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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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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行业现状

第1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第2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金融市场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是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不断调整金融业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场若求长期繁荣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前进动力,因此,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和抵御因创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亦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金融行业业务范围的不断交叉融合,混业经营模式重现历史舞台,成为当下国际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经营体制;亦因此,我国近年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态的演变呼唤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一国经济政治现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在金融业发展尚未成熟阶段,贸然采用过于宽松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会大大加重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场发展逐步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监管手段渐趋完全时,政府过度的干预和监管也会滞碍金融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今,把握监管力度,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

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玲琅满目,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监管的负担。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金融产品亦不再囿于业务范围而呈现产品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水涨船高,由于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出于流动性要求,对贷款资格掌握较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资本市场这一长期资金的流通场所。故资本市场运作已呈一定规模,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时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场同质性不断加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各业务及人员间均保留一定专业化特征。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了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最终也导致整体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混同成为必然。第三,金融创新发展过猛。金融创新浪潮推动金融业自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反作用下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舒适的温床。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另一维度刺激了国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的热情,然而一轮接一轮的金融创新活动使传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第四,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词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是激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而混业经营趋势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成长和经营。近年来,各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复杂,经营范围也囊括多个传统金融行业。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我国确立“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以来,金融业运行的安全性显著增强,带来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这说明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所采取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是也应看到,随着金融业态不断演变,各实体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发展深入而频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底线,原来的分业模式已不再符合当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和分业经营模式相配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①。从权力设定方式和意图上看,采用这种类似于间接设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上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度专业化也导致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对其他行业监管制度不尽熟悉,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混业经营制度,不同金融业务的混杂非常普遍,故在处理国际金融案件时反而效率低下,规制和监管效果不尽人意。若要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则必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顺应混业经营发展新要求。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缺陷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目前采用分业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已经面临国外混业经营机构的激烈竞争,而且混业经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充分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有能力逐步扩大混业经营试点、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若仍实行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不仅易使其产生对规制手段的依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在抵御国外金融机构抢占市场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碍影响。综合来看,在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下,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组织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②。我国目前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该模式下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能因时发展,对于横跨多个行业的金融创新缺乏机构或制度对各方权责进行有效协调,故容易导致监管漏洞或重复。虽然因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在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统一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协调方式上的区别,故跨部门、跨地区金融监管的协调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业务产品创新的涌现与发展。伴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增多,投融资渠道也渐趋多元,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竞争市场份额的机会,这对国内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一项新的金融创新的审核通过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监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审批程序在造成监管低效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第三,“管风险”监管理念实践效果不实。风险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巴塞尔协议》明确风险性监管理念,意在强调风 险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关键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虽也将“管风险”理念着重提出并加以强调,但日常监管工作仍集中在运动式监管、整顿监管及事后处置监管①,在风险跟踪监控方面的实际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实现了合规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但距《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持续性、审慎性原则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第四,监管法律安排粗犷,执法部门能力欠缺。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虽然在实施分业监管后国家建立了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仓促、规定较为笼统,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法律不完备理论出发,即使立法和司法行为趋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上突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监管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效果对于监管有效性具有决定作用。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选拔和任免缺乏专业性②,同时人员机构责任不明也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三.混业经营现状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上世纪末,为顺应金融发展新需求,配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模式完善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两国为典型。下面将以这两国为例,说明在混业经营下应如何选择与本国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伞式+功能”就金融监管模式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是“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所谓“伞式+功能”监管是指确定美联储为总监管机构,即整个“伞式监管”的顶点和中心,在整体上对全美金融持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督;而各州不同行业的功能监管人则将金融业务进行细化分类后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细类监督,实现监管权力的分散。此外,与我国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处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的是,美国监管模式基于联邦制国家体制,确立了美联储与各州的功能监管人的平行关系。而在金融监管机构权力配置问题上,基于传统权力制衡理论,为防止美联储权力膨胀导致政府寻租,避免重复监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美联储实际上的监管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且只有当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能由其行使实际的监管权能。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正逐步筹划向双峰监管模式靠拢。

(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双峰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从“三分模式”到“双峰模式”的转换。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③。在该“三分模式”下,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财政部各司其职,分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立法与监管决策职能,并通过签订备忘录形式进行监管沟通与监管协调,从法律上建立了由该三者共同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体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样迫于金融危机压力,英国政府又逐渐着手进行监管模式创新与改革,不断向“双峰模式”靠拢,即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监管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与行为监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示和建议下运作,故又称之为“准双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通过,“双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该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独立于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自附属机构成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并新设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对审慎重要性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在人员配备上规定审慎监管委员会中至少6名应由财政部任命,这一举措在大大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权的同时保证决策相对不受央行行政性影响;与此同时设金融行为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除审慎重要性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创新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明朗,改革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基本成为共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及时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需求的监管模式。在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单纯采用集中监管或分业监管某一种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无法挖掘出可能关联多个金融业务的隐藏较深的金融风险,审慎性监管目标便不能实现,故应将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优点相结合,在集中监管的框架下对各个金融业务监管实施专业化分工,才能构建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新模式,同时也应吸收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优势,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完善监管立法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创新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一)明确“混合+功能”监管思路,实现“集中与专业”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模式,“三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一机构设置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无可厚非,但在混业经营下却显得风险监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系统,转变分立监管为混合监管,是适应金融创业浪潮、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此外,从监管机构能力和金融业发展现状角度看,由单一机构混合行使监管权的监管模式仍不适宜,故需要在统一监管下设各分管部门,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分别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从美国“伞式监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集中和专业”的平衡,即在美联储轴心下由各州按照业务细类分别行使功能监管职权,从而保证风险集中防控和业务专业监管的“双赢”。在我国目前行政机构设置中,从成本和历史方面考虑,可以将中央银行作为总管机构,或者重新设立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赋予其金融业监管抽象职权,并由其汇总各部门上报潜在风险,监控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将具体职权进行协调分配,下放到内部各个监管部门;同时由“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由其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具体履行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

(二)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完善内部信息交互我国目前执法过程中一个较为凸显的问题就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无头第四部门”的机构性质①,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管和规制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鉴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笔者认为在保障机构独立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独立:第一,独立人员。包括人员的选任独立、晋升独立和免职独立。在人员选用和任免上,应抛开传统的公务员选拨制度,选用更需要贴近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管行为更加科学可行;同时,在人员晋升方面,加入绩效考核,通过最终监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决定人员升迁,符合市场化考核机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给予监管人员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资待遇,非道德信用和执业能力问题不得任意罢免。第二,独立财政。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支持,给予独立的预算保障。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为防止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宜采用英国的“产业收费”制度,否则较为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较宜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支出的形式,保障独立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独立。第三,独立决策。在决策机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开、民众听证会等制度外,更应建立相关惩罚机制,对于擅自干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行政官员予以惩罚,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防止行败、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善机构内各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实属必要。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协调合作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各部门单独行使监管职权的同时,也实现各部门信息交互,对其来说也是不同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在沿用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时要注意到,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召开会议作为经常性工作,及时监督并改进各部门监管过程中执行力度过强或过弱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会议中达成的决议,各部门不得采用各种理由拒绝实施。

(三)重视行为监管重要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双峰监管”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比喻为“医生”和“警察”①:审慎监管以风险防控和稳健运营为主要目的,而行为监管则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虽毋需全面照搬“双峰监管”模式,但对于行为监管的重视应予以借鉴。在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生”下猛药、不断试错的方式进行监管无疑要付出巨大代价,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披露、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无疑更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行为监管,对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活跃金融行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为监管所欲实现目标与效果来讲,当下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主要矛盾来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经验,建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或组织,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资源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允许其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合理限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限制发行范围,禁止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行;另外,分阶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加强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监管,从而降低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和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

(四)转变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明确监管机构权力边界,给金融机构划定行为警戒线,是保障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当前,监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很常见,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较为原则和模糊,更深层原因是监管机关长期依附于行政机构,监管过程中行政氛围浓厚,从而容易滥用监管权力,导致监管原则的滥用。因而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机构设置和立法技术方面加以改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权力边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监管制度运作程序和宏观监管标准,规范监管人员对于监管原则的运用,在对待具体金融案件时,合理运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只有规则无法解决具体案件或者按照规则解决会出现极端不公平时,才能在目的解释基础上运用原则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应当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扩大解释而侵犯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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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战略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1.金融创新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诚如我们所知,创新是进步的动力源泉,而金融创新更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一方面,我国当前面临着更为开放、更加成熟、竞争也更为激烈的国际环境,同时我国与国外经济组织合作与交流也日益频繁,为了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不断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创新则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现代金融行业本身就在经历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创新活动,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客户类型和面对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因时制宜地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个体化,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调整和革新我国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是具有竞争战略意识的表现。

2.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随着信息时代的带来和科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业也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资金市场更为灵活;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使得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显著下降,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有效性也受到极大的打击。从现实情况看来,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金融深化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的约束和调控,否则诸如“次贷危机”和“后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损害将会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也会不断增加。总的说来,金融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效益的实现和风险的规避更离不开金融监管的辅助。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1.监管范围狭隘,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明显地偏重于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内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和财产状况都没有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并未将彩票市场、社会筹资业务、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准金融业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而是交由其他部门协助监管。从它们的监管现状看来,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业务的开展十分混乱,不少地区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干预和挪用专项金融款项的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然而,对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而缺乏关注,更重要的是,对于像网络银行等金融创新行业和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金融发展空间受限制

从我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实际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模式,也就是说,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实行分业经营的,而在它们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它们三者又分别接受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监管。在这种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工作的细化使得金融业的相关机构更好地识别和规避金融风险,然而,它的缺陷和不足所带来的危害也十分巨大。首先,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模式不仅会提高监管成本,还会增加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复性、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其次,由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存在不少合作项目,工作的交叉性和关联性十分大,但是由于多元化监管模式的实施以及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相关的金融业务难以开展,或者是开展的金融业务缺乏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金融风险由此大大增加,金融稳定性也受到很大的冲击。更重要的是,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相应的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开展,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空间也由此大大受限。

3.金融监管手段落后,专业金融监管人才缺乏

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过分依赖行政管理,而没有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和模式。过多地采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的方法和手段,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难以得到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随意性十分大。其次,不少监管部门并没有实现与被监管部门的电脑联网,也没有建立实时监控的监管模式,因此,监管人员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对监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开始层层上报的工作。这种工作模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投入的监管成本也十分高。

另一方面,从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看来,金融监管专业人力资源存在严重结构性失调问题,尤其是在基层监管机构,队伍机构上存在明显的中低学历人员为主,高学历从业人员少的现象。同时,在监管人员当中,能够掌握和熟练操作现代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并不多,大多数人还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水平上。此外,当前监管人员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占据了大多数,而从事专门的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却很稀缺。

三、基于金融创新视角探讨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战略

正如上文所述的,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的存在无疑会降低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影响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增强,更不利于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因此,在当前金融创新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的大背景下,探寻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由上文所述,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混乱和风险对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十分不利。因此,我们首先要对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投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推动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具体说来,我们首先要保障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整体调控能力,不能够急进地推动全面混业经营模式,而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推动定期会议协商成为制度性的活动,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动。与此同时,我们要推动全行业监管标准的制定,明确界定交叉任务的监管责任认定方式和手段,以逐步实现向“混业监管”模式过渡。

而从长远看来,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推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真正有效的方式。通过合并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实行分区分片管理,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不同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困难、责任认定程序复杂的问题,还能够最大限度地精简组织结构,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强与国际金融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工作过于依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没有实现全网联合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首先要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具体说来,我们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的工作规范和监管标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的行业制度来处理和开展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工作的影响力。其次,我们要充分利用新信息化技术,通过建立不同区域的数据信息库,高效地实现金融机构数据与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融合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分析,从而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撑。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完善电算化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对金融监管的连续性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国际经济交流与贸易日益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重大的现实情况,我国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互动。针对当前国家之间金融监管政策的差异和矛盾,开展合理的协商和交流,借鉴相应的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和先进经验,完善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组织,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

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组建金融工会组织和同业协会机制,形成一个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交流与监督平台,进而减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政府行政管理的依赖。具体说来,通过这个自律组织,我们可以实现完善的预防性监管,减少大规划金融监管漏洞和缺陷,并通过向社会相关的金融监管信息和政策变革信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人才结构性失调问题。我们可以加大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他们掌握基础的现代金融知识和操作规范,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提高相应的招聘标准,增强对应聘者专业金融理论知识、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和金融创新观念的考察和检测,为金融监管机构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金融实务监管人才和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型人才,在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理论研究水平。

总结

总的说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在模式、制度层面加大投资和建设,人才资源的培养和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我们不可忽略的一点。同时,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仍需不断提出新的策略、新的措施,以促进金融监管事业的新发展、新飞跃。

参考文献:

第4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

第5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探讨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六、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行业发展环境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改变了我国金融结构体制。混业经营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在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证制度建设的稳定发展,以此来实现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的建立,提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作者:季冬俊 单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照青.金融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发展,2006,03:30-35.

[2]罗莹,王子立.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探析[J].河北金融,2011,05:36-38+42.

第6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第7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与日俱增,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成为各国面临的首要问题。要保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之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是金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本文从金融监管的法律视角出发,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国际金融监管的特点及内容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即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它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督与管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上,金融监管不仅包括狭义范围的金融监管,而且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国际金融监管是国内金融监管的一种延伸,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统性,因为金融监管是由监管体制、依据、主体、客体、手段和内容等系统性机体组成;第三,社会性,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是金融监管有效进行的保障;第四,国际性,国际金融监管是跨地区、跨国的协作监管,需要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有效进行。

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第一,国际金融监管要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统一为目的;第二,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引导金融活动有序公平开展,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所处的市场阶段,可以将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概括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监督管理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事前控制环节,是对进入金融市场中的市场主体的筛选、结构的优化过程,具体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等的监管。它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质、金融业的整体健康状况等问题,而且涉及到行业结构和行业规模的适度化问题,因而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将那些可能对投资者、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金融隐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虑市场准入标准时,要兼顾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方向,同时还要考虑分布地域空间需要。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足够的认缴资本额,还要考察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以及战略和愿景。

(二)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在金融主体获批进入金融市场之后,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其市场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因为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金融主体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面临风险,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这是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

2.金融资本的充足性。金融机构是资本运作机构,充足的资本是其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和资本结构进行监督有利于控制风险、保持组织稳定发展。

3.资产质量。优质的资产是一家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主要表现,因而监管部门应该设置资产质量指标以衡量金融主体的经营状况。

4.流动性。流动性反映的是金融机构的到期偿债能力,它是反映风险的直接依据。所以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其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但这部分的审计难以通过客观数据衡量,因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对市场退出的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兼并或合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波动性,在纵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业范围广泛,在横向上也牵涉到其他众多机构,因而不能随意退出市场。这就需要金融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综上,三个阶段的监管分别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进行,以将每一阶段的金融风险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为了消除潜在的金融隐患,以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有效运行的预防性措施。在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因此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营运的监管。且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日常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纠正违规行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机构进行市场接管、兼并或解散,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此监管模式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主要监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主要是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主体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中国的保险市场。其职责主要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构建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面临着许多挑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分业监管存在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亦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各自为政地进行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这就很容易造成边界性问题难以全面覆盖,从而形成很多监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机构打球的行为。此外,机构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复监管的现象。

2.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第二,监管权行使缺乏独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机制,各个监管机构自成体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果。尽管存在“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其沟通协调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这一会议也不具有决策的权利和职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会议”的层面,协调性不强。此外,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

4.金融监管对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对于信息的快速、准确和充分的获取和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银行监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的手段应该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但是在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也曾颁布过一些金融监管法律,但依然不成体系,监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强金融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

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而造成了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对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协同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能全面覆盖到所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一行三会”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或者设立类似职能的机构对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抑或建立专门的、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制定明确的协调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它们的职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同时,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职能。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监管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予以协作的经验,对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系统内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从而维护金融业整体的安全与发展,从整体上实现各行各业的协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项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实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据分业经营而分别制定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混合之后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而且对于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位、职能、业务范围等都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补的。因为这不仅可以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地行使职权,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也可以规范他们的金融监管行为。

此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发展,在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交易时,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与国际化相对应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有关于对外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强化征信建设

我国应将信息建设的重点放在如何提供客观、务实、充分、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进行的征信建设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所谓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这一活动能够加强外部监管,以建立公开、公正的信用体系。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业的监管必定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这已经成为经济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识。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业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邢会强.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2.李志成.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第8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他人覆辙,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便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金融国际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如果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各国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的投机性转移,国际金融的稳定。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国际化的另一体现是,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第9篇:金融监管行业现状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形式现状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买卖中,政府经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买卖行为的主体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则,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缘由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微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基本缘由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开展中国度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模范的美国此次遭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端审视本人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金融监管形式的分类及其利害

金融监管形式是指于一个国度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形式表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构造。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形式,根本能够归为分业监管形式、统一监管形式和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形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范畴分别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形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利,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买卖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向奉行自在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构成的根底。

分业监管形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形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拟强,监管愈加细致,能充沛应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停止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进步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厉;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防止了监管权利的过火集中,同时也抑止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烂。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运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谐和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规范不易完成统一的标准,容易使其制度呈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本钱,权限互相堆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响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担任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形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停止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特地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停止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度采用这种监管形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形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和坚持物价稳定的义务。而停止金融监管的职能兼并于金融效劳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规范、审批金融业务的资历等等。

这种监管形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本钱取得范围经济效益;能对疾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响,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顺应高度集中国度政治机构,运转得当有助于进步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义务的现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进步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无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异,从而不能停止恰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良形式。其详细方式有牵头监管形式和双头监管形式。牵头监管形式是由一个特地的牵头监管机构担任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谐和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树立一种及时商量和谐和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形式。双头监管形式是依据监管目的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担任对一切的金融机构停止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运营停止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形式的优点,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两种监管形式的缺乏。在坚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限制作用上以及坚持监管规则的分歧性上优于统一监管形式,在降低谐和沟通本钱进步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形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拟

美国经济学家James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度及典型国度的监管体制停止了比拟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度将监管权利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度里权利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拟大,这也阐明随着混业运营和金融集团的呈现,监管机构的权利呈现了集中化趋向,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业运营趋向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白监管义务,加强外部问责制,防止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经济越兴旺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普通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程度越低的国度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越大。总体的趋向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开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变革带来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阅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方案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当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端尝试混业运营。这一时期监管才能较弱;第三阶段,结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顺应的金融监管形式,明白了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管理的准绳。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愈加严厉,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才能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备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招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落。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利与金融资本联姻构成的强势国有垄断,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烂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论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规范,也没有明白参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应负什么样的义务,职责不清,招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度发改委担任管理企业债券、国度外汇管理局监视外汇和股票。形成了以分业为根底、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运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才能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运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停止,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则笼统细则不明,形成在详细的监管操作中经常呈现无法可依、执法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标准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施行细则,使得制度自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拟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树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树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细则并没有系统的构成,使得监管的实践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监管变革关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的导向金融变革方向,在现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注重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运营的开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兴旺国度趋于同步。

第二,树立权威的金融监管谐和机构,并经过相应立法明白其职权和义务,完成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完成统一监管奠定根底。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谐和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谐和关于完成监管目的的牵制造用不可藐视。树立这样一个谐和机构,能够有效地减少监管堆叠和预防监管死角,克制分业监管形式的弊端。

第三,监管角度和监管手腕的变化

过去我们仅仅是从金融机构称号上来划分对其的分业监管,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金融机构的称号固然没有变化但其功用和职能可能曾经发作了变化。相较于机构和组织方式而言,金融体系的功用要稳定得多,所以依据功用停止监管愈加具有针对性和稳定有效性。并且从长期趋向来看,金融产品越来越变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场转移,功用监管变得愈加重要。监管角度由机构转向功用能够加强监管的灵敏性,减少寻租的时机,进而进步金融体系的运转效率。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随着网络和金融创新疾速开展,金融监管面临的应战也日益增加,单纯依托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腕曾经远远缺乏。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普遍运用,需求相应的网络监管手腕与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开展需求更为复杂精细的计量办法。许多兴旺国度的金融监管当局充沛应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搜集和处置金融信息材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转情况。

参考文献:

【1】祁敬宇金融监管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9

【2】茅丽华中国金融监管问题考虑经济金融察看2009.第九期

【3】何颖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开展财税金融

【4】符征富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今日南国2009.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