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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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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办法

第1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粮油储藏标准体系,标准体系构建

 

一、我国粮油储藏标准化的现状

(一)我国粮油储藏标准化的发展概况

我国粮食储藏标准化工作早在50年代初就开始进行了,当时国家投资兴建了一批苏式平房粮仓,粮食储藏进入了初级的标准化。,粮油储藏标准体系。。从1955年开始,原粮食部开展了“无虫、无霉、无鼠雀和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制定了安全储粮技术的“四无粮仓”的标准,并进行了二次修订,以保证粮食的安全储藏保管;之后还了《国家粮油仓库机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粮油仓储方面的管理办法,也随之在全国各地兴建了大批的“四无粮仓”,减少了粮食储藏的损失。

80年代以来,粮油储藏标准化开始向现代化、科学化迈进,大批国家级粮食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原粮食部、商业部的组织带领下,根据当时现有的粮油储藏设施和粮油储藏技术发展方向,完善、修订了原有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粮油仓储技术和管理办法。先后有《储粮虫霉鼠雀防治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的若干规定》、《“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粮油仓库竹理办法》、《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竹理办法》等多个粮食储藏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这些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实施,使粮油安全储藏得到了保证。1998年之后,国家投资建设了储藏量达1000亿斤的国家储备粮库,采用了低温储粮、机械通风、环流煎蒸、粮情测控等四项新技术,配套了相应的储粮设备,国家粮食局还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反复研究、试验、使用验证,将几项成熟的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完善修订成粮食行业标准,如《磷化氢环流煎蒸技术规程》、《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粮情测控系统》、《谷物冷却机低温储粮技术规程》等;同时还有一些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已实施的有关粮食储藏技术规程等也在逐步从试行、修改、完善,向行业标准转化,包括有《粮油储存判定规则》、《高大平房仓储粮技术规程》、《浅圆仓储粮技术规程》等。这些标准的推广和实施,对保证储备粮油的质量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我国粮油储藏标准化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对粮油需求量极大,每年生产的粮油除在当年消费外的粮油储备量较少,所以,与粮食产量相对于消费量而言比较充裕的农业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粮油产后储藏量明显不足。我国的粮食储藏方面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比如,我国现有的粮油储藏标准不够系统,缺少技术标准,标准之间无衔接、不配套,不能满足粮油储藏工作的需求。而且大多标准(规范)都是在1986~1990年间制订和修订的,粮油储藏标准标龄长,如1987年实施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己经超过了20年,其中的好多技术内容己经落后,已不适宜先进储粮技术的应用,已失去了对目前粮食行业仓储的指导作用。

目前我国缺乏在粮食干燥技术、储藏微生物与真菌毒素防控技术规程、粮油储藏计算机信息应用等方面的标准,不能满足粮油储藏工作对标准化的需求。,粮油储藏标准体系。。急需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粮油储藏标准。

(三)国内外粮油储藏标准的发展方向

国内外粮油储藏标准今后发展的重点将主要在以科学技术发展为前提的科学化、现代化方面,一些高技术检测仪器和方法正在进入应用研究阶段,如利用生物酶的检测技术、质普联用检测真菌毒素方法将进入标准化的推广实施。我国国内不同的储粮区域的粮油储藏技术,也将随着粮油储藏科学技术研究的进步发展,走进标准化时代。

二、构建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意义和目标

(一)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1、粮油储藏标准体系定义

为确保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进行粮油储藏业务,实现粮油储藏标注化,根据国家标准(GB/ T 3935. 1- 1996) 制定的,由粮油储藏专业范围内各项标准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系列即为“粮油储藏标准体系”。它是粮油储藏标准的制订、修订、立项及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2、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

完整的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由体系框架、粮油储藏体系表及编制说明组成,包含粮油储藏管理、储藏技术、储藏质量与检测、储藏设施设备及储藏信息等方面,制定有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分由各个层次,以不同功能的标准结合构成。

(二)构建粮油储藏标注体系的意义和目标

1、实现粮油储藏标注化的意义

粮油储藏标准化是提升粮油仓储质量,减少粮油产后损失,保障粮油仓储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粮油市场竞争力,增加国际贸易往来及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的重要条件,也是行之有效的粮油保护手段。

2、构建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意义和目标

我国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构建目标是通过对粮油储藏领域的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明确今后粮油储藏标准研究制定的工作重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与国际接轨的,层次、结构合理协调的粮油储藏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制定能够适应和满足我国粮油的加工及深加工、粮油的市场流通和贸易以及粮油市场监督需要的粮油储藏标准,编制能作为行业依据的粮油储藏标准体系表,解决制约我国粮油储藏发展的技术性问题,提高我国粮油加工和储藏质量、粮油储藏技术水平和粮油储藏管理水平,促使我国粮油储藏业务向标准化迈进,促进我国粮油产业升级和整体发展,增加经济效益,增强我国粮油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我国开拓国际粮油市场,扩大国际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份额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政府加强对粮油市场宏观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我国粮油储藏标准体系构建

(一)我国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结构设计

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结构是根据国家标准《标准体系编制原则和要求》( GB/ T 13016- 91),参考国外粮油储藏标准及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粮油储藏领域对粮油储藏标准的实际需来设计的。

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结构的具体设计方案是:

将粮油储藏标准体系设计成平面结构,其体系框架结构用框架图形式表示,分二个层次,五个门类。

1、二个层次:从标准化对象的覆盖面考虑,将标准体系框架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二个层次。另外还制定了基础标准,主要是编码设计。

2、五个门类:从粮油储藏领域的业务范围考虑,将粮油储藏标准体系分为粮油储藏管理、粮油储藏技术、粮油储藏质量与检测方法、粮油储藏设施与设备、粮油储藏信息等五个门类。

(二)我国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编制

1、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编制原则

我国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编制应当把握的是协调性,系统性、适用性和有计划性。

1)结构协调,分类科学。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要分类合理,层次清晰,并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标准体系内所含各项的标准之间要协调统一。

2)全面具体,系统配套。粮油储藏标准体系内所含各项的标准要系统配套,并涵盖粮油储藏管理、储藏技术、储藏质量、检测技术、储藏机械和设施、储藏信息技术等主要项的粮油储藏领域需要的标准。

3)立项正确,科学适用。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标准要能充分体现我国当今粮油储藏领域的专业、科学的技术水平,展现最新科研成果,要有成熟的技术、较强的可操作性及管理的有效性,要能适应和满足粮油储藏的实际需要。

4)规划统筹,重点突出。要以粮油储藏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同时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标准。

2、粮油储藏标准体系表编制的内容

通过对近5年粮食储藏专业领域配置标准的罗列、汇集、研究,包括对己经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粮食科研院所、高校和单位正在研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初步研究拟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进一步研究探讨,将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编制成表格形式,列为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分项有标准名称以及对应有体系编号、标准编号,并加入了粮油仓储标准体系中标准制定的适宜级别,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等项内容。

1)粮油仓储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内容

主要是编码设计,包含有粮油仓储名词术语、粮油仓储图形符号、代号、粮油仓储信息等分类与编码(参见表一)

2)粮油仓储标准体系中的通用标准内容

主要是体系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通用标准,包含有粮油仓储管理、粮油仓储技术、仓储粮油质量和检测、粮油仓储设施设备及粮油仓储信息等的通用标准。,粮油储藏标准体系。。

3)粮油仓储标准体系中的专用标准内容

主要是体系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专用标准,包含有粮油仓储管理、粮油仓储技术、仓储粮油质量和检测、粮油仓储设施设备、粮油仓储信息等的专用标准。

3、粮油储藏编制说明

作为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一部分的粮油储藏编制说明,主要阐述的是标准体系中每一个标准的研究内容,并对建立粮油储藏标准体系的目的、体系的结构组成、要求编制的依据及收录的范围等进行简单的说明。

(四)我国粮油储藏标准体系构建的实施设想

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各粮食储藏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行业需求和国际发展水平研究制定粮油储藏标准;组织相关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粮食储藏标准体系数据库,做好动态维护,为进一步完善粮油储藏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方便有关部门对粮油储藏标准的管理;建立粮油储藏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促进粮油储藏标准的贯彻执行,稳步推进粮油储藏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加速粮油储藏标准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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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志永;罗福桓;宋广清;刘阳;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学习贯彻之思考[J].粮油仓储科技通讯.2009(2)

[3]聂振邦.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J].财经界2009(4)

[4]桑永传高春香.强抓“五化”管理确保粮食安全[J].粮食决策咨询.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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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玥.我国粮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需完善[J].中国食品工业.2006(7)

[8]蓝盛斌张华昌陶诚杨大成.论新形势下建立粮食仓储标准体系的重要性[J].粮油仓储科技通讯.2004(6)

[9]努力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J].粮食决策咨询.2008(1)

第2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3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20xx年保税仓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xx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xx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鹆硇兄贫ā?span class=br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4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标与检验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储存与轮换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进行检验,承储企业不得违反粮食储备规范,任意存放市级储备粮。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为3年一个周期,一般情况下1年轮换30%左右,成品粮每年轮换4次以上。年度轮换计划和成品粮适时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申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相关银行部门备案。轮换发生的差价损益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条承储企业按计划实行存储粮轮换时,必须及时将轮出和轮入粮食的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出入库时间报市粮食、财政主管及相关银行部门备案。原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动用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对市级储备粮采用不同的应急动用方法。当用于救灾时,实行政府采购;当因市场粮价异常波动或突发粮食事件等情况时,储备粮按政府指定价销售,其政府指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贴。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

第六章费用补贴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市市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市财政审核拨付补贴费用的依据。保管、监管费用及行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费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和相关银行。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主管部门、相关银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承储企业仓储、统计、会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市粮食主管部门。

第5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水电厂因其具有的特殊性,如部分设备由于设计制造复杂、生产周期长、在途运输、试验检验等因素影响,采购周期长,使得仓储物资种类多,数量大。一些水电厂物资仓储工作更多的是沿用旧的习俗和传统的管理方法,存在仓储管理方法落后,手段传统,信息化不足,工作量大,效率低,出错率高,服务不完善,难以实现信息共享等问题。

2水电厂物资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依据

官地水电厂目前正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物资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物资仓储工作标准、流程,开展安全学习、培训和强化仓储作业人员作业标准化、规范化等,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仓储安全管理体系,旨在促进仓储安全水平的提高。

2.1仓储安全管理法律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2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基于遵从法规、风险预控、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理念,严格按照“PDCA”原则加以开展和实施,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改进,具体可包括以下几方面:制定仓储管理安全策略,确定安全管理体系范围,明确管理职责和推进计划,对仓储管理中危险有害因素加以辨识和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并持续加以改进和提升仓储安全管理水平。

3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开展

3.1加大力度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的要求,官地电厂近年来已经针对仓库建筑物及现有的仓储物资、设备以及仓储作业展开了一系列的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了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更加全面的为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2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

在官地电厂开展NOSA五星体系建设活动前,官地电厂机电仓库作为试点就已经引入了该项活动,并按照NOSA五星体系建设的要求,开展了许多前期试点工作。物资仓储安全管理体系得以建立主要的原因是充分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NOSA五星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活动开展的经验,同时将其融入物资仓储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使得仓储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NOSA化,使之成为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中。

3.3仓储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重点

第一,仓储设备管理。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保养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账。针对老、旧设备可以酌情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或者更新;第二,物资仓储作业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结合现场实际,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物资仓储管理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并将其固化,以控制业务操作中人的随意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有效保证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督促、检查物资仓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执行;第三;加强对人员作业安全的保护。在仓储作业过程中,企业单位要为作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劳动防护性用品和安全设施,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息时间,不使用带病和有缺陷的设备与机械,不违章操作;第四,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上岗培训。转岗或者新人应对其进行仓储安全教育,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获得特种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针对一些水电厂物资仓储人员配置少的情况,还可以充分依托社会资源,请外协单位有资质的人员协助开展特种作业,杜绝违章操作;第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仓储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逐渐被引入到物资仓储管理工作中,例如Maximo物资管理系统的引入、条形码和PDA应用的结合,不仅使终端设备能够在全库区使用,使仓储物资信息化从办公室向仓库作业区域延伸,促进了物资仓储管理现代化的实现,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仓储物资数据的准确性,实现了信息共享;第六,提高仓储物资的安全性。如在仓库周界设置电子围栏和监控摄像,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能极大的提高仓储物资的安全性。在仓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突破原有工作经验与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仓储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结语

第6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总行《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油及贷款管理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客一〔2010〕19号)文件精神,我组对灵丘县市县级储备玉米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组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粮食局《关于新增市级储备粮指标分配的通知》(同粮联字〔XX〕68号)及市农发行《关于对大同市粮油储运公司等二十一家企业申请市级储备粮贷款的批复》(同农发银复〔XX〕3号)文件精神,于XX年12月14日向灵丘县粮油转运站发放市级储备贷款30万元,贷款方式信用,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5.58%。该站于XX年1月收购玉米25万公斤,价款30万元。由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轮换及出库销售通知,该笔贷款于XX年12月13日展期至XX年年12月13日,展期利率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12%。XX年年12月13日展期至2010年12月12日,展期后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7.29%。

二、地方储备粮油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XX年,市政府首次拟建储备规模计划及相应地方储备粮配套指标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县级储备没有配套。市级储备粮按市政府计划执行,储备品种玉米,储备数量25万公斤。由于没有上级粮食主管部门轮换及出库通知,目前储备库存未动。

三、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情况

灵丘县由县粮食局粮油转运站承担储备任务,该站仓库容量、仓储条件、仓储设备、检测仪器、保管人员均符合规定标准与技术规范,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对储备玉米实行集中承储、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无违法经营、出库、空库现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市政府对储备贷款进行利息费用补贴,补贴方式为每年末一次性补贴3万元。

四、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情况及评价

储备粮贷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应坚持“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的原则。在粮食库存监管中,我组信贷员每月到企业进行库存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未发现坏粮和挤占挪用现象。该笔贷款从贷前调查到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均符合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贷款发放符合农发行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现违反我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事项。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一,市政府应督促县政府执行储备计划,保证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7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核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证工作应当于2008年1月1日前完成。

二、换证期间,原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新颁发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2008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区内企业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规定做好相应外汇账户管理等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和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尽快完成相关操作培训。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第一章外汇登记

第一条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区内企业送交的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区内企业核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自行印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第二条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时,除《登记证》外,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第三条区内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股权转让、增资、合并及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注册地外汇局备案,并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条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交回《登记证》。

第五条区内企业遗失《登记证》,应当自知道遗失之日起5日内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并在登报声明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注册地外汇局凭遗失声明给予补发。

第六条区内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除按本操作规程提供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出示《登记证》。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经过核证的《登记证》有效,期限一年。其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同时遵守境内区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联合年检等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第七条区内企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持《登记证》,按照境内区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开立、变更、关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持《登记证》,按照境内区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并按照相应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外汇收支。

第九条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收汇、付汇、结汇、购汇均应通过外汇账户进行。

第十条银行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银行应当区分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外汇账户,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并遵守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第十一条银行和企业不得出租或者租用、出借或者借用以及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代其他机构和个人收付、保存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相关管理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从境外报关或者备案进口的,应当凭《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其他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如区内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进口协议。如区内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买卖合同或者仓储协议以及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区内企业的证明。

(二)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来源于区内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他海关监管凭证、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者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等办理。

(三)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海关对该货物在境内区外的监管凭证以及境内区外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四)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时,应凭《登记证》、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并直接向境内区外支付,应当凭《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除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相应的收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

(三)向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的,区内企业应凭《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他海关监管凭证、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第十五条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三)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十六条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在付汇后90天内按下列规定向付汇银行提供,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的,付汇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该注册地外汇局。

(一)区内企业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对境外支付货款的,根据结算方式要求,提供对应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购汇项下)、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二)区内企业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的,根据结算方式要求,提供对应的区内企业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前款所称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因区外企业核销需要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以自有外汇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办理异地付汇业务,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异地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第四章核销管理

第二十条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支付或者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支付的,或者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外支付但按规定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付汇银行应按规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并在纸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进行签注,留存相关凭证备查。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则暂不须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但须在纸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进行签注,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二十二条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

区内货物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向该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时,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应当在付汇凭证上注明“保税监管区域外转汇”,并将付汇信息传送给外汇局;该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款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收汇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该收汇银行在向境内区外货权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编写22位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保税监管区域外转汇”字样。

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异地付汇的,按照境内区外异地付汇的相关规定,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凭证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银行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同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签注,并加盖印章。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统计本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结汇、购汇情况(格式见附表),报注册地外汇局。

银行在为区内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留存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5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提供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区内企业名单,向辖内银行进行。银行自外汇局之日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区内企业办理非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的外汇业务。有特殊情况的,由外汇局逐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区内机构违反本操作规程,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8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各区县粮食局,各分局、企事业单位:

我市主汛期(6~9月)将至。据省市防汛会议精神和市气象、水文、地质部门防汛形势预测分析,今年我市降雨偏多,主汛期多雨,入秋后大部分地区降水偏多,渭河年最大流量比上年增大,区域性洪涝灾害发生几率较大,防汛形势更为复杂,更为严峻。为认真贯彻全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市2010年防汛工作安排意见》(市汛旱发〔2010〕4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下达2010年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的通知》(市汛旱发〔2010〕6号),切实做好我市粮食系统2010年安全防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依法防汛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刚刚结束的201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表明,我市部分企业的一些仓房年久失修,漏雨、渗水等情况时有发生,急需修缮。近年来,我市突发强降水等极端天气呈现偏多、偏重趋势,汛期稍有防范不力,容易引发内涝、坍塌、滑坡、粮食雨浸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作为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粮食储存供给和确保各级粮食库存安全的重要部门,全市系统一定要认识到做好安全防汛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确保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安全防汛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要认真贯彻执行《防洪法》、《防汛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防汛工作方针,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防汛领导指挥机构和应急抢险队伍。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和粮食职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尊重汛雨自然规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放松心理,真正做到思想上一丝不苟,责任上一环不漏,措施上一抓到底,指挥上一招不失。市粮食局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粮食系统安全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附件一)。

二、明确防汛重点和目标,落实安全防汛责任,完善防汛抢险救灾预案

全市粮食系统安全防汛,要突出以下三项重点:一是防汛抢险救灾粮食的储存供给,这是我们在全市安全防汛工作中肩负的责任;二是以市级储备粮为重点的储备粮安全度汛,这是我们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三是重大汛雨、洪涝、地质灾害引起的险情危情应急抢险,这是贯彻防汛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区县粮食局、粮食分局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辖区防汛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整个汛期,全市粮食系统要确保做到:在发生设防标准以内洪水汛雨时,储备粮油不水浸霉坏和危重险情不死人;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汛雨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抢险,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汛责任制。一是层层落实以行政首长(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各区县粮食局、分局局长、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对辖区防汛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对防汛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区县的粮食安全防汛工作,接受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直接领导,其中市级储备粮安全度汛和应急供应工作同时接受市粮食局的统一调度指挥。各分局的粮食安全防汛工作,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由各粮食分局和局直各单位具体负责,同时接受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指导。二是明确各部门具体岗位的安全防汛工作责任。根据辖区防汛任务,把防汛安全涉及的各项具体事务,落实到不同的部门、责任单位和岗位人员。全市确定西粮公司、群众面粉厂、市油脂公司油脂仓库3户企业,具体承担防汛抢险救灾粮油现货定点储备任务(附件二)。三是实行安全防汛责任包干。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要物资实行不同要求的包片包干,特别要依照《**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切实落实市级储备粮安全防汛责任。四是严格防汛责任追究。对各级防汛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储备粮度汛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修编防汛抢险预案和粮食救助应急预案。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去年防汛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预案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等,认真修编今年的防汛抢险预案和粮食应急救助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各储备粮承储企业防汛抢险预案要同时明确储备粮应急救灾供应内容。有储备粮外租仓储存的要制定外租点储备粮安全防汛预案。

三、以贯彻《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和汛前安全检查,严格执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

要认真贯彻《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把安全防汛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内容,重点抓好各级储备粮安全度汛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雨前、雨中、雨后查粮制度。要备足备齐沙石、沙袋、蓬布(塑料布)、抽水泵、应急灯、发电机等防汛物资,做到放置到位,落实保管人员。近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一次汛期易由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检查。针对我市粮食行业和储备粮企业的实际,组织各单位重点对重点施工建筑项目、危漏仓房、排水管道、输电线路和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排查,严防汛期内涝滑坡、仓房坍塌、人员触电、雷击事故的发生。对汛期可能出现的雷电、大风及高温等灾害性天气,要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对汛期实施排涝、登高苫盖、除险加固等生产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措施防范;对汛期因储粮害虫熏蒸防治使用化学药剂,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6月上旬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汛前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对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发现的漏雨渗水、年久失修仓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区分情况制定不同的排险加固、防倒塌、防漏雨措施。二是对辖区(本单位)防汛预案的修编、防汛责任人员的落实、防汛物资准备到位以及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准备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三是对防汛值班安排进行一次抽查,着重检查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情况。市粮食局防汛办组织人员汛期将对各单位和市级储备粮安全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单位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汛前安全检查情况及2010年度防汛工作安排和防汛联络表(6月4日前,附件三)请及时报告市粮食局防汛办公室。

第9篇:仓储管理办法范文

2020年,业务贸易部在集团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经过部里同志们履职尽责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集团的工作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 管理方面

指导各所属企业有效开展粮食购销及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截止12月,集团上半年累计收购粮食吨,销售粮食 吨,累计营收亿元,积极推进完成省国资委的粮食经营考核指标。

1.开展业务合规审查和资金审批。接收集团所属的资金申请材料,核对资金用途,按照集团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有效管控资金风险。根据《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所属企业上报的业务合同,与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配合开展合规审查,并按照集团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全年,审批、备案合同共725份,办理资金审批业务笔,累计用款金额约 亿元。

2.逐步完善集团业务模式。为拓展商品粮经营业务,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原有《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粮食以销定购合作模式,明确业务操作要求,拟定以销定购合同样本,逐步推进业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所属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提供根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4.定期召开业务会议。全年共组织召开生产经营工作会议3次,听取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合部门职能分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工作建议。适时召开部门业务讨论会,结合企业情况分析市场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查摆问题,为每季度经营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所属企业业务申请情况,组织召开总经理业务办公会,分析业务经营中存在问题,探讨解决措施,管控经营风险。

5.《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为拓展省储粮轮换和商品粮经营业务,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原有《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量化有关业务指标,细化审批流程,增加供应链金融管理规定和对合作经营及在外租库的具体要求和限制。务求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创造经济效益提供根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二) 经营方面

试行小麦购销业务。按照集团党委部署要求,成立贸易分公司,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先后到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开展业务调研,考察当地小麦、玉米生产销售情况。积极推动集团所属企业与外省企业对接,开展小麦以销定购业务,推进经营品种多元化,推动集团总部从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昌图库、锦阳库已与山东、河北粮食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已开展小麦收购,截止目前共收购小麦34628吨。

(三)仓储管理工作

开展粮食异地储存隐患整改。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商品粮异地储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辽粮发展[2020]41号)要求,对集团所属9家粮食收储企业在异地存储的商品粮进行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严格督促各企业按照集团风险管控标准开展经营工作,严管经营风险。经检查,现有非自营商品粮库存80万吨(其中新粮77万吨),目前正在出库中。各企业能够按照《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租库收购和合作经营中异地储粮监督管理,确保异地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驻库监管人员24小时监管,但仍存在购销合同未审核备案、存储商品粮水分偏高和商品粮混存等问题,现已基本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1.根据《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购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需报送业务贸易部审核备案。现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着合同报送不及时、未经集团审核通过签署合同的情况。

2.统筹谋划与科学指导企业经营工作方面需进一步增强,加大粮食市场行情分析和价格预测,提高针对性和前瞻性。

3.业务贸易部作为集团经营与仓储管理部门,需兼顾对外贸易考察、仓储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人员调配困难的现象。

4. 根据《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粮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集团所属企业业务审批以及对于合作企业报审工作属于折线型审批模式,存在时效性差,审批时间较长等问题。

三、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

1.指导集团所属收储企业适时适度建立商品粮库存,,为市场经营奠定良好基础。

2.指导所属粮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求做好储备轮换工作。适时分析粮食市场运行情况与价格走势,持续推进多品种经营。

3.按照集团经营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业务流程、合规审查、合同与资金审批,完善手续制度,健全基础工作。

4.加大粮食保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配合安全生产部工作,督促各单位加强库存粮食检查密度,坚持“三检一化”制度,做好粮食的安全度夏,防止虫害发生,将发生坏粮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5.开展期货套保业务。为进一步实现价格风险规避,有效指导经营业务,实现预期经营目标。根据由期货部负责拟定的“玉米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规避经营风险,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贸易部会全面配合期货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