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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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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第1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国际董事长德地立人先生是中国投行界的资深人士,近日,他接受《中国经济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记者采访,谈到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些看法。他表示,如果互联网金融不能够建立一整套金融信用体系,它将无法给客户提供全面的高附加值金融服务,就不可能有互联网金融的前景。

报告: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如此热衷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机会,发展前景如何?

德地立人:市场热衷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原因,一是方便,二是有巨大发展前景。大家可以想象,目前互联网为连接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个人和个人之间商品和信息的交流提供了极为便捷的平台,可以说,互联网扁平化和缩短了整个产业供应链。如果在这个平台上加上金融服务,那么这个平台将变成实体和虚拟经济聚于一身的有巨大魅力的庞大市场。

对于拥有13亿人口且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来说,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前景不可估量,其业务机会将涉及银行(存款、贷款、支付)、保险、理财以及证券等金融相关的每个领域。

报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哪些优劣势,是否会倒逼金融领域改革?

德地立人:在能够保证安全的情况之下,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优势是“便捷”,而劣势是如果不能形成相当规模则无法发挥它的优势。

目前由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各项金融业务的准入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近期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业务的冲击有限。但它便捷、高效、成本低等服务特点决定了未来会对传统金融业形成冲击。

能否倒逼利率市场化以及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等金融领域的改革,完全看互联网金融今后3至5年的发展情况。如果发展得快,当然有利于促进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而能否发展得快,则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的理解和如何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报告:传统金融机构应如何应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竞争?

德地立人: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多利用自己的优势和包括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在内的创新思路提高自己的金融服务质量来应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竞争,而不应该是给互联网金融设限来维持自己的优势。

报告: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面临哪些合规和风险管理问题?

德地立人:金融风险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最终将影响实体经济,这是资本主义发展史的重要教训。因此互联网金融业不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也要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来管理各类风险。

问题是,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套系统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办法,可能会用不合时宜的传统金融的办法进行监管,加上来自传统势力的压力,容易阻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正常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风险要分层次管理,即系统性风险和一般性风险,前者是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和监管的内容,后者是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要进行的日常性风险管理的业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报告:马云说,他真正感兴趣的是建立一套信用体系。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关键因素吗?

德地立人:这是为什么马云很大可能成功建立庞大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理由,因为他明白金融的本质。金融的本质就是信用。人们用自己的信用或者借用第三者的信用、担保和抵押等“增信”手段筹到社会资金开展自己的商务活动,如果互联网金融不能够建立一整套金融信用体系,它将无法给客户提供全面的高附加值金融服务,就不可能有互联网金融的前景。

信用体系不仅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关键因素,而且互联网建立一整套现代金融信用体系最有条件。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能见度高。互联网最容易掌握利用该平台企业的全面业务状况,不仅仅是一般的财务报告,而且很容易了解该企业每天的销售、收入、进货、成本以及盈利等具体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甚至能够了解与它进行交流的对手情况,有助于尽快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第二,出了问题不易“逃”。由于主要业务和金融活动是通过平台进行的,除非真的“夜逃”,一般性的赖账是躲不过去的;第三,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不同客户金融方面的需求、路径和规律,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高附加值服务。

报告: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影子银行,如何界定?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挑战,应注意什么?

第2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问题 政策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不断创新发展,其中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业务的兴起为标志,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发展阶段。此后,随着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融合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和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始实现快速发展。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2年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达6.9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1811.9亿元,处理收单业务3.8万亿元,预付卡业务575.6亿元。目前,互联网金融已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迅速渗透。2013年,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通过深入支付、信贷融资和理财等金融领域,开始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2013年6月,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产品,仅10多天就吸收资金60亿元。互联网金融正冲击着银行业务、客户和传统的金融观念。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也逐步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这种以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P2P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和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等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由三个核心部分组成: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一是在支付方式方面,以移动支付为基础。个人和机构都可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即不再完全是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支付清算电子化,替代现钞流通。二是在信息处理方面,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三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交易。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个体之间直接金融交易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会突破传统的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性边界,焕发出新的活力。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给予了高度评价,“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业依赖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风险分散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尤其是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开始出现,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对此,本文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专门立法,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没有通过规范一般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法规对该领域的业务进行规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度和跨界特征也使其开展的业务不适用所涉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也会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应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质和技术标准、资金监管、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范围等领域并没有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一旦出现互联网金融平台破产倒闭和网络借贷诈骗等案件,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参与者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显现

互联网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法规、监管和内控体系不健全,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风险,例如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信用风险、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形成的操作风险、资金诈骗导致的声誉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等问题。2013年,深圳的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和浙江的非诚勿贷等知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出现挤兑事件,引发了流动性风险事件。而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互联网授权机制、身份认证机制、反洗钱以及计算能力等问题也会使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面临各类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都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其他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等一般只是负责备案或工商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并不直接掌控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随着大数据的应用和不断更新的互联网技术与商业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的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挤兑等风险事件,说明有必要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控制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从而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首先,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出台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明确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其次,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要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部门不仅要出台有关管理办法,还应推动建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由此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第四,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经验,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第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个人资信状况日益透明化,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发展信用评级服务市场,解决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和保护工作,针对目标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严肃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第三,完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控制,例如建立资金监管和反洗钱制度等,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挪用和洗钱等风险事件的发生。第四,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构建更加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规范和流程,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信部等单位组成,形成监管合力,联合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三是构建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四是要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

参考文献

[1]货币政策司.《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8月.

[2]冯娟娟.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年4期.

[3]伍兴龙.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现状与监管路径探析[J].金融管理2013年第3期.

第3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一)传统金融在推动农村普惠金融中的重要性

金融是经济的血液,是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因此要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传统金融机构因为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资金实力比较强大,所以比较安全与稳定。另外,传统观念上,传统金融机构一般是农村各群体认可与信赖的,应该作为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等正规金融机构为核心,以根植于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体系为补充的传统同金融体系,该金融体系相对健全,然而也存在很多不足。

(二)传统金融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中的不足

普惠金融的目标是建立为所有群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那么人人都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那些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以外的农村各群体尤其要得到重视。所以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等微型金融应该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但是传统金融在这个方面却存在先天的不足。

1交易成本高。传统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对客户信息的要求比较高,有严格的信用评估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这样交易成本、人工及管理费用比较高。大企业因为管理制服比较完善和规范,因此信用信息比较容易获取,信贷额度大也可以降低单位成本,所以传统金融机构比较倾向于为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户等农村各群体信用信息获取比较困难,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等,所以金融服务成本比较高,这也就使农村各群体会被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

2业务品种少。农村的金融需求往往存在多?有裕?这主要是因为农村金融需求在地区、行业、阶段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农村金融机构最主要的金融产品是储蓄存款或者信贷供给,很难满足农村金融的各式各样的需求。另外,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业务品种都有相对严格的贷款条件,而农民和农村涉农企业贷款额度比较下、客户分布比较分散加上符合要求的抵押品比较少,难以获得贷款。所以,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需要。最后,在农村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硬件设施水平不高,对金融产品的创新也比较缺乏能力,这使传统金融在发挥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上打了折扣。

3信用透明度低。农民居住的地区比较分散,信息获取上比较困难,也就很难进行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没有一定的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这将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贷款的信用风险。风险大再加上贷款管理成本高等,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也使金融机构在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中有一定的阻碍。

二、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优势与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优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形成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状态。互联网技术具有处理大量信息数据的能力,这就可以对农村群体进行信用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在提供小额金融服务时的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共享性及高效率性和普惠金融的宗旨是互通的,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平台。

1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下金融服务更多的依赖互联网技术和通讯信息技术,这样可以减少物理网点,也节约人力物力投入,这就降低了网点建设成本及人工成本。初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搭建的成本比较大,但是建成使用后的边际成本比较低。随着客户群体的扩大,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会不断显现。随着客户认知度的提升,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互联网通讯技术获得金融服务,很多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都可以得到整合,那么银行就可以满足客户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

2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传统金融在提供信贷供给时是有门槛的,也有一定的制度约束,并且提供信贷的模式是固定的,创新的功力也不足。互联网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务时不需要中介,不需要传统金融机构,这就使银行在压力和冲击下进行业务和产品的创新,满足农村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传统金融机构由于盈利性及安全性的考虑,会倾向于高端客户,小额的金融需求一般被排斥。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草根性使更多的农村群体可以参与到金融市场中,也可以运用自身大数据挖掘的技术优势降低寻找其目标客户的成本。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运用数字化信息,增加对客户的了解,针对不同客户类型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落地率,这就大大的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3缓解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与云计算存储功能可以实现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者的信息进行搜集,做到个性需求挖掘、信息高效匹配,也可以实现信用风险评估,信贷流程中的跟踪等,这就使传统中的信用信息不健全,不透明的问题得到缓解。缓解信息不对称可以提升传统金融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降低了客户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

(二)互联网金融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不足

在我国,2013年互联网金融才蓬勃发展,相关的制度规范及发展经验还比较欠缺,在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不能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

1金融风险高。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运营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三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信贷平台成立门槛低,本身缺乏风险控制,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2016年数据统计,全国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数量3000多家。其次,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所以网络技术安全问题是核心,根据国家的数据显示,2016年2月,网站感染病毒的有300多个,网络平台数据被篡改的数量有15000多个,信息系统安全漏洞近1000个。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关的合规标准,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及法规等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些企业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比如2015年e租宝借贷平台因为逾期无法支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

2接受度有待提高。农村各群体由于知识观念等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产品应用的活跃度不高,即便有些农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比较熟悉,接受度也高,但是依然会比较习惯于应用传统金融的服务模式。所以提升农村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意识及技术接受的熟练程度是农村很多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互补融合

(一)传统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创新了金融业务,但本质上还是金融的属性,所以还是需要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作为坚实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如果缺乏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支持,也是泡沫化和虚无化的,会导致金融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是必须要借助传统金融模式的支持,也要借助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防控,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开展主要是在农村传统金融机构中,苏北的所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都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微信银行业务,经过调研,运用这些功能获得金融服务的县域的及农村客户占50%以上。

(二)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创新的方向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传统金融需要加速金融改革,适应这样的发展和趋势。所以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实现合作共赢。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络直销银行等一系列产品出现在市场中,满足了农村各群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可以实现金融服务的广覆盖,也可以控制金融服务的风险,同时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普惠金融共享、有序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要求的。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互动发展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有很多异于传统金融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风险与不足,其发展的基础还是传统金融。因此,必须实现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互补融合,共同发展,以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一)发挥传统金融应有的作用

1引导传统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金融普惠。政府对大型的银行金融机构,应该鼓励其支持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很多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脱离农村现象进行引导。必要时应该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往来资金进行分析,保证农村的存款用在?r村。另外,政府应该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比如人民银行可以对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进行再贷款支持;也可以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准备金的优惠措施,适当提高存款存款准备金的利息支付。

2创新传统金融机构适应农村金融普惠。金融是经济的血液,传统金融机构就是为资金匮乏的个体提供融资的,那么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加速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竞争化,创新金融业务和产品,根据农村各群体的特点设计和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另外,农村各群体的风险是固然存在的,这是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所以需要从传统金融机构本身去设计风险防范的体制,改善风险管理的方法,有针对的进行风险管理。在融资的流程和条件上,可以进行合理的改变,在抵押品上可以尝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品,为农民贷款提供更多符合要求的渠道。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优势

互联网金融在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这种优势的发挥需要一定的前提与基础。需要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方式的与时俱进,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发挥作用需要完善的征信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应该建立覆盖面广泛的统一社会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还应注重技术的提高,做好安全防护,加强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的微观主体要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用户普及互联网金融方面知识,让农户有理财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及全民金融意识。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优势互补助推农村金融普惠

传统金融在资金方面、合规方面和风险管理方面比较有优势,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优势,二者可以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互联网金融具有草根性,提供金融服务的门槛比较低,金额小,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传统金融的金融服务门槛高,金额相对比较大,效率不高,所以二者可以效率和安全上寻找平衡点,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传统金融使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转型方向。

(四)加强金融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

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在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非常重要。农民由于观念落后及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对很多金融服务的接受程度比较低,对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不明晰,不会利用金融服务,也不会在消费中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传统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辅导作用,在为农户提供服务时,要做充分的说明,让农户更好管理自身资产。另外,对于很多新的金融产品,也可以通过农民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让农民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做正确的选择。如果农户在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侵权时,可以通过金融消费保护机构得到及时保护。

第4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截至2014年6月底,作为非P2P网络小额贷款的典型代表,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服务小微企业达80万家。众筹融资。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约有众筹融资平台100家,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截至2014年9月底,支付宝平台的“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天弘基金由此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活力、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同所有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在此,本文仅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客户端通常采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进行认证,用户计算机在感染病毒、木马程序或被黑客攻击后,用户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会在未经安全认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记录或屏幕录制等方式,被发送至黑客指定服务器的后端,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

(二)信息通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过程要求进行数据加密。网络传输系统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将导致用户的资金、账号、密码在网络中以明文传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无论采用Java技术还是其他技术进行开发,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会搜寻并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得非法利益,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四)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要求绝对安全和保密。用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信息、业务处理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丢失、泄露和被篡改,都会给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确保数据输入和传输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对数据的非法篡改,实现对数据非法操作的监控与制止。

(五)系统应急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特别是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P2P等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应急演练计划。电力中断、地震、洪水等灾害的发生,将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六)内部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内控制度是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不到位,会导致业务操作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如由单个系统管理员重置客户密码或调整客户账户信息等,将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七)外包管理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技术支持。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数据泄密的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八)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员工或用户的错误操作、恶意操作。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从而危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安全。同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可能因为客户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

(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网上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增强系统的抗攻击、防病毒能力;在系统运行方面,通过身份识别、分级授权、短信验证等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与加密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大力发展国产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制度学习落实,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制定和颁布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第5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135

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1-1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一般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的,所谓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支付能力,也就是银行的清偿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快速聚集资金的能力,但同时也具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平台上承诺的高收益及信息的有效传递,因此互联网平台上的各个基金往往一开始发售,很快便被抢购一空,节约了很大的销售成本。但很多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没有任何的资本金,即使是在协议存款、短期票据这种在短期内风险较低的领域,未来依然存在很高的流动性风险,譬如债券市场意外大跌,大家纷纷赎回产品。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有传统金融所没有的流动性风险,例如遇到“双十一”等,很可能发生大面积的赎回,因此不得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1-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对网络信贷而言,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建设非常不完善,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其次,网络平台上发售的基金,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例如百度百发8%的预期收益率对于货币基金而言不太现实,要想实现这样的收益,只有违规操作。其路径是:通过此款产品募集资金,资金的真正投向并不是货币基金,而是将通过这种方式募集的资金形成一个资金池,然后通过基金公司子公司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投资到房地产等高收益项目上,进而保证产品的高收益。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一旦经济出现大幅下滑、房地产泡沫破灭,那么必将导致信用违约的发生。

1-3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可能性,或者有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不明确性。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大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管理及试行条例,缺乏法律规范调整,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投资有收益,同时也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大部分以高收益吸引客户,但却没有风险提示,一旦发生纠纷时,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也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由此看来,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聂林海透露,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在制定阶段,商务部正加大研究力度。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立法需要监管机构认识到互联网支付体系中的利率设定、支付佣金的回报、投资收益的设定等。但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现有职权范围和现有的技术条件,监管又无从下手。

1-4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就变得不可小觑。以往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络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2013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己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部分用户数据泄露,出现挤兑现象。而最近,铜都贷等网站也受到流量攻击,有些网贷平台还受到了黑客的敲诈勒索。

2 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2-1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

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2-2 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是目前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来源。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管理是关键,而信用报告和信用体系更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软肋。不进入征信系统,没法制约借款人,从而也会导致平台坏账率上升。互联网金融如果能够达到其接入和使用要求,其海量的、较为实时准确的信用信息,将对行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

2-3 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体系

第6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金融相比较,使用媒介不同,更具有现代化与技术化,创新了传统行业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发展观念。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

由于小微企业、部分个人客户等大众客户群体的信用记录很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加上交易额度小、运营成本较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因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而在互联网金融下,网络技术的优势可以把交易成本进行缩小,进行公共信息对等化的处理,投资者就可以不用考虑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互联网来寻找合适的金融资金。与传统融资相比,互联网金融可提供直接的服务,客户群比较广泛,客户基础也比较坚固。如阿里巴巴的互联网金融,截至2015年其已为超过80万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共同推出余额宝,吸引了大量的年轻客户,累计资金超过60亿元,经简单估算,平均每一个使用者可提供近3 000元的投资额,与传统基金相比,投资额门槛低,参与者增多,迎合了大众小金额式的理财需求。市场参与者大众化、覆盖面广阔,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1.2 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融合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跨界竞争合作搭建了多元化的平台,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改变了银行业发展的格局。同时,银行业整合了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利用互联网金融搭建平台,将自身优势融入到新兴网络技术中,寻求到了新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个全新的行业,涉及的领域也具有全新性,正好与传统的金融业务形成了互补的态荩所以,互联网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没有抑制传统金融的生存与发展,反而将传统金融业带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全新的面貌风气。总之,带动了两者之间进一步的融合。

1.3 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也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在线化、基于电子商务、广告等平台的互联网生态圈、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每种形式各有其特征。首先,传统金融金融业务网络化在线化,这种网络化的支付形式主要是指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以及手机支付的线上交易。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线办理金融业务,大大提升了效率,给客户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务。其次,基于电子商务、广告等平台的互联网生态圈的形式主要包括淘宝网、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百度、腾讯等大型的广告销售平台,环绕这些平台已经造成了信赖性强、互动频繁、黏性度高的生态圈,基于这个生态圈基本上体现出互联网金融圈比传统的金融业务链条更为安全、严密和稳固。最后,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这种形式的核心是通过搭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用户提供更好、更多的投资建议,进而吸引更多的用户来组建巨型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关的金融业务,例如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

1.4 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只是简单的将金融业搬到了互联网上,其本质是将互联网的思想融入到金融业当中。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分享和透明,技术只是作为必要的支撑,体现着交互与关联。因此,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新的金融运行方式或金融业态,而非传统的金融技术升级。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技术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对区域进行融合模式的突破,使金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具有特色化,产生了P2P众筹模式等具有自由化、分散化的新型模式,提高了对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关注度。二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可以分析、预测客户的行为轨迹。在低成本的基础上,搜索数据进行金融交易,并利用互联网培育新的客户群体。三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部分,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国家监管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了金融模式,创造了新的机遇,但传统金融行业高风险性的属性并没有发生改变,相反,互联网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开始暴露,消费者权益有受到损害的风险。从多家借贷平台陷入困境、倒闭的例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总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面临着三类风险。

2.1 政策性风险

国内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迅速,却良莠不齐,特别是我国目前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权限模糊。如已被大众所接受的支付宝,虽然只是提供资金支付服务的第三平台,但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却是第三方提供的。《证煌蹲驶金销售管理办法》明文规定,银行等机构代销基金必须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基础,且要符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余额宝并没有取得第三方代销的权限,支付宝凭借的是已具有的支付资格,联和天弘基金通过直销的模式来规避监管,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一旦法律完善、政策强化,就会有金融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2.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交易过程中,一方不能如约支付账款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殊性,信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也更加难以进行规避。如果,金融市场中发生大量的违约风险,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如何规避信用风险,降低损失,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如曾经出现的“拍拍贷”,就是发起者伪造征信进行非法融资。互联网金融下很容易出现个人信用伪造的情况,套取信用资金。存在信用风险的金融机构经常会出现无力偿还资金的情况,只能将资金转为坏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若借款人消失、资金无法追回,只能是投资者承担经济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利用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其标注的抵押物大多是非法标的物,信用度极低,很多情况下无法偿还投资者的本息。

2.3 互联网的市场风险

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降,使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投入热情有所下降,增加了互联网的市场风险。在缺乏庞大的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并不能完全显示出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强劲的情况下。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GDP、就业率和产业升级水平等市场因素都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关。

3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新生力量,必然会经历一反复改进完善的过程。首先,群众应允许互联网金融有一个试错过程,宽容的对待新鲜事物。其次,防范风险的实质就是趋利避害,政府应当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效发展。

3.1 完善监管法律,设定监管底线

借鉴先进经验,加强立法监管。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并对注册资本金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出具体的要求,明确企业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加大无资格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那些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列出清单。完善法律,设定监管底线,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和非法集资;不准虚假信息迷惑投资人;不准将客户的资金挪作他用等。

3.2 加强技术研发,维护渠道安全

要加强技术研发,维护渠道安全,首先,要加强技术研发,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解决系统上的漏洞。其次,建立互联网数据库,定期信息,提高互联网的公开透明度,使双方掌握对等的信息资源。最后,加强信用等级建设,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实现与传统征信系统的对接,建设符合互联网特点的信用体系。

3.3 建立担保机制,筛选客户

要建立担保机制,进行客户筛选,就要政府与担保机构共同建立和完善担保机制,企业的融资需要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抵制市场风险。而,完善的担保机制有利于进行客户端筛选,筛选客户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的知情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 结 语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兴起迎合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个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产业。金融市场是一个千变万化的、极具风险性的行业,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只有做好风险管控,从风险的预防和补救两方面出发,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立起防护屏障,才能把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主要参考文献

第7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客户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二是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资金划转上起基础性作用。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联网业务自身发展规律,又保证投资安全,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网络销售基金、金融机构创新平台等。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对传统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形成重要补充,且已被纳入人民银行支付体系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最为成熟的业务类型。截至2014年7月,获得许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有103家①。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又称人人贷),是一种独立于传统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体借贷行为,截至2014年6月,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1184家,上半年借贷成交额964.4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3.82亿元,增长60.57%。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是互联网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众筹就是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资金的、用以支持某个项目或产品的募资。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规模发展,与此同时,立法和监管滞后,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已经发生和潜在诸多问题。

1. 缺乏明确的监管法律。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梳理发现,我国目前缺乏比较完整、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还处于无规则约束的状态。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亟须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基础性法律规范有待制订或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部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多为宣示性条款,特别是未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或虽有规定但民事责任畸轻, 显然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 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一是分业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管。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对交叉性业务创新的监管,存在监管能力分散的情况,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同时,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业务、跨区域带来的监管难题。二是监管机构不明确, 监管执法有偏差。现行的监管体制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极易出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问题。

3. 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违法犯罪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重要违法犯罪风险,一是易发生非法集资。P2P和众筹运作模式,由于缺乏规则和监督,极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二是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和洗钱的工具。由于虚拟货币的产生形式多样、种类和性质繁杂、转让与交易频繁且缺乏监管管理,虚拟货币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和洗钱的工具。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出“无国界”特征,这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隐私保护难。互联网金融模式个人信息呈现出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特点,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大批的金融消费者将蒙受损失。二是安全保障难。安全关联复杂,任何主体出现漏洞,系统就会被突破。三是争议处理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依托于网络进行,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需要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完成,在举证上难度更大。四是监督管理难。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

5. 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缺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P2P、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游离于征信体系之外,无法利用征信系统共享和使用征信信息,对线下借款人的信用缺乏了解,导致坏账率升高,风险加大。同时,自发组织或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远远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6. 增加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一是支付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容易导致支付风险。二是市场风险。互联网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更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三是资金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病毒、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国际经验

(一)监管依据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律立法工作。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OBS法案),承认众筹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采取立法和备案等模式,对众筹融资管理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规定。适用于P2P行业的联邦借贷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有《真实借贷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共计10余个,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监管贷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骗性条款和做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钱措施等。对电子支付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真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Z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联邦储备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联邦及各州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

欧盟针对电子货币及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专门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2001年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的通用性。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主体的营业执照问题,即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2012年4月,欧洲央行《关于互联网支付安全的建议》,针对互联网支付安全提出了14条建议,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与授权等内容。2013年7月,欧盟委员会《支付服务指令管理规定(修订版)》,在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强化客户支付认证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对网络信贷相关的立法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的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预见税费在内的信贷成本)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对规范众筹业务提出了若干监管建议。2014年3月6日,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众筹监管规则》,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Crowd 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且两者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均需取得FCA的授权。对 P2P网络借贷,主要从最低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争议解决及补偿、信息披露、报告等方面进行规定;对投资型众筹,主要从投资者限制、投资额度限制、投资咨询要求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监管体制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采用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即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联邦层面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联邦的监管措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及各州的证券监管当局通过对筹资者进行备案,以及P2P平台提出注册登记要求,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监管措施,实施对P2P和众筹平台的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通过对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欧盟致力于建立单一欧盟支付区,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即可在整个欧盟通用,欧盟中央银行则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监管部门。

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包括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英国的行业自律协会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2011年成立的P2P金融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协会章程对借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作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监管内容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美国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中,根据该法创建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FPB负责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也成为消费者报告在P2P平台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时的第一联系人。上述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FCA的基本态度是,投资类众筹平台应该拥有比现在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但是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风险;寻找合适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法。对于P2P网贷公司,《众筹监管规则》从审慎财务、资产管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破产处置、交易取消权、争议处理和借款人保护等八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欧盟委员会2013年7月《支付服务指令管理规定(修订版)》,在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强化客户支付认证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2012年4月,欧央行《关于互联网支付安全的建议》,针对互联网支付安全提出了14条建议,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与授权等内容。

(四)监管重点上,注重行为监管和风险管控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是P2P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者,其实施业务准入监管,要求P2P网贷平台在SEC注册证券经纪商资格和证券收益权凭证产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FTC(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P2P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欺骗性的或其他违规行为。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P2P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CFPB(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P2P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如SEC要求借款人违约率高达 1/3的P2P公司出售贷款,同时,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如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以此提高网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及债务偿付能力,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稳定。

英国相比其他国家对P2P监管的优势和特点在于实行了长时间的行业自律,英国的P2P行业主动成立了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现在该协会已经覆盖了英国95%的P2P借贷市场以及大部分票据交易市场,协会章程要促使平台健康运行、操作风险可控、服务透明公正,最终提供简单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英国政府要求,P2P行业在遵守政府相关法律、规则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运营法则。

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对行业中的机构准入、个体行为等进行监管,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对行业规范和涉及金融市场和产品的部分进行监管。法国监管部门对P2P平台持非常审慎态度,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具有合法的经营模式,要注重加强客户风险管理、贷款理由需充足,且贷款审批需网上与传统银行业务并行等。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1. 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律立法工作。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例如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等,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法》等。

2. 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从监管层面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明显滞后于业务创新,亟须解决P2P网贷、众筹行业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原则上部分适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如对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出台具体的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对现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提升专项法规效力层级两方面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例如,针对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加快对《票据法》的规范和调整。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因法律位阶过低及法律地位错位所造成的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快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1. 明确监管主体。一是明确由“一行三会”实施监管。应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二是按照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系统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1)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2)对于互联网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形成对支付机构的行为监管体系。(3)明确P2P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P2P具有跨地区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可以由证监会牵头监管。三是构建监管合作机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其主要业务明确主监管机构,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2. 明确监管内容。一是确定业务范围。应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只能作为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管,对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实时监控。三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个人身份资料、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稳定可靠,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障业务正常运行。五是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建立相关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评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运行状态。

(三)明确金融监管目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稳定(卡迈克尔,2003)。互联网金融监管亦需促成这三大目标的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间实质上存在不平等。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标的无形性、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交易方式的电子化、销售方式的高度劝诱性等特征,金融消费者囿于其资金实力、投资经验等因素的限制, 较之于互联网金融商品提供者往往处于弱势。若一味强调买者自慎原则,不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根据现代私法实质正义的理念要求, 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1.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外延,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特别规定。

2. 明确倾斜保护、效率和适度保护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中,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需要适当倾斜保护消费者,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同时要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理念,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消费文化。

3.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利。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等。要求经营者在醒目位置用明示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提示交易风险和注意事项,保证数据的秘密性。

4. 加强“一行三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协调沟通。现行的“一行三会”四个政府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沟通和协调,以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一行三会”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框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可行途径之一。

(四)明确监管“红线”, 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

1. 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要在监管“红线”内发展。应进一步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监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取公众资金。

2. 加强反洗钱的监管。一是按照反洗钱基本准则划定红线。明确划定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反洗钱核心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这一薄弱环节。二是实施跨行业统一监管。基于洗钱资金频繁跨行业流动的特性,应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并参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制度,避免形成反洗钱监管洼地和漏洞。三是以风险为本原则加强重点监管。依风险为本的原则,关注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在业务层面可将网络支付业务和P2P网络借贷作为监管重点,在机构层面将行业中规模较大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四是转变监管手段发展线上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物理营业场所和纸质交易凭证,一切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监管手段也应当逐步向在线方式转移,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开放部分相关数据和系统,或建立专用的监督系统供监管部门审查。

第8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由某国或某地区爆发的局部性金融危机向世纪金融市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蔓延,并引发的全球性经济波动的例子时有发生,例如1997年,金融危机从泰国金融市场之中爆发,并迅速向周围其他国家与地区蔓延,最终席卷了整个东南亚,使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不但如此,在破坏了周边国家的金融市场之后,危机的蔓延并没有结束,蔓延的过程之中,危机的破坏力越来越强,最终沿着世界金融网络的联系,又波及到了日本,韩国乃至俄罗斯、演化成了一场世界宏观经济的大波动。紧接着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进一步加深了全世界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认识,这场危机始于美国的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伴随国际大银行花旗、雷曼兄弟的应声倒下,这场危机开始向全世界蔓延,不断出现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破产,最终波及到实体经济甚至国家财政。

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让全世界认识到了商业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开端,银行业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业的核心。从本质上来讲,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看似稳定无风险,实则是高风险行业,并且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与其他行业的风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实体经济中的企业,银行存在的风险有着极强的负外部性效应,一旦风险外溢,会迅速蔓延到各个经济体系中。由此,银行出现的危机对金融危机起着决定性作用,银行危机的严重性也决定了金融危机影响的深远程度。正因如此,稳定银行业的发展,对整个金融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银行存在的各项风险中,破坏力最强,危害程度最深的便是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极强的扩散能力。单个银行爆发的危机向全银行业扩散,最终影响整个世界金融体系,变为世界金融危机的基础便是系统性风险的扩散能力。尤其是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越发自由化与全球化,国际范围内繁杂的金融联系使得世界金融体系的联系程度更加的紧密。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来看,源头正是美国的大型银行,而产生的破坏力冲击了世界金融市场。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大量商业银行破产倒闭。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并没有受到像美国、英国等银行业那样大的破坏,但是或多或少的在我国银行业内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就晚,不但缺乏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的经验以及先进的金融知识与技术,还缺乏高质量的金融人才。因此现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仍然不成熟,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并且随着我国银行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以及业务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银行之间的竞争在加剧,导致了整个行业内部的经营风险正在不断的积累。我国目前的经济处于一个较高水平的发展速度,如果对风险的管理不善,任凭其积累,一旦金融系统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达到极限,风险在毫无预先准备的情况下爆发,银行业无法发挥稳定金融市场的功能,极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在我国爆发。所以,以先进的国外经验为基础,在此之上发展出一套适用于我国本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技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虽然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在目前的学术界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对其的内涵以及外延也缺乏一套统一的界定标准。站在不同研究视角之上的学者,一般会依照自己的研究内容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加以概述。在本文中,笔者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的发生来源于金融市场内各家金融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广泛联系。在这种由广泛的金融联系所构建的现代金融系统之中,由某件特定事件作为诱发剂,在整个系统内部引发蝴蝶效应般的连锁反应,从一个小规模事件迅速演变为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并在金融市场之中由内向外的溢出负外部效应,对其他市场乃至整个对实体经济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其中,银行是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整个金融系统的基石就是传统的商业银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源与发展都是基于银行业的稳定。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组成,一旦银行系统爆发了风险,造成的损失便会沿着银行业的金融链迅速蔓延到整个金融系统之中。

(一)商业银行业务趋同性

目前的银行业,无论是业务的种类与经营运作的模式,还是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无一不陷入一个同质性的趋势之中。“同质化”这一词语最初来源于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或化学中很常见。主要描述的是在一个系统之内,各个组成单元之间的构成元素或者构成结构都有极高的相似性。银行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以微观视角研究的个体层面状态特征的同质性,二是个体层面决策与行为的同质性,三是银行业务模式同质性。在第一层面上,同质性主要表现在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着资产负债表结构成分高度趋同,其次是银行公司制后,公司运营模式高度趋同。在第二层面上,同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于,对产品与服务的定价高度相同,以及银行的营销,投资策略的高度趋同化。在第三层面上,同质化主要体现在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与产品也高度的趋同化。建立在这三个同质化层面之上的银行业,使得独立经营的银行之间有了紧密的联系,使得传统商业银行整体呈现出一种弱质性。一旦风险爆发,并且作用于相同的银行业务之上,在银行市场的系统内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银行一家接着一家的受到重创,甚至破产。

(二)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的紧密联系

之所以从局部金融系统爆发的危机会迅速演变成一场危及全球宏观经济稳定的“风暴”,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家金融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各个行业,各个市场间的强烈依赖性。尤其是在现代的银行体系的金融框架之中,各个行业之间的联系程度已经大大超出了过去的传统经济联系。各项直接或者间接的金融业务联系构成了现代银行网络,而处在这个银行网络之中的任意一个节点上的商业银行的影响力变得比过去更强,一旦危机从银行业爆发,造成的影响就会迅速诱发链式反应,沿着这个网络之中的各个联系迅速的波及到处在这个网络系统中其他机构。

(三)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世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纪元,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许多的生活习惯,其中包括获取与收集信息的方式,娱乐与消遣的方式,更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来势汹汹,向传统产业发起了挑战。作为实体经济的服务产业,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触及金融业务,以网联网为基础开发了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动着整个金融市场的改革。其势如破竹的发展趋势让传统的金融行业措手不及,由此带来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精神高度结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对银行业来说,影响最深远的新兴金融产品莫过于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就其诞生之初便具有了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货币不但具有低廉的中间成本优势,便捷的操作优势还有数量众多的互联网用户基数带来的广泛的用户参与度。

三、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初期,为了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的全球化进行监管,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在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而破产,同年的德国赫斯塔特银同样没能支撑住,不幸倒闭。两家世界性的大型商业银行接连在金融危机中倒闭,促使了全球性的银行监管结构的诞生一即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的9月,巴塞尔协议Ⅰ的雏形,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对之前的协议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将母国的责任与其余东道国的责任进行了明细,了名为《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巴塞尔协议Ⅰ的正式版。在巴塞尔协议Ⅰ中,银行业首次明确了对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并且制定出了一套针对资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中,其核心的思想是对资本进行监管,并以资本作为工具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这一核心思想同样成为了现代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以及监管手段的基本框架。

但是,最2008年后,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将巴塞尔协议中的缺陷也一并暴露出来,如监管机构对和银行业之中的系统性风险重视力度不够,又如许多国际性的大型银行资本质量严重不合格,难以抵御危机的爆发。这一些列的问题表明了过去对资本的约束性要求并不能完全的解决掉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了应对国际金融的发展,并且有效防范下一次危机的到来,在最新一版的巴塞尔协议之中,监管的方法与对象有了很多的创新。第一点改变就是要对银行系统风险进行监管。其次,为了保证单个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良好,协议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最后,将监管的视角从微观扩展开来,进入到了宏观监管的视角。将微观审慎性原则与宏观审慎原则相结合,全方位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完成对风险的精细化管理。

四、系统性风险的管理策略

2008年以后,世界金融市场进入到后危机时代。伴随着金融市场复苏,各国政府的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国际大型金融组织以及跨国金融企业对金融市场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对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研究,并且有了一系列相应的成果。全球的金融市场开始寻求新的发展契机,并逐步加强行业的自律,积极寻找新的金融监管办法,构建全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新的监管体系中,各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尤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做提出了新的管理方法。

第9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包头市金融组织体系已形成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中小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格局。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330.81亿元,同比增长24.89%。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成为全市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在金融改革加快推进背景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一)从机构类别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业务规模较小。据统计,2014年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资产规模分别为103.66亿元、160.41亿元和38.05亿元,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资产规模较小,在目前银行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从风险管控看,农信社风险抵补能力较弱。调查显示,2014年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反弹,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已成为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稳健发展的隐患。2014年包头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增加16.47亿元,不良贷款率19.59%,上升16.1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61.71%,下降157.3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2.42%,下降128.08个百分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

(三)从机构扩张看,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近年,包商银行分支机构规模扩张步伐加快,异地分支机构往往侧重于业务发展,忽视风险管控。同时,分支机构的渐进增多拉长了管理链条,增大了管理难度。调查显示,2014年包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1.11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0.2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下降。

(四)从经济运行看,增长乏力蕴含不确定性增多。当前包头市经济发展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三期叠加”的调整阶段,经济运行和风险暴露呈现阶段性特点。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铝、稀土、装备制造等面临下行压力依然较大,行业风险仍在持续发酵,复杂的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均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提出了挑战。

二、存款业务分析

(一)存款情况。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306.37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52.39%,同比增长26.49%,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其中,储蓄存款余额626.17亿元,增长3.78%,同比提高11.42个百分点,存款结构逐步优化。

(二)结构特征1.从余额结构看,小额存款账户多,余额占比较小。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账户382.69万户,存款余额1306.37亿元。其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数和存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9.41%和25.32%。存款账户以单户小额存款为主,金额较小,存款趋于分散,客户以社区居民和农牧民户为主。2.从种类结构看,个人存款为主,对公存款大额集中。2014年,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存款账户371.45万户,存款余额423.96亿元。其中,50万元以下账户数和存款总额占比分别为97.12%和95.19%。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账户金额多集中在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放,其分别为382.42亿元和361.22亿元,占比分别为39.20%和37.03%。由于机构特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国库和财政性存款比较少,企业存款均为公司类客户,存款客户一般为银行授信客户或其它业务往来客户,受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和资金使用成本等因素影响,大额存款分布集中现象明显。3.从机构类别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以个人小额存款为主,城商行更多依赖对公大额存款。2014年,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50万元以下小额存款占比分别为15.46%和26.12%,而城商行侧重专攻高端客户,50万元以上大额存款占比高达89.55%。

(三)当前面临的问题1.利率市场化加剧了存款市场竞争。面对利率市场化预期的冲击,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采取利率上浮到顶应对,直接提高了成本,削弱了盈利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揽存业务的竞争激烈程度也反映在考核上,调查显示,有79%的机构实行日均考核方式。2.业务品种单一和互联网金融对存款业务带来冲击。调查显示,对影响存款大量外流的主要因素,逾七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认知上有“其他银行有更适合的存款产品”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冲击存款增长的思想,另有近六成法人金融机构存在“储户更倾向于选择大型银行”和“其他银行有更优惠的利率”的思想。同时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思维观念落后,经营产品单一等方面导致内生动力不足,影响存款业务增长。3.农村信用社对流动性风险的认知和防控授信风险相对不足。受国内外经济增长趋缓影响,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包头市小微企业订单增长乏力,生产经营形势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破产、倒闭现象增多,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不良率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调查显示,2014年,包头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同比上升16.11百分点。4.城商行和村镇银行的存款稳定性相对较弱。城商行面向较高端客户,存款以大额居多,部分机构存在不足4%的客户贡献了50%以上存款现象。村镇银行资本金规模较小,社会公信度不足,部分存款人认为村镇银行是私营老板个人的银行或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加之相关业务拓宽的局限性,易造成存款大幅波动。

三、《条例》颁布的预期影响

(一)保障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信心。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我国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从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存款金额区间看,2014年,存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账户数380.43万户,占99.41%。其中,受保障的个人存款账户为369.46万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6.54%。拟实施的存款保险基金将有助于保障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绝大多数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计划增加对地方法人银行财务负担。调查显示,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是服务“三农”,主要客户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农村客户分布范围广、信息不对称度高,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贷款风险控制成本高,如被实施较高差别费率,会削弱其支持“三农”能力。以2014年包头市农商行的存款规模按国际上通用0.05%保险费率测算,该行需缴纳存款保险费为434.75万元,短期内将直接增加其财务负担。

(三)揽储压力加大,大额存款竞争趋于激烈。首先作为中小规模银行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提升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度,增强储蓄存款客户信心,夯实存款业务基础。从包头市法人银行机构存款分布看,存在“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贡献了80%的存款,包商银行情况尤为显著。该行存款金额50万元以上账户数0.69万户、存款余额870.44亿元,分别占全行存款账户和存款余额的0.63%和83.28%。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扣除最高50万元偿付限额后,约72.52%的存款金额将无法由存保基金提供保障,在大银行“大而不能倒”预期下,大额存款可能向全国性大银行集中,存款竞争将更加激烈。

(四)存款保险计划削弱政府对小型银行面临压力时的保障。实施存款保险计划可通过保险保护存款人,进一步提高小额存款的保障性,提升公众信心和银行系统的稳定,但是它削弱了政府对于银行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小型银行。社会公众认为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小银行机构失去了政府的信用保证,政府救助可能性降低也将意味着信心敏感型资金在资产质量出现不良迹象时更易于波动。

(五)倒逼中小银行转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目前,包头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盈利来源仍以息差收入为主,扩大存款规模成为业务发展的现实选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成本提高将对其扩大经营规模形成约束,地方法人银行势必应重新对风险控制和利率上浮程度进行考虑,降低存贷利差,合理控制高成本负债增长,在有效提高市场细分能力和科学判定客户等级的基础上,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而增强竞争实力。

(六)诱发信贷市场道德风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部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在选择银行时过于看重存款的收益,忽视存款的安全性。同时,差别费率制度下,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中小金融机构须缴纳较高的保费,使其成本上升,为保持原有的收益水平,中小金融机构可能主动从事高风险业务,转嫁经营成本,获取较高收益,加剧了银行内在的脆弱性。

四、相关启示建议

(一)分层级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美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设置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效率,提高资金效率,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据目前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上可考虑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统一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城商行、农商行等较为复杂的具体情况单独为其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

(二)实行差别化费率。考虑中小金融机构普遍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应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应完善现有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制度,建立相应的风险测评指标以及其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等综合因素,按照一定的评级标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作出科学判断,确定差别保险费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计算出金融机构的经营指数,并根据指数划分为高、中、低三种水平,对指数高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其保费率,对指数低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其保费率。

(三)合理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我国城镇居民具有较高的储蓄存款倾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储蓄承担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功能。在受保存款限额方面,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保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全额偿付,保证较高的存款账户覆盖率。同时,建议参考香港及其他国家的做法,及时根据最新经济形势对保险限额进行调整,提高公众的信心和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完善利率定价体系,减缓利率波动冲击对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目前利率市场化已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利率定价机制,基于目标客户实施差别化定价策略,综合考虑客户需求、产品服务收益、风险补偿、费用分摊、财务成本及同业竞争等确立自身利率定价机制。同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存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经验,研发存贷款定价系统,构建完善的利率定价管理办法,从而减缓利率波动冲击对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中小银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开展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管理及压力测试等方面的监督评价。完善法人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的知情权。审慎合规经营,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积极创新与本行资金运用相匹配的负债业务,充分利用同业市场,紧跟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创新步伐,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