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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疗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难点及对策
1疗养院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具体方面
1.1疗养院计算机管理人员
解决疗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首先要从最基本的开始,虽然计算机网络发展特别迅猛,但是网络用户普遍没有什么安全意识,很多网络管理人员过多或少的,也存在一些安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从疗养院的角度上看,计算机管理人员在管理计算机的时候,有时会出现反应不够迅速,造成数据信息采集出现损毁或者安全威胁。计算机管理人员查阅人员档案的时候,有的还会使用初始的简单密码,无疑是一种安全隐患,而且计算机管理人员,并没有系统的学习过专业知识,因此遇到病毒攻击的时候,没办法有效且迅速的处理,在最短的时间里度过危险。疗养院中人员信息的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1.2计算机软硬件
一般情况下,疗养院对于网络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都不是很充足,使得养老院一些计算机到了寿命,出现安全问题的时候,也未能及时更新换代,对于网络安全的建设很难有更大的提升,计算机软件不能及时更新,系统出现漏洞,不能做到无死角的防护。
1.3管理人员的安全观念
大部分管理层的领导,对网络安全的问题并没有重视起来,没有树立起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念,使得一些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方面产生了懈怠。不能有效地推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策略,从而导致网络安全管理建设的缓慢,未能取得效果。
1.4网络安全投入不足
首先,资金投入不足。当前疗养院在网络建设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致使该方面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足,致使其整体建设不到位。其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部分管理者片面的认为:无需在网络安全方面投入过多的资金,只要网络建成后能够处于稳定的运行状态即可。由于疗养院管理者错误的意识,以及资金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安全领域的投入无法满足网络安全工作的需要,这就间接地降低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
2疗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措施
2.1疗养院计算机的管理维护
疗养院应该及时更新计算机的硬件设施,对于超过年限的计算机硬件设施集中保存、脱密、销毁,确保不会因为硬件问题出现泄密的风险,对每一台计算机都施行登记政策,包括计算机的使用日志,每个使用计算机的管理人员必须登记,才可以对系统进行操作。对硬盘、处理器、网卡的重要部位进行标记,打出计算机硬件设施记录表,每次更新设备的时候要及时填表,确保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
2.2疗养院计算机管理人员
疗养院计算机管理人员,大多对计算机技术并不是很熟练,对于计算机系统出现的故障或者病毒不能有效的处理。疗养院应该注意这一方面,提高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对信息及时备份,防止信息的丢失。定期维护计算机系统,查杀病毒、添加防火墙、安装补丁,可以很好的起到预防的作用。疗养院的人员信息,有很多都是保密的,如果这些泄露,很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在登录人员信息档案的时候,建议计算机管理人员修改初始密码,选用英文和数字组合的密码,防止被黑客轻易的攻击,造成信息泄露,威胁网络安全。
3建立完整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安全流程
疗养院应该选用优秀的计算机管理人才,根据疗养院的具体情况,建立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流程,定期检查,与此同时,应该及时与当地的安全部门、派出所等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联系,或在其帮助下,建立疗养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流程,在网络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及时取得援助[1]。
4提高对疗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视
不仅仅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领导更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一些人认为,“疗养院没什么秘密,不需要搞什么保密措施”这种错误的观点应该就此废除,应该积极提高领导对网络安全的重视,这样才能加大疗养院对于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才能更好的建设网络安全系统,对计算机网络实行更新和升级。强化疗养院所有部门的安全意识,真正达到对网络安全管理重视起来的地步,并开展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对所有管理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尤其是信息保密方面,更新管理人员的安全观念,达到保密的效果。
5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安全管理工作能否顺利的开展,同时也是执行安全管理的保障。因此,疗养院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要想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职责,就需要结合网络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其网络安全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同时要将计算机管理方面的工作纳入到管理制度中,进而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此外,在管理制度完善的基础上,疗养院还需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制度,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定期对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实时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将制度落实到实处,确保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到位[2]。
6结语
基于疗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来讲,直接关系到疗养院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而计算机安全问题能否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疗养院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基于此情况下,作为疗养院管理阶层,在实际的工作中要给与网络安全足够的重视,逐渐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力度,同时要完善其相关管理制度,使其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此外,根据当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需要,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整体意识,树立其科学的管理理念,进而全面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性。
参考文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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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消防工作的预案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活动及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候车厅;(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州、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辖区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产业、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是: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和“九小”场所(小旅馆、小餐厅、小商场、小网吧、小学校、小诊所、小歌舞娱乐、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事务。各乡(镇)、各部门也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治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地、本部门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信息表》,并抄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重点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错时抽查,牵头组织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进行核查,运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录入火灾隐患数据;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安监、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广电、卫生、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上报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3211733),并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排查治理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在动员部署的同时,要及时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要逐一进行排查。要突出以节日为重点,强化防火措施,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在此期间,特别要做好州、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治工作。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县消防大队。届时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面查改
排查是治理的基础,整改是治理的关键。在每一个排查治理时段,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各单位、各社区、各村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同时要将隐患情况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做好抽查、复查工作,确保社会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全面开展,不留死角。公安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推动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衡发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各单位上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实行动态追踪。
(三)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森林防火、奥运会等消防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要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控结合起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依法审批,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三是要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督促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安全;安全管理
一、“图书馆+”的内涵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以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图书馆+”便是基于图书馆的基本定义根据当前教育、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趋势需要,对图书馆在传统业务的组织、环境和服务形式等方面的业务进行拓展。这样的服务拓展可以打破传统服务价值的局限,是一种由多种价值融合而成的价值体系。“共享”便是服务的升华,图书馆的“共享”一方面是指借阅空间的共享;另一方面是指数字资源和活动资源的共享。图书馆需要兼顾并用好相关关系,核心价值,跳帧思维,关注新的重点服务创新领域,不断创新与深化图书馆服务的内容。
二、“图书馆+”环境下图书馆服务模式的新常态
在全新的信息影响环境下,图书馆必须尽快摆脱用户咨询等服务的角色定位,逐渐转为向用户提供信息、知识创造等服务。(一)服务平台多样化。实现图书馆和其他组织的协同合作是图书馆创新服务模式的基本前提。人才、资金、管理是图书馆服务核心的因素,所以加强和社会组织间的合作成为创新服务模式的第一步。图书馆需要改变原有总分馆纵向结构的单一分布,联合社会其他领域机构横向发展,开设“图书馆+组织”新型分馆。1.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场所建立流通服务点类型的分馆。2.建立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单位联合加盟的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等共享的图书馆联盟,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3.创新“图书馆+24小时”的服务,由个别单位提供空间、人员,图书馆提供设备、技术等,突破图书馆现有开放时间限制,方便读者用户随时借阅和归还书籍。空间拓展的服务有助于促进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换,满足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知识的利用与再创造,进而提升读者用户的信息素养。(二)服务方式个性化。基于“图书馆+”创新服务模式的个性定制化服务是根据用户需求,利用信息技术,对外部知识搜集、整理,对内部隐藏的知识进行深入的挖掘和捕捉,这样不仅能尽最大程度满足不同的读者需求,同时也能促进馆员素质和绩效的提升,更能发挥图书馆在满足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活诉求与权利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图书馆学家杜定友明确提出图书馆有积极保存、科学处理和活用益人等功能。深化图书馆人文服务的核心价值,一方面是“以人为本”,图书馆“以人为本”的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对象认知和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是重视并传承文化,人文更多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根据读者不同的需求将人文生活中的善、爱、美通过不同的创作媒介贯穿于阅读的各个环节中,实现读者的自我实现和自我感知。每个读者有其书,根据图书馆辐射范围内的读者群的阅读需求变化改变,包括纸质图书和数字资源采购在内的资源配置,让每个读者都能找到自己需要的专业以及非专业的书籍。“图书馆+”环境下的分馆都具有自己的特色。社区图书室的书目在内容上适合社区群众的阅读愿望;机关分馆的书籍满足工作人员对学习专业知识的迫切需要;与书店协同合作的分馆在体验的形式上使读者感受到高质的美感,内部的装饰风格、色彩搭配、空间排架布局、主题配置相互融合让读者在感受到书香之美、阅读之美的同时引导人们挖掘生活中的审美价值,增加人的幸福感。
三、“图书馆+”创新服务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网络通信技术的开发使得沟通交流即时化。借助社交网络平台的即时沟通工具,图书馆和用户形成彼此依存的紧密交流关系,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图书馆的动态信息并参与交流互动;图书馆也可以和用户及时交流,充分了解用户的信息需求,为用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信息服务,帮助用户有效及时地解决各种问题。同时,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更好更多地了解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动态;图书馆读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对动态信息进行评论、转发和分享,为用户互动交流提供便利。在此环境下,信息安全平台的建设对“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网络环境下,人们需要保护信息,使其在存储、处理或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访问或删改,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网络安全必须有足够强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网络信息的完整和可用。(一)“图书馆+”跨域结合的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因此出现了“网络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之类的区分,也出现了“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描述方式。信息安全是指保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信息安全取决于两大要素:技术和管理。“图书馆+”的创新服务环境下引入和建设的主体单位数量不等,所提供的服务种类也不同。对于机关、学校企业共建的图书室,和社区、行政村合作开放的社区阅览室、农家书屋,还有跟街道协同合作的“24小时”自助服务都是在依附于图书馆之外的单位所提供的资源基础上建设的,这样组织的方式导致组织成员的数字化水平不一,管理方式不一。因此,“图书馆+”的信息安全涉及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各类硬件设施,以及人员等不同层面。图书馆在提供的数据资源远程访问服务和自动化服务系统都涉及到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使用。(二)新环境下主题安全意识不足问题。“图书馆+”首先是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然而各个主体并没有相当的信息安全意识。首先是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图书馆的管理者、信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员。其次是广大的读者用户。绝大多数人认为只要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就足够了,而且很多的初始密码未经更改,这就为人为破坏提供了便利。如果这样的观念不能转变,不能正确对待读者信息和数据库的安全,那么任何具体的改进工作都不能得到真正的支持。(三)技术飞速发展阶段的自身缺陷问题。技术本身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设备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加快了软硬件的更新速度,这大大缩减了设备正常服务的时限,尤其是一些核心设备,例如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不能承受数据时代带来的更大负荷,不能在新的网络环境下负起安全卫士的职责。在“图书馆+”的服务模式下服务端口的大量增加促使这样的漏洞带来的风险成倍增加。互联、互通、共享是“图书馆+”服务的目标,其中还运用到各种网络协议、虚拟局域网技术,这些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系数也相应提高。(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问题。在人员和资源配置上没有建立科学、系统、高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1.技术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各个端口的授权程度不一,这就造成了管理上的不便,这种权限包括读、写、执行等从属权,而授权通常是通过访问控制来实现的。在管理中心防火墙方面,应该及时统一保存和修改其用户和密码,删除或者屏蔽不需要的功能,避免安全产品本身留有安全漏洞。2.没有统一病毒防治程序和入侵检测系统。3.未能根据实践中的信息安全方针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体系,主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协同建设不够,因为在政策上和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范。
四、“图书馆+”信息安全平台的建设
首先,在技术方面需要完善安全的技术。安全技术是信息安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保障都要依靠技术的手段来实现。没有技术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概念不能付诸实践行动,只有在信息安全的环境下才能完整“图书馆+”服务模式创新的价值。其次,在管理方面需要健全有关信息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人人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从图书馆管理的角度看,信息安全防范是以能够认识或意识到信息处于不安全的现状为前提,然后考虑深究如何发现潜在的危险,分门别类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规范,由各方面具体的工作人员来逐步落实,做到信息安全管理日常化。(一)强化技术手段应对安全风险。1.防范型技术应对。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对数据的保存采用新的存储设备和磁盘阵列技术,数据备份能实时对局域网的数据及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备份,备份策略采用完全备份与增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软件(主要指图书馆操作系统以及网页平台)应做好更新和维护的工作。对每一台连接到图书馆中心服务器的客户机部署防病毒和防入侵软件。利用抗病毒技术可以及时发现内外网的入侵和破坏,阻止网络病毒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杀毒和隔离的手段进行相应控制,让图书馆数据网络系统免受其危害。2.应用型技术部署。针对“图书馆+”环境下的特殊部门(如机关、企业、学校等)要建设涉密系统。采用身份认证系统,建立相应的身份认证的平台,加强用户身份认证,防止对网络资源的非授权访问以及越权操作,加强口令的管理。对各个组织、行业的使用权限作系统科学的规划和分配,例如对需要进行图书编目加工的用户打开采编模块的权限,对有读者信息注册修改需求的用户开放读者管理的权限。授权的原则需要因时制宜、因需而定,不能萧规曹随,灵活采取必要的手段和紧急应对措施。为确保信息在各服务点和图书馆之间交换过程中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采用先进的对称密码算法、公钥密码算法、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摘要技术和密钥分发等加解密技术。例如在RFID系统中,利用密钥无线生成的方法(WirelessKeyGeneration,WiKey)可以实现在RFID标签上生成密钥。WiKey的基本思想是利用RFID系统中读写器向标签传输信息的信道(前向信道)与标签向读写器分别生成密钥碎片,然后标签再混合这两部分的密钥碎片从而生成共享密钥。从而使标签和读写器之间利用共享密钥进行认证和识别的操作更加安全可靠,防止隐私信息被获取甚至被修改。让不同年龄段的读者在不同的地方都可以安全地完成借还书和信息检索的操作。(二)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不单是技术过程,更是管理过程。信息安全管理是组织中用于指导和管理各种控制信息安全风险的一组相互协调的活动,是通过维护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来管理保护组织所有资产的一项体制。其目的是尽量做到在有限的成本下保证信息的安全,其内容包括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制定规范与方式选择的操作流程和对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多口径多标准的“图书馆+”平台更需要统一标准和系统化的管理方式。建立高效可行的管理体系,涉及人员的分配安排、资源的管理还有人员的组织培训。对系统漏洞引起的管理不善并发导致的损失由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问题做系统分析评估报告。建立预警防控体系。预警防控体系中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整个局内网体系的安全防御策略及时地进行检测、修复和升级,严格履行国家标准的信息安全管理与监控机制,能实行虚拟局域网内统一安全配置,调控多层面分布式的安全问题,提高整个网络的的安全预警能力,加强对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实现“图书馆+”创新服务模式下信息安全化的可控性。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也极其重要。如果他们有着很高的职业道德,他们就可以在文化服务的领域作出积极的贡献。所以,图书馆应该为每个客户端口的工作人员组织定期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包括:1.工作技能的培训;2.信息安全意识的提高;3.如何向用户宣传并培养信息安全意识。(三)完善信息安全沟通渠道和服务反馈体系。与用户加强沟通,有利于促进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学术化、专业化的演变,有利于多角度、多方位地为用户提供时效性强、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措施。“图书馆+”的信息安全反馈体系有利于提升整个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对于阅读推广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反馈体系包括内部和外部的评价:一是基于读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评价指标,比如实际操作中的可靠性,对读者本身的使用是否方便,是否有创意。二是从内部角度,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缘由联系经费预算、人力综合评价信息安全平台是否达到了预期设想的效果。将两种评价的标准对接融合,构成简单的反馈指标体系。
五、小结
一、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所在地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设、财政、人事、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民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落实消防发展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社会有效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基础。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的规划及建设,要与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统一规划,逐步完善。要认真落实我市《2001—2010年消防发展规划》,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排查、归类、登记造册,按轻重缓急原则,由公安消防部门限期责成设施产权所属机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市、区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资金解决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建设。城中村的消防设施问题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市政道路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由市规划部门牵头落实,特区内市政消防设施更新、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可委托市供水企业完成,纳入物业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的消防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管理。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时,一定要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队(站),并坚持一步到位,不欠“新账”。凡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对拟建的工业区、开发区、住宅区及其他新建工程,应采用独立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对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总体建设规划和方案,并跟踪负责落实建设工作。
三、加大消防装备投入,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地铁工程的建成营运,大型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增多,油、气、地铁、高层建筑等特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日趋繁重,市有关部门要尽快购置各类特种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及个人防护器材。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详细的消防队(站)基础设施及消防训练基地的建设规划,制定灭火救援装备、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要尽快改变我市消防车辆陈旧落后的局面,使用10年以上的消防车辆要在2年内逐步更新。2年内要配齐配全消防员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要加强消防装备科技建设,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加多功能抢险救援车、举高消防车、防化洗消车、高喷车等特种车辆。2007年底前要完成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引进适应特殊灾害事故处置现场必需的先进通讯器材。要努力促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消防科技投入,大力推广和加强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自动消防报警系统,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和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切实加强各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展多种体制的消防队伍,加强我市消防力量建设
公安消防队伍是国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力量建设。发展改革、人事(编办)、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题研究并制定加快公安消防力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各类特殊灾害事故,要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建设。市政府要专项解决消防特勤训练基地、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器材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特勤队伍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积极发展多种体制的消防队伍,基层消防队伍可以适当聘用一定数量的雇员制的消防员,努力建立一个以公安职业、现役消防为主体,以雇员制消防员为补充的新型消防队伍体系。随着我市沿海港口经济的发展,海上灭火救援任务日益繁重,要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增加海上消防警力,建造大型海上消防船,增购海上消防装备。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区政府和公安、规划等部门要采取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小型消防设施等针对性措施,增强社区消防力量,切实消除“城中村”和旧城区消防安全隐患;城市社区、社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五、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坚决依法整治严重威胁我市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危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违法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规划、国土房产、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对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消防安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消防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拟开办的学校、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予批准。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产品,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质监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许可证资格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各级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要追究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与培训,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
政府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专题报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依法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