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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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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

第1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内蒙古;城市社区;社区服务

基金项目: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NJSN12175)“内蒙古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共参与与基层管理互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完善内蒙古社区服务的现实意义

社区服务,是伴随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产生的。社区服务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从民间慈善到由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过程。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的日益加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从过去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为服务对象转变为以社区全体构成为服务对象,由此拉开了中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改革的大幕。

“十一五”以来,内蒙古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解决社区服务供给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覆盖城市的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广大城市居民从中受益,然而已取得的成效和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民族地区,当前推进城镇化建设背景下进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特殊问题,因此,发展完善内蒙古社区服务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社区服务建设符合当前内蒙古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会转型要求

“十一五”以来,内蒙古每年新增城镇人口30万左右,城镇化率年均提高约1.3个百分点,相当于每年新增了一座中等城市。2000年内蒙古的城镇化率为42.7%,2011年已经达到56.6%,标志着在人口结构上,内蒙古已经实现从农牧业人口为主向城市人口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内蒙古正在加速由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随着我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继续向城镇集中,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结构都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城镇化进程将给城市带来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更加重要而紧迫。

(二)社区是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重点,社区服务在城市社会服务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国之首,城市化速度很快。这种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要求,社会建设和管理应与城市发展的步伐一致,而社区治理的完善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成长的必然要求。我区的社区治理水平与发达省市相比还很有限,政府的社区治理改革思路在基层的贯彻并不到位,做好社区服务是社区治理的重点工作,社区服务工作做好了,居民从中感受到切身利益,才会认识社区的重要性,理解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治理,从而产生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服务缺乏政府以外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在内容、主体、机制和模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以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与内容的基层管理体制完善存在密切关系,社区发展是推动基层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三)城市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要求通过社区服务来化解

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面临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与市民诉求,因此,社区在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凸显,成为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基本而现实的依托。新形势下社区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新时期的社区服务是广义社区服务,既包括无偿、抵偿提供的社区福利性、公益,又包括低偿和有偿提供的社区便民利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并且针对不同的城市社会收入阶层和不同的居民个体的服务需求,应加以区别和细分。因此,加强社区服务将营造社区和谐氛围,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居民广泛参与程度,促进民主自治;畅通居民诉求途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加快改善民生,这对于提升地区社区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蒙古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基本现状

(一)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目前,全区221 个城市街道,2101 个城市社区。全区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1116个,建立社区文化服务站1127个,建立卫生服务站1072个,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从09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列2000万元,并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同时也决定每年用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支持社区建设,同时,各地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部分盟市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调整了社区居委会规模,合理划分社区,优化社区布局。截至目前,全区共有2101个社区居委会,有1681个城镇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占总数的82%,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租赁办公和活动场所或没有办公和活动场所的。2012以来,各地继续加大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

(二)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拓展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文化娱乐、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向社区覆盖,近年来,全区各地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基本模式,着力强化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目前,以街道服务中心为龙头,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多种服务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始建立。多数地区开展了“六进社区”“八进社区”活动,为居民提供多种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各地普遍建立起一站式服务大厅,开展政策咨询、司法援助、就业指导、城镇低保、技能培训、家政服务、爱心超市等多项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服务,部分社区还开展了居家养老、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探索。方便了社区居民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

(三)社区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各地把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社区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选派、公开招考、居民选举产生和聘用等方式,充实和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目前,全区共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16858人,其中,行政、事业编制人员3682人,其他聘用人员7337人,开发公益性岗位3414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社区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目前,我区共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习12812人,占76%,比2010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活跃在社区服务各领域,成为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

(四)社区服务方式不断改善

不少地方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实行“一站式”服务;近年来,全区各地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基本模式,着力强化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同时,将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地都划拨专项经费用于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购置了设备,开发了软件,采集、更新了信息,建立综合性的社区信息化网络,有计划的实现市区(旗、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三级联网。目前,全区实现市区(旗、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三级联网的社区有924个,已建成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的社区有823个。到2012年底,还有486个社区可以基本建成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

(五)社区服务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近年来国家围绕社区卫生、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区服务设施等内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内蒙古党委、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积极推进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如《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为有效解决困扰社区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制订了《自治区社区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社区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重点。

三、我区城市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社区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水平不高,供给方式单一

城市社区福利服务的范围和水平都比较有限,都主要局限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低偿服务,或者围绕社区成员的最基本需要提供公益;而另一方面,社区承担了过多的政府职能,在调研中了解到很多社区的服务项目包括党员管理、劳动保障、综合治理、计生服务、民政救助、文化卫生、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介服务、社区警务等,在这些众多的项目内容中,很多部门把工作布置给街道,再由街道交办给社区,或是由社区辅助某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因此社区承担了很多原本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致使社区工作能力超载,很多自治的服务却未做,主要职能缺失。

(二)社区与社区之间发育不平衡,服务水平存在差距

社区资源种类多样,分散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环境之中,相对于居民日益多样化的社区服务需求来说,资源供给总量有限而且相对不足,一些老旧社区和规模小的社区,其资源短缺更加严重,特色性,指任何社区的资源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或人力资源丰富或资金充足或设施先进)社区服务以社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对社区内的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安排往往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在每个社区加以推行。例如呼市的税苑社区就是一个单位社区,其社区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都是由小区承建者来提供,有与相关单位合办的老年大学,有科协赠送的科普器材,有赛罕区医院在社区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因此其功能设施相对完善,服务水平较高;而有一些村转居的社区服务水平却不高,因此,发展背景和水平不同的社区,居民所享受的服务待遇有着显著差异。

(三)社区服务人才短缺,素质偏低,结构亟待优化

居委会干部在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资源的过程中,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大多数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干部素质偏低,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扮演好其应有的角色,与社区居民对其角色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对其信任,然而,由于他们缺乏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加上受管理体制的影响,作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行政任务,而忽略了社区成员的实际需求,缺乏社区工作的专业培训,没能掌握社区工作理念和方法,未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不能够以社区成员的实际需求为工作出发点,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四)社区服务模式机制不顺畅,社会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政府主导下的社区服务并没有体现多元参与以及为全体社区成员提供福利的意涵,社区工作主要靠政府推动,无法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和广大居民在社区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城市社区主要的社区组织是社区居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被视为准行政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准行政化管理”的运作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角色定位难以理顺,行政化严重,政府部门过多介入,社区居委会严重依赖于政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方式仍很传统,长期处于自上而下制度安排中,掌握资源有限,社区所需各项资源如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文化资源等,过多依赖于政府,社区无法获得自主性,大量的工作是落实上级行政组织的指令和任务。另一方面,由于对民间的认识和信任不够,目前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程度十分有限,在街道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近年社区民间组织在数量上有明显增长,但自治程度不高,面临政府过度干预的挑战,各个方面受到限制,使之活动主要局限于本小区内,未能在资源整合中发挥应有作用,束缚了其参与社区服务的步伐。

社区居民的参与只是在政府行政命令下的以社区共建形式开展,居民和社区单位参与意识不强,社区成员的积极主动参与的意识不浓,而缺乏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未能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所提供的服务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未能满足城市社区居民的需求,服务水平较低,使得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认可度较低,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也较低。

四、当前提升我区城市社区服务水平的对策

明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加快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重视公民意识的培育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一)夯实社区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件

1.完善社区基础设施

把建设现代化社区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大力改善社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统筹解决好土地划拨、产权归属、使用管理等问题,将社区建设成为有形的、能够满足居民一般生活、休闲、娱乐、工作、学习的社区, 为社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上,不仅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和投入,更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鼓励社会捐赠,积极吸引外资,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机制。

2.培育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针对当前社区工作者普遍存在的学历层次较低,年龄偏大,工作方法传统等问题,应加快社区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等。同时,改革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选拔聘任制度,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形式选择优秀人才,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和年轻化,保证有一支相对充实稳定的力量做社区工作。另一方面,我国社区服务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要拓宽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大力开展志愿者活动。

(二)发展创新社区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社区要切实做好公益性的、福利性的服务群众的工作,将重点放在帮助群众就业创业、丰富文化生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素质方面,尤其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广泛开展社区老年人服务,利用好为老服务设施。深入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拓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引导居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利益纠纷,促进城市基层和谐稳定。

同时, 可以借鉴国内其他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开展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活动,鼓励个体、私营、民营等企业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利用热线电话、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社区内逐渐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

(三)重新定位政府与居委会间关系,创新社区管理机制

1.政府扮演好社区服务的主导角色

就政府而言,政府应理性地介入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服务。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社区规划,制定必要的扶持鼓励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有关矛盾,保证社区治理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另一方面,政府要真正做到政社分开,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社区,建立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合作管理机制,而不是将社区作为政府的“腿”。

2.强化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与社会服务功能

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各项工作应当建立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社区成员的信任,并能有效的调动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明确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社区中的作用,居委会的积极倡导和参与,有利于提高社区成员对于社区服务的信赖程度并保证其心理预期的实现。

提高居委会自治功能,做好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工作程序,将社区事务逐步交由社区居民自主决定、自我管理,特别是对社区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并保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最后积极培育发展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是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对加强社区内的专项服务,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居民参与意识,起着重要作用。

3.积极培育和建立多样化的社区民间组织

基于不同利益需求,不同爱好所形成的各种民间组织,具有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他的建立有利于公民横向参与网络的参与网络的形成。因此当前应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加强管理、指导和帮助,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使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吸纳社会多元力量,实现社区服务社会多元供给模式

城市社区服务需要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服务主体及资金来源的单一使得服务匮乏难以满足当前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限制了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应当通过国家、集体、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街道和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资源整合网络, 建立多元部门间的良性互动新格局,以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资源合力。充分调动驻街单位等一切力量, 发挥基金会、慈善组织、公共服务社等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将其转化为可用于社区建设的资源。

参考文献:

[1]十年回眸:内蒙古城镇化率2011年已达56.6%[EB/OL].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2012-10-23.

http://.cn/system/2012/10/23/010852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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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和谐社区的基本途径。如何搞好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区业主是构成社区的基本元素,在社区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的业主与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对他们的管理、组织等遇到了新问题。所以应根据新情况,给社区业主一个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业主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滕世华.公共治理视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第3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超大城市社区功能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4-0109-07

2014年,中央出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引导中国未来的城镇化。值得关注的是,城市规模的划分标准重新做了调整,城区常住人口一千万以上的城市升格为超大城市。依据新的标准,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6座超大城市。同时,规划特别提到城市发展面临的社会问题,包括人口过度集聚、外来人口集聚区人居环境较差、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等。2014年1月,“城市病”首次被写进北京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乡社区,关键是体制创新,要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社会治理新路子。那么,新型城镇化对超大城市社区功能有哪些新的要求?超大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做哪些调整和改进?这些都是亟需研究的问题。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超大城市的社区功能

1.超大城市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人口流动主要集中在沿海、沿江地区的战略区域,如长江城市经济带、珠三角沿海地区、京津经济圈等,都是超大城市密集分布的地区。人口迁移主要是为获得发展机会、增加收入以及享有良好医疗、教育条件等,但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23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大量流动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给超大城市发展带来诸多风险隐患。统计显示近10年北京市70%的犯罪是外来人口所为,上海为72%,深圳则高达98%。①因此,超大城市社区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挥社会融合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从国外大城市发展的经验看,如果一个城市不能尽快将大量来自不同地域和持有不同文化的移民吸纳和同化进它的社会,就会对城市体制形成潜在的威胁,成为社会动荡和相互对抗的根源,甚至导致体制的解体。[美]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第4版),周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97页。2013年1月,总理前往国家粮食局考察时指出促进城市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重要性。他强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特别是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让他们逐步融入城镇。王子约:《新型城镇化思路:核心是人的城镇化》,《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2月4日。2015年12月20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指出,超大城市等各类城市是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把促进城镇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

2.超大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功能

新型城镇化强调城市可持续发展、公共服务能力和改善民生。大量流动人口融入超大城市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要有就业支撑和服务保障。由于人口众多,超大城市的公共服务成本更高、难度更大。目前,上海、北京、天津等超大城市每年保证居民衣食住行、公共安全的财政支出高达数百亿元,面对日益密集和多元化的公共需求,政府难以提供精细、完善的服务。从国际上看,超大城市的社区公共服务大多由社团组织操作完成。香港约有170个社会团体,下属的各种工作机构有2700个左右,基本承担了全港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妇女和青少年教育等各种社区服务,这些服务大多是由志愿者免费提供。纽约皇后区第三社区的“杰克逊街区行动组”(Jackson Heights Action Group)通过邻里居民、小企业主相互帮助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服务,包括为移民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协助居民办理健康卡,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或提供就业信息,用英语和西班牙语为青少年提供技能培训,为无家可归的人、病人、失业者以及贫困居民提供生活帮助,组成公民巡逻队在治安比较差的地段开展治安巡逻等。有数据表明,美国社区志愿服务一年创造的社会经济价值高达2250亿美元,于燕燕主编:《中国社区发展报告2007-2008》,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69页。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超大城市的公共服务压力,也促进了移民的城市融合。到目前为止,中国向超大城市迁移的人口数量有增无减,据预测,2030年天津市人口将达到2500万。城市规模的扩大愈加显示出社区保障的重要性。“城市区域范围的扩大使城市的变化更加复杂和迅速,给人们带来不可靠和不安全的感觉。城市过大,让个人感到无所适从。为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寻找自我,人们通过生活在一个易于理解的、社会关系可以预知的社区中,以便混乱达到最小。”[美]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顾朝林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2页。

3.超大城市社区的社会安全功能

超大城市面临的自然、社会风险压力大。中国千万以上人口的超大城市都分布在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十分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区。由于超大城市人口密集,同等规模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比如近期发生的天津港大爆炸以及深圳的山体滑坡均证明了这一点。一些暴力、恐怖事件的制造者为扩大社会影响往往将目标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早在2004年,北京市11位人大代表针对频繁出现的公共安全事件提交了一份名为《必须高度重视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风险管理”》议案,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由于人类需求关爱和守望相助的本性与大城市所代表的环境特征在很多方面存在抵牾,需要通过社区缓解个人压力、矫正城市发展状态。尽管很多学者预言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洪流当中邻里社区的消亡不可避免,但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细胞,社区仍然是解决城市问题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为此,新型城镇化规划特别提出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统筹推进人口管理、城镇住房、财税金融、行政管理等重点领域改革,形成有利于社区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超大城市社区功能发挥的现状及问题

1.社区发展的行政化色彩浓厚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工作站则是街道办事处派驻到社区的工作和服务机构。居委会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均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因此虽然设置了社区工作站,但居委会承担的职责很多属于政府职能范畴,包括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人口统计甚至招商引资等。政府设立社区工作站的初衷是想通过“议行分设”把不属于居委会工作职责的行政性工作分离出来,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和服务。但实际情况是社工站的进入加深了社区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导致居委会“边缘化”“空心化”问题严重。社工站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履行行政职责上,被居民视为政府“管理人员”而非专业服务人员。2013年,九三学社深圳市委员会通过一年多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后指出社区工作站真正开展社区服务的精力不到20%,因此建议深圳市政府“逐步撤销社区工作站”,做大、做强居委会。刘永新:《深圳应逐步撤销社区工作站》,《深圳特区报》2013年1月15日。

社区发展行政化的另一个表现是社区经费多少主要取决于所在行政辖区的财政能力。以北京为例,东城和西城两区面积仅占全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74%,却容纳了大量的经济、社会资源。两区的住宿餐饮业单位密度是海淀区和朝阳区的3倍,石景山和丰台区的9倍;拥有的医疗文化资源远高于其他城区,博物馆占全市的41%,公证处办证总量占全市的56%。杨卡:《中国超大城市人口集聚态势及其机制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3期。目前天津13个市辖区的财政收入存在很大差距。2013年,财政收入最高的滨海新区人均投入每个社区的经费为112万元,而财政收入较少的河北区投入社区事务的人均经费仅为400元。资料来源: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天津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对中国6大城市25个街区的家庭调查显示,行政辖区财力不均导致部分社区保障功能弱化,城市贫困高度集中在改制企业宿舍、城中村等几类社区和社会群体,一些低收入社区贫困发生率高达22.4%,下岗职工和农村移民成了中国城市两个主要贫困群体。ShenJing He, Fulong Wu and Chris Webster, “Poverty Concentration and Determinants in China’s Urban Low-income Neighbourhoods and Social Group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no.2, 2010, pp.328~349.

2.社区无法提供充足的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是由人际关系所产生的资源,包括物质和心理的援助,比如资源和信息共享、情绪感染、心理支持等,这种支持系统(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在促进社会融合方面具有显著功能。但流动人口在超大城市就业中获取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家庭、亲友等私人网络以及老乡会、同乡会等地缘组织,社区不在他们的支持网络之中。超大城市社区无法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重庆的户籍改革实验遭到抵制,部分农民不愿意参加户籍改革,认为城市无法提供必需的福利,成为市民反而会使他们失去传统的包括土地在内的多元化谋生方式和以亲属关系及村落为基础的互助网络。“在认为缺乏国家正式福利的情况下,这些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可以帮助他们抵御生活风险,因此特别重要”。Nick R. Smith,“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form and Peri-Urban Precarity in China,” Journal of Urban Affairs, no.S1, 2014, pp.369~383.

社区提供社会支持需要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但很多资源都控制在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社区驻地单位的手中。有调查显示,北京市的社区已没有公共资源可供居民集体所有和支配。郭伟和:《身份之争:转型中的北京社区生活模式和生计策略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6~127页。对上海、天津、广州民间养老机构的调查显示,由私人和企业经营的养老院占581%,社区养老院只占287%。其中,一家近十万人口的社区养老院只有四张床位。Linda Wong and Jun Tang, “Dilemmas Confronting Social Entrepreneurs: Care Homes for Elderly People in Chinese Cities,” Pacific Affairs, no. 4, 2007, pp.623~640.对北京30个社区的调查显示,只有25.7%的社区提供老人院服务,回答所在社区中有托儿所的人仅占受访者的136%。沈千帆主编:《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8~165页。对天津4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调查显示,没有一家可以提供27种基本医疗诊断服务,只有一半社区医生可以进行心肺复苏和清创术。Wei Zhou and Yanmin Dong,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apacity in China: A Survey in Three Municipalities,” Journal of Evaluation in Clinical Practice, no.19, 2013, pp.167~172.

3.社区缺乏风险意识和应对机制

由于社区保障和支持能力不足以及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疏离,社区在面对超大城市快速扩张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时显得不知所措。比如部分弱势群体因生活困难铤而走险、城市在改造拆迁过程中屡屡出现邻里矛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及家庭房产权的纠纷等,社区均难以发挥协调功能,导致上访、恶性冲突事件以及“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中国城市居民危机意识淡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低下。虽然很多超大城市已经或正在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风险管理体系,但以社区为主的第四级网络建设普遍薄弱,居民委员会的财力、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都难以适应危机管理的要求。郭济主编:《中央和大城市政府应急机制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3页。绝大多数社区没有建立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也没有专业人员负责培训社区居民的应急能力和应急意识,难以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

4.城市社区规划的技术化倾向突出

按“新城市主义”观点,“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理念始终贯穿这样一种精神:城市建筑的改造不应同时“拆除”居民的“伙伴关系”和社会资本;社区计划必须将公共领域的重要性置于私人利益之上以确保社区社会结构有助于促进社会整合、加强区域社会资本,这已成为创造一个新型社区最基本的原则。Nessa Winston, “Regeneration for Sustainable Communities?Barriers to Implementing Sustainable Housing in Urban Area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o.18, 2010,pp.319~330.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主义和工具理性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中盛行,城市的规划和住房政策的制定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将人的生活和情感排斥在外,社区逐渐丧失了其作为社会组织的整合功能。“从20世纪的‘开发区时代’到当今的‘新区时代’,充分挖掘并借助规划的力量实现土地交换价值的提升。而空间作为体现市民社会内涵、行使市民权利的重要场所的使用价值和意义却常常被忽视。”李强等:《城市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24页。为防止超大城市面积过度扩张,“十二五”期间国家明确要求超大城市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和容积率。很多城市因此禁建六层以下建筑,新建楼宇以高层为主。高容积率虽然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却导致同等面积下社区人口急剧增长。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超大城市之前曾试图扭转城市规划过于偏重经济和技术的倾向。200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将“增加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空间,降低建筑容量,控制高层建筑”(“即双增双减”)以法规的形式写入修改后的规划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目前“双增双减”的说法已极少被当地政府提起。徐健:《提高城市容积率:当诱惑遭遇现实》,《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4月8日。由于人口的空间集中度高,超大城市社区规模普遍偏大,上海人口密度较高的黄埔区和静安区平均每个居委会辖区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天津绝大多数社区在2000户左右,有的甚至达到15000户,人口规模大大超出邻里认同范围。

三、超大城市社区功能如何发挥?

1.通过法制化、社会化手段协调政府与社区关系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融合、保障功能的重点是处理好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部分发展中国家社区建设失败的教训看,社区发展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对社区控制太多,使得社区无法决定自己的发展。复旦大学发展与政策研究室编:《城市治理与中国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3页。虽然中国各大城市普遍建立了“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要求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没有经过审定的工作擅自进入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但执行效果却不理想,主要是这一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约束力。为保障居委会和社工站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基础上还应制定《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社区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凡未列入公布事项的,政府部门不得随意要求社区予以承担。由于社区工作站的行政属性使其公共服务职能异化,长远看,应该推动社工站的社会化,使其成为配合居委会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公共服务的职责转移给他们。通过法制化和社会化的手段逐步扭转社区发展的行政化倾向。

2.建立社区公共财政和基金扩大社区资金来源

为推动移民的社会融合和提升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能力,超大城市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社区公共财政,由市级政府进行财政统筹预算,以社区常住人口数、流动人口数为基本依据,结合社区管辖面积、居民成分、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年度社区经费标准,并适当增加改制企业宿舍、城中村等城市边缘社区的财政投入。针对社区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需要拓展资金的筹集渠道。作为世界上第一家社区基金会,美国克里夫兰社区基金会的总资产高达18亿美元,内设1300个来自个人、家庭、公司和其他机构的单立捐赠基金。2013年中国基金会的数量达到3549家,基金会尽管每年有大量的资金捐出,但很少直接以社区以及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为捐赠对象,绝大多数基金会的资金来源都没有明确的地域限定,缺少相对独立的社区基金。“社区发展强调自助,而自助之道,必须先动员社区内的资源、而后始能争取社区外来的协助,因此,如能组成社区基金会一类的组织,由社区工商业热心人士加以领导,对于社区发展工作,当有力量。”徐震:《社区发展》,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第22页。政府应扶持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社区服务基金,对社区建设进行融资。2014年,深圳在全国率先试水社区基金会,深圳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资166万元发起成立光明新区凤凰社区基金会,随后又捐资160万元发起成立宝安区海裕社区基金会。目前,深圳共登记设立了16家社区基金会。

3.培育社会组织应对社区风险

新型城镇化提出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强调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20世纪初,天津老城区有志愿组织“水会”53家,一旦发生火灾,水会成员马上到会所集合携救火器具奔赴火场灭火。天津三岔河口狮子林、金家窑一带有居民两千多户,建有水会“上善北局”。他们自备水筲102副,水激子三台,每逢发生火灾时前往救火者有一百三四十人之多。若城市遇到战争或突发事件时,水会随之转变为“水团”维护社会秩序,是街区防范风险的重要力量。刘海岩:《空间与社会:近代天津城市的演变》,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345~346页。目前超大城市应对公共风险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很少。新型城镇化规划特别强调要完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应投入公共基金协助社区培育公益性、互和专业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给予必要的财物支持。社区需要通过建立志愿者组织有意识地吸引和动员居民特别是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精英定期开展安全防控和救灾等专业性较强的互助服务,建立社会风险应对机制。同时,培育社会组织也可促进社区社会整合。调查显示,“社区公共空间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居民邻里关系水平就越能提升。”蔡禾等:《城市社区异质性与社区凝聚力》,《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4.注重平衡邻里设计和公共交往空间规划

超大城市在住房规划上应注重提升社区居民群体的异质性,防止出现“纯化社区”(Purified communities)西方学者将单一社会阶层或民族群体集中居住的社区称为纯化社区,“纯化社区”的发展将损害人类交往的多样性,其直接结果是低等阶层逐渐丧失与其他群体的“接触点”。参见Richard Sennett, The Uses of Disorder:Personal Identity and City Life, London:Faber Press, 1996,p.194.和空间隔离。“虽然比起那些把大门圈起来的特殊阶层的居住区来讲,这种混合未必舒适和适当,但是,社会的隔离会逐渐形成它的对立面,最终导致社会暴力。”[加]吉尔・格兰特:《良好社区规划:新城市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叶齐茂、倪晓晖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第62页。 为促进社会整合,超大城市需要坚持平衡邻里的设计理念。“平衡邻里”是指不同的社会阶层应该均衡地分布在所有的区域和邻里,形成城市社会均衡的微观结构。对广州城市移民地方认同感的调查表明,移民更加认同社区,他们试图利用城市微观尺度空间的功能满足他们对娱乐教育和社交的需求。Junxi Qian and Hong Zhu, “Chinese Urban Migrants’Sense of Place:Emotional Attachment, Identity Formation, and Place Dependence in the City and Community of Guangzhou,” Asia Pacific Viewpoint, no.1, 2014,pp.81~101.近年来,北京通州、石景山区试行同一社区内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混建,对促进城市社会融合有积极的效果。北京还加大了中心城区社会、经济资源的疏解力度。城中心四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东城对接顺义、西城对接昌平、宣武对接丰台和大兴、崇文对接朝阳),通过提供定向安置房、对接政策性住房以及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鼓励人口外迁,同时把教育、医疗等优势公共服务资源向人口输入区同步转移。根据人类“同质交往”的本性,仅仅让不同阶层的居民混居在同一个社区的做法不一定会提升居民的邻里关系水平,还需要拓展社区公共空间。“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的心理要求――也是建筑学和工业品艺术设计的评价标准之一。城市管理机关、建筑师、社会心理学家和刑事律师应更加注意居住地的社会工作、邻里间相互影响和接触的形式。”[前苏联]苏斯洛夫主编:《大城市的社会发展问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7年,第137页。按照社区规划的“阿瓦尼原则”(The Ahwahnee Principels),一个城市社区的规模应保持在一个面积足够小的地方以方便人们通过步行距离可以彼此相识,但同时要求有足够大的空间支持多种活动和设施。Aldous T., Urban Villages: A Concept for Creating Mixed-use Urban Developments on a Sustainable Scale, London: Urban Village Group, 1992,p.30.作为中国超大城市社会融合型住宅小区设计的典范,上海“上里苑”小区楼宇的空间布局借鉴了上海里弄的建筑特点,改变了常见的以单幢住宅为空间构成的方式,这种设计更有助于邻里交往。设计者还充分利用小区建筑增加公共交往空间,包括楼房底层架空、修建过街楼道以及增设各种健身、游戏设施等。城市越大,微观领域越需要设计精细。超大城市公共空间应该能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应该能够给不同群体提供社交机会,从而支持城市凝聚力和社会的整合。

5.为社区功能的发挥提供制度支持

第4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黄山市屯溪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

(一)城市概况

屯溪区地处皖南,是安徽省黄山市的市辖区、市政府所在地,是黄山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与交通中心,也是著名的徽州文化的“集中地”和著名的旅游城市。面积约为2496km2,下辖4个街道办、5个镇,现居住人口约20万人。屯溪区属近年来伴随旅游业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区,由于优越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其外来人口较多,人口异质性较强。同时盆地性的生态环境决定了其人口的分布与居住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中心城区人口集中,社区相对较多;周边城区人口分散,生活方式多样。一方面,黄山市屯溪区的人口规模、城市发展特点同大多数新兴城市一样,都是伴随改革开放与相关产业的发展而兴起,城市既现代又传统,城市社区大多属于依托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的商品小区;另一方面,区域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方式改变所引发的文化娱乐、人际互动、生活服务等问题如何通过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解决,这是很多中小城市面临的共性问题。由此可见,黄山市屯溪区所面临的问题在我国中小城市中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代表性,其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亦对丰富社区社会组织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屯溪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现状

根据笔者2011年对黄山市屯溪区所进行的社区社会组织调查,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区通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组织共有431家(政府性社会团体20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30家)。其中已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6家,仅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1.4%,主要涉及文化、教育、体育、社会安保、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领域。当然,调查中也可能存在着部分社区社会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从社区社会组织的产生、运作过程来看,屯溪区社区社会组织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松散性、“草根性”和自发性特点。调查也发现在屯溪区社区社会组织中,社区社会组织规模有限,一般的组织人数基本上都在30人以下,组织形式也比较松散。其活动内容也集中在社区的文体活动上,对其他的活动涉及较少,活动方式较为单一。

(三)屯溪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目前屯溪区的社区社会组织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活动、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与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需求与期望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社区比较,还是与国内大城市较为成熟的发展态势相比,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通过笔者的调查,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织资金普遍匮乏

资金来源与构成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价值发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社区社会组织要保持长久的生命力除应满足社会需求以外,更要有政府的支持与社会各界的关爱。一般来讲,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或项目资助,二是募捐收入,三是会费和其他经营性收入。在调查过程中,社区组织成员反映最多的问题便是资金的缺乏,因为缺钱很多组织没坚持几年便解散了。例如在夕阳红志愿者协会,成员们数目相对较多,成员参加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很高,但是由于只有大型活动才可能有来自政府的部分赞助,平时进行的一些常规小型活动及成员的路费、杂项开销只能组织成员自行负担。这对一些退休干部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相对收入较少的一部分组织成员如退休工人、低保户等来讲,这些零零碎碎的开销就是项负担。这直接影响了成员活动的积极性和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有完善的、匹配的法规政策为社区社会组织保驾护航是其维持发展的重要前提。从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与政策框架来看,有关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律还很缺乏,即便有,也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涵盖面不够、操作性不强且相关条款彼此缺乏衔接与协调等问题。而政策的善变性就更难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坚实的制度性保障。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创新方面,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相对视野更为长远,一般都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措施纳入城市社会改革规划之中。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社区服务工作行动方案》规划称,到“十二五”末,北京市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城乡社区,社区社会组织将超过8000家。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拥有3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这一标准是目前的2.4倍。“大力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是《方案》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方案明确指出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及建设目标,为北京市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2]而类似屯溪区这样的中小城市由于自身的发展特点限定了其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可能同时面临多项改革压力。而传统的发展思路与执政理念亦决定了地方政府必将经济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而比较容易忽视来自社会领域的改革,忽视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因此,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缺少制度性支撑,这种局面不仅使社会组织的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还可能造成少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及时惩处,社会组织成长和运营的环境受到污染。

3.组织规模小、类型单一

调查结果显示,在屯溪区已有社区社会组织中,正式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所占比重相当的小。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注册社会组织本身难度就比较大,按照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要想获得注册,除了要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规定的要素(如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唯一)以外,还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机构。而业务主管机构往往没有太多利益可图,却很可能面临未知的麻烦,显然,这个“婆婆”并不好找。致使大量社区社会组织游离于合法社团法人管理体制之外。没有了官方承认的正式身份,社区社会组织要开展活动就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的规模也不好扩大。除组织规模不大,组织类型的单一化也是困扰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问题之一。在这里,组织大都集中在社区的文艺娱乐上,如艺术团、合唱队、舞蹈队等,除此之外,社区政府组织也更加倾向于扶持政治宣传类的组织。对于社区居民来说,政府及社区必要的指导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未能把握指导的界限,很容易使其自主性、志愿性下降,而抹上了强烈的官办色彩。也间接造成了社区居民最需要的生活服务与维权服务类社区组织得不到政府的扶持。整个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已有社区组织居民参与性不高,组织的独立性与自治性较低;另一方面,未有的组织社会需求却异常强劲,政府导向性明显。

4.建设模式不明确,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其要探索一条符合自己实际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模式所遭遇的困难异乎寻常。然而,中小城市在此方面的经验积累相对不足,社区的建设者没有明确类型可以模仿遵从,虽然在实践中干出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缺少理论支撑,社区社会组织的后期发展的智力支持问题仍然是困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硬伤”之一。从社区组织内部来讲,屯溪区从事社区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普遍存在学历偏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且大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其工作方式往往以行政方法为主,缺乏灵活性和主动性,对于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够做到有效协调和处理。与此同时,社区工作任务繁杂,一些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社会组织下派许多行政性任务,致使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陷入了疲于应付、缺乏创新的境地。少的可怜的运转资金,连维持正常运转都比较困难,更无钱对提高人员的素质进行投资。

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问题诊断

(一)发达国家及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地区的经验

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有一个基本前提,即社会结构必须给予社区组织以足够活动的社会空间与资源。政府应将部分社会责任开始下移至社会组织,并尝试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3]在资源提供、注册登记、税收、信贷、日常监管、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面采取配套措施形成发展合力。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及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香港)等,在长期的社区实践过程中,探索与积累了一些较为完善的培育发展社区组织的政策与管理经验,[4]主要体现在:(1)认为应在国家“培育与监管并重”的总体发展思路基础上,有所侧重地选择适合地方特点的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政策大环境。(2)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系,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结合社区需要与实际,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5](3)改革社区组织的登记管理方式方法、降低登记门槛,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对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推广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的双轨管理体制。[6]

(二)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问题诊断

与发达国家和发达城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经验、模式比较,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既面临着一些共性问题,诸如资金、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服务定位等,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诸如公民社会发育迟缓,社会资金薄弱等困难,也有着新建社区历史包袱轻、社会领域改革压力与阻力相对较小、政府购买服务成本小、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积极性较高、地域文化特色明显等有利因素。如何立足当地实际,将有利因素转化为现实发展动力的条件与机制,这将是破解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突破口。

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与完善扶持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国家应在“扶持性培育与引导性发展相结合”的总体发展思路基础上,有所侧重地选择适合地方特点的政策,优先突出培育政策在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政策大环境。对诸如目前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经费短缺、资金获取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应从制度创新上寻求解决的思路。(1)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系,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设立社区社会服务中心,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分类管理。明确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优化组织的布局。对于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形成结构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结构。[7](2)对现行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诸如改革社区组织的登记管理方式方法。另外,法律应明确国家对社区社会组织在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面有关的优惠政策问题,使之扶持资助制度化、法律化。可以尝试对一些社区组织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大胆突破,先行先试。

(二)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需进行一定的“组织孵化”

由于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育尚缺乏独立成长及应对外界变化的能力,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扶持与孵化。包括资源提供、实施政府购买与补贴社区服务、扶持社区组织发展等内容。探索适合地方特点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充分利用与整合政府、地方高校、社会组织团体、企业等各层面的资源与优势,形成多方良性互动。各中小城市可以“宜居城市”创建等活动为抓手,积极探索“组织孵化”的模式与机制,并提出完善政府职能转移与购买服务、部门对口培育、社区牵头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的培育发展机制。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对孵化培育的具体形式、路径和措施进行深入思考。积极探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人员参与社区发展急需的、能切实解决社区居民生活困难、可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8]

(三)加强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与发展创新

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运作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重点围绕“五自”,切实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创新相关管理制度。(1)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组织运作透明度。(2)对于社区组织中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加大政府财政补贴以保证社区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尤其对接受社会捐赠的建立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3)以开展诚信与自律建设活动为契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建立相应的约束惩罚机制。(4)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吸收相关专业优秀大学生从事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加大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居民的能力与水平。

(四)探索中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新模式

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应根据不同的社区特点,立足地方,因地制宜地提出“一社区一品牌”的发展战略,积极打造各自社区组织建设品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成长机制,为社区居民打造“有事不出社区”的“15分钟快捷服务圈”。根据社会特点与类型:一是在农村社区中构建“中介型”社区社会组织。针对农民需要,形成“中介型”的社区服务中心。二是在城市社区建立“型”社会组织。主要承接由政府下派的各种行政服务和满足居民需求的便民服务等。三是在村改居型社区中构建“综合型”社区社会组织。可在村改居型社区建立类似公共事务管理协会这样的“综合型”组织,下设各类服务中心,如行政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承担社区居民各类服务需求。(1)结合地方文化,对有助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文化因子进行大力扶持与宣传。诸如地方文化中的“互助组”“村社”等概念赋予新的时代内容。(2)以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为基础,将大力扶持“枢纽型”社会组织与“草根”社会组织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给社区社会组织“松绑”,释放出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力。重点培育发展以下几个领域的社区民间组织,诸如文化体育类、就业服务类、社会事务类、社区维权类、公共服务类等,切实解决社区居民的困难。(3)弘扬志愿者精神,不失时机地创造就业机会。发挥学生与老人参与社区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使年轻人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实现就业,使老年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收获健康与快乐。

第5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杨毅 330327198008230011

摘要:从中国现在的房地产开发来说,社区商业规划意识还没有成立,只做了规范要求的配套商业规划,大部分的设计师和开发商都把它当作满足规划要求的一个模式。所以一般都不考虑到它本身的功能要求和业态分布,这对社区商业的影响很大。

关键词:社区;社区商业规划;现状

一 社区、社区商业的概念

社区这个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提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商业则是以社区为载体,以社区范围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的属地型商业。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空间中的一个重要层次,它是相对于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域型商业和邻里型商业而言的,其在规模大小、提供的商品种类、服务的范围等方面都介于区域型商业和邻里型商业之间。社区商业的发展与城市商业空间布局的有关原理和关注社区居民消费趋向的多元化、主题化、个性化有关。同时,社区商业是扩大消费的新的重要形式,社区商业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社区商业实际上更是这个细胞的灵魂,现在我们不仅需要城市的大型综合体、购物中心代表城市规模的大商业,实际上更需要贴近这些社区,为社区真正服务的有品质的社区商业,所以这个社区商业的品质提升才是一个城市的商业真正品质提升的一个标志。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关系百姓生活便利与构建和谐社会。

社区商业的功能,主要是集购物、休闲、综合服务为一体,它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当地和周边人群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现代服务业的门类,发挥“家的延伸”作用,满足现代人个性发展,创造自由生存空间的需求。

社区商业规划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布局在居住区最外边,二是布局在居住区中心部位。社区商业按等级规模分三种,也就是居住区社区商业、居住小区社区商业、居住组团社区商业,分别对应于大型社区商业中心、中型社区商业中心、小型社区商业中心。

二 我国社区商业规划的总体情况

社区商业规划最基本的就是要有满足社区居民购物、服务、娱乐等综合的要求。而社区商业的规划和建筑形态是由社区商业业态形势和社区商业建筑的产权所有等一系列因素共同影响形成的。社区商业中心内不仅有百货、超市、便利店、仓储店、农贸市场等,还有餐饮、健身、旅行社、美容美发店等休闲娱乐商店,这种综合性、多元化的商业业态,不仅满要足了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提高了社区居民生活质量,而且,这种布局科学合理的社区商业规划,推动了对脏乱差的“马路市场”的有效治理以及对假冒伪劣的打击,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房地产业和零售业的发展,特别是商业房地产的逐渐成熟,社区商业规划得到了巨大的进步,国内出现了一大批“购物中心”、“生活广场”等众多社区商业规划项目,但我国的社区商业规划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发展趋势看,社区商业规划将是未来地产开发商商业投资的重要部分,也是设计师应该重视的。目前很多城市都已认识到社区商业发展的重要性,纷纷加大力度推进城市社区商业建设,把城市社区商业的规划和发展作为至关重要的一环。

三 我国社区商业的现状

1、社区商业规划的商业业态相对单一

社区商业规划多数位于小区的最外位置,这样相对来说对小区生活的影响较小。但也局限了社区商业规划的单一性,没有太多变化的可能性,同时建筑形态也普遍相似的单调,最常见的社区商业规划形态为沿街两层的小商铺。这是开发商在利益驱使和建筑设计更加注重小区规划,而不太重视社区商业规划,共同的作用的结果。社区商业规划形态的单一造就了社区商业业态单一,只适合小便利店、小超市、洗衣店、美容店等日常生活中一部分需求的零售业发展,而无法引入类似成规模的一些餐饮酒店、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无法入驻,使得社区商业规划无法满足小区生活的正常需求。

2、社区商业规划规模跟不上小区配套的需求

尽管我国社区商业规划逐渐受到开发商、设计师、规划部门等的重视,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商业规划的能力与水平距离欧美国家的还有很大的差距,社区商业规划的远跟不上小区配套的要求。

虽然国家有政策规定相应的居住社区应该配对相应的社区商业规模与社区服务配套,虽然规定的要求远不及国外发达国家的要求,但也算能有一部的配套商业与服务,但由于前些年住宅开发销售与商铺开发销售的利益驱使,很多开发商并没有足够多的重视与经营社区商业。引发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造成规划设计时,对商业的规划与设计不肯动心思,结果是建成以后的建筑形态满足不了社区商业业态的要求,就造就了社区商业业态的无法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要求。

3、社区商业规划与小区规划档次和特色相比严重不符

“人以群分”,我国社区发展正在呈现白领、富豪、教师、工薪、外国人等特色鲜明的社区,但社区商业规划却千店一面,呈雷同化趋势,与小区的实际需求脱节。同时很多的开发商将社区商业作为商业地产的重要形式和投资品种,追逐利润最大化,由于租金税费等问题,导致许多低利润的商业服务项目无法进入。特别是生鲜蔬菜、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服务需求,在社区内得不到满足。

4、社区商业规划受商业产权私有化与社区商业无法统一安排与管理的制约

开发商重视社区的人居规划,缺乏对社区商业建筑、交通、规模等科学的规划。为了尽快回收资本,开发商要求将社区商业规划成单间的商铺,以独立的产权销售,使得社区商业后期自由发展,无法统筹规划安排与规划,这样社区商业规划时,就不得不将就开发商的要求,不能合理的规划社区商业。

5、社区商业规划的安全隐患有待消除

第6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全民健身 社区居民 体育锻炼

一、研究对象

以郑州市社区居民体育锻炼锻炼现状为研究对象,选择郑州市金水区、惠济区、管城区、二七区等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

二、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需要,运用文献资料法,以“全民健身”、“社区体育”等为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中收集相关信息,并查阅了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书籍和文献。并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对郑州市金水区、惠济区、管城区、二七区等社区居民进行走访并发放问卷。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问卷800份,回收率100%。有效问卷779份,有效率为97.38%。对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运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三、研究结果与讨论

(一)体育锻炼社区居民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的郑州市社区居民体育锻炼的性别结构为:男性较女性多;社区居中民体育锻炼人中50岁以上的居民最多,占调查总体的38.06%;20―30岁社区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人最少,占调查总体的8.17%。分析原因可能是,20―30岁的群众多为工作和事业忙碌,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参加体育锻炼,而在其中还有一部分体育意识有点淡薄,体育参与不够积极,虽然有时认识到体育锻炼对健康的价值,但觉得自己很健康,没有必要参加锻炼。50岁以上的群众多为退休人员,再加上老年人处于人体各器官组织和功能逐渐衰退阶段,健身、防病的需要非常强烈,愿意通过能参加体育活动达到这一目的。同时,老年人和离退人员拥有大量的余暇时间,参加体育活动不但可以保持健康,而且也是消除孤独与寂寞的一个理想途径。

(二)社区居民参与体育锻炼项目强度分析

郑州市社区居民体育锻炼在项目的选择上处于前五位的依次是:散步、跑步、健身操、太极拳、羽毛球。从这些项目可以看出,散步、跑步是比较容易进行的体育活动,相对其它体育项目练习起来比较方便,体力消耗小,而且受场所的限制小;而健身操、太极拳的项目特点是占用场地小、运动量可大可小易于控制。老年人喜欢散步、太极拳等运动量小且不受场地限制的项目;中青年人喜欢球类等刺激且对抗强的活动以及韵律性较强的健身操等项目。不同年龄阶段的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频度也存在着差异,50岁以下的群众每周参加体育锻炼的频度要明显高于21-40岁的群众,因为50岁以上的社区居民一般是离退休人员,其自由支配时间相对较多,又加上这一阶段居民的身体健康相对较强,参与体育锻炼的迫切性较强,他们深深的体会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因此,参与体育锻炼的频度也相对较大。从郑州市社区居民每次参与体育锻炼时间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34.12%的社区居民每次锻炼时间在30分钟以下,大多数被调查的群众每次锻炼时间超过30分钟,达到了产生锻炼效果所需的最低的时间要求,其锻炼强度也是相当不错的,有56.23%的社区居民其体育锻炼强度在中等或中等强度以上,只有43.77%的社^居民参加体育锻炼强度不能达到中等或中等强度以上。

(三)影响社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影响郑州市社区居民不参加体育锻炼的原因按重要程度排在前六位的是:缺乏场地器材,没时间,没兴趣,工作负担重,缺少专业指导,无经济条件。在被调查中发现,认为“缺乏场地器材”是造成他们不能参加体育锻炼的原因占到首位,其次是认为“没时间”,再者是认为“没兴趣”、“工作负担重”和“缺少专业指导”等影响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因素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没有时间”“没有兴趣”,这说明社区居民对体育锻炼的价值认识有待提高,体育意识还比较淡薄,不能科学的安排时间去参加体育锻炼。客观上“缺乏场地器材”成为影响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场地器材是保障社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基本条件,现在郑州市的城市建设大都是向高层发展,社区居民空前增多,而社区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是非常有限的,这就造成了“供不应求”的一种现象,而一些老式小区,在城市健身规划中缺少相应的健身设施的配套,所以,现有的体育设施场地难以满足群众体育锻炼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四、结论与建议

郑州市社区居民体育锻炼呈现老年居民体育锻炼现状较多,而中年群体锻炼较少。在对锻炼项目的选择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缺乏场地器材”、“没有时间”、“没有兴趣”和“工作负担重”成为影响社区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因素。建议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加大对体育设施、器材方面的投入,增加各种休闲、健身、娱乐保健设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新华.我国群众体育由大到强的战略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10(1):19-31.

[2] 骆秉全.我国群众体育工作评估问题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10(1):1-3.

第7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区建设

1 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一定地域空间内居民及社会和生产经营的共同体,是城市构成和管理的基础单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社区建设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城市社区已经由原来单纯居民住区演变成各种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各社会单位的落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社区建设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新的挑战。突出表现在:一是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区发展相对滞后、基础公共设施不足,社区服务功能亟待提高;二是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的深刻变革引发了人员流动性加大,传统单位制的社会结构向多样化方向转变,人员构成复杂化,社区组织管理难度加大;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群众陷入生活困境,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社区扶贫帮困工作日益突出;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对社会公平构成威胁,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社区公共安全亟待加强;四是各种思想文化互相激荡,思想、道德、文化多元化结构日趋明显;传统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严重冲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尤为紧迫;五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社区自治和民主管理亟待改进,等等。上述矛盾和问题,决定了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 创新社区管理机制

面对国家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的状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分别明确了党委领导核心的地位、政府管理的职能、社会组织协同的功能和公众参与的作用,为发挥社会整合功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创新社区管理机制。一是加强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切实承担起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关怀社会、协调利益的职责,确保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职能服务进社区活动,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在提高创建效果上狠下功夫。三是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社会 团体、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四是大力组织开展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驻地企业事业单位的作用,整合辖区资源,齐抓共建,责任共担,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3 创建和谐社区的工作目标

和谐社区是社区建设的一种创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区内涵和外延的进一步拓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进程中对社会单元结构形态的一种实践和探索。和谐社区作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应该具体落实和生动体现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要求,并结合社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创建标准,明确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制定创建工作目标,既要立足目前,又要着眼长远。近期可以从社区环境入手,从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困难群体需要提供帮助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长效管理,消化社会矛盾,创建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生活便利的生活环境,促进人居环境和谐,让有困难的人得到帮助,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增强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和认同感;第二阶段,通过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基层组织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大部分社区建成服务完善、文化繁荣、公平有序、安全稳定、和谐融洽的现代新型的和谐社区;第三阶段,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公共利益为纽带,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以资源整和为保障,构建起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通体合作的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以促进政府、社区、居民、社会、企业、生态各方面关系的和谐,从而营造良好的社区自治环境,提升社区民主自治能力,激发基层社会活力,从而提高构建整体和谐社会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4 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创建和谐社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社区的所有工作都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居民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为准则,为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和谐社区的建设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二是围绕大局,着眼发展的原则。和谐社区建设要有利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区管理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激发基层社会的创造活力,为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有序改革,逐步推进的原则。和谐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目标坚实,又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一步一个脚印,打牢基础,巩固成果,然后再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四是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和共享,努力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五是注重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只有公平,社会才能和谐。要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差距,正确看待公平,学会互助互爱,学会同舟共济;六是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原则。

第8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村改居”;法律程序;立法完善

[DOI]10.13939/ki.zgsc.2016.38.233

1 “村改居”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大量城市边缘的农村地区和城市中的“城中村”自主或者被动地进入城市化的浪潮当中,其管理体制、经济结构和生活文化需求等方面发展到了城镇的水平或者接近于城镇的水平,这些地区都面临着要进行“村改居”工作。而“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是指将原来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城市的管理模式去治理被城镇化的原农村地区。[1]简单地讲,“村改居”就是城市化进程中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是,由于“村改居”工作涉及基层组织变更、农民权益的保护等方方面面的事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乡镇街道或村是不能够自行解决好的,它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规范的指引和约束。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对“ 城中村” 及城市边缘村庄实施了“村改居”改造,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综合这些地区的实践,我们可以把“村改居” 的实施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集体土地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依法征收,转为国有。②户籍转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换村民的户籍,享受同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③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处理。原属村集体或农民经批准建造的集体用房或私房,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准予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④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包括环卫、绿化、道路以及用水用电管理等,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市政财政。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形,“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在工作中,由于缺乏有关“村改居”的配套法律、法规,使“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较难开展,从而影响“村改居”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2 “村改居”的法律程序缺失

法谚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季卫东教授在其《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引自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那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无不说明一国法制进程中程序的重要性。任何实体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也就是说,法律上实体性的目标追求只有被装置于程序性的逻辑框架中时,才能真正体现出其实践意义。[3]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等相关法律,但“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由于其存在背景的特殊性,在过渡工作中,这两部法律都不能处理好有关“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和换届选举等有关问题。“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不同于纯然的城市社区,直接套用《居组法》,则需要考虑《村组法》和《居组法》的同步一致性问题。

目前,全国范围内仅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提及“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除此之外没有在其他全国性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关于“村改居”工作的指导。尽管,2006 年民政部门曾经提出,要将进一步明确“村改居”的工作原则,规范“村改居”工作的程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置好农村集体资产,妥善安置好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形形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做法。但是,统一的指导原则至今没有出台。[4]

现实中,对“村改居”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地方立法或者政府文件,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各地区立法差异较大,立法层级低,并且有些文件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村改居”在实体法方面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在程序法方面也存在诸多缺失。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2.1 “村改居”的盲目和无序化,缺乏改制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相当多的村委会改革成了居委会。但是基于我国国情,我们不能认为“村改居”是所有农村村委会的改革方向。一方面,由于部分农村在地理位置、经济结构以及市场化程度上都不具备城市化的条件。对于这样的农村而言,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人口通过就业、升学等方式往外迁移,而不是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即使具备或者可以创造出城镇化的条件,但作为农业大国,考察当地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从事农业种植比从事其他作业更能获得经济收益。在这些农村中,保留农村形态比转变成城镇更为务实。有农业作为基础,使得农民、农村以及农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长期存在成为客观必要。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村改居”工作只能因地制宜地实行,严格其设立条件和程序,反对无序化地进行“村改居”的情况。“村改居”实行基本条件和程序限制,可以使有些盲目撤村制改为社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2 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不统一

“村改居”后,选举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进行村民直接选举,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选举?根据《村组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而《居组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很显然,在“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民主选举问题上,《居组法》和《村组法》两部法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实践中,“村改居”社区经常会遇到选举办法分歧,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困扰。

3“村改居”的法律程序完善思路

在强调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今天,要加强和完善“村改居”工作,必须注重法治,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程序上的合法合理,是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从程序的角度考察和分析当前“村改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权的运作,保障村民――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推进我国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改居”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应当注重法律程序,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免遭侵害。

3.1 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政府“撤村设居”的行政行为应遵循“村改居”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村改居”的启动程序(“村改居”的条件和程序),“村(居)民会议决议”的制约性程序等。

比如,“村改居”的条件可以做出如下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①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②以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③本村2/3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在具备了以上“村改居”的基本条件后,要严格工作程序,不得随意以“权力”改社区。“村改居”的实施程序可以做如下考虑。

第一,经乡镇政府或街道研究提出。

第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情况,讨论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三,由村提出申请。即由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议,向街道提出撤销村建制,建立居民委员会的请示。

第四,街道报县(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批准公布。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改居”也是这样做的,经过调查反馈,适当时间可以考虑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指导性规范。

3.2 完善行政参与制度

行政法律关系确立的必要条件是在行政关系中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撤村”“设居”行政行为时,应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包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集体资产和土地的处理方式、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问题的讨论,通过细化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参与程序、参与时间等内容提供给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机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特别是知情权和听证权等实体和程序性权利。[5]

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普及,已远远走在了城市发展的前头,因此,在“村改居”过程中,如何做好基层民主的转型和过渡是我们应当重视的一个新问题。

2005年民政部曾下发农村选举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确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对已经完成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探索按居民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虽然名称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律按照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

我们认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首先,法律层级低,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其次,以是否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为标准来确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实践中不太好把握。建议加快完善“村改居”配套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以“两委会”成员任期届满为标准,尊重大多数村民意见。

3.3 完善法律救济机制

“村改居”工作事关农民的身份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及其他政治文化权利,应当疏通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完善意见申诉和申辩的上访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综合构架“村改居”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促进“村改居”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慧,王琳.“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理论月刊,2008(11) .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谢晖.论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上) [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1).

第9篇: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一、以*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卫生工作方向

要切实贯彻党的*大精神。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提高全省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积极研究制定“健康广东2020”战略。

要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保障和增进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要按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讲的“继续解放思想,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制约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障碍,推动改革创新,让人民群众共享卫生改革发展成果。要通过落实现有的政府补助政策,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降低服务价格,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规划和协作,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协调发展,促进群众公平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要把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卫生工作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动员、领导、投入、服务和监管职能,增加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总量,增强服务提供能力,提高卫生资源的可得性和可及性,促进人人享有。要坚持依法行政,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要以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为重点,发挥中医药作用,从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健康需要入手,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公平享有。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今后各级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深刻领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做好充分准备。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卫生事业公益性经费保障、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经验。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提升公共卫生体系内涵建设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预防和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和联系,提高综合防治能力。进一步做好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预防控制工作。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推进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精神病综合防治工作。抓好地方病、寄生虫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要继续抓好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严密防控非典、人禽流感、鼠疫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开展冬春季节突发急性传染病预测分析评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大力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把工作重点进一步放在农村,以卫生创建为载体,推动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培养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妇幼安康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完善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监护管理和应急抢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的内涵建设。

四、建设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和社区卫生发展

要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落实农村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财政补助、人员编制等各项配套政策。加大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吸引机制,严格人员和技术准入,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农村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智力扶持山区计划,做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完成“空白村”(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卫生站设立。推进以乡镇、县为单位的农村初保评审认定工作。

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制订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快网络建设,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创新,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药品政府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及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居民到社区就诊,提高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及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率。加快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以社区临床服务能力、预防保健能力为重点,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珠三角各市要加快社区卫生机制创新步伐,其余各市要加强网络建设。规范和调整公共卫生检验监测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

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点将转移到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可持续发展上来。全面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省政府及各市县相应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并力争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筹资标准提高后,住院补偿封顶线将达到3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乡镇医疗机构60%以上,县级医疗机构50%以上,县外医疗机构30%以上。资金节余率不超过当年筹资的15%。要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补偿制度和资金使用公示制度,严肃查处虚报、挪用及造假等行为。进一步健全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年各县(市、区)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基本实行即时补偿。

六、继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科学制定各市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医疗卫生资源。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周期督查评价、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医院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综合评价与专科质量管理结合的长效机制建设。推行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严格控制成本,从严控制新上项目和建设规模。积极推动无偿献血,狠抓质量管理,确保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加强护理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护士执业考试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专科护士培养,做好赴港进修专科护士选派工作;完善护理管理模式,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按自愿互利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进医疗责任险。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加强规范化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新技术和特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医院内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监测报告;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开展规范化药房建设,探索建立临床药师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监测网,推进处方评价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要积极引导各级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更多的廉价和济困医疗活动。出台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地域举办民营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论证审批工作。

七、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卫生监督执法

要以县及乡镇卫生监督机构改革与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继续抓好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继续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以餐饮业和集体食堂为重点,控制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全面推进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秩序。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检测评审,严肃查处违规配置行为。

八、加强卫生科教工作,大力推进卫生人才建设

积极实施科教兴医和卫生人才战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卫生科技研究体系,加强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增强医学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要认真做好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组织实施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专项。组织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申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推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继续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管理,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和卫生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全面推进卫生科技进步。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卫生人才智力扶持工作,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建立农村和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长效机制。要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对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

九、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加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三名两进”工程。加强中医院标准化建设研究。做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试点工作,探索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路子。做好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工作。加快培养中医药人才,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促进中医药医、学、研、产协调发展。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和在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中的优势,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普及和文化建设。

十、深化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关系健康发展

推进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和卫生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形势和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树立大局意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坚持服务宗旨、端正服务态度、改善服务质量上来。坚持典型引路,大力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营造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卫生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回头查”。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医药采购行为,抓好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源头治理工作,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推行医用耗材全省网上采购工作,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和工程项目等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