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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 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
(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办案的不去认真办案。主要是一些老民警对一些案件往往是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去办理每起案件。二是不会办案想办案。这主要是一些从部队转业或从公安院校毕业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新警,他们确确实实是想办案,但因为不会办案而办不明白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个别民警不按程序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了接警延迟或处警不及时或不当,致使一些可以当场妥善处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一些应当立即进行受案调查的案件,迟迟没有进行受案调查,进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和投诉等。
(二)形成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警对接报的110警情或直接收到的群众电话和口头报案,从主观上认识不足,怕麻烦。二是办案民警不懂办案业务,不知如何接处警,致使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接处警和受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置,由此引发一些报警群众的不满和因种种原因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或对案件处理不公。
(三)解决的对策:当前的执法现状要求基层执法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无论是新老警察,对于日常执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都要熟记于心、娴熟运用。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既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办案程序,切忌应付了事或不按办案程序规定要求而忽视执法细节。
三、调查取证不及时
(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农村,办案民警往往忽视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和对现场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指令或电话报案赶到现场后,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了解整体案情,调查取证,而是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做完了,再去找现场目击证人或收集现场证据,早已人去楼空,有的现场也早被收拾妥当。二是有的民警对报案人报案情况只是进行简单情况登记了事,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均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忽略了证人证言可变性强的问题,进而导致贻误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使本该能够解决处理的案件变成了疑难案件。一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势必会引起案件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就会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公安机关无奈地站到了“被告席”上。
(二)解决的对策: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会使相关证据很快流失。因此,民警必须牢固树立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意识,按照调查取证的时限要求,对被侵害人和目击证人等要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也要在其被查获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并及时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同时,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四、调解案件记录和协议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中,办案民警为避免矛盾激化,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当场调解的方法,以经济赔偿的形式加以处理解决。但由于个别民警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不知何时使用公安行政案件损害赔偿调解记录,何时使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有的案件使用文书错误,有的案件两种文书一起使用。此外,在制作调解记录或协议文书不规范,内容不严谨,责任不明晰,操作性不强,致使调解协议难以切实履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的对策:在调处治安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界定可调解条件,对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内的,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秉公办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要区别情况,谨慎介入,应当告知其到司法部门解决。对依照管辖权限应当予以调解
的,要严格掌握调解的界限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盲目进行调解。同时,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具有公正的确定性,操作性要强,以切实达到调解纠纷,消除矛盾,最终使该案件得以处理的效果。 五、案件办理超期
(一)存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办结案件,而是存在案件办结无时限的问题,少则三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为了所谓的“不超期办案”,在案件审批处罚时,填一张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应付了事,存在严重的不依法办案问题。在治安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案件,以及部分伤害案件中,因办案民警工作不到位、相关证据不足等诸多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办案时限被无限拖延,形成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
(二)解决的对策:对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由基层办案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将责任落实到办案民警,防止出现无限期拖延的现象。对客观上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案件,办案民警在继续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对一些确实通过大量工作仍难以处理的案件,办案民警要适时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取得理解,以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投诉。此外,其他行政案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办案期限,但也应当参考治安案件的办案要求,在最短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接处警语言不规范、服务群众态度不热情
(一)存在的问题。在日常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有的民警说话不讲分寸,态度较为生硬,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去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不能用相关业务术语为群众作解释,甚至在群众面前讲一些与民警身份不符、影响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话,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伤害群众的感情,使群众产生误解和怨恨,并以此为由投诉民警,给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决的对策:民警在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要注意语言的运用和举止的文明,要特别注意场合,不要在群众面前无所顾忌地谈论涉及机密的工作内容,以防止暴露案情,授人以柄。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时,言语要文明,尽量使用规范的业务术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切忌说脏话和侮辱性语言,切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示好,更不要妄下结论、随意承诺。
七、办理案件财物扣押不慎重
(一)存在的问题。在办理诈骗、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或解决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以及处置涉及财物纠纷等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要遇到扣押财物或不得已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但由于被扣押财物的物权存在争议,一旦处置轻率,将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目前,在财物扣押发还的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履行规范的财物扣押或代为保管手续;二是将不该保管的财物代为保管,把没有扣押必要的财物予以扣押;三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但返还财物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财物;四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做必要的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返还时也没有当事人的文字确认证明。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同;解决方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有4个类型:国际买卖关系、国际运输关系、国际保险关系、国际支付关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迅速扩大,工程承包项目的争议也越来越突显,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一种类型在石油勘探开发中也越来越多。工程服务承包方的设备归属,关系,合同本身的问题及工程服务中的质量、工期、成本都成为纠纷的主要内容。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和纠纷是石油工程服务方在签约及后续可能的争议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从事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管理的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作一粗浅分析和探讨。
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概念
国际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册地分属不同国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关工作(如设计、钻、测、录井等)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相应地,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国际石油工程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及请求的法律事实。国际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规模大,设备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风险高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可争议隐患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承包方巨大的现实损失,也可能为日后的声誉和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2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看似简单而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是在操作中经常出现问题。2005―2010年间,印尼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中三个不同的国际石油工程合服务合同先后出现纠纷,由于服务方(承包方)在当地无公司,钻机设备出口到资源所在国后,挂靠在服务的东道国公司名下,最终引起了归属权纠纷。看似相同的案件得却得到了不同的结果,甲石油企业两台钻机打得查无下落,乙企业的两台钻机经过3年的诉讼,以对方公司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收回钻机而告终,丙企业最终以将服务的设备卖给对方作为处置方式。又有在波斯湾地区提供石油工程服务的公司,由于权问题与两外方发生争议,引用了争议解决条款,却因叙之不明使仲裁条款出现瑕疵,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因此,在石油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项目及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妥善解决的前提之一就是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及诉讼方式的排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外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合同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这两种解决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有权的仲裁机构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是指当事人将发生的争议交由有权的法院,由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启动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外是诉讼和仲裁两种途径。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是大多数当事各方的首选。笔者认为,仲裁也应成为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中解决争议方式的首要选择。
国际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排除诉讼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本身的主要职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导社会公正外,对纯商事活动中的经济纠纷主要由以民间形式为主的仲裁机构处理,法院通过对仲裁机构的监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职能。此外,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审终局(我国在二审以外对错误案件还可以有再审);不同国家的不同诉讼程序,如诉讼管辖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国际司法协助;不同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同;诉讼担保制度;诉讼制度(律师或领事);甚至于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尽相同或相差甚远。这种基于国家为主的法院审理方式,与纯商事经济纠纷仲裁裁决的审理方式,使当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问题的识别。促使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民间机构为源头的仲裁方式,而放弃选择诉讼途径。当然,不排除当事人以自愿原则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务商事活动过程中的现实需要,仲裁是一种更有利的选择。
首先,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国际商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适合解决纠纷。跨国经营中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意味着必然通过某特定国的法院审理,法院是具有很强的性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不同国家诉讼规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问题复杂,实体问题需要甄别。同时商事行为的国际性可以选择不隶属于国家强制机关的仲裁机构,这种民间方式可以体现当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双方契约行为,仲裁结果就可以得到法院执行。这种不受制于特定国家,但结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国际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国际石油工程服务特点,仲裁解决争议是有利于各方的选择。保持友好关系,继续合作的可能。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同时又有别于一般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石油资源国,即世界石油资源国或服务对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这种工程服务都是在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公司为国际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国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务,各方透明性很强,石油工程服务方本着保有乙方的资信、声誉的要求为甲方服务,在争议发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终结与甲方的关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诉讼的特点有利于石油工程争议方最终目的的实现。仲裁纠纷多以经济利益为争议点,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图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当事方通常选择有石油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律专家参与仲裁,这使得裁决有相当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这种既能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有利于在解决当事方纠纷的基础上,实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目的的需要。
4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项
4.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风险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相似,缔约方可以依自愿原则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选择仲裁程序,也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无论选择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都会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通过审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并可依据1958年达成的《纽约公约》在10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据国际惯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范围仅限于对程序性问题的复审,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围是否属于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运行程序等。至于实体性审查的问题,由于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没有被授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并且仲裁庭的业务是一裁终局,本身是建立在其专业素养、社会声望之上的,而一旦一个案件的错误导致不可逆转。不论裁定的结果是否于当事方有利,都必须执行,不能申请再裁定或法院审判。而法院的监督也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管,也就是说,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没有错误,法院就不能撤销,尽管错误,当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
4.2仲裁契约是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国际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选择相同,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也以书面契约的方式来表现的。仲裁契约是一种明示的双方合意表示。即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该纠纷将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契约的载体可以是协议书,也可以是仲裁条款,以至于往来函电都可以。各方在该要式约定中明确地表明将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与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交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这就是仲裁的严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条款还有很强的独立性,即使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可见有效的仲裁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书面性;第二,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项;第四,指定的仲裁机构。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约的瑕疵会影响其效力。比如,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管辖,或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再比如既约定了法院管辖权条款,又有仲裁条款,或没有仲裁事项。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仲裁约定的无效。只有在重新签订新的仲裁约定或对不足之处进行补足明确后,瑕疵约定得到修复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和石油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契约表述应当包括: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将由××仲裁机构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中还应当协议仲裁员的构成方式。实务中,常常由于未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而必须重新引用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耗时很长。
4.3仲裁程序及裁决执行中注意事项
争议经过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审理,做出书面裁决。合同争议仲裁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该审理过程是否严格依据仲裁规则进行,是否是不公开审理,有没有经过质证。当然,这个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积极配合仲裁员(庭)进行有效的调解,以期达到解决分歧争议的目的。仲裁裁决应当写明裁决依据的理由。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是仲裁审理中的支持措施:应仲裁一方的要求对实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是对裁决的撤销权或不予执行:撤销只适用国内裁决,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由于中国法院有权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因此会造成一些人的错误认识,即各国法院都有撤销仲裁裁决权。对于裁决的审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也就是说,法院对外国的裁决行使否定的权利是通过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权利来实现的。
根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约定无效;二是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三是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四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又规定:依照该执行国家的法律,争执的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都可不予执行。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杜新丽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条款,双方务必遵照执行。
一、承包项目:
本工程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
二、承包方式:
包挖、包运、平整,不得转包。
三、承包价格:
开挖、运输土方 元/m3(石砂)。
四、工期要求:
按图纸要求尺寸进行开挖,自 月 日开始施工,在 天内完成基地土方的挖、运、填土方均需按图纸要求整平。
五、质量与施工要求:
1、基地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做好水沟和排水设施。达到位置、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3、回填土时,应清除草皮、杂物和排除积水,并应分层夯实,夯实后的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公司、质监站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六、安全要求:
1、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工种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2、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负责。
3、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开挖的土方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5、雨季施工应注意边坡稳定,加强检查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挡土板。
6、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报告工地负责人并做好排水防水和其他措施。
七、结算方式:
采用现金支付形式,开挖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的第2天支付清工程款,。
八、仲裁与调解:
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单位工程负责人
(甲方):
承包班组长(乙方):
联系电话: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03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写作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年毕业*大学法律系的我,2002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成衣采购合同范本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以及集团和解等制度的优势,建立有效的消费者纠纷解决途径,为解决消费者纠纷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团体诉讼;制度构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纠纷中的格式条款侵权,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广,这一现象的出现,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努力并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因此构建一个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框架就迫在眉睫。下文我们将就“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概要问题进行分析,着重从荷兰的相关模式进行借鉴,以期为我国解决消费者
维权提供帮助。
一、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基本理论
(一) 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界定
消费者团体诉讼是指由消费者保护团体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为保护其成员利益或者按照团体成立宗旨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其最早起源于德国,由1908
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制定的诉讼制度。①其具有以下特征:1.提讼的原告具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一般是有权利能力的消费者公益团体;2.
团体诉讼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和一定条件的损害赔偿之诉;3.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有法律明确进行规定。
(二) 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意义
消费者团体诉讼是消费者团体与不法经营者的抗衡,是一种为社会公益而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因此,在市场化经济速猛发展的今天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积极诉讼带动消极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消费主体个人的权利意识、法律素质均有不同,因此由消费者团体充当相关的原告资格,更具有专业性,对于消费者
权利的实现,更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发挥消费者团体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规制作用。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信息越来越不对称,消费者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弱势让诉讼
变得举步维艰,而消费者团体则在这些条件上具有便利,可与经营者、生产者均衡的对抗。
二、我国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必要性
(一)完善现行诉讼机制的需要
1.现存的诉讼程序上使广大消费者不敢诉讼或是“不能诉讼”
(1)诉讼费用超过赔偿额。消费的小额性使其在诉讼中可能遭遇以下情况:其一、交易的标的额较小,法院往往采取不予立案;其二、诉讼的费用要求较高,往往在交易标
的额之上;其三、诉讼中证据收集成本较高。(2)信息的掌控处于劣势地位。产品的多样化以及产品的高科技化,使消费者不能了解其工艺水品的优劣,作为信息的占有量的弱者
,其不仅在商业交易的经历中容易受到欺骗,而且在维护自身权利上取证困难。(3)诉讼效率较低,时间耗用较长。我国没有专门的小额诉讼的法庭,造成按照一般的诉讼进行时
,所消耗的时间长,使消费者自动放弃诉讼。
2.民诉中“公益”诉讼的目的没有发挥
现行民事诉讼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的并不到位,其必须确立一项体制,使消费者为了“公益”的发展而进行“私益”的诉请,以规制市场的不法行为,从而起到交易行为的
“试金石”作用,来确立起对市场的规制作用。不仅维护现阶段受害人的利益,而且规制不法行为,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潜在性受害一并进行维护,以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
(二) 解决现行经济纠纷的需要
《反垄断法》对于基于垄断行为的消费者损失关注不够,其原因也是基于这种损失是一种整体的损失,分割在个体消费者中,其数额是较小的,而且如果每一位个体消费者基
于此项对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诉讼,其是不具备经济法所要求的“经济性”与“效率性”的,而且其所面临的可能也是“诉讼程序上的繁琐性与取证困难”。因而,需要构建
消费者团体诉讼,借助消费者团体的力量,以实现消费者自身维权与“社会利益维护”的双重之举。②
三、我国消费者团体诉讼机制的构建
(一) 荷兰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的介绍
1.荷兰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建立的立法演进。
荷兰是典型的市民社会国家,依赖社会团体以民事诉讼的模式来代替行政手段的强化是其当时的主要选择,因而荷兰对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也主要通过团体诉讼进行。但是其
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却比德国晚了半个世纪,1980年荷兰在当时的《民法典》第1416c条规定了针对欺骗性广告的团体诉讼,1992年又通过《民法典》第6:240—6:243条将团体诉
讼进一步扩展到了一般商业条款法领域。
2.荷兰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主体
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主体与德国和日本相比,限制较少且不需要进行事前诉讼资格登记,仅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起团体诉讼的消费者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
必须在诉讼之前与被告进行交涉,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记载有详细请求内容的协议书之日起两周后,才可以提讼。这样的规定使诉讼的主体具有完全的
民事责任能力,而且宽松的准入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而事先协商的制度安排更是鼓励不法企业能够比较积极地与团体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负担,促进纠纷的快速
有效解决。
3.消费者团体诉讼的请求权内容
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讼一般是针对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不当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不当经营行为而提起的,是不作为之诉。一般其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是因为团
体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计算,但是法律规定合格的团体可以基于他人债权的回收授权,以个别消费者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4.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受诉行为
荷兰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禁令之诉的受诉行为有以下两方面:1.根据签约种类,契约成立经过,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其他情况,可以认定格式条款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2.
格式条款提供者未给与对方当事人认知条款内容的充分机会。而且消费者团体在提讼的时候,并不要求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造成实质的损害,仅需要其实际已经适用了格式条
款就可以诉讼。这样不仅减轻了消费者团体的举证压力,而且对于潜在的消费者受损具有事前预防作用。
5.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判决效力
在判决适用方面,荷兰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并不禁止其他消费者个人基于新的证据和事实提起相同的。而且其允许个人排除诉讼结果。在经营者违法后
果方面,若经营者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命令经营者停止所有的业务活动或者冻结账户,以促进经营者执行判决。在判决经营者败诉之后,经营者往往需要通过报纸公告不
当格式条款,在涉及公共利益之时,法院需要在报纸上公布法院的判决。
6.荷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1)损害赔偿权的补充实现方式
尽管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讼的资格较为宽松,但在实践中仍存不愿诉讼,消费者团体少,对诉讼无利益性推动等缺点。因此其创设了集团和解与个人诉讼相结合,以解决事后
的损害赔偿问题。集团和解是指当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群体性消费者的损害,符合民法规定的社团可以代表全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谈判而达成损害赔偿的合意,对于成立的和解协
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法律效力。③在法院宣告后,效力及于所有的受害集团成员,其后消费者可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损害赔偿。但是相关的消费者也可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脱离申请,不受和解协议书内容的约束而单独提讼。这样集团和解在事后赔偿机制上补充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不足,以促进消费纠纷的解决。
(2)公权力介入的消费者团体诉讼
2007年荷兰生效的《执行消费者保护法》中创设了一个新的执法机关:消费者管理局,其性质是兼顾公法和私法上的管理机关。作为公法上的执行主体,它可以根据有关立法
手里消费者投诉,对违法企业进行调整,而私法上则可以根据《民法典》305d条规定,向海牙高等法院申请针对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的不作为判决。其只有在违法行为涉及大量消
费者,或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不能有效处理违法行为时才进行介入。④因此,团体依然是消费者纠纷解决的主体,消费者管理局只是用公权力的角色填补消费者团体诉讼中的诉讼能
力较弱,缺少利益推动等缺陷,以公权力的模式促进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
(二) 我国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的构建
虽然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出现其诉讼的利益推动力少,较大的依赖于国家财政对团体的支持,对于损害赔偿的保护较弱等种种缺陷。但是不可否认其事前预防作用以及对
社会公益的保护。而且荷兰通过相关的措施进行多角度的配合,促进了消费者纠纷的切实解决,因而我们在构建我国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中,也需要通过多样的途径对消费者团体
诉讼的进行构建。
1.予以消费者协会提起禁令之诉的身份,且对其诉讼建立鼓励机制。
(1)予以消费者协会提起禁令之诉的资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然而,在当今社会,消费者协会的主要作用发挥的并不明显,
职能比较柔弱。因此,对于众多生产者与参与者,它的职能并不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想尽快颠覆这种现状,就要让权力逐渐移植到消费者协会上,让它能够对其中的参与者发
挥应有的作用。于此同时,我国现存的代表人诉讼只是事后的补偿消费者的现实损害,没有形成预防机制,对于潜在的受害者进行了忽视,因此,我国要予以消费者团体团体诉讼
的资格,对于那些明显侵害消费者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设置前置性的制度预防,这也是契合消费者团体的相关宗旨,为弥补行政执法漏洞发挥作用。
(2)消费者团体诉讼的鼓励机制。由于消费者协会其是消费者的松散的结合体,其财力不能像一般的社会团体通过会员缴纳会费的模式进行相关的财力补充,因此,面对消
费者诉讼中的相关费用,许多消费者团体不愿意进行诉讼。我们可以通过政府财政等建立消费者团体的公益金,用于垫付诉讼费用,并可以为其免费的提供专业的机构及其人员进
行专业性的证据取证,以达到鼓励消费团体发挥自身的主动监督的作用,有效的规制市场主体的合法,健康化运行。
(3)消费者团体之诉的效力范围。我国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效力范围问题,也需要借鉴荷兰模式,对于其消费者否认制度予以承认,允许其就该问题重新单独提出诉讼。
2.对于损害赔偿之诉,仍以消费者个体之诉为基础,由相关的消费者团体构建集团和解。
损害赔偿之诉中由于赔偿额度的难以计算,消费者团体可能的“寻租”行为,使其作为团体诉讼较为困难。但我国可以通过改变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利用消费者协会的专业指
导,以消费者的个体之诉为基础,以集团和解为补充来实现消费者损害的事后补偿。也可以通过建立“害赔偿调节机制”通过消费者协会的信息采集,对于涉众的消费纠纷赔偿案
件,由消费者协会进行损害赔偿的集体调解协议,由司法机构确认其效力后当然的汲于所有的的受害者。(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李秀芬:《论我国团体诉讼制度构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② 董瑜《论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5月刊,65页。
③ 陶建国:《荷兰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专题研究》,2011年3月,41页。
④ 吴泽勇:《论荷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河南大学学报》》2010年9月第5期,42页。
参考文献:
[1] 汤维建,光.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Z].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
[2] 张明华.亟需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J].南方论坛,2003,5-6.
[3] 梁慧星.中国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0.
[4] 张雪菲.浅谈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8.
[5] 李秀芬.论我国团体诉讼的构建[D].南京师范大学,2006,5.
2016最新保安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_________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派遣保安员伍名,具体人员须经甲方确认,保安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二、所派保安人员必须恪守职责,服从双方的管理,双方均可提出给予调换保安人员的要求,一般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三、保安员职责
1、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保安员守则》的规定,忠于职守,责任心强,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2、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保安标志和上岗证件,注重仪表仪容。着装整齐,值班时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嬉戏打闹,不准看书报、吃零食,不准听收录机及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保持门岗内外清洁卫生。
3、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讲脏话。处理问题时要讲原则,态度和气,不急不躁,以理服人,遇到争执不下的时候,可向客户汇报。
4、严格交接班制度,下班不接,上班不离。交接班时,应明确任务和上一班遗留问题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5、做好来客登记及联系工作,做好考勤监督与信件收发工作,不准私拆单位及个人的信件;不准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6、必须牢记火警、盗警和直属上级领导的电话号码和无线电通讯呼号,以备急用。
7、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对违反甲方制度的保安员,如情节较轻且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经甲方提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更换人员;如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8、每日认真填写保安执勤记录表,在甲方需要时及时提供。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住宿、就餐及相应的办公值班用具。
2、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
3、甲方有权对乙方保安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和按保安值勤安排表安排值班;如需安排值勤安排表时间外加班的,则加班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保安人员。
4、甲方对乙方保安人员提出的安全保卫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重视,为共同搞好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安全保卫工作创造条件。
5、所派保安员,每人每月_________元,队长工资一名为_________元。合同生效后,在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二年的保安服务费,合计_________元整。本收费未包括国家法定十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如甲方要求保安员加班,则加班费由甲方直接按国家规定发放给加班保安员。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30以上,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经甲方确认的保安人员上岗,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
2、保安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服装由乙方提供。
3、乙方所派出的保安人员在派驻之前必须经过正式医院体检,确保保安人员没有不适宜保安工作的任何疾病。
4、乙方负责对保安员进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岗前培训,且培训合格,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岗位再培训,不定期进行督查。
5、如保安人员因病或其它原因缺勤,乙方负责及时安排其他保安人员代替,如甲方对所派人员不满意并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换人,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7天内换人,直至甲方满意。
6、为保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如乙方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在举证等程序上给予配合。
7、乙方保安人员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为甲方服务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如到期双方对原订合同无异议,视作合同延期,延期期限为_________年。
六、赔偿条款
在合同期间,并在合同规定责任区,因乙方所派保安人员失职,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和在甲方责任区内的人员人身伤害,乙方将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为壹拾伍万元,其中包括人身伤害最高赔偿伍万元,一年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伍拾万元(私人物品不在赔偿范围内)。
1、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后,甲方或乙方保安人员(以先发现者为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乙方。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无法核实损失情况,乙方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在乙方服务时间和区域内,或因甲方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并经乙方提出整改建议后,甲方没有采纳或落实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不予赔偿。
4、如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经协商无效,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5、赔偿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按同类财产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按会计制度使用年限折旧后来确认,乙方在7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6、解决纠纷方式:如本合同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方面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7、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则另一方可要求合同管理部门给予调解或仲裁。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6最新保安协议书范文二
聘请单位(甲方):
地址:
单位:
邮编:
服务单位(乙方):
地址:
单位:
邮编:
甲方为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省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执勤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已按规定为保安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致残者经中山医一院、省人民医院和经市法院法医鉴定),其医药费、抚恤金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保安员因伤、残、亡的合理开支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指挥保安员执行保安职责以外的事而使保安员受伤,致残、牺牲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保安人员因事请假,应书面向班长或甲方人保部门签字同意并经乙方经理审批后方能生效。
5.为有利于保安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乙方可适当调整保安员,但必须是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照甲方的前提下进行。
6.保安公司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员在服务过程中甲方一旦发生财产遗失、损坏、被盗等现象,由乙方公司负责财产理赔。
7.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9.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2.费用: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万仟佰拾元(¥元)全月人,服务费合计元。
3.住宿:由乙方解决。
4.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办理。即:由甲方支付。
周1-5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每小时工资150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休息日(周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每天工资200 %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如:元旦、五一、等)加班,支付每天工资300 %工资报酬。
5.付款时间及方式:
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名保安服务费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号前一次付清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 )支票。(2 )现金。(3 )汇款。
开户银行:账号: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有政府行为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正常执行或某一方需要修改、变更合同内容时,甲乙双方三天内协商,协商后所立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某一方执行合同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三天内协商,未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而单方终止时合同视作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安总费用给对方作违约金。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提请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时,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内部承包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具有全新生命力,已被很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简单内部承包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简单内部承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简单内部承包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劳务部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1、承包内容
1、1由乙方承包甲方劳务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60000元风险投资款,由乙方向甲方分二次缴纳:20_年1月底缴纳30000元,2月底缴纳30000元。
1、2双方在解除合同或任何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时,为保证业务的延展性,乙方不能一次性将风险投资款收回,按合同终止当时的业务发展情况,分项计算留存余额。
乙方如有需要,可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
1、3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时缴纳各项税款,由甲方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1、4甲乙双方合理分工,接单、操作由乙方承包的劳务部负责;
出境证明及协调职能部门关系由甲方负责。
1、5甲方如有与乙方承包的劳务部经营的相同业务,必须交由乙方的劳务部经营。
2、费用
2、1费用承担如下:
2、1、1劳务部使用房屋的房租1.5万元/年(由乙方个人承担);
2、1、2水、电、物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二,由劳务部承担三分之一;
2、1、3、电话87558183的电话费由劳务部承担(该电话由劳务部专用),电话87558187的电话费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二,由劳务部承担三分之一;
复印机租金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二,由劳务部承担三分之一,纸张由各方自行提供。
2、2乙方可报销的费用:
2、2、1移动通信费:乙方每月500元,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每月100元;
2、2、2出差费:如在外住宿乙方每晚250元,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每晚150元(该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不足部分不补贴),出差补贴费每天50元;
2、2、3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乙方每月100元,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50元,出差以铁路和公共汽车交通为标准,接待客户另行商定;
2、2、4市场开拓费:按乙方开发的项目_____%提取(限一手单,二手单或三手单不再提取该项费用),如需要出境考察,项目费用另行商定;
2、2、5招待费:按乙方开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3、工资和待遇
3、1甲方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再行发给1500元固定奖。
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不变,每月再行发给300元固定奖,该名员工资金以业务量进行考考核,业务量每增加100000元,业务资金上浮500元/月。
3、2养老保险:乙方按每月1500元做为基数交纳,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以1200元做为基数交纳。
养老保险单位交纳部分由乙方承包的劳务部自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个人自行负责。
上述3、4、5、6条所涉费用除房租外,均由乙方承包的劳务部开销,如劳务部尚未发生业务,该费用在乙方缴纳的风险投资款中扣除,待发生业务并分配利润后,由乙方再行补足风险投资款。
4、利润分配
劳务部自行开发产生业务后,前一次业务利润分配时间以后一次业务利润产生时为准,甲方分配利润的40%,乙方分配利润的60%;甲方提供的业务,由乙方完成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分配利润的60%,乙方分配利润的40%。
5、管理和责任
5、1甲方产生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承包的劳务部无关,因甲方原因给劳务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补偿;
乙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或在其它公司运作与甲方公司同样内容的事务。
5、2乙方帐务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不得私设财务及开立银行帐号,对外收取的费用由甲方统一对外开具收据收取。
6、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等而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生效及时间
7、1本合同有效期自20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7、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内部承包合同范文2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甲方决定将所承揽的工程实行内部承包,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_文本),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1、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即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除业主另行专业分包项目的全部百叶制作、安装工程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总承包施工。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交房、包工程全部风险(含政策和市场价格风险)的全部项目。
3、承包人不得对承包工程主体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其他项目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分包,一经发现承包人擅自分包,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赔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于合同终止日十天内无条件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除外。
4、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有完全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有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的总包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_)合格标准。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
五、结算及付款方法
1、结算办法:参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
2、乙方应向甲方上交本工程总造价的
2.5%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用作甲方协调费。若协调费不超出所缴管理费,甲方不再收取;若超出则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税金、定额测定费等,由甲方代扣代交,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本工程与建设单位发生的工程款拨付、材料供应等经济业务,均由甲方财务部门或委托人凭甲方统一印制的手续办理,否则出现所有经济纠纷与民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向甲方支取工程款,需持甲方统一印制的本企业内部收款收据,并经甲方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后,报甲方主要负责人审批,待批准后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拨款。
否则甲方财务部门可拒付。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去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支取工程款,更不能以白条形式支取工程款。否则甲方将按乙方支款总额的20%收取罚金,并有权利更换施工队伍。
5、拨款方式: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拨款方式,在建设单位工程拨款到位的情况下,扣除应上交有关部门税费等款额后剩余转付乙方。
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承诺甲方可拖欠乙方工程款:
(1)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拖欠甲方工程款;
(2) 甲方尚未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3) 虽然甲方已同意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但甲方对乙方已付款比例不低于建设单位对甲方已付款占应付款的比例。
6、竣工结算完,甲方收到业主全部结算时30天内与乙方履行内部结算,等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全部工程款后(保修金除外),甲方财务部门与乙方进行财务结算,余款在扣除保修金后一次付清。
7、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七、物质供应:
1、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供应给甲方的物资,为甲方供应给乙方的物资。
2、乙方自购材料应为合格品,合格证应齐全,且应保证材料质量,出现材料质量问题应有乙方自负。
3、乙方供应的产品应为合格产品,乙方施工机具应为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机具,否则出现的一切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八、甲方职责:
1、负责与建设单位及上级各部门联系工作,办理工程拨款,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收缴各种税费。
2、负责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协调组织工程管理工作。
3、提供业主提供的图纸,有关技术人员会同乙方参加图纸会审,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建设单位负责,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乙方的工程进度,监督、检查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技术、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勒令乙方限期整改,并依据国家法律有关条款、合同及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4、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审查乙方的各类月报表。
5、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施工材料的质量、实际消耗量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和材料实际使用量与额定消耗量出入较大时,除追究乙方相应责任外,并处以罚金,并随时更换施工队伍。
九、乙方职责:
1、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接受甲方的管理模式及各项管理,严格按规范和施工图的实际要求施工,并按现行的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自觉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及甲方的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甲方负责。
2、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好施工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劳动力,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当乙方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使甲方满意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损失有乙方承担。
3、负责工程的图纸会审,及时搜集整理施工中发生的签证手续,负责编制完整合格的质检、技术、安全、经济资料,参加甲方通知参加的各种会议,按时向甲方递交各类准确的报表和计划,工程竣工后及时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图决算,在上级有关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达标后,按要求向甲方及有关单位送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存档,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送交甲方工程管理部一份存档。
4、按施工组织设计及甲方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觉做好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做到安全生产,杜绝人身设备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乙方施工期间本工程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即人身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质量事故及违约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并接受甲方的罚款和各项处罚。
5、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布置现场,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程交工前负责施工范围内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6、对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修理和返工,对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内的保修项目无偿保修。
7、积极配合甲方催要工程款。
8、甲方与业主所签订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责任,对本合同中的乙方均具有约束力。
9、乙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人身及设备事故和工作时间以外及施工现场外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费用,并全部承担各方罚款。
10、乙方不得将承包的本工程以任何形式再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否则乙方接受甲方的罚款及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其在本合同工程中施工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否则在乙方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应发员工工资相等的款项,代乙方直接发放到被拖欠者手中,此款项作为甲方向乙方的拨付工程款,乙方予以承认并办理财务手续,接受甲方处罚。
十、进度计划及工期控制: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施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甲方经要求无效后,可采取果断措施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均有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工期延误,乙方应全部分摊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罚金,甲方还按企业内部规定加罚乙方。
十一、质量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图纸要求施工,自觉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及甲方的检查,并对检查查出的问题,自觉整改返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和承担全部费用。
2、阶段验收,应在资料合格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有关部门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甲、乙、建设单位初验达到规定等级后,由乙方递交竣工报告,报请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等级。如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等级,乙方应承担甲方对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或文件规定的罚金和损失,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内部规定接受处罚。
十二、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建立在安全施工保证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制定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各级罚款。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如有隐瞒不报,除承担责任外,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现场达到滕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十三、工程保修:
按甲方同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没约定的按有关部门颁发保修办法)从工程正式办理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起,保修期内保修范围乙方应无条件无偿保修,待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保修金返还给甲方后,再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十四、补充条款:
1、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业主、监理等对甲方的各类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另外甲方将酌情对乙方进行处罚。
2、水电费、临设等均由乙方承担。
3、保修金按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保修条款规定,由乙方承担。
4、施工过程中的资料费、试验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不详、表述不到位的全部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
十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
一 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双方内部结算、财务结算、工程款交付完毕后,除保修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失效。
2、本合同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3、本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出现争议和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调解,如调解不成,须在甲方所在地的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或法院诉讼。
4、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内部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项目部的统一领导与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与建设方 合同项下,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甲方与建设方所签合同的全部内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利润上缴。
三、工期:必须确保按期完成甲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方要求。
五、上缴利润办法:
1、上缴利润数额按本项目工程总造价
元的 %,即 万元。
2、上缴办法:一次性缴清。
六、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联系业务提供方便。
如开具介绍信,提供有关资料等,并协助乙方与建设方签订有关施工合同。
2、协助乙方加强工程的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
3、协助乙方做好工程预决算,指导资料归档。
4、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预结算,工程款到帐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规程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组织施工,规范作业,确保工程质量一次合格,争取创优。
如因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修理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工程主体安全未能达标,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合同,重新确定项目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有关具体安全责、权、利,双方另签《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一)。
3、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工程技术安全资料、预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
4、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等款项,如因拖欠工人工资、材料等及其他欠款事项,而引起纠纷或诉讼,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施工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检查对乙方的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本人郑重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见附件二)。
5、乙方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建手续、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必须全部转入甲方公司帐户。
甲方负责将有关拨款手续通知建设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开立帐户。
乙方如私开帐户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甲方帐户,骗取建设方拨款资金,自愿接受甲方按工程决算总造价1%的处罚,从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合同,重新确定项目承包人(见附件三)。
7、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甲方。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利润缴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