岁的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12%。根据我国卫生部门的统计,我国年龄在15岁到30岁之间的独生子女人数大概有2亿人,这些人群的死亡率是万分之四。另外,专家预测,1975年到2010年之间出生的独生子女3亿人中,死亡年龄不超过25岁的人有1200万人以上。这意味着大概有2000万的父母在中年之后可能因为失去唯一的子女而成为失独老人。我国传统的观念是“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子女不只和父母有血缘关系,还是父母精神的寄托和老年生活的寄托。在现今的中国,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健全,失独老人养老保险体制严重缺失。虽然说父母是子女的依靠,但是父母在老年时,更需要子女的照顾,解决好失独老人的问题非常重要,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我国失独老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有很多老人认为,中国人活着就是为了孩子,一生都在为孩子奔波劳碌,养育孩子就是为了防老,老了之后有了依靠。这是他们的心灵告白,也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失独老人因为没有孩子的照顾,不仅孤立无援,而且没有子女的法律证明,连养老院都进不去。他们生活往往不能自理,精神上也得不到安慰,生活过得非常艰苦。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完善法律制度的保障非常重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制定的第一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在2007年,当时所能提供的补助仅仅只有每人每年1200元,在十个省市试点后,然后推广到全国。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比如,重庆市就率先推出了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制度,规定失独老人可以每年每人领取3120元的特别资金;北京市推出了“暖心计划”,从2012年起就开始出资为每位失独老人购买、人寿、医疗、女性安康、意外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在2012年,郑州市也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失独老人实行了优惠政策,发放给每位失独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240元的补助金;在2012年7月,石家庄也出台了相应的针对失独老人的政策,只要是失独家庭女方年满49岁,男方年满55岁,每人每年都可以领取6000元的补助金;甘肃省针对农村和乡镇的失独老人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给予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1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虽然全国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失独子女政策,但是还是不能彻底解决失独老人的生活问题。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老人的养老和精神安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一位教授建议:国家应该相应倾斜到福利政策或者是辅助政策上,不仅要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服务问题,精神问题,还要解决失独老人的经济问题和生活问题。虽然这只是专家的建议,但是在2012年,民政部部长也发言表示:失独家庭可以参照“三无”老人,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结合法律上的“非义务”性的要求,真正解决失独老人的问题。同时,在各个省市实施政策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个地方政府是否按照政府的要求执行,而且各个失独家庭的情况不一样,政府需要全面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医疗支出、护理支出情况,还要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尤其是对情况比较困难的失独老人,政府更要格外照顾。国家需要拨出一项专项的资金来解决失独老人的生活问题,承担他们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因为一定的经济补助可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要使失独老人真正地过好晚年的生活,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

(三)我国失独老人社会管理制度的缺失

2012年,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民来访办公室聚集了80多位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他们反映的问题主要希望政府能够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供廉价的社区住房,国家可以提供相应的生活救助等经济补偿,还能够针对失独救助的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这些失独老人希望在他们生活困难的时候,政府和社会可以伸出援手,在提供经济补助的同时,对失独家庭进行统一的管理,把失独家庭的问题纳入社会管理的范围内。但是,我国在这些新型的社会管理制度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二、构建失独老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政府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失独老人提高生活质量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失独老人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各个地方政府的重视。对于失独家庭来说,失去了唯一的子女,也就失去了生活唯一的依靠,他们的养老就陷入了困境,只能依靠国家和社会提供补助。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失独家庭,仅仅实行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资助失独父母每人每月100到200元的生活补助,还必须要求女方的年龄达到49周岁,夫妻双方才能享受到这个福利。如此严格的标准根本不能有效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另外,针对这一群体的保障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目前相关的法律就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明确,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量化标准,很容易让地方政府找到其中的漏洞而不予实施。而且“帮助”没有归入法律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轻易逃避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很多地方政府也因此没有采取解决失独老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措施。有些法律规定虽然有效,但是真正实行的时候也失去了其现实意义。2012年,国务院在《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建议有条件的社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工作,为失独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和老年护理补贴。但是这条规定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012年虽然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并没有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进行单独的规定。

所以政府必须全面了解失独老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政府各级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应该完善失独老人帮扶制度,建立科学的帮扶制度。国家也应该通过专门的立法或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中,明确养老保障的制度,使失独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有法可依。

(二)呼吁社会关爱失独老人,给失独老人以精神安慰

对于失独老人的经济补助虽然很重要,但是相对于物质帮助,他们更需要精神安慰,他们在经历丧子之痛之后,需要走出心理阴影,更积极地面对生活。目前,在国外已经出现了针对失独群体的心理补助机制,但是在我国还没有普及,甚至在一些落后的地区甚至对失独老人存在着歧视,有的失独老人被邻居孤立和误解,相当一部分的失独老人变得自闭、内向,甚至有抑郁和自杀的倾向。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这类精神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关爱这些失独老人,帮助他们走出阴影,更加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但是,失独家庭的个体性特征需要区别对待,这无疑也给精神救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加强这方面的思想教育,对基层的社会工作者,特别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针对失独老人的精神问题进行心理治疗。另一方面,也需要民间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针对失独老人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呼吁全社会关注这一特殊群体,通过社会成员的爱心,让失独老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让这个悲痛的群体振作精神,积极面对生活。

(三)改善计划生育政策,减少失独老人的数量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实行了三十多年,虽然有效降低了我国的人口,但是也增加了社会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如果继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就会导致社会年轻劳动力的缺失,陷入“未富先老”的尴尬境地。分析国外的人口生育政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说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不断改变和完善,在保证根本宗旨的情况下,适当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同时也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在处理失独老人问题时,应该根据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不断完善相关的生育政策,使我国现行的人口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只有改善计划生育政策,才能从源头上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年轻劳动力缺失的问题,也有助于解决我国独生子女夭折带来的失独老人的社会问题。

三、完善我国失独老人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渠道

(一)建立全面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在以社会化保险为重点,忽视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为职工购买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国家金融机构也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养老保险年金。针对失独家庭,保险费用可以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大大降低独生子女父母的社会保障风险。

(二)优化养老保险筹资渠道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经验,适当优化养老保险投资渠道,比如征求社会保障税、从未来的遗产税中留出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并且设立专门的失独老人专项基金。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因为政府力量有限,所以社会养老基金根本不足。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先拨出一定的财政收入,给企业作为创业的成本,或者售卖一定的国有资产,发行国债,筹集更多的养老资金。采取多种财政手段来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提高养老基金的管理水平

在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主要是社会保障部门,这个部门多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体制比较僵化,管理水平和效率都很低。虽然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地方政府负责的,但是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常常发生混乱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工作并不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运营经验,把养老基金纳入市场的范围内,采用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由专业的公司来保障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并且适当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很严峻,特别是针对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险法律很不完善,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1)政府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失独老人提高生活质量;(2)呼吁社会关爱失独老人,给失独老人以精神安慰;(3)改善计划生育政策,减少失独老人的数量。

参考文献

[1] 陈协平.失独老人社会保障体制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

[2] 周云.我国失独老人养老保障的问题及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4(3).

[3] 安艳.失独老人养老保障研究[D].河北大学,2014.

[4] 张艳丹.构建失独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3(18).

第8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天津科技大学,天津 300457)

摘 要:伴随高校研究生的持续扩招,女性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女硕士研究生面临就业、学业、婚恋、人际交往和家庭等不同压力源,心理健康状况承受着巨大挑战.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压力源的影响程度以及面对压力所采取的应对方式,探索女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压力源,并有针对性的给予相应的心理疏导,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对研究生辅导员分类指导女硕士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应对方式;心理健康;就业指导;辅导员

中图分类号:B8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201-03

基金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2014年高校学生工作课题(LX2014Y216);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工作特色基地建设项目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招收研究生数量已高达56万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据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2009年至2012年,全国女硕士招生规模连续4年高于男硕士,女硕士增幅达18%左右[1].另一方面,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727万人,硕士研究生就业率和就业能力连续下降,就业与学历呈现出“倒挂”现象[2].在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女研究生相对男研究生承受来自社会、家庭、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心理压力,造成女硕士研究生内心冲突、矛盾和失衡比男性更为复杂、强烈和隐蔽.女硕士研究生的心理健康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产生心理、行为偏差的研究生日益增多,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研究显示女研究生在强迫、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和精神病等七个方面的得分均高于全国青年的日常规模[3],这给高校学生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也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本文针对B在校女硕士研究生进行调研,探究造成女研究生的主要压力来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对教育工作者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和分类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1 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心理压力状况研究结果与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压力源及应对方式进行分析.问卷由32个项目组成,7个因子包括:学业、就业、婚恋、家庭、经济、人际交往以及其他.压力源量表使用的是肖计划等人编制的《应对方式问卷》和《研究生压力源量表》,6个维度分别是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合理化.问卷实际发放320份,效率达82.2%.

1.1 影响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的压力源排序

整份问卷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07,各维度的信度在0.432至0.837之间,大部分维度的信度值较好.由表1可以看出依照各类因子的均值对比显示,压力对个体的影响程度从大到小排序为:就业与前途压力>学业压力>经济压力>家庭关系压力>其它>人际交往压力>婚恋爱情压力.就业压力成为首要心理压力来源与近期研究调查结果相一致,伴随硕士研究生的扩招与近年来就业形势的严峻,研究生肩负着个人、家庭、社会的诸多期待,特别是女研究生,在大部分同龄人已进入事业稳定、婚姻和睦的特殊时期,投入就业大军对女研究生来说更容易产生心理冲突.与此同时,女硕士研究生还有可能面临年龄或性别上的歧视,高学历的身份反而成为女研究生就业的额外负担.其次是学业压力,据了解B大学对研究生毕业数量和质量都有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推迟答辩或者延期.排在第三位的是经济压力,伴随年龄的增长,在大部分同龄人工作稳定并可能已经升职加薪赡养父母的阶段,无经济收入的女研究生无法独自赡养父母、无法养育子女,随着年龄的增加,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心理压力,女研究生渴望早日投入社会,用自己的能力维持研究生阶段的贷款和生活开支.

1.2 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不同来源地差异比较

根据不同来源地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只有经济压力因子的方差分析结果显著,其他因子均不显著.对经济压力因子进行LSD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和城镇分析结果不显著,农村和城市分析结果显著,城镇和城市分析结果显著.对不同来源的女硕士研究生来说,经济方面的压力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压力来源.B高校的地理位置都较为优越,对于农村生源的研究生来说,农村与城市、城镇与城市的经济差异可能使来自农村的女硕士研究生感到更大的压力.

1.3 B高校不同学科类型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

不同学科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表的数据结果显示,在学科类型上,文科生的各方面压力均高于理科生,除了理科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与前途压力上和文科女硕士研究生差异不显著外,其他因子的差异均达到显著水平.

1.4 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不同培养类型差异比较

不同培养类型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表的数据结果显示,在培养类型方面,在婚恋爱情压力与人际关系压力上,专业型女硕士研究生和学术型女硕士研究生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他因子的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水平.两年学制的专业硕士与三年制的学术型硕士相比,缺乏一年的缓冲期,学业安排的更加紧凑,没有充裕的时间去维持婚恋关系,因此婚恋爱情压力更大,社交圈相对更窄一些.

1.5 B高校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表的数据显示,在是否是独生子女方面上,除了在经济压力上,独生与非独生子女的女硕士研究生存在显著差异外,其他因子的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水平.非独生子女的女硕士研究生在经济方面承受的压力大于独生子女的女硕士研究生,为保证两个或多个孩子拥有相同的资源,父母难免会更加辛劳,承担着更大的经济负担.

1.6 B高校不同年级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差异

对B高校不同年级间的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只有学业压力因子方面方差分析结果不显著,其余因子方差分析结果均为显著.经过进一步事后分析(LSD)可以看出,在就业与前途压力方面研一分别与研二、研三差异显著,在经济压力方面研一与研二差异显著,在家庭关系压力方面研三分别与研一、研二差异显著,在婚恋爱情压力方面研二与研三差异显著,在人际关系方面研三分别与研一、研二差异显著,在其它方面研二分别与研一、研三差异显著.随年级的增长,较高年级的就业与前途压力增加,同时还可能面临继续深造、选择就业城市、选择行业等多重困扰.而在经济、家庭关系、婚恋爱情、人际关系、其它五个方面,研二的压力都高于研一和研三的同学.研二没有研一学业的压力、没有研三就业的压力,自主支配时间和经济的空间比较充裕,但对于未来的规划、人际关系的维系充满着不确定性,研究生二年级是最为充实且复杂的一个学年.

2 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量表研究结果

2.1 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情况及排序

由表2可以看出,女硕士研究生的应对方式排序为:解决问题>求助>合理化>退避>幻想>自责.数据显示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应对压力方式首选解决问题,其次就是求助,在高校女硕士解决问题和求出的对象则是身边的导师、辅导员、同学,问题的解决和正确的疏导对女硕士研究生应对压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2 B高校不同来源地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差异

对不同来源地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差异进行分析,只有合理化因子方差分析结果显著,经过LSD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和城镇显著,农村和城市显著,城镇和城市不显著.数据说明农村生源的女硕士研究生在应对方式方面更加不容易掌握,导师和辅导员在对特殊群体的心理辅导应该加以重视.

2.3 B高校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差异

根据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差异分析的数据结果显示,在是否是独生子女方面上,所有因子的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水平,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与是否是独生子女无关.

2.4 B高校不同年级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差异

根据不同年级女硕士研究生应对方式差异表的数据结果显示,只有解决问题因子方差分析结果显著,其余因子方差分析结果均为不显著.经过进一步事后分析(LSD)可以看出,研一和研三差异显著,研一和研二、研二和研三差异不显著.B高校女研究生研一和研三在压力应对方式有明显差异,可能由于研一刚入学仍处于适应环境的阶段,学业和就业的压力主要集中在三年级的学术性研究生和二年级的专业型研究生.

3 研究B高校女硕士研究生压力源与应对方式的启示与建议

3.1 倡导公平,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应逐步完善女性就业的立法、执法以及监督制度.用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4].其次,鼓励中小型企业招纳女研究生,鼓励女研究生自主创业,将女职员的生育成本部分地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政府在税收、项目扶持等相关政策中有适当的政策倾斜,减轻雇佣女研究生的后顾之忧.再次,制定并实施男女平等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法律政策,在招聘、录用及任用、职前职后培训等环节能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例如:成立诸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等机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或法规,积极推动平等就业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5].最后,加大女性维权意识的教育与宣传,增强女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女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和高校应给予女研究生法律援助.

3.2 以人为本,尊重市场规律,社会需求倒逼高校教育改革

在研究生扩招步伐越来越大的形势下,学校严格把好“入学关”和“就业关”,一入一出彰显大学办学质量,高校尽可能地与市场接轨,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设置适应市场、适应女性的专业,制定更加灵活自主选择课程和研究课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调整课程结构,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专业型硕士加大实用知识和技能的输入,注重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动手能力、语言能力、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并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加大研究生社会实践环节.同时,加强对研究生的职业规划教育和分类辅导,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就加强就业创业方面的教育,开设相关的选修课程,减少必须课程,增加碎片化课程和网络化课程的内容,加强研究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此外,对于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而言,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加导师负责研究生就业的职责,作为评教和考核的重要指标,针对就业困难的女研究生,悉心排查,重点关注,心理疏导,分类建档,政策倾斜,提供就业信息.

3.3 发挥校友资源,构建女硕士研究生社会支持平台

研究表明,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影响着女硕士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水平,来自于家庭、恋人、同学及导师的关系对于女硕士研究生的压力有很大的影响.要建立政府——学校——导师——家庭——校友“五维一体”的支撑平台.教师不仅仅需要关注学生的学业就业等显性的方面,内在的心理健康状况更加值得关注,需要学校、学院、任课教师、导师、校友的通力合作,心理健康教育要渗透到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贯穿于研究生培养阶段的始终.针对女硕士研究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了解女硕士研究生的自身与外在压力源影响因素之后,需要重点关注来自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且即将面临就业和婚姻压力的专业型女硕士研究生,这一部分群体更需要政府、社会、学校、教师的关心和理解,帮助其解决问题,给予合理化建议和鼓励,而非责备和强化教育,使其更好的自我调节,在即将踏入社会之际,保持乐观、自信,积极地面对自己的人生.

参考文献:

〔1〕201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据调查报告.

〔2〕肖潇,刘霞.女研究生群体心理压力探析[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陈昕.浅谈在校女研究生的压力与辅导员工作的应对措施[J].新西部,2008(14).

〔4〕罗渝川,杜学元.未婚女研究生婚恋现状分析与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第9篇: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中心,立足实际,不断深化妇联计生“三结合”工作,以关爱女孩成长,关注母亲健康“为主题,围绕2011年“巾帼示范村”建设、妇女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新型妇女骨干培养、妇女培训工作目标及计生“三结合”帮扶任务(每社区2户),以开展“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为载体,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发展,积极开展妇女技能培训,帮助妇女实现再就业。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宣传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政策,增强国策意识

社区妇代会要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人口意识、资源意识、环境意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妇联工作的议事日程,组织妇女工作者和辖区育龄妇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强化计生帮扶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向广大妇女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托“母亲健康快车”等项目,向广大妇女开展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实用技术、妇女生殖保健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咨询活动和“计生帮扶志愿者”工作,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帮助计生户就业拓宽增收致富渠道

各社区妇代会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为计生户妇女搭建服务平台,在创业、提供技能培训、子女教育、扶贫助困等方面,给予计生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实实再再的帮助。发挥“计生帮扶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为计生家庭提供资金帮扶、物资帮扶、技术帮扶、信息帮扶,通过多途径,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拓宽创业拓宽增收致富渠道。结合“双学双比女能手”培养妇女自主创业,并在计生妇女中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带头人和治富能手,并带动妇女姐妹共同脱贫致富。在帮助计生妇女及其子女创业、就业时,优先考虑为其提供“妇女小额贷款”扶持帮助,积极营造遵守国策、国家关心、社会关爱的良好社会氛围,将“关爱女孩”行动和推动计生妇女健康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三)履行维权工作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妇联、妇代会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妇女进行学习、培训,注重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爱女孩”行动,为计生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学业、生活等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