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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纳税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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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纳税筹划

第1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纳税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四、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第2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及其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本文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2、节税。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了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现象,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本文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首先,代建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超过“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可以将精装修房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可节约2%的营业税。

5、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6、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采用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亿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7、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会造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万元,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万元;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万元,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第3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筹划原则 筹划措施

1、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区别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选择和策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一种合法财务管理活动。

很多人常常将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混为一谈。其实,这三种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钻空取巧,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种经济违法行为。

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企业投资快速增长,竞争加剧。目前房地产投资的增长速度己经超过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平均增长速度,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同时,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房地产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竞争的结果就是行业利润呈现下降趋势,纳税筹划的空间增大。(2)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税费占房地产开发成本比例大。除土地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之外,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关的税费,也是影响开发商实际可获得净利润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的资料分析,税收占商品房房价的比重约为10.96%左右。(3)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各单行税法及相关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 22个税种构成,房地产企业涉及到其中9种,占到了40.91%,可筹划空间很大。

3、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1)国家提倡纳税筹划。纳税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我国的税收大环境越来越好。我国税收正逐步走向法治,依法治税正逐步变成现实。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法得到统一,税权相对集中,规范了减免税,避免了各种越权减免税收和随意减免税收的现象。

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企业在筹划筹备和筹划方案实施的过程中,都应尊重税法,以守法为前提,避免因违法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可以说,守法原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基本原则。(2)整体利益最优化原则。纳税筹划中往往会碰到这种情况:企业的一种税负减轻了,但另一种税负却加重了;总体税负下降了,但企业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增加了。(3)适时调整原则。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4)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要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目标,进行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有效。(5)综合筹划原则。综合筹划原则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需要综合分析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把纳税方案的优劣放在特定的环境中评价,脱离具体条件讨论纳税筹划方案是没有意义的。

5、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免税措施。免税措施是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成为免税人,或者使企业从事免税活动,或者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除税负的纳税筹划措施。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很小,因为免税对象一般都是特定行业或满足特定条件的业务,不具有普遍性。同时,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性。(2)减税措施。减税措施是通过减少应纳税额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措施。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易行,但同样由于减免税政策适用对象也是特定行业和纳税行为,所以这种方法也不能普遍适用。(3)分拆措施。分拆措施就是使所得或者收入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这种方法运用的是税基筹划原理,也就是通过使企业的计税依据合法和合理地减少,从而减少应纳税额。(4)扣除措施。扣除措施是通过使纳税的扣除额增加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措施。这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应税基数绝对额的减少,也可以通过增加本期可扣除金额,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所以,这种方法使用十分广泛。(5)税率差异措施。税率差异措施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对于实行累进税率的税种,可以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上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但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6)抵免措施。抵免措施是通过增加税收抵免额来降低税负的一种方法。由于税收抵免政策比较多,所以这种方法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筹划方法也比较简单,尽量使抵免项目最多化,直接降低应纳税额。(7)延期纳税措施。延期纳税措施是通过使企业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没有绝对减少税款缴纳,而只是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它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需要预测当期及以后期的纳税所得,影响因素也较多,但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几乎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

参考文献

[1]马媛.房地产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与创新初探[J].现代商业,2002.

[2]薛媛媛.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及其选择[J].技术经济,2003,(2).

[3]李晓梅.浅析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07,(2).

第4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纳税管理;战略筹划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具有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占用资金量大等特点,而且房地产企业涉税事项众多、计税复杂,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逃税漏税是绝对不可取,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房地产企业又必须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税负。面对如此现状,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显得很重要。

一、纳税筹划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畴之内,通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确把握进行,绝对不能以钻法律空子和帮助企业偷税为目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纳税筹划。

2.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对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的一种筹划和减轻,因此,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

3.减税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必须遵循减税性的原则。所谓减税性,就是减轻税收负担直至税收负担最轻。

4.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进行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有效。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误把纳税筹划当成了财务部门会计处理的工作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存在两个环节:一是企业产生税收的环节;二是企业交纳税收的环节。但是有很多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认为:“税收就是财务部门的事,财务部门所作的财务处理就决定企业的应纳税额。出现多交税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就是财务人员失职”。这说明,房地产企业决策人的纳税观念存在着误区,未能了解税收是如何产生的。

2.误把纳税筹划的实施放在业务产生的事后来进行

房地产企业为什么总在税收方面出现问题,而且常常被税务机关处罚呢?这是因为企业的决策人没有树立一种正确的纳税观念,等合同签订后才发现税负很重,总期望事后通过财务人员在财务处理上来解决纳税问题。这是房地产企业暴露的最大缺陷。此时,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收已产生,再进行账面处理已为时已晚,已不存在所谓的纳税筹划了。所以,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筹划。

3.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

目前房地产企业对内部进行纳税管理的少之又少,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的业务开始进行纳税筹划,但在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效果,反而造成企业偷税逃税的现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掌握筹划方法和技巧,而是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税收问题。其他业务部门的不规范操作,往往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措施

1.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

怎样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来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过程进行纳税筹划,最终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是目前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以前的“被动纳税”走向“主动纳税”,对出现的问题不要凭侥幸心理,不仅财务人员非财务人员也要掌握税收政策,学习纳税筹划的相关知识,企业才能达到整体降低税负的目的。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要避免“关系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2.重视规范性的决策操作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重规范性筹划,万万不可只重投机。要想合理、合法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决策人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应关注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才能充分取得纳税筹划的最好效益;不仅需要财务人员具备筹划意识,各个部门的人员均要具有筹划意识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纳税筹划不可盲目,应坚持依法原则,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3.重视战略筹划

虽然能就事论事对单个项目、单笔业务或单个环节可以进行筹划,但还应构建整体的纳税筹划思路和方案,免得顾此失彼,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筹划没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规划,对某个方案进行纳税筹划,却使得节省的税金小于设立分公司的费用,这种片面的考虑,忽略了该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是否增加,而单纯地追求通过纳税筹划来增加企业的效益,却被同样增加的经营成本消耗殆尽,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4.重视前瞻性筹划发展

不少房地产企业就是在接受了教训,走了弯路以后,才想到纳税筹划,结果筹划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如果企业从开发房产的一开始,就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不仅能给企业规避纳税风险,还能免去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上的受损。所以,房地产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应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开始,对整个项目高瞻远瞩,合理规划,这样,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参考文献:

[1]马圣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J].金融管理.2008.05.

[2]庄粉荣: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实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01.

第5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纳税筹划则不然,它是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正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为联营条约,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欲征用甲单位总面积5万平方米商铺住宅开发,并且甲单位2011年打算购买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用来出租。

方案一:直接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甲单位土地进行商铺住宅开发,并将其中的1万平方米商铺销售给甲单位,销售价款为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800万元,增值额1200万元,增值率30%,则销售甲单位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0万元(1100*30%=330万元)。

方案二:合作建房

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规定:甲单位提供建房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甲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按合建面积20:80的比例分成。按上述规定甲单位应分得商铺1万平方米,其属于按比例分房自用,根据合作建房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两个方案比较,采用合作建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节省土地增值税3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内资企业,2009年为B公司开发3万平方米得商业大厦。

方案一:直接销售商业大厦

A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业大厦建成后销售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为1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000万元,增值额为6000万元,增值率为40%,则销售商业大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6000*30%=1800万元

方案二:采用兼并转让房地产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大厦建成后,首先分立一个C企业,而后,C企业被兼并到B房地产企业,B企业支付给C 企业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本账面价值的2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C企业通过上述兼并将商业大厦转移到B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业大厦可节省税金为1800万元(1800-0=1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采用方案二。

4、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厂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其中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p#分页标题#e#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地产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其中,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有此项政策,取得土地适用权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 /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扣除项目的总金额 * 转让比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1997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金额为:3000+4000+700+825=8525万元

4、转让房地产增值额为:15000-8525=6475万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475*40%-8525*5%=2163.75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的增值税核算为: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40000)* 10%=700万元

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5000*5%+15000*5%*(7%+3%)=825万元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3000+4000)*20%=1400万元

4、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5、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15000-9925=5075万元

6、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075/9925=51.1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075*40%-9925*5%=1533.75万元

两种方案应纳土地增值税差额=2163.75-1533.75=63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开发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比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纳税筹划有很大的意义。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对毛坯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再进行销售,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某开发商开发一个住宅项目,为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3.5亿元,含借款利息400万元,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价19000元/平米,假设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为开发成本的30%,其他应交税金为营业税(含城建,教育附加)5.5%,如果毛坯房出售,那么总销售金额为19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190000*2%=38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8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84600*130%+19000*5.5%=120430万元

增值额=190000-120430=69570万元

增值率=69570/120430=58%

应缴土地增值税=69570*40%-120430*5%=21806.5万元

如果改为精装出售,精装标准为2000元/平米,销售单价上调至21000元/平米,那么总金额为21亿元

其土地增值税为:

1、取得销售许可证预征税费:2100000*3%=6300万元

2、项目结算清缴时:

不含息建造成本=35000+50000-400+20000=10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04600*130%+210000*5.5%=147530万元

增值额=210000-147530=62470万元#p#分页标题#e#

增值率=62470/147530=42%

应缴土地增值税=62470*30%=18471万元

两种方案应缴土地增值税差额为21806.5-18471=3065.5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为精装销售,虽然在土地增值税预征中要增加2500万元的资金压力,但这毕竟是“预征”,在项目结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却能够节省税费达3065.5万元。因此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提高房屋售价,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在项目开发建设前,良好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土地增值税适用于较低税率,从而达到少缴土地增值随的目的,而不应该仅仅从销售单价上考虑。

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

[2] 施建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M]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243~246

第6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摘 要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逐步完善和房产价格的不断攀升,国家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来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求稳定房地产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必须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自身纳税负担,增强盈利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种投资多、收益大、经营风险高的行业,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众多市场风险,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因经营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目前,国际金融动荡,房产价格不断攀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对房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中占有重要位置。房地产企业为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

1.事先筹划原则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针对税收规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这是最基本原则,同时税收筹划工作必须通过企业对经营活动的控制和调节来实施,以实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标。

2.合法性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也一样,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依法办事,因此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也必须在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3.经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事先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仅要重视纳税环节,还应注意到由于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导致了其他费用支出的增加,并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真正给企业带来实际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实行纳税筹划之意义

1.有利于实现纳税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者通过对纳税方案的认真对比,然后选择企业负担最合理的纳税方案,尽量降低纳税负担,减少资金外流,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实现经营目标。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决定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的三大要素为资金、成本和利润。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这些要素的最大优化,从而对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3.有利于完善税法

房地产企业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不仅可以查漏补缺,还能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虽然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还存在一定不足,但只要认真落实税务筹划工作,就是对现有税法的严格履行,同时也是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的一种检验,因此,纳税者的纳税筹划点出了税制改革与税法建设中有价值的信息,国家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完善,促进我国税制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筹划

1.增强成本费用的筹划

(1)利用成本费用的可转化性

房地产开发费用就是投资阶段所需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但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不能在税前据实完全扣除,应该按一定标准扣除。如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没有对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企业只有进行事前筹划,利用税法的边缘规定,尽量将可以转移的开发费用放入到开发成本中,这样就能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少土地增值税负担。例如,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用等都属于期间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员所发生的话,就可以分摊到开发成本中,并按规定予以扣除。这样,期间费用的减少也就不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虽然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增加了,但降低了应税增值额,所纳入的土地增值税也就相应减少了。

(2)利用费用均分进行筹划

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与当地的土地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有关很强的依赖关系,一些地区的房地产增值率高,有的则增值率低,这些不均匀的成本状态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在几个地方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通常可以利用费用均分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对实现的开发成本进行筹划,平均费用分摊来抵销增值额,这样,就让在不同地区开发的房地产的增值额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2.利用“代收费用计价”的筹划

根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当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都可以放入房价中,也可以单独核算。如果将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同时被购房者支付时,则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人计税,代收支付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如果代收费用没有计入房价中,只是单独收取,那就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虽然与单独核算相比,并入房价核算对房产销售没有影响,但是代收费用的存在,并入房价核算在房产转让环节的扣除数比单独核算更高,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的增值率,减少土地增值税。

3.采用合适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同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又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金额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借用的金额过多,利息实际数就会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金融机构就能为企业提供证明,根据第一种公式扣除利息,增加项目扣除金额,降低增值额,节省税款。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资金充沛,借款数额较小,其利息实际数小于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就能使用第二种扣除方法进行扣除,同样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

4.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优惠政策

一些房地产企业有资金,但无土地,则可以与有土地而缺少资金成本的单位进行合作建房,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这样,双方分得的房产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在在房屋销售时纳税。这样不仅降低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还提高了竞争力,如果房地产有自己的土地,但资金不足,就可以与愿意购房的单位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2)利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开展房地产增值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就是该项目的增值率要在超过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内。只有按照这样的方式调整销售价格,才能适当降低收入,减少增值额;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的方式,如增加小区景观支出、增加公共配套支出等,降低增值额,使增值率低于20%,达到免税的目的,但采用这种方式时,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必须能够单独核算。

四、总结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房地产企业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为筹划税务而产生另外一笔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只有在发生的费用小于经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同时,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是可以在多种税收方案之间选择的,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赵世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中国税务.2007(04).

[2]黄一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商业会计.2008(02).

[3]周菊萍.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审计与理财.2007.5.

第7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我国早在2009年就开始了对企业实行了增值税的改革方案,“营改增”和以往的税制相比,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方式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从而为纳税主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作为房地产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民生中占有着重要地位,在税制改革后,房地产企业如何衡量利弊得失,提高企业的的经营水平是所有企业领导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所以说,把房地产作为“营改增”税收筹划的研究对象,探索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为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法,为房地产企业在合法纳税的前提下,又适当的减轻了房产公司的税负承受压力,体现了依法纳税的原则,但又灵活的运用税收政策。

二、“营改增”税收措施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措施

由于“营改增”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那么企业的财务部门的管理会计一定要研读关于“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地应对“营改增”税收大背景下的税收环境,提高企业对新的税收措施的适应能力,减轻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的利用“营改增”的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下是是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1.对房地产业务人员进行“营改增”知识的普及,提高业务技能

由于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尚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当“营改增”税收措施实施,一些房地产的内部工作人员和领导都没有把“营改增”作为企业的一个工作日程,放到足够重视的位置,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败”,由于企业对于“营改增”的大意,在此时间内会产生大量的成本费用,因此这段时间内只会产生进项税。面对新的税收措施,房地产企业需要提高业务人员的技能和相关知识以及业务流程,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更应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熟悉“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才能为企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以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如果“营改增”成功后,那么计算增值税则需要考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房地产企业必须完善税收筹划管理制度

在“营改增”的试点阶段,一些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完全去拥抱“营改增”政策,导致改革前的一些房产项目还没完工,在改革后完工销售的阶段,随着税收的下降,但是房产也出现了下滑的波动,由于前期房企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导致房企的利润受到一定的下滑,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必须得到完善,房地产企业在供应方提供物资材料时可进行相关比较,利用税率的差异和纳税人的身份、优惠政策以及纳税时间的延迟,以此可最大限度的进行灵活的税务筹划。

万科2013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331,133,223,278.99元,万科2013年的总资产为479,205,323,490.54元,存货占总资产比重为69.10%。若构成目前存货的成本无法抵扣,以11%税率计算,其增加的税负为:存?出售形成的营业收入以2013年利润表中口径计算:销售房地产的收入/销售房地产的成本*存货=132,787,6 85,050.71/91,528,508,900.72*331,133,223,278.99=480,401,294,533.17元。上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差异计算如下:房产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0,401,294,533.17*(11%-5%)*1.11=31,994,726,215.91元。若是对存货无相关过渡政策,可以预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营改增”之前,大量出售存货,以防止“营改增”后,税率上升所带来的税负上升,避免多交税款的风险。

3.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积极互动

“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极大的减轻了我国的企业的纳税负担,一方面和国际经济秩序接轨,给予企业更大的优惠幅度,促进企业征收,刺激消费,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企业的利润提高和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由于一些房地产企业忙于经营,忽视了“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对新的“营改增”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因此,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一定要积极协助,相互配合,勇敢的和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取得沟通,进行互动,了解关于“营改增”的新的税收措施,学习并熟练运用新的“营改增”计税方式,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合规性。

第8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影响 对策

一、概述

(一)“营改增”的进程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开始于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设立试点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改革。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也被纳入“营改增”改革的试点范围。这标志着我国营业税全面实施。并且抵扣范围包括企业新增的不动产需缴纳的增值税,起到很好的减税效果。

(二)“营改增”的意义

1、有利于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商品和劳务的收入总额,在商品流通的环节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其可以避免商品在流通中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采购时缴纳的销项税无法抵扣,在销售时需按售价全额缴纳营业税,重复征税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最终将税费转嫁到房价上,这对于房地产的发展带来过大的负担。

2、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链条

房地产行业与许多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相关,房地产企业从上游企业购进的商品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当不动产开发完成进行销售时,因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其下游的企业也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在2016年之前,房地产业还是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全面实行“营改增”,能完善增值税纳税链条,提高经济效率。

3、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运行

并且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原房地产上游的不规范的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风险,并且这对于房地产行业本身也具有规范作用,因为之前征收营业税时期,对于其开出的发票不易识别其交易真实性,在进行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其增值税发票需要核验,从而更好地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行为。所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对企业向规范化、有序化方面发展起到倒逼作用。

4、有利于促进房价趋于合理水平

当前市场房价高企,“营改增”之后,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进而有助于房价降低,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健康地发展。并且非房地产企业购房的成本大,在“营改增”之后,购房的企业能够凭借购房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这有利于扩大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规模。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取消了原房地产业适用的5%的营业税率,改按11%增值税计征。在税率上虽然大幅提高,但是从上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用于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比如:假设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成本100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按17%计算。那么,在缴纳营业税时,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税费为100万元,在改革之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53万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但是与房地产相关联的产业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无法抵扣的情况,例如企业个别建筑材料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房地产的上游行业建筑进行“营改增”之后,房地产行业可能会承受其转嫁而来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在建筑业的成本中也占据很大的比重,基于建筑的劳务用工多为民工的现状,劳务用工的人工成本没有用来抵扣的进项税,会加大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的税负压力。并且在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物料可能存在无法抵扣的情况。总体而言,“营改增”能够缓解房地产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但是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各种因素导致减负效果被削弱。

(二)“营改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资产中的固定资产,以及负债中的应交税费的数额的变动。固定资产在房地产企业中比重大,改革之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进项税可抵扣而降低,从而固定资产的金额降低。应交税费项目中,虽然改革之前的营业税以及改革之后的增值税都是计入应交税费,但是这两者的计税基数以及税率不一样,最终的结果也有所差别。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将增加,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2、“营改增”对利润表的影响

“营改增”对利润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销售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营业收入内。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之后,数额会有下降。例如:一房地产开发商出售商品房,获得的总收入为2200万元。在税制改革之前,其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为2200万元。但在税制改革之后,其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为:2200/(1+11%)=2000万元,收入减少了200万元,下降幅度约为10%。 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再核算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导致其一定程度地下降。

3、“营改增”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增值税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减少,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多。因为房地产生产周期长,进项税于房地产项目前期支付,造成大量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但是进项税只有在房产销售等产生收入时才能被抵扣,房地产建设周期长,购买物料及装备付出的税费到抵扣的期间长,会给公司的现金流量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会给项目前期带来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但是总体而言,最终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因为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使得其现金流出量缩减,,从而让企业有了更充裕的资金来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从而房地产企业能够加强投资,有助于让企业的现金流更加顺畅。房地产的资金需求量大,并且在这个竞争越来越白热化的时代,房地产要扩大竞争力,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来购买土地,进行销售等等,这也会造成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的大规模增大以及企业负债的增多。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1、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因为会计核算会对税制改革产生联动反应,并且对于会计的纳税申报,纳税筹划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地学习最新的核算方法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需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并兼顾市场的发展状况对本行业以及本企业的改革后的发展状况进行前瞻性的预判,从而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房地产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实行营改增之后,财务工作人员要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核算上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有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销售折让和商业折扣等交易的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其中税额的抵扣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这就要求各部门之间协调好发票的管理工作。

2、促进房地产企业资本结构优化

房地产的税负降低,相当于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给予政策性倾斜,给房地产企业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在这种利好的趋势下,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把握时机,审时度势寻找最佳的资本结构,并将风险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营改增”给房地产行业财务从业者带来了新的挑战,所以进一步提升财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以及综合能力迫在眉睫。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大培训的力度,并且对于专业技能展开定期的考核以及竞赛等,提高会计从业能力对于改革的了解度,并且增强其对于企业你的防范能力。其次,需要加强企业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财务部门牵头来把握此次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优化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房地产行业发生税制改革,企业原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已不再适用。纳税筹划是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压力的关键性突破口,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明确自身企业的实际经营的状况以及自身的纳税承受能力,将其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除此之外,要给予纳税筹划足够的重视,将纳税主体的税费借助流通环节进行合理地转移,从而使房地产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水平。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依照切身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相关的凭证的开具以及保管,制定与“营改增”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从而能够在税制改革之后及时地发现税务的漏洞。内部控制相关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学习税收方面的新知识,从而更好地防范税收风险,以及减少法律风险。

(四)重新构建投资、预算、成本模型

在“营改增”之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转变,税率的变化给企业原有的投资、预算、成本模型产生极大地冲击。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且根据上下游的变动情况,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重新构建投资模型,从而使投资模型更符合实际情况。原有的预算模型将不能很好地指导企业的运营的调整与控制,并在同一会计期间的新老两种的预算进行兼容性的考虑。税收的变化会改变房地产的成本,通过成本的测算,从而更好地反应房地产企业成本。

(五)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保障因素,首先,合作的企业需要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资格,房地产企业现阶段一些物料等缺少增值税发票,从而导致不能更好地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税负的减轻。企业在上游企业选择交易对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从而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并且,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重点考虑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以及公司的实际实力,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于房地产行业及其相关行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短期而言,会对房地产企造成较大的冲击。但是房地产企业若能把握机会,科学合理地应对,从长期来看,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税负的减轻。

参考文献:

[1]陈玉娇.试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5,03:26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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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林波,李露.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5,33:133-136

[4]李英. 探究“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6,06:180-181

第9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住房质量。纳税筹划是指各类企业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轻企业内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种纳税管理手段。我国目前税收种类繁多,纳税工作复杂。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能力,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对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财务管理对象主要是指企业的资金流动与运动。纳税筹划对房地产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房地产资金流动方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通过调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减少无形资产分摊年限,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整体利润,从而推迟房地产企业纳税,并将纳税时间调整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国家所颁布的免税、减税等相关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成本,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选择不同形式计价方式,如分期支付等,减缓资金流动速度,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收入。

(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目标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房地产企业若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其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房地产企业若想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稳步前行,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成本支出,如税收成本等。纳税筹划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其作为一种规划手段,主要是围绕房地产企业管理目标而展开的,纳税筹划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巨大压力之下,其内部压力并不低于外界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注重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的特点,兼顾企业发展的长久利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色及财务管理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对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财务管理内容与纳税筹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关系。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主要分为资产融入、投资、经营及收益四个环节。纳税筹划贯穿于这四个环节之中。首先,在房地产企业融资阶段,应充分考虑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调整范围,合理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进而为房地产企业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奠定基础。其次,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关键环节,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成功的房地产投资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失败的房地产投资能够引发房地产企业破产等不良后果。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不仅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也能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配置,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充分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确定投资规模,进而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投资目标。再次,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生产、宣传过程中,应详细地计算每一个环节的开销,融入纳税筹划思想,进而选择更合理的生产经营、宣传模式。

二、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投资活动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迟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获取货币,而遵循国家法规规定的延迟纳税,则会使房地产企业将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优先使用到企业日常生产、生活及服务之中。房地产企业在此期间不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流通压力,从而扩大了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利用优惠政策

我国为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增值税金额计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费用、房屋拆迁等费用。此外,针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而言,可以利用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节能产业等有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拓展自身业务。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现阶段,我国采取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会设置相应的税收临界点。房地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临界点,当其税率明显低于该临界点时,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压力减轻,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提高房地产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当税率明显高于临界点时,企业将负担高额税负,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税负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利用税收临界点,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分解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主要部分,其税率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的增值税成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采取分解销售价格的方式,将房屋销售与装修分开,从而降低了房地产企业增值额,减少房地产企业所要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三、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们以某发展集团为例,结合该发展集团实际情况,阐述现阶段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并未明确

不同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纳税种类均不同,就该发展集团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项目。目前,集团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代建”和“自营工程”存在增值税差异,不明确的项目性质致使集团无法及时地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存在问题

深入分析该集团现阶段采用的安置房项目缴纳增值税模式,可明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该集团收到的超面积补差,通常按照5%缴纳增值税款,但在“营改增”后安置房项目的等面积部分并未申报增值税,通常是在税务局核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补缴。与安置房交付增值税的时间相比,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相对滞后。此时,集团再补缴增值税会产生大量的税收滞纳金,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

(三)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该发展集团在纳税筹划发票管理中,并没有明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存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其所采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一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同时,也并未区分新老项目所使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所有项目均使用同样的计税方法和专用发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发展集团增值税负担。

(四)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就目前现状,该发展集团领导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均能意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也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但在税务风险发生原因、企业内部潜在的税务风险事件等方面关注度仍有待加强。同时,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与自身的关联,往往认为税务风险与其无关,并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此外,该发展集团内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机制,无法对税务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避免,严重增加了集团内部税务风险负担。此外,该集团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工作通常由财务人员完成,身兼数职的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纰漏。同时,集团内部负责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仍有待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应持续进行。最后,集团内部对纳税筹划的培训工作开展较少,致使许多工作人员无法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往往会出现错误,影响了集团信誉等级。

四、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一)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加快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应明确该发展集团所承接的政府项目,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按照国家税法上规定的“代建”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该发展集团作为受委托方,其在开展立项等相关手续时应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义进行办理;二是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间不可私自进行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应签订“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发展集团在项目建设时不应垫付资金,不应以本发展集团名义办理工程结算,但该发展集团在工程结算中主要是以集团名义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该发展集团并不符合国家税法“代建”规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该发展集团应展开相应工作。该发展集团应与税务机关展开沟通,明确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项目性质,并以项目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纳税工作。若税务机关明确集团受政府委托的项目为“自营工程”性质,此时集团应将已认定的进项税额进行区分,明确进项税额的归属问题。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则应对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项目,应按照自营项目增值税缴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将企业受政府委托的项目认定为“自营项目”,则会出现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可能,在开展增值税缴纳之前,企业内部负责纳税的财务人员应与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商议后再做决定。自营工程增值税缴纳方法为,集团将收到的政府结算金额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项目应遵循增值税计算公式:项目取得收入/1.09×9%-项目进项税。

(二)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回购模式

为避免由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问题而引起的集团税务风险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模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该发展集团安置房项目纳税方式可选取政府回购模式,在增值税计算上,政府回购模式为政府确定回购价格从而进行增值税计算,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政府除确定税后价格外,还具有确定收入等作用。若该企业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将政府回购全部用于拆迁户安置,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三)加强对纳税筹划发票的管理

发票是在商品销售、购买过程中,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具和收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管理的收付款凭证。由于国有房地产企业与常规房地产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国有房地产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发票管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针对该集团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增值税改革后,老项目与新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有所不同,老项目计税方式可依旧采取简易计税,即无需认证进项税,同时不用抵扣进项增值税。而新项目则应使用一般计税,即企业在成本支出时应尽量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集团内部增值税发票应指派专人进行保管,且每个月末均应对发票进行判断,确保发票上的数额与财务账本上所记录的数额相一致,应明确所有税务发票均应妥善保管,为集团今后的税务抵扣工作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增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事件发生概率。首先,房地产企业领导、高层人员应强化税务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学习税务风险知识,使税务风险意识深入人心。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明确税务风险意识的重要性,让房地产企业各级员工认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其次,集团中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在纳税筹划前了解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务机关行政标准为纳税筹划做充足准备。最后,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体制,全面监控房地产企业内部涉税业务,参照行业内部纳税指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办法。同时,应将税务管理落实到集团内部的各个方面,根据事先了解的国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严格监督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预防税务风险事件,事后应总结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经验,提升纳税筹划能力,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集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士从事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专业性。同时,加大税务管理人员招聘力度广纳贤才,招聘专业性强、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针对集团内现有的财务人员、纳税筹划人员应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国家最新的纳税政策,增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确保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实现纳税筹划工作与集团实际经营发展相结合。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采用不违法手段,进而获取避税筹划。此行为虽不违法,但也不应提倡。近年来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严厉管控,避免该现象发生。二是节税。是指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提倡的纳税筹划手段之一。三是规避税收陷阱。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陷入税收条款中所被误认为的税收陷阱,从而加重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四是税收转嫁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将税收转嫁给他人承担,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五是涉税零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进行申报税务时,不会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及纳税风险事件,通过该手段,纳税主体能够巧妙地避免纳税风险事件发生,进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只有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合理地规划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去向,减轻税务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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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岚.财务管理视角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当代会计,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