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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为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三)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出让土地逐宗进行明细核算。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者调整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缴入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设立“账外账”。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转移“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资金。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制度。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1.土地取得的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2.农业土地开发费。农业土地开发费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发的《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288号)执行,即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用作农业土地开发费,其中25%上划省财政集中使用,75%由市、县留用。提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依法应当向国家缴交的费用。
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出让金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让全省各市、县共同受益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5.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1号)的规定,给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6.扣除上述5项费用后的政府土地出让金余额部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性支出。
国家和省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的清算核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及时向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明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并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付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当按季缴入财政金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划缴省财政金库和市、县财政金库。
(四)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也不得违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五)严格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偿的范围和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以土地为条件综合补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铁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和大型水工程项目,并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补偿地块的供应不得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金。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入户的管理,不得批准其他单位设立政府土地收益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金,对未及时将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应当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的联合办理以及通报、移送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需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或者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直接抵偿市、县政府债务的行为;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的行为;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规核算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72
由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方面
11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因此,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导致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如果劳务分包支出不能抵扣,则会增加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挫伤施工单位分包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安装产业进一步分工细化。
12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动产经营者从事异地开发经营的情况较多。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对异地生产经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在营业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管理,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在项目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注册地(核算地)核算的营业总额应纳营业税额中扣减。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税收管理方面
21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没有施工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或借用其他试点纳税人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动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方能确认。成本类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及认证的时间确认抵扣,不必等到工程结算结束。而不动产销售经营者取得预售证明后即可向购买方收取预售款,在财务决算该项目之前,不确认会计收入。现有政策对应税服务预售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不动产销售属于第二产业性质来看,若适用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预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政策规定,则长期不决算的不动产销售项目无法确定其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为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
23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不动产经营者发生的购入土地、拆迁安置的成本,以及向政府缴纳的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支付时取得的是政府收费或银行转账凭据,不符合当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营改增”实施后,上述项目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
24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营业税是由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则是由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若考虑按照原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管理,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汇总纳税审批管理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集中程度对如何在项目经营地纳税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解决征管方案中的细节问题,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将失去对纳税人管控能力,出现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与营业地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增大税收管理风险。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建筑和安装业务中,外向型的施工纳税人数量较多,跨区域施工行为频繁发生,且施工周期长短不一,为改征增值税税收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原营业税征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部门缴纳当地施工项目营业税后,回核算地扣减应纳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与不动产经营行为相似,建筑、安装、装饰业务发生纳税地点转移的可能性更高。在缺少具体的征管方案情况下,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可能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管理风险。
3其他方面
31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32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不动产项目财务决算前预征,财务决算后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累进征收的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具有增值税的特性,针对不动产的增值额征税。因此,“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33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不动产项目经营周期过长,“营改增”实施时间节点前,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存量不动产项目、已完工正在租赁或未租赁的存量不动产项目等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可能发生无法抵扣的问题。若“营改增”实施后,从事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可能会税负大幅上升。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对应的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未完工结算项目在试点实施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性支出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对于此部分建筑安装项目,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支持,确保税收政策公平。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关键字:权利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气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元素,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凭借所有权向开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征收矿区使用费,其他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凭借政治权利向油气田企业征收资源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油气资源与国际的逐渐接轨,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与国外的权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建立油气资源权利金制度。
1 国外权利金制度
权利金(Royalty)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1],它是一种财产性收费,即不论赢利与否,均需向资源所有者缴纳权利金,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权利的体现,其反应的是绝对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权利金制度,也有称之为 “矿业税”、“采矿税”、“采掘税”、“地下资源利用付费”、“采矿特许权税”等,但其含义大体相同。它最早产生于二战前和殖民地时期,经过长期的改革和调整,权利金制度不断完善,在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尽最大数量地开采油气资源,防止油气田企业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据油气区块内在质量差异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权利金制度已成为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权利金的收入,在许多矿业大国中,构成了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数量征收。也有国家的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挂钩,征收方式趋于多样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规定缴纳的采矿税,实质上是按利润征收的权利金。
1.2权利金费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矿业政策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不同,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许多国家在调整矿业权制度时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地的生产条件、品位、质量、规模等因素,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如美国1996年2月8日宣布调整重油权利金征收比例的条例以及减少边际天然气的权利金的提案。规定对于加权平均API度为6的重油仅征收 0.6%的权利金 ,而对于API度为20的轻质原油征收12.5%的权利金。同时,对边际天然气田的权利金实行减免。
部分国家油气权利金费率[3]
国家 美国 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 法国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内瑞拉
内陆 外海
权利金
费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权利金的征管
由于权利金专业性强,由税务部门征收成本比较高,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权利金由矿政管理部门征收。但征收级别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分别按土地隶属关系归由联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联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联邦征收。这些权利金进入国家财政,在财政专立账户建立鼓励油气资源勘察、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金以及作为一般用途。
2 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解”的原则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第二代资源税,与第一代资源税相比,改革后的资源税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照销售量征税,考虑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各个矿区实行一矿一率。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制在施行中暴露出与油气田企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资源税定义为财产性收益不够准确。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定义是国家财产收益,《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种定义混淆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凭借所有权征费的界限。既然资源税属于财产性收益,理应归中央所有,但却划为地方税,这与资源国家所有相矛盾。
(2) 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4]。考虑到不同油气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设置了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的税率区间。鉴于近年来油气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调整了油气资源税费率,原油调整至14-30元/吨,天然气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气田开采不同时期其地质条件、开采难度、资源丰度不同,油气田产量有一个由递增到递减的过程,而资源税费率一成不变,导致油气田企业在稳产期获得超额利润,在开发后期,随着所获收益的降低,提前废弃油田,导致资源的浪费。资源税率应该按照油田开采不同时期设立不同的标准,保证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行资源税没有按油田区块划分税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资源丰度高的区块,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当悬殊,不同油田之间地质构造、资源丰度相似的区块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却相当悬殊,从而导致对资源丰度不均进行级差调节作用失效。
(3)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够合理。资源税征收理论上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由于不同的油气田因储量、井深、原油性质等资源条件的不同,经济效益存在差异。第二代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不论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矿产品销售(自用)原矿产量的一定标准固定征收,与资源是否存在级差收益无关。而且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过低的资源税率使级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业,显示不出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职能。资源税从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弃贫,不利于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且反映不出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向递增税制发展的趋势。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以此保证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实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油气田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如下:
(1)补偿费费率过低。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资源供求的平衡关系,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规则。对于石油资源来说,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低,不足以反映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对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而且起步费率较低,仅为1%,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要低。
(2)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石油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应的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初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补充地质勘探经费的不足,保证矿业经济及社会经济再生产的继续运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质上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地位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发展起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其收入应上缴国家,归全民所有,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却表明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油气资源不适用。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减免税的情况都是涉及固体矿,在开采油气资源时,由于存在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导致石油企业开采利润的减少,油气开采企业无法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申请减免。其次,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不适合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系数”适用于固体矿藏,而石油、天然气属于流体矿藏,开采时是利用地层压力将其从孔隙中抽出,每一个油气开发单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开发到废弃,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这样,在这段期间内是无法准确算出其开采回采系数的[4]。
(4)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体制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是国家凭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应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经费没有进入地方财政,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靠自收自支解决,有的地矿行政机构过度膨胀,经费过高,存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截留挪用的现象。
3 实施权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鉴于油气资源税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实行权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现为:
(1)实行权利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需要。权利金属于财产性收益,国家作为所有者让渡了油气资源的使用权,作为资源的开采者,无论盈利与否,只要开采了国家的油气资源,均须向国家付费。另外,随着国内石油大企业的海外上市,油气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越来越多的流入到国外投资者手中。摒弃旧的资源税制,建立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权利金制度刻不容缓。
(2)实行权利金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权利金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实行权利金制度容易被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进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对外开放。
(3)实行权利金制度是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很难适应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税费并存导致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不合理的税制加大处于开采后期的油气田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4)实行权利金制度是有效调节油气资源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油气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课税,这样就客观的鼓励了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权利金制度,使企业尽量充分开发油气资源,提高油气田企业的总收益。
4 实施权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权利金费率的确定。鉴于目前油气资源税费过低给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权利金费率应高于现行资源税费之和,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费率的制定应具有灵活性,能够反应油气价格的变动,同时为了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建议采用滑动税率。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促使油气田企业合理充分的开发资源,避免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资源浪费,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2)权利金的征管部门。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矿业主管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征收,实行权利金制度后,将由代表所有者国家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上缴财政。由于权利金征收的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矿政部门的征收工作与矿业权管理相结合,提高效率,税政部门放权后,做好善后工作。
(3)权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议权利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利益关系。考虑到国家具有资源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国家财政应把部分权利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资源保护,保证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划归地方的权利金主要应用于补偿油气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另外地方政府可用来发展本地经济,促进资源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4)权利金的优惠措施。为了鼓励资源条件差、处于开发中后期的油气田、边际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风险油田的勘探开发活动,促进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权利金的设计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上述油气田企业权利金的征收上采取减征或免征。
参考文献:
[1] 马伟. 国外矿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税务研究,2006 年第7 期.
[2] 宋 梅,王立杰,张彦平.我国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国际比较及建议.中国矿业, 2006.2,第15卷第2期.
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是指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能够有效满足当代人的资源需求,同时也不会对后代人的资源需求产生威胁,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规范的内容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类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的有效衡量,可以按照事物的价值属性来进行判断。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价值通过对价格的构成影响来有效调节竞争机制中的供求平衡,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与此同时,依据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对于资源的有偿使用,应当正确评价资源的价值,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资源税收政策指的是为了直接性地对自然资源的原始开采行为进行规范或者间接性地对自然资源的消费使用进行调整的各项税收政策的总称。具体来讲,资源税收政策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单行立法进行开征的资源税费,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使用费以及耕地占用税等;另外还有其他的有助于合理资源利用及保护的流转税中的各种单行条例等。可持续发展概念下的资源价值在构成上不仅包括了资源的开采成本,同时更多的是对资源环境成本已与资源的可再生成本反应补偿的强调。在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政府采用税收的途径及方式及时内部化相关的代内代际公平,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政府、社会以及市场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机制以反映和体现资源价值相应市场中的市场供需、市场参与以及政府调控的相互作用机制,在众多的途径和方式中,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有效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具有很大的优势。
2我国资源税收政策实践分析
资源税费以及相关的能够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及合理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形成了我国的资源税收政策管理体系。在这其中,不管是将资源税作为主体的国家强力实施的税收政策,还是依靠行政手段为减少资源过度开发开征的相关费用,其约束及调整的对象都是国家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所体现的都是国家税收政策在筹集财政资金基础上的国家宏观经济服务功能,目标都是为了推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我国资源税课税对象是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以及盐业生产单位的矿产品开采销售数量或者自用的数量,是一种从量计征的浮动税,依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以及地理位置等条件差异确定具体的税额,在税目设置上分为天然气、煤炭、原油、黑金属矿原矿、盐、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其他的非金属矿原矿等,税目之下还有相应的子税目,按照课税对象数额来确定计算方式。
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一)强化耕地保护。按照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巩固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成果。各镇街要健全完善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责任管理,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33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8184.3公顷,保护率不低于89.5%。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政策调整投资导向,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低碳产业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积极跑办,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实行“八个不”,即:发改部门不审批、规划部门不许可、环保部门不环评、国土部门不供地、工商部门不注册、供电部门不供电、水务部门不通水、金融部门不贷款。
(三)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不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建立良好的供地秩序,对不配合、不积极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单位,国土部门要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条件、期限,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竣工验收,没有国土部门检查验收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项目用地单位私下交易土地,不得“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镇村干部越权批放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对擅自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镇街注意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严禁敷衍塞责,严禁上交矛盾。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难点,各成员单位要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卫片检查安全过关。
二、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调整矿山企业布局,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划、位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一律取缔关闭。对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整治,市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严惩;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坚持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不办、生产能力达不到最低规模的不办、位于耕地内的不办、未通过环评的不办。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严格执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规定,做到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人,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管理要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对不依法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积极或不达标的,国土部门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视为不合格。对于历史遗留,难以确定治理责任的损毁山体,各辖区镇政府是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全市不出现地质灾害事故。
三、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政府问责制度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供地审批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协同作战,严肃查处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管矿的共识。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3、受理社保费的申报和办理社保费征收。
4、办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
5、经办和发放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6、购领、缴销。
7、登记欠税、欠费台帐,进行欠税、欠费的核对,企业欠税、欠费公告。
8、待批企业税务事项受理(包括减免税申请、有关优惠政策申请)。
9、简易程序处罚。
10、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保管、归档。
11、税源的调查、测算和分析。
12、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
13、编报各类报表。
14、纳税咨询、税法宣传。
15、软硬件设施管理。
16、窗口业的开具及运输业的开具。
17、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18、受理举报、复议和听证。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税务所职责
对企业实行集中征收后,各税务所关于企业管理的职责调整为: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划片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非正常户认定、实施强制和保全措施等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户籍式划片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业务衔接
1、实行集中征收后办税服务厅要与税务所加强联接转换,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等有关信息在征期过后五日内传递给税务所;税务所、检查部门对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专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审理会审理通过后5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缴销行为的,税务登记岗通知发售岗办理;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岗审核、缴销;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3、对税务登记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4、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务所复核,税务所将复核信息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6、税务所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履行审批手续,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7、对税务所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8、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移交税务所,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9、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将信息传递至税务所处理;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税务所进行实地查验。
10、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转税务所进行重点监控。
1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12、办税服务厅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检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13、办税服务厅接收税务所、检查部门移交的停供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
14、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务所处理。
15、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检查部门、税务所核实。
16、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发售岗、开具窗口业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办税服务厅具体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岗
开业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所办理核查记录,专管员下户核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将企业土地面积、房产自有或承租等基本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对纳税人的首次纳税进行辅导,纳税人持核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填制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核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后,经税政科签审报市局审批,打印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所出具的核查记录,并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录入微机,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欠税(费)台帐,对未申报户补办申报,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按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欠缴税费,必须清缴税费及滞纳金,征收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环节经办人处签注意见,大厅主任在征收环节负责人处签注意见,然后到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环节注销税务登记核查,填制纳税人注销原因调查表,然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所、检查部门、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审核后,清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注销税务登记,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将注销资料归档。
非正常户处理:办税服务厅征收环节发现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换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税务所核查后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录入微机,确认非正常户;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管区内纳税人失踪,并核实失踪时间,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审批后,送办税服务厅确认非正常户。对确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经税务所检查对其予以处罚或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单》报税政科及局领导审批后传递办税服务厅恢复正常户,征收环节受理正常申报。
停、复业管理:纳税人将申请填写好的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对应缴税款情况及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签注意见,转税务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并在《停业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制作《停业单证收取登记簿》,同时留存一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其余两份传递办税服务厅,将另一份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经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同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受理正常申报,岗正常售票。
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逾期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二)申报征收岗
申报审核:按照税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逻辑性、政策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和税种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加盖税审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对于存在疑点的申报表,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判定的,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转税务所下户核查。办税服务厅只受理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不受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的税款,对于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按查补程序处理。
税款征收:根据各类申报表打印缴款书,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金按照税法进行抵缴处理;对税务所、检查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首先在联结转换簿登记,然后根据规定入库顺序清缴罚款、滞纳金、税款,对于查补的罚款、滞纳金、税款逾期入库,由制作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催缴,经核实逾期未入库的罚款、滞纳金、税款及时记载欠税台帐;对于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纳税申报管理:征期结束后,税务所通过通用统计查询未申报户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办税服务厅对逾期申报户按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按上期纳税额核定预缴税款;月终办税服务厅查询本月在途税款,通过电话对纳税人催缴,对于经催缴未缴的税(费)记载欠税(费)台帐,并于次月五日内通过邮件报计统科并转税务所。网上申报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首先签订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岗鉴定税种,由上门申报变为网上申报,然后领取缴款书,在网上办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拒不申报已鉴定的税种,致使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无法运行,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改为到大厅上门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必须到大厅上门申报。对于网上办税的纳税人的查补税款到大厅打印缴款书,如发生欠税并对欠税进行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
欠税管理:税务所要对纳税人新增的欠税(费)及时进行催缴,三个月后办税服务厅对未清缴欠税(费)进行催缴管理。办税服务厅每月定期与计统股、税务所核对欠税,对于超过三个月的欠税按季在办税场所或其他媒体欠税公告,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联接转换:对于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企业,需要核定营业额或调整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所应在征期前两日内将《定额核定通知书》或《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登记存档,作为征税依据。
简易程序处罚:对受理或发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三)发售岗
发售:纳税人初次领购和申请机打时到税务所办理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并在机打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同时税政科、局领导审批),然后到办税服务厅填制购领审批单,纳税人在审批单填明购领的种类、数量、购领金额(定额),以及的使用数量(非初次购领),和纳税情况,征收员确认后签注意见,转大厅主任签注意见,最后发售岗工作人员签注意见,通过微机发售,打印购领记录和验销记录。税务征管人员可通过通用统计查询纳税人领购的种类、数量、起始号码及验销情况。
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要求纳税人按季报送用票计划,办税服务厅按季向局里报送全部企业用票计划。向企业发售时采取: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用票量大的单位实行批量供应;对于经营规模和用票量都比较小,建立了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领购定额的单位实行验旧领新;对经营活动不稳定,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实行交旧领新。纳税人领购推行票表比对、票额比对,定期定额户领购定额时,征收员根据纳税人的定额,与上期和本期纳税申报金额与本次购领金额比对,严格控制并提醒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对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征收员在下一个征期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机打每次购领数量不得超过50份。企业未按照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办税服务厅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并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用票企业使用、保管情况进巡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停供,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责令纳税人改正后,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恢复供票。纳税监控:办税服务厅发现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20%,通过邮件及时通知税务所调整定额,税务所经过核查将调整后的《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员根据新调整的定额征收税款。
保管:保管员按照管理规定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并进行防蛀、防火、防潮、防盗管理;同时按月对领、售、存与微机和帐簿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票证报表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票证资料。
(四)综合服务岗
负责纳税人的咨询答复,进行引领服务,发放各种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补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
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投诉转人事监审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移交检查部门办理;税务复议和要求听证的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为申请人,办理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开具计算并征收税款收取工本费,发售印花税票。
负责与各部门各种资料、文书的联接转换,以及办税服务厅需要转出的资料、文书、和其他事项,并作好联接转换登记。
(五)资料管理
1、资料归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底册资料由税务登记岗转征收人员建资料盒整理归集,各有关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定额核定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非正常户认定书》、《停业申请审批表》以及经过审批和批复的申请文书,由综合服务岗转对应征收人员、税务登记员、管理员履行完文书要求的事项后归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申报表以及缴款书征收员按月整理归集。
2、资料借阅:因工作需要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调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拆卷、涂损等,不得转借他人,注意保密,及时归还。
3、年终资料归档:征管档案资料平时采取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集,按年立卷,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4、资料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并有专人管理。
五、办税服务厅管理
(一)制定卫生保洁值班制度,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星级办税服务大厅。
(二)办税服务厅建设:大厅内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配设座椅、饮水设施、等;配置笔、墨、纸、胶水、印泥、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提供税收宣传手册、各种表格填写样式和办税指南;设置税法公告栏,办税流程图、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政务八公开。
(三)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开展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当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税法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公务员法规范自我;保持自我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按规定使用维护电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1、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应用推广。我们分局去年自主开发出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系统”软件,今年又对软件版本进行了升级和维护及宣传推广。在软件升级方面,经过我们研究小组经过加班加点、改写程序、调试运行,完成了升级。我们一是对数据库平台进行升级,将原Foxpro数据库升级到SQLServer数据库,程序原代码也将采用PowerBuilder重新编写,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二是增加了开放式模糊查询功能,新的程序中查询功能更加强大,用户可以自行设定条件进行查询;三是改变了软件界面,请专业的平面设计人员进行软件界面的设计,使之更加美观;四是增加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工资批量录入、工资账册、计算器等大量的辅助功能,使纳税人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在软件推广和维护方面,我们一是积极服务扣缴单位,及时收集用户对软件提出的新需求、新问题,为软件的升级提供新的依据。二是对华兴民爆、化轻公司等12家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版软件的安装和升级,输入并维护、更新扣缴单位的数据库。三是展开对扣缴单位的培训,保证了软件的正常使用,使之能正确利用计算机进行工资核算,打印工资表、工资条,打印扣缴税款报告表,按时报送电子申报数据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软盘。四是分局积极做好扣缴单位报来数据资料的接收工作,正确引入微机,建立税务电子档案。五是编印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操作说明书》,为软件的顺利推广加强了宣传力度,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广软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推广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一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已在XXX市地税系统7个县市、区局全面推广,先后有XXX市地税直属局、稽查局,XX直属局等单位来参观学习,外地购买该软件的10家企业和分局辖区内已安装使用的12家企业普遍感到很满意,操作简便、适用,受到了省局X局长、X局长和省市局领导的一致肯定,最近将在全省全面推广。二是软件自推广以来,元至11个月共入库个人所得税358.1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0.33%,增收102.93万元,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达到了预期效果。
2、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探索。按照《XXX市地方税务局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们采取“一车一证、按座征收、以票管税、重点检查”的办法。一是进行税源清查,摸清税源底册。对公交公司、汽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三家客运企业所有承包及挂靠的车辆进行税源清查。核清了每辆车的车主姓名、车牌号、乘座人数或货运吨位等详实资料,其中公交公司有车58辆,汽车客运站195辆,长途汽车站96辆。根据我市车辆运输情况,每车均在10-40座之间,属城镇运输,每座每月征收营业税10.56元。三家运输企业年应纳税额共计903893.76元。二是办理一车一证,委托企业代征税款。按市局要求,目前我们已向三家运输企业下发三百多份个体户税务登记证申请表,对每一辆车办理税务登记证;与三家运输企业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书,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催缴入库工作,为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实行以票管税,加强管理。目前,汽车客运站、公交公司客运发票从我分局领取,长途汽车站隶属于三门峡运输总公司管理,所用发票从总公司直接领取,它是独立核算企业,在我分局交纳各种税款,接受管理。对此,我们已向市局写出申请要求将长途汽车站的发票从分局领取。对于客运发票的管理,我们按企业每月用量发售,并有重点的进行发票检查,核实其每月具体收入,依法查补。对于道路货运发票的管理,目前由我分局统一代开并征收税款,下一步将按照省局规定对申请自开票单位进行认定。
3、税源管理责任制探索。我们一是澄清税源底子,明确管理责任。3月份集中人力对三个管理科室所管业户的税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造册,经稽查后,确认了12户非正常户;对已办证但未纳入正常管理的业户,经稽查确定了其申报方式,通过调查摸清了税源底子。我们把所有纳税人按规模、行业分为重点税源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三类,管理范围明确到管理科室,管户责任到人。二是建立企业分户台帐,对企业各税申报入库情况、欠缴税款情况,接受检查处罚情况进行按月登记;建立税源管理明细卡,一户一卡,将管户的基本情况填入明细卡中,做到税源管理“一口清”,即“管理户数清、税源底子清、税收政策清、业生产经营情况清和纳税申报情况清”等五清,由专管员随身携带,随时记录,并通过日常对企业调查掌握情况,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及企业利润增长和下降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收入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7月底,我们又深入各个企业对税务登记中的法人变更、银行账号变更情况,发票取得、填开、保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小税种纳税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档案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今年7月,我分局还组织开展了一次“税源管理一口清”竞赛活动,增强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实行税源管理责任制为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打下了良好基础。
4、重点税源管理办法探索。今年我们对重点税源企业:XX公司、电业局、电信局等进行试点探索。一是加强税基管理,严格抓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登记好税收台帐;健全所得税汇税清交档案,做到年度中间的连续性;健全检查、稽查、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申报批准等档案;提醒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期间通过税收减少偷税、漏税发生等。二是做好财务分析,对黄金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逐户进行纳税评估的办法,并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其它税种统计表、主要产品产量明细表和主要产品指标分析表”等四表,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核算不实、虚报利润等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这些措施保证了重点税源按期、如实申报,重点税源企业比上年增收2600余万元。
5、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办法探索。我分局专门成立了建筑科,今年以来我们一是加强了税源管理和监控。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登记每个工程的承建单位、委建单位、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事项,并按月旬巡查,跟踪管理。同时,建立了纳税人税源档案,严格外来施工单位报验登记的各项资料的收集。二是实行“双向申报”的纳税制度。建筑安装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实行按月缴纳税款。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前进行申报纳税;与此同时,我们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督促扣缴工作。工程决算结束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清缴应纳的税款。三是严格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代开制度,对建筑安装业的发票采用专人领取,专用开具,专人保管。实行以票管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缴纳税款。针对建筑业纳税人难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做好了几项工作:一是对纳税人作好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辅导其建帐;二是为解决以前纳税人只交营业税,少交不交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没有交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予开具建筑业发票,严格把关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明确了建筑业纳税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对工程的委建方我们下了便函,内容为:1、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应当拒收;未拒收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对委托代征代缴税款的,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承建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截止11月底,建筑营业税入库224万,比去年170万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6、代征代缴税款管理办法探索。我们认真落实省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一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代征的行业、税种和代征单位。目前,我们实行委托代征的税种主要为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其它需要代征的税种。代征单位有8户。并建立了代征代缴税款档案。二是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的签定和证书的发放。明确了代征单位的责任,包括:代征代缴的范围、代征代缴的税种、代征代缴税款的期限、代征代缴税款结报及有关手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三是加强对代征企业的监管,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明确法律责任。监督其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帐簿,按时解缴税款,杜绝占压、挪用税款的情况发生。其中仅XX高中、卫生局、XXXXX厂三家,今年就代征建筑营业税37.6万。
7、稽核评税管理办法探索。过去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在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意识,但由于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全面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容易出现少缴或漏缴的情况。对此我们积极推行稽核评税的办法,在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进行防范性审核监控,压缩零申报率,提高征管“七率”,防止税款流失。特别是对异常申报户,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送资料当期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及时评定处理。今年我们所做的工作是: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深度。在稽核评税中,对当期审核出的问题,以约谈的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税问题,让纳税人自动自,限期纠错,减少或消除检查中可能发现的问题,减少了企业的损失,这种做法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我们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实施稽核评税前,查一个企业,从调帐、找人、取证和执行,快则十天半月,慢则一个月,费时费力,最后效果还不一定好。稽核评税为稽查案源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对发现问题的直接进行处理。涉及以前年度的立案查处,无问题的直接放过,避免了“撒大网捕小鱼”的局面,增强了稽查立案的针对性,提高了稽查效果和效率。二是推进法制建设,优化征收环境。通过实践我们看到,推行稽核评税让征纳双方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交流对话,创造一个让纳税人没有理由不缴税、少缴税甚至偷税的环境,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今年我们稽核评税38户,为分局领导提供稽核情况反馈表30份,稽核出税款约80万元。
8、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探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较为复杂,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较多,所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难度较大。我们在探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时,力求具备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相兼容。为此,我们查阅了企业档案资料,对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内容,设计出了《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动态模型基础表》。具体实施办法是:1、每月30日前,由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根据企业的收入帐和费用帐填制《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并归档,在次月初例征期纳税户来申报时,将其申报表上的收入、费用同《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数据相核对,看其是否真实。2、每月15日前,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填制《企业经营指标动态模型基础表》,根据该表管户人员可以对一些动态指标及静态指标进行分析,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并可准确地对税源做出预测。3、在企业报送季度、年度申报表及纳税项目调整表时,将自行申报和调整的数据同《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上的累计数字相核对,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和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可对企业提醒作用,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实施后所能达到的目的是:1、使管理人员通过所归集的数据,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对税源做出预测;2、从《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能够为来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从而减轻了稽查工作量,使稽查工作落实在日管工作中,使征管质量得到提高。3、在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将数据进行核对,可发现少申报或不申报项目,及时堵塞偷、漏税行为。通过实施以来,目前收到的效果是:能够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可确定有关应税收入、费用支出的真实性,而且能为稽查工作提供大量基础性数据,缺点是:一是企、事业单位不能兼容;二是由于影响企业所得税因素较多,不能系统、全面地加以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应收尽收、一切从紧,有保有压”的财政收支方针,体现以制度管财、理财来考核促进各项财税工作,现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税收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2013年财税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2013年,我区财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县委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培植财源。2013年财税工作的要求是: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协税、护税狠抓创收,挖掘潜力狠抓清收,培植税源狠抓增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规范、从紧安排支出,保运转、促发展。
二、主要指标
二O一二年我镇财税收入的主要指标是:全口径税收总收入9278.46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4212.32万元,基金及规费收入按现行政策并结合部门预算由各执收部门完成征收标准的100%,做到应收尽收。
三、工作措施
(一)围绕财税增长,培值税源经济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落户,大力培植新兴税源经济。以招商引资为抓手,大力吸引外来资金的投入。加快融资步伐,尽可能地保障招商引资和项目投入的资金需求,为我区税源增收增添发展后劲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调整和完善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区建设的相关激励措施,优化各种服务平台,强化为项目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巩固、壮大现有税源。对现有税源的存量进一步排查、核实。对紫菜、渔网、机械、磁材、电子、纺织、服装等板块经济和集中区内企业建立税收增长和激励机制,鼓励本土企业新上项目;对零散税收特别是建筑营业税、交通运输营业税以及个私经济按现行税收政策采取规范管理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征管措施,在政策范围内,本着尽可能增加地方财税收入的原则,优化税源、税费结构,为增加财政收入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精力组织税费收入
1、巩固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明确专人负责协税护税工作,建立以区管委会主任挂帅,分管主任为组长,纪工委、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经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办公室,分别协助国税、地税和零散税费征收管理。同时对协税基础工作和协税人员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保税费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2、建立征收激励机制。对协税护税工作严格考核的同时,加大对协税、护税和引税有功人员的奖励,调动部门组织基金和行政规费收入的积极性,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收入基数的部门,按超额完成的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对争取到市级以上资金可用于财政支出的个人或部门按到帐数剔除成本后给予引资人奖励,奖励标准由书记(主任)会讨论确定,对协税有功人员按财政净得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个人奖励。
3、强化护税意识。凡在区镇范围内所实施的管委会工程项目或村集体工程项目支出,税收一律入本区(镇)金库,否则不予资金兑付;凡是本区(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支出,鼓励税金入本区(镇)金库。
4、建立税费征管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地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检查分析征管情况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协调部门工作,解决征管和部门预算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三)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扩大融资规模,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1、加强融资平台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更多的融资平台,当前要积极依托老坝港沿海开发有限公司、金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发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平台,进一步优化整合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资产注入机制,不断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足资金。
2、加强银政合作。财税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金融创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我区投融资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做好融资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完善融资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做好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项目储备工作。要选择一批有优势、有潜力,符合融资政策并可迅速用于融资的优质项目,确保融入资金及时投到项目建设上。
(四)积极探索,推行支出制度化管理
1、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
(1)依法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以县财政包干体制核定数为基数,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结合区(镇)财力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收支预算和部门收支预算。部门收入预算按照各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内外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不留硬缺口。区镇部门收支预算报区(镇)人代会审议通过。
(2)依法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经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给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按照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合理安排支出。各机关部门、各事业单位收支实行责任包干,超支自负,结余奖励或留用的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先立项,先编制预算方案,经负责人批准后,再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财政年度预算经过区(镇)人代会通过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镇经济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在坚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由调整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在预算收支总额范围内的项目调整,由各用款单位出具申请报管委会讨论确定。
2、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1)收支业务由区(镇)财政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解交县镇级财政收入专户,每月28日前必须将所有收入凭证交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款项,均通过县财政专户(或区镇财政资金户)上划,凡上级主管部门向本部门返还下拨的款项,均应由主管部门(县财政专户)通过转帐划拨到区镇财政专户
(2)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逐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所需零星支出,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由结报员向记帐中心借入适当的备用金3000-5000元,由记帐中心建立备用金使用登记簿,每月28日前结报并进行帐务核对。所有人员经费全部通过银行打卡结算,其他正常公用经费实行月报月结制度,有条件的当即安排付现,条件不具备的记入往来,年底视已入帐支出和资金到位情况另行安排。
3、加强支出制度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1)严肃支出范围和标准。区镇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所有支出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范围以县体制核定内容为准,支出标准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依据。人员工资和津贴补助按上级批复执行。执行阳光工资以后,未经县批准,不得发放个人补贴、津贴和奖励。
(2)严格支出审批程序。财政预算内、外使用的资金,以及区镇安排的以企业实施的各项项目支出,应依据批准的年初预算和资金情况,按计划拨付使用。资金拨付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分管财政的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区镇部门、村(居)委员会及事业单位各项资金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区管委会所属各局办支出由管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
(3)严守资金安排顺序。按照“一吃饭,二运转,三必办”的原则,各局办安排支出时,先保证人员工资,再安排社会保障支出,最后安排其他支出。凡未按时发放工资、未按时办结社会保障的局办部门,一律不得结报费用。
4、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统一使用规范票据。
所有单位收取的各项政策性、服务性收入、押金或其他收入,必须到财税局(财政所)领用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及其他专用收据,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解交县区(镇)级财政收入专户,做到票款同行。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局办收入规模大小限量供应统一票据。每月28日前各局办都必须将所领用的票据到财税局办理结报手续,每本票据使用结束后要及时缴销,前票不销,后票不领。各局办和单位必须明确票据专管员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保管和使用票据,凡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将根据《票据法》、《行政违法乱纪处罚处分条例》及上级票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区镇集体资产包括区镇所属行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所有用财政资金购置(划拨、赠予)取得的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资产均需由党政办和财政共同实行台账卡片管理,建立区镇机关财产物资登记薄,各局办必须建立保管使用台帐,定期盘点。党政办、财政和纪工委每年对各局办资产清查不少于一次,发生短少,由使用保管人按价赔偿。调出离职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将集体资产办理移交。否则,缓发退休金、缓签工资转移证。购建和维修实物资产,不论何种开支渠道,均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项目申报采购,否则公费不予报支。
6、严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区镇专项资金指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区镇财政安排以及村(居)自筹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具体为: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资金、河道疏浚资金、路桥建设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拆迁资金、安置房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等。
(2)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规定的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规使用。
一、资源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资源价格改革滞后,资源价格长期不合理,对我国内外部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从内部来看,一是行业准入门槛低,资源无序开采和过度开采严重。二是资源产品价格对市场供求变动反应不灵敏,导致资源浪费严重,综合利用效率低下。三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廉价资源在客观上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的同时,也降低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与压力。四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表现为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较多,经济发展对资源低价的依赖程度较高,缺乏研发创新和科学发展的动力。从外部来看,资源价格不合理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加大了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国内资源价格普遍低于国外水平,使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和价格较低,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促进了出口的快速增长,但实际上却是我国的低价资源补贴了世界其他国家,自己承担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与环境成本,使廉价商品和附加值流向西方发达国家。
加快推进资源价格改革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前提,有利于企业形成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包括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投资消费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内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价格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1、市场定价机制不充分
受体制方面的约束,我国资源定价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资源市场化程度较低,资源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稀缺程度,对市场供求的变化也不敏感,集中表现为资源价格普遍较低,缺乏弹性。鉴于资源本身多是稀缺资源,又多是不可再生的,因而资源价格必须由市场决定,从而实现资源市场的供求平衡。然而资源价格长时期与市场相背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调节作用,需求与供给矛盾无法有效解决,会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2、资源税调节作用缺失
我国现行资源税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从价征收的资源产品有石油和天然气,是按资源的销售金额乘以一定的比例税率来征收,煤炭等其他资源产品仍然维持从量征收,即以资源销售量为课税数量,实行定额税率,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利润变化的影响。虽然从量征税能够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但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缺乏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的功能。另外,目前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对七类资源产品征税,而对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税费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资源补偿费率较低
征收资源补偿费,是控制资源开发外部成本的重要手段,但我国资源补偿费率较低,没有把企业本应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纳入其中。根据《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我国补偿费按资源产品销售收入的0.5%~4%征收,其中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占1%,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的权利金征收率一般为10%~20%,以美国为例,作为自然资源比较充足的国家之一,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高达12.5%。资源补偿费用偏低导致矿产资源价值被大大低估,资源开采行业进入门槛和开采成本低,私挖滥采严重,西部资源城市的资源优势不能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可持续发展能力急剧恶化,过快走向“矿竭城衰”,进一步加剧了中西部收入差距。
4、资源补偿分配机制不合理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都作为对资源开采地的一种补偿,其分配比例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中央和省级政府拿走了大部分资源补偿费,而基层地方政府可支配和利用的比例较小,不能满足对当地民众的补偿和资源性城市转型所需的资金支持。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资源税虽属地方税,但当地政府仅拿25%,剩下的75%上缴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财政。
三、资源价格改革的途径
1、提高资源定价市场化程度
(1)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由于电价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煤电价格不能完全实现联动,煤炭价格上涨,电厂成本上升,却无法通过提高电价转嫁成本。建议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借鉴《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出台《煤电价格联动管理办法》,当煤炭价格连续1个月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5%时,可相应调整电价,以提高煤电价格联动能力。
(2)增强成品油价格的市场弹性。进一步放开资源价格管制,增强价格的敏感度,使资源价格能够对市场波动迅速反应。目前《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对成品油价格的调节仍然缺乏弹性,油品商可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来进行投机,并且有可能造成国内成品油价格“只涨不跌”的市场现象。建议缩短调整周期,从之前的22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并降低调价“红线”,从之前的4%降低到2%。
(3)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并适时与国际接轨。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只相当于国际的50%,相当于等热值液化石油气价格的1/4,燃料油价格的1/3。建议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与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同时,国内天然气价格要适时与国际接轨,减少国内外的价格差,根据国际天然气价格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建立资源使用约束机制,提高使用效率
(1)调整电价结构,推行差别电价。尽快对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实行阶梯电价,坚持多使用多交费的原则,并采用累进费率,对超过合理限定数额的耗电提高收费标准,超过限定数额越多,电力价格就越高。因此,应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节约用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合理设置各阶梯基数,既要照顾到低收入人群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用电要求,又要鼓励居民节约用电。
(2)对土地使用环节征税,抑制不合理投资。建议开征土地使用税,抑制不合理投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投资用地实行高税率,同时,对清洁、高效、高技术等行业投资用地实行优惠税率,促进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1)研究建立科学反映资源各种成本的核算机制。制定资源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资源开发所带来的污染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资源城市转型等外部成本。
(2)提高资源补偿标准。建议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将资源开发带来的污染治理、土地复垦、水土流失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环境改善以及资源城市产业结构转型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到资源补偿项目。
(3)调整资源税费分配机制。按目前税费分配比例,即使补偿标准提高,也不能满足资源开发带来的外部成本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所需要的资金。建议加大对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的分配比例,特别对西部不发达地区的资源性城市,中央政府可采用不提取资源补偿税费的方式,让地方政府享有更多的资源开发收益,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
4、设立对冲基金,平抑资源价格短期异常波动
资源价格市场化之后,价格波动易受外部需求变化的影响,突发事件或者季节影响等因素都将导致资源价格的异常波动,这对资源供给企业和资源需求企业来说都是不利的。建议成立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资源的专项对冲基金,防止价格的大起大落,减少给资源供求双方带来的外部风险。对冲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按一定的比例提供资金,政府的资金来源从资源税中提取。基金只能用于对资源价格短期不寻常的波动进行对冲,而不能用于阻挠资源价格的长期走势。
四、结语
资源价格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价格提高,这会给企业成本和居民消费价格带来压力。当前控制物价总水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要妥善处理好资源价格改革和控制物价上涨的关系。短期内,在价格传导机制作用下,资源等上游产品的价格上涨,势必会给下游企业带来成本和价格上升的压力;长期看,资源价格上升有利于企业推动自主创新和大力推行节能措施,成品油、电力等资源价格的上涨会带动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上涨,资源价格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不是短期内可完成的,可待物价趋于平稳时再稳步推进。对油价和电价实施分类调节和管理可减少资源价格改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上调非居民电价,可适当控制居民电价的上涨幅度,并对特殊群体进行价格补贴;上调燃油价格,适当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系统进行燃油补贴,可减轻物价上涨的压力。
资源价格改革势在必行,必须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方法、步骤和时机,坚持市场取向、政府调控,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同时,加强政府对价格的监管和调控,坚持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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