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商业企业税收筹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在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从事精密机械制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创建于2001年,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在该地区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又因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期为十年,故按规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立足沿海、扩展内陆的经营思路,2004年该企业拟在北京、武汉等大城市设立销售公司,企业的决策层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二是可以提高该企业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知名度;三是通过在深圳特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

我们假设该企业2004年由北京、武汉等地汇总至深圳经济特区的应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北京销售公司为100万元,武汉销售公司为200万元,由深圳产品生产地所销售的产品为300万元。由于该企业现在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因而其税率为7.5%。为了慎重起见,该企业特地请来了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论证没有达成共识,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经济特区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应该分别按当地同类企业的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企业究竟应按什么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下面加以具体分析。(为了节约篇幅,在本文中对涉及到地方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作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条件和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该机械制造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和范围。

那么,该企业通过汇总后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呢?

国税发[1997]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零售、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无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们从《通知》可以看出,对涉外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问题,是通过区别应税所得额的不同形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的。

那么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如果该机械制造企业在武汉、北京等地区设立精密机械制造分厂,那么计算所得税时,就应比照当地同类业务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00万元×7.5%+(100万元×33%+200万元×33%)=121.5万元。

而设在深圳的这家企业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企业既生产产品又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那么根据国税发[1997]049号的文件精神,无论该企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都应按产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通过两种形态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这家企业,由于属于《通知》所属的第二种形态,因而该企业设在外地的销售公司的应税所得额应按7.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由该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即(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7.5%=45万元。两相比较,按照第二种形态缴纳所得税可节约企业所得税税额76.5万元即:121.5万元-45万元=76.5万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在外地设立销售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能够成立的。

需要提醒该企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号)指出:不允许外资企业将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终税款结算一并申报,因为它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原则,因此该企业应要求在各地设立的销售公司按四个季度上报汇总,以便总部能及时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避免不必要的“税事”产生。

第2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外商投资决策 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主体的选择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之时,投资方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虽然两税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其在股东(或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时所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国企业投资者要征10%所得税,香港企业投资所得税征收税率为5%,外国个人税率则是0%。同时,针对投资者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投资主体的税率差异也很大,一般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10%,香港企业为5%,外国个人则是20%(但大多数双边协定按10%),同时不少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德双边协定,都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税收在国外的抵免规定,很多国家在中国交10%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抵免15%。由此可见,国家对不同投资方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过在国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企业来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利用国家对投资方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省投资人税负,进而调动投资方的积极性。

二、被投资客体的选择

1、并购或投资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预测盈利的外商投资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外商可以通过收购相同或类似行业亏损外商公司的股权,注入盈利项目,充分享受未弥补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减,并且不受并购的复杂审批及操作手续的限制。

2、投资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

我国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许多减免税条款,主要以减免税,如制造型企业“两免三减半”及低税率为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同时原先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可以优先考虑收购上述享有优惠措施的企业的股权,以最大限度节省整体税负。

3、通过对投资地区、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的选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淡化了区域性税率优惠,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规定,地区性税率优惠几乎不复存在,这对外商投资地区选择有了更广阔的余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显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从事相应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来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4、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销售额计算的,而贸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进项采购额计算的。这样,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考虑设立制造公司及相应贸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润大头留在贸易公司。在现今大多数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高利润产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卖给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出口,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增值税进项转出成本。同时由于制造业公司的税收优惠减少,大多数税率与贸易公司一致,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高真正的经济价值。

三、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

1、外国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企业组建时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对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由于现阶段新税法大多数税收优惠已经取消,新设外国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税税收不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外国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外商个人设立的独资企业而言,不适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其实际上都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外商个人投资的企业可以省掉在中国的红利税,同时许多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德国规定了即使中国红利免税,仍能在德国视同抵免税收为红利所得的10%。

3、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通过设立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外方投资方将直接以非居民企业纳税,这样同样可以省了红利税。

4、外商代表处

近年来,中国履行其国际税收承诺,基本放开符合条件的按收入征税的外商办事处的设立,仅就该外商代表处的收入按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入则不征税。而不像过去大多数外商代表处按费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这样,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联络生意,安排让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而该代表处不在中国承担任何税负。同时这些代表处由于不构成法人,其发生的费用如主要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交易服务,按照大多数欧美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以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税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这样的外商办事处在2008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有潜在

需求的外商应该考虑尽快设立该种零税负代表处,国家可能出台限制该形式认定的外商代表处的有关税法规定。

5、外商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无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理论上已经有了法律基础,但是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应密切关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应有所为。

四、投资方式的选择

1、无形资产投资

现阶段新所得税法可以考虑无形资产方面的税收筹划,尤其企业本身就可能要购买的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因为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本国的税法中,如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无形资产或不同类型的销售、技术、资源支持。税法会视同收入在境外交税,同时中国境内一般也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而用无形资产投资,即使溢价投出,在投出时一般在国外不征所得税,且属出口而无流转税,而国内又可以随着摊销列支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

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再投资退税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红再投资基本没有税收优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资退税优惠值得关注,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补充对西部地区的特殊行业进行再投资退税,具体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放弃债权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营运资金不够,长年亏欠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款项,而境外公司的这些债权在本国会视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税,所以有时候情愿放弃大量债权。这时候,应首先考虑,用债转增资本,这样在中国及母公司所在国均没有所得税税负,可以有效地节省企业较大税收负担。而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债权转增资本,由于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贸易项下的债权转增资本实践中不易操作,很多企业执行旧会计准则把母公司放弃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作为应纳税所得交税。按新的公司法,该种资本公积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时作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税。而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如有这种大量债务获得债权人豁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入企业未分配利润,虽然同样为应纳税所得,但可以进行分配,最多仅交纳10%红利税。

4、变债权投资为优先股

由于外汇管制,外债受限,且外债利息的列支不能超过一般商业银行利率。而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分红,这样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可以通过外方提前收回利润,或超过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来达到实际上是债务融资,但变成分红的效果,由于利息所得税一般同分红均为10%,且有营业税,且境外一般又要征所得税。而分红,在大多数发达欧洲国家,对于满足条件的居民公司是不再征税的,如德国,瑞士等。实践中,中外合资企业这种形式较难批准,而不少中外合作企业,如不牵涉国有资本,就较容易实现这种变相的债务融资。

第3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增值税 税收筹划

那么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呢?方法如下:

(1)利用增值税的的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3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3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30000元的最高金额,每个省的金额可能不一样,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假如有一家提供修理劳务的企业。当地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月3万元。当这家企业的营业额在3万左右的时候就要考虑增值税的纳税因素了。如果发现交了增值税税后的净收入比营业额在2万以下时的净收入还少,就要减少自己的业务量或者降低单价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2)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来进行税收筹划。我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关注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大小,如果销项税比进项税大,工业企业应该马上进货,并且办理好入库验收手续;如果是商业企业则马上付清货款。例如某中小商业企业需要购进一批物品,不含税价款为6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分四期付款的形式。每个月付款15万元。则该企业必须在4个月后付清全部货款才能抵扣60万×17%=10.2万元。如果改为签订四次合同,后面三次为延期付款,由于每次付款时都能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企业每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为15×17%=2.55万元。这样可以调节每次要交的增值税额,可以将这部分抵扣的税额资金存入银行或投资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时间差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不进行认证和抵扣。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时间差来获取节税的好处。例如:某中小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至11月每月均固定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是17万元,免税收入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而且,该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但是这两个项目所耗原材料无法划分。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进行认证和抵扣,则8月份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100÷(200+100)=5.67万元,8月份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万元。同理可以求出9月份、10月份、11月份分别缴纳增值税为20.4万元、22.67万元、20.4万元。这四个月一共缴纳增值税86.4万元。如果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科学安排,把8月份和10月份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安排在9月份和11月份进行认证,那么该企业在8月份和10月份都不要转出进项税,9月份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34×50÷(50+200)=6.8万元,11月份需要转出金额34×50÷(50+100)=6.8万元,该中小企业这4个月一共缴纳增值税81.6万元,成功地节约税费4.54万元。

(4)利用分拆技术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分拆技术主要有两个要点:第一要点是合理化,要使分拆出去的部分尽可能地能适应低税率;第二要点是使分拆出去的企业组织节税最多。例如:某高档罐头厂生产用的水果及其他食物主要由内设的农场提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是向农民收购的水果及少部分辅料用品。但该企业生产出来的罐头则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在抵扣完进项税后,增值税税负在12%以上。聪明的做法是:将农场和罐头厂分开独立核算,并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农场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罐头厂进行加工销售。农场和罐头厂之间按照正常的供销关系进行结算。因此农场自产自销的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农场像农民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按收购价款的13%来抵扣增值税。这样就可以大大地降低增值税税负。又如:某中型机械生产企业,送货的物流运费达销售额的30%以上,并且该笔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算入销售额向客户收取。对此,灵活的筹划办法是: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销售产品时按不含运费的价款开票,运费由运输企业单独开票给机械企业。这样运费部分的税收负担就有17%降低到3%,还能享受运输费用按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的好处。

(5)利用企业的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地选择纳税人身份来进行增值税的节税。因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3%的档次。比如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当选择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3%时,就要考虑增值率(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除于销项税的比率)的问题。当增值率>17.65%时,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当增值率

第4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平销返利根据返利形式不同一般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下文将对两种形式分别讨论。

一、现金返利

当现金返利发生时,假设接受返利方A超市收到B生产企业(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使用税率为17%)现金返利1.17万元,借方毫无疑问应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17万元,贷方应当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17万÷(1+0.17)×0.17=0.17万元,但差额1万元该计入哪里则混乱不一,有的企业或学者认为应作为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有的认为走“其他业务收入”,还有的企业甚至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也有的企业认为应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等。

首先,笔者以为这1万元与超市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再者,这笔收入不是由超市的商品销售直接取得的,而且根据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一定伴随成本的发生,而这里并没有与之对应的“主营、其他业务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因此,这笔款项不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只能冲减成本,由于该笔返利与A超市的主业相关,因此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显得较为合理,而B企业返利的目的在于奖励A超市的销售行为,所以冲减“销售费用”也无可厚非。

即A超市收到返利后: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7万

这两种做法对所得税的影响相同,不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笔者认为A超市可自主选择一种。

再看B企业,对于返利的现金流出1.17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17万,借方的处理方法要视是否能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下简称红票)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规定开具红票。

当B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下简称《申请单》 )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开出红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1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7万(红字)

否则:

借:销售费用 1.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开具红票即承认收入减少,因此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因该返利与销售相关,计入销售费用,但这两种做法的差异产生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开具红票时,应交增值税减少了0.17万,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1700×(0.03+0.07)=170(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 ),企业所得税减少了(10000-170)×0.25=2457.5元。

未开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减少11700万×0.25=2925。综上所述,开具红票比不开具红票多节约税款1700+170+2457.5-2925=1402.5元。

因此,笔者认为生产企业在可以选择开具红票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开具红票,以获得节约税款的好处。

二、实物返利

现假设B企业返利给A超市的是一批公允价值为1万元的货物(成本为0.9万元),此行为符合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商品入库,A超市根据B企业开出的专票上的价款和税额:

借:库存商品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7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7万

再看生产企业B,当其开具专票时,会计处理如下(假设开具了红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1万

贷:库存商品 0.9万

营业外收入 0.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7万(1万×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7万(红字)

也有学者认为,这笔业务不应该开具红票,因为这里的折让体现在B企业将之前正常销售的存货和这批用于返利的存货以之前正常销售的销售价格销售给了A超市,因此只需将这批存货的成本结转即可。但笔者认为,首先,只做一笔结转成本的处理无法找到应交增值税对应的借方科目;再者,这样处理体现不出“返利”的特征,变成了纯粹的折让,实物返利应与现金返利处理相同,只是由实物(存货)代替现金作为经济利益流出,完成返利。然而,这次返利并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该确认收入,而应把这批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作为一种返利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当然,在未开具红票的情况下,便不存在这一差异,会计处理也相对容易一些:

借:销售费用 1.07万

贷:库存商品 0.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7万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开具红票情况下,返利发生后应税额增加-10000×0.25+1000×0.25+1700-1700=-2250,即节税2250元;不开红票情况下应税额增加1700+170-(10700+170)×0.25=-847.5,节税847.5元。

因此开红票比不开红票多节税2250-847.5=1402.5元,选择开具红票有利。

当B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处理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相同。

三、提出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见,无论是哪种返利方式,开红票均比不开红票要节约更多税款成本,但是我国对红票的管理比较严格,各地税务部门对平销返利是否属于销售折让也有不同看法,因此要开具红票,必然还会在中间环节产生许多成本费用。生产企业应选择金额较大的返利开具红票,或者将近期几次返利一并办理。

在两种形式的返利中,笔者建议生产企业选择实物返利代替现金返利,可增强企业的存货周转率和流动性。而且对于现金回笼较快的商业企业来说,两种返利差别不大,均可接受,在产品消费旺季,直接返实物甚至更有吸引力。

第5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目标;原则;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目标与意义

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筹划的目标。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即: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降低税务负担;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直接减轻税务负担。直接降低税务成本,增加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选择递延纳税,税款的滞延相当于提供给企业一笔同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从而改善企业的资金周转,而且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相应减少了实际的纳税支出。递延纳税―般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了税后收益,对企业财务管理分析来说,可以获得机会成本的选择收益。

(3)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受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3、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就是围绕如何实现企业的目标利润而开展的。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

(3)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的筹划只能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而目,企业税收筹划也不能违反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法规。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2、稳健性原则。一般而言,节税的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节税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紧密相连。税收筹划要在节税收益和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3、成本效益原则。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4、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

三、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1、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国家把税收制度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减免税、退税等形式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通过符合和贯彻国家政策的行为而取得的税收优惠被称为“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是指通过节税少缴的税款,是纳税人的正当收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种方法: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缴增值税。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一般减税有两个方面:一是照顾性,例如,对于遭受风、火、水、雾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减轻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这是国家照顾性质的减税:二是出于鼓励,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引导经济的发展。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适用税率,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考虑税收因素,选择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税收支出。

(4)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5)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例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6)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例如,国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免,研究开发费用等鼓励性抵免。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技术。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可获得机会成本的选择收益,这对纳税人而言是相对节减税收。

2、税制要素筹划法。税法对每―税种的征税范围、征税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作出规定,在对税制要素进行筹划时,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考虑地区性差异。经济特区、开发区、保税区、老少边穷区等不同区域税收政策不同。

(2)考虑纳税时间性差异。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货物发出的当天、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等七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货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考虑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推延到合同约定日期,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延期交纳税款,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

(3)考虑行业性差异。不同行业间企业税负不同。如工业与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非工业性劳务企业缴纳营业税,税负悬殊,缴纳营业税的不同行业税率不同,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等等。

(4)考虑企业规模差异。即便是同行业、同类产品,企业生产规模不同,税负也有差异,这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表现尤为突出。

(5)考虑企业性质差异。在生产产品、企业规模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性质不同,税负也有差异,如我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

(6)考虑企业经营环节差异。企业经营环节有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例如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而对之后的再批发和零售则不再征收,不同经营环节税负有差异。

第6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1、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第7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商贸企业 纳税筹划 案例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型现代边缘学科。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的经济活动。严格上讲,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目的在于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涉税风险最小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的特点是合法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许可下进行,它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目的性是指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节约纳税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的负担,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纳税时为了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其行为有可能行走在税法的边缘,以致造成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平衡与统一。

(三)商贸企业纳税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与商贸企业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税收返还优惠等。具体如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企业财税人员必须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有明确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优惠政策有相当的把握,才能使纳税筹划有章可循。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商贸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制定若干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案,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案,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交“冤枉税”,进而可以增加商贸企业的可支配资金,为商贸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税法的漏洞,有可能被人利用。企业若有不慎,有可能陷入税法漏洞的陷阱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税收筹划可为商贸企业找到资金收支的最佳途径,让企业对税收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有利于企业减少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制或者不可预料因素存在,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纳税筹划经常行走在税法的边缘,这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详细考虑影响税收的诸多因素,制定合理的方案,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商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益最大的行业。所以商贸企业资本的流向实际代表着资源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分配。商贸企业通过专业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节约税收成本,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资本向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企业的流动也就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企业纳税筹划实施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遵循的原则。

1、整体优化原则。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该始终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不能仅考虑当前税额上的节约,更不能只看到眼前,而应从长远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高度来看待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企业长期整体的利益。

2、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开始,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企业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按照此前的资金链条来运转,没法从中间断裂。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因为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划,便经不起税检部门的核查,那么一切便是徒劳。

3、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利益,如投资人、国家、客户等。纳税筹划必须兼顾这些方面,若不能协调好这些关系,必然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2、评估税收筹划风险。

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贸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这就促使商贸企业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从而既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例如:商贸企业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超过10%(包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按照其发生金额50%,直接抵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个政策,会计人员一定要精心计算,计划安排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4、合理设置企业机构,巧妙利用转移定价法。

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不同。商贸企业有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税额。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当企业扩大规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企业亏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那么通过合并纳税就可以适当减少一些企业的纳税负担。当企业逐渐走向正规化并扩大了生产规模之后,可考虑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退税等,而分公司则无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例如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商贸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将该商贸企业分设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售额(含税)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值税11.25万元[即292.5#+4%)x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11.25)。

可见,只要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办法,分别从人员素质,前期筹划,后期实施上严格办理,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拓展资金和发展机会。

(作者:四川志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大专文化,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旅游专业)

参考文献:

[1]李雪梅,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商业流通,2012(2).

第8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供热企业 涉税事项 纳税筹划

税收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义务人应尽的责任。纳税人合法、合理地处理好自己的纳税事务,就如同科学、合理地控制其生产经营成本一样,是一种正当的理财行为。纳税人的每一项涉税业务中都可能蕴含着纳税筹划的元素,国家每一项财税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本文就供热企业的涉税事项及相关纳税筹划做一些浅显的探讨和论述。

一、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为: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我国供热企业普遍都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因此税务筹划时一般以供热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来考虑。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

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这些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由于属于地方税费,各地征收的税种及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有盈余及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占企业缴税额的很大比例,也是很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税种。供热企业的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供热企业也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形式及具体措施

(一)充分利用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供热关系着国计民生,国家有很多相应的纳税优惠措施。供热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最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最新的关于供热企业优惠政策是财税〔2011〕118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认真解读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具体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供暖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的票据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在票据的开具上,一般应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二是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

3、个人所得税处理。供热企业季节性强,一年中员工收入不均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系按“次”扣除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并根据每次所得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累进税制下,一次所得越高,税负越重。供热企业要注意对职工薪酬的分散支付,充分利用税法中的既有规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结合绩效考核的特点和要求,人为控制薪酬的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

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收入减去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再乘以适用税率,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包括企业本期的所有经营所得、非经营所得,但是国家规定的一些收入可以不纳税:第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第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由于供热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供热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每年基本上都有专项的财政补助收入,这部分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予以扣除。另外,对于国家特别批准的供暖企业设备改造支出,企业应在计算时予以抵扣。

以上是关于供热企业涉税事项的一些简单思考及探讨,各企业应培养高水平的财务人员,能够准确的对企业成本收入进行核算,避免企业缴纳不应有的税款,同时,应时刻关注新的税收法规条例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的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凌云.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01)

[2]薛晓燕.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研究[J].科技信息.2012(03)

第9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处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24日

目前,我国的企业应该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出企业本身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管理的社会实体的重要作用,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取得更多的资金,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的生产投入资金以及增强企业的经济收益这两种方式来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企业可以在难以提高经济收入的时候,缩减投入资金的成本,在遵守国家税法规定范围里,运用税务筹划的方式增加企业的资金利润,保证企业会计处理的有效合理,最终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力提高。因此,通过深入研究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可以对企业在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根据我国在税法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税务筹划是严格遵循税法的规定并且根据税法的指导,对企业在资金投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安排、科学筹划。以此使企业税收支出得到减少,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的提高,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企业的经济业务是比较复杂和多样的,因此有一些经济业务要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其中,有折旧固定资金的方法,还有存货的计价方法,等等。根据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不同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在应缴税款方面的问题。所以,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工作,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以及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细致的税务筹划,最终可以减轻企业的应缴税款,增强企业的税收收益。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企业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实行税务筹划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下面进行一一阐述。

(一)遵循经济可行原则。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实施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经济可行的原则。因为,企业生存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企业为了减少因税务筹划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科学有效地将预计出前期企业投入的成本与最终企业收获的效益进行对比,选择使用经济可行、简单有效的,并且合理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实施的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遵守法律原则。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原因是使企业的税收能够有效地减少,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通过控制好企业的收支平衡,实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加以利用,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收方案等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保证税务筹划的合法性。禁止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出现乱调企业利润、乱摊费用成本等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的选择纳税方案,使企业在财务决策中能够实现最低的税负。

(三)遵循全局原则。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遵循全局考虑的原则,用整体的观念制定出每一个合理有效的纳税方案,使企业能够做出最正确、最理想的决策。企业应该在税务筹划中考虑到根据国家在税收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从企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分析企业在现阶段的经营环境以及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目的,最终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最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解决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实现企业的经济最大化。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一)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核算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发展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投资核算方法。在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5%以及被投资企业在后亏损先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成本法;在企业投资比重在25%~50%之间以及低于25%或是高于50%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权益法。

(二)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企业可以根据我国制定的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时间来选择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使用合适结算方式,以此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延缓企业的税收,保证企业每年的税收收益。

(三)选择有效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在发展中应该遵守会计法则的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目的以及现实经营情况,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保证企业的盈利。例如,在市场价降低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

(四)费用列支要合理。企业可以根据税务筹划思想的指导,在遵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费用列支,以此减少可能会带给企业的经济损失以及减轻企业的应缴税收额度,并且还能延缓企业的纳税时间。企业通过选择合理的费用列支,采取计提的方式有效地使会计入账,达到降低可能发生的企业损失的目的;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将企业已发生的存货盘亏等费用入账;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缩短成本费用,节约税收。

(五)摊销和折旧的方法适当。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要对企业的一些项目扣除掉,如递延资产摊销,还有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的项目等,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只要提高摊销额和折旧额,就可以降低企业应缴纳的数额。但是,应该在企业的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和折旧方法,这样能够延缓企业应缴纳税款的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六)使用合适的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企业要根据我国税法的明确规定,对企业各项设施,如煤气管、中央空调等资产要进行明确的区分,确定企业的某些设施是否为单项固定资产,保证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的计价,并且准确详细地记录好,因为企业资产的计价会与财产税的计税基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对企业的资产选择合适的计价,可以有效地减低企业的房产税支出,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七)筹划好企业的盈亏抵补。企业要筹划好盈亏抵补,保证企业在合理的时间里,用企业在第二年的年度盈余抵消企业在上年度的盈亏抵补,以此减少企业的应缴纳税的额度,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是,要想筹划好企业的盈亏抵补,就应该选择在企业某个年度的营业额的确出现毁损的时候,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在下个年度用企业的盈利来弥补企业的亏损问题,如果出现仍然弥补不足的情况,可以用企业在今后几年的盈利来弥补企业的亏损。

四、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我国积极融入世界发展的大潮中,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发展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国企业在这种大环境下,要想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实施合理合法有效地税务筹划,解决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问题,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得到最大程度的减轻,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最终能够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晓湘.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及其风险防范策略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

[2]傅晓敏.中小企业如何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3]李伟.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