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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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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

第1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根据区委工作安排和七届区政协第XX次常委会协商通过的《XX区政协XXXX年度委员调研视察课题及常委会专题协商议题》,经七届区政协第XX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对全区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行XX余人由区政协主席XX带队,于XXXX年X月X日至X日,在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X月以来全区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后,深入XX镇等农村社区,实地走访视察了X个社区乡村旅游、精品水果及中药材种植情况,与XX国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对XX区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情况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通过为期两天的专题调研后,调研组成员在总结座谈会上对区政府结合区情,按照省、市精准扶贫工作安排部署,扎实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积极构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档立卡摸清底数

1、XX省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启动电视电话会于今年X月上旬召开后,区两办于X月下旬印发《XX区XXXX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同时将相关表册和指标解释编印成册,印发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乡街道、村和驻村小康工作队,便于指导开展建档立卡等基础工作。按照省扶贫开发办《关于补充下达我省贫困人口识别规模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区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X元为识别标准,识别规模以国家统计局的X万人作为贫困人口识别基数,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上浮比例为X%,全区贫困人口识别控制规模调整为X万人,并行文下发到各镇乡街道,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数符合要求,通过了区扶贫开发局审核认定。

2、按照省扶贫开发办《关于下达我省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识别规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和十三五整村推进工作需要,区扶贫开发局已按程序将省下达XX区XX个贫困村(其中:一类村XX个、二类村X个、三类村X个)指标任务数进行了安排分解。根据省、市要求,为加强工作督查和调度,一是成立了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为组长,区委联系领导和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扶贫局、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扶贫开发局,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分片指导,成立了分片指导组,负责方案制定、宣传培训、督促检查、工作调度、情况反馈等;三是各镇乡街道也成立了相应的建档立卡领导小组,安排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为保障建档立卡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已明确到位工作经费X万元。为加强扶贫建档立卡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编印了《六XX市XX区精准扶贫十问十答》,发放张贴到村到组,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开展人员培训X余人次,并将大湾镇定为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示范点。

(二)按标准开展贫困户(村)识别工作

1、贫困户识别严格按照人均纯收入低于X元标准执行,发放农户申请书X份,最终通过两公示(贫困户名单先在村公示无异议,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在镇乡办公地点进行再次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书X份。两公示结束后,区对各镇乡街道报来的贫困户拟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于XXXX年X月XX日在XX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共识别出农村贫困户X户X人。

2、贫困村识别工作也是严格按照一高一低一无(贫困发生率高于XX%、XXXX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低于X元、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进行识别,区乡两级严格按照一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规范开展工作,各镇乡街道对各村上报的贫困村申请书进行了审核,于XXXX年X月上旬对XX个贫困村名单进行了公示。并于XXXX年X月中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各镇乡上报的XX个贫困村名单进行了公告,现已完成公告。

(三)全力实施六个到村到户

按照省、市精准扶贫工作思路和要求,XX区积极改进扶贫项目实施方式,全力实施六个到村到户(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确保扶贫取得实效。

1、结对帮扶到村到户。XX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结对帮扶工作,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初步拟定全区干部职工与农村贫困户一对一帮扶台账,使全区XX个农村社区X户贫困户都有至少一人帮扶,为下一步制定帮扶计划,实施精准扶贫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开展千企帮村活动,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根据《XX市对口帮扶XX水市工作计划》中以县区对接为载体,将帮扶工作落实到实处的要求,认真包装项目,拟定招商引资手册,积极与XX市西岗区对接对口帮扶工作,不断完善对口帮扶长效机制。

2、产业扶持到村到户。由乡镇根据群众意愿选择项目,实行规划到村、项目到户、增收到人,逐步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业村、种养户,把扶贫资金真正落实到每村每户的产业项目上。

3、教育培训到村到户。通过抓好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着力培养贫困地区农村特色产业示范带头人、科技种植养殖能手、农民经纪人。

4、农村危房改造到村到户。逐村逐户建立档案,XXXX年计划危房改造X户,投入资金X万元。

5、扶贫生态移民到村到户。坚持农民自愿、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鼓励探索的原则,积极稳妥,稳扎稳打,让每一户搬迁群众都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XXXX年扶贫生态移民搬迁X户X人,投入资金X万元。目前已累计完成主体施工XXX套住房,占住房任务X%,正在主体施工X套,占住房任务的XX%。

6、基础设施到村到户。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小康路、小康水、小康房、小康电、小康讯、小康寨)为抓手,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条件。我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总体进展顺利。

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XX区精准扶贫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基础工作稳步推进,但面临的问题困难也不容忽视。

(一)我区社会帮扶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百企帮村多数停留在形式上,企业帮村实效不明显。

(二)与其他农业县相比较,我区属于市中心区,虽然贫困面较小,但要在全省、全市率先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扶贫开发依然存在较大困难,尤其是根据省市要求识别出来的贫困村贫困户,由于人口素质普遍偏低,造血能力有限,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较差,脱贫工作任重道远,扶贫开发的任务越来越重。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扶持贫困县发展的有关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因我区不属于贫困县,许多项目资金可望而不可即,能向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较少,扶贫开发争取资金难度较大。

(四)由于前几年机构改革,目前乡镇一级未设置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均由镇乡农业服务中心或其他站所临时抽调,兼职较多,精力有限,因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

(五)中办发〔XXXX〕XX号文件关于精准扶贫工作内容分类很细,政策性又强,临时抽调的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对政策的理解力和工作的执行力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亟待提高业务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根据XX区具体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困难,为进一步扎实有效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精准扶贫工作的认识。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十年扶贫规划纲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调动各扶贫联席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扎实推进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乡(镇)、社区(村)三级要加大对《XX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XXXX-XXXX年)》和精准扶贫工作相关知识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充分认识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精准扶贫开发工作放在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认真谋划,摆在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上通盘考虑。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改进和优化政策扶持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和社会帮扶机制,创新和完善精准扶贫开发方式,确保精准扶贫规划的顺利实现。

第2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县避灾搬迁移民的任务情况,2012年努力完成避灾搬迁移民共177户、693人,具体任务分布情况见附表。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搬迁。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以政府为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移民搬迁,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其中省补助3500元,市配套400元,县配套100元,直接补助到搬迁户的资金人均不少于3500元。

五、实施步骤

(一)搬迁对象核查。在县、乡国土部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关乡(镇)要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一步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此项工作争取在5月中旬前完成,并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将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到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由有关乡(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避灾移民搬迁规划,方案和规划应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不但要规划好移民的避灾,还要规划好搬迁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三)做好移民搬迁前期准备。有关乡(镇)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积极地宣传灾害隐患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务必让群众自愿搬迁,务求隐患点整体搬迁。宣传工作要做到“四到户”,即: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传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努力做好迁出地和接收地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和审批今年的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积极开展安置点征地、报批、规划设计,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报批和建设等。今年的搬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完成移民新建房屋的建设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组织移民户按“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要求新建房屋,有序搬迁,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五)检查验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按时完成避灾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自查和验收,进行相关工作的总结,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专门成立“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钟明晶任组长,县扶贫和移民办主任余才生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扶贫办、农开办、教体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文广局、公安局、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余才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避灾移民扶贫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避灾移民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和各乡(镇、场、街道)安置点的移民工作,负责全县移民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移民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有避灾移民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在县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安置移民、宣传发动、申报方案、规划选址、施工组织等各项工作,以确保我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密切配合。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避灾移民搬迁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资料数据,按住建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以及安置用地的保障;县城建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危房核查、新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县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管,确保扶持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县交通局要规划设计好安置点的到村公路,无偿提供规划设计;县水利局要为安置点饮用水工程进行规划和设计,优先安排资金解决移民生活用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要优先为安置点架设输电线路和安排供电设施;有关乡(镇)要协助做好调查摸底、集中安置点选址和规划、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的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移民对象的认定。对象的认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经国土部门认定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移民户户籍情况和家庭人口数以移民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之日为准,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首先由自愿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其次,由村委会和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召开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通过,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移民搬迁名单。然后,由乡(镇)政府审查并确定搬迁对象,报县扶贫和移民部门批准。最后,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农户名单,并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移民填写《移民搬迁分户审批表》,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安置方式的选择。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模式:(1)集中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就地集中安置时,移民耕种原有的耕地,经营原有的山林、河流;异地集中安置时,可通过转让、出售、租借、联合承包等多种方式,流转原有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取得新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2)分散安置。选择县城、集镇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庄进行分散安置。通过选购新、旧房,建造新房的方法,确保安居乐业。(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灾害威胁。集中安置户均安排宅基地40—140平方米,人均拥有0.5亩以上耕地或户均转移1个以上的劳动力,以及适量的菜地。分散安置要尽量选择县城、乡(镇)和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选择要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选择。

3、集中安置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要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移民新村均要在进村路口等明显地段因地制宜建立永久性标示牌,标示“省避灾移民搬迁新村”字样。

4、补助资金的管理。移民个人建房补助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移民户手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第3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为推进全镇扶贫开发工作,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存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精神及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程。为积极稳妥推进项目的实施,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原则。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土地等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上,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以及对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调动搬迁户自愿搬迁的积极性。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工一个,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搬迁方式不搞一刀切,根据各搬迁点具体情况,能就近插花安置尽量就近插花安置,宜分散安置的则分散安置。有经济基础、建房用地条件较好的搬迁点,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四)镇人民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措施,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督促、负责检查。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选择

(一)搬迁对象选择依据

搬迁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区贫困群众,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的农户;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民。(属地质灾害搬迁须市一级国土部门鉴定并确认)。

2、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愿意到搬迁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

(二)搬迁区域的确定

根据我镇居住地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情况,搬迁区域确定为我镇的高堆、甘棠2个村。

(三)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

1、凡符合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必须自愿提出申请。

2、审批程序:搬迁户自愿申请。填写好《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农户申请书》和《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人口迁出审查表》,各一式四份。镇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签意见盖章,再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林业局审查签意见盖章,最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定案。

(四)各迁出点的移民规模

全镇计划搬迁规模为4户15人(其中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地建设

(一)迁入地选择依据

1、各搬迁户就近插花安置,搬迁户不改变其原住小组所在地行政性质,生活住宅建设用地在自有的旱地(坡、荒地)安排,要有发展余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县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2、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所在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搬迁户搬迁工作。

(二)迁入地的确定方法及各迁入点的搬迁人口规模

迁入地全部在迁出地本屯(组)选择,不存在土地纠纷,也可降低搬迁成本,易于群众搬迁。全镇迁入地及搬迁人口规模为4户15人,分别是: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点的建设内容

1、迁入点的主要生活和生产条件及移民生产发展方向

各迁入点交通相对便利,具备路通、电通、水通条件,居住环境改善后,移民能安心搞好生产,通过发展种植、养殖业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2、搬迁户的生产用地来源

搬迁户仍使用原来生产用地,并在荒地、坡地垦荒开挖土地45亩(人均3亩)种植经济作物。

3、搬迁户生活资料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新开垦耕地45亩,新建道路3公里,清理水利渠道2公里,搬迁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四、迁出地建设

(一)退耕还林方案

1、移民迁出后,在县水果、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计划种植水果和毛竹或造林,恢复植被。

2、条件允许可垦为耕地,种植木薯或种桑等,发展经济达到脱贫致富目标。

(二)方案实施时间

搬迁后,用两年时间实施完毕。

五、投资预算

工程总投资7.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4.5万元,地方配套3万元)。

六、实施时间及进度安排

2005年9月-11月,对2个搬迁点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做好宣传发动和搬迁户的思想工作,完成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

2005年11月-2006年6月,项目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期内要完成住宅、道路、水电、新开垦耕地等建设,组织农户为下一步的生产、生活做好准备。

2006年7月检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自检、自验,并将项目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自验合格后,写出申请报告,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申报市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工程效益及试点意义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我镇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工程建成后,易地搬迁户生产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从而使未摆脱贫困的群众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的群众安居乐业,走上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第4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今年来,**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观,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和狠抓任务落实等方面着力,确保了全乡为民办实事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按时按质推进。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民办实事项目是当前全乡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件件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一是严格要求乡村两级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是切实加强“为民办实事”资金管理。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禁止挪用、挤占、截留扶贫资金,确保扶贫资金不“跑、冒、漏、滴”,不错位、不换位,各就各位;确保“为民办实事”工作顺利完成。三是要正视工作存在的困难,迎难而上。为民办实事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非常艰巨。广大干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坚持分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了由乡长彭宝成任组长为民办实事领导小组,负总责;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办好为民实事带动全乡其它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二是建立部门协调制度。为民办实事是一项系统工程和社会工程。为抓好这项工作,我乡建立了专人联络、定期联系制度,并随时与领导办公室保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三是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我乡定期(每月、每季、每年)对“为民办实事”扶贫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根据我乡完成任务情况,在年底予以考核,考核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定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取消其各类评奖资格。

(三)狠抓任务落实

一是进一步改善了群众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在黄里村和承上村启动农村人蓄饮水安全工程,新建容积为400立方米的自来水厂,已通过相关部门的设计和评审,并于6月份开工,切实解决了黄里和承上等村3000多口人饮用水困难的问题。全面启动**村、金坪村和东冲村等村的沼气生态村建设,目标任务为120口,其中**村50口,金坪村40口,东冲村30口。目前已经新建沼气池70多口。二是进一步夯实了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村将完成1.1公里的通组公路硬化工程;联合村已集资计划修2.8公里的通村公路,其中1.9公里顺利通过了国家立项,工程目前正在前期准备阶段,预计9月份开通。投资110万元窝黄村农村危桥改造项目已于5月底顺利招标结束进入施工阶段。认真开展了农村电网限价改造相关村和台区的申报工作,已有**村、板梁村、大城村、十联村和窝黄村等5个村25个台区递交了申请书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了全村13个行政村(除窝黄村外)的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备安装工作,督促相关村尽快配置好远程教育设备安装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目前已有5各村通过审核安装了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备。于5月份建成了**村农家书屋和板梁村农家书屋等2所农家书屋,用以收藏科学用书,方便群众学习知识、技术,发展农业生产。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加大民政工作力度,审核通过农村低保人数818人,城镇低保人数36人,五保人数143人,办理大病医疗救助10人左右,城乡低保资金100%发放到位。在合作医疗参合方面,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人数有27030人,整体参合率为90%,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截止到目前,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127.5万元。加快推进大源村“五保之家”的改扩建进程,工程已于在四月十七日动工,预计九月底完工并入住五保老人。5月底,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拨发了5000元的启动资金,资金在第一时间都及时用在了“五保之家”的改扩建上。6月19日,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又下发了下拨敬老院建设资金的文件,决定下拨县级配套资金2万元。乡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建设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目前,“五保之家”已有8间房间已经改造出来,各项改建、扩建工程正在稳定有序进行。切实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关注,建立返乡农民工动态档案和台帐,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参加县里的就业招聘会,主动联系全乡十多家烟花爆竹企业和其它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截止目前,我乡已经安排培训1次,培训农民工86人次,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和创业374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率达67.5%。坚持扶贫开发进村入户,整体推进的扶贫开发方式。切实落实各项慰问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到位,今年全乡发放春节慰问资金77800元,救济贫困户资金8千多元。认真组织开展爱心基金活动,爱心人士自愿结对帮扶我乡贫困学生27名。

二、存在问题

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得成绩,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受“2.24”和“6.14”事件的影响,一批党政领导干部受处罚,而新的领导干部又一直迟迟没有到位,致使一部分工作的开展受到阻碍,未能按如期计划进行。

(二)资金筹措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工程出现资金缺口,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例如:联合村通村公路建设,实际里程为2.8公里,而数据库只有1.9公里顺利通过了国家立项,剩下的0.9公里的建设资金严重缺乏。大源村“五保之家”的建设也存在一定得资金缺口。

(三)由于气候因素,连续的雨水天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施工进度。

(四)极少数乡村干部对为民办实事的认识不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狠抓项目资金的管理。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第5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一、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和对象

1.补助对象

项目执行期内,在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镇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本县农村户口的孕产妇;城镇户口的特困户、下岗女职工、待业女工孕产妇持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证件,经县项目办审批后可进入项目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孕妇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中住院分娩的。

(2)住院时不能提供孕产妇保健手册,拒绝接受孕期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前检查少于5次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

2.补助项目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难产、阴道手术助产(含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剖宫产的住院医药费。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发症的救治费。

(3)贫特困孕产妇住院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补助范围原则上限于建设等45个村委会的部分自然村中比较贫困的孕产妇(具体的自然村见附表8),生活补助费补助范围原则上限于西山、建设、立坪、团结、胜利、文开、丰乐、温坡、永新、黄花坪、新坪、柴坝、大树、纸厂、牛桂丹、起胜、腊坪、大松坪、福和、福田、龙门、白草、庄上23个扶贫开发重点扶持村的特困孕产妇。

二、项目覆盖范围及执行期

项目覆盖全县所有镇乡、村(居)委会。项目执行期为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9日止。

三、补助资金管理

(一)县项目办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新农合补助的协调使用和资金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采用资金预付制管理,轮转使用,孕产妇补助资金由县项目办先垫付一般乡镇卫生院1—3万元,中心卫生院3—5万元,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各5万元,由单位申请,县项目办审批,12月底和项目到期清零。正常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到县项目办报销一次;发生并发症的患者每季度到县项目办报销一次;发生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的到项目结束时一次到县项目办核销。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各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专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住院分娩的费用,县项目办根据省项目办提出的“按农村孕产妇人数平均400元/人安排,在孕妇间调剂使用,并对特别贫困的孕产妇给予交通、生活补助”的要求,对贫困人口多的乡镇给予适当倾斜。住院分娩费用按补助资金的使用、限价及补偿标准执行,交通费、生活费补助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核定的费用,酌情对比较贫困的孕产妇给予一次性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滚入下一项目周期使用(见表5、表6)。补助程序采用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加注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发放(转出县外的由转出单位加注意见,县项目办审批,县保健院支付),实行三联单报销。

(三)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用药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云卫发〔2008〕671号)执行,严禁超范围用药。

(四)列入项目补助的孕产妇不能安排在单人间或温馨病房,如孕产妇要求住单人间或温馨病房所发生的床位费和特需服务费用由个人承担,不纳入项目补助;危重症孕产妇的icu病房监护费(但不能发生普通病房费)和特护费纳入项目补助。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限价及补偿标准

农村孕产妇补助资金与新农合资金统筹使用,在我县新农合限价范围内和新农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全额补助,超限价范围和新农合用药目录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不得向住院孕产妇收取。发生严重并发症(如产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的救治费用,超目录范围用药,由救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由县项目办评审时抽调),评审通过后,县项目办审批符合的,新农合报销以外的部分,费用在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在降消项目中给予全额补助,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不符合的由救治单位承担。评审材料需由收治单位提交申请书和全病历原件(评审后归还原单位)、日处方清单,评审每季度进行一次。

项目到期后,如项目经费结余,县项目办可根据经费结余情况,补足定点医疗机构降消项目限价和新农合限价差部分;如补足经费不足则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孕产妇情况酌情补助。

在乡镇卫生院手术时,原则上剖宫产比例不能超过5%,并须在有条件的卫生院实施;在县级医疗机构剖宫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剖宫产指针和项目方案要求的剖宫产率。

几种特殊情况的补助标准:

(1)边远山区农村(指西山乡、炼铁乡、乔后镇、茈碧湖镇的部分自然村,具体自然村由卫生院确定)孕产妇在周边邻近县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分娩的,按县内同级别医疗保健机构标准执行,由本镇乡卫生院负责补助。

(2)危重孕产妇经县项目办批准转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补助,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符合补助的费用在新农合的报销基础上,给予全额补助。其转诊程序危急孕产妇可采取先转诊后补办审批手续,一般孕产妇应先审批后转诊,审批表用新农合审批表复印件。

(3)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顺产补助300元,难产补助500元,剖宫产补助800元,贫特困孕产妇依次增加100元,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

(4)贫特困孕产妇确定标准

人均年纯收入在668-926元的,为贫困孕产妇;

人均年纯收入在668元以下的,为特困孕产妇。

五、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运作程序

(一)村医发现孕情,填写村级孕产妇情况登记台帐,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动员孕妇到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宣传有关知识和政策,动员分娩时住院分娩,帮助办理补助卡和住院手续。

(二)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定点助产机构负责核实对象,登记补助对象情况,完善围产保健手册,并造册、汇总、按户籍或居住地报县项目办,并办理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卡,同时向村医进行反馈。

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助产服务机构要设立醒目公示栏,公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标准及限价政策。

(三)县项目办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云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附表1)。并统一编号、登记发放,并实行一人一号一卡管理。

2.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时,须验证住院分娩补助卡和居民身份证;对持卡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先行垫支,并填写由孕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的云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报县项目办报帐。三联单第一联交产妇保存,第二、三联由医疗保健机构留作报账凭据。

3.审核后将经费回补提供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并返回第二联单;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备查。

第6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覆盖至全县各个乡(镇、场、管委会),12月底前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乡镇农户数、危房数和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偏远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少数民族居住区倾斜。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整合可用资源,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政府对建房困难户给予适当补助。

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式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场、管委会)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具体到户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乡(镇、场、管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县房产局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乡(镇、场、管委会)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按省、县财政6:4比例分担。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乡(镇、场、管委会)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补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规范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乡(镇、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乡(镇、场、管委会)代建的,危改户与所在乡(镇、场、管委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县财政局凭委托代建协议将核定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场、管委会)账户,各乡(镇、场、管委会)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保障项目按时动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附件1)或《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房办字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场、管委会)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管委会)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场、管委会)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乡(镇、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乡(镇、场、管委会)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二0一一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研究拟定各乡镇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乡(镇、场、管委会)。各乡(镇、场、管委会)制定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行政村和村小组,并于年6月25日前报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场、管委会)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1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12月份,迎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成立以乡(镇、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乡(镇、场、管委会)、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各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县发改委: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

县房产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培训,参与项目工程验收。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助对象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

县国土局: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

县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

县交通局: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房改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扶贫办、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卫生局、县民宗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挂点督查制度,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挂点督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7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上半年,碧江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全省排名第10位;增比进位综合测评在全省31个经济强县中排名第11位,经济增速保持全市第一;8个省级现场会在铜仁召开,观摩了碧江区项目。今年6月,碧江区在全省改革办主任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7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督查组在督查碧江区时给予充分肯定;8月,全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场会在碧江召开;11月,省委经济工作调研组在碧江经开区调研时肯定了园区转型升级所取得的成绩。

注重统筹,各领域改革成效明显

产权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今年6月,省委、省政府批复同意碧江区纳入全省第五轮农改试验区(县);11月,全省第五轮农村改革试点项目中期评估通报表彰为先进区(县)。

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初具雏形。为破解食品安全和食品作坊多、小、散、乱、差等监管难问题,碧江区精心规划,统筹推进,采取“聚、升、扶、打”四种方式,打造食品产业园,标志着铜仁城区食品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经营和集中监管转型迈出了第一步。目前,已建成标准化厂房4.7万平方米,有糕点、米粉和豆腐三大行业30余家作坊达成合作协议,组建成三个联合企业入驻园区,年产值预计可达1亿多元。

大力招商引资成效凸显。通过创新“驻点招商”、“以商招商”、“联合招商”等工作模式,积极推行项目代办工作,为企业当好全程“保姆式”服务,兑现“亲商为民显真情、服务至上无止境”的“碧江承诺”,使招商引资再上新台阶。截至11月底,招商引资到位资金82.8亿元。在全省第一次项目建设观摩会上得到省委书记赵克志“以上率下、真诚招商、发挥优势、无中生有”的高度评价。

完善机制生态文明获殊荣。今年,碧江区被评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进县”。

行政审批“减”出效益。全区共有行政许可项目238项,许可法定时间5888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56个工作日,平均压缩许可时间56.59%以上,减少审批要件72个,减少许可审批环节150个。

网格化管理共谱和谐。加快推行了城镇社区网格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民情联系不遗漏、社会信息底数清、服务管理凝聚力、社区管理无盲点的社区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被省政府授予2013年全国创新社会管理先进县(区)称号。

市民化改革德惠民生。积极探索建立了农民市民化后的社会保险、计生、医疗、文化、住房、就业等接续新机制,并保留转户农民原来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农村“一免三补”等所有强农惠农政策,群众得到更大实惠。

党的建设(民主法制、纪律检查)成效彰显。建立了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界别制度、碧江区党外代表人士民主协商制度、碧江区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作用制度。制定并实施了碧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打造了“八个一”民心党建示范点。优化驻村干部工作方式,建立了驻村工作“民心档案”。完成了 “干群连心室”标准化建设村(社区)90个。按照“六有标准”打造“双强五好”党建示范点非公企业6个。探索“双诺双评”制度结果运行,在坝黄、滑石开展了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试点。清理各类繁琐议事协调机构131个,经清理保留22个。

此外,碧江区在创新市场主体培育、扩权强镇试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幼教集团化模式、现代商贸物流、主审法官责任制、雁归工程、生态农业转型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效,全面改革工作呈现出节奏加快、力度变强、发展有序的良好态势。

开拓创新,重点领域改革亮点纷呈

创新经开区建设模式。推行“管委会+公司”运作模式。利用纬源公司融资平台,对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信贷包装,通过国有资产划转、专项资金支持、土地储备运营以及资本运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园区土地、标准厂房、配套设施和无形资产。目前,收储土地500亩,融资3.1亿元,投资20亿元建设9条约20公里市政路网,投资8.5亿元实施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50万平方米,建成锰行业公共渣库,启动3888套公租房建设,同步实施供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核心区域已实现“七通一平”。

“三升转型”确保舌尖安全。建成食品产业园4栋5万平米,通过“聚、升、扶、打”等措施,由质监、工商等20余家单位及各大银行分别负责食品产业园的QS认证,市场准入、卫生监督、项目争取、环境评价及整治、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支持和帮助“三升转型”:使分散经营升级为产业化经营、小作坊升级为企业、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家。

强力推进“园中园”建设。吸引民间资本近15亿元到园区投资兴业,建成智慧产业园、农民工创业园、中小企业产业园和食品产业园30栋厂房约30万平方米,成功孵化碧仁源食品、腾达鞋业、鸡血石、宏丰源服饰等42家中小型企业。

创新城镇建设管理模式。加快投融资平台实体化进程。着力推进区城司实体化发展,通过多元化经营,承担城市公共资产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盘活土地、住房等存量资产,实现融资到位资金8.14亿元。目前,区城司已投资17亿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8500户,总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建成保障性住房2.13万套;在枇杷湾、桂花塘、黑松塘等5个区域建成10余万平方米安置房,有效化解拆迁安置遗留问题。

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引导转户居民从事服务业、进产业园区就业、自主创业,并保留转户农民原来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强农惠农政策,带动就业2万余人。加快推进村改社区工作,以长期在城市中就业创业的农民为突破口,完成城中村、集镇村改社区20个涉及5万余人,3100余户农民实现就地就近市民化。

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13个,网格工作室74个,划分网格339个,配备网格员3729人,年底将建成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网络平台系统。

创新农村产权经营模式。重点简化农村“四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手续、缩短流程。群众仅需提供“一书三证一图”(申请书、村组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和房屋平面图)即可办证,除收取测绘费外,一律免除其它费用,减轻群众办证确权负担。同时,搭建产权融资平台,县、乡两级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全覆盖,筹资1000万元建立产权融资风险基金,实行财政和贷款户、担保公司、金融部门风险共担。目前,累计完成“四权”颁证近10万本,促进土地流转3万余亩、林地流转5万余亩,完成产权融资1.2亿元,吸纳和激活各类资金10亿元以上。今年11月,在全省第五轮农村改革试点项目中期评估中,碧江区获先进区(县)荣誉称号。

第8篇:农村扶贫项目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实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查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  县级 (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第1个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标准,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至1.5倍。

(三)征用林地的,按四川省有关木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的年产值,按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乘以征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移民安置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 (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 (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

(三)库区 (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提超过20倍。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移发安置机构批准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称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和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一条  为安置移民而新建的项目 (以下简称移民建设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上级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抄送项目的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使用移民经费,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每年应当将移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同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员和移民安置机构的领导责任人员实行任期审计制。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区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长远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不得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大型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主要在本乡、本县内安置,根据库周剩余土地和其他资源可承受的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后靠安置。

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必须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定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  外迁安置移民,必须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人民政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条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移民安置应当以农业为基础,根据库区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农副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展劳务输出,创办移民经济开发区,拓宽移民安置的领域。

积极开展与库区外、省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开发库区资源。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 (菜地不足0.3亩)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安置不了的农业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移民自谋职业、自愿投亲靠友外迁安置。凡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审批。自愿外迁还应当同时提交迁入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库区农村移民主要成员中,有1人或者1人以上在库区外的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属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经本人要求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家庭其他成员在库区外城镇居住及生活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书面申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申请书迁出地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指标由省安排专项指标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凡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凡由移民自己解决生产生活安置手续齐备的,应当将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应当与库区乡 (镇)人民政府县级移民安置机构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库区。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经核定的重置价格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提加的投资,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土地被征用后,在不影响水电工程建设或者蓄水的前提下,经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常年蓄水水位以上组织耕种或者使用,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长作物。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应当提前6个月通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需要提高工程蓄水水位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如期将土地交付工程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的生产。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适当集中,按项目投放,有偿使用,不计利息 (或低息),到期收回,继续周转的原则,优先安排给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移民直接受益的项目。

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电价按国家对该电站所定价格执行。移民用电应当按规定交纳电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围提排水,以及原属自流取水现改用机械取水的,其用电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第三十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可以发展种养殖业、旅游业等。

第三十一条  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为安置移民新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审批立项,对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物资、原材料、燃料、燃油等,在关部门应当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建的城镇及其车站、码头、等基础设施,以及需要迁建的单位的安置移民而举办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需要减免有关税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第三十四条  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当优先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定向招生指标给库区 (含施工区),用以招收移民中符合条件的中学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  我省对移民扶持时间为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移民安置机构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拆借、挤占截留移民的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手、管理移民经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其所在的单位责令退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守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