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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参合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目前农民参合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一是大部分农民缺乏风险意识,自我保健观念薄弱。二是交费方式不够灵活,交费时间期限规定太死。三是参保机制中倡导的自愿参加原则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四是参保机制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子女婚后多数与父母分居、单立门户的现实情况,导致以户为单位参合的规定不仅不能很好地发挥抑制逆向选择的作用,反而减少青年农民家庭参合的可能性。
2、保障能力不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规定“只报住院费、不报门诊费”,而有些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和地方病的农民,往往不需要住院但却需要经常在门诊治疗,持续不断地支付医疗费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治疗,如肿瘤患者放疗、化疗等,由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远低于合作医疗补助起付标准而得不到补助。
3、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部分乡镇医疗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文化水平和医疗技术相对较低,加之缺乏学习培养的长效机制,高层次人才不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造成乡镇医生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农民就医的需求,农民意见较大。
4、农村卫生医疗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医疗设备的简陋、落后。相对落后的乡村经济水平决定了村卫生室的设备简陋,也决定了村卫生室停留在初级卫生保健和治疗小病小伤的层次上,无法对急症、危症进行有效的救治;二是农村卫生基础建设滞后,各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普遍较少;三是受农民收入水平的制约,再加上乡村医生对预防保健工作的宣传不到位,往往忽视了农民的预防保健;四是乡村卫生室进药渠道混乱,使假冒伪劣药品泛滥农村市场,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5、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除《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外,具体指导基础实践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颁布,主要是通过政策文件来推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然而,仅靠政策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已经不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刚性更强、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晰的界定,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和违规处罚机制。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1、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稳定提高农民参合率一是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责任。医疗保健服务属于生存权范畴,是国民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大多把它纳入公共物品范围,强化政府的责任。在党的十七大高度关注民生的精神指引下,必须加强政府的责任,提高政府的介入程度,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诚心和决心。加大宣传力度,把“新农合”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新农合”的意义和好处,不断培育和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二是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模式。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保障交费时间灵活的同时,避免故意“漏人”现象;把“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农民参加“新农合”,对“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进行二次补偿;中央和地方政府按参加人数实行定额补贴,并保证补贴额度逐年增加;取消病种设限,适当提高大病住院报销底线和上线的标准;推行农民大病救助制度,设立专项基金。三是加强管理,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一方面,要制定适合农民、农村和不同地区实际的制度规范。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城市化水平的基础上科学测算、订立合理的费用交纳标准和医疗报销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通过合理制定考核指标,提高各级“新农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减轻农民负担。加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制度。严格执行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区(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加大医院行风建设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医德医风取信于民,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民,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
2、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起点,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是保证“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一是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可以按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使各级政府的投入做到制度化、长期化,分担比例合理化。国家应在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明确并限定地方政府的投入额度。二是要建立高效的农民筹资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农民的新农合体意识和自觉自愿的参合意识。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种种好处及参加新农合的意义,这将大大提高农民的参合率。三是要积极探索其他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农合建设,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乡、村,在农民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提倡由集体代交参合资金。四是采取一些社会化、市场化的办法统筹或转移支付部分资金,充实合作医疗基金盘子,提高抗风险能力。
3、强化管理,改变农村医疗卫生落后现状一是要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公共卫生的公益性,增加政府投入,加大卫生投入的农村倾斜幅度,建立稳定的投入和投入增长机制。二是要加大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制定和实施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使其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服务观、义利观,培养一支留得住、有素质、有本事的乡村医生。三是要建立医务人员“上挂下派”制度。城区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之间要长期形成“上挂下派”制度,把“上挂下派”作为医务工作者晋级晋职的必要条件,引导卫生资源向农村流动。制定优惠政策招揽人才,鼓励医疗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解决乡镇卫生院人才危机。四是要建设实用共享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使参合人员信息、费用明细、报补信息、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等实现实时交换、更新和共享,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科学、操作规范、监督有力、报销便捷,信息共享”管理体制落到实处。
1.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2.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对于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的家庭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新农合制度由于实施条件的不完善而引发了许多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进行思考,并探索解决其困境的对策。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政府引导的一种对于农村医疗服务政策性制度,是缓解农民生活压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均衡等因素,使得新农合制度的缺陷也暴露出来。如何完善新农合制度,促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概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前,我国农村地区推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农村合作费用低廉,方便居民就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因此,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促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在我国的推广,以减轻农村地区居民的经济负担,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定和团结。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就是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由此可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由于农民大病问题而引发的经济负担,并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助,以降低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正常经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设立的。在市场环境下,推行新农合体制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口流动导致新农合制度实施困难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2.2 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2.3 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2.4 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3.1 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就现阶段而言,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3.2 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3.3 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3.4 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4 小结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是实施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在其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管理和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加快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简化相关手续,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工作,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摘要】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医疗保险改革新医疗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二、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会带来医疗风险
新制度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不是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所以,享受了几十年免费医疗的老百姓明显地流露出对过去医疗制度的留恋。以个人账户为例。规定要求个人交纳月平均收入的2%,单位总共承担垫,其中的30%以内划入个人账产,也就是总数的1.8%,折算一下是个人月收入的38%以内。北京市员工平均年收入是一万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有不到300元。这就是他一年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还好,可是,要是得一场大病个人帐户的资金就很捉襟见肘了。
另外,新制度中没有把小孩包括进去,而以往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孩子的医药费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
新医疗制度对预防问题准备也是不足的。以前的医疗重视预防,单位有定期的体验,有固定的医务室、还有儿童防疫站。这些在新医疗保险中属于门诊的范畴。也就是说要从个人账户中花钱。这样很可能导致:本来应该看的病没看,本来是小病结果耽搁成大病。
2.医院可能拖医保改革的后腿
医疗保险改革是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复杂的,它牵涉到社会保险机构、医院、个人、企业和医疗行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过去医院医药不分,就变得更复杂。医疗保险改革难,不是难在本身,而是难在医保之外。医院体制的改革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很可能会拉医疗保险改革的后腿。
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是另一个突出问题。抛开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就城市医院的结构来说,就相当不科学。90%的人生的是一股的小病,没必要去综合性的大医院看。而现在恰恰是大医院过多,服务于社区的小医院少。大医院多,建设成本高,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强烈。没有发达的社区医院医疗网络,个人疾病医疗的代价更高,医疗保险的代价也会更高。
3.新制度规定中本身的漏洞
依据新的医保制度,当事人只要付相当少的一部分费用,便可在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内随意使用医药费。一些医院和医生为了将更多的医保资金划进自己医院的账户上,也不限制开出药品的数量和金额。这样,持卡人就有可能与医院或某些医生联手将国家医保资金骗入私囊或小团体的账户中。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于道德失范的混乱阶段,新规矩和老规矩并存,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底线受到侵蚀和破坏在所难免。
三、针对问题初步探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案
1.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实施真正的竞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高档医疗设备,国家应该统一配置和管理。而针对大型医院相对过剩社区医疗服务相对不足的情况,应该倒入真正的竞争机制,按照市场法则优胜劣汰,政府则不宜保护过度!
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我市渔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年12月在普陀区、嵊泗县开展试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全市各县(区)已全部实施了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参合渔农民达51.63万人,占全市渔农业人口的89%,已累计筹集合作医疗基金7461.56万元,累计补偿支出6597.39万元,75万人次受益,为保障我市渔农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政策差异大;筹资机制不成熟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高度重视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渔农民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渔农民健康水平,缓解渔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全面推进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把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调整方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县(区)新方案实施前要上报市卫生局并征求省卫生厅意见。各级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每年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资助力度,不断提高筹资水平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不断加大政府资助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08年起,各县(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120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渔农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力争至2010年达到渔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2%。
(二)中央和省财政给予我市参合渔农民每人每年22元的补助,按实际参合情况直接补助给各地。2008年起,市财政对参合渔农民的资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
(三)各县(区)应根据市定筹资标准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同时要坚持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助共济的性质和政府投入为主、渔农民个人必须出资的原则,政府出资应高于个人出资,积极引导渔农民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个人出资的比例不低于筹资标准的30%。
(四)确保渔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其参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三、统一各县(区)补偿方案,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水平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县(区)之间补偿方案差别过大,并逐步统一各县(区)补偿方案。
(一)统一参合对象。全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所有渔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渔农民不再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
(二)统一筹资年度和基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确保基金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应设立在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必须全部用于参合渔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村)收缴的个人参合费用,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在基金收缴入库日前及时足额直接上缴基金财政专户,县(区)、乡镇(街道)财政资助资金同时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渔农民实际参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分上下半年予以拨付。
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划拨和报销支付办法,确保基金封闭运行。同时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补偿模式。实行“住院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门诊指定项目补助”的补偿模式。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比例应控制在15%左右,门诊报销费用不低于当次门诊费用的10%,实行当场实时结报,并纳入计算机联网管理。同时,要加强门诊报销资金的管理,积极探索总量控制与按工作量计算相结合的付费方式。门诊费用报销主要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并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统一补偿标准。适当降低住院起报线,合理拉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区)级、市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报线,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报线为300元;提高补偿封顶线,全年累计住院和门诊指定项目医疗费用补偿封顶额为成年人3.5万元,18周岁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4.5万元。正确处理好筹资额度与补偿比例,抗风险能力与受益面之间的关系,在确保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补偿比例,增强吸引力。适当减少住院补偿的分段,并根据当地医药费用的实际情况,降低高额费用段的补偿比例,实行分段报销比例先递增后递减的补偿方案。补偿比例的设置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渔农民和医疗机构避免“小病大看”。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年度开始,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争取住院实际补偿率达到25%以上,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五)统一医疗救助办法。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各县(区)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将医疗救助的对象、办法和标准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对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类救助对象,除按照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外,还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的形式进行救助,具体救助范围、标准和办法由民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市、县(区)两级管理经办网络建设。加强市级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全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等职能。各县(区)经办机构在市级管理机构和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开办经费、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形成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管理经办队伍,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合作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参合渔农民的权益。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构建全市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网络,建立市级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完善现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省财政下达给各县(区)的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年内要重点建设县(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区)数据中心联网,使用“门诊实时结报”和“网上远程征缴”软件,并采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县(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实时结报。尽快建成市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时结报。
五、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控制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统一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总量控制、按人头付费、次均费用限额”等费用控制方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
第一条为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越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年度按每人140元筹集,其中省、市财政补助每人7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2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前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至2010年达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个人出资数额原则上按*年的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村集体组织对参合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合人员的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的报销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报销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为3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市区镇(街道)卫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医疗机构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4.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三)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35%给予报销;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15%给予报销;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
(五)每一合作医疗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门诊诊治的,凭个人合作医疗证、卡可在就诊卫生院实时报销当次就诊医疗费的15%。其报销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结算年度筹资标准的变化和基金平衡情况,管委会可以对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待遇,个人自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要求的,由合医办公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各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疗机构由合医办选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患者的转院备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等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就诊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工作。
(五)配合合医办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合作医疗证及个人信息卡等行为,或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报销的,可暂停其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并依法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附则
一、提高统筹标准
参保人员统筹资金从人均240元提高到380元,按照五级筹资方法进行筹资,其中:中央及省级补助48元,县财政补助162元,乡镇财政补助70元,农民个人缴纳100元。
二、做好统筹款缴纳工作
1.各乡镇最迟于年月日前核准参保人员名单。
2.个人统筹款由乡镇统一收取后于年月日前上缴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3.乡镇财政补助款分两期拨付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其中年月日前拨付50%,年6月25日前拨付50%。
4.中央及省级补助、县财政补助资金需按时拨付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5.凡纳入低保户、低收入农户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和其所在乡镇财政各承担80%和20%。
三、完善管理办法
继续推行“门诊小额报销、住院大病统筹、特殊病补助”办法,加强监督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率,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具体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工作实施细则》,调整后的《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全县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事关“富裕德清、和谐德清”建设。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从关注农民、改善民生的高度,把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实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结表彰暨*年动员会议,中心任务就是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查找差距、落实任务和鼓劲加压。在这里我就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讲以下几点意见。贾巴县长还要做重要讲话,请同志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新农合试点工作运行近9个多月以来,我县新农合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带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年惠民行动的首要工程来抓,纳入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实加强领导,成立了专门的管理、监督及具体经办机构,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规范运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了我县新农合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实施。二是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和深入基层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我县的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搭建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政策平台。三是发动县、乡、村三级力量,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全面、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工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了解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使参加合作医疗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四是及时进行未参合群众意愿调查,切实掌握群众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综合分析,为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提供依据。五是全面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通过查处方、看病历、核对《医疗证》、走访病人、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管理规定、是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是否执行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及提供后勤保障是否到位、门诊住院医药费报帐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全面督查,有效保证了新农合试点工作规范运作和基金安全运行。六是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全面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行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保证全县乡镇卫生院药品“同名同质同价”。七是统一医疗文书书写与建档、病人出入院管理,认真做好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全面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增加透明度,做到“医院清白、病人明白”,保证参合农民公平受益。
(二)参合筹资及费用补偿情况
自1月23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各级党政部门通力协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先后发出“新农合宣传单”和“给农民的一封信”各6万余张。3月5日,完成了农村人口的参合登记及个人缴费工作。据统计,全县共有参合农民21.4292万人,参合率达86.88%,收到参合人员缴费209.538万元,县级配套资金及财政转移支付26.1605万元,省级财政预拨资金342.86万元,中央财政预拨资金384万元,合计988.56万元。3月10日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陆续开始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报帐工作,至3月30日县内定点机构已全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偿。
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参合农民28391人次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参合就诊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产生医药费用691.66万元,实际报销各项医疗费用279.51万元。其中门诊医疗18210人次,报销费用21.54万元;县医院住院1351人次,产生医药费用145.35万元,报销费用61.11万元,补偿比例为42.1%。在统筹基金中异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548人次,产生费用315.15万元,报销费用88.33万元,补偿比例为28.03%。县内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7003人次,产生费用166.67万元,报销费用98万元,补偿比例为58.8%。另有计划内住院分娩524人次,补偿费用10.53万元。全县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平均单处方价格为11.83元,县医院住院次均住院费用价格为1075元,乡镇(含中心卫生院)次均住院费用价格为215.3元。
(三)主要成效:一是实行新农合后,切实减轻了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大大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二是树立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三是医疗机构得到了发展,尤其是前些年由于医疗卫生机制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乡镇医疗机构基本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新农合的开展给医疗机构注入了新的活力,医疗机构从根本上得到了发展;四是资金筹集到位,为新农合工作奠定了经济基础,保证了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及时补偿报销;五是新农合政策平台的搭建已初具雏形,各项配套政策及管理办法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使之更切合实际,更贴切参合农民的利益;六是增强了农民的健康意识,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及参合的意愿较实施前明显提高,新农合制度的施行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称赞;七是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健康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运作目标,乡镇卫生院在新农合实施进程中从管理、技术、效益等多方面得到提高,整体工作发展前景看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多、难度大,在没有一个现成的、完整的、可以借鉴的模式的前提下,只能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在不断的探索中开展工作,在不断的探索中求得发展。这项工作从启动到现在,经历了9个多月时间,整个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和全体医务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下,新农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回顾这9个多月的历程,成绩和问题同在,经认真总结,综合分析,仔细梳理,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筹备时间紧、宣传发动任务重,一些乡镇对新农合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上不够深入,甚至还存在盲点和误区。对其初级医疗保障和互助共济性质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估计不够,这不仅影响筹资工作进度和参合率,而且因为不理解相关政策导致群众期望值与新农合制度存在差距,使参合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期望值过高。
就参合情况而言,还有13.12%的农民未参合,4月份在*镇、大花乡、保安乡等地区进行入户抽样调查显示,未参合农民中:43.1%的,属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错过参合时机;36.3%的农民,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每人10元钱的参合费;10.7%的农民,因户籍问题(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等)未参合;3.9%的人,还处于等待观望,对政策持怀疑态度;其余6%属于不相信能报销,或借故身体好不生病,不需要参加,或人老了(70岁以上)没有必要参加等等。这些意愿,虽不完全是未参合农民真实的心理反映,但也可以从中看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差距。
二是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卫生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器械设备不足、技术水平偏低、医疗质量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医疗服务能力相对滞后,致使参合群众对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产生不同的意见,同时也削减了患者对我县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此种情形既不能够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也不利于医院自身的发展,加之参合农民对医疗卫生知识的不了解和就诊时的不合理心理需求和医疗需求,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无形中增加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和医疗风险的潜在危害。
三是由于大多数医务人员对新农合管理制度、医疗用药目录不熟悉,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医疗卫生知识、规范、标准等缺乏系统的学习更新,停留于过去,只顾个人诊疗习惯或凭经验办事,影响到参合群众利益。
四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比较困难,个别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监督、服务分工不明确,导致每月底到农合办报账不及时,部分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诊治质量不高、诊断与用药不符、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等情形,直接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
五是报帐程序复杂、报销比例偏低,实施方案、管理办法、报帐程序、补偿比例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是参合农民户籍管理混乱,身份证号码不全或重复,姓名的书写不准确、字迹不清难以识别等,既影响审核报帐,同时给参合群众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七是县外就诊率高,报销比例低。其原因主要是:县内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水平及条件,一些重大疾病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病人不信任或不愿意在本县医院诊治,选择转诊。医疗机构放宽转诊条件,致使病人大量转诊。另一方面,特别是在9月1日以前,转诊病人由于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和部分检查不属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而这些检查和用药金额较大,占去了病人大量的医疗费用却又无法报销,最终导致了县外就诊病人实际报销金额偏低。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与要求,扎扎实实推进*年试点工作
国富民强,健康为本。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只有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才能不断将合作医疗工作推向深入。我县新农合工作下一步指导思想是——继续巩固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年我县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的目标。对于*年度的具体工作中,我们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不能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我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可能彻底丧失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对此,在宣传发动及筹资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新农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用实际行动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农民当中,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真正地体现“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工作中还要坚决反对强迫命令、摊派或违规筹资行为的发生。发现这样的问题,必须坚决制止,立即纠正。
(二)做好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工委、乡镇及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把宣传发动作为筹资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针对*年全县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居民的参合率和受益水平,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年《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把封顶线由1万元调整为2万元、县内和州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逐级提高了10%、州级定点医院新增可报销药品120余种、患病农民在县内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医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参合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一定要向群众宣传清楚,让群众感受到新农合制度优越性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充分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使其成为广大群众为自己和家人进行“健康投资”的自觉行动。
(三)全面、细致地做好筹资及信息采集整理工作。
继续坚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久运行。一要明确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凡是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不分年龄大小、在家在外,家庭中的农业户口成员全部参合。具体标准仍保持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不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参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金40元,省、州、县财政按每人每年给予20元配套补助。二要明确筹资的时间安排。*年新农合基金筹集工作从11月15日起至12月15日止,每人缴费10元。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乡镇必须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资金筹集任务。三要明确筹资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以户为单位,由乡(镇)一次性筹集到位,上划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农村五保户、残疾、麻风病人及家属等符合规定的五种人员,其个人10元缴费仍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各地一定要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四要讲究筹资方法。在筹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作用,实行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多做典型引导工作,不搞硬性摊派,千方百计减少工作阻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参合率。五要规范筹资程序。*年,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新农合电脑信息系统与各定点医院的业务网对接,提高结报效率,方便群众现场结报。对此,各乡镇一定要抽调素质较高的人员对新参合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和已参合对象信息的核对工作,确保参合对象的信息填写完整清楚,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缺项、不漏项、不重复,确保钱、人、户、票、册、证六个环节相一致。筹集的资金要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全额存入到县财政专用账户,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六是落实筹资的责任。从目前来看,乡村干部是负责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加新农合的主体,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发动、落实筹资工作的责任机制,并落实到人、到户,确保这一“民心工程”人人知晓、户户皆闻,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甚至效能告诫。
(四)全面加强基金管理。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是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关键所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补偿公示制度,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套取、挪用新农合基金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县卫生局、县农合办的具体运作中,全面实行医疗费用控制和药品招标采购限价等一系列重要举措,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有力地减轻了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为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让有限的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在*年中,我们要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了解农民的愿望和医疗需求,在减化报销程序、完善服务体系、平抑医药费用增长等环节上,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完善新农合费用控制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做为提供服务的关键一方,必须密切配合新农合工作,坚持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本着“为农民群众服务,让农民少花钱”的宗旨,要让农民有钱看病、有地方看病、方便看病、能够看好病,而且要价格低廉,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切实让参合农民享受到新农合政策的温暖。
(六)善于总结,加强反馈,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在没有一个现成、完整的可以借鉴的模式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为不断完善试点方案提供决策依据,使新农合这项“惠民工程”做的更好、更实。
关键词:新农合工作;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有效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上水平。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还是出现不足之处,现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一是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中存在的超支风险问题,要在认真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找准原因,对症下药,通过科学测算、合理调整制定补偿方案、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监督监测和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手段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安全,杜绝基金超支风险和隐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补偿政策,在认真研究分析上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省已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方案要求,合理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政策,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最大化。三是要做好参合筹资工作和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各地要针对当前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深入研究,积极应对,继续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基金管理措施,完善和规范基金管理制度,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核算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基金日常核算对账工作,确保基金账目相符。二是提升业务经办水平,提高管理能力。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规定,确保上制定的有关政策能够真正落地,保持好政策的合理性、一致性、公平性;另一方面,省级和州市级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监管、支付方式改革和大病保障等政策理论进行广泛培训,提升管理经办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三是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和乡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三、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力度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继续推行以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床日付费为主,住院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方式由单一付费方式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促使医疗机构调整医药费用收入结构,控制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实现规范服务、控制费用的目标。进一步深化内涵,使支付方式改革有创新、有突破、更精细,能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和服务模式转变,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农民就医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即时结报率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保障机制,在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工作经费、硬件维护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稳步运行。省级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支撑平台,对陈旧老化、运行速度慢、存储量不足的必要设备和设施等进行及时有计划的更新换代,并争取努力实现早日与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平台的对接。在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方面,要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省级和各州、市级都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补偿结算程序,进一步推进参合群众在省级和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即时结报率。
五、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千方百计地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是缓解农民群众看大病难、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让病人流向趋于合理和缓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压力的根本途径,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一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卫生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可及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按照“征足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留有余地”的原则,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和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实行更加切合实际的农村卫生机构人员招录政策,尽快充实农村卫生队伍,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三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大力推行“县乡一体化管理”和“乡村一体化管理”为重点,改进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努力解决看病难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都能够“病有所医”,并且就地就近享受到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更好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作者:王金伟 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评审确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市合管委负责对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负责。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1、平等接收参保对象就诊。
2、享受政府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3、实行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1、自觉接受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领导。
2、严格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相管理办法。
3、努力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建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改善服务条件,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参保群众。
4、对参保患者实行告知制度,合作医疗目录规定以外的用药和检查等项目应事先向患者说明不予报销的规定,并得到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5、对就诊患者的补偿标准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广大患者得到合理补偿。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必须达到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要求,达不到报销比例要求的,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补偿到位。
6、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出具有效真实的病历、处方、票据等费用清单,票据费用分项要准确清楚,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票据。
7、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当年参保对象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8、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整地对辖区内参保农民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市合管办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承诺书,具体规定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结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合管办与相关监督部门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