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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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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

第1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债转股;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25-03

一、中国第一次实施债转股的效果

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我国第一次实施债转股政策。此次政策显著降低了债转股企业的利息负担,使之实现了财务上的扭亏为盈,为重点企业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促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革,增强了债转股企业的再融资能力。但至今看来,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短期效果较好,后期企业又重新返困

2000年全国8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但到2002年,该比例下降到了70%以下,部分企业又重新返困,扭亏成果并不稳定,且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意愿和能力均显不足。

(二)退出机制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仍大量持股

对于债转股的退出机制,根据股权的出售对象,可分为封闭式债转股和开放式债转股。在封闭式债转股中,参与方仅涉及企业、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退出的实现一般依赖企业后期的股权回购,或企业盈利分红。而在开放式债转股中,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可通过将股权在当下转售,或经过重组后上市、打包出售或二级市场转让。目前我国仍较欠缺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企业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具有一定限制,加之转股对象的国有属性,资产管理公司退出受到了较大的障碍,目前仍大量持有当年债转股的企业股权。以华融资产为例,1999年债转股企业达281家,账面价值为172.56亿元,截至2015年6月末,华融仍持有其中的196家,占比高达近70%。

(三)退出方式单一,风险由政府部门分担

对于至今仍未退出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收回资金,进而无法偿还贷款和兑付债券,不良资产的最终持有者可变相地看作是央行和中央政府。具体来看,贷款到期后,央行在财政部的担保下对资产管理公司的6000亿的再贷款停息挂账,延迟10年;债券到期后,四大国有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8200亿定向债券再续期,亦延期10年。以东北特钢为例,其重组前身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是1999年债转股的国企对象。2001年东方资产和华融资产通过债转股方式成为股东、信达资产因受建行委托管理其债转股股权而成为股东。在退出方式上,信达资产于05年终止与建设银行的债转股委托关系,建设银行、华融资产进而分别于08年、09年和14年将持股转让给辽宁省国资委。由此可见,辽宁省国资委成为该企业股份的最终持有者,风险仍集聚在政府部门。

二、国际上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的主要做法

(一)波兰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债转股

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和政府部分同时设立专门部门处理不良资产。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在每个商业银行成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政府也设立“清算部门”接受专门企业的债务,保证商业银行不会产生系统性危机。

二是灵活出台新法规,突破银行不可持股企业限制。在此之前,波兰法律上对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同样是限制的,政府灵活地出台新法律法规,解决了制度上的障碍。其中关键的法律制度有两个:其一,银行调节协议(BCAs),赋予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即可在二级市场公开销售银行债权、或将银行呆坏账置换为国有企业股权等的权力;其二,为了防止债权转换为股权后,商业银行有动机维持坏账企业经营,重组法中明确不允许商业银行对企业借款实施借新还旧。

三是明确债转股临时属性,有效防止出现经济隐患。此次商业银行持股企业并未对日后经济运行埋下隐患,较大一个原因在于新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突出了“临时性”。按照重组法要求,除非企业已破产或与银行订立庭外调节协议,各债权银行必须在1994年3月前在二级市场出售不良资产。而对于实施银行庭外调节协议的企业而言,由于银行庭外调节协议是临时性措施,其有效期仅为三年,自1993年3月至1996年3月,因而银行持股企业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是进行资产重组,防范企业还款风险。波兰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经营重组,要求坏账企业限期做出经营重组计划,并列出具体的还款时间表及还款来源,一旦不能按期执行,随即企业将被强制破产清算。

(二)日本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间接参与债转股

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持有非金融企业不超过5%的股份。与波兰商业银行内设部门的区别在于,日本商业银行采用“母公司――子公司”形式,不直接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商业银行仅控制对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再通过其对非金融企业的持股进行管理,使得日本商业银行在债转股上不具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以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为例,设立三家子公司助力转债股。瑞穗金融集团合并重组了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等三家银行,2002年末总资产高达149万亿日元,为日本四大金融集团之一。由于吸收了较多的不良资产,2002年集团亏损高达近万亿日元,面临不良资产处置的迫切压力。2003年成立三家专业子公司,其中两家作为不良资产的管理部门,集中剥离母银行大约35万亿日元的问题贷款,另外一家向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和形式提供建议

二是分类处置不良资产,采用优先股锁定部分收益。直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银行子公司,较为严格地实施了分类处置:对于重组后经济效益有限的企业债权,及时出售以规避债权的进一步下跌;而对于上市企业或者可能上市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资产转化为银行对客户公司的股权,通过积极主动参与企业重建,实现债权回收。以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为例,其中对于持股方式的选择,瑞穗金融集团的子公司倾向于采用先股,当企业出现盈利后,可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润,同时还可按股息收益率锁定部分收益。2003年4月末,瑞穗实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为6.2%,而到了2006年4月末,该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下降至1.41%,为日本国内各大银行最低水平,同时偿还了用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政府借款。

三、启示

(一)建议采取不良贷款转“优先股”的形式,而不是转为普通股

可借鉴日本瑞穗实业银行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转为“优先股”。不良贷款若转为普通股,完全免去了企业的利息支付,但企业未来能否起死回生、银行能否从股权增值中获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若不良贷款转为优先股,对银行和企业双方均有利可图,银行可以获取与贷款相当甚至高于贷款的固定股息,企业则免去了偿还本金的责任而不必再去借新还旧。

(二)完善我国优先股的流通转让机制

若采取不良贷款转“优先股”的形式,首先应完善我国优先股的流通转让机制。此次债转股将以市场化取向为主,银行将在债转股企业筛选、资产确定、条款细节等方面获得较大的自,在后期银行股权退出变现方面,也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参与者。而截至目前,我国只有9家上市银行和5家上市公司有优先股发行,但均没有上市交易,所发优先股的持有人限于汇金公司、保险、大型央企、银行等长线投资者,优先股的转让退出尚无先例,法律层面也缺乏可供参照的具体操作机制。

(三)建立完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机制

应汲取我国第一次债转股的经验,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机制。一是可以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于民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外部资金如专业投资公司等机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各类企业资金和长期稳定的外资等的参与,则可缓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相对不足的问题;二是通过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享有的股东权,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权,而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目标企业方面有最后的决定权。

(四)完善或制定债转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权利。同波兰商业银行一样,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只是规定“国家另有法规的除外”。应借鉴波兰商业银行的经验,灵活出台或完善与债转股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明确是否可在二级市场公开销售银行债权等权力。二是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归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债转股在具体操作的主要依据则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债转股问题。建议出台新法规对债转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予以明确规定,规范债转股公司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具体运作规则,严格规定债转股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以及以债权出资落空之股东的法律责任,并完善公司股东的股权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邓舒仁.债转股的实践经验、问题和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16,(4):38-42。

[2]刘国辉.债转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金融纵横,2016,(8):53-59。

[3]孙飞.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脱困改革举措与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6,(5):38-42。

[4]孙丽,孙玉兰.债转股重启:历史镜鉴、现实问题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6,(11):24-30。

[5]曾刚.市场化债转股:国际脚步及国内路径[J].当代金融家,2016,(7):53-55。

第2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首先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他说:我们要建立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是一个机构?如果是一套体制,那么它的内涵是什么?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属于什么性质?它与企业、政府是什么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如何行使所有权?如何保证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

对于这些问题,中外专家认为,合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事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架的基本问题,中央政府不宜把国有资产产权边界模糊化;应该确定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和国有股转让的规则和程序;应统一制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方法,原则上规定此类收入不用于再投资,而用于核销呆坏账和解决社会保障等问题,使国有企业减轻社会负担;加快《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的资本预算应经各级人大批准方可执行;地方政府高度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将产权、财权、事权合理地划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

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范围;行政事业类的资产应加快商业化,再纳入管理范围;自然资源类的资产由于性质比较复杂,其战略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建议在目前阶段不纳入国资管理范围。专家强调,新的管理机构管理企业的方式应是行使企业国有股股权。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东权利的规定,避免干涉公司日常事务。

第3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 回顾 展望

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于1999年底成立,当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如今10年之期已满,面临转型。2010年6月2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创立大会,标志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工作正式开始。资产管理公司在过去发挥了什么作用?它们的历史使命完成得如何?未来发展形势怎样?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一、资产管理公司使命完成不如人意

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巨额不良资产。为了实现商业银行国内上市目标和达到加入WTO的标准,1999年,财政部分别提供100亿元充当资本金,为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最初剥离的巨额不良资产,设立了与之相对应的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四家公司以10年为限担负起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重任。央行向AMC提供再贷款5739亿元,AMC共向四大行发行金融债券8200亿元,大致以1:1先后购买四大行总计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

对于我国选择的是按账面价值等价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做法,曾有争论。但是,这种做法是在考虑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社会效应后,做出的成本与收益权衡,是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格用其有息的金融债券置换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在处置期过后,由国家财政承担最终的损失。这为改革营造一个较平稳的环境,为改革争取时间。

经过多年的努力,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效果颇丰,处置不良资产的技术方式几经调整,与时俱进,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2006年6月底,时任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的孙晓霞表示,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17万亿元,占接受总额的83.5%,现金回收约1870亿元,回收率仅为16%。与此对比,美国的资产管理公司(RTC)自1989年运行至1995年,共计损失850亿美元,与1500亿美元不良贷款数额相比约为56.67%。2006年年底AMC皆宣布圆满完成不良资产处置,根据公开数据,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1万亿元,累计回收现金2110亿元,比国家核定目标超收286亿元。

同时,也有人对AMC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了质疑。根据银监会的报表,AMC在2006年第1季度前,共回收现金2631.69亿元,回收资产3049.2亿元,如果不良资产数字为1.4万亿元,那么AMC辛辛苦苦十余年,现在不良资产还有1万多亿元。按照再贷款和金融债券年利率2.25%计算,AMC每年需支付央行和四大行利息300多亿元,10年来回收现金全部付利息都不够。

总的说来,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盘活了不良资产,支持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制,化解了金融风险,探索了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7年初,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消息称,已全面完成政策性不良债权资产处置任务, AMC的历史使命已接近完成,关于它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实现转型问题,成了当前的当务之急。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仍在探索中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央从一开始就有设想,国务院最初的想法是:因地制宜、一司一策;上下联动、转换机制;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市场取向、优胜劣汰。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特点,各自提交转型方案。2004年2月,财政部提出,在2006年底前完成国家核定的债权资产处置目标的AMC,将被允许向商业化转型。2005年,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又做出明确表态,提出两点意见:第一,区别对待,分别应对,转型方向、定位由各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寻找。第二,在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完结后,财政部将给四大AMC一个过渡期和相应的政策,过渡期后,仍没有出路的公司将由其他公司兼并或关闭。总得说来,监管层最初设想是本着“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原则来推进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不搞一刀切”。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各家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未来出路,积极争取各种金融经营资格,打造金融控股集团,四家公司都将业务拓展至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信托等诸多领域。但在诸多法律障碍未能消除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有背于中央的设想的,实施起来有巨大的难度,同时也蕴含风险,所以待各公司拟定的方案提交之后,国务院又提出,既然都是资产管理公司,同一个问题应该以同一个方案来解决。于是选取了信达作为试点,要求信达公司重新提交试点方案。

对于新的AMC的转型方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是:以经营、管理、处置不良资产为主业,兼具投行功能的商业化金融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原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正式“变身”为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财政部100%持股,注册资本251亿元人民币,改制后,公司将继续以不良资产处置经营为主业,并将不断发展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业务。对于其现有2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将与财政部设立“共管账户”,将巨额挂账损失剥离至此账户,存续时间初定为10年。

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很可能会根据信达公司试点情况,推广开去。毕竟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还在积累之中,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三、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两点建议

(一)着眼未来,有保有撤

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出路无非有两个:一个是像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在处理完本国不良资产后,继续存续,成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专业机构。最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利用全球金融危机的机会,在2010年购买约15兆韩元的金融机构坏帐以及经历重组的企业资产。二是像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一样,待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机构完全注销,人员分流。比较而言,注销本身可能需要财政出钱来了结所有债务,需要国家分流安置多达上万的人员,成本非常高。而通过借鉴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模式,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把它们手中的不良资产,借助改制上市后融入新的市场资金,也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来化解其所收购进来的不良资产,这也许就是最好的结局。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是可行的,但关键要解决“转型后做什么”的问题。这需要立足于我国的金融现状,着眼于未来。从近两年情况看,国家实行刺激经济政策,商业银行发放大量贷款,许多贷款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为,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商业性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长期存在,随时处置不良资产。同时,我国在信用评级、征信服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金融领域实力相当不足,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源整合,可以在这些领域有所作为。总得说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一定全保留,应该整合资源,形成一两家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业金融机构。

(二)做好合理估值,明晰内部产权

第4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内容摘要:目前研究者主要从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其资本成本的角度对企业价值进行分析,公司资产管理的效率与企业价值之间的量化关系未有定论。由于酿酒行业对于资产管理的效率有较高的要求,本研究选用酿酒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比率对企业价值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得出资产管理比率指标中总资产周转率与企业价值的正相关关系,并据此提出通过提高总资产周转率来提升企业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酿酒行业 企业价值 营运指标 实证分析

研究背景

酿酒行业作为食品饮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酿酒产业存在集中度偏低、龙头企业的地位不稳定、消费者品牌忠诚度不高等诸多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来提高酿酒企业的企业价值显得尤为必要。

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企业价值影响因素研究基本包括资本结构,企业长期资本融资策略及现金流量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Young和O`Byme在其研究中确定了研发支出、销售增长、商誉和行业报酬等影响因素。

陈琳、王平心在对影响上市公司价值的因素分析中,得出公司自身的资本结构、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发展潜力、资产管理水平及所处行业的整体报酬等因素与企业价值具有正相关关系,无形资产与企业价值有微弱的负相关性,而存货管理水平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显著(Stephen A.Ross,2009)。但未明确指出在具体行业中,总资产管理水平及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陈前在对我国制造类上市公司的运营资金研究中,得出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能力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公司运营管理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存在正相关关系,形成了营运能力评价指标及经验公式,可以用于评价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管理能力(潘勇辉,2006)。

以上文献并未找到酿酒行业企业价值与资产管理能力的显著关系,并且国内外学者偏向于关注企业价值评估与长期资本运营的管理,对于短期资金财务管理与企业价值的研究并不深入。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建立酿酒行业资产管理比率与企业价值(托宾Q值)的相关性模型,研究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企业价值有所裨益。

模型构建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我国2010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酿酒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具体选取的理由及方法如下:

1.样本的选取。为保持样本间的一致性,本文对所选定范围的样本做了以下筛选工作:第一,剔除同时发行B股股票、H股股票和在海外其他股票市场以发行股票方式进行筹资的上市公司。因为上述类型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政策上存在差异。第二,剔除同时发行债券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由于这两类筹资工具的筹资成本既不同于股票和借款,又会因发行方式及信用等级等因素而异。第三,剔除连续发生重大亏损的上市公司,以避免因此而对总体统计结果产生偏差。第四,考虑到股票在各年的平均价格是影响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所应剔除有重大违规行为操纵股票价格的上市公司。本文所选15只股票中不存在上述情况。

2.数据来源。根据研究的需要,所收集的数据主要是2010年样本公司年度报表中的总资产、销售额、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成本和存货。为了保障数据的客观性,本文对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大多采取简单的数学比例,希望通过直观的统计结果来说明问题,而未对任何样本数据进行修正。

(二)变量确定

1.样本数据处理。使用收集到的样本数据,即上市公司的总资产、销售额、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成本和存货的数值,计算得出每个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2.企业价值评价模型。在理论研究中,用于衡量公司价值的指标通常采用托宾Q 值即企业的市场价值与企业重置成本的比率。托宾Q值高意味着投资者相信公司将迅速成长,因而更愿意向该公司投资;反之,比率低则说明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由于酿酒行业上市公司的重置成本难以获取,在计算中本文采用上市公司年末的总资产替代。公司的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价值。非流通股份的价值,采用非流通股份占年末净资产的金额计算。则托宾Q值计算如下:

Q=企业总资本的市场价值/企业总资本的重置成本=(年末流通市值+非流通股份价值+长期负债合计+短期负债合计)/年末总资产。

其中,非流通股份价值=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年末流通市值=年末市场价格×流通股份数。

(三)方法选择

因为对于样本中每个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存货周转率等三个解释变量和该企业的企业价值这一因变量都是度量测量,则应当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将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对Q值进行回归分析,以便观察各解释变量对Q值的解释水平孰大孰小。

计算结果及分析

(一)初次回归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由此本人推断总资产周转率越高则企业价值也越大。同样的理论可推断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与企业价值呈正相关关系。即推测出三个变量同企业价值呈线性关系。首先选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选择反向清除的顺序添加和排除变量。回归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对企业价值的解释水平不显著,所以删除该因素。但是由于总资产周转率的标准化系数为1.838,T检验结果的相伴概率Sig.值为0.089,说明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总资产周转率与Q值不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再次回归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上述变量之间为非线性关系,则将模型设为:y=Ax1x2x3。两边取对数,模型变为:lny=alnx1+blnx2+clnx3+d。其中,x1代表总资产周转率,x2代表应收账款周转率,x3代表存货周转率,y代表企业价值。经过变量替换,模型可转化为线性形式:y1=ax4+bx5+cx6+f。

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后,得到回归系数(见表3)。通过表3可以看出,剩余变量x4的回归系数为0.348,T检验结果的相伴概率Sig.值为0.000,说明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的对数与企业价值的对数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回归系数不为0,因此回归方程指出了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关系,回归参数在个体和总体上都存在统计显著性差异。则模型可初步概括为:lny=0.348lnx1+ 0.601。

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结论一:酿酒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的对数与托宾Q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总资产周转率直接影响企业价值。

结论二: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未通过检验,说明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均未显示出与企业价值显著的相关性关系。

从理论上讲,企业存货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价值的大小,即,存货管理水平越高,Q值应当越大。不仅如此,应收账款理论上应与企业价值正相关。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首先,为了完成预期的利润目标或者取得银行贷款,公司会采取一些手段来操纵利润。公司通过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存货单价,通过选择存货盘点方式等调节存货数量,从而实现预期利润。其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用期末存货成本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对比,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主观操纵的可能性还是很大。上述两点都有可能影响公司存货与Q之间的相关关系,导致其不显著。同样,对于应收账款计量方法的多样性,企业在计提、确认以及冲销坏账准备金环节同样具有可操作空间。这样做有助于提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并不能及时转化为现金,即使利润值上升了,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也许不充足,即企业价值不一定大。

(二)建议

根据总资产周转率与托宾Q值正相关的结论,表明酿酒行业总资产周转率高,该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路、销售渠道完善且能使现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相反地,总资产周转率低的企业往往是由于没有对市场进行准确的定位,导致销售过低,从而影响了企业的价值。

综上所述,对于酿酒行业的投资者,可以利用此研究结果,通过总资产周转率的比较对企业价值进行大约评估,以利于他们选择企业价值较高的企业。而且对于酿酒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合适的市场定位和合理的定价模式来提高销售额,以相对提高总资产周转率,从而提高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Stephen A.Ross .Corporate Finance[M].Mechanical industry press,2009

2.潘勇辉.外资并购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绩效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6(9)

3.刘现武.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并购动因及特点分析[J].中国农业科学院,2003(4)

4.贾俊平.统计学(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胡永宏.农业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院艺术文库.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6.清科研究中心.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专题研究报告[M].清科研究中心出版,2010

第5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停牌股票;估值

自2015年6月份以来,A股市场出现大幅动荡,最终出现了大面积股票停牌,停牌高峰时1447家上市公司停牌,占到当时全部2777家上市公司的52%,其中约20%的停牌股票停牌时间超过60个交易日,很多上市公司更是长期停牌超过半年,这些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成了各证券公司普遍面临的难题。停牌股票估值对证券公司影响较大,影响证券公司财务报表、融资业务的债权安全,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管理手段及部分资产管理产品的申购赎回的公平性,解决这些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对证券公司意义重大。本文基于停牌股票数据分析、估值方法体系理论,结合国内外金融同业对停牌股票估值的实践经验,提出了细化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制定合理估值指数体系,证制订内部估值流程以规避操作风险等建议。

一、证券公司停牌股票的估值管理现状及其影响

(一)证券公司停牌股票的估值管理现状。证券公司中,停牌股票估值主要影响证券公司股票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证券行业对于自营业务的一般性做法是:对于短期停牌,估值取股票停牌前的价格,对于中长期停牌,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部分证券公司对于重大负面信息停牌或超过3个月的长期停牌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因确定估值。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遵循相关监管制度合理进行估值。在指数收益法中,行业指数的选取上国内金融机构一般选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以下简称AMAC指数)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的门类划分,编制16个门类指数(不包括制造业);依据制造业门类下的大类划分,编制27个大类指数,共有43条行业分类指数。AMAC指数在样本调整上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两种,定期调整是每半年一次,剔除ST股,剔除成交金额在全市场排在后5%的股票。临时调整包括新股上市第11个交易日被临时调入,对停牌、复牌的股票进行临时调入调出。(二)停牌股票估值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停牌股票估值对证券公司意义重大,一旦发生估值职责不清晰或者估值方法不当,将造成重大影响。1.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停牌股票作为证券公司重要资产,其公允价值会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其盈亏情况会反映在利润表中,一旦发生估值方法失当或估值职责不清晰导致错误估值,财务报表数据将会失真,会给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和员工传递错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2.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的债权安全。近年来,以证券为担保品的融资类业务蓬勃发展,是证券行业越来越重要的业务类型。融资类业务的债权保障主要依赖于担保证券,担保证券停牌特别是大规模停牌,将使担保证券暂时丧失流动性,给融资类业务的债权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同时,对融资类客户所持停牌股票的估值还影响着平仓、限制客户交易等控制措施。3.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内外部的经营压力,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至关重要,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从风险类型来划分,一般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股票类资产价格变化属于市场风险,监控和限额是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限额是指给投资组合设置各种额度控制,较常见的有VAR值限额,止损限额等,限额控制的基础是组合盈亏,停牌股票的估值直接影响组合盈亏结果,会导致限额控制不准确或失效。4.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组合绩效评估工作。证券公司投资组合绩效评价是从事后对证资投资组合的效果进行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为公司激励机制提供依据,对证券公司具有重大意义。投资绩效评价测量的基础是测量投资组合的获利能力,而一旦投资组合中的停牌股票估值不准确,会造成公司对投资经理的激励行为的不准确,同时会影响投资者对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错误判断,对证券公司造成重大影响。5.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申购赎回的公平性。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发行资产管理产品,部分产品可以申购赎回,不强制持有到期,而申购赎回的基础是产品净值计算。当资产管理组合中的股票出现停牌时,市场呈现单边大幅上涨或下跌的行情时,会导致产品净值偏离较大,影响产品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从而助推知情投资者的套利和提前赎回行为。

二、国内外金融同业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及管理模式

国内外金融同业对停牌股票估值都有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管理思路,现从估值方法和管理模式两方面进行分析。(一)估值管理方法。因为停牌股票的估值非常重要,国内外众多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纷纷研究各种估值方法,一般有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估值模型法等。1.指数收益法。指数收益法是指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也就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2.可比公司收益法。可比公司收益法是指参考两交易所的可比公司的平均收益率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也就是把停牌期间可比公司的平均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3.可比公司指标法。可比公司指标法是指在无法准确判断股票2017年第08期下旬刊(总第670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08,2017(CumulativetyNO.670)价值的基础上,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来估算股票价值,比如P/E(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4.市场价格模型法。市场价格模型方法的原理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5.采用估值模型进行估值。一是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据此计算出公司净现值,并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从而确定股票估值。该估值模型所依据的参数确定涉及的主观判断较高,因此不同公司的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因此不倾向于单独使用,可做辅助参考用。二是市盈率法。市盈率,又称价格收益比率,它是每股价格与每股收益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反之,每股价格=市盈率×每股收益。如果我们能分别估计出股票的市盈率和每股收益,那么我们就能间接地由此公式估计出股票价格。该估值模型与市场实际情况结合较为紧密,结果较有说服力,所用参数涉及主观判断程度较少,有利于达成一致意见。(二)估值管理模式。1.国内金融市场对停牌股票估值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因为涉及到净值计算,最关注停牌股票估值问题的是各类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这两类公司对停牌股票估值普遍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2.国际金融市场对停牌股票估值的管理模式。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来说对于停牌股票估值并无监管要求。以香港市场为例,香港证监会只是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其FRR(财政资源比率时)时,只可以计入停牌不超过六个月的股票作为流动性资产。所以香港证券行业一般把六个月作为时间界线,停牌不超过六个月继续使用停牌时价格作为估值参考,停牌六个月后按股票停牌原因做出估值,该估值一般是业务部门、估值师和财务部根据个股情况选择一个适当的估值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报经管理层同意,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即可,而其所选择的估值方法与国内所选择的估值方法也大致相同。

三、停牌股票估值遇到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发现,停牌股票并不是个别存在,而是大量出现的现象,而停牌股票的估值对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估值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通过对过去几年,特别是2015年这种压力情景的分析,发现停牌股票估值存在一些问题。(一)指数收益率无法反映停牌个股基本面的变化。2015年内,停牌时间超过60天的比例超过25%,这部分股票复牌后的稳定股价与指数收益估值法相比,偏差程度普遍超过25%。造成长时间停牌的原因主要是重大资产重组,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平均停牌天数将近三个月,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比例超过25%。一般影响停牌股票估值的来源有Alpha和Beta两种,指数收益法主要考虑Beta对停牌股票估值的影响,而因资产重组、重大违规等原因造成的长期停牌,个股基本面在停牌期间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指数收益法无法反映此类基本面的变化,需主要考虑Alpha对停牌股票估值的影响。(二)现有AMAC行业指数设置不合理。从统计的观点看,统计的样本数量至关重要。若某行业覆盖范围过大,成分股数量过多,会无法体现细分行业的特点。若某行业覆盖范围过小,或者由于该行业上市公司稀缺,成分股数量过小,行业指数收益率会受少量个股基本面因素影响过大。现有的43条A-MAC行业指数成分股数量分布明显不均,AMAC电子指数由194只成分股,AMAC社会指数仅有3只成分股。(三)因成分股大面积停牌,指数收益率本身被扭曲。通过上面数据分析发现,停牌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呈现大面积出现的形态。2015年年内,平均每交易日超过13%的股票停牌,2015年7月9日,高达52%左右的股票停牌,成分股的大面积停牌,指数收益率本身被扭曲的很厉害,无法真实反应市场情况。

四、证券公司停牌股票估值管理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国际国内金融同业的现状了解及分析,从制度完善、流程完善和估值方法多角度对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提出建议。(一)证券公司细化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现在证券公司普遍采用指数估值法,证券公司可考虑细化另外几种主要估值方法,停牌时间越短,行业指数调整的方法效果越好,停牌时间越大,行业指数调整的方法效果越差。造成长时间停牌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资产重组,对待重大资产重组的估值方法要灵活谨慎,建议可采取如下估值方法:1.重大负面消息或停牌超过三个月的股票。一是对于因重大负面消息、停牌超过三个月的股票,且对证券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牵头,组成联合工作小组一事一议确定估值方法,并报公司估值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二是对于停牌超过三个月的股票,但对证券公司未产生重大影响的,股票估值按可比公司指标法调整。2.三个月内的停牌股票估值。一是对于停牌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股票,股票估值按行业指数调整;二是对于停牌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无法确定停牌事项的股票,股票估值按行业指数调整;三是对于停牌超过十个工作日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股票估值按可比公司指标法调整。(二)证券公司制订合理估值指数体系。现在普遍采用的AMAC指数体系存在分布不均的问题,建议证券公司可基于AMAC指数体系调整优化,制订合理估值指数体系,使其每个行业指数样本数量不会太少也不会太多,同时对成分股数量过少的行业指数考虑停止计算。

参考文献

[1]刘忠.A股市场停牌现状和估值问题综述[J].2015(11).

[2]《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咨询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3]IllustrativeexamplestoaccompanyIFRS13FairValueMeasurementUnquotedequityinstrumentswithinthescopeofIFRS9FinancialInstruments,IFRS.

[4]李晓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监管机制的研究[J].2015(1).

[5]秦玲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定价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2011.

[6]马文艳.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及实证研究[J].山东大学,2013.

[7]钱喆.浅析停牌股票的估值与基金价值关系———兼论不同估值方法的优劣[J].新会计,2016.

[8]王璟.长期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由基金市场“停牌门”事件引起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0.

第6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互保涉诉;优质企业;脱困;三定一保

近年来,由于受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另因国内金融部门改革滞后,贷款保全措施单一,风险监管不力等外因所致,许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因互保而连带涉诉,进而陷入了资产被查封、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停业的困境。此类现象正在各地扩散蔓延,尤其以经济发达地区为甚。根据笔者近年在苏南地区收购多家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务实践,统计在所涉及的每一千户企业中,因互保涉诉而停产、停业的企业数占到40%以上,其中不乏地方纳税大户,甚至龙头企业。贷款风险暴露时,为及时保全债权,商业银行往往采取诉讼、资产查封、拍卖等多种催收方式,将进一步加速了债务企业的死亡。一些优质企业的破产、停业往往带来连锁反应,给所在地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思路,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解救这些企业、化解风险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为化解此类现象给地方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最主要的是由地方政府主导,采取措施使这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并同时防止贷款银行在贷款逾期后釜底抽薪的做法。初步思路是先将有关互保涉诉企业的不良或有负债进行分类打包,在此基础上通过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债权回购等一系列方法、手段处置化解企业债务,最终达到部分优质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目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一、分类打包

由于此类互保涉诉企业的不良债务的债权人为众多的金融机构,应首先将这些分散的不良债务进行分类归纳,排队整理,按行业、债务规模或银行等进行打包,以利于后期的谈判确权、处置。

二、债权转让

由于这些涉诉企业大多陷入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境,因此无力承担因互保而带来的保证责任,又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来清偿债务。为此建议当地政府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推介,营销此类不良资产包,由资产管理公司去向银行收购上述不良债权。通过这种债权转让的方式来了断涉诉企业与相关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涉诉企业原有的保证责任,为其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三、债务重组

通过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了这些涉诉企业新的债权人,按照惯常的做法,资产管理公司一般对这些互保涉诉企业会采取再次打包出售、提讼、拍卖抵押物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置,而对于其中一些优质企业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沉淀下来,进行盘活,因为资产管理公司也有资金成本和处置收益的考核。但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则将会给这些企业带来新的困境,因这些企业从恢复生产到产生利润有一定的时间过程。

为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债务人就应当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延长债务的归还期限,并在协议中规定债务重组期内,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定期支付固定的利益回报,这样方能获得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同,而企业才能真正得到修生养息的时间,为债务重组的成功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切实帮助这些企业脱困减负,重组期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固定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贴息,具体贴息金额可以由各方协商确定。当地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标准、匡算贴息总额,并在符合条件的企业范围内统筹分配,鼓励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这样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归还债务的积极性,同时由于降低了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期内的信用风险,所以还将增强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债权收购的意愿和重组意愿。

四、债权回购

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承诺对债权进行回购,如债务人没有债权回购的意愿,则资产管理公司是不会与债务人签债务重组协议的。因为若债务人不肯签债权回购协议,意味着其放弃不良资产的处置权,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处置权人,由于债务处置特别是抵债资产处置越是拖延的时间长,贬值越多,损失就越大,考虑到降低风险,资产管理公司较为理性的决策是快速处置,不限于低价再售、拍卖抵债资产等等,这无疑使债务人经营雪上加霜,最终会影响债务资产的未来收益,缺少了未来稳定的现金流量作基础,债务重组也就无从谈起。而回购则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权,由债务人自行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仅享有固定回报,这就为债务人修养生息、恢复生产创造了时间。因此,债务人存在回购债权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债权回购协议一般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一对一的签订,而现实打包处置中将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一对多、多对多的现象,建议由当地政府平台公司统一来承担债权回购义务,各债务人再与其签订定期还款协议。如此操作的目的在于进一步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风险,进一步增强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的收购意愿。在交易模式选择上,可借鉴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一般采取的结构设计,由当地国有担保公司为债权回购提供担保,对债权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同时各债务人用有效资产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下图为笔者对该项工程的初步设想,其特点为“三定一保”,即定价收购、定额回购、固定回报及财务担保,是针对目前国内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情况而设计的,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风险、营运风险、收益风险,也解决了许多地区大量因涉诉担保而濒临破产的企业救助问题。

在项目具体实施中,为增加操作的可行性,进一步提出以下实施细则及要点。

一是分类排队,选择部分优质企业进行试点。由于该交易方式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一种尝试与探索,在未取得成熟经验时不宜全面推广。故需在全面排队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优质企业进行试点。选择标准宜本着多、快、好、省的原则。多,主要是指那些上缴利税多,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快,主要是指那些一旦解困后恢复生产经营较快的企业。好,主要是指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省,主要是指那些互保关系比较单一,解困较为方便省事的企业。

二是摸底测算,掌握企业现在及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这项工作主要是为债权确权及预测企业债务重组后未来收益提供准确的依据,决定着债务重组的成败及规模,举足轻重。摸底测算由静态摸底与动态预测两部分组成。

静态摸底主要是摸清企业现有资产与负债的准确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的标准,做出企业静态偿债能力的分析,得出企业目前具有多少有效资产可用于承担互保连带责任,即有效资产的还款能力,这是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收购环节银行打折处置的重要依据。

动态预测主要是指对企业未来二、三年内产、销、利等未来收益指标进行科学的预测。这关系到债务重组后,企业是否具有偿还重组债务的能力。由于这项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一般可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在参照企业有效资产偿还能力和未来收益偿还能力的基础上,最终由政府部门协同各方商定一个合理的有效还款额,为了使企业留足未来获利空间,还款额原则上不应大于企业有效资产金额。

三是谈判确权,最终确定债权转让底价。上述通过摸底预测所得出的企业有效还款额,仅仅是政府通过科学测算得出的一种理论参考值,而并未取得企业及银行的认可,为此,必须分别与企业和银行进行艰苦细致的谈判。在与企业的谈判过程中,应根据各个企业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到“一企一尺”、“量体裁衣”,采取有针对性的沟通。在与银行的谈判过程中,建议采取“抓大放小”、“远宽近严”的策略。“抓大放小”是指对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要从紧,这主要是因为国有银行利润多,风险拨备充足;“放小”是指那些小的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因为这些银行规模小,利润少,亏不起。“远宽近严”是指针对外地银行可以适当放宽,而对本地银行则可适当从严,主要是由于当地政府对本地银行与外地银行的掌控力度不同。这种适度灵活的谈判确权策略,可以避免因个别银行不配合而影响整个确权工作的进行,有利于债权转让底价的最终确定。

四是招商推介,激励资产管理公司踊跃收购。确权定价工作完成后,当地政府即可将上述确权后的不良债权进行打包,并向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推介营销,邀请资产管理公司前来收购债权。目前,我国长城、东方、信达及华融等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正在各地收购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包,以图为未来的资产证券化沉淀资产。该项目设想的“三定一保”产品结构几乎是为资产管理公司量身定做的,并通过政府贴息、追加担保等设计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比较容易受资产管理公司的青睐。在具体实施时,可同时邀请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参加竞标,以收取固定收益最低者为中标者,从而可以降低政府财政贴息的压力。

总之,这一构想如何落地还在于当地政府的重视和组织,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各方的合作细节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是,这一不同于传统处置模式的新思维兼顾了各方利益,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些优质企业的救助问题,在当下各地不良资产纷纷涌现的严峻形势下,这必将如“春晖”般的正能量,催化这些企业破茧而出、展翅起舞、比翼彩虹,更长更远的走向未来。

参考文献:

[1]银国宏,天亮.并购重组运作[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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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并购重组

1引言

由于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受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影响,对于金融行业更是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所以国内各资产管理公司对于相应的发展业务更加需要进行符合新时代潮流的战略性重组与适当的结构性调整。近来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更是如此,并购重组业务可以使企业得到快速的扩张,有效提高企业实力、增强利用资金的效率、节省企业发展成本,本文中就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进行研究。

2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概述

资产管理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运作模式:一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并购重组参与方,利用自有的现金、债权或其他资产投资于被重组对象,或向其提供重组所需资源(如上市公司壳资源),从而获取重组收益。从广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经常运用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操作方式都可以归入这一范畴。这种模式的本质是为被重组对象提供融资服务,无论是直接投入现金、免除债务转为持有股份或是以债权置换取得股权,均是为被重组对象注入或提升流动性,且一般是以被重组对象的股权为运作目标和获益手段的。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发挥金融中介作用,为客户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咨询、顾问类增值服务。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即根据客户的战略规划,针对其现有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为其设计最佳融资组合方案,促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1]。并购重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深刻反映了投行业务的实质,因而是投资银行具有战略意义的核心业务之一。总而言之,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或融资中介服务。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因此,并购重组业务从本质上完全契合了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

3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发展现状

在成立之初,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按照国家政策,有效利用债转股,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并购方式重整不良资产,使众多家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轨道,数万名从业人员免于失业,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特别是通过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使一批国有企业调整了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了债务负担,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了经营机制,提高了经营效益。随着近年来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内在需求,依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主业,积累了数量和金额庞大,地域分布广泛,覆盖多种行业,具备不同形态(债权、物权、股权、应收款)、属性(政策性资产、准政策性资产和商业化资产)、规模和质量的金融及非金融资产,以此为基础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市场影响、社会价值的并购项目,并购重组业务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比重逐渐铺开。

4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存在的问题

4.1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发展受限制

由于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发展历史短、范围较窄,政府就必须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且当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已成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与政府关系更加明确清晰,这些都为其并购重组业务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探索还不够完善,国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很难达到在成熟资本市场资本运作过程的相应条件与要求,因此在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常常会有信息滞后等情况出现,而且在并购过程中时常还有政府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在市场上较难占据主导作用,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投行并购业务的发展。

4.2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存在劣势

并购重组本身存在风险较大、失败率较高的特点,因此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积累对于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2],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等著名投行也是多年来汲取经验和教训才走到今天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的时间相对较短,接触的项目绝大多数是不良资产,在多元化方面非常有限,因此,与投资银行相比,在经验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另外并购重组业务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很高,并需要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融资安排、财务预测与筹划、资产评估等核心技术的有力支持,而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并购重组在上述技术的运用中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人才储备和核心技术的提炼与完善方面仍显不足。

5改进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措施

5.1明确自身定位

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大环境下,只要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更好地把握市场前景的方向,就能在资本市场不断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下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3]。投资银行处于资本市场的核心位置,如何做好在愈加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为并购重组业务创造更加广阔的平台也是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必须要重视的工作。

5.2明确政府职责

明确在并购重组业务进行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避免政府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过度干预影响到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既要对并购重组业务展开相应的监督工作,又要在进行监督工作中保持分寸感,不能为并购重组业务造成制度上的困扰,并且还要在政府监管实践中不断明确自身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责任范围,以更好地促进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4]。

5.3完善相应法律

在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政府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来促进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在当前我国关于并购重组业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监管范围规定中具有较大欠缺,使得在进行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限制了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中完善并建立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为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5.4完善内部制度

首先在进行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完善投行内部的制度缺陷,适当减少传统业务在投行建设中的比重,增加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数量,这样才能通过在组织制度上的创新来提高投行的经济效益,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最后还要注意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专业人才培养与并购重组业务执行团队建设,对于相应发展过程中施行不同的激励制度,从而有效提高并购重组业务开展的专业化,并提高并购重组业务的成功率。在中国金融体系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与施行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中笔者就对并购重组业务中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对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建议与帮助,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周立妍.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不足与改进[J].经营管理者,2012(04):82.

【2】周汉兵.资本并购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7(24):86.

第8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为了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改革目标,从去年开始,国家先后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与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的任务,其中包括对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可以说,全国上下对这一改革举措都寄予了厚望。从已有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债转股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无疑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如果这些公司要圆满完成自己的使命,必须认真解决好如下三大问题。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机制难题

虽然国家对进入债转股行列的企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由有关部门进行了筛选。但是,这些过度负债的国有企业,以债务形成的原因为标准仍然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就是那些资产的赢利能力强,的确是由于政府没有随企业的要求注入足够的资本金,正常发展受到的企业。其实,对于这一类企业而言,帮助其走出困境并非必须要采取债转股方式不可。例如采取将银行债务直接转变为国有资本金投入,或者是暂时的挂账停息,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上具有同样的效果。因为这些企业的亏损并非这些企业经营能力不足,而是利润由企业转移到银行所致。对于这一类企业实行债转股,最为重要的目的应当是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即使如此,债转股也并非是唯一的途径。解决这一类企业所存在的债务问题并不困难,所以不应当是我们要着力的问题。

另一类就是那些既有政府注入资金不足,致使企业经营困难,更有经营机制不合理,缺乏内在活力,从根本上决定了资产收益率低于负债经营必须支付的利息率,久而久之,债务包袱不断扩大,偿债能力几近丧失的企业。在成熟的市场中,这一类企业才是真正要实行债转股的对象,只不过无论是政府,还是债权银行,实行债转股都只不过是一种“死马当作活马医”的迫不得已选择。这一类企业也是我国今天债转股的重点。不过对这一类企业实行债转股,要解决的问题比前一类要多得多。因为导致这些企业偿债能力丧失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经营机制存在缺陷,所以,债转股不仅要求在企业的财务上实现扭亏为盈,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须通过债转股这一制度安排,利用新股东的介入,对企业的经营机制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企业资产赢利水平能够有实质性的提高。那么由此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债转股企业新股东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够成功地推动这些债转股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债转股改革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而且还关系到作为债转股企业阶段持股人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否顺利退出,防止风险转变为财政风险。

对于要转变经营机制的债转股国有企业来说,就存在一个由谁来转变这些企业经营机制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之后,由新股东完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任务,只不过这仅仅是愿望而已。在这些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从而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之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是难于在期望的价格水平上找到买主的。如果以亏损的价格出让这些股权,金融风险就转变为财政负担,有危债转股的初衷,显然不可取,至少在大范围内是不可取的。对于这一类债转股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就必须承担一个将其经营机制进行转变,至少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其转变的任务。这一任务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无疑是相当的艰巨的。因为要将一个企业不合理经营机制转变得比较合理,承担改变任务的主体自身的经营机制就必须比改变者的经营机制要先进。

我国已经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什么样的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分析企业经营机制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从中外企业经营机制运行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企业的产权结构。如果接受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就不难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机制的优劣作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其经营机制比债转股的企业不会更先进。这次参与债转股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由财政出资建立的全资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由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管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同时取得所接管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资产管理公司与所接管债务的企业同样都是国有企业。在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中,虽然确定其为独立的法人,要求自负盈亏,但是不难证明,是否最后能够将手中持有的股份转让出去,转让困难的股份是否会变成了新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会亏损,等等,这些问题对于大多灵敏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并没有利益攸关的风险。如果说被债转股的企业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合理而致使企业资产赢利能力低于所筹集的债务资金的利息负担的话,那么,我们也就难于预期,在经营机制上与所持股企业相差无几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在转变这些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很大的作为。

作为债转股成功关键的资产管理公司,怎样才能形成一个相对先进的企业经营机制呢?笔者认为,当前可行的选择是按照股份制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因为实践表明,即使是多个以国有资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也比单一的国有资产构成的企业的经营机制要合理,如果能够在资产管理公司中引入非国有的资产,在改进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无须赘言了。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实力不足难题

在今天的债转股中,资产管理公司遇到并且将必须认真对待的第二个难题就是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实力不足。据有关部门统计,需要进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有2000多家,国家经贸委推荐了其中601家企业,安排债转股的金额高达4596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积极的想办法挤进债转股的行列。我们假定债转股这项工作平稳推进,五年完成所有的经过批准企业债转股第一步工作,仅此,每年需要完成债转股的额度使资产管理公司的对银行的负债高达919亿多元。如果加上剥离的其他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之沉重就可想而知了。形成如此规模的负债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必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对此,我们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信达、中国长城、中国东方和中国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自的注册资本均由财政注入100亿元人民币。400亿元的自有资本仅与债转股的5000亿元规模相比就有杯水车薪之感,如果加上其他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不良资产,其经营的危机就不期而致了。在这样的局面下,笔者认为会衍生出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恶化、至少是从账面上恶化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四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计,资产管理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将达到69.69%,接近70%。结果,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经过债转股之后变成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高负债。在这样一种格局下,一旦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遇到困难,其所欠银行的债务照样又将变成不良资产而影响银行的信用。

第二,巨大的财务费用支出的负担。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债转股的债务所负担的利息率我们假定为4%,那么每年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支出的总利息费用就为3

6.76亿元,为四个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本的9%。最主要的在于,由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都是亏损企业,债转股之后即使能够赢利,绝大多数企业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获得高于利息率的资产收益率(因为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如果高于债务利息率,这部分债务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再高也不是不良资产,而且,如果是这样企业也决不会要求债转股)。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股东就更不可能获得比利息率高的股息率。资产管理公司要支付所欠银行债务的利息,就不得不用本金来支付。一旦这样,资产管理公司的维持和信用就会受到更大的。即使在政府的安排下延期支付银行的利息,资产管理公司的负担减轻的预期仍然十分渺茫。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无论从其内在机制的构成还是从其能力来看,都不可能将这些企业的不良资产点石成金。

第三,差额的弥补难题。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将来准备用转让的股权收入偿还这些债务。即使不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只加上正常的交易费用,就要求股权转让的价格必须高于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接受的债务的价格。在少数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让上达成这样的交易是有可能的,但是就债转股企业整个股权转让来看,满足这一要求是相当困难的。原因在本文前面已经论及。但在债转股制度安排十分完善的美国,为80年代末期展开的债转股所支付的资金就从最初预计的500亿美元上升最后实际支付的1200亿美元。可以肯定地说,财政注入的400亿元资金是难于化解国有商业银行20多年来累积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的。随着债转股的深入,资产管理公司将会受到支付差额的严重困扰。

如果说第一、三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债转股刚刚展开的今天还没有显山露水,上述担心可能被看作杞人忧天的话,那么,第二方面的问题的出现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接管企业的债务之后,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之下,要求签约的债转股企业保证支付不低于银行利息的股息率,以减轻自身的支付原压力。对此,企业态度十分明朗:不接受!如果企业目前能够支付银行的利息,至少从财务上考虑是根本没有必要实行债转股的。这个矛盾的存在使得债转股的进展远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顺利。这一方面反映了加入债转股行列的国有企业的减负动机,另一方面,也的确反映了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面临的支付困境。

我认为,支付危机的存在,最为主要的原因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规模太小,特别是自有资本的规模太小。但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条件制约下,不能简单地采取完全靠财政注资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增设股份制的资产管理公司,减轻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负担,并形成债转股竞争的局面,迫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工作;二是不增加资产管理公司数量的前提下,采用招募股份的方式,将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单体规模扩张到500亿元人民币,并改革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建立起股份制的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广泛的非国有资本,特别是非国有的战略投资者进入资产管理公司,由此可以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为了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债转股,可以规定股份制的资产管理公司到期清算时,允许这些非国有的战略投资者继续持有股份,如果愿意,还允许其优先接受国有股东转让的股份,使之成为改制之后企业的长期持股人。

三、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能力不够的难题

第9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国有资产

一、加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政府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使全国城镇人口住房保障面达到20%以上。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由购置型保障房和租赁型保障房构成。购置型保障房以“买”为主,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租赁型保障房以“租”为主,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因此,作为大部分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租赁型保障房,是国家一项惠民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央、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由政府投资或补助形成的资产确权在项目建设管理的同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产权人负责租赁型保障房日常的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现阶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是实现国家惠民政策的坚强基石。加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有助于大力发展保障事业,同时,大力提高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水平,还可以使这项国有资产在惠民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对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总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由于国家对保障房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管好保障房,提高租金收益,处置好部分保障房产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有助于政府回笼保障房资金,实现保障房的良性发展。

二、目前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在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障房这项惠民举措已经被广泛运用,使广大住房困难家庭切实体会到政府的关怀。但是在实践中,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看,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租赁型保障房确权困难

在我国,保障房这项民生工程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租赁型保障房主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供给。随着保障房的大量建成,各地相继出台了资产管理办法。以陕西为例,2014年12月出台了《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并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此管理办法明确各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租赁型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市本级项目的资产核定、确权登记和房源分配、租金收缴、租赁补贴发放、物业管理等工作。租赁型保障房的产权登记,政府投资(补助)形成的资产确权在项目建设管理的同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但在实际中因工作量大,具体情况复杂,相关部门配合不默契,导致确权困难,更谈不上资产的货币价值。

2.保障房附属商业设施收益低

在保障房建设中政府也将建设一些附属商业设施,例如营业用房、地下停车场等,这些房产也是用保障房建设资金修建的,是国有资产。在我国很多地方为了提高开发商、物业公司参与保障房建设及管理的积极性,会将附属商业设施收益让渡给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造成附属商业设施资产收益低。

3.租赁型保障房空置率比较高

在现阶段,租赁型保障房建设中还明显存在重主体建设、轻附属设施建设的倾向。由于租赁型保障房大多修建在城市新区或市郊,许多保障房项目各地政府在规划时,绿化率、附属配套设施的配备标准均不低于商品房小区,但在实际中许多项目在主体完工后,因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导致租赁型保障房空置率高、资产收益低。例如建在新城区的部分保障房小区,因新城区道路建设滞后地下管网配套工程未完工,直接导致房子无法入住资产收益为零。还有一些入住条件成熟的保障房小区,因配套的生活超市、公交站点、幼儿园、等居民生活必备的服务机构未引入或不完善,直接导致居民生活的不便利。上述情况均造成许多保障对象放弃入住或入住群众满意率低。

4.缺少共享保障房信息的理念

仍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具体管理部门。但是在实际中两部门各自按自己的方法管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信息缺少共享,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5.保障房资产动态管理水平还需提高租赁型保障房以“租”为主,“出售部分产权”为辅,主要解决的是保障对象短期的居住问题。保障对象的流动性、租赁型保障房产产权比例的多样性,决定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的复杂性,管理者理念的前瞻性,动态管理水平的提高直接影响资产管理水平。建立简化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程序,才能确保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收益的提高,才能实现应保尽保,才能杜绝转租、转借、骗领租赁补贴等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保障房的确权管理

以“为住房困难群众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政府各部门加强配合,提高确权效率。依据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房子建成后应确权,明确资产性质及管理责任主体,有了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便于各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于住房困难群众。建议政府对已建成的租赁型保障房明确确权时效,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价值管理

从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出发确定每套租赁型保障房产货币价值。建议政府成立专家组对租赁型保障房产,通过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估价方法,合理确认每套租赁型保障房产货币价值,让政府对租赁型保障房产的价值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鉴于此项业务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政府可委托专业的估价服务公司,最后由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房产货币价值。按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要求,各地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需要,利用已建成确权的租赁型保障房产进行抵押融资,使固定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本。每套房产货币价值的确定为租赁型保障房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根据发展需要,应采取以租为主、出售为辅(即租售并举)的措施。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租赁型保障房资产货币价值的确定为租赁型保障房“租售并举”打好了基础,为后续发展盘活了资金,为租赁型保障房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3.加强配套建设

政府应加快租赁型保障房配套设施的建设,积极创建保障房“和谐社区”。建议对未建成的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工作,配置生活超市、幼儿园、便民医院等,大型保障房社区还应考虑组建基层社区、学校等。通过积极创建“和谐社区”使租赁型保障房小区成为困难群众温暖的家。

4.保障房附属商业设施收益市场化

保障房附属商业设施的租赁,建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按年签订租赁合同,实现保障房附属商业设施收益市场化。

5.提升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财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的综合管理部门,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应该积极融入财政的资产管理,各自履行好职责又不重复工作造成浪费。目前陕西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此系统从租赁型保障房的项目计划情况、投资资产情况、资产现状情况、资产管理进度、资产核定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资产确权登记情况、资产使用情况、后期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十个方面及时反映,各地也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租金收缴等纳入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从而使保障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建议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增加财政数据提取模块,按财政资产管理要求提取数据,生成资产台账。实现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财政共享,财政宏观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微观管理,共同管好价值巨大的国有资产,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责。此外,还应该设立信息系统绩效管理模块,对资产的入住率、空置率、租金收缴率、资产的分配率等设计绩效模块,对重要的一些指标纳入考核,提高资产管理的综合水平。当然,也应该设立保障房群众查询信息模块,使申请户对自己的资格审批流程、租金缴纳、租赁补贴领取等情况实现查询。

6.进一步提高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动态管理水平

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确权、分配、承租情况、租金收缴、租赁补贴发放等的动态管理,在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细则,建议完善租赁型保障房变更住户的管理程序、退出机制。让保障对象对入住、退出程序清楚明了,实现入住、退出方便及时。对一些违规住户通过社区、物业公司的配合定期组织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转租等不正常现象,保护住房困难群众的利益。

作者:封延莉 单位:汉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李泽月.租赁型保障房融资问题.安阳工学院学报,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