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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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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

第1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 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

第2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 增值税 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税收收入

一、引言

我国于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构成了我国目前地方财政税收体系的基本框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行业、企业间的依赖关系日益密切,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存机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日益突出,许多行业面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税负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科学设计,实现税负公平合理,增值税扩围改革势在必行。

自2012年1月1日我国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营改增”政策法规,增值税扩围改革逐渐深入推进,至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彻底消失。虽然全面“营改增”后,国务院及时出台了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过渡期政策,但营业税作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第一大税种,在改征增值税后,势必打破原有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体系。因此,研究“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来源及构成要素比例等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因此,本文主要从中微观层面以江门市的财政数据为例,分析江门市财政收入的结构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二、江门市 “营改增”试点行业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江门市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将对江门市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进行分析。

增值税扩围改革逐步实施以来,江门市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顺利推进。江门市国税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新增7 141户纳税人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共实现6.29亿元结构性减税。由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实施政策、税率等不尽相同,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不相同,下面将根据前期试点行业中的大类分别进行分析。

(一)交通运输业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江门市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实现了平稳健康的增长,有效地带动了交通运输需求及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表1所示,2014年和2015年江门市全年水陆货运量分别为13 753万吨和15 408万吨,同比增长21.8%和10.6%。货运周转量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完成167.6亿吨公里和182.2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21.2%和8.4%。而表中数据显示客运周转量近十年的复合增长率只有1.1%,其原因,一方面受广珠城轨开通、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分流了部分客运量影响,另一方面受外来人口增长缓慢等因素所致。随着江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多项“搭桥修路”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港口码头以及铁路建设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完善的交通网络,将有效吸引大量投资和劳动力,预计未来客运周转量将得到快速提升。

江门市交通运输业自2012年11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 627户交通运输业企业改征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108户,其他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的初期,由于名义税率上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取得进项税偏低等原因,有一半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交通运输企业为了适应改革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始适时更新设备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并最终从改革中受益。2013年度和2014年度均实现了全行业整体减税,交通运输业增量显著,“营改增”减税效应明显。

(二)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

江门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西部,地理位置优越,并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随着江门市“东提西进、同城共融”战略的积极推进,江门市经济规模将不断扩大,信息交流、资本融通等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对于电信业和邮政服务业的需求也持续增长。从表2中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江门市邮政通信业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2014年和2015年江门市全年邮电通信业务总量同比分别增长了38.03%和23.2%。

2014年1月1日起,江门市95户邮政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信业执行“营改增”,全市共有259户纳税人纳入电信业“营改增”范围。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同,邮政服务和电信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大,绝大部分均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原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税率),虽然购进商品以及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且国家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率的大幅度上升、占据邮政和电信业生产成本较大比例的代办费用和维修费无法进行相应的进项税抵扣等因素,导致邮政服务和电信业企业短期内存在较大的税负上升压力。而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彻底打通,“营改增”政策对邮政服务和电信企业的不利影响将逐渐减少。

(三)现代服务业

2015年江门市服务业的产业增加值达到986.80亿元,占全市产业总值的44.1%,创历史新高,为江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十二五”期间,江门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现代旅游、金融服务、商贸会展、科技服务五大现代服务业,形成高层次的服务业产业群,带动全市生产业和生活业全面发展,同时努力培育发展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的战略目标基本实现,现已形成了一批现代服务业的产业聚集区,现代服务业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纳入江门市“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占试点总纳税户数的比重最大,成为“营改增”试点的主体力量。实行“营改增”后,7个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江门市大量现代服务业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企业购进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办公用品、接受服务等业务发生较多,且进项抵扣的税率大部分是17%,因而行业整体税负水平明显下降。此外,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后执行17%税率,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大大减轻了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现代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先进制造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彻底打通,将更加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短期影响

本文所指地方财政收入是指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项目。其中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衡量财政收入的质量、稳定性、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本部分以江门市数据为例,主要分析由地税组织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的结构及“营改增”的影响。

(一)税收收入增速回落,“营改增”短期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表3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江门市地方税收收入的总量虽然逐年增长,至2015年江门市完成地税收入165.54亿元。然而,地方税收入增速却逐年放缓,从两位数逐渐降至个位数。江门市地方税收增速放缓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由江门市GDP增速放缓、“营改增”实施等因素共同导致。

2015年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后稳定实施的一年,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以及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行列。从目前的减税规模以及财政收入来看,试点政策对江门市的财政收入总量暂时影响不大,但仍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江门市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48 274户纳税人施行“营改增”后,长期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第一大税种的营业税消失。虽然为保持现有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格局不变,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为五五分成的分享比例的过渡期政策。但是,对纳税人的减税,就意味着财政减收。基于广东省国税局的测算口径,预计2016年为江门市纳税人减负约11亿元,与2015年已征缴的营业税相比,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税负均有下降,减税约5.81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受益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纳税人购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将获得进项抵扣,实现税负持续下降,减轻税收负担约5.19亿元。因此,在江门市整体税基无重大突破的前提下,短期内“营改增”必将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支配权。

(二)房地产相关税收占比逐年提高,地方财政过分依赖房地产

由于“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减收,为完成预算收入目标,地方财政可能采取加紧对土地、房地产税收及非税收入的利用。从表3可以看出,构成江门市地方可支配财政的地方税收收入中,仅车船税、资源税与房地产基本不相关,其他地方税种都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相关。其中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5个税种直接与房地产相关,此处统称为广义房地产税,其占地税收入的比例从2011年的27.2%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34.1%。其余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都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相关。除了房地产业、建筑装饰业、不动产租赁业等直接贡献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央行的《2015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5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93.95万亿元,其中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1.01万亿元,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30.6%,占比水平继续提高。可见,金融业贡献的营业税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房地产间接相关。此外,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的间接相关性与营业税相同;印花税也较大比例来源于房地产购销、房屋产权转让书据;除房地产转让、租赁、房地产相关企业工薪所得外,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的相关性弱些。粗略估计,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5个税种中由房地产直接或间接贡献的税收为1/3左右。因此,房地产相关税合计在江门市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50.5%,逐渐升至2015年的55.1%,创历史最高水平。可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地方财政将越来越依赖于房地产,加剧了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三)过渡期的增值税分享比例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为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促进中央与地方协调发展,继续调动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与“营改增”全面推开政策相配套,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规定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比例,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这一过渡方案是基于保持中央与地方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及注重{动地方积极性等原则制定的。过渡方案的实施使“营改增”政策对江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与对中央财政收入的影响相近。

假设以施行“营改增”之前的2010―2012年的广东省数据为标准进行测算,广东省地方财政营业税与增值税分成之和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9.5%,其中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26.2%,改征增值税后按目前过渡期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的原则分配,地方分享的分成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略微上升至39.7%。因此,过渡期政策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可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稳定。但考虑全面“营改增”政策使得纳税人总体税负普遍降低,必然带来系统性的财政减收,这部分税收减收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平均负担。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同中央财政收入都会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四、“营改增”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影响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形成税基扩大预期

“营改增”既能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原则,又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施行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江门市十三五规划提出要落实“珠西战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要取得重大突破,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基本建成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和创新发展新模式”等目标,明确了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其实,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业本质上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税收体制角度来看,“营改增”打通了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降低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的税负,也减轻了包括先进制造业在内的与现代服务业联系紧密的相关第二a业的税负,从而为实现“第二、三产业良性互动、相互促进,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全面增值税制度设计下,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增强。因此,全面“营改增”政策必定对促进企业再投资、扩大发展规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刺激经济发展的潜力、拓宽经济增长空间,最终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源基础,对财政收入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促进专业化产业分工,提高经济效率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更有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类型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都与增值额相关,而与流转次数无必然关系(简易征收除外)。因此,各类型的企业都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核心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培育,而以更低的成本从外部获取更加专业化的服务支持,推进企业发展的专业化、市场化,企业也从过去为规避流转次数与流转税而施行“大而全”的经营策略中彻底解放出来,走向“专而精”的发展道路。

亚当・斯密说,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是分工。“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专业化产业分工,提高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率,特别是有利于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的分工精细化,加快服务业的发展。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从根本上扩大财政收入的税源

增值税的本质是对增值额征税(简易征收除外),增值比例高、利润高的企业相对就会多交税,而增值水平低、利润低的广大中小微企业、初创及成长期企业就可以少交税,从而大大减轻了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负担,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必将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

近年来,江门市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2015年5月,江门市成为全国15个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之一,全市2015年新建小微“双创”基地近60个,新发展市场主体逾3万户,正努力打造具有“江门特色、广东标杆、全国示范、国际平台”为新内涵的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之都。可以预计,未来3―5年之后,大量的小微企业将成长为江门市扩大税源的中坚力量。

五、结论

本文以江门市为例,研究“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地方政府保障财政收入、发展区域经济提供决策依据。“营改增”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短期内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势必产生较大压力,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出现增速放缓、非税收入占比偏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形成税源扩大预期,对江门市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江门市税务学会课题组.“营改增”对江门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建议[R].2014.

[2]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服务业发展与振兴十二五规划[Z].江府[2011]21号.

[3]葛静.“营改增”后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选择[J].税务研究,2015,(2).

第3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摘 要 分税制的实施对促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分税制的实施也为我国税收制度遗留下很多的问题。实施分税制后,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地方政府产生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售,从而推高地价带动房价来增加建筑业税,对房地产市场及建筑行业税收带来严重的影响,下面具体进行分析分税制的实施对建筑业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 分税制 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影响

引言: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度,实施分税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之间的问题,分税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税制也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抑制了地方经济发展,从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收集资金,这不仅对我国税收制度带来影响,而且对建筑业的税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一、分税制的实施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以及分管,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从而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从而形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几十年,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带来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权、事权与地方不对等,并且在分税制实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收入,从而形成财权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的同时,地方财政的支出而没有下降,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区域内基础设施的呢过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还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强地方经济的建设,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相等的现象,比如在2004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是全国财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业中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却支出3146.30亿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将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财政支出的7倍。这种状况导致地方财政非常困难[1]。

二、分税制对建筑业的税收的影响

(一)税源控制范围狭窄

目前在建筑业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项目管理控制不到位,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并且在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对承包和建设项目没有精细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建筑业税务部门仅仅依靠企业项目和通过和企业纳税申报表获得相关的税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业税收部门出现模糊掌握其中的费用、税金、收入、成本以及资金流动等。而对于建筑企业具体的施工项目、绿化工程等项目监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税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一些纳税人只将人工费收入纳税,而对建筑项目完工以及工程奖金等应税项目出现故意隐瞒的现象。

(二)税源控制深度不够

分税制在我国实行已经十几年,但是由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项目及流程不规范,很多征收单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税”的手段,税收只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单位因为资金困难等原因而选择采用车辆、材料物资等采用房产所有权进行抵制一些工程价款,而对于这部分以实物作为工程价款建筑企业并没有计入到收入中,从而形成资金帐外循环的现象[2]。

(三)建筑组织形式复杂

目前在建筑企业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并且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挂靠和分、转包等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业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施工资质,转包工程以及层层分包工程项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资质等级较低或者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转包以及挂名等经济方式进行挂靠一些施工资质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资质借用,施工的企业对这些挂靠队以及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任何管理控制,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很难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推进建筑业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实施分税制后,对我国经济效益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解决问题的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财政问题,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的地方财税体系,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作为重要的财产税改革,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财政的收入,从而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增加。为了能够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加,可以开征房地产税、实行物业税征收模式,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对减少房地产建筑业流通环节税负和税种,增加房地产的课税,使房地产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获得收入来源,推进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实施双向申报,严密控制税源

建筑项目应该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的轨道,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应该向建筑项目单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实施纳税申报,并且建筑单位还应该将 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而对于建筑项目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材料供给情况、付款情况以及代征税款等情况。还应该建立代征税款的台账,然后按月进行解报税款。建筑企业除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之外,还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向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这样不仅能够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还能够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4]。

(三)科学定位,明确职责

在建筑业税收管控中,首先应该根据双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业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并且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分局不仅应该负责建筑单位的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以及保证建筑单位代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还应该负责贷款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开工和竣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建筑项目的注销清算并向征税分局递交相关的税收信息等职责。而税收分局主要是负责监督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纳税申报,监督控制税款缴纳和财务核算、从而协助好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税款清算以及项目注销等责任, 从而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同步,保证建筑业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四、总结

分税制是改革开发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税制的改革实施不仅增加了财政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划分和规范了地方和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分税制实施的过程中合理确定土地的供应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并且不断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才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从而才能缓解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建筑业的依赖性,促进房地产建筑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平新乔.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123—124.

[2]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1(5):54—55.

第4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

(二)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

(二)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三)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四)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转移所获得的资金数量是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的函数。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政策选择。(1)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的限制。(2)受到资本市场吸收能力的限制。虽然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超过6万亿元,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资金(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转移,一些中小银行,甚至是四大国有银行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是清偿能力的危机,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要实现国有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不缩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荡,必须具有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我国而言,要在短期内完善资本市场是不现实的。

2.在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量3%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同时,开征新税种或提高某些税收的税率。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强制力增加新的税收以平衡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但这些税收不应成为政府对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未来承诺,不应与纳税人的未来利益挂钩,而只是用于对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则政府的隐性直接负债将会剧增,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在税种的选择上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主要选择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税种。

3.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第5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模式与大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适应。一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统一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企业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国投资、融资经营能力;一个大企业往往横跨若干行政区划,各个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各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情况采取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二是所属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见不着,见得着的管不着”的现象。属地税务机关分别管理大企业的各个部门,其中有独立法人企业,也有各级分支机构,各类企业分别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沟通不够,对企业的综合信息了解不够,影响了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整体的把握和控管。比如,在管理中发现,某大企业驻临清的二级分支机构成本费用方面存在问题,由于所得税汇缴调整职责是在济南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我们只能通过函件的方式通报信息,至于处理结果如何更是无权决定,影响了管理实效。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层级管理体系与管理任务分配不配比,形成“倒金字塔”管理模式。上级税务机关将管理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基层管理疲于应付,致使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监管乏力甚至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二)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大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规范,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准也较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因此要求税务机关有着较为高超的管理艺术和服务水平。但是,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基本上还处于较低层次上,缺少针对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问题,虽然开通了“绿色通道”和“税收直通车”等服务项目,也仅仅限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一般性项目,还没有开展比如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纳税筹划等深层次服务项目。

(三)缺少一支适应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大型企业出于自身长远发展需要、集团内部的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影响,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业务骨干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管理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懂经营、晓政策、通法律的复合型为主。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国税机关的纳税人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日常管理以税务分局管理为主,税收管理员是主要的管理力量。而税务机关的业务精英往往集中在省、市等上级部门,与企业缺乏直接的联系;在县级机关各业务骨干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管理着政策落实和上传下达工作,没有形成“骨干团队管理骨干企业”的局面。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知识更新较慢、专业深造机会较少。由此在业务创新、团队建设上难以形成骨干队伍,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对大企业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不强,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

(四)税收信息化管理与大企业经营方式不相匹配。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但在相关软件中缺少对大企业基本信息、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等信息资源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反馈,对大企业的组织构架、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等情况难以进行正确评价、预测、分析,不能有效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五)大企业税收风险是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来源。大企业通常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点多面广,经营分散,内部组织架构庞大,核算体系复杂,税收政策的执行也很难统一。虽然大企业的财务人员精通财会知识,依法纳税意识较强,但因为经营业务的多样性,致使对税收政策的把握难免不够全面、深入和及时,适用税法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计: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类政策性文件819个,平均每年各类政策性文件200多个。一般税务人员掌握起来已经很不容易,更别说企业财会人员了。一旦掌握不全,理解有误,运用政策出现偏差,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带来严峻的考验。

二、大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思考

选择合适的大企业管理模式是有效开展大企业管理的关键。针对大企业的特点,应坚持以大企业的需求为主导,更新理念,健全机构,明晰岗责,打造队伍,形成与大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一)以大企业集团为中心设置管理机构,组建与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层级相配套的管理服务体系。着力理解和了解纳税人的商务环境、商业行为、遵从特征,实施业务创新,提供形式多样、更有针对性的业务“套餐”,充分满足其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及时解决企业诉求,重点解决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中的统一性问题。打破过去内部层级过多、职责不相称、难以量化考核的管理结构,按照有利于管理的系统性、执法的统一性、人才的集聚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设置管理机构,行政区划管理服从企业层级管理,日常税收征管事项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不变,国地税分工不变,实行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覆盖企业经营网络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从“二维平面式”到“三维立体式”信息管理平台的转变。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现代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主、事务管理为辅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监控平台,形成科学严密、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体系。强化对大企业税源、税基的综合分析。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跨区跨国经营、汇总纳税,极易造成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税收申报征收情况、总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又无法进行日常税收管理的现状,建立大企业的电子信息库,使每一级税务部门都能全面掌握企业集团纳税实体的综合信息,形成与企业运作同步的信息流监控。对于实行统一申报方式的企业集团,采集到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的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审核比对其逻辑关系,使各级税务部门都能根据所管辖企业的特点,分析其关键要素,确定管理重点。

(三)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岗责管理体系,实现由“地方武装”单打独斗到“海陆空多兵种”综合作战的转变。大企业税收工作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统筹,同时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管理层级之间、国地税之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厘清属地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日常税收基础管理与服务主要由基层管理分局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与绩效评估等复杂事项由大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形成业务上相互渗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要理顺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同级税政、征管、服务、稽查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大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过程规范的新局面。三是要划清总局、省、市三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重点,以各个管理层级的比较优势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各个层级的工作职责,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新体制。

第6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2中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体系比较

2.1政府支持方式比较分析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农业保险立法;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农业保险;对私营保险公司及合作保险组织提供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税收减免和优惠;对农户提供保费补贴;管制农业保险价格;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其中财政支持成为国内外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普遍采用的方式。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系统,综合运用多种补贴方式,优势互补,从不同的途径对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形成激励,保证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见表1。美国、日本和菲律宾从立法、财政补贴,到再保险制度等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始于2004年,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支付20.5亿元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在全国范围实施的主要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农户只需缴纳剩余的部分,这是我国目前农业保险采用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补贴方式;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农业保险中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农业保险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1]。此外,我国试点地区在探索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支持方式,主要有:一是保险责任分摊,即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与保险机构分摊保险责任,如浙江“共保体”模式。地方政府对“共保体”的财政扶持方式为: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的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倍以上则以1:2的比例分担。二是财政兜底,即对巨灾风险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三是间接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即“以险养险”方式。允许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批准他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或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项目的盈利自我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政府原来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就采取了这种做法,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2]。四是对保险公司实施管理费用补贴,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开展了此项补贴。

2.2财政补贴范围与标准比较据世界银行在65个国家的调查,国外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是30%~60%,保险费补贴平均是44%[3]。例如,2000年美国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小麦最高补贴80%。由于经营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风险,国外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费用也实施补贴,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瑞典补贴66%,西班牙补贴20%~50%,墨西哥补贴60%,菲律宾补贴56%[4]。此外,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免征一切税收,税收支持力度大。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时间较短,受国家财政压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种植业和养殖业财政补贴的范围还局限在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几种特定险种。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补贴的仅包括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九个险种。中央财政对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40%的保费补贴,加上省级、县级各级财政的配套支持,总标准还是比较高的,大部分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合计80%,甚至更高。与国外相比,仅从保费补贴一项来说,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标准并不低。然而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较高的税负[5]。另外,中央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补贴缺位,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较窄,补贴额度不高。

2.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层次比较国外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均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也提供一定的补贴,但只是处于辅助地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着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保费补贴。2007年中央政府财政仅对江苏等6个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25%的保费补贴,2011年补贴比例提高到40%,其他财政支持要求省级财政、市县区财政配套实施。税收优惠也基本上是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因此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支持层次偏低。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财政补贴比例均为80%,农户承担保险保费的20%。中央财政种植险补贴比例为40%,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25%、7.5%和7.5%。养殖业险的分摊比例有所不同,能繁母猪的中央、省级、县级和市级保费分摊比例分别为50%、15%、10%和5%,奶牛则依次为30%、15%、20%和15%。从各个险种来看,中央政府承担整个财政支出的30%~50%。与国外相比,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联动补贴机制,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以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更大压力,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农业产值比重较大的地区,而这些地区往往在农业上为国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政府支持的经验借鉴通过与农业保险开展较好国家的对比发现,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背景与现状,完善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

3.1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立法,保证农业保险规范运行中国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因此,政府在支持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存在随意性和不连续性,不利于农业保险主体的合理预期,制约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纵观国外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有完善的立法支持,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菲律宾的《农作物保险法》等。因此我国必须从法律角度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性质、管理原则、机构设置、政策优惠等予以法律规定,对政府职责、强制与资源保险范围、费率立定、赔款计算以及再保险等都加以规定。这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必要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6]。

3.2建立再保险支持体系,实现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农业风险由于自身的系统性和相关性,极易演变成巨灾风险,而我国目前的政策支持体系中针对巨灾风险的政策处于缺位。通过农业保险再保险可以实现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提升保险经营机构自己的承保能力。然而,由于农业风险巨大,商业性再保险机构一般不愿承接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是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但政府没有给予再保险业务任何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分保费率偏高,分保条件苛刻,试点公司承担风险大并且经营成本高,承办农业保险再保险积极性不高[7]。另外就是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内部建立起农业保险分保体系,逐级分散经营风险,中国人保就使用这种方法,但风险只能在中国人保内部分散,空间和时间受到限制。要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就要对再保险实施财政支持,可以由政府专门组建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使国家成为最后的承保人,或由国家指定一家专门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给予财政补贴。

第7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政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在各自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稳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数己超过1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5%以上;它所提供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并提供了大约80%的城镇就业机会,成为县及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中小企业己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由于受到外部宏观环境变化和内部经营管理特点制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动力不足。因此,如何从财政政策方面为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仍然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

由于生产规模和资本积累方面的劣势,中小企业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成本较高,多数产品和技术属于模仿性质,并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成熟期甚至衰退期,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很难与拥有充足资金、技术和销售网络的大企业相抗衡。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全面引进设备和技术的资金来源,而自身又难以承担基础研究和科研创新的任务,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属于市场弱势群体。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社会处于短缺经济阶段,不管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式、性能如何都能卖出去。但在现阶段,全国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商品大多供过于求,市场竞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面对这样的形势,不少中小企业很难适应,处境十分困难。

(二)缺乏融资支持

⒈历史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诚信机制失效,导致其融资面临困境。在大量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人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信息。当双方掌握的信息有差异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信息,或扭曲信息甚至传递虚假信息,使得交易质量存在隐患,交易效率降低。这种在交易前隐瞒自身掌握的信息或利用对方不知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的行为称为逆反选择。在交易产生后,一方不采取积极措施或适当的激励机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称为道德风险。防止或减少道德风险是保证融资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和必要前提。在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为企业改制付出沉重代价,这是典型的隐藏行为的类型,道德风险在这里表现得最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掀起了企业改制的,中小企业主要采取了股份合作制、零资产转让、职工“持股制”、个人买断等形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对欠债银行封锁改制消息,或回避银行参与资产评估,或通过操纵拍卖,故意压低资产,压低银行偿债比例。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这就使改制之后的企业再度建立与银行的诚信机制出现障碍。

⒉现实原因。与大企业比,中小企业要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由于在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时难以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按照信贷配给理论,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倾向于给那些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的企业或项目放贷。就现实原因而言,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政府的财政和信贷投入往往偏重于大中型企业,其中,向大型企业倾斜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更有甚者,一些金融机构规定,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贷款条件,造成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贷款资格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特性,使其很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而随着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意识大大增强,中小企业将面临着一个更加紧迫的融资环境。

(三)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原国家经贸委管中小企业,科技部分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造成多头管理,难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各部门间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沟通与联系,信息分割,数据统计交叉、重复,对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财务状况等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数据。最后,导致难以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信息、担保、融资等各类服务工作和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和落实的结果产生。

二、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效率不高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基本都采用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操作模式的隐型财政支出模式,基本上没有直接运用于扶持和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出。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作用快时效性强的特点,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资金的一种“坐支”,在我国尚未纳入税收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还未形成,使得相当部分优惠政策非但没有实现其支持企业发展的制定初衷,而且还导致了许多企业为冒享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国家的税基受到了侵蚀,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增长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法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有关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只是从承受对象看主要涉及中小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同时,很大一部分优惠政策地制订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

(三)增值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与限制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人为地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凡达不到销售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不管企业会计是否健全都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界定把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都划入了小规模纳税人之列。而小规模纳税人较高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使其的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工业4%,商业2.5%)。同时,目前实行的只允许抵扣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还存在着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即使被划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承受着较重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资金投入量要求很高的资本密集度与技术密集度都很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危害更大。

(四)所得税制中的亚国民待遇我国中小企业的很大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集中在所得税当中,包括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几种形式,然而与外资企业在所得税领域享受的待遇相比,内资中小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形式明显单一,力度明显不强。主要表现在:税前费用列支标准过严,造成企业经营成本与外资企业相比偏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过于陈旧,而严重影响企业采用新设备提高产品层次的积极性等等。这一弊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日益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其危害性变得更大,严重地影响了国内企业竞争力,同时还造成了大量冒享优惠政策的假外资企业产生,导致了国家税收大量地流失。

(五)税外收费情况严重大量的税外收费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冲击了税收调节分配的主导作用,导致了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严重后果,令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负不堪。

(六)税收政策执行模式的欠缺现行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行的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其优点是,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然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的基础上的,这对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来讲还是一笔不轻的负担,导致其纳税成本大大增加。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分析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及投融资支持⒈设立并管理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可以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可由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拨款;出售国有中小企业收入;从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提取的一部分收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由政府管理,在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孵化等方面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具体形式可以包括资助、贴息、奖励、救济、坏账冲抵等。⒉为中小企业提供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扩大其融资渠道。对于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我国应有政策倾斜,使其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作贡献。国家应争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这些企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且向金融机构推荐市场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同时,国家应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从事节约能源、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中小企业给与更多优惠。⒊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与规范对中小企业投资。⑴鼓励居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启动民间投资。我国可对市场前景看好、具有财源价值的生产和建设项目,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中小企业,和对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补贴。⑵对中小企业新增员工(尤其是失业、下岗职工)的培训,工资费用进行适当补贴,以创造新增就业机会,扩大就业。⑶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以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二)规范和清理有关中小企业的税费制度。⒈我国应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应体现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确需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如福利企业),也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同一性和完整性。⑵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也应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创办企业。如日本对于新开业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既存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的税金。我国各地区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今后应逐步清理、规范和完善并上升到法律形式。⒉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路⑴调整增值税政策。①改变认定企业规模的标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作为认定标准的规定,改之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为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②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我国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虽然已调低为4%,但仍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据有关部门测算,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甘肃省为2.08%,广东省为1.18%,广西壮族自治区为1.7%,北京市为1.27%,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显然有悖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可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工业企业实行5%的增值税率;商业企业实行3%的增值税率。③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用于折旧的资金免增值税。④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但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要高于一般纳税人。⑵完善所得税政策。①尽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变国内企业的“亚国民”待遇,增加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堵塞由于两套税制而导致的税收管理上的漏洞。所得税政策历来内外有别,我国所得税率为33%,并且税前扣除少,实际更高。而英国为20%,其他国家也大大低于我国,并且美国等20多个发达国家还制定了中长期的减税计划。如加拿大1998年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进行了大幅度下调,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12%下调到13.12%,为此联邦减少3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省公司所得税税率从14%下调到8%,为此省减少1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意大利也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供创新投资额减税优惠,对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给予25%或20%的减免,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5亿里拉;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免税优惠,优惠额占利润投资额的30%,但不超过5亿里拉。即如发展中国家印度,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中也有很多减免税措施,如在1997、1998财政年度,印度政府对小规模工业的减免税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将产值低于3000万卢比的企业都作为一般货物税的减免税对象,货物税的免税限额从产值750万卢比的企业提高到产值1000万卢比的企业。②适当降低内资企业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以实现公平税负。③适当降低税率和优惠税率,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借鉴当今国际上税制建设普遍遵循的“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如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对年盈利6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对年盈利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实行20%的税率;对年盈利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小企业实行25%的税率④加强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拓宽现在优惠政策只限于软件行业这一规定,逐步普遍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等一系列优惠政策。⒊规范和清理地方中小企业的收费制度。①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②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③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使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甚至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④制止公共部门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害其它企业的利益。加强对公共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问题。(三)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产品目录制度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的产品目录,通过多种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可能多地获得政府购买份额。例如,我国应该鼓励与扶持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与壮大。一些技术难度大而又面临失传的产品如云锦,当属此列。我过可以学习美国对中小企业的采购采用扶持手段:搁置购买,即政府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待小企业投资;拆散合同,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同时,政府还可以颁发能力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招标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政府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四)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⑴运用财政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立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的政府管理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计划,对申请担保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贷款额的多少、贷款的性质、贷款时间的长短,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所需担保资金可采取“财政拨一点、资产划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的方式,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动产、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现、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社会和企业入股、国内外赠与等多方筹集。增加政府出资数量,大力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⑵运用财政手段,努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如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信息渠道和高质量的公共信息,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特别是应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外,加强对中小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掌握中小企业经营情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此外,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低于市场标准的租金向中小企业提供场地和厂房,以融资租赁等形式向小企业提供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伍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的借鉴与启示.经济师.200407.16~17

[2]杜迎新.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几点思考.经济师.2004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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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爱玲.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借鉴.税务与经济.200405.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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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薛清梅.民营企业融资的规模障碍与解决途径.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407.77~82

第8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摘要:我国从2011 年出台营改增政策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2015 年营改增改革范围将扩大到全行业。

本文对营改增政策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行了详细分析后,提出了相关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营改增;财务管理;影响;应对策略

自2011 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获批以来,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成为试点;2014 年1 月1 日和6 月1 日,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相继纳入营改增;2015 年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2015年内我国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均有望完成“营改增”,营改增改革范围扩大到了全行业。本文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展开探讨。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第一,制造业企业。(1)无形资产营改增前后的会计核算比较。营改增前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A 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租无形资产商标权一项,取得年租金收入20000 元,营业税率5%。则A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000”,贷记“其他业务收入20000”,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转让需按6%的增值税率进行纳税,仍以A企业为例(假设年收入20000 为含税收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的一般纳税人,应先计算不含税销售收入,采用的计算公式:销售收入= 含税销售收入÷(1+ 税率6%),然后由不含税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率(6%)的乘积确定销项税额。则A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000”,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886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2)固定资产营改增前后的会计核算比较。自1993年增值税开始征收以来,一直沿用的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轿车等交通工具的其进项税额计入相应成本,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这一政策在2013 年8 月1 日终结。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106 号文中得以延续。

第二,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 年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始营改增;2014 年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也相继纳入营改增范围。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会计核算受到较大影响,随之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均发生变化。在营改增前,企业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营业收入金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含税收入)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将销项税额予以扣除后才能确认,而成本也需要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由此看出,营改增后企业收入、成本和税金的计算方法和核算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我国推行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上交,而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发票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也逐渐增多,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均可取得专票,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得到减轻。另外,营改增后很多企业适用的税率降低,税负也呈下降的趋势。如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额,营改增后只需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额,因而税负幅度大大下降。小规模纳税人因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不能抵扣的问题,其纳税额一定是降低的。然而在改革的实际实施中有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存在不降反升的现象,实施营改增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如服务行业营改增前按营业额的5%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采取6%的增值税率。以技术咨询服务业为例,企业的人工劳务成本几乎占到总成本的60%以上,这部分成本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刚性成本支出。因此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1%,而可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专票却没能增加,整体看上去营改增造成了该类服务业税负的增加。而类似的还有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他们的税率提高也较大,税负也相应加重。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这个项目非常重要。营改增前,固定资产原价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后,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买价及相关税费,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固定资产的原价为不含税价格,因此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金额较营改增前减少,同时计提的折旧额相应减少即费用减少,同口径比较利润增加。第二,在利润表中,营改增前营业收入是含税(营业税)收入,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将成为历史,不再存在于利润表中,从而企业的利润也有一定的增加,相应的盈利能力指标也会有所提高。第三,营改增还给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投资活动的影响,一些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常常会构建大型设施设备等,由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但是与之前营业税相比,企业的现金流出会减少。

二、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改进企业会计核算方式,完善企业记账程序

营改增出现后,企业必然对自身原有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适当改进和调整。财务人员需充分把握新税制度的特殊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核算方式进行适当规划,并对企业记账程序进行切实地完善。首先,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并同时开设增值税明细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日常采购和销售环节涉及的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正确登记增值税明细账,为税务机关提供详细而准确的税务资料。其次,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两者的不同导致企业核算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也和原来的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差异。再次,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也要注意变更有关项目的填制方法,如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应交税费项目时要注意算入增值税等。总之企业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新局面。

(二)优化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对现代企业的税负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作用。企业首先应成立税收筹划管理部门。该部门由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并可外聘营改增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详细而全面地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利用营改增的积极影响调节企业的经营业务,最终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其次,营改增的实施给试点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的实施,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注重税收筹划管理的优化与完善。企业应借助于企业的流通环节对税负进行转移,达到减少纳税数额的目的。如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并履行纳税义务的时候,可以依据企业的当期经营收入状况,依照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节应缴增值税额,若当期的应缴增值税额过大,可以通过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来抵扣一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这样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为借助营改增政策实施带给企业的惠税政策,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必须确保所选供应商企业的财务管理程序是完善的,并能开具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能真正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三)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营改增试点地区和企业有望在全国全面铺开,对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开始对营改增所带来的会计核算的变化无所适从。如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式的变化,增值税额的计算、适用税率、抵扣、上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均摆在了财务人员的面前。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企业可以让财务人员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去参加培训,让财务人员了解本行业本企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通过培训让财务人员学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方式和流程,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等,从而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这一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大部分企业的税负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营改增就像一把双刃剑,它在降低某些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如何更好地解决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应对措施,积极应对营改增带给企业的一系列新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应充分利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时进行适当的内部调整,不断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1]李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广东科技,2013,22(08):164一165.

第9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范文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乡镇政府的财政困境成为影响农村基层政府管理和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在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困境具体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就贵州乡镇财政如何走出困境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乡镇财政 困境

农村税费改革后贵州乡镇财政现状

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至今日,农民的负担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但基层乡镇却普遍存在财政困难,财政收入较税费改革前大大减少了。贵州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的乡镇,其下属乡镇的财政收入税费改革前主要靠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税外收费的途径没有了,直接减少了乡镇的财政收入。而在财政支出方面却有增无减,使得财政更加难以平衡,主要表现为:

(一)财政赤字现象突出

随着贵州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减负力度的逐年加大,乡镇财政平衡不断地被打破,乡镇尤其是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其财政增收压力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使得乡镇财政支出逐年增加,这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取消了“三提五统”,实行“一事一议”的制度,使支出压力逐年加大。收入增加的困难和支出逐年加大,使得财政赤字现象突出(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贵州乡镇财政收支差额在逐年加大,2003年财政赤字1.94亿元,2004年财政赤字1.26亿元,2005年财政赤字7.73亿元,2006年财政赤字8.57亿元,2007年财政赤字22.96亿元,2008年财政赤字29.73亿元。

(二)债务负担沉重

由于出现年复一年的财政赤字,乡镇政府不得不靠举债来维持乡镇的运转,主要通过向银行、信用社、单位和个人贷款。近年来,有些乡镇的债务到了还款高峰期,大部分债务已成为“呆账”、“死账”,难以解决债务到期归还的问题。根据对贵州乡镇债务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乡镇债务主要呈现三个特征,第一,隐蔽性强,透明度差。对于乡镇债务的规模很难估算,不像企业那样有清晰的财务数据。第二,违约率高。乡镇政府属于政府部门,在企业与商家之间属于强势的一方,因此乡镇政府利用强势进行违约的可能性很大,严重损害乡镇政府形象。第三,缺乏完善的债务管理体制。乡镇不具备上级政府那样完善的债务统计和预算制度,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

农村税费改革后贵州乡镇财政困境原因分析

(一)取消农业税后税源减少

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前,贵州乡镇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各种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工商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大。从2002-2005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分别占据当年乡镇财政收入的39.5%、30.4%、24.6%和21%,2006年除烟叶税外农业税全面取消了,我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政策彻底结束。另外一方面,由于贵州属于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身经济的落后是乡镇财政困难的基础原因。贵州的乡镇不像沿海发达城市的乡镇,没有发达的工业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增幅并不大,所以导致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外的税收收入增收困难。在农业税是乡镇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取消农业税而其他税收收入增幅并不大的情况下,取消农业税会对乡镇财政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乡镇政府很难从正规的税收收入中增加资金来源。

(二)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

税费改革后,由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增大,取消农业税后更是困难,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弥补乡镇财政缺口就很重要。然而,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导致转移支付资金被挪用、占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当乡镇财政发生困难时,许多转移资金根本无法到达乡镇,使得乡镇财政更紧张。另外,通过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有效地发挥弥补农村财政缺口、均衡财政能力的作用。

(三)乡镇政府机构臃肿且财政开支过大

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农村乡镇机构改革主要是围绕税费改革来进行的,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因此在农村乡镇机构改革方面,主要从减少人员、减少项目、减少开支来着手。截至2004我国乡镇数量为36952个,民政部预计,到2010年全国乡镇数量将保持在3万个左右。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口在3万以下。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贵州共有1543个乡(镇、行政办事处),共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41万名,包括中小学校教职工,实际在编人员近39万人。乡镇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支出,加大了财政开支压力。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转移支付制度是弥补乡镇财政缺口的重要方法,乡镇政府要解决财政困难仅依靠自身是很难实现的,这时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乡镇适当的财力支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要明确转移支付的原则和目标。转移支付的原则必须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目标是要解决地区间的纵向平衡和均等化和横向公平。其次,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上一级政府在接受来自中央的专业支付资金外,还可以选择将其重要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作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统计乡镇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合理划拨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另外,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截留和挪用,要增强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尽量减少转移支付的中间环节,直接转移支付给乡镇财政。

(二)推动农村税费改革深入开展

乡镇机构臃肿庞大,人员严重超编,乡镇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和事业性支出,这是现今乡镇机构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大乡镇机构改革力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行政区划,合并乡镇,精简乡镇机构编制。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的数量,减少新增人员。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贵州毕节地区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法。毕节地区为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管理,坚持全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从2005年起就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了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和巩固了确保全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化解乡镇债务

首先要增强乡镇自身的财政能力,提高化解债务的能力。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取消农业税的时代背景下选择适合发展的产业规划模式。其次加强领导,分类化解债务,防止新债发生。政府要积极研究债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改变“新官不理旧事”的现状。在化解债务方面上级政府应给予乡镇政府支持,加大对乡镇的资金援助。在防止新债方面要集中本乡镇的自身财力,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收入管理和严格支出管理,合理预算。

(四)大力发展乡镇经济

取消农业税后,贵州乡镇财政困难的最根本原因是经济落后的原因,要走出这个困境,最主要的还是发展经济,不断寻找新的财源,且壮大财源。贵州由于地处西部偏远地带,没有发达的工业和高科技技术,大部分乡镇都是以农业为主,取消农业税更是对贵州乡镇财政雪上加霜。为此,针对贵州的这种特点,应制定相应的机制,走出传统封闭的农业模式,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走特色农业之路,走农产品深加工之路,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农民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另外开发乡村旅游,这是农村改善面貌和农民增加就业增收的好渠道,应着力规划引导乡村旅游发展,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和均衡发展,为乡镇培育财源。

参考文献:

1.庄丽杰.论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几个难点问题[J].农业经济,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