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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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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第1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办法,结合区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扩建和维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准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准备

立项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②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③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

②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③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准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①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监理、施工;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③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④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所有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承担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承担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1.在区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业务的单位,每年应到区水利局办理企业准入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不允许在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水利工程市场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实行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外地入区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押金”;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护生态资源,对在建水利项目收取“资源保护及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

第七章附则

第2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

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1.1两者的概念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服务等职能,以保证建筑工程符合业主要求;项目管理是根据合同约定,由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业主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管理内容涵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等方面,为业主提出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1.2两者的差异

(1)工作范围差异。由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存在着工作内容重叠现象,大部分建筑工程实施,将工程监理局限在施工阶段的监管,而项目管理则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工作范围更广。(2)工作重点差异。质量、进度、成本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三大重点,而工程监理多以质量监控和进度监控为主,不负责成本控制[1]。项目管理则涉及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全方位管理。(3)工作关系差异。工程监理与业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权,监督项目管理部的工作,维护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项目管理则是业主的管理助手,只对业主利益负责。

2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可行性分析

2.1工作内容基本一致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确定并控制涵盖在项目范畴内的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是对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它与项目管理互为补充,促进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建设工程中的项目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其工作的重点一般在决策、设计、招标和施工等阶段,主要是对投资、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控制,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相关的参建单位进行组织协调,上述工作内容与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基本相同,由此使得两者的接轨成为可能。

2.2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进度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具体是指施工所用的时间,因此进度管理也被称之为时间管理,其与质量、成本有着密切的关联,通过对工序的合理安排,进度管理能够在满足项目预定时间的前提下,使各种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可将工程进度视作为时间表,为避免超过预先设定好的时间,需要按照计划对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工程监理在进度控制方面与项目管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大体一致,如协调各工序的关系,确保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从工作时间的角度上讲,建设工程中的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为两者之间的接轨提供了可能。

2.3成本管理思路基本一致

成本控制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在对工程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中,项目管理思路如下:先按照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资源计划,确定整个项目的完成需要使用的资源;随后对成本进行估算,依据成本的构成要素,利用规范标准中给出的计算方法,得出完成项目大致的成本,由此可计算出项目所需资源成本的近似数值;根据这一数据,对成本进行预算,并分解到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中,一旦实际成本超过预算,需要进行调整,上述过程的最终目的是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上的思路与项目管理基本相同,如果两者有效接轨,可使成本控制水平大幅度提升,有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2.4质量管理依据基本一致

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的重点工作,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将会失去意义,监理必须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建立质保体系。从项目管理的角度上讲,质量管理是核心,其在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建立相应的质保体系;从体系建立的情况上看,两者在质量管理上的指导思想基本相同,由此为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接轨提供了可能。

3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措施建议

3.1推动监理市场与项目管理市场接轨

当前,工程咨询公司与监理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成为了监理公司的竞争对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经常会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工程投资控制,弱化了监理职能。为了实现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效接轨,应当以推动两者市场接轨为前提,根据建筑工程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分工进一步明确,使工程监理能够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实施全方位监管,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我国应推行大规模的监理模式,对项目管理内容进行监督,减少两者职能的相互重叠,使两者相互促进发展。

3.2推动两者在人力资源建设上的接轨

在建设工程中,项目目标的实现凭借的是高素质人才,由此使得人力资源建设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力资源管理也得到了企业的关注和重视。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当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不断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从管理过程上看,项目管理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为实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加快进度的管理目标,必须进行人力资源建设,其目标是整合工程项目的利益,通过人力资源的建设能够大幅度提升工程项目的运行效率。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都是为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两者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有着极高的相似度,相关调查结果显示,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非常密切。鉴于此,应当加快推进两者在人力资源建设上的接轨,借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服务。

3.3转化投资体制,加快法制建设

为了推动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必须持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并执行投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业主更加重视投资风险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如此一来,业主会要求工程监理将工程投资作为监理的重要内容,实现与项目管理内容的高度契合。同时应加快工程监理法制建设,借鉴国际先进的做法,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在建设行业中的地位。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重要性,通过构建起市场接轨、人力资源建设接轨、投资体制接轨机制,充分发挥两者在建筑工程中的优势,为业主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创建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第3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引言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五大主体之一,当然做好工程监理的现场规范管理与控制非常重要。本文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来阐述对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从工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来剖析工程监理的进度、成本以及安全的现场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工程监理进行有效有序管理,保证其工程质量。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行者,因此监理在建设五大主体中非常重要。当然每一个工程项目,都离不开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效益,也还决定着工程进度与资金的运作情况,更加制约着工程质量的好坏。所以工程的现场管理与控制非常重要。

1、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场管理和控制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1、三控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阶段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这种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控制过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资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2)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指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人,机、料、法、环。人员素质、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工艺方法、环境条件都影响着工程质量。

1.2、三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管理指的是: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

(1)、合同是工程监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订立合同是为了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品或者劳务,它是订立双方责、权、利的证明文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既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2)、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监理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3)、风险管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置。工程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工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

1.3、一协调的内容

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勘察实际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在系统中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

2、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场管理与控制

建设工程的成败关键在于管理,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的现场管理与控制方法主要体现在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的现场控制方法按被控系统全过程不同阶段又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2.1、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事先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工程质量不出现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时时关注的问题,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主要做好:(1)由建设单位组主持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审查总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3)审核总(分)包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4)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5)审核工程测量资料,即审核由承包商递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和标高传递、建筑物层高和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量观测等成果。(6)审核总(分)包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7)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2.2、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的时间长,工种多,干扰多,难度大,是施工阶段的主体。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应加强事中控制。

(1)、工序质量的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最基础工作的控制。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工序质量的严格控制,就把好了对工程质量最基础的控制关。工程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

(2)、现场巡视和旁站监理;现场巡视是监理人员最常用的手段之一,通过巡视,一方面掌握正在施工的工程质量情况,另一方面掌握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是否转运正常。旁站监理是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重要部位和容易忽视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制订切实可行的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方案是监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工程特点及监控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必须加以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订的旁站监理作业指导方案。监理人员应就此制订专门的旁站监理细则,并以此为据进行监督管理,制订专项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实施。

(3)、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都要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当工程质量问题呈现在萌芽状态时监理就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当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理机构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验收。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2.3、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是根据当期施工结果与计划目标的分析比较,提出控制措施,在下一轮施工活动中实施控制的方式。事后控制,又称被动控制,有人称它为负债管理,意指今天的管理是为昨天欠下的债所做的,不良结果一旦发生,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因此要着重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审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备案。

3、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控制就是经过不断地计划、执行、检查、分析和调整的动态循环,因此做好施工进度的计划与衔接,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做好管理和控制是关键。

承包人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格式和细节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之后,应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有无可能实现,是否适合工程的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工程进度计划来指导施工。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仅用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控制进度是不够的,还需要编制年度和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是年进度计划实现的保证,而年进度计划的实现,又影响着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某些重点单项工程施工工期常常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工期的长短,因此在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单独编制重点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否则,只要有一个单项工程没有按计划完成,就会影响到进度控制总目标的按期完成。

4、工程监理投资控制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动态管理的过程,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也就是动态控制原理。

4.1监理人员应掌握投资控制的管理方法

在项目建立组织机构中应该落实投资控制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编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对设计变更要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寻找建设设计方案,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编制好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账单,签发付款证书;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出分析与预测,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存在问题的报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若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质量、进度等控制工作,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提供依据,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参与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合同变更管理,并充分考虑合同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结论

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主要发生在实施阶段,是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工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要做好监理活动就必须要控制和管理好工程建设项目目标,而要做好控制和管理有必须要做到“四控两管一协调”。这其中的过程非常复杂且多元化,要做好“控制”,其中现场管理非常重要。这其中就包括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程设计阶段管理、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即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不同层次监理人员运用不同监理手段做好监理活动,在零安全生产事故的前提下使监理活动达到最优化、使工程质量达到最好并使工程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得最少。也使监理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使工程质量达到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钱昆润 王茂田 赵杰明——简明监理师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柯国军——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岗位丛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韦海民 郑俊耀——建设工程监理实务[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第4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办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浦东新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

(三)本办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

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区改建计划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留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修建棚户简屋,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2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

第十一条(建筑占地位置)

拆除重建棚户简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占地边界。

第十二条(棚户简屋修建的建筑间距限制)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棚户简屋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山墙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二)其他建筑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非棚户简屋建筑的间距,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修建棚户简屋难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建筑要求)

修建棚户简屋,应当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和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条(危房鉴定)

需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危险房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确定为危险房屋。

第三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居住人口计算)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二十条(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第二十四条(装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第二十五条(装修范围)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装修)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

申请修建棚户简屋,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修建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二条(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申请)

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建造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

申请从事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由房屋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房屋门面装修的书面意见;位于主要商业街的,还应当提供彩色效果图。

除前款规定外,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对城市规划或者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审批期限)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零星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规划局审核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零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复验)

修建棚户简屋或者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属拆除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现场放样后,申请原审批部门派员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六条(开工)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

零星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5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关键词】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变化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技术的不断应用,在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理时原来的规范由于不能满足现如今的需求已经发生了改变。为了刚好的进行工程监理我们需要对其变化进行学习。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定位不能宥于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脱离客观实际,应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前瞻性的观点。在充分总结和检讨工程监理16 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给予准确定位。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部分工程监理拓展到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具体体现在:进场审查合同计划。依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场后必须首先向工程师递交合同执行计划即合同基线计划,报工程师审批。该计划经过工程师批准后就是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施工过程修改计划。一般是在施工后3 个月左右,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出现的提前或延误,利用国际通用的P3 软件对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现场监督跟踪计划。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都随时协商,落实当日的计划进度;每l~2周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召开一次例会,对现场每天的资源配备和工程完成情况作相应的检查和记录,由承包商和工程师现场会签,再及时输入计算机内,建立数据库进行汇总分析;并对进度进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

2.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工程师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监理,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验-狠抓关键部位,确保重点质量;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严格工程验收,确保缺陷处理质量。小浪底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小浪底咨询公司是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承包商进场、车间图审查、施工措施、施工过程监控、原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处理与分析是指导施工监理和处理合同索赔的必需资料。在信息搜集方面,有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认的进场资源记录,材料检查、检验记录,现场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工程师指示,质量缺陷记录等;工程师方面的现场值班记录,工程师周报、月报等。

三、新、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变化

1.规范中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将术语从原来的19 个增加到24 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 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增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和要求。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3.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新修定的规范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 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内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整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4.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5.修改了一些不够协调一致的内容,例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变化

1.行业管理模式变化。试行办法对企业采取部门、地方双重管理:新规定对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即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企业与政府部门彻底分离已成必然,以往的直属企业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定使行业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新企业等级变化。试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监理企业两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申请核定等级;新规定要求,新设立的监理企业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显然,两年内不核定等级,使l临时级的企业可干各类工程,这样容易造成监理市场混乱,增加管理的难度。新规定要求企业从最低等级做起避免了上述问题,加强了管理的渐进性。

3.企业等级晋升时限变化。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核定时可申请升级;新规定实行年检制度,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力度,明确了企业晋级的条件,缩短了企业晋级的时间。

4.企业人员要求变化。以甲级企业为例,试行办法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少于50人,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新规定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者不少于25人,企业领导应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新规定注重对人员的注册和经历的要求,淡化对人员职称的要求。这一变化将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监理业务范围变化。试行办法把工程类别分为1 7类;新规定分为14类。新规定的工程分类保证了与设计、施工行业的分类基本一致。

6.资质审查内容变化。试行办法中主要审查企业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监理业绩等;新规定不仅审查前述的硬指标,还增加了8条市场行为指标作为审查标准。新规定通过年审时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不仅加强了对企业的全面监督管理,而且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理市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个变化,将促进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早日诞生。

7.资质审查时限变化。试行办法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无明确的时间限制;新规定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新规定不仅对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具体。从而保证了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8.资质年检结论变化。试行办法的年检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新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规定增大了管理的弹性,使企业有了较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9.资质审批责任变化。试行办法没有明确指出行政审批部门要承担审批责任;新规定明确指出行政审批要承担相关的审批责任。新规定提高了对管理部门工作质量的要求,强化了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责任。

10.违规处罚的变化。试行办法对违规处罚缺少定量的标准;新规定对违规处罚均有准确的定量标准。现行的不少规范、标准,由于缺少定量的违规处罚尺度,造成处罚困难,管理随意,市场无序。新规定中,明确了处罚尺度,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具体地解决了前述问题。

五、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不变的事情,任何事物都在进行变化,只有适应变化才能够更好地生存。通过对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学习,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适应规范的变化,更好地进行生存。

参考文献

[1]吕君萍,于祥海,缪玉国 浅析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5期-

第6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管理;

一、管理要点一:调查研究

一个建设项目的成功运作,归根到底是市场需求的结果,而市场需求的发展和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发展商的引导和媒体的渲染促成的。建设项目的实现通常需要三个特定阶段: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出租、销售和经营。其中,前期规划设计阶段是项目运作的龙头和开端,他包含了发展商最初的投资决策、目标分析和项目定位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的深入研究,项目产品将来的客户对象的特征。销售是实现投资赢利目标和商品价值的重要阶段。重点工作一是放在前期规划设计上,一是放在后期销售上。而这都需要对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1、市场调查

甲方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委托专门的调查公司展开当地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建立起动态的资料补充和修正机制,以期随时准确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和发展特点,并能及时反映到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在实施前或实施中能快速适应市场的细微变化。 管理要着重于检查资料的全面性、来源的可靠性、时间性、细节的准确性和竞争公司的内部情报。市场调查的目的是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如住宅,是做豪华住宅,还是普通住宅,还是小户型住宅等,至少要有几套比较成熟的项目选择方案,便于下一步决策时进行判断。

2、规划调查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研究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项目的规划选址问题。土地开发和建设总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购买土地之前一定要弄清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情况,要与当地城市的规划设计院和管理者保持亲密的关系,对城市的现状、规划结构和发展计划以及城市的战略要有深入的研究,要结合土地储备和规划选址通盘考虑,比如,公司要树形象,先上短而快的项目,就不能在城市郊区选址,最好选择城市新开发密集区或中心商业区,因为是城市鼓励优先发展的地段,而且可能较多的地产公司聚集在一起,如果有精心策划,建成精品,会很快打开局面,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当然,如果有好的市场追捧,选择在城市的边区进行开发,也未必不可,只要踏准了市场的节奏,有鲜明的主题和优秀的规划设计,再加上优质的施工建设必会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二、管理要点二:设计前期

房地产公司进入市场,首要的门槛是土地,而后是资金,最后是人才。人才可以通过高薪去争夺和挖掘,资金也可以通过银行去融资,土地则较复杂,如果有良好的政府资源和当地政府的支持,购买土地会简单一些,毕竟在内地很多城市,土地市场依然是一张不透明的网,看不清,摸不透,没有一定的政府关系很难开展土地的扩张、储备工作。土地扩张不是简单的购买和储备,要与公司发展的战略计划和整体布局以及市场增长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与当地规划、国土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如果在当地有很好的政府关系,那对前期土地的储备和扩张将很有帮助,在土地成本、区位和数量方面将能够按照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进行,为进一步的实施开发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占据较高的优势。

三、管理要点三:规划设计方案

一个好的规划设计,必须在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后,在占有第一手基础资料后,并经过多方面、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后,才能和市场紧密结合起来。项目是否成功,需要一系列的运作和精心策划才能逐渐达到所定目标,其中,规划设计是龙头,是关键。尤其是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更应重视。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结合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市场情况,分阶段进行规划设计,将规划设计的目标逐步进行深化和细分。所以,对于一个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首先要有一个整体的清晰的概念,而后要清楚开始做什么,中间做什么,实施时做什么。总之,要将项目的整体运作和策划精神贯穿到每一步中去,并逐步进行落实和反馈。做好一个规划设计方案,离不开三个前提条件:甲方的指导和目标激励,

高水平善沟通的设计单位,推出优秀作品的机制和设计方式。这三点相辅相成,互为推进。

1)甲方的指导和目标激励

谁也无法代替甲方作出最后的判断,甲方或许在某些环节需要设计方、监理方、顾问公司的积极配合,这些伙伴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或观点,但只有甲方能够从项目的整体上进行选择和判断。

项目的运作,自始至终是甲方自己的事,从投资决策到市场调查、项目确定和定位,规划选址和购买土地,每一步都是甲方精心策划的结果,里面都隐含或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代价,而目标也在一步步的进展中逐步调整或加强。所有这些发生或将发生的故事及来龙去脉,也只有甲方掌握和清楚,而这些细节或故事不可能告诉设计师,设计师也不可能在一下子就能消化吸收。所以,甲方作为全过程的统筹策划方,一定要清楚应该让设计师在哪一个环节发挥作用,决不能将所有问题都交给设计师来解决,一来设计师永远不可能代替甲方来作出判断,二来有些原则性问题,必须由甲方进行拍板。设计师只了解你让他做的那部分,他无法从项目的整体运作上看到问题所在,这是作为设计人员的角色所限。我以前作设计,就是这样,你可以有很多想法,而且也可以在方案中体现,但如果不获得甲方的认可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多数情况下,设计师因为沟通或对项目的认识深度或甲方提出的要求过粗或背景资料太少,设计师稍不注意就会偏离甲方的目标,作出一些无用功,浪费时间和精力。

设计过程中,甲方加强设计跟踪和指导,不能仅通过几次会议或汇报的方式来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的问题要主要依靠甲方的主要技术人员与设计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商量,必要时,甲方应派驻工程师与设计人员一起参与设计,对设计中出现的问题,甲方工程师可及时返回公司向领导汇报寻求解决方案或意见,这种措施可有效的将一些细节或不大的问题解决好,而且因为有甲方代表的旁站参加,设计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得到加强,工作效率会大幅提高,由领导拍板决策的范围缩小,节省了领导的精力。通过汇报会,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向领导通报方案的进展和中间成果。二是就方案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解决方法或意见,以便于下一步设计的继续。

甲方的指导,影响到设计的进展和方向。在设计大的原则和目标上,甲方应比设计方更高明、更前瞻,在某些方面来讲,甲方对于一个方案比设计者更能看出和发现问题所在,眼光更高一些。所以,甲方的指导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方案的整体布局和框架。二是经济技术指标。三是方案的风格和创新。甲方的指导不要具体到每一个具体设计的细节中,要积极想办法调动设计人员的设计才能和积极性,将他们的才华施展出来就成功了一半。通过设定一定目标激励设计师进行创造,设计出甲方满意、大家满意的作品。甲方的指导不可有太多的随意性,比如确定了的设计原则和意图,不要轻易改动,因为设计人员已经按甲方的意图作出了很多努力,如果不说清楚,突然改动,会给设计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和打击,因此,甲方作出的决定一旦作出后就不要动,否则会造成设计方案久而不决的局面,这方面的实例很多。

2)高水平、善沟通的设计单位

作为开发商,为做好一个项目的规划设计,都愿意拿出更高的成本来雇请一家高水平的设计单位。但是高水平的设计单位不一定就适合,原因有很多,一是一个项目从前期策划、概念规划、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设计、单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很多阶段,每一个阶段对设计的要求不一样,因此,方案能力强的不一定做好施工图,而策划作得好不一定代表可以做总体规划。随着设计专业分工和市场的细化,配合设计各阶段的咨询顾问公司、方案设计公司、建筑设计公司、施工图设计公司等更加专业的公司会更加适合阶段设计工作的需要,而且会作得更好,更专业。所以,在相应阶段邀请该阶段高水平的公司来做,不要张冠李戴。如做市场研究,要请市场调查公司,做项目策划,请地产策划公司,做概念规划,最好请国外的顾问设计公司,交通规划要请交通顾问公司,而详细规划设计则可以通过国际招标来选择,施工图让国内设计院来做更塌实。

3)推出优秀作品的机制和设计方式

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获得好的设计方案,是值得考虑的,但要考虑到成本和收获的价值比较。对于大型项目,如果比较复杂,邀请国际知名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可以帮助甲方理清思路,获得一些创新性想法和启发,这一阶段的成果可以作为甲方的部分意图贯彻到下一步的设计中去,咨询会有一些费用,但不是太大,得到的信息却很多。

如果甲方愿意,可以在咨询成果的基础上,选出1-2家单位展开下一步的规划设计工作,可以在原先的立意基础上深入发展,形成一个基本确定的方案,供甲方进行选择,这种方式,可以发挥设计单位的积极性和设计空间,推出优秀作品。

所以,创新性或概念性的东西,让国外的公司做可以吸引更多先进的设计概念和理念,提升项目的内涵品质和层次。而务实性的设计则让国内设计院来做。

参考文献:

1、IT项目管理【著者】王金玉 时郴 凯西.施瓦尔贝机械工业出版社

2、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3版)又名:PMBOK2004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美)Meredith,J.R.电子工业出版社

3、工程项目管理实务手册【著者】阎文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7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第8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拟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内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投资人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特点,由投资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按其招标资质从事相应的招标业务,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本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不得转让招标业务。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招标公告连续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公布。

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及时信息。招标人不依法信息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要时可以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再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不采取资格预审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十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调整资格预审条件重新招标。但技术复杂或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建设工程,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不采取资格预审,符合资质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十名且招标人需减少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随机抽取十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对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一)属一般性建设工程,只评审经济标,并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办法,即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进行投标报价,开标后按有关规定计算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的投标基准价,再计算两者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标标准值的或绝对值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二)属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方法外,可对工程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八条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价,不设标底。

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列入投标竞价。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疑问,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送达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经招标人提议,并经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同意的,可缩短期限,但缩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体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收取,但应存入招标人与市交易中心共同开设的银行专户。

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依照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服务机构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二)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标书由同一人或同一机构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存在大量类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开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主持: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三)地点: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四)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次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须验证且不要求密封的证明材料的;

(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及其授权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专家资格的认定和专家库的组建、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专家资格的初审和本专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专业专家人数较少的,可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业工程专家库为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的情况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从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或相关专业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不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使用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提供服务,协助招标人随机抽取专家,负责通知专家到场。

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实行屏蔽、变声处理等封闭式管理,对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存档备查。

交易中心应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报告。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实行的封闭式管理。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不足五个,邀请招标不足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应作为废标处理的;

(三)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查实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当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函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具体的履约担保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的;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不得将中标建设工程违法分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或者公开招标项目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招标、开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招标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资质而以招标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业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业务六个月;

(三)转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招标,或者转让招标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和投标咨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业务六个月。

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资质。

第六十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参与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

(三)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的。

第9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

关键词:城镇建设开发区;农村;土地;规划

1绪论

城镇化是农业工业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城市化的发展能够带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剧烈变动,更驱动城乡地域土地利用的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农村和城市协调发展等系列问题。城市化必须以用地作为依托,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的集聚,还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通过土地的重新配置来实现。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将土地进行高效、集约利用以促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城镇土地利用体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我国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现行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及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受我国特殊土地国情的制约,加上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土地问题和难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2.1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1981―2003年,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每年增加约1011平方公里,以年均6.87%的速度递增。而且由于城市多建于平原地带,所以城市用地的外延扩张多为近郊区优质、高产的耕地。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非常紧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西部大开发、生态退耕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城镇发展需要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还要减少大量耕地,同时,人口还在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2.2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镇用地的扩展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一些单位圈大院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城镇土地利用效率普遍较低。许多城镇盲目外延,扩大用地规模,盲目搞开发区,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特别是中小城市、小城镇及新区和开发区土地粗放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

2.3我国城市人口密度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人口密度一直在不断增加,但2003年也仅为847人/平方公里,超大城市仅为1405人/平方公里,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因此现有城市在提高人口容纳能力上还有很大的潜力。

2.4区域化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相关政策亟待完善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显著。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区域化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区域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

3 我国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进程中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我国特殊土地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等客观原因和历史积累的因素以外,从主观上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化发展的认识以及尽快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相关政策,是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一系列土地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

3.1 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认识上看,对我国城市化发展基于的特殊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认识急需提高。有些地方较少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多地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发,不顾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客观规律,在城镇发展上追求高标准、高起点;有的地方经济发展较快,忽视耕地保护,追求所谓的“先发效应”;有的地方土地相对较多,认为可以多占耕地;还有些地方及有些人甚至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同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相对立,认为加强土地管理束缚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发展。

3.2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从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来看,进一步完善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当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规划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对城镇用地发展起引导和控制作用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还不够。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其次、在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制度方面,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高,而新增土地的成本偏低,一些有利于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制度还不完善;农地转用制度刚刚建立,其成效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土地以行政划拨、协议出让为主,有偿使用方式单一,各地在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很不平衡,市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还没有跟上,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城镇建设用地相关政策还不够配套完善,如城镇地价政策、土地租税费政策、小城镇建设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政策、乡镇企业用地政策等以及一些其他有关的制度和政策如社会保障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小城镇发展政策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4.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宏观上引导和加速城市化进程,有利于从宏观上促进和引导城镇合理发展。

4.2通过编制和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城镇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4.3加强服务和监管,促进土地市场有序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4.4完善地价和土地租税费配套政策,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进一步完善地价体系,制定积极的地价政策,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调整方向的用地供应,引导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

5结语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当前宏观土地政策与规划目标的要求,必须找出实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我国在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盘活利用土地存量,科学制定土地使用标准,健全集约用地内在机制,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方面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 梅昀.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过程的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