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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
1、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可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单个项目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并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二)有偿使用:
1、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该资金系有偿使用;
2、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委托贷款,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范围为200—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1、对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且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2、按银行贷款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10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以奖代补:
1、对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拔尖人才和优秀团队及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与资金来肥创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给予以奖代补;
2、单项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由**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议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提出基金使用安排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市创新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对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一条为规范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地震灾区工业恢复重建规划、财政部《关于地震中央财政灾后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的,承诺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的、县(区)或企业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工业项目。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并市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工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1、优势产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2、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的项目。
3、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项目。
4、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5、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6、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7、能形成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8、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第九条工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式为无息借款,安排额度为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年。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文件,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工业发展基金。其中:申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选后汇总上报市级工业、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
2、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3、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齐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十二条工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
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年度基金安排计划须向市级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办理工业发展基金拨款手续时,应根据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分别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内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开工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80%;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它承诺资金未能同比例到位,将停止工业发展基金拨付。
第十六条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到期后,必须足额归还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不能及时归还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将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其中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将在项目所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十七条对市、县(区)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等。市级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并向市工业领导小组作出专题汇报。
第二条 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贷款;
(四)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 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使用城建基金的贷款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建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20xx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由省财政厅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资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作用。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征管资料管理,夯实征管工作基础,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基于过程控制和绩效管理的工作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和费源、费种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管理平台,按照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要求,以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格式为原则,对全省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所称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污水处理费、价格调节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是指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过程中形成的,记载和反映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资料、凭证和数据。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的分类
第五条按照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征管资料的性质、用途,进行综合分类,基本分为缴费人基本情况资料、征缴管理资料、账户管理资料、费源监控资料、其他资料等五类。
第六条缴费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社会保险费管户底册》;
2、《缴费登记表》及《变更税务登记表》;
3、《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4、《征管鉴定表》及《征管鉴定变更审批表》。
第七条征缴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2、分费种申报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工会经费申报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污水处理费申报表》、《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等;
3、《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催缴费款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
4、《社会保险费和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位应缴费核定单(书、表)》或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基金)相关事项约谈文书资料。
第八条资金账户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社会保险费专户银行对账单;
2、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3、社会保险费上划凭证;
4、社会保险费账簿。
第九条费源监控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重点费源底册》;
2、《重点费源分户帐》;
3、《社会保险费欠费增减变动表》;
4、《社会保险费欠费台帐》。
第十条其他资料:
1、各类规范性文件;
2、工作安排及总结;
3、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
4、收入预测和分析;
5、各类报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6、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的建立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按照分级建立、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在市、县、所三级征管部门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建立的资料主要包括:
缴费人基本情况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管户底册》、《缴费登记表》及《变更税务登记表》、《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征管鉴定表》及《征管鉴定变更审批表》;
征缴管理类资料,包括《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工会经费申报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污水处理费申报表》、《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催缴费款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和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位应缴费核定单(书、表)》或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基金)相关事项约谈文书资料;
其他资料,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及总结、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十三条县局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的资料主要包括:
征缴管理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位应缴费核定单(书、表)或复印件;
账户管理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专户银行对账单、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上划凭证、社会保险费账簿;
费源监控类资料,包括《重点费源底册》、《重点费源分户帐》、《社会保险费欠费增减变动表》、《社会保险费欠费台帐》;
其他资料,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及总结、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收入预测和分析、《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十四条市局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的资料主要包括:
账户管理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专户银行对账单、社会保险费上划凭证、社会保险费账簿;
费源监控类资料,包括《重点费源底册》、《重点费源分户帐》;
其他资料,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及总结、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收入预测和分析、《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应及时建立并规范使用,分别按照使用形式分为滚动资料与归档资料、按照存储介质分为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滚动资料是指记载缴费户基础信息的资料,该类资料作为表明管户基础信息的重要资料在管户资料盒中永久保存,滚动使用。主要包括缴费人基本情况类资料。
第十七条归档资料是指在日收管理活动中随着征收管理活动开展而产生的资料,该类资料记载管户动态管理信息,按时间顺序入档管理,年终装订归档。主要包括征缴管理类资料、账户管理类资料、费源监控类资料、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纸质资料按照征管资料的统一规范归集、归档,原则上实行“一户式”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键词】管理会计;成本管理;业绩评价
一、银行管理会计的内涵、特点及意义。
管理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的,运用一定手段和方法,对相关的会计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分析,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提供信息。商业银行管理会计涵盖了财务预算、成本核算、盈利分析、业绩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等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国外先进银行的经验表明,管理会计是建立业绩一流银行的基本前提,实施管理会计有利于银行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银行管理会计工作侧重点在于为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服务,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技术,为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经营和最优管理决策信息,面向未来算“活账”,属于“经营型”会计;其会计主体兼顾银行内部各个责任单位和整体,对银行内部各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业绩和成果进行控制、评价与考核,同时也从银行全局出发,认真考虑各项决策与计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综合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银行效益;它不受公认原则或统一会计制度的约束和限制,核算程序一般不固定,报表格式不固定,可按管理人员的临时需要自行设计。
商业银行通过实施管理会计,可以实现对各个层面的客户、产品、业务部门的收入、成本和效益分析计算,使管理层能及时掌握各个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用管理会计的现状及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和部门设置不合理
国外商业银行大都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事业部制,按照产品和业务实行事业部制的管理方式,能够为分析评价各责任中心的利润贡献提供详细的数据报告。
(二)没有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成本主体缺位。
我国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基础较为薄弱,在成本核算过程中,长期以来都是以机构作为核算对象,没有区分以部门、行业、产品、客户的成本,难以归集分产品和分部门的成本和费用,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不能科学地为管理者提供成本信息。成本主体缺位,部分商业银行责任中心职责定位不清晰、产品和客户的数据获取不完整,给管理会计的推进带来一定难度。
(三)商业银行的产品缺乏准确的定价机制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如何在价格竞争中取胜,如何对产品进行合理的定价,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要制定价格,就需要掌握详细的成本资料,需要准确核算各种产品发生的各项成本,从而确定足够补偿成本的产品价格。
(四)缺乏分部门、分产品的业绩评价机制
业绩评价机制以及相应的薪酬激励机制,是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作为资源配置、业绩评价的重要工具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多极定价的问题,在期限结构和价格传递上不能有效地将存贷款市场、货币市场和内部资金市场对接,无法将利差收入在资产负债产品之间进行有效的分割,分部门、分产品的业绩评价机制难以推行。
(五)数据质量差,建立管理会计需要的信息系统基础工作薄弱。
管理会计是一个数据需求量非常大的系统,然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信息基础薄弱,大多数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其数据信息主体是按机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只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信息,忽略大量的管理会计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银行各类信息数据分别存在于不同的系统或不同的部门中,造成业务信息分散,数出多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不能满足信息共享和集中管理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推行管理会计的对策及建议。
(一)改革组织机构,改进管理模式。
目前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体制依然是管理体系的主流,短期内需强化一级分行的条线管理职能,按条线对所辖分支机构的业务、产品进行统一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在成本和风险分摊的基础上建立起银行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的的管理机制。
完善管理会计所需信息的搜集、报告和检查制度,将管理会计信息与分级管理体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相结合,建立以管理会计信息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地发挥管理会计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职能。
(二)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
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关键,因为它既是预算管理体系的基础,也是对部门、产品、客户、货币的效益进行分析的基础,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要与管理体制相适应。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自身的管理要求,借鉴工商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自己的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的成本核算体系,实现同源数据下的按多种分类标准进行的成本核算。
(三)建立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
产品定价的目的是为商业银行创造价值,而价值创造首先要弥补过程中的成本耗费,这必然要求以成熟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为前提。因此,要做到合理定价,就需要正确确定商业银行产品的成本,需要应用成本性态分析、作业成本制、本量利分析、责任会计制度等管理会计手段和方法,构建基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内部资金转移体系,配合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按照成本-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发挥定价模型对业务经营的引导作用,建立以价值创造为目的产品定价机制。超级秘书网
(四)提高银行数据信息质量,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系统。
要建立完善的银行管理会计系统,不仅需要数据仓库作技术上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改进银行数据信息质量。
(五)合理界定成本主体,建立科学的成本分摊体系,实行全面成本管理。
正确定义各责任中心,可分为网点类、经营类、服务类、管理类,根据责任中心类型确定相应成本分解方法、流程及动因;界定客户维度成本范畴及计量细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I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选;
(二)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六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获得的赞同票数应当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
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l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1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lO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笫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