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债券业务风险防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也呈现出与日俱进的发展态势,随之而来的金融业投资风险及管理措施也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在金融业中,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断拓展自身的投资业务,其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逐渐增大。本文通过叙述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风险的现状,来分析产生投资业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如何降低可控制的投资业务风险的管理措施和策略。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投资业务 风险 管理措施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比例不断加大,在投资的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在项目投资时,商业银行必须要考虑如何进行风险管理,这能决定一个项目投资的成功或失败。为了使决策能更准确和科学,商业银行应该使用更为全面和专业的风险管理措施。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几种常见风险以及商业银行现有投资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现状,提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利于商业银行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增大其经济收益。
一、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中的几种风险
1. 投资中的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是因为债券的发行人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和支付应付的利息,导致商业银行的项目投资收益出现变动或者出现一些资金上的损失。
2. 投资中存在着利率、汇率的投资风险
这种风险是由汇率和利率的不定期变动而引起的收益率变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在债券市场中,利率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汇率的影响。
3. 投资中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之所以会产生流动性的变化是由于市场的经营管理状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资业务时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4. 投资中的其他风险
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比如内部系统、人力、技术等产生的风险。还包括可能会出现的通货膨胀所导致的货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此外,还有由于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所产生的投资风险。
二、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风险的现状
1. 不断增大的机会成本中产生的投资风险
我们知道,商业银行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目标的驱使下,使得商业银行不断地开发投资业务,使得其机会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并且,现在很多商业银行会投资权益类产品,这无形中也会加大商业银行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使得商业银行的机会成本投资风险更大程度的加剧。
2. 投资过程中的出现资金链条的断档所产生的投资风险
商业银行有其自己固定的资金链条,具体为商业银行对拟投资的资金进行相应的规划运营,然后进行资金的投资,最后是这部分投资的资金产生的增值价值回流,这样一个良性的循环使得商业银行始终处在盈利的状态下。如果这条资金链发生断档的话,不但不会盈利,甚至连本金也无法收回。
大部分商业银行基本上不会出现资金链断档,但是其投资也并不是完全成功的,因为其并未充分利用资金。这其实就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资金不当。而且现在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没有或者很少有专业的资金管理人员,以及投资方面的人才。
三、商业银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措施
1. 设定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的防控机制
设定和建立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风险防控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机制的设立能够更好的规范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这样的防控机制就是要对投资的风险有一个警示的作用,将投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要让投资的风险蔓延扩大。投资业务的风险防控机制应该同时设定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其中,定量指标应该包括:资金及资本的充足度,还有文中所提到的信用风险,以及市场、经营还有流动性风险等几种指标。而定性的指标应包含比如管理层的评价,经营环境评估等。完善这种防控机制,并把这种防控机制应用到商业银行的各项财务和投资活动中,从而降低风险。如果发现风险,可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2. 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完善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存在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内部业务人员分工不明确,而投资项目的责任人又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所以商业银行一定要考虑到决策的风险,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同时,决策风险要实施责任制,当然,投资风险决策所获得的利润也要责任化,这样既公平,又可以促进业务人员的自我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风险。
3. 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风险
现代化,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管理商业银行的投资项目风险,比如可以利用一些风险测试系统,同时还可以利用计算机建立一个风险数据库,总结风险投资的经验,进而减少项目投资的风险,增大投资项目的收益。
4. 设立专门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在投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来提高投资业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引进一些高素质的相关人才,这样的投资不会那么盲目和没有方向性,会使投资的准确性更高,也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
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商业银行不断深化自身的投资业务,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项目风险管理的问题随之而来,比如其机会成本增大的投资风险,还有可能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的投资风险,这些都影响着商业银行的投资收益。本文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策略可以减少和降低这些投资风险,比如可以设定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的防控机制,再者就是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然后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管理银行投资风险,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在这些策略的帮助下,商业银行的投资项目风险定会大大降低,并且其投资收益也一定会有很大程度的增加。
参考文献:
[1]史洪静,张恩荣,司静波.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项目风险管理对策研究.北方经贸.2009(4).
【关键词】商业银行 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
一、引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不断完善,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成为银行重要收入来源。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有利于商业银行减少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从而保证银行利润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现阶段还存在诸多风险,文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管理策略,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现状
(一)债券投资业务量逐年增多,占总资产投资比逐年增重
早在1997年,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重不超过5%,直到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资产就已占银行总资产比重的20%以上,我国的工商银行更是达到35.78%(由工商银行2007年报数据整理而得),同时,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量不断增多,银行在债券市场控制力也明显增强,截至2007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市场67.6%(8.33万亿)的存量,这足以说明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是市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1]。
(二)银行受政策、市场和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加深债券投资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加深债券投资力度,债券投资已成为银行配置资产的重要渠道,同时促进银行流动性资产的配置。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债券市场在深度与广度上发展,使债券市场参与量迅速增加以及类型多元化,同时银行可以更自由的调整资产结构,从而提高交易率以及资产管理的灵活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分业经营管理制度,从而使债券成为除信贷投资外另一种重要资产配置方式,而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经营成本低,债券投资业务操作可控性强,也不用营业网点的支持,投资整体利息收益较平稳,因此,避免小银行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弱点,同时合理配置债券期限结构满足资产流动性需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我国中央银行依据国际《巴塞尔协议》监督标准,将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项目产生所有风险与资本相联系,以评估银行资产应当具有的规模,若要确定各类资产风险含量,在移除资产的情况下根据资产风险权数即可得知[2]。我国中央银行限定所有商业银行全部风险资产必须在总资产比重60%以内,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大,并且不容易改变,而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债券投资,购买安全性与流动性高的债券以调控信贷资产风险,从而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二)有助于银行资产流动
银行资产流动性良好标志银行经营活动正常稳健,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重要原则[3]。银行流动性资产包括银行库存现金、银行间拆出、可转动大额存单以及债券投资,而债券投资中短期国库券以及中长期债券的资金流动性强。银行为满足储户提存和社会需求就必须随时保持资金流动性,而通常银行贷款并不能满足资金流动需求,此时,银行将库存资金为一级储备,短期债券投资作为二级储备,若银行面临大批提款和资金需求,先动用库存资金,再动用短期债券以满足社会大批资金需求。有利于银行利润目标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银行需要资金运用获取收益以填补银行吸收存款和对外借款业务筹集的资金,若银行贷款需求旺盛、贷款收益高而风险低,银行通过贷款获取收益,若银行贷款的下降、贷款风险大以及银行竞争激烈,资金闲置在银行不能获取收益,银行就需要利用资金投资债券,以债券票面利息、市场利率下跌或债券价格上升增值银行资产,最终使银行收益最大化。
四、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债券投资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健全完整债券投资制度,债券业务没有制定具体细则和业务流程;债券管理没有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应急备案和违规责任惩处制度;债券业务管理没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风险测试,也没有专门风险管理部门对债券投资业务风险分析和控制;投资决策没有以债券种类、价格、期限以及市场利率等基础因素为综合评定决策机制,导致债券业务操作不规范并加大风险;此外,部分小银行对账业务操作流程没有细化,对账责任人不明确,也未按照会计核算管理基本要求每日核实账目,而资金中心与托管机构按面值对账而没有对账单。
(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水平不足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足,银行受人力不足、专业水平有限以及工作不专职等情况影响,风险管理部门实际监控债券风险未能实现风险由定性转为定量分析,也没有制定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以及制定出重大市场风险应急备案,从而降低风险监控效果;另外,很多银行在债券业务交易上没有制定交易性业务频繁止损制度,也没有根据业务总量、债券种类、期限等基础因素制定损失补偿机制;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审计空白。
(三)债券投资内部监督机制力度不强
我国部分银行岗位设置交叉,前后台未能按要求严格分离,存在混岗操作现象;部分银行风险不重视风险控制,没有按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设立专门债券投资交易账户;部分银行资金中心没有U盾、密码检查登记簿和印章使用登记簿,导致印章使用情况不明确、密码更换无记录等操作不规范现象;部分银行短期逐利性较强,频繁进行债券买卖,推高债券利率,增加债券收益率,以获取价差收益;债券业务风险管理边缘化,未拟定相关风险约束指标和风险审计报告以及制定债券业务全面检查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一)采取利率交换的方式防范风险
利率交换就是两个主体将与名义本金相等的债券和票据定期交换,较为常见的利率交换是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风险交换,商业银行以浮动利率作为固定利率就可以使市场利率风险得到避免[4]。利率交换能够有效的解决基差风险和利率交换风险,通常被作为商业银行防范常年利率风险的重要途径。
(二)采用债券组合期限管理防范风险
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要遵循资产总量平衡和结构对应原则。我国商业银行要从市场流动性风险、自身风险承受力和资金来源期限等方面确定资金使用期限,而债券投资在银行总资产比重中不断加重使得银行要根据自身负债结构确定债券组合期限。随着原有投资账户和交易账户的相互转换制度将被禁止,商业银行更需要谨慎并按照市场变化情况以合理配置债券投资组合结构,进而降低债券投资业务风险。
(三)信用风险合理化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虽小,然而随着银行次级债与企业短期债不断发展,债券品种不断增多,债券信用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商业银行通过制定动态信息传递机制以防范债券主体风险,同时收集并分析企业披露信息,创建好内部信息构架和制定专递机制以加强债券内部信用评估机制,此外,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进行不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间通过授信额度相互共用以防范个体客户风险,同时,制定债券信用评估制度以控制债券业务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预测能力的提升
商业银行利率和流动性风险主要原因是政策变动,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估值会根据市场利率变化而改变,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收益能力与财务方面也会受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政策的改变敏锐洞察市场环境和宏观经济情况,从而有效防范商业银行利率和流动风险。
六、结束语
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正不断发展,债券的品种也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高,银行债券投资的意愿也不断增加,银行债券投资有利于有利于商业银行减少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实现银行利润目标的顺利完成,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债券投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有效的有效的银行债券投资管理策略以防范风险,从而使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更加安全可靠,实现银行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赵用学,索理.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分析[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2(02):69-70.
摘要:在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十分重要,本文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流程及其风险管理进行了具体解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理财产品 会计核算 风险管理
随着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以及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自营业务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理财产品也同样需要,应将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量化的形式反映进理财产品会计报表和监管报表,以达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理财产品按收益特征可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以下,本文将对前两种产品的会计核算进行账务分析。
(一)业务负债
向居民或企业募集的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资金,在“业务负债科目”内核算,包括以下5项:
1.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的理财产品本金,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发售时募集资金增加反映在贷方,到期后居民前来兑付本金时反映在借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2.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应付利息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理财产品后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每月计提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按月计提的应付利息,借方反映到期实际支付时冲销的利息,余额在贷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3.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是平价募集资金还是溢折价募集资金,溢折价的部分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溢折价摊销。
4.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在存续期内所遇到的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所对应的资金价格变化。
5. 业务负债—理财产品委托客户的收益
本科目核算应属于客户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应收到的利息,贷方反映应付居民的利息,借方反映计提出来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冲销的收益。
(二)业务资产
商业银行使用募集资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或逆回购,形成业务资产,在“业务资产”科目内核算,包括5项。
1.业务资产—理财产品面值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面值,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购入时反映在借方,到期或卖出时反映在贷方,代购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2.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溢、折价,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借方反映购入的溢价和折价摊销,贷方反映购入的折价和溢价摊销,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3.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债券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应收利息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持债券的应收利息,借方反映购入债券的应收利息和按月计提的应收利息,贷方反映收到利息或卖出时销账的应收利息。
5.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的差额,本科目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发售某期理财产品的真实损益,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结转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再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结转为“本年利润”。
(三)损益类科目
损益类科目包括3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理财产品;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负债。
(四)表外科目
开出理财产品收款凭证本金。
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一)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
商业银行必须做到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相分离、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相分离、对公理财产品与对私理财产品相分离,做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与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分开,从账户管理上设置防火墙,使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严格分离。自营与理财业务发生交易时应有后台结算交割单作为结算单据,而不是商业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当自营与理财的托管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完全分开后,理财产品买卖债券都从后台实现,实行券款对付交割分别有相应的指定账户时,才能有效杜绝自营与理财的利益输送及产生风险。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单独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建立理财产品单独的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的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还有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募集资金和持债的期限结构表、单独的托管账户的券种余额表等风险管理的报表,应归档保存,居民或企业有权利查询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因此须做到完整、准确地记录该项业务。
(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流动性及其风险开展相应的压力测试,应定期组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计算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期限缺口,对其管理应比照自营业务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指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须符合本行的流动性管理的总体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调节,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产品发售与交易投资间的平衡运作。
商业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如7天、14天、21天、1个月的理财产品的滚动发行,整合所有资源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这一模式的益处首先在于理财产品丰富,容易满足不同期限的多层次客户需求;其次期限结构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业务、债券业务两项相适配,大集中形成大资金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但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短期风险被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当某一期限的产品购买量少或兑付量大、某个期限的缺口难以满足时,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往往来源于一级资金批发商,一旦市场资金收紧,一级资金批发商不出钱时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而且募集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商业银行和客户都难以理性估算
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三)市场风险管理
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做好对理财资金投资债券资产的客观估值及验证,对于理财产品所购买的资产(债券)可以按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作为净价公允价值来进行风险计量,进行浮动盈亏的管理,有利于防止未来的风险,当市场行情不好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率或本金受损时,提前公告预警。在本会计核算流程中将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当中,理财产品会计计量市场风险的核算方法应与自营业务达到同等水平。
对理财产品所持债券可以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限额评估其合理性,应对久期、凸性、基点价值、var值、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利率敏感性缺口等指标进行计量,采用银监会新资本管理办法下的监管报表体系及这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对一般市场情况下资产池承受的风险,及极端不利情况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充分揭示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源自于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变动,也产生于央行利率政策的调整,应利用缺口分析理论或模型,对理财产品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缺口实施定期监控,主动调整付息负债与生息资产的对应关系,精细化管理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可控下的理财产品安全化。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募集资金和债券投资收回发生变动,则客户面临承担理财资金配置存款和投资配置债券的机会成本风险,应注意在产品设计时,募集资金的期限尽量与所持债券的期限相匹配,不建议为追求高收益率而持有期限较长的债券或高风险产业债券,使理财产品看起来利润较高,但一旦理财产品到期,较长期限的债券需要自营业务买回,这时容易产生纳入自营业务的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负数的结果(如果市场处于下跌状态),可能会产生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利润的损失,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购买该类债券还可能最终流向高风险产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产质量风险。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的性质为向居民募集的资金,形成一项资金来源,相当于一种“突破利率管制”的存款业务,故应计算在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范围,按一定比例向央行缴纳,会形成一部分商业银行的资金占用,可用于购买债券资产的资金大约为总发行额的80%-90%,在计算资金成本时应加以考虑,在理财产品收益率设计时应予考虑,折算后计算实际收益率。
关键词:金融系统;债券投资;利率风险
一、中小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基本情况
自2013年“钱荒”事件以来,中国央行持续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尤其2015年面对股市暴跌,央行连续出台降准、降息政策,债券市场收益率得到较大幅度下降,造就了2014—2016年的债券牛市。伴随债券牛市行情,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取得了巨大发展。2014—2018年,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托管余额年均复合增速达到41%,尤其是在2015—2016年,伴随利率快速下行和同业业务的迅猛发展,众多农商行进入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的年增速均在50%以上。截至2019年12月末,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托管余额合计达5.96万亿元,占中债登及上清所合计债券托管量的6.82%。
二、中小银行债券利率风险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
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是利率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基础上,银行由于表外业务利率、资产、负债、期限不同,或者因货币政策因素以及标准化资产二级市场波动原因导致资产、负债利率发生变动,导致的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减少的风险。利率敏感性缺口测算利率风险最为原始的方法。当一段时间内到期资产大于到期负债,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即为资产敏感性缺口,此时到期资产释放出来的资金有了重新配置资产的需求,而市场利率决定了配置资产所能带来的未来收入,此时的利率上升或是下降都将对资产收益造成影响。同样,如果一段时间到期负债大于资产,则形成了负债敏感型缺口,要重新从市场融入资金以保障资产的稳定,市场利率的变化将造成负债端成本的变化,引起净利润的变化。如果一段时间资产和负债到期规模相当,为利率敏感性中性,资产配置收益与负债成本相当,对净资产影响不大。
(二)管理机制不严格
在流动性适当宽松的情况下,银行间市场资金价格处于较低水平,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为了增加收益会选择增加杠杆倍数来配置债券资产,债券利率大概率会逐步下行并维持较低水平,如“钱荒”之后的2015年、2016年我国执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造就了自2014—2016年底的债券牛市;2018年、2019年,在稳健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债券收益率同样大幅下行,债市仍然是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宠儿”,给予债券持有者带来较大收益;而在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未来维护自身流动性,被迫压降杠杆,抛售资产,债券利率随即会出现明显上升。2013年和2014年“钱荒”事件,以及2016年末和2017年金融强监管、去杠杆阶段,债券收益率均在短期出现了较大幅度上升,对于债券投资者而言,持仓面临较大损失。因此我国的债券持有结构注定了银行间拆借市场Shibor对于债券利率的影响最为显著。并且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Shibor对国债利率的风险影响是正向的和理论分析是一直的。黄金和债券一样是避险资产,黄金价格主要受供需关系、国际局势、美元指数等因素影响,黄金价格和债券价格更多的受国际局势突变、美元指数变动影响,作为避险资产,二者在收到不稳定因素影响时,变化趋势趋于相同。股市和债券市场通常会显现出“跷跷板”效应,市场资金就像流动的水一样,而股市和债市作为吸收投资资金的两个“蓄水池”,水是流动的,投资者的钱也是一样,一般而言,投资者为了追求投资收益会将资金配置成各项资产,在股市不好的时候,投资者会将钱从股市抽出并流入债市或者商品市场,当预计债市不好的时候会将钱抽出来流入股市或者商品市场,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通常会表现出“跷跷板”效应。
三、目前中小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方法
(一)确立债券投资风险偏好及策略
在每年年初中小银行根据年度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结合监管要求和资本目标,确定年度风险偏好,风险偏好的不同采取的投资策略也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同。风险偏好高的银行,债券投资上主要以交易为目的,通过对债券利率趋势的预判,大规模进行债券买卖交易,以赚取债券交易差价,快速收取价差收益,此种策略对交易者的预判能力要求较高,方向看对的情况下收益颇丰,一旦方向看反,损失也会较大,属于风险性较高的交易策略。考虑到安全性,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的统一性,中小型银行的风险偏好总体上是稳健的。风险偏好低的银行,在债券投资方面一般把债券投资作为固定收益资产看待,一般情况下不以交易为目的,在债券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买入债券,然后放在持有至到期账户,赚取持有期利息收入,不在二级市场交易,不关心购入后的债券利率变化情况。此种策略风险性最低,但是在考虑机会成本的情况下,在债券利率较低情况下配置债券,会出现较大浮亏情况。投资业务策略和战略规划是在历年发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和监管环境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应保持稳定,但出现国际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国家重大经济决策出现调整、经济目标转变、货币政策转向、监管出现重大变革、本行经营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战略规划也必须随着调整,避免造成偏离风险偏好的状况出现。此外,为了更好地防范利率市场风险,有效减少机会成本损失,降低资金时间成本损失,更加合理地进行期限错配、调整久期结构,中小银行必须规范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划分,将以交易目的投资的资产放在交易账户中,一般将短期交易目的资产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中长期波段交易的资产放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以获取利息收入为目的的债券资产放入持有至到期资产科目中,债券投资策略可体现在债券账户的分配上。
(二)建立中小银行债券投资监督机制
相对于资产规模小,业务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中小银行而言,国有大行以及全国股份制银行持有几千亿规模的债券资产,股份制行有着完善的分析计量系统,拥有庞大的技术团队支持,所以中小银行可以学习、借鉴、开发或是直接引入相关债券利率风险计量预警系统,并在系统中引入各类利率风险计量模型,021/09期能够每日对债券持仓的利率风险情况进行计量分析,并可实现对利率风险情况的预警,以此达到更好的防范债券利率风险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落实风险偏好,实现年度发展目标,本行将风险偏好指标详细分解成各项主要风险的限额管理指标,以便相关业务条线和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能够及时防控风险。各项指标的限额值均是根据风险偏好的预警值测算得出,当相关指标限额被突破时,可能出现偏离风险偏好的情形。银行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是在历年发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监管环境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应保持稳定,但出现国际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国家重大经济决策出现调整、经济目标转变、货币政策转向、监管出现重大变革、本行经营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战略规划也必须随着调整,因此会造成偏离风险偏好的状况出现。
参考文献
[1]曾华,祝开元.我国国债市场化改革与市场基准利率[J].东北大学,2016(6):426-429.
[2]戴志敏.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及作用[J].现代商业,2018(28):20-21.
关键词:理财产品 定价 调查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深化,采取市场化定价策略的银行理财业务获得长足发展,从而成为银行适应利率市场化、提高定价能力的战略步骤。为了解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定价能力,我们对理财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显示:在存款利率管制条件下,理财产品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渠道让银行、储户双方受益。理财产品锻炼了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成为银行经营转型的主要方式和重要推手。
一、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获益情况
随着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快速增长,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度不断加大。2005年我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598款,发行规模仅为2000亿元。到2012年我国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8万多款,发行规模超过24万亿元。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收入和销售管理费是发行银行获得的主要中间业务收入,约为销售规模的0.3%。若管理运作较好,实际投资收益率与产品预期收益率之间的超额收益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入账。2012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托管和其他受托业务手续费增速分别达到31.06%和49.22%。
二、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与定价机制
目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拟投资标的收益率扣除销售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以及投资管理费率的差额。即:
预期收益率=资产投资收益率-理财销售管理费-托管费率-其他相关费用
据商业银行反映,保本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定价机制上没有根本的区别,而与配置资产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资产配置上,一般分为资产池配置和单一资产配置,单一资产配置包括债券型资产配置和挂钩资产配置。因而,其定价模式大致有三种:
资产池配置型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在理财产品发展初期,部分银行从自营业务中分拨出部分优质资产,作为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部分银行滚动发售多期理财产品,以短期理财购置长期资产,逐步滚动形成资产池。经过长期积累,品种多样,池中资产的质量相对优良,对支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具有较高保障,因而其定价机制较为灵活。在通常情况下,这类理财产品的定价以体现本行的同业竞争能力为目标,综合考虑区域市场情况、流动性状况、资产可得性因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诸因素后,确定具有较高竞争力的预期收益率。
债券资产配置型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单一资产配置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券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其定价机制也有所差别。债券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主要为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可转债(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具有较明确的收益区间。这类理财产品定价关注的主要因素为:一是拟配置资产近期收益水平。银行在分析资金形势、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强化对整体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方式的管理,掌握较为准确的资产端收益区间。二是基准期限理财产品收益水平。根据存量理财产品的期限分布特征和久期,确定理财产品的基准期限。比如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占比较大,且久期也在3个月左右,则其收益率可确定为基准期限预期收益水平。三是根据基准期限理财收益水平,参考其他银行情况,确定不同期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机制。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利率挂钩理财、汇率挂钩理财,股票挂钩理财、大宗商品挂钩理财等,挂钩资产多种多样,其特征是配置资产价格波动大,没有明确的最终收益率,银行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操作平衡风险与收益。为说明其定价机制,仅以最简单的内含欧式看涨期权的保本理财产品为例,其他类型理财产品无外乎在挂钩金融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多重期权保值或套期,核心定价机制基本相同。在操作上,这种理财产品被分解为零息债券与欧式期权两部分。期初以Ne-rt价格购买挂钩资产,以c=e-qTSN(d1)-e-rTXN(d2)价格购买欧式看涨期权,从而组成理财产品的挂钩资产价值。在到期日可收回金额为其中:R(到期回收金额),N(发行面值),b(参与率),St(期末价格),S0(期初价格),S(股价),X(敲定价格),T(期限),r(无风险利率),q(股息),σ(股价波动率),N(*)(累计标准正态分布)。
其定价机制为:当理财计划终止时,如果挂钩资产的期末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则产生正理财收益率;如果期末价格小于约定价格,则理财收益率为零。约定价格在挂钩资产期初价格的基础上,包含期权费、手续费及银行合理收益。
此外,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创新出与信贷资产挂钩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等同于贷款定价。比如交易所投资理财产品,它是商业银行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订立交易服务协议和交易系统服务协议,由理财计划作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项下的委托人,对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融资需求进行摘牌投资,由具体经办分支行作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项下的受托人,在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投资给融资方。其实质为信贷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贯通,预期理财收益率取决于同业竞争程度和交易双方议价能力。由于当前贷款利率水平普遍较高,这种理财产品给客户的回报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及管理
各银行非常重视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着重从三个方面控制交易风险:
一是分析资金供求状况和利率走势。各银行定期进行资金状况和利率走势分析,在进行资产组合前,综合考量产品发行规模、产品结构、资金成本以及投资组合风险限额等情况,以合理把握投资品的预期收益率。在交易过程中,银行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与交易对手进行议价,确保以合理的目标价格成交。
二是严格执行资产筛选流程和标准。各银行在选择匹配资产时,严格筛选投资资产,在投资部分风险相对较高的债券时,严格按照自营业务标准和流程履行信用审查审批。在债券选择上,投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A级的债券,自有投资权限为信用等级高于AA级(含)以上和5年期以内的各类债券;5年以上期限的债券,需经过严格审查方可投资。在资产项目选择上,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切实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
三是对交易的权限和价格实行刚性控制。各银行理财产品均通过理财业务管理系统(PPM系统)完成投资申请、复核和审批,确保理财产品的规范运作。在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分级交易权限及单笔最高限额,以实现对超限交易的刚性控制。在交易价格控制方面,对于投资组合之间的债券交易,系统已做刚性控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偏差绝对值控制在2%以内。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偏差绝对值要求在3%以内。对于债权类信托方式、委托贷款等投资品,根据要求交易均按照成本价执行。
四、相关政策建议
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推动银行不断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理财业务不但成为利率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动力,也为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提供了锻炼机会。从而为银行经营转型奠定了基础。但是应当看到,理财业务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理财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可能会累积系统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有限,理财资金所投资产或挂钩资产较为集中,同时在理财产品定价时,各银行始终把盯住同业预期收益率作为重要的定价基础之一,致使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趋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系统性风险比如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时,理财产品容易产生巨大的亏损,进而带来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理财资金表外化,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2009年下半年监管部门要求将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并计提风险资本,受此影响不在表内核算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行量占比不断提升。这部分理财资金多由存款转化而来,而银行又根据考核时点的需要设计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到期日,结果月末尤其是季末大量理财产品转为存款,表现为存款大幅增长。考核时点一过又有购买理财产品转到表外,从而造成存款的大幅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的货币M2等指标统计,加大了货币调控的难度。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循序渐进开展金融工具创新,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商业银行理财投资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今后,应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切实实现利率市场化定价,使利率真正反映资金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调控效果。
二是加强由理财产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管理。建议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理财业务报表监测体系,并加强管理部门及同业机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监测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中小微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担保作为新兴行业,增补了企业信用,为中小微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银担合作由此成为关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面对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构建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成为摆在担保业面前的重要议题。
银担合作的现状
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前银担合作状况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前,担保行业并无统一的管理部门和明确的管理规则,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状况大致如下:
首先,担保公司缴存一定保证金。出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程度,并考虑贷款资金安全,银行大都要求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或分笔存入保证金(具体比例取决于双方的合作协议,一般为5%-20%不等,10%较为普遍)。如果客户无法还款,银行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除;不足部分,银行除追收贷款户外,同时向担保公司追偿。在此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防控代偿风险,往往也要求客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其次,规定总体授信额度。银担双方经协商核定一定数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或根据担保公司在该银行缴存的保证金数额确定放大倍数,10倍较为普遍),双方在该额度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或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授信额度。但通常情况下,银行均将倍数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高于其心理承受限度即暂停合作。
第三,规定单笔业务限额。银行根据对担保公司实力的判断,规定单个企业单笔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或规定单个企业单笔授信业务金额占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以防控集中度过高而产生大额风险。
第四,规定履行代偿期限及金额等相关事项。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到期债务,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多为几个工作日)履行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或部分保证责任,支付代偿。通常情况下,担保机构均承担100%的担保风险。
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后银担合作状况
2010年是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变革年,随着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政府从监管层面明确提出了有关银担合作的具体条件,主要有:
第一,明确放大倍数。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以其净资产的10倍为上限。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银行仍与担保公司确定总体业务限额;或放大倍数达到8倍左右或更低时即暂停业务;或仍以担保公司缴存保证金的一定倍数确定限额。
第二,明确单笔业务限额。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明确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除了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还可有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银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担保的主要功能是提升企业信用,帮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当前,银行对担保机构多采取“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实施淘汰”的准入方式,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往往青睐成立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民营担保机构的准入更为严格。在业务开展中,银行几乎都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连带保证责任(国际惯例通常是承担50-80%,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其担保机构承担比例为70-80%),担保公司承保后,银行几乎将风险全部转嫁,担保公司不仅承担全部本金担保,甚至还承担利息及追偿费用的担保,一旦贷款逾期,多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除此之外,银行还采取对担保机构加收保证金、严格保证合同(要求使用银行的格式化合同)等方式确保其贷款资金安全。此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机制下,银行因有担保而放松了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风险全部从债务人转移到保证人。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作机制,一旦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引发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
构建银担合作新机制
对于银行和中小微企业而言,担保机构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因此,担保机构和银行应考虑如何合作共赢。从多年工作实践来看,健康的银担合作机制应是风险共担、平等互利。从利益角度看,银行收取利息,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双方都应承担部分风险成本,此为“平等互利”;从风控角度看,银行不能只将担保机构作为风险转嫁载体,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银行不作为而造成风险蔓延,此为“风险共担”。中小微企业融资离不开银担合作,更需要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
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
若要建立对等的银担合作关系,就要真正实行风险共担。对担保机构而言,其发展主要依靠三大元素:一是信用,这是立足之本;二是资金,这是发展之源;三是风控,这是生存之根。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担保业绩、代偿追偿等指标,综合确定对担保公司的授信政策,尤其是对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公司,尽可能取消不合理的门槛,切实降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缴存比例甚至不予收缴,并适度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让贷款风险真实的暴露,营造真实、良好的金融生态,不仅能深化银担合作,更利于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担保机构,应按照自身业务经营方向,获取相应银行的信用额度准入,与各层次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充分运用信用放大功能,增大自身的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实现“担保化解银行信用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盈利”的最优结合。
[关键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利率风险
2005年以来,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直接融资工具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开始显现。值得关注的是,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企业债券市场也出现了加速发展迹象,而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趋势看,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对商业银行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准确把握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脉络和动态,深入研究其对商业银行可能带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分析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在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管理下逐渐规范化发展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和利率的管制、企业整体信用状况不佳和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成为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概念界定
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即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
因此,从概念界定上看,尽管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者均属于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务契约,债务人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时期,偿还本金并按照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是不相同的,企业债券所包括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还包括非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鉴于企业债券这一概念更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报告将围绕企业债券展开分析和讨论。另外,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属于企业债券的范畴,但由于金融债券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未列入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简要回顾
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4-1994年,即企业债券市场的创始及整顿期。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企业债券发行迅速增长,并于1990-1992年出现了一轮发债,1992年当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额为684亿元,大大超过原计划发行规模(王铁锋,2005)。但此阶段,企业债券发行缺乏有效约束,发债企业良莠不齐,部分地方政府也利用企业债券变相集资,“乱集资”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个阶段为1995~2003年,在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颁布后,企业债券市场运行逐渐规范化,但由于监管部门采取限额管理和审批制的管理办法,市场发展速度缓慢。根据《条例》规定,这一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发行主体绝大多数为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如三:峡工程(超过110亿元)、铁道建设(超过180亿元)等,普通企业发债较少。同时,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逐步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逐渐由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企业债券亦被允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企业债券流动性有所提高。
第三个阶段为2004年至今。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为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流通提供了依据。人民银行并据此批准了7只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改变了企业债券只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方式单一的状况。2005年,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开闸”,企业债券市场亮点频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经过6年的修订,亦有望在2007年出台,企业债券市场的“黄金期”即将到来。
(三)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内在矛盾
从融资次序理论看,企业债券具有银行贷款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以及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流动性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一般只有通过证券化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次,由于企业债券市场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商共同“议价”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市场,需要定期披露各方面相关信息供市场决策参考,因此在信息对称方面也优于商业银行。其三,企业债券具有信用工具和市场投资工具的双重属性,其利率决定因素包括实体经济供需情况以及金融市场动向等,因此利率水平更能反映资金市场的真实价格。从国际上看,许多发达经济体债券市场融资额一般是股票市场融资额的几十倍,而在企业外源性融资中,企业债券融资额亦超过股票融资额数倍。
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远远小于银行信贷市场和股票市场规模,其制度建设也较为落后,在融资体系和企业融资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见表1)。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现实与理论及发达国家经验不相符合,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总体信用水平不佳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因此,有效解决这些矛盾是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
1.行政化利率管制与企业债券发行期限中长期化。为规避“高息揽存”现象,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140%。为吸引投资者,企业发债均倾向于将利率定至规定内的上限,这容易导致风险不同的企业债券定价趋同的现象出现,导致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袁东,2004)。
2001年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其期限以1—3年以内的中短期为主,2001年以后,部分企业开始发行期限超过7年的固定利率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期限出现了中长期化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2001年以来,宏观经济增长稳定性不断增强,物价上涨压力较小,金融体系利率水平保持低位,企业有意识地发行中长期债券以规避未来的升息风险。
但是,由于定期储蓄存款最长期限为5年,从而并没有期限与长期企业债券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存款品种。因此,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事实上已经规避了《条例》的利率管制,这愈加凸显出《条例》中关于利率管制的滞后性和不适宜性。尤为重要的是,这种对企业债券的行政性利率管制,再加上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限的严格控制,使得价格信号失灵,5年期以内的企业债券利率定价基准较为混乱(赵新杰,2006)。
2.银行担保与风险转嫁。《条例》并未对企业债券发行做出强制担保的规定,但人民银行1998年4月8日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则规定,企业发债应提供担保,但经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2001年以前,大部分企业债券都是由企业集团或者建设基金进行担保,2001年以后,商业银行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担保者。2002-2005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72只,规模为1659亿元,其中,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60只,规模为1211亿元,占比分别为83.3%和73%(安义宽,2006)。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起到了降低企业债券兑付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也将企业信用风险转嫁给银行,商业银行承担了与担保费并不对称的信用风险,风险与收益不相匹配。银行担保也使得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市场对企业债券系统性风险的估计和准备不足。
更为严重的是,银行担保使得企业债券市场成为以银行信用为主体的失衡市场,企业债券的商业信用属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也不利于市场均衡发展。
3.发行主体的单一性与功能偏差。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始终较为单一,企业债券创始时期,发行额度分配时按照“济贫”原则,把额度分给质量较差的国有企业,后来则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权集中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固定资产投资和市政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从这个角度看,相当多的企业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市政债券的范畴,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债券仅仅能够履行其融资功能,很少发挥其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4.多头监管与效率低下。2000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原为计委)负责,发改委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逐级分配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争取到额度之后,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审批,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则负责企业债券的承销审批以及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批。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尽管发展遇到制度及市场等重重约束,2005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仍不断拓展,机构投资者队伍也逐渐壮大。预计2007-2008年,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将有重大突破,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产品和机制创新将不断深化。
(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特点:2005年至今
1984年,我国首次发行企业债券,从1998年到2005年,国内市场累计发行企业债券1997亿元。2005年末,企业债券市场余额占债券市场总余额的2.75%。截至2006年11月末,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市场存量为2800亿元,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债券总量的3%。在市场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企业债券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参与者也呈现新特点。
1.资金用途多样化,期限长期化,品种创新加快。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其资金主要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目前,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已经不仅限于上述项目,还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等其他目的。
期限结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13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中,约有164只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136只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仅有3只发行期限为3年。
品种创新方面,2005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陆续推出了浮动利率债、含选择权债、保底浮动债、期限20年至30年超长期债等新型债券品种。但总体看,由于衍生工具目前在我国尚不成熟,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也较为平稳,因此产品创新缺乏必要的空间和内在需求。
2.发行数量有所增加,发行者范围有所扩大。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发行有所加快。全年发行企业债券37只,发行量为65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4.74%和100.47%。2006年上半年,企业债券发行32只,发行量为508亿元。截至2006年12月18日,2006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48只,发行量为945亿元。
此外,企业债券发行者的范围也有所扩大。2005年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为中央企业债,2006年上半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地方企业,地方企业成为2006年企业债券发行的一大亮点。2006年上半年,地方企业债共发行21只,发行量达到261亿元,超过同期中央企业债的发行总量,达到上半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量的51.38%。
从行业角度看,2005年以来,企业债的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通信、市政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大型项目上。
3.投资者结构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投资主体定位于主要在交易所交易的个人和中小投资者。然而,由于企业债券相对于国债等“金边”债券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企业债券投资更适合于有较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份额逐渐增加。2005年12月,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30号),简化了企业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程序,从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扩大债券投资主体范围。这项规定的主要创新点就是商业银行被允许投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投资主体进一步扩大。
目前,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群体包括个人、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信用社等,范围广泛,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日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2006年1-11月份,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用社、基金四类机构投资者认购总额占到了2006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总额的87.2%(见图1)。
4.交易渠道从交易所逐渐拓展到银行间。目前企业债券的交易渠道有两条。一条是通过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进行集中撮合式“零售”交易,一条是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批发”交易。2004年12月,人民银行允许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丰富了企业债券的交易方式。截至2006年2月末,共有33只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规模总计为697.2亿元。由于企业债券更适宜于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场外市场交易,因此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速度将继续加快。截至2006年11月末,企业债券托管总量为2768.99亿元,其中在交易所市场流通总量仅为407.75亿元。
5.企业债券需求旺盛,投资者“惜售”导致流动性相对较低。由于企业债券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利率较高,且由于发行主体大多数为信誉优良的国有大型企业,因此信用风险也较低,众多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需求十分旺盛。其中,出于资产负债“匹配”策略的考虑,保险公司等长期型机构投资者对长期债券分外“青睐”。截至2006年11月末,保险公司共持有企业债券1397.92亿元,占企业债券市场存量的50.48%;商业银行共持有企业债券364.81亿元,占企业债券市场存量的13.17%(2005年末商业银行仅持有企业债券82.98亿元);基金持有企业债券223.42亿元,占企业债券市场存量的8.07%(见图2)。
在长期企业债券供给数量偏少的前提下,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惜售”心理,多数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的策略,企业债券的供求严重失衡。因此,尽管企业债券本身属于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流动性相对较低。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前景
企业债券市场担负着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并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职能,2007-2010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1.可能的政策变动预测。在2007年,已经沿用十多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能重新修订。企业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利率定价、发行主体资格审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将更趋完善。
预计企业债券监管政策将有以下主要变动:首先,继续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定期披露企业债券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财务结果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税务问题等一系列信息。
其次,企业债券发行许可将由目前的审批制逐渐过渡到核准制或者注册备案制,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这项政策如果得以实施,企业债券发行的效率将大大提高。
第三,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和利率控制。政府部门将逐渐降低、直至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的限制,逐步取消对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140%”的控制。
第四,登记托管体系将实现统一化。柜台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的连通机制将逐步建立,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
2.未来的发展前景。在美国等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中,企业债券占融资总额比重大约在25%左右。以银行等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中,企业债券依然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欧洲1998-2005年间的债券发行总量中,一般企业发债比重稳定在15%左右(赵兴耀,2006)。
预计未来3-5年内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增长速度将在10%-30%之间,大中型民营企业将成为企业债券市场的重要发行者。
除政策因素外,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有以下因素作为支撑。首先,股票市场“全流通”的顺利实施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其次,企业债券的投资者将继续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需求正在逐步增加。第三,《证券法》中公司债券的主要发行条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健成长,满足上述条件的公司(企业)将越来越多。
三、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机遇与风险分析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广阔的机遇,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风险。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规避但不“逃避”风险。
(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机遇分析
发展企业债券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增加盈利来源,有效提升市场价值:通过投资与交易企业债券获得利息收入与交易价差收入;通过发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获得中间业务收入;通过在资产组合中合理配比信贷资产、债券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实现风险分散化。
1.优化资产组合,提升资产流动性。截至2006年11月末,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券数额仅占其持有债券余额的0.55%(商业银行持有债券余额为65781亿元)。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券情况见表2。
随着未来企业债券的大量发行,加大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可以减少贷款替代的负面效应,实现资产组合多元化,并有效提高银行资产的收益率和流动性。
首先,随着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部分商业银行贷款将逐渐被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直接融资工具所替代,投资企业债券可以减缓这种“替代效应:’的冲击,弥补优质贷款流失的部分损失,实现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平稳过渡。
其次,增加企业债券投资比重可以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便于商业银行改善流动性管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信贷资产的综合收益率虽然高于债券资产,但是信贷资产只有经过证券化后方可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其流动性显然弱于企业债券。
第三,如果《条例》修订后,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利率的行政管制大幅度放宽,企业债券利率有可能出现整体上升的走势,再加上企业债券本身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因此提升企业债券在证券投资组合中的占比有助于提高债券资产的总体收益率。
2.深入发展承销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条例》中第23条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这条规定使得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不能参与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然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债券主要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例如,在美国,只有很少一部分评级较高的投资级企业债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绝大多数企业债券都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因此,未来我国企业债券将可能主要通过场外的银行间市场进行发售和交易。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随着《条例》的修订,商业银行将可能进入企业债券的承销市场。
深入发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不仅能够增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还能够据此维持与传统客户的业务联系,吸收相应的企业存款并增加债券投资收入。从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谁拿到了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资格,谁就能够拿到相对更多的短期融资券,并且有可能夺走其他银行的传统优质客户。因此,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是一项综合回报率很高的战略性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密切关注。
3.降低银行业整体风险,提高银行体系稳定性。从理论上讲,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可以避免企业债务融资过度依赖银行,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内大量集聚,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这种企业债务融资过度依赖银行的风险在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就已得到体现。危机后,东南亚各国对企业债券市场建设非常重视。
事实上,我国企业债券到期违约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损失率。根据有关材料,90年代是企业债券违约高发时期,1995年底全国逾期未付的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占期末余额的比例为11%,到1996年6月这一指标又下降到10%。相比而言,同期商业银行贷款不良比率为29.2%。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未兑付的企业债券中绝大部分是企业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9个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真正的企业债券违约率更低。2000年以后,由于企业债券发行采取了严格的审批制,迄今为止,企业债券发行尚未出现违约情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以来出现的商业银行贷款中长期化趋势使得商业银行在中长期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未来宏观经济如果出现下行走势,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必然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而企业债券的发展,特别是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快速增长,则为分散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
4.提高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水平。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债券直接将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在一起,其主要用途是弥补企业中长期经营支出。因此其利率定价将不仅仅参考金融市场利率,还将参考实体经济的中长期走势、实体经济中资金的供求水平,发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利率定价比银行贷款包含了更多的信息。
这种价格信号功能能够给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提供更好的比较基准,可以使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成本接近风险调整后的真正成本,使风险高的项目不能借到相对低的利率,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水平。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投资企业债券与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性质基本类似,均属于债务融资,因此,投资企业债券将同样面临信用风险。此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工具,也面临着由于价格波动而引发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相互作用和影响,从而“放大”风险。
1.从微观角度看,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尽管从宏观角度看,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但从微观角度看,信用风险仍然是企业债券风险中最为主要的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核心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等级降低风险。企业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问题,并出现违约,则会出现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一是企业债券发行人资不抵债,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是企业虽然不至于破产,但是信用水平降级,信用利差随着企业信用等级的下降而上升,导致企业债券价格下降,持有企业债券的机构的资产账面价值将缩水。三是由于债券的投资者广为分散,很难形成一个能代表整体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方案,协调成本偏高,因此企业在出现违约风险时,更容易导致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信用风险难以避免。
截至目前,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者均属于现金流状况较好的国有大型优质企业,信用风险较低。但是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如果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将会增加。
2.企业债券投资需警惕市场风险。企业债券的市场风险主要指企业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利率风险。具体体现在:首先,利率、汇率等资产价格变动、宏观经济波动对企业债券价格将形成影响,从而影响商业银行持有债券的账面资产价值和流动性。其次,企业债券价格波动进而导致直接融资利率水平的变动,从而间接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
现阶段,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容量相对较小,品种单一,交易缺乏连续性,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收益率曲线。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企业债券投资时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难以精确测算企业债券收益率受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影响的程度,二是难以准确判断企业债券利率波动与国债和金融债收益率调整的相关性。
需要指出的是,短期内,由于企业债券的供给需求失衡情况仍较为严重,因此,长期企业债券收益率被人为降低在一个非均衡的水平。例如,目前发行的20年期固息企业债券利率均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这种局面并未反映出长期投资所内含的利率风险。如果利率进入连续上升的周期,商业银行持有的企业债券将遭受账面损失。
3.规避信用因素与市场因素的关联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相互关联的。企业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信用风险,或者财务指标恶化,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则首先直接影响到该企业债券的市场价格和到期收益率,形成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扩散对企业债券的后续发行形成声誉风险,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后续发行的难度增大。
为规避信用因素与市场因素交叉导致的关联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投资决策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宏观经济走势、债券价格、债券发行者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水平、债券的发行期限、债券收益率曲线情况及债券发行相关条款等。
4.防范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银行贷款的“替代效应”。如果企业债券市场在未来3—5年内形成一个较大的规模,则企业债券利率势必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形成重要影响。如果贷款定价相对于企业债券利率偏高,企业选择债券融资的冲动更强,企业债券对商业银行信贷的“替代效应”将增强。商业银行应对这一发展趋势进行预判并做好充分准备。
四、商业银行应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策略
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扭转“股强债弱”的局面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企业债券在金融市场中的战略地位将逐渐加强。面对迅速变革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应重新审视“脱媒”对商业银行的潜在影响,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同时不断提升企业债券资产占比。
(一)认清优劣势,从发展战略角度为企业债券业务定位
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中外资银行全面竞争的大背景下,企业债券业务不应仅定位于金融市场业务的一项“子业务”。企业债券对于商业银行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投资和交易获利,其对于完善资产组合、增强资产流动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应从发展战略角度为企业债券业务进行市场定位,将企业债券业务作为“入世”后银行业全面竞争的重点之一。
为此,商业银行应认清发展企业债券业务的优势和劣势。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与企业通过信贷业务、中间业务等建立了密切的银企合作关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在企业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商业银行发展企业债券业务的劣势主要在承销业务领域,尽管商业银行具备承销短期融资券的经验,但是在中长期企业债券承销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储备不足。此外,短期内监管部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仍旧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为弥补这种劣势,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企业债券投资和承销人才的培养力度,培育适应企业债券业务发展需求的营销队伍,并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的政策动向。
(二)构建企业债券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控制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强项,经过多年来的运作实践,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涉足企业债券市场后,商业银行需要面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性风险,由于这种复杂的风险环境是商业银行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很少遇到的,因此对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形成了挑战。
面对这种情况,商业银行须制定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具体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二是通过VAR等定量手段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设立可容忍区间。一旦超出这一区间,风险管理部门须迅速调整相关参数和变量,将总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三是注意防控企业债券的相关衍生产品的风险。互换、掉期等衍生产品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四是仔细计算企业债券投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债券投资计提必要的拨备。
(三)加强对企业债券创新产品的研究
企业债券本身所具有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企业债券产品创新提供了原动力。企业债券产品创新,包括利用基础方法进行的产品设计,如还本和付息方面的创新;也包括利用衍生方式进行的产品设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利用衍生工具方法进行企业债券产品创新已经成为国际主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结构性债券设计开始兴起,企业债券的衍生产品越来越复杂(范飞龙,2005)。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产品创新主要包括浮动利率、内含选择权的企业债券产品,产品设计相对简单。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的增大,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企业债券的产品创新将越来越活跃。远期、期权、期货、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衍生工具将更多地与基础性的企业债券相融合,形成企业债券的创新品种。
企业债券产品创新的新趋势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手段,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因此,商业银行应调动其市场研究力量,加大对企业债券创新产品的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
安义宽,2006.中国公司债券——功能分析与市场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范飞龙,2005.企业债券品种设计与创新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6):57—64.
袁东,2004.中国债券流通市场运行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王铁锋,2005.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分析及组合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关键词:同业存单 监管政策 去杠杆 金融风险
今年4月以来,银监会陆续《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4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6号文)与《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7号文)等系列重要文件,加强了对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监管。穿透式监管已从资本市场延伸到货币市场,从信贷基础资产扩展至非信贷基础资产。
同业存单发行状况
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以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为开端,在至今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同业存单犹如高速列车一路疾行,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政策落地当年,同业存单发行量只有340亿元,次年便飙升至9000亿元,2015年发行规模一举突破5.30万亿元,2016年更是达到了13.25万亿元。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尚未到期的同业存单余额为6.3万亿元。今年前三个月,同业存单业务更是迎来井喷,发行量逼近5万亿元,余额规模升至7.8万亿元,期间单月发行量也首次突破2万亿元。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同业存单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已接近12%,成为余额规模仅次于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和地方债的第四大券种。同时Wind资讯的统计结果表明,在商业银行的负债构成中,同业存单的占比已上升到5%。动态地审视,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已有487家银行公布了本年度的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合计规模约15.31万亿元,比2016年全年同业存单发行总量多出2.06万亿元。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符合同业存单发行资格的银行已逾1550家,但从发行结构来看,发行人还是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中金固定收益研究报告显示,股份制银行的存量占比为46%,城商行的占比为38%,也就是说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二者圈占了同业存单市场约85%的份额。从参与投资的交易主体看,同业存单的持有人以商业银行、广义基金、政策性银行为主,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持有25.1%的同业存单,城商行、农商行分别持有12%、8.7%的同业存单,其余部分主要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企业所持有。
融资方的推动力分析
在传统业务之外,银行的创新业务半径与品类如今有了前所未有的拓展与丰富,从而打开了银行的多种盈利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同业存单备受银行宠爱乃至急速扩身,这与银行传统业务的收缩、监管政策的放行及同业存单的比较优势紧密相关。简言之,银行具有发行同业存单的强烈冲动。
伴随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呈下降趋势,通过存贷息差@取盈利的空间越来越窄;与此同时,受到新生的民营银行竞争及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越来越大,金融脱媒现象不断加剧。央行公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显示,截至2016年底,银行从非金融机构和住户吸收的各类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约为62%,接近历史最低水平。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融资能力本来就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弱得多,因此更希望通过同业存单这类创新业务来弥补自身短板,最终表现出对同业负债的依赖度自然就高得多。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同业存单是一种主动性负债,而且市场利率灵活波动,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在什么时点、什么价格发行同业存单,这样就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主动负债的管理能力。不仅如此,相较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比如同业存款业务需要走开户面签的程序,交易对手受到物理位置的限制,而这些约束性因素都被同业存单的统一电子交易平台一一打破;同时同业存单也不存在同业存款的提前支取问题。正是这种快捷便利的交易方式,使得银行对流动性负债的管理从以前依赖重资产转向倚重轻资产,获取资金的时效更高,甚至可以说同业存单成为了不少中小银行和股份制商行实现“弯道超车”的利器。
商业银行除了通过在负债端发行同业存单实现融资外,还可以借助同业存单在银行机构间进行灵活质押,从而获取必要的资金。由于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还有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因此作为一种质押品,同业存单往往会被商业银行高度认同,融资方通常能较顺利地获得资金。也正是如此,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可接受的质押品除了利率债就是同业存单。
低资金成本优势应当是同业存单的又一个特点。根据银监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同业业务的主要类型有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而且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显然,同业存单并没有被纳入同业业务中,发行时只是计入“应付债券”,而不是“同业负债”口径,因此不用缴准。与此同时,同业存单也没有被纳入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的广义信贷考核指标中,就是说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不会影响MPA“资产负债情况”项下的同业负债占比,也就不影响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总体达标。由此,上述因素使得同业存单快速扩张。
投资方的拉动力观测
对于买方市场而言,银行间市场可投资的品种可谓色彩纷呈,除了同业存款外,还有短期融资券、国债、企业债、信贷类ABS及券商收益权凭证等,哪一个品种能够成为投资标的,基本取决于其投资回报率有多高。比较发现,截至2017年4月初,同业存单的利率将短期融资券远远地甩在后面,而且二者0.4%的利差已接近历史最高位。同时,1年期保本理财利率为4.6%左右,1年期银行信贷类ABS利率为4.7%左右,券商收益权凭证利率为4.6%左右,而同业存单利率则在4.55%~4.6%的水平,甚至一些产品还达到了5%。与这些同业资产相比,同业存单的利率水平显然也有竞争优势。
更为重要的是,相比其他同业资产,同业存单作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流动性更好,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市场上灵活交易变现。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同业存单的交易量占到了整个债券二级市场总交易量的35.3%,而在一季度增加的1.57万亿元同业存单中,广义基金和非银金融机构分别增持了9694亿元和5309亿元。同业存单二级市场的活跃度可见一斑。
当然,对于投资者而言,同业存单不仅是一种投资标的,由于其具有银行与政府双重信用背书,购买同业存单基本不用担心违约,其收益的稳定性自然高于企业债等产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投资者还可以用同业存单进行质押,以此进行杠杆投资,从而获得超额收益。正因如此,同业存单深受货币基金、广义基金的喜爱。
无疑,商业银行是同业存单买方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按照规定,银行类机构作为投资者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须根据期限长短不同计提20%~25%的风险资本金,但若参与信用债、短融、中票或是其他同业资产投资,则要按照100%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金。显然,投资同业存单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资本消耗,如此明显的优势,很难不让商业银行对同业存单趋之若鹜。
事实上,除了在负债端发行同业存单获得资金外,银行还可以借此在资产端购买表外同业理财产品,而同业理财的投向则通过委外投资或自主投资进行债券配置,由此衍生出“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债券配置”的资金流转链条。一般而言,只要流动性宽松和融资成本低,商业银行便可通过这种表外理财或委外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
风险认知与识别
由于同业存单具备衔接货币市场利率与贷款利率的天然优势,实际为整条货币市场利率曲线提供了全期限、可成交的真实定价参照,有助于全期限货币市场利率的完善,因此,同业存单对于推进利率市场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也充实了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负债产品,在改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方面助力不小。不仅如此,同业存单也丰富了金融投资品类,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微观市场的投资结构,拓展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但是,与欧美等国大额存单在银行总负债中的占比达到10%均用了10年以上的时间相比,我国5%的占比只用了3年时间,同业存单的确存在野蛮扩张与虚胖之嫌,而且在大量发行过程中,同业存单绕道监管套利而衍生出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在负债端与资产端进行资金期限的错配是银行获取风险收益的主要方式。观察发现,同业存单存在着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五个档期,而且发行品种基本上以短期为主,1年期以上的浮动利率产品极少。一般而言,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而银行作为发行人,便可利用这一低融资成本优势,在资产端选择与配置久期较长的理财产品或者委外债券,从而形成期限错配,并借此获取高额收益。然而,这种期限错配一旦在负债端出现流动性问题,就很可能通过赎回同业理财―赎回债基等方式将流动性风险传染至债券市场,同时也反向传染给投资其同业存单的其他银行。
不仅如此,作为投资者,银行往往会借用同业存单资金,在资产端加杠杆甚至多次加杠杆进行投资扩张,但一旦资产端价格出现急剧下跌,就可能魅镜礁赫端并诱发金融机构违约风险。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货币政策已从先前的中性偏宽松基调转向稳健中性基调,货币市场利率抬升过程中不排除出现同业存单借钱利率要高于资产收益率的情况。同时,此类工具主要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因此对于银行业整体而言,同业存单规模扩大加大了金融体系的关联性,使得系统性风险上升。
需要注意的是,同业存单不仅在银行间存在大量自发自购、存单互换等“互相抓痒”行为,也存在银行购买非银金融机构基金与债券、非银金融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相互利益关联与输送现象,庞大的资金滞留于金融体内空转套利,脱实向虚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治。如此下去,“去杠杆”只会浅尝辄止,实体经济将更加如履薄冰。
监管趋势预测
消除风险引爆点,加大力度“去杠杆”,乃贯穿今年全年的金融监管主线。据此,银监会6号文提到,要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同时,7号文要求各级银监局要对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以及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而且,银监会要求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管理层施加于同业存单的监管态度愈加清晰与坚决。
现在看来,同业存单应当存在4号文所强调的市场乱象,也是6号文所关注的十大风险防控领域,同时还是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45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46号文)以及《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53号文)共同所要整改与纠偏的对象。针对同业存单的监管全覆盖趋势愈加明朗。
必须指出,对于同业存单的潜在风险,央行已经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抬高市场利率来对冲,另外对于个别同业存单占比较高的银行采用了“窗口指导”方式。临时性监管很可能会升级为制度性、标准性与常规性监管。一方面,央行MPA考核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大框架,未来很可能直接将同业存单纳入广义信贷的考核范围;另一方面,同业存单也很可能从“应付债券”口径移出,并转移到“同业负债”口径之下。同时,未来针对杠杆操作、同业扩张、监管套利的监管政策还将陆续出台。相关硬性约束指标的强化必将对同业存单规模、资产价格与利率以及资金空转形成有效的抑制。
中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工作于近期取得突破。定位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母法”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未来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卖者有责’是投资者适当性新规的核心要求。
“卖者有责”是投资者适当性新规的核心要求。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此前,部分经营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的现象一直为业界诟病。
“针对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办法》起草说明中强调的“有义务必有追责”原则成为从业机构诉苦的重要原因。
在近一两个月当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应制度的梳理、修订,完成开户和交易环节的流程改造。最终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针对上述《办法》的实施指引均允许经营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同时,实施指引明确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这也被正在忙于适当性改造的业内人士视为一个好消息。 市场“全覆盖”
这是涵盖了全市场、全产品、全业务链的“全覆盖”的基本性制度。开源证券分析师夏正洲表示,此前无论是券商、基金,适当性工作一直都在做,而这一次是把原来的制度归纳到大的基础范围之内,确定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下面的工作非常的具体和繁琐,工作量比较大。”
《办法》依据多维度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相互转换。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根据风险等级实行产品分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环节履行义务,向不同类型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产品,并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
华宝证券研究认为,本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产品分级、投资者分类、销售流程等多方面都比之前严厉了很多,这一方面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销售的难度以及影响了部分用户体验。
《办法》的同时,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了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对照《办法》规定,对现行规则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涉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期权、债券、金融期货交易,以及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等业务。
上交所和深交所针对《办法》配套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合格个人投资者可投标的范围、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和证券经营机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中金公司研究认为,长期来看,由于该制度提高了合格投资者门槛、限制了合格个人投资者对低资质债券的准入,一旦正式实施,不可避免会导致低资质债券需求力量弱化。个人投资者风险隔离完成后,违约市场化进程加速也有可能对中低评级债券估值产生负面影响。
而对于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中泰证券研究认为,对自然人投资者资产规模的计算标准提高、资产口径放宽、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放宽,准入门槛略有宽松。可参与的机构投资者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资金规模大、投资期限长的机构,长期有利于引入增量资金。
据《财经》记者了解,新规出台前后经营机构需要对前中后台部门进行全面改造,工作量巨大。有券商经纪业务人士表示,“最近连续一个多月,周一到周五加班加点做系统改造,周六、周日做全网测试,而且每个营业部都要参加。”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对于机构来说存在不小的难度。“基金用什么指标去分级呢?投完之后基金经理是可以变动的,每个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都不一样,对应的风险也不完全一样。”一位基金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还是在投资者开户这一步能做的工作更多一点。”
“什么样的投资者该参与哪一类的投资一定是以自己的风险偏好为出发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对记者表示,“比如说年轻人虽然钱不多,但可能是激进型的投资者。老年人钱多一点,但可能是保守型的投资者。”在判断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方面,应当引入更加多元的评价标准。 “卖者有责”
《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相关机构。
有券商合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新规一定程度上将推高交易成本。“前期成本就很高。光一个系统就要上百万,周边配套设施和人员、制度的准备加起来没有一千万肯定下不来。程序多了,维护成本、管理成本都提高了,这些也都要摊到交易成本中去。”
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证券期货市场中,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不尽相同,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对于业务改造的难度,上述券商合规人士表示,“经纪条线相对好一点,比较成熟和规范。投行比较难做。怎么界定产品和服务、怎么评级、怎么做适当性管理,以前没有先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早出现在银行业监管文件当中。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兴起与金融证券市场创新密不可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将金融证券产品推销给风险不能匹配的投Y群体,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同时也防止投资者由于误解产品而导致亏损等投资风险。
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的香港“雷曼迷你债券”纠纷案实为殷鉴。金融危机前,大约3万名香港个人投资者从多家银行和券商购入了约125.7亿港元的“雷曼迷你债券”。购买“雷曼迷你债券”时,有银行职员告知投资者,与银行存款一样,其风险基本为零,而且利息比存款要高。
“雷曼迷你债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还本付息的普通债券,而是“包含了担保债券凭证、信用违约掉期、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结构性证券衍生品。”金融危机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前总裁任志刚就“雷曼迷你债券在港销售”问题进行反思时总结了10项教训,其中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而伤害投资者的教训尤为深刻。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买者自负”的基础上强化了“卖者有责”。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交易商尤其是做市商对市场具有更强的掌控能力,客户的交易自由实际上受到限制。赋予交易商特定的义务,可以改善客户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使信息对等,实现证券市场的交易自由。
“全世界只要有股市的市场都做这项工作,适当的客户买适当的产品。”此前,中金公司党委书记杨新平曾表示,适当性在这个行业并不陌生,但是客户其实不大配合。“很多人嫌麻烦,还有的人怕露富,不愿意告诉你。”
美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现在法律、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三个层面。法律层面的制度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商品期货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等。监管规则主要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制定的相关规则。自律规则主要指美国金融业自律监管局(FINRA)规则,也包括各交易所制定的要求证券经纪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规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作为欧盟金融服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1月正式实施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将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分为零售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合格交易对手三类,具体规定了后两类客户的识别指标,以此作为其适当性制度的基础。 争议“全民炒股”
在《办法》正式实施之际,“全民炒股时代终结”的观点见诸媒体报道。对此,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不会搞一刀切,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老百姓很喜欢亲自上场,最后输个鼻青脸肿。”兴业证券一位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这跟老百姓的投资偏好有关系,最好是低风险、高收益,然后本金保住。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需要很长时间去培养投资习惯。”
《办法》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根据《办法》,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2016年9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曾表示,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
夏正洲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护线,将从源头上减少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而引发的投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管理。
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研报认为,新规出台后线下分支机构作为对接客户的窗口作用将进一步增强,分支机构在客户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办法》推动券商细化客户和产品服务分层,加大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力度,未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邓舸表示,“《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对直销业务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鸿道投资营销经理孙文敏表示,直销客户流程会变得更细化,投资者需要签署较多的书面风险揭示。同时,新规要求形成投资者数据库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工作量会增大一些,比如说投资者有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实时更新投资者数据库,及时告知投资者。” 实施难题
针对每一项义务,《办法》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确保经营机构落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
事前的“风险揭示”和事后的“法律救济”应当受到同等的重视。建立并维护支撑制度运行的法治环境可以赋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持久的生命力。苏培科表示,“适当性管理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落到实处。不仅是双方简单达成,还要有外部的监督。避免纯粹的利益机构给投资者兜售风险。”
此外,投资者的教育也是实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目标的可行措施。针对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教育行动和计划可以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均从中获益。行之有效的长期教育计划可以在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培育资本市场中的合格投资人。
分类监管之下,实施指引给证券公司带来了新的困惑。“客户进来以后该做哪套题?是以证券业协会的为准,还是以基金业协会的为准?”上述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向记者表示,两个协会对于客户制定的风险等级并不完全一样,“现在都是以证券业协会的为准,风险等级定的过于严了,对场外市场来说不公平”。
同时,当前大多数券商的经纪业务采取通过互联网服务中小投资者,线下分支机构服务高净值投资者的经营思路。新规之下一些问题尚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