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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发挥学校在德育中的主阵地作用,这是由学校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校进行德育以思想品德课及各门学科的渗透为主,以课外活动为辅,相互促进。学校要整合团队和政教的力量,形成合力,将团队活动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相结合,开展学生基本道德养成教育,要发挥共青团独特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二是要发挥家庭教育的辅助功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美德教育是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长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孩子道德观念的养成。家长要以自己的言传身教教育和引导孩子树立尊老爱幼、孝顺父母、勤劳节俭、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等意识,教孩子一些基本的道理。教师要加强与家庭的联系与沟通,梳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发挥家庭的辅助教育功能,形成教育的合力,通过组织家长学校、家访等形式,促进家长教育观念的转变,从而增强家庭教育的效果。三是要发挥社区的综合依托功能。社会对学生的传统美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主要通过社区来实施,以街道居民区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是学生在学习之余的主要生活空间,在学生德育环节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发挥社区的综合依托优势,协调各方面关系,充分整合、利用社区内的各种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青少年社区文明行动、青少年志愿者行动,陶冶学生的情操,引导学生树立优良的道德意识。
二、教育目标上要体现一致性
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化倾向,才能取得教育目标的一致性。在家庭的实惠教育中要充实进商品生产、交换、分配等要素,强调公平交易、礼貌待客、勤劳节俭、讲究信誉等内容,这是时代赋予的崭新的家教内容。社会商品教育要强调商品社会属性的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内涵、交换产品即交换劳动的法则,以及明确市场经济的属性和商品交换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和法律,使学生在社会经济激烈变革中稳妥地完成思想转型的飞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发展自身提出了人才价值观和人才伦理观的标准,其中人才伦理观又是前提条件。为造就各级各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要求学校的德育应奠定在社会需求和学生个性发展之上,这就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目标一致性的任务所在。
三、教育方法上要体现多样性
关键词:超白;玻化砖;坯料组成;镁铝硅酸盐;方法
1 前言
目前市场流行的超白砖要选用优质的长石、球土,并加入比例为2%~10%的放射性较大的硅酸锆增白原料,该类砖由于优质长石、球土等原材用量大,造成优质长石、球土等原材成了稀缺原料。同时,硅酸锆增白原料的使用可能造成放射性超标,危害人体健康,也使产品应用受限。同时,该类超白砖白度仅在50度左右,质感、强度、耐磨性均无法满足人们对绿色健康高品质超白抛光砖的需求。
使用大量的硅酸锆原料,使得硅酸锆资源日益短缺是整个陶瓷行业的心声,像蒙娜丽莎和东鹏陶瓷等企业的研发人员都在致力于减少硅酸锆在超白抛光砖中的用量的研究。新中源陶瓷在2006年就开始了无硅酸锆超白砖的研究,并且公开了一种利用5~10份氧化铝、10~40份烧滑石、超白球土18~25份、水洗球土5~12、低温长石13~25、中高温瓷砂10~18份的超白抛光砖生产配方。博华陶瓷也披露了一种以MgO的铝硅酸盐为主晶相的陶瓷,其中,MgO含量为15%~20%、Al2O3的含量8%~12%、SiO2的含量为55%~70%。超白石粉60~70重量份、超白球土15~25重量份、低温长石10~20重量份的超白抛光砖生产配方,现有技术中的超白砖大都采用氧化铝、烧滑石、超白球土等价格昂贵的原材料。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究了用镁铝硅酸盐来生产超白玻化砖,试图通过一些价格适中的原料生产超白玻化砖,最终可以获得理想效果的产品。
2 实验内容
2.1 实验原料
本实验所采用的原料有:钾长石、钠长石、锂长石、透辉石、烧滑石、生滑石、黑泥、膨润土、石英等。各原料的化学成份如表1所示。
2.2 超白玻化砖的制备工艺流程及部分工艺参数
2.2.1超白玻化砖的制备工艺流程
超白玻化砖的制备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2.2.2超白玻化砖的制备的工艺参数
(1) 泥浆工艺参数
1) 细度0.6%~1.2%(万孔筛);
2) 水分30%~36%;
3) 泥浆流速25~45 s(涂四黏度计);
4) 比重1.65~1.72。
(2) 粉料工艺参数
1) 水分5.5%~7.5%;
2) 颗粒级配:20目筛上小于2%;20~40目占45%~55%;40~60目占34%~45%;60~80目占10%~15%;大于80目小于2%。
(3) 超白玻化砖烧成制度
烧成温度为1200 ℃,烧成周期为55 min,具体的烧成曲线如图2所示。
2.3 实验坯料配方组成
表2为样品1-9号的超白陶瓷砖的坯料配方组成。
3 结果分析与讨论
本样品通过图1中的工艺流程,将初拟的配方按照球磨、造粉、过筛、压制、烧成的工艺进行试制,试制后通过常规的陶瓷检测方法进行性能测试。测试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的性能测试结果可以看出,样品1、样品2、样品3和样品7产品质量不能完全符合标准,样品4、样品5、样品6、样品8和样品9的产品质量都完全符合标准,综合质量最优的是样品8。因此,本坯体合格原料组成百分比为:烧滑石:37%~50%、膨润土:5%~6%、黑泥:18%~25%、钾长石:15%~25%、钠长石:0%~10%、锂长石:0%~3%、透辉石:0%~2%、水洗泥:2%~5%、石英:0%~1%、生滑石:0%~2%、附外加氧化锑:0.5%~1%、减水剂:0.48%、增强剂:0.12%。最佳坯体配方含量为:烧滑石:50%、膨润土:6%、黑泥:18%、钾长石:15%、钠长石:3%、锂长石:2%、透辉石:2%、水洗泥:2%、石英:0%、生滑石:2%。同时加氧化锑:1%、减水剂:0.48%、增强剂:0.12%。
4 结论
通过研究发现,无硅酸锆超白玻化砖的最佳坯体配方含量是:烧滑石:50%、膨润土:6%、黑泥:18%、钾长石:15%、钠长石:3%,锂长石:2%,透辉石: 2%,水洗泥:2%,石英:0%,生滑石:2%。同时加氧化锑:1%;减水剂:0.48%;增强剂:0.12%。
参考文献
[1] 潘炳宇,汪庆刚,赵勇.低温快烧瓷质玻化砖配方的研制与生产
[J]. 佛山陶瓷,2013(6).
[2] 陈德寿,邓双仁.一种超白抛光砖中国专利[P].专利公开号:
CN101070240A,2009,8.
[3] 陈德寿,邓双仁.一种超白抛光砖的制备方法[P],专利公开号:
CN101069981A,2007,11.
关键词 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情况;流行规律;水稻产量;广东省
中图分类号 S435.111.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4-0154-01
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毒(Southern rice black-streaked dwarf virus,SRBSDV)是由我国首先发现鉴定和命名的危害农作物的病毒新种,属于呼肠孤病毒科斐济病毒属(Fijivirus)[1],该病毒可侵染水稻、玉米、薏米、白草和稗草等多种禾本科植物,引起水稻的南方黑条矮缩病和玉米的粗缩病[1-2]。白背飞虱是该病的主要传毒介体,病毒可在白背飞虱体内繁殖,白背飞虱一旦获毒,即终身带毒,若虫及成虫均能传毒[1],该病毒不经水稻种子及虫卵传毒[3]。
2001年广东省阳西县首次发现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随后在粤西稻区逐年扩散,呈现暴发态势。近几年,该病在广东省湛江、汕尾、阳江、茂名、韶关、清远等市早、中、晚稻相继发生并造成稻谷损失,严重威胁广东省粮食生产安全。国内对该病害的基础研究尚未完善,缺少早期诊断技术和有效的关键防控技术,给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有效摸清广东省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发生流行规律,研究防治对策,2010―2014年广东省开展该病害的发生流行规律调查研究,分别进行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广东的发生情况、为害规律及不同生产季感病对产量影响等调查试验,为控制广东省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扩散为害提供技术支撑。
1 2010―2014年广东省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情况
自2008年,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广东省扩散为害以来,每年部分稻区早、中、晚稻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局部地区偏重发生,主要发生在汕尾、阳江、湛江、茂名、韶关和清远等市。据统计,2010―2012年,全省发生总面积逐年递增,递增幅度不大,2012年开始发生面积则逐年减少,2014年,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总面积下降到2.67万hm2,仅为2013年发生面积的1/2,其中病丛率为5%以上的、造成产量较大损失的发病面积为706.67 hm2,为害损失降到历年来最低值(具体发生情况见图1)。同时,由图1显示,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广东省的主要发病为害面积大部分集中在病丛率
2 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广东省的发生规律
如表1、图2所示,2010―2014年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广东的发生为害均表现出同一发生趋势,即晚稻发生面积比早稻发生面积大,晚稻发病程度重于早稻,这与该病害的田间发生特点高度一致,也与全国其他发病省份的发生为害规律相同[4]。主要是由于该病病毒在早稻上得到一定量的积累,同时,根据广东省稻飞虱历年发生为害规律表明[5],稻飞虱在广东晚稻发生程度比早稻重,因此毒源与传毒介体白背飞虱都在早稻上得到了量的累积,从而造成晚稻南方黑条矮缩病发生较早稻严重。
3 不同生长季(早稻、晚稻)感病对产量的影响
为进一步摸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对广东省水稻产量的为害,了解不同生长季感病后对产量的影响,2011年在雷州、电白、阳西3个历史病区选择当地1个主栽品种,跟踪早、晚稻发病情况,并对轻、中、重3种发生程度的田块进行测产,计算其减产损失率,比较早、晚稻产量损失。调查发病丛数,计算发病株率,测产方法采取理论测产法。每块田对角线3点(A1、A2、A3)取样,各田块感病期基本相同,取感病株及其周边1 m2,每点实收1 m2,计算单位面积产量,取平均值。试验表明,晚稻发生程度要重于早稻,产量损失也较早稻大。早稻发病最重的田块发病株率为13.01%,产量损失率也为15.43%;而晚稻发病最重田块发病株率达50.38%,产量损失率达52.90%。因此,水稻不同生长季感染南方黑条矮缩病后对产量影响不一,晚稻产量受影响明显比早稻大,这也和晚稻发病率明显高于早稻成正比关系。
4 结语
近年来,因掌握了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发生为害规律,其在广东省也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为害呈下降趋势。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广东主要为害晚稻,晚稻田发生明显重于早稻田。究其原因,主要是早稻病原在田间的积累以及传毒媒介白背飞虱带毒率的提高和外来入侵虫源的增加,大大地加重了晚稻感染水稻黑条矮缩病的几率。因此,该病害的防控关键是阻断带毒白背飞虱入侵水稻秧苗田和早期本田,采取“抓前期保后期,抓秧田保大田”的“治虫防病”策略,建议防控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应该重点抓好晚稻秧田和本田分蘖期之前白背飞虱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 参考文献
[1] 周国辉,温锦君,蔡德江,等.呼肠孤病毒科斐济病毒属一―新种: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毒[J].科学通报,2008,53(20):2500-2508.
[2] 周国辉,光,邹寿发,等.水稻新病害――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特点及为害趋势分析[J].植物保护,2010,36(2):144-146.
[3] 王康,郑静君,光,等.室内试验证实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毒不经水稻种子传播[J].广东农业科学,2010( 7):95-96.
房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已经成为资产总额的一部分,利用房产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也在不停地进行着。在我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房产的预告登记和按揭抵押等行为频繁发生,这是经济活动争产发展的合理现象,但是在办理抵押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证明。与此同时,同一房产多次设立抵押,所需要的材料证明更多,增加了对其进行管理的负担。所以注销后形成的房产档案数量庞大,难以管理。想要对房产档案进行科学管理,需要建立科学的制度对其进行合理处置,才能够保证注销后房产档案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
二、处置注销后房产档案的现状
对于注销后房产档案的科学处置是必要的,但是具体措施的实施需要做多方面的考虑。在对注销后房档案是实际的处理工作中,业内对其处置的方法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这也是通过不同角度进行考量的表现。
(一)法律规定方面
在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会对已经出现的经济活动作出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在活动过程中和完成后权责分配的科学性和制度性。在面对房产抵押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加以制约。我国《关于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第1307号)(以下简称《规程》)中,就对房产登记和抵押交易问题进行了规定:“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1、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2、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3、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4、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5、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规程》对一些房产登记注销后档案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地规定,给现阶段档案处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支持和保证,也是房产档案处理方式发展的基础。
(二)业内观点方面
业内人士对房产抵押和注销后房产档案的处理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但是在经过研究后,人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而是形成了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观点,两种观点都是以实际情况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得出的结论。
1、当房产抵押权注销以后,说明合同到期或提前履行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实现,如果抵押登记有问题,不会因为抵押权已经注销,对当事人造成实际上的影响。所以,很多人认为抵押登记档案没有必要继续保存。这种观点看起来有一定道理,但是却忽视了一个问题,倘若这一抵押权注销是有问题或是虚假的,就会产生问题。
2、抵押(预告)登记注销后,尽管申请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已完成,但是,登记机构对档案保管任务仍然没有完成。如,某地已发生过对巨额债权的担保被抵押人伪造登记文件而注销的实例。如果抵押登记注销后档案没有妥善保存,一旦对抵押登记或注销登记产生争议,登记机关就无法提供做出登记或注销行为的依据。
三、建设房产档案管理队伍的措施
注销后档案的管理比较复杂,要保证工作顺利、科学地开展,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能够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明确工作的目的,能够充分注意工作中细节的把握,对突况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妥善处理。这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都使的建设一直高素质、能力强的房产档案管理队伍成为必须要做的事。如何保证队伍的素质水平,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健全组织,加大对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力度
对注销后房产档案的处理工作,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工作部门,有些地区具有独立的部门专门进行房产档案的管理和处置,但是却不是每个地区都有这种部门。加强档案管理队伍的组织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使注销后房产档案的管理形成制度化和程序化,避免因地区之间管理队伍参差不齐而造成档案的处理方式不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问题。另外,管理队伍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下进行房产档案的管理和处理,这就要求每个人都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学习,确保在工作中不会因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不够造成失误。组织房产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并正确运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房产档案管理服务迈上新台阶。
(二)加快提高房产档案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房产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需要从每个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抓起,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强化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服务理念,把每个从业人员培养成为能做事并且能做好的专业型人才。为提高房产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代培、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促进房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积极适应房产档案管理利用新形势。积极招录专业对口的档案专业学生进一步充实房产档案管理队伍,增添新鲜血液,有助进一步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大投入,加强房产档案管理硬件建设
房产抵押和档案管理在我国发展时期较短,不仅是在软件上,在硬件设施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硬件基础的不足直接影响工作的科学开展,同时对管理从业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阻碍。只有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具体标准和规格要求,尤其要对照今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产档案管理建设标准,进一步查漏补缺,做好房产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建设,才能够使管理队伍的建设成为可能。
【关键词】物权法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典型案例及其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10日,河南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抵押人河南宏兴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和抵押权人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180万元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其中抵押物一栏填写为“钢瓦、槽钢、角钢”等建材。事实上,这批钢结构建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建成为钢结构厂房。后因该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本息,抵押权人将抵押人诉至该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到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并复制了该动产抵押登记案卷资料,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二、案例引发的关于抵押登记的争论
本案中,关于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已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对作为抵押物的钢结构建材进行处置。
1、认为抵押登记有效的理由
一方认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同时,《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案中,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物分别填写为钢瓦、槽钢、角钢等建材,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范畴,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某市工商管理局有权办理这些形态动产的抵押登记,因此,抵押登记有效。
2、认为抵押登记无效的理由
另一方认为,按照民法的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标准的。按照这一标准,钢结构厂房是一种由钢材等组成的特殊建筑物或地上定着物,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因此,钢结构厂房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对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又据《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之规定,《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明确要求。
本案中,用于抵押登记的钢结构建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就已经组建成了钢结构,应该视同钢结构厂房。但是,目前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均未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因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为已经组建成了钢结构厂房的钢瓦、槽钢、角钢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
三、关于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及抵押登记制度的分析
1、关于动产、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区分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外,民法对动产、不动产的区分也有说明,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因此,本案中抵押物由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就已经组建成了钢结构厂房,属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属于“不动产”范畴,办理抵押贷款时不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而应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书》。
2、《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抵押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3、目前不动产登记实际上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办理
现有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地产、房产以及林产、水面、滩涂、道路等。由于《物权法》颁布后,并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也无相关规定,所以,目前房产、地产等不动产的登记和抵押登记,实际上仍依照《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相关规定等办理。另外,部分地区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以对特定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出规定。
4、《物权法》与《担保法》等法规冲突,导致原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物权法》颁布后,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其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由于《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登记和抵押登记的规定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产生冲突,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生效时,这些法律法规关于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条文,以及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办理的新的登记和抵押登记,已面临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另外,原有法律法规未能覆盖的其他不动产,如本案中涉及的钢结构厂房,面临登记和抵押登记无法可依的境地。
四、解决争端的相关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对《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承认目前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保证不动产登记有法可依。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各地地方性法规未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原《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的登记规定办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2、尽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管理体制,实际是对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分别制定部门规章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这些规则较为散乱而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所以,可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应尽快对“不动产的范围”、“不能进行抵押的不动产范围”、“需要进行登记和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范围”作出规定。如“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抵押的不动产应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能进行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所有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各种不动产的登记所属的机关不同,导致不动产登记不统一,从而引起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基础不统一,严重妨碍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局限性,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也可法定其他机关或设立新的机关)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并强化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市场交易的司法功能。除指定的统一登记机关外,原有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如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职能。
4、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法
以往由于不动产登记基本制度不统一、登记办法也不统一,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应统一登记的办法,以科学、高效的登记程序规范当事人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职务活动。其中,对登记和抵押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提交的文件、《不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不动产抵押登记书》设立日期、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办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办法、社会查阅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办法等,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可能出现的登记失误、效力争议和欺诈行为。
5、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当前,我国由于登记体例不统一,存在着地权证、土地权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并行的情况。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不但加重了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不动产市场规范的矛盾,而且加剧了不动产管理机关相互的争执。且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国家公信力保障发挥公示作用的,多样化的权属证书对其公示职能构成伤害,从而影响其反映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国应当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EB/OL].国家法规数据库.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EB/OL].国家法规数据库.http://.
论文摘要 本文从老龄化社会下的一种新的养老模式“以房养老”问题出发,分析了中国推行“以房养老”的背景即其在中国推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又从“以房养老”在中国进行四个试点推行过程中所面临问题出发,分析了由于传统观念如遗赠思想和“孝”文化等观念的影响、推行过程中限制性条件过于苛刻、推行机构的公信力不足、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所导致的困难局面;针对所面临的问题,又提出了推行遗产税、放宽准入条件、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以提高推行机构的公信力和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几点对策和建议。通过对“以房养老”模式在中国推行的现状分析和问题探究,可以进一步了解目前中国的养老状况和中国社会保障的部分现状 ,这对于人口结构处于倒金字塔型的中国,在解决老龄化问题上,具有十分宝贵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以房养老 倒按揭 售后返租 租售换养
一、“以房养老”在中国推行的背景及现状
“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比较新颖的养老模式,之所以在中国试点,是与现阶段中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的,有其存在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由于制度本身比较年轻,中国与国外的具体国情有所差别,因此在推行的过程中又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阻碍。
(一)中国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背景
1.我国已经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2006年2月23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北京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其预计“未来前20年将是一个‘快速老龄化’阶段;随后的30年里是‘加速老龄化’阶段;其后的50年则达到‘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我国的人口结构也日益突出地呈现倒金字塔型,“4-2-1”的家庭结构模式已慢慢成为社会的主导,即在现代社会中2个年轻人要供养4个老人和一个孩子,因此养老问题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二)当前我国“以房养老”的基本模式
自2003年国外“倒按揭”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方式在我国备受关注以后,民政部和政府就一直在积极的酝酿该项政策,致力于中政策的试点出台等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首先在南京汤山留园公寓开展名为“给我房子,替你养老”业务;其后在2007年6月,在上海市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住房自助养老”创新模式的养老;又于2007年10月,在北京推出“养老房屋银行”业务和在杭州推行的4种养老方式结合的模式。在这四个城市的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中国“以房养老”的雏形,让我们看到了其在中国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潜在的市场需求,同时也充分暴露了该项政策在中国推行的过程中的问题、阻碍和不足。在中国的推行仍需通过进一步的深思熟虑和考量。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几种基本模式:
二、“以房养老”政策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推行过程中,由于一些现实的问题,如中国的传统思想观念的阻碍、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参与者身份要求的苛刻等原因,使得“以房养老”政策在中国的推行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虽然有客观潜在的市场需求,但不能成为现实可行的需求的现状。“以房养老”政策在中国的推行面临重重地困难和阻碍。
(一)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阻碍
1.传统的“遗赠思想”。自古以来中国人便有“遗赠思想”,认为自己在死后自己的房子和财产理所当然是应该留给自己的子女。便有对钱财的这样评价“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要么自己在生前花掉,要么留给自己的后人。但是在中国这种崇尚节俭和重人情尤其是亲情的文化下,中国人在死后还是更多的考虑把财产留给子女。当然也有人为了子女能够在自己老年时得到赡养,便把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作为一个回报,留给自己的子女,于是老人不愿将自己的房子出售或抵押,最终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的紧张。
2.中国传统的“孝”文化观念。古人曰:“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人们都把“孝”看为人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选人的“九品中正制”,更是把德看成为官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孝”则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当然也是为官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子女,一方面受自己内心“孝”文化观念的影响,把赡养老人看作为尽孝的最大体现,因此不会让父母在年老时还为自己的养老问题而操心,会尽心尽力的赡养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另一方面社会中又存在着并不是发自内心的想要赡养父母,而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去供养老人的人。这样的孝道文化下,以房养老的实施,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普遍的情感抨击。
3.中国人一向的求“稳”思想。“以房养老”政策在中国社会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制度尚不完善不健全,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房产权的变更,会让老年人因固有的“有房才有家”的观念,而有失落感和不安全感,因此会排斥“以房养老”政策;因为政策的不成熟,中间存在着很多的的漏洞风险,而这些漏洞和风险尚未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进行规范,因此不论是推行机构还是老年人,都出于求“稳”心态,而不敢大张旗鼓的进行。老年人只希望在自己晚年能够平安度过,而不想由于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引起自己生活的变动。例如上海模式中,项目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老人在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时要即刻变更房屋产权,而老年人都希望晚年能够安定平和,而安定的具体表现就是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因此大多数老人不能接受这项政策,导致政策项目的失败。
(二)推行机构的公信力不够
一方面在该项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政府主要是出台政策,主要还是由金融机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采用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而这些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主要还是以盈利为目标,因此公众并不像信赖公共机构那样信赖这些金融机构,而是报以怀疑的眼光来审视这个问题,总是会觉得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吃亏,害怕承担风险,不愿支持这个政策;另一方面之所以金融机构的公信力不够还在于政府对该项政策和推行机构的支持和宣传力度不够,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没有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人们保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比如北京模式中的“委托租赁”方式,是由中人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寿山国际服务中心联合推出,其业务叫“养老房屋银行”,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向养老机构提出需求,公司将原住房出租,老人入住养老服务中心,所有的租金用于抵扣老人在养老中心产生的费用,房产权不变更。”该项政策的成功之处在于不变更房产权,让老年人感觉比较安稳,但是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老人对这种商业运作模式的信任度比较低,而不敢信任金融机构。这成为了阻碍其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无法为政策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的空缺还比较大。一方面,对于推行的金融机构和养老院来讲,存在很多潜在的问题和可以预见的隐患却缺乏一系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和实施,致使作为商业性盈利机构的金融机构和养老院,在面对潜在的风险时无法全身心的投入这项政策,不敢放开手脚去推行和操作,处于一种想向前但却不敢向前的状态,不利于政策强有力的实施;另一方面对于老人来讲,虽然政策比较好,但是针对其中所存在的隐患如住房抵押的年限中老人突然去世了,对于老人来讲却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而得到报酬却很少就会很不划算,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来规范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风险,以求稳为重的老年人很大一部分就会抱观望态度,等待具体实施之后效果怎样再决定自己要不要加入这项政策,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试点中的参保人员的范围。正是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导致了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老人们的却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策的推广。
三、对于“以房养老”推行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立法,逐步推行“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主要有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对于中国传统的“遗赠思想”,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推行“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可以使遗产的继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约束,通过交纳高额的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使遗产继承有一些限制。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因高昂的遗产税额度而对遗赠财产的做法望而却步,从行动方面直接地对他们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从更深的层次即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引发人们的思考,逐步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使人们对当今的“富二代”、“拼爹”等思想有一定的思考和反思,可以思考关于培养下一代的独立个性以及个人能力,对整个民族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进行试点,进而逐步推广。
(二)放宽准入条件限制,变潜在市场需求为现实可行需要
由于各种明确的与隐含的条件限制,使得本来具有广大的潜在市场需求被扼杀在了摇篮里。人们对“以房养老”政策只能止步于政策大门之外。所以在政策的制定和推行过程中,一方面要逐步放宽明文规定的限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和限制,从而扩大推行的范围,影响政策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其中潜在的问题和一些隐含的限制性条件,针对问题对症下药,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相应解决措施和吸引政策,从而从另一方面扩大市场的准入范围。例如针对那些养老金充足而又有房的老人,也要制定一些能吸引其加入的政策措施,如更丰富的老年生活活动,更高的生活水准,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要从优质的服务和老年人更为迫切的需求方面着手,提供为更多的老年人所接受的优惠政策。
镇人大主席团:
按照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中确定的审议议题,我受主席团的委托于12月15日至18日期间,对建设分局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走访、了解、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以来,建设分局在县建设局及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能,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抓好各项行政业务管理工作,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努力,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 一是抓好普法宣传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学习和贯彻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二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制度管人,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二)城镇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一是强化规划的管理,对辖区内新建建筑物,认真组织人员参与实施放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严格执行办证中的正、副本制度,并做好监督验收工作;二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严格依照房地产管理法法规对辖区合法房产进行调查登记,及时做好房产档案;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好在建工程、液化气销售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确保安全稳定;
(三)街道卫生逐步好转。一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于4月份完成了环卫站的承包,并签定了劳动责任合同;二是充实环卫清洁工人,在原来有4人环卫工人的基础上,又另招聘了3人;三是组织环卫站,对镇区肄意堆放、晾晒各种药材及杂物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开展环境监查,对乱倒垃圾、排污的群众进行批评教育;四是建立了环卫工人清洁区负责制,环卫车分早晚沿街收集垃圾。通过上述措施卫生状况得到逐步好转。
(四)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积极配合镇新建办完成清水塘、姑德克、尖山、小尖山重点扶持村建设项目的规划、预算、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及工程结算。并配合完成烂泥箐民族团结示范村的项目规划及预算,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做到积极参与。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交通堵塞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在老车站至广二中这段街道,车辆乱停、小食品摊点乱摆、建筑所用材料乱堆情况,没有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顿,造成该路段交通时有堵塞。
(二)政策宣传还不到位。六月安全生产宣传月中,积极性不高,平时开展政策宣传次数也较少。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乱倒垃圾、乱排生活污水情况时有发生,还存在一些违规建筑,如:二中在建集资楼缺少相关手续。
(三)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分局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还有待提高。
三、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履行职能,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治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行为,彻底改决集镇交通堵塞的状况。同时,加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确保环卫管理不留死角;
(二)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深化政务公开制度;
(三)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依法抓好房屋新建、改建、买卖、继承、赠与等产权证的登记、办理、发放工作,努力做好服务;
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文章作者:勤勤恳恳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22日11:45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大量的商品房、房改房屋涌入市场,房地产交易日趋频繁,致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旧的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管理滞后,出现了如房地产开发商不按规定预售房屋、新建房屋逾期不办理权属登记、非法交易拒不办理过户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用法律手段解决,房地产市场秩序就会混乱,就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产权产籍管理作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无疑更有助于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产籍管理贯穿房地产开发、建设、使用的全过程,因
此,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因此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有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管理队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指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的政策,对辖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等一系列的行政性的组织活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技术高、应用法律法规较多,不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还涉及到测绘、档案科学。这就要求管理人员除掌握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还要学习相关知识。 只有依法加强产权产籍管理,才能真正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产权产籍管理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设部、省政府和建设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产权产籍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宝典,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严把每一道关口,决不能偏离这条准绳,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做好这项工作,还必须坚持严把“四关”,即房地产登记确权*审查关、测绘图纸审核关、审批盖章发证关、产权产籍档案存档检验关。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加强对违反产权产籍管理行为的监察、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房地产管理秩序。由于近年来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一直是重管理轻宣传教育,一些单位房地产法律意识淡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如产权单位逾期不办理产权登记、逾期不换发新证、私自进行房地产转让不办理交易手续等等。对这些现象,一方面我们要对其进行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大房地产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防止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不能限期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和模式,实行产籍微机化管理。首先,将众多房屋档案录入电脑,实行微机化、科学化管理,解决查阅房产档案难度,使查阅档案发展迅速而简便。其次,电脑应用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以及抵押鉴证中,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又彻底避免了房产重复确权、登记的弊端。即在办理房产登记确权之前,都要经过电脑查询,检验该房产是否已登记,才给予受理登记。再次,在抵押登记中,有利于严格把好抵押登记关,维护了房产抵押贷款市场秩序。 网络业的发展,为房屋产籍的充分利用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构建了操作平台,消费者可以在此查阅信息,咨询政策法规,寻求法律支持,还可以了解市场行情,拓宽采购渠道。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建立网站可以对用户作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准确了解资料或做出正确理性的购买决定。同时,也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日趋实现动态管理,做到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向着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靠拢,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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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档案;档案管理;档案应用
一、引言
我国司法统计数据显示,仅2015年,我国涉及房产的案件就达到了24万多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关系等档案不健全、不完备导致的纠纷案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房产档案管理,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不断提升房产档案管理应用水平,对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起到的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重视程度的不够、制度建设的不完备、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的限制,导致我国房产档案管理依然存在管理、应用水平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时期对房产档案管理的要求
作为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时代的发展对房产档案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房产档案与社会经济结合的更紧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房产档案的应用的范围更广泛。作为房屋信息的重要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档案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另一方面,房产档案呈现的方式更多样。传统的房产档案主要为纸质的文本,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房屋的构造更加复杂,房产档案的呈现方式也更加的多样,图片、影像等方面的内容更多,数字化趋势更明显。
三、我国房产档案管理的问题
第一,社会对房产档案认知不够,缺少推进房产档案建设氛围。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档案建设中,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房产证的办理和房产交易方面,对于房产维修、改建、使用等其他信息关注度不够,主动积极探索提高房产档案利用的途径不够。房产管理部门、维护者、适用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房产档案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客观、真实的记录房屋建设、维护的信息,但是由于重视不够,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渠道或者平台让房产档案建设的各方面相互沟通,及时补充完善房产档案。[1]第二,档案采集方式落后,信息遗漏问题十分严重。目前,我国的房产档案信息收集机制很不健全。房产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既有规划部门参与,也有城建部门参与,甚至部分历史建筑还有档案、文物等部门涉及。但是,是我国最重要的房产档案管理者还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房产信息登记的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房产档案。“由于房屋使用年限长并且房产档案具有一定的变化性,因而在房产的变化过程中,房产档案也会产生变更。”[2]但是,由于工作职责和房产档案建立制度的限制,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档案建设中,存在一次性成型的问题。第三,房产档案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方式不科学。一方面,房产档案的连续性不强。我国实行的是房产证登记制度,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房产所有者的要求进行房产的登记和房产证的办理、变更,但是随着房产证的变更,原有房产所有者的信息就被全部更换,难以继续保存,影响了房产档案的连续性,导致其难以按照房屋所有者进行追溯。另一方面,房产档案的管理方式不科学。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化建设上,虽然也有部分房产档案已经实现数字化,可以通过房管局专门的网站查询,但是我国目前采用的依然是纸质的房产档案,大部分档案还是纸质的。[3]
四、提升房产档案管理应用水平的对策
第一,提升房产档案管理应用水平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提升全社会对房产档案的认识水平,重视房产档案的建设。二是必须建立健全房产档案的采集制度,提升房产档案采集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房产档案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让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所有者以及房产管理服务相关行业明白房产档案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他们对房产档案的认识水平,推动他们自觉的加强房产档案建设,全面发挥房产档案的各种功能。另一方面,要探索和健全房产档案采集制度,要改变现有的简单房产信息备案制度和房产证制度,加强房产档案信息采集的覆盖范围,丰富房产档案采集的内容。第二,提高房产档案管理应用水平,一方面要加强房产档案标准建设。我国目前的房产档案标准较为简单,在我国目前采用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通常只要求有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设计规划图纸、验收合格证明等事前材料,对于房产维修等时候的材料没有作要求。这就导致房产档案信息收集中存在很多的空白点。因此,必须加强房产档案标准建设,根据房产档案的运用需求,制定和细化房产档案建设标准,完善档案建设基础性工作[3]。另一方面,要加强方案档案管理建设的法律法规。档案建设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制定出台了《档案法》,但是目前除了房地产登记规定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房产档案建设的法规,导致房产档案管理应用水平不高。必须针对房产档案管理和运用的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树立房产档案建设的严肃性,提高管理应用水平。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探索制定完善房地产过户的相关规定,将房产档案信息作为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促使房产拥有者自觉履行房产档案建设有关要求,不断完善自己的房产档案。将房产档案作为房地产交易的前置要件,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监管,规定每一宗房地产交易活动中都必须有完备的房产档案,只有档案信息健全的房产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以便通过市场交易条件前置和市场准入的形式,敦促房地产交易双方自觉补充完善房产档案信息。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各类案件审判执行情况[J].人民司法,2016(10):75.
[2]徐静.新形势下房产档案开发利用的思考[J].档案,2015(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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