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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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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依据

第1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二、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询村民意见。③实地调查与登记。 

④一书四方案。⑤张帖征地公告。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⑦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⑨土地补偿登记。⑩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诉迁的程序 

①确定房屋征收范围。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③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④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落实征收补偿费用。⑧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行政救济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迁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申请做出回复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相关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被拆迁人的诉讼救济 

(一)征收与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分别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征收与拆迁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三)征收与拆迁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内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因不服某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的名称、编号。 

(3)写明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诉讼请求,如同时要求政府赔偿的还要写明具体赔偿请求的数额。如果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单独列出一项诉讼请求。 

(四)征收与拆迁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的相对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个人。当公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时,其就会成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②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房屋征收相对人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③其他组织。被告包括:a.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被告。b.房屋征收部门。 

五、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與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因此,近年来,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已上升趋势的增加,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的新修改明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内容,更是与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迁案件,可以减轻矛盾激化,减少恶性事件,为推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时间紧凑,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法典》,2014年5月. 

第2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3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一般房屋产权到期后,如果由国家回收土地进行拆迁的话,是会对拆迁户进行一次性给予赔偿的,同时会根据房屋一定的价值和市值给到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1: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子的位置、占地面积、装修、园内物品等进行补偿的,因房屋的结构有所差异,除了房屋以及院内土地的补偿,还有异地安置补助;2、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一次性现金补偿,最低的补偿标准是房屋的建筑成本价+土地的补偿,产权调换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给土地被征收人,补偿标准是同区位的拆一补一;3、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补助总款,房屋成新补偿房屋差价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关键词】 房屋拆迁暴力拆迁行政程序

近年来,由拆迁而引发的冲突、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但房屋拆迁中存在的 “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引发的暴力抗拆现象屡见不鲜,已经违反了社会常态。这些事件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法律角度来看,程序上的缺陷,尤其是行政程序上的缺陷是产生诸多房屋拆迁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的分析,结合国内有关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效果来研究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房屋拆迁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相关参考性建议,以期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程序

1、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

(1)准备相应的文件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确定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房屋拆迁范围,获取居住人口和房产情况资料,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主管部门30日内审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申请30日内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理;拆迁范围与批准的用地范围是否一致。

(4)获得拆迁许可证。

(5)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拆迁公告,确定公告的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和拆迁实施单位,在特定的比较醒目和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张贴、宣传,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或居民分户户口的迁入。

(6)履行拆迁协议。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产权和附属物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7)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做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行为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违法进行行政处罚。归纳起来,政府的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监督和管理行为等,其中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是土地征收和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也是城市房屋拆迁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只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制定严格合法的行政程序才能避免暴力抗迁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使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二、国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的特点

通过国际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对于弥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缺陷,避免因拆迁引发的冲突、的发生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1、西方各国公用土地行政征用程序的特点

西方各国宪法明确规定财产权不受非法剥夺,对行政征用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各国法律在明确授予政府财产征用权之外,对政府行政征用程序予以严格规定,强调行政征用的正当程序。具体包括行政征用立法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救济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和诉讼程序等。以下是欧美主要国家的行政征收程序。

(1)美国。在美国,政府行政征用私人财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为公共目的使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其行政征用的法律程序包括:一是预告;二是政府对拟征收财产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金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

(2)加拿大。在加拿大,政府行政征用土地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土地征收机关向批准机关提出征地申请,土地征收机关通知被征收的正式登记的土地所有者,并在当地的定期报纸上每周1次连续3周公告有关征地内容;二是土地所有者可以在接到正式邮件或第一次公告3日后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三是调查委员会要在举行听证会前2周到现场察看并准备相关资料;四是调查官向批准机构提交报告,要综合双方的证据、意见,分析征地是否公平、正确、合理、必要性。

(3)法国。法国《人权宣言》第17 条确定了征收必须公平补偿被征收人的损失,且必须在占有被征收财产之前事先支付补偿。其的土地征收行政程序包括事前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置调查和可转让决定等几个部分。

一是事前调查。作为行政征用程序的开始,调查的目的是收集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意见,没有经过预先调查程序而批准的行政征用视为无效。二是批准公用目的。批准公用目的可以确定行政征用目的的合法性,但不具体规定可以转移的不动产,其决定作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征用和法院裁决所有权转移、确定行政征用补偿金额的合法依据。三是具置调查。为了确定可以转移的不动产,还必须由省长通过调查确定可转移不动产的具置以及应受补偿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四是可转让决定。省长依据具置调查的结论来决定可以转让的不动产的界限,同时宣布可以转让不动产。但决定仅规定可转让不动产的具置,并不产生实际转让效力,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越权诉讼。

2、西方各国征地拆迁争议的解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中关于补偿、安置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是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一系列暴力冲突事件出现的主要原因。西方各国征地拆迁的争议主要是通过司法救助、听证等形式来解决的。

(1)美国。美国非常重视以司法程序来解决政府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拆迁纠纷。美国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重要空间法》,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征收。但是,其法律同时又规定,政府和公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如果政府和被征收人无法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补偿金额协议,则由政府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这样,就保证了居民上诉和对拆迁理由提出质疑的权利。

(2)加拿大。加拿大的征地机构组织征地具体事务的进行,征地的批准机构则调解和决定征地批准、补偿、进入或使用土地等方面的问题。如若预征中产生异议,批准机关组织举行听证会。批准机关调查征地机构和被征者,两者地位是平等的,批准机关在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后做出裁决。征地机构在征地批准后进行规划登记、补偿评估,若补偿标准出现分歧,则由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委员会,调查协调过程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则由专家承担,批准机构则行使协调、裁判的职能。

(3)法国。法国对征地拆迁的纠纷处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批准公用目的的决定不服,或者以违反公用目的征收程序、超越批准权限的行为由行政法院提起越权。另一方面是向普通法院请求转移被征收财产所有权和确定补偿金额的行为,由公用征收法庭和法官专门处理。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议

1、完善行政征用的程序规定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程序问题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包括事前的调查、审批和命令,事中的执行程序和当事人异议,以及事前或事后的补偿。国家应对征收征用的程序进行设计,如是否需要进行听证等作出统一规定。行政征用程序设计应明确规定行政征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根本目标、补偿标准,设计征用的一般法律程序,如依法设定征用权,作出征用决定、公告、听证、调查、补偿、实施、强制、异议或诉讼、责任承担等。

2、建立健全有关拆迁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是建立司法最终审查制度来确定“公共利益”。在立法上,通过概括和列举并用的方式赋予公众对政府拆迁行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诉权,由法院最终判定政府的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二是由司法机关裁决补偿安置纠纷,通过司法救济保障公民的权利。三是变行政强制拆迁为司法强制拆迁。非经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任何人不得对公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法院要对政府强制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强制拆迁。

3、完善听证制度,并发挥其作用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应逐步完善听证制度,增加征地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公开听证程序结果,说明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开听证会,论证拆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Z].

[2] 李俊: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化思考[J].工会论坛,2009(2).

[3] 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J].北京:北京规划建设, 2004(1).

[4] 沈开举: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5] 宋建平、肖杰:行政征用制度若干问题刍议――以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EB/OL].法律教育网,2008-11-02.

第6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一、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只谈法律,不谈具体拆迁政策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拆迁的流程、拆迁补偿名目、补偿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往往每个地方拆迁都会出一套针对因本项目的拆迁政策。

善意提醒:

但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拆迁政策,综合考虑了压缩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更快的推进其拆迁进展而制定(为了快速拆迁而制定的拆迁政策,是拆迁方的谈判工具)。

因此,一些项目的拆迁政策往往会在某些个环节与法律相违背(先拆后补、程序不合规等等,拆迁政策不是红头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基础上,被拆迁人一定不要拿拆迁政策跟拆迁人谈判(人家给你准备的石头你千万不要搬起来砸自己的脚)。

而应该在熟知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找到拆迁政策的法律漏洞和违法点,保持定力据理力争,还能够确保本属于自己的拆迁赔偿不被压缩。

二、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拆迁奖励不着急谈拆迁方为了快速的完成拆迁任务,往往会设置比较具备迷惑性和复杂的拆迁奖励机制。比如越早拆迁越能获得高补偿。

拆迁律师建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房屋拆迁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价格上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对于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下降。

被拆迁人心里一定要心里有底,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奖励补偿也是自己拆迁补偿款应得的一部分,并且相对于拆迁补偿款而言仅仅是芝麻。拆迁补偿务必要先算好西瓜的大小,不要因小失大。

三、只信白纸黑字:空口白牙不行,没有书面的东西免谈,书面内容六点不全的不签在实际的拆迁谈判中。拆迁方往往利用很多农民不懂政策的劣势,要么空口白牙跟农户谈补偿,要么简单写了个补偿协议,让农民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务必要多加小心。不仅没有书面协议的不谈,书面协议以下六项内容不全的也不能签(随手签了后期吃亏了都没有法律依据,举证困难)。

拆迁补偿的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需要明确金额和支付的期限。

安置用房的话,需要明确安置用房的面积、交房标准和安置地点。

涉及到产权调换的房屋,应该明确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应注明搬迁的期限,搬迁期间的过渡方式(租房还是其他)和过渡期有多长?

其他补助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拆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8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9篇:房屋征收法律依据范文

弄清楚征收签约的范围:国家要征收土地或房屋,是有一个范围的,而不是要随便征收哪个地方。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弄清楚征收的范围和规模,位置一定要明确,以免往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事实要写清楚: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土地、房屋等等,这个征收的原因一定要写明白。征收的法律依据,征收双方的情况说明,征收后双方所履行的责、权、利等一系列的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

语句一定要准确而且没有歧义: 在写征收约定时,一定要反复斟酌、仔细检查,语言表达一定要规范准确。要对征收约定的每一句话,仔细进行鉴别,千万不能用歧义句或意思不明了的句子。

文字一定要规范正式:在写征收签约协议时,里面的文字一定要规范、正式。单位一定要写准确,数字要写准确、规范并遵循国家统一的要求,该用阿拉伯数字的就要用阿拉伯数字,该用中文数字的就要用中文数字。金额一定要用中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

落款和日期一定要规范准确:征收签约拟定好以后,在双方反复阅示的基础上,并且双方一致同意后,一定要记得双方都要签名落款。落款的姓名一定要与各自的身份证姓名一致,有时还需要把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写在姓名后面。日期要写在落款后面并且要写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