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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纳税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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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第3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趋于复杂性,经济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引导着微观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专业化的纳税筹划不断实现自身税收成本管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增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性建设也引导着我国各企业逐渐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注重筹划合法及统一性问题建设,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纳税筹划内涵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内涵我国国内各专家学者对其具有不同的研究与不同定义,但将其归纳总结后可知,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在税务相关的事项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统筹与规划,从而使企业在企业价值引导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减轻。纳税统筹其主体是纳税人,在企业税款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具有不相等的权利及义务,对于纳税人而言,可就企业发展现状对企业纳税项目及包含的经济内容进行统筹规划[1],而对于征税人而言,需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权利,防止权利滥用行为出现,同时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重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具体行为开展过程中,应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及统一化,促进企业统筹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一)纳税人方面。

以纳税人基础而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使纳税人通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时选择最佳的、纳税资金较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税收,从而有效减少纳税人现金、本期现金的资金流出,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流动资金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有效增长。

(二)国家税制法规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实现对我国任何企业类型的规范,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一定的方法统一降低并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实现合理化及规范化制定[2],采取适当优惠政策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性应用。该方法的颁布不断促进了国家各类型企业间的平等,为企业合理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减少一定的企业税收支出,各主体会在现有国家税务征收法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政策的改变,若其政策出现一定的改变,则纳税人便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趋势下,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影响因素纳入企业发展及规划项目中,引导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方面而言,纳税筹划可更好的实现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在应用过程中凸显其优点及缺点,引导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缺点予以合理性分析,从而促进我国国家税制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究

(一)筹资阶段。

(1)合理选择企业融资结构。

企业在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筹资成本等均应合理规划,企业资金获取渠道以及获取方式的差异性会影响企业成本资金列支方式的选择,因此企业在实现纳税筹划时,应注重企业筹资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选择,促进结构最优建设,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2)经营租赁形式选择。经营租赁形式的选择于承租人而言不仅可有效避免设备在长期拥有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增加,同时还可在经营活动开展中以租金形式减少企业利润,减少税负。若承租与出租主体同属相同利益集团,租赁形式可使租赁所产生的相关利润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转移,该企业所活动的税收优惠则更多。

(二)投资阶段。

(1)投资对象。

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直接投资则主要针对现阶段的税收政策从而选择合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而间接投资中股权与债券投资具有差异性,国债利息收入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实现免征。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现阶段,我国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业投资收益在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可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采取成本法以及权益法实现,企业选择成本法时,企业投资收益实现单未获投资前,则企业收益账户无法实现对已完成的投资收益获取,而权益法则可使企业不用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其结果均可在收益账户内呈现,因此企业可采取该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增加投资企业对于投资目标的管理与控制,在固定时间内减少利润分配或不分配利润,获取延迟纳税相关优越性。

(三)经营阶段。

(1)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其方法择取对于企业档期成本、利润以及应纳所得税金额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在折旧过程中,若要实现节税则需采取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缩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实现,折旧年限缩短有利于企业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后期成本费用,在税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延缴则可使企业在固定时期内获得固定数额无息贷款。若企业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则可在固定资产折旧延迟期限内将后期利润置于优惠期内实现纳税筹划,减轻税负。

(2)收入筹划。

企业在收入筹划中,应针对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主体在推迟应纳税所得时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从而延迟所得税缴纳时间或减少缴纳金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经营收入多以产品收入为主体,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可采取产品延迟销售措施予以纳税筹划。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为准,而订货及预收货款销售则在商品交付时实现。企业可通过此类方式延迟销售及企业所得税。

(四)产权重组。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主要包含分立、合并及清算。企业分立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将企业以解散等形式分为多企业,但原企业发展形式不变,因此在此形式基础上,企业可以累进税率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上以分立形式将高税率企业分成多个低税率企业,减轻企业整体税负,除此之外,还可将企业内部技术含量较多的项目实现项目分离,并在国家企业优惠政策明显的区域重新设立,从而减少企业税负,享受优惠。企业合并纳税筹划中,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行为利益及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纳税事务在被合并后均需合并企业承担,减少税负。企业若利润高则可合并累计亏损企业,转移利润,降低税负。企业负债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可将其作为抵减费用以实现当期利润抵减,故而企业可以负债融资方式实现资金并购筹集,获取利息提升减税效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现阶段企业而言,各企业应树立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及思维,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利用我国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针对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降低税收风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参考文献:

[1]廖康礼,张永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11:26-28.

第4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设立过程;分立;经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35-02

一、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几种实物方式

1.纳税筹划工作有效实施的条件。企业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收税法律、政策与法规等。依法纳税是企业所有经济活动及纳税方案实施的基础,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前提,企业应严格遵守,不然就会遭受一定的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要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企业应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分析与研究,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经营与管理本企业的同时,最大化地应用有利条款,有效完成节省纳税的计划。企业的相关财务与管理水平应不断强化。企业应致力于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达到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保障企业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循环系统的同时,最大化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目的。

2.企业设立过程的纳税筹划。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以何种形式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法律提供了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等。各种各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并存。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制度设计和策略运用上,如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面对市场环境中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然成为核心。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原则,对于投资者(股东)而言,企业在经营上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责任,止于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不及于其他个人财产。此一制度设计,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具有相当的意义。相对地,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系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所必须承担的风险不仅及于其出资额,还包括其全部个人财产。

3.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兼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但必须注意,要符合税法规定(尤其是手续)。再如吸收现金或收购股权的筹划,企业合(下转53页)(上接35页)并若采取现金吸收合并时,产权关系明确,但被吸收方收到现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采取持有股份,虽不能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转移,却不需缴纳这笔税款。

4.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

5.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6.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第5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并购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并购是企业最重要的投资活动之一,也是企业实现规模扩张、业务转型等重大战略重组的主要实现手段。企业并购涉及到的转让资产规模较大,参与主体众多,实施的步骤较多,往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决定并购活动的成败。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如何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是企业共同追寻的合理目标。

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财税[2009]59号[1],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这些法规中的政策导向为我国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指明了方向。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是福建第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网络应用服务类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中国领先SaaS品牌,三五互联自2004年成立以来,通过技术和商业互联模式的创新,业务实现了快速增长,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通过SaaS模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软件应用及服务最主要的提供商之一。中亚互联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壹仟万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多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中亚互联是无线商务项目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是中国移动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无线商务”独家运营支撑单位。2011年2月,三五互联收购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本文将以此次收购为例,分析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 并购对象的选择

企业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是寻找合适的并购对象。企业的并购动机决定并购对象选择。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应把税收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

首先,并购对象所在行业的选择。企业并购按照行业相互关系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三种。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选择,主要是从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考虑。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行业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所得税体现的更为明显,如对软件行业、集成电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都有优惠政策。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顺应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就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待。近年来,由于全球性的行业重组浪潮,以及我国政策及法律对横向重组的一定支持,行业横向并购的发展十分迅速。从三五互联和北京中亚的公司背景分析可知,三五互联和北京中亚属于同一个行业,三五互联的这次并购属于横向并购。三五互联无疑是想在软件运营服务行业稳定发展以及无线电子商务为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的形势下,发展壮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公司规模。

其次,并购对象所在地的选择。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并购企业选择地区性优惠政策的受益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在并购完成之后,改变注册地或者转移利润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三五互联的年报显示,三五互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且其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而北京中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虽然三五互联没有改变自己的注册地,但是其在并购之后的经营当中,有可能将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最后,并购对象不同财务状况的选择。并购对象存在大量净经营亏损时,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从三五互联和北京中亚近几年的财务状况来看,都是处于盈利的状况。

2 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

第6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一、充分认识做好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首先,纳税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其次,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纳税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纳税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第三,纳税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在政府和社会成员商品意识、法律意识较强,平等竞争较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企业要想通过偷逃税来获取物质利益,结果会得不偿失,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失去信誉的企业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只有通过税收筹划节税,不偷税、不抗税,才能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采用的纳税筹划策略

㈠收入纳税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

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丁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㈡成本费用纳税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1.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纳税筹划活动。可以采用费用分摊法、费用列支法对费用成本进行分摊。

㈢盈亏抵补纳税筹划策略。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㈣租赁纳税筹划策略。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㈤筹资税收筹划策略。从纳税角度看,企业采取不同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㈥投资纳税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纳税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2.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这其中也存在一个纳税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

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待。

第7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

企业合并(并购)是目前投资人进行扩张式经营的一种常见方式,是资本市场上永恒的题材,是资源优化重组的重头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加强市场控制能力;降低经营风险。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笔者试图寻找企业并购行为中可能作出税务筹划的环节及筹划原则,以实现企业并购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企业并购所涉税种

企业进行资产合并重组,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和经营以后才进行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基本上涉及所有形式资产的处理,所以也就涉及各税种的政策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合并,根据《关于公司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按公司合并满足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别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的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资产)收购,收购(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收购(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否则需要对并购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并购方式涉及的税务筹划

合并分为免税合并和应税合并,免税合并并非完全免予征税,而是除了印花税等流转税以外,免税合并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交易“全部免征资产转让所得税或只是部分免税”。并购方式需采用不同的税务筹划实现免税合并。

(一)吸收合并

对于被合并企业股东,主要涉及资产转让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收购支付对价全部是收购公司的股票,则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缴所得税。换得新股的成本必须以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日后转让新股时,再根据确认的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转让收入,按规定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由此,被合并企业股东可通过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实现免税或推迟纳税。

对于收购公司,主要关注合并后的税务处理,包括税收优惠等的转让、亏损的结转等。符合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承继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在限额内可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降低合并企业的税务成本。在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为负数的情况下,补亏限额就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一旦超过了补亏期限,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税收挡板作用就会被浪费掉。为充分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考虑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即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这样被并企业可以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净资产的增加,也可相应增加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二)控股合并

第8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因此税法不断完善以跟上发展的步伐。随着税法的日趋完善,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被大众熟知并运用,成为纳税理财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采取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调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内,以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与影响,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开展税务筹划,可以熟悉和掌握经营相关的税收法规,通过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共同努力,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预测与决策,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相互配合,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税收风险,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它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与偷税漏税不同,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形成前的扣除项目,是一个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联系最紧密的直接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较重,而且由于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考虑的重要税种。 所得税筹划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1.明确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的不同之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 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

税率的降低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鉴于以往的优惠政策并不能激励企业的发展反而抑制了企业的进步这一点,新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因为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新税法除了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外,税基也发生了变化。同时,新税法降低了企业不合理逃税的几率,起到了反避税条款的作用。

2.了解进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业税收资料,以备参考。包括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确定和落实税收筹划方案,保证该方案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税筹划的显著特点是事先谋划、设计、安排。企业应在会计事项或交易出现之前,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所得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应纳税事实发生后利用会计手 段“逃税”。

4.重视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按新税法规定,一些老企业享有过渡期待遇, 老企业可以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继续享受尚未用完的优惠,即受减免税收优惠的企业,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但是免税期均在2008年开始计算,税收优惠不得超过2012年。在利用过渡期筹划时应注意, 新税法规定过渡期优惠仅适用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准设立的时间点。

5.正确认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全面采用当前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末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以适应税率计量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因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业务增加的暂时性差异会越来越多,对税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三、结束语

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因此,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握好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制定好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争取把税务负担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余秀云: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会计,2008(15).

第9篇: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 涉税处理 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内涵界定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多个单独存在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事项或交易。”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同的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负债和资产转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可见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内涵界定口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对控股合并的认定上。税法中所规定的企业合并,指的是财税59号文中所说的企业合并,即是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是法人主体为基础的合并,以一种投资方式的形式来定义控股合并。没有将控股合并纳入合并范畴,而是把它当作一种投资的业务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概念则有所区别,以报告主体为核心,将控股合并归入企业合并的范畴。认为企业合并的实质应是控制而不是法律主体的解散,法人资格的丧失并不是企业合并的必要条件。

本文根据财税59号文分析企业合并中涉税业务的处理方法,会计合并业务不做分析。

二、企业合并业务涉税事项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的对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同条件的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办法应区别适用,从细节上分,可分为“一般性企业合并税务处理”和“特殊性合并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也称为“应税合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除几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以外,一般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处理:首先,对合并企业来说,在计算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负债和资产的时候,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对被合并企业来说,应清算企业和其股东的财产,并处理个人、企业的所得税,同时,合并企业无需弥补被合并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亏损。

这其实是一种类似销售的支付行为,对合并企业来说,非现金资产的支付必须等同于销售事物,涉及税收事项;其余资产一般不涉及税收事项。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接收的负债、资产。

对被合并企业来说,由于合并转移了企业资产,被合并企业法人和股东应清算企业财产,并支付所得税费用,合并企业无需弥补被合并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亏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以下简称“财税60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清算费用、计税基础、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又称“免税合并”,依据我国税务法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情况,才能适用免税合并处理规定:

1.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合并。

2.在本通知规定的被合并、分立或重组部分的股权或资产比例范围内。

3.企业合并或重组后的连续一年内不得对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进行质的改动。

4.在本通知所规定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比例范围之内。

5.原主要股东可获得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新股权,但在合并后连续一年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适用该文件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符合以上条件前提下的企业合并,当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并企业少数非货币性质的非股权支付额,如知识产权、企业品牌等,必须按照等同于销售事物的方式计缴所得税,其余资产可免除缴纳法人和股东的所得税;合并企业通过接收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资产和现实的资产,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合并企业需弥补一定比例的被合并企业亏损,其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的乘积。

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之后,被合并企业股东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对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计算所得税。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

三、结语

在企业发生合并业务时,不管是被合并企业还是合并企业,都应该应积极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在我国税法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资产增值减值、企业的盈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降低税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合并带来的资源整合效益,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合并成本。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不管是制度还是法条都在渐渐完善,在此情况下,合并企业的情况会越来越频繁,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税收处理方式,才能防止偷税漏税的事情发生。为企业的合并业务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方向和空间,也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税务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骏.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J].财会学习,2009,1(11):2133-136.

[2]白丽红,崔灵精.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J].会计之友,2011,2(7):245-426.

[3]王司海.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财富,2011,3(8):13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