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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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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管理制度

第1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合伙人;法律风险;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企业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企业等多种模式的经营模式,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的颁布,进一步创新和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合伙企业的盛行,合伙人和企业法人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起了各界人士广泛的思考。

一、公司合伙人的定义

合伙人是指以资产投入的形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依法享有企业权利和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合伙人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一定的立法措施以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企业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危机和责任;其次,合伙人的责任意识,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形式可以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连带责任等,在我国公司合伙人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合伙人在享有企业合法利益分配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律风险危机。

二、公司合伙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从国外合伙人立法来看,合伙人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我国2007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限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危机。一方面如果合伙人的自己投入过少,使得合伙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没有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人投入资金较多,就需要承担起合伙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旦出现各种经营危机,合伙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合伙企业出现经营不善亏损甚至破产情况时企业资产的清算需要有债权人的参与,债权人在街道清算通知的三十日之内申报债权,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交接的对象是企业债权人,而不是企业合伙人,导致合伙人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仅对合伙人退伙后利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即或退伙后所有的资产分配和损失均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分配和赔偿,而对已经申请破产的企业如何维护合伙人的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合伙人在无形中需要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最后,当合伙人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产生信任危机时,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立法中关于“诚信公平”的法规还不完善,法院很难界定,这就使得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维护自身权益,面临的危机和风险也大大增加。

三、公司合伙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化,合伙企业在市场发展中面临着各种危机和挑战,为了进一步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伙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本文重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描述,以推动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一)建立合伙人立法保护制度,提高公司合伙人法律意识。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创造利润,这就要求合伙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更高的利益价值,进而使得合伙人和企业法人菊科获得一定的盈利,而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的生产、销售、分配等环节都需要具有规范的运行标准和方法,为了维护合伙人的实际利益,建立合伙人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国家及政府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法案,结合国内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方案的立法,推动合伙企业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提高合伙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使得合伙人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创新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规范合伙企业工作流程。企业从创立到发展需要专业的团队合作,仅依靠个人力量是难以长久发展的,尤其是法律的运用,企业需要保证其一切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就要求合伙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法律性的指导,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如合同的签订、财务的运营等,都需要谨慎执行,以防出现法律漏洞,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危机,提高合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和表现力,最终实现合伙人和企业法人的互利共赢。(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经济纠纷。合同是维护和保证公司合伙人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此合伙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处理,详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条例,以防出现法律漏洞进而损失自身的利益。一方面合伙人要重视合同的管理,从合同的草拟、审核、签订和保管由专业的人才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的万无一失;其次合伙让参与企业投资涉及利益的分配和法律责任承担,为此合伙人在选择企业合作时,要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的诚信、资产状况,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所需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以防事后出现各种纠纷;最后完善合同档案保存管理制度,对已签订、变更的合同做好保管工作。

综上所述,公司合伙人在企业合作中存在各种经济危机和法律风险,合伙人只有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灵活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危机,做好防范工作,减少法律风险的出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保持活力和竞争力。

作者:叶于加 单位:西安翻译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第2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_________

2.经营场所:_________

3.经营范围:_________

4.经营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________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指具有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

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第3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一、国际“四大”合伙文化建设

回顾普华永道的百年历史,其合伙文化有两点非常引人注目:第一,“质量至上”的基本文化理念。这一点,从普华永道的合伙人到每一位员工,几乎无人不晓,可以说已深入扎根于事务所中,从业务规程到行为规范,都有所体现。第二,传统的谨慎吸纳合伙人的原则。从创始人Price和Waterhouse开始,就特别强调核心合伙人的一致性,特别谨慎地对待合伙人的发展;安永的合伙文化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以人为本”。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感受。安永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空间和职位升迁机会。在安永,女性也可以成为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这就是这种人本化文化的另一种体现;毕马威的文化也充满高度的人文关怀和极其民主的色彩。例如,女性在家庭和事业之间往往很难平衡,但是毕马威对于女性遇到家庭特殊需要时给予的弹性工作时间,免除了女性后顾之忧。这样的人文关怀对建设优秀的人才队伍有极大的帮助,因为这个行业的工作有一定的连续性,需要一定经验和操作能力的积累,如果能将那些优秀的人才沉淀下来,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是很有好处的;德勤的企业文化主要是遵循“发展无止境”的规律,只要有能力胜任,就可以取得机会,其主要特点是:正直、对文化差异的适应性、分工明确的责任委托关系和杰出、公正的员工价值评价。德勤重视员工发展机会,首先体现在对员工的培训投入很大,其次是上升的空间处于完全打开状态,再就是讲究团队合作,从合伙人到基层员工都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二、合伙文化优劣的判断标准

从国际“四大”可以看出,事务所的合伙文化是不同的,但它对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力是不容置疑的。一方面体现为文化综合组织内部因素保证组织长期生存的能力;另一方面体现为文化构建了组织在外界环境中的竞争能力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这种影响力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由此导致组织文化有优劣之别。所以,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建设中,首先应明确合伙文化优劣的判断标准。

第一,有效性是判断合伙文化优劣的首要准则。优秀的合伙文化绝非是从理论分析上得出的。对合伙文化本身进行判断,就文化而论文化永远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必须把合伙文化放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从合伙文化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壮大的影响,即合伙文化所产生的效用来评价其优劣。合伙文化的效用体现在多个层面:首先,表现在该文化能否促进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绩的发展,这是优秀合伙文化的根本特征。企业文化理论是企业希望借助文化来促进其获得竞争优势的法宝。其次,判断合伙文化的有效性必须注重其所倡导的经营理念、价值观是否能在员工心中建立一种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价值观。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具体环境中生存的集体,其经营理念、价值观只有得到员工和社会的认可,由此形成的员工行为才能促使事务所经营业绩提高。最后,有效性的考虑还应关注合伙文化带给整个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能为人类社会文化的进步增光添彩。

第二,优势的合伙文化必须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环境相适应。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在某种具体环境中生存的社会集体,它的价值观如不能与所处的具体环境相适应,在该价值观下形成的合伙文化便无法促使其更好地发展。合伙文化对环境的适应性表现在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伙文化要与现有的环境相适应,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环境通常分为三个部分:宏观环境、市场环境和内部环境。宏观环境是指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所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经济、技术、社会文化、政治和法律等因素。市场环境是指将会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构成直接影响的因素,如行业特征、竞争者、顾客、管理部门等。内部环境则主要是指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的构成及特征。合伙文化适应性越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绩成效越大;另一方面合伙文化还应该随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一成不变的合伙文化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将不利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甚至导致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衰败。

三、我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文化建设的目标

通过对合伙文化优劣的判断,我们可以得出优秀合伙文化应达到的要求,即合伙文化的目标。

(一)树立和谐发展的文化。合伙事务所是由合伙人构成的人合组织,在合伙事务所中,资本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是合伙人。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一个事务所内部的合伙人勾心斗角,那么这个事务所肯定不会太好。郭晋龙通过36起注册会计师合伙纠纷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占合伙纠纷的大多数,其中仅执行合伙人和非执行合伙人之间纠纷就占50%以上。可见,在合伙事务所树立和谐发展的文化,首先就要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执行合伙人与非执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执行合伙人与非执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公司制企业管理者和股东的关系,非执行合伙人不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委托执行合伙人管理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合伙人如果不执行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导致非执行合伙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以及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合伙纠纷就会发生。随着合伙事务所的发展,必然要引进新的合伙人,由此产生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当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或者是原合伙人在新合伙人入伙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而导致新合伙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会产生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的冲突。怎样通过和谐发展的文化来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造成合伙人之间紧张关系的关键原因是合伙人之间缺乏民主造成的。在合伙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认为自己是事务所的管理者,更了解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觉得自己比非执行合伙人在事务所的管理上更有发言权;原合伙人认为自己的资格比新合伙人老,新合伙人能够入伙完全是原合伙人的“照顾”,他认为新合伙人就应该听他的。组织内部不民主不仅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使组织内部的创新力受到压制,这对事务所这种学习型、知识型组织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树立和谐发展的文化,对于合伙人来说,就是要保持民主。

在事务所中树立和谐发展的文化,还需要考虑协调合伙人与客户的关系。目前,我国审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中小事务所竞争尤为激烈,而合伙制事务所主要都是中小事务所。由于竞争激烈,包括合伙制事务所在内的中小事务所主要靠低价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竞争。这样竞争的直接后果就是事务所的收入增长乏力,同时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社会上的声誉也在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为了能够揽到业务,不得不违心地把价格压到最低,甚至为了一味满足客户的要求,而丧失了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这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不利的,合伙人与客户的关系也很难融洽,经常都是一锤子买卖,很难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如何协调合伙人和客户的关系,使不融洽的关系融洽呢?合伙人提供客户想要的服务是解决途径之一。中小事务所之所以竞争激烈,是因为成百上千家中小事务所提供的服务都是一样的,即同质,合伙制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供差异,避免激烈竞争。现在不少合伙制事务所将其业务重点由报表审计转为管理咨询、税后筹划等方面,由于为客户提供了增值服务,这样既提高了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也和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合伙人应树立与客户共同发展的理念,这样才能为事务所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文化。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人是事务所重要的资产,事务所要获得利润、赢得发展,靠的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无形的智力资本,而不像传统的工商企业靠有形资本投入,这也是为什么中注协将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数量作为评价事务所规模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既然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业务人员对事务所如此重要,那么如何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事务所的利益最大化呢?从国际四大事务所来看,以人为本是他们企业文化中的一个主要特点。对于我国合伙制事务所,树立以人为本的文化同样也是适用的。那么,以人为本的文化如何在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体现呢?

1、以人为本的文化应体现在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中。事务所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文化,这主要表现在合伙人与非合伙人的关系上。合伙人虽然是事务所的所有者,非合伙人是事务所的雇员,但如果合伙人像一般的企业所有者那样认为雇员就是打工的,对他们的正当权益漠不关心,那么事务所很难发展壮大。目前,我国许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在工资薪酬、保险福利、法定假期等利益上存在纠纷,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流失严重,关键就是合伙人未确定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合伙人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考虑非合伙人的正当权益,而不能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角色转换”在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中是非常重要。

第4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

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第5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6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一、管理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其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律所主要由合伙人组成,没有提成律师。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各自带若干名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一个团队开展律师业务。对于这个团队的律师或律师助理的薪资主要由合伙人承担,故相关的聘任、薪资、解聘、奖惩事项等,主要由该合伙人个人决定和管理,律所一般不参与;而对于合伙人,则主要由合伙人会议进行管理。但现实中合伙人会议往往只对律所的成本分摊和收入分成等几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对于合伙人的管理、业务开拓、合伙人分工协作等往往是空白。二是提成制律所,即执业律师挂靠在律所名下,挂靠律师办理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交纳管理费,剩下的收入归律师自己所有。律所只是向提成律师提供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提成,而对于提成律师如何拓展业务、如何办理业务等几乎不进行管理。

传统律所在管理架构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师”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下,律所主任成为管理的关键。但在现实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开拓案源、办理案件,又要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往往没有精力进行管理。故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两种极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权独揽,律所成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无法管住,导致合伙人各自为政,管理较为混乱。 公司化律所借鉴现代公司治理制度,采取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基本管理模式为:律所合伙人会议为律所最高权力机构(类似公司的股东会),在合伙人会议下设律所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的董事会),在管理委员会下设各个业务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律所情况设立诸如财务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考评委员会等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克服律所主任一人管理律所的弊端,依据类似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对律所进行统一管理。律所的所有人员,包括合伙人都应当接受管理。统一进行人员招聘、统一对人员进行考评、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分配。

二、业务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在业务模式上往往采取单打独斗的方式,即一个合伙人往往要靠个人资源获得案源,在进行营销时也只能靠自身,做业务则主要是带着自己的团队进行,提成律师则更是靠自己进行。大多数律师由于生存压力,只要是案件大都会接手做,导致一个团队在有刑事案件时做刑事案件,有劳动法业务时做劳动法业务,有公司业务时做公司业务。由于传统律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分担成本和分成的关系,律所对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师在业务开拓、业务办理方面很少提供帮助。

但公司化律所则有两个方面存在显着不同:

一是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公司化律所强调专业分工,具有从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经选举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专门从事律所相关事务管理,而不再从事具体律师业务办理;具有社会活动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合伙人则专门从事市场开拓和社会活动;在律所内部按照业务领域不同划分不同的业务部门。这种方式能够让律师专心钻研自己业务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成为专业化律师,可以极大地提高业务部门及其律师的执业水准。而对于重大复杂的跨专业法律事务,则可根据该法律事务所涉及的专业部门不同,让所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从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律所整体进行品牌建设。公司化律所能够统一调配律所资源进行品牌建设,这种律所整体品牌建设让众多高端客户认可其专业能力和品牌,从而带来大量的案源。

三、分配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的分配体系相对比较简单。对于提成制律所,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师的一定费用,用于办公成本支出,剩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所有。这是一种“高分配、低积累”的方式。由于律所本身资金有限,很难从整体层面进行律所管理和品牌建设。

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不同,其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积累”的方式。公司化律所一般杜绝提成或提成比例非常低,主要以合伙人和律师的贡献为标准进行分配。由于不实行提成或提成比例很低,公司化律所一般都给合伙人和律师发放工资、提供社会保障,并在年终按照其贡献再进行分红或资金分配等。为了衡量其贡献,公司化律师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考评制度,并通过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评。考评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业务创收、案件办理效果、品牌建设等,不同的公司化律所还会根据该所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考评标准。

四、律所文化建设不同

传统律所在文化建设方面一般不太重视,但公司化律所则通常十分重视文化建设。这是因为打造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律师团队,打造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大家认同的律所文化是不可想象的。公司化律所往往合伙人、律师人数众多,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甚至产生矛盾。而律所文化建设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将合伙人和律师凝聚起来,增强律所认同感和归属感,吸引更多人才加入,最终提升律所的整体软实力和品牌。在律所文化建设方面,目前公司化律所都做了大量工作,如创办律所刊物、定期进行体育活动、举办新年晚会等等。

第7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酒店合伙经营协议范文1协议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对合伙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经协商,确定原座落于 各种投入估价,人民币为上述投资原有甲方全额投资。

二、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占酒店的股份,乙方和丙方各占 %的股份。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各元整(人民币)合计元整人民币,作为投入款余款 元由甲方出资,但乙方、丙方应支付甲方上述出资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月息。如三方同意合同终止,甲方出资 元与乙、丙方无关,不作归还甲方。

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酒店的财务报表、公章、营业执照由甲方负责保管,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乙、丙方共同负责,但酒店的大投资,员工招聘人员、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必须经得甲、乙、丙三方的一致同意,每天的营业额由财务统一安排,会计由乙方、丙方聘请,工资三方出。

四、甲、乙、丙三方在经营期间,酒店每月扣除税金、租金、工资、水、电以及所有费用。剩余部分的利润按三方股份的比例分配,如遇亏损也按股份比例承担风险,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出,投资款不作归还。

五、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如转让上述酒店,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经同意方可转让,经清算完,本协议终止。

六、在经营期限内,如遇酒店拆迁,本协议终止,拆迁赔偿款归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和丙方各自出资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如酒店升值,转让费超出 元,并按乙方、丙方投入的 元比例分剩。

七、本协议从 年 月 日开始生效至 年 月 并承担风险。 年 月 日前酒店所欠的款项与乙方、丙方无关,由甲方自己承担解决。

八、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甲、乙、丙三方自已客人请客吃饭,甲、乙、丙三方各自自行买单,按三方约定折扣,全场7.5折计算,如本酒店、工商、税务、卫生等,由酒店投入,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生效,归入费用。未尽事宜,三方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酒店合伙经营协议范文2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

姓名:

姓名: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君天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餐饮,客房。经营地址:洪山桥墩163医院旁。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20xx年 2月8 日起,至20xx0xx年 2月7 日止,共10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如耍追加投资,合伙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投资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他方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伙方式对待。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___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

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一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事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末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酒店合伙经营协议范文3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丁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 至 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股份比例。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股份比例。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股份比例。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股份比例。

2.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如耍追加投资,合伙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分甲 、乙 、丙 、丁 。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 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 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 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

2、时间:一般情况下X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自 至 止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 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 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 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 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 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 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 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 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 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 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 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丧失经营、管理旅馆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该 合伙人的近亲属的选择,既可以按退伙对待,酒店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 指定某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清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宾馆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酒店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利润分配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债务承担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 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经合伙人协商合伙人分工如下:

1、 张财:负责酒店全面工作

2、 张观海:负责酒店的厨房、出口和酒店的管理

3、 马建洪:负责酒店的进出货物的验收及仓管工作

4、 曹汉生:负责在清远进酒店的所购的商品。

第十六条 经协商张观海所未投入的5万元在酒店盈利合伙人分红中先扣除作为入股股金。张观海工资在春节前先领取5000元工资,春节后视情况再由股东研究决定,原则上一致认为7000元为基数。

合伙人的合伙资金集中在张财,由张财按实际支出支付并由张财出具收据给每个合伙人。 第十七条 合伙人在本协议已外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

第8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人工成本;管理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会计师事务所建设经验还不够成熟,在内部治理以及内部控制方面难以避免会产生一定问题,直接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降低风险损失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研究的一项课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意义

对会计师事务所各类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风险控制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能够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生不可抗力的风险损失的情况下及时调动资源进行处理,及时弥补风险损失,尽早恢复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活动,确保内外部经营环境条件的良好与稳定;(2)风险控制能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实力。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准确分析与识别,及时发现变化较大或难以预期的风险因素,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决策者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以降低风险,通过优化能力配置的方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与成长。

二、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决策者应利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潜在各种风险加以识别、衡量与控制,通过风险防范及控制需要达到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各种不利后果的目的。结合当前风险管控领域的工作理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即明确风险产生的原因;第二阶段是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的预估,即预测了解风险发生下对会计师事务所所产生的损失;第三阶段是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的评价,即了解相应风险的发生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可承受范围内;第四阶段是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的防护,即制定措施以避免风险发生对会计师事务所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与后果。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开展中各类潜在风险的暴露情况,可以为风险管理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明确重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员首先可以通过流程图法、风险专家调查法、结合资料法等多种方式对风险进行准确识别,以客观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各类风险的程度。其中,流程图法重点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以及操作流程,以明确相应操作是否需要承担风险,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流程与环节进行调查分析,明确风险存在的原因,发现潜在风险威胁,进而实现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专家调查法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人员以函调方式向专家提出问题,整理意见并匿名反馈,再次征求意见后综合反馈,以得出客观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状况结论;结合资料法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统计资料以及财务报表等为依据,客观分析并掌握风险程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预估

在对风险要素进行准确识别的基础之上对风险性质进行分析,即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极少发生、发生可能性较小、发生可能性中等、很有可能发生、基本肯定发生)以及风险发生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所造成的影响(影响不显著、影响较小、影响中等、影响较大、影响极大)评价风险等级,进而制作形成风险因素平面图。

(三)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价

根据前期识别并评估得到的风险因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人员应基于对事务所经营目标、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水平等因素的综合考量,采取相关风险控制决策,如回避风险、转移风险、保留风险、风险防控等措施。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产生风险的因素类型较多,选择其中某项措施可能无法起到制约风险、降低风险损失的效果,因此工作人员应当基于对风险特性的研究,选择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良好的防范效果。

(四)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护

风险防护具体措施的实施是以风险控制标准为依据,将所制定的风险防范技术措施应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践中,以发挥风险管理的效果。风险防护措施实施中,若发现实施结果与控制标准相偏离,必须及时进行反馈,以对风险管理的防护策略进行合理调整。

三、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内容

基于上文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主体以及主要风险要素的分析不难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产权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组织规模等因素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对风险管控水平产生影响。结合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控机制的建设原则,认为在控制风险方面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增设专门的风险控制工作部门,对内部治理结果进行完善,将风险控制部门作为独立职能部门涵盖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结构体系中。董事会作为风险控制的最高机构,对风险控制负有最终责任,即全面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风险,确定风险管理方向与目标,对风险管理战略进行审批与实施,构建与风险控制相配套的文化体系以及激励制度。有关风险控制的日常决策权由董事会下放至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下设置风险管理专职部门,即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是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风险管理培训,重点提高审计人员风险管控意识,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部门(包括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业务审核、法律咨询等相关职能)均应当提供风险管理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数据信息,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所指定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科学与有效。

(二)构建客户信息库及客户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所服务客户的素质水平同样是影响其风险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对客户进行谨慎筛选与甄别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对防范并控制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有重要意义。既往经验中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审计服务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即客户经营失败、财务困境、恶意欺诈等行为。因此,为实现对此类风险的有效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建立客户信息库,加强客户管理。在信息库中收集并保存与客户行业性质、经济环境、组织结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审查与更新。同时,还应引入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对信息库内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定期评估客户风险情况,按照低风险等级、中等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标准对客户进行分类,一方面可为审计业务的承接与签订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还能够为审计业务开展中对重点风险区域控制提供指导,使审计程序与审计资源的安排、配置更加合理,从而达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目的。

(三)优化产权结构

从本质上来说,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源间所形成的一系列合约关系。不同产权结构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剩余控制权以及剩余索取权方面的分配比例会呈现一定差异,进而对不同主体的监督与激励效果不同,直接影响决策行为。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方面,必须重视对产权结构的优化,实现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产权的合理配置,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降低风险水平。此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两点内容:(1)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管理制度。第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方面,其所对应的管理制度将直接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之上应由现有合伙人投票决策,并将合伙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在入伙制度中加以详细阐述;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方面,可允许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条件包括年龄、违规、意外、自愿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合伙人的退伙情形合理制定退股价格;第三,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分配方面,可采取先安排固定合伙人股权投资回报,剩余收入安排员工薪资报酬的管理方式;(2)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非合伙人的管理制度。第一,在人员聘用方面,应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各岗位人员聘任与考核的基本制度与流程,尽全力吸纳具有CPA注册会计师或相关资格的年轻人才,同时关注应聘者的业务素质、文化素质以及思想素质;第二,在人员委派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业务的重要性程度选派具有良好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针对常规审计项目可委派级别较低工作人员展开审计,但应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进行督导,以保障审计水平。针对重点项目审计,则应优先委派工作经验丰富且级别较高的人员进行审计,以降低审计风险与误差。

(四)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降低审计风险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最显著特点是将客户纳入整体性经济环境中,从商业环境、行业条件、管理机制、以及经营方式等多个层面对审计行为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在审计业务发生全过程中进行风险识别与控制,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风险控制领域中,一方面能够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生存发展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能够将审计资源有针对性的倾向于高风险审计领域与审计环节中,降低检查风险,使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结束语

本文围绕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论述与分析,首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意义与价值进行分析,认为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对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实力均有重要意义。进而对会计师事务所识别评估风险的过程进行阶段性研究与阐述。最后,就会计师事务所控制风险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构建客户信息库与客户管理制度、优化产权结构、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望能够引起同行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1]王杏芬,刘斌,李嘉明等.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策略:高阶期望风险视角[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9,29(9):23-31.

[2] 李彬,潘爱玲.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与公司并购绩效反应--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1):46-54.

第9篇: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范文1合伙人:甲方

现住址: 合伙人:乙方

现住址:

经双方考查认定在 街合伙开设 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店,总投资为 万元,甲方元 联系方式占投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金额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退伙,出资的转让

1、不允许任何一方私自出资转让股份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

第三条 每月 日为分红日, 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甲乙双方各占50%。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50%的违约金。

第六条 1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的营业额,及与本店相关的商业行为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双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店所有决定权及本合同所有条款由 和 拥有,任何人私自承诺均属无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拟结成共同的商业伙伴关系,现达成协议事项如下:

一,合伙饭店的宗旨:

整合并管理合伙人共有资源,合法经营,使合伙饭店通过市场运作,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各合伙人依法分享经济利益。

二,合伙饭店名称及合作计划:

1,合伙饭店名称:三亚_______________饭店,先期以三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为经营主体。

2,合作计划:注册并经营三亚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个体户(以工商核名为准),并以其为发展载体,主营牛羊肉、野味小炒、烟酒等。

三,合伙期限:

自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伙饭店各合伙人财产投入数额及所占资产股份:

甲方投入: __________元,所占资产股份__________。

乙方投入: __________元,所占资产股份__________。

丙方投入: __________元,所占资产股份__________。

五,工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工资及奖金分配:

合伙经营期间,每个合伙人工资为:

甲方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元。

2、盈余分配:毛利润除去运作成本、税金、费用、工资及其它合理开支后剩余部分,各合伙人按各自所占饭店资产股份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在饭店运作过程中如有债务偿还,先由合伙饭店财产清偿,不足以支付时,由全体合伙人安所占有财产份额的比例承担。

六,转让、出资

(1)在合伙饭店中的财产份额转移:

甲乙丙各方不得在无其余两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部分或全部所持饭店股份给第三方。即引进新股东需全体现有股东同意,退伙需除自己以外全部股东同意。

七,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事务的执行:

1、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执行合伙饭店事务执行人________召集和主持,其权限为:

(1)组织和执行合伙人会议。

(2)合作饭店的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饭店内部管理制度。

2、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有表决的权利,且有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表决重要事项。一般事件可以通过合伙饭店的合伙人所持股份份额决定通过,即至少一半的持股比例伙伴同意即可。

3、重大事项:需经合伙人会议在合伙饭店中的财产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的事项。重要的事项是指:

(1)提名合伙饭店事务执行人;

(2)增加,降低饭店经营目标,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大业务类型、;

(3)调整合伙人合伙利润分配比例和所占财产份额。;

(4)决定合伙饭店的内部机构设置和支出计划

(5)决定合伙饭店的物价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八, 禁止行为:

(1)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饭店利益的活动。

(2)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会议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合伙人进行经营活动,负责其商业利润归全体合伙人,如给本饭店造成损失则由其个人全额赔偿。;

九、争端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协商尽量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未尽事宜,经协商同意,合伙人可以修改此协议条款或补充约定,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补充,变更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全体合伙人本人签名及盖章。甲乙丙各一份。具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范文3(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现住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

促进当地饮食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增加合伙各方收入,促进各方事业发展。

第二条:合伙字号、合伙字号使用限制和合伙期限

双方确定合伙饭店名称为: ,该合伙名称归乙方所有,在合伙终止后,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甲方在合伙终止后无权使用该名称。

合伙期限为 年,自 起至 止。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新疆风味菜肴,餐饮服务。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对出资质量的保证和互负的告知义务

1、甲方负责转让的费用,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投入50000万元现金给店的原主。

2、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所需费用由双方同等承担。办妥手续的期限是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30天内。

3、乙方负责从新疆招聘技术人员并主要负责技术方面事务,技术人员到位的期限是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30 天内,或者是办妥经营手续后的15天内。

4、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30天内,先期投入 10000 元现金对甲所投入的房屋的前厅和后厨进行装修,并负责购置桌椅等餐饮设备,具体是:

5、甲方承诺在饭店开始正常营业后的连续4个月内的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以补偿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和购买设备的费用及风险,甲方在此期间内既不负担任何费用(原料、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及饭店正常运转的费用等)也不取得饭店的收入。在此4个月时间内的经营风险,双方按同等比例承担。如果饭店在此4个月内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对于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费用和购买的设备,甲乙双方合意这样处理:

6、自第5条中所约定4个月的经营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合伙终止,经营饭店的原料、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及饭店正常运转产生的卫生、税务等所有经营产生的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同等比例承担。

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互负如实告知对方情况的义务。甲方对本地区外来因素有可能影响经营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乙方的义务,以避免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对事关合伙发展的有可能影响经营的情况负有告知甲方的义务,以避免造成甲方的损失。

8、双方在履行上述1-7条约定时,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自第5条中所约定4个月的经营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合伙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合同中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双方合意同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双方约定在合伙期间内,不接受他人入伙。但确因业务需要的,双方另行协议。

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不允许转让出资及经营权。

第七条:合伙事务处理方式及负责人

所有合伙事务均由双方共同协商和讨论决定,不设合伙负责人。如有设的必要再另行协议。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应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的目的不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双方清理合伙事务,如有盈余按同等比例分配,如有亏损则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双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应全面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伙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送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