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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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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第1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收入确认和计量;差异

一、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首先,二者的基本含义即存在差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

其次,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上存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此外,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二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则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而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会计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有当各种形式的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价款己收取或者收取价款的权利已实现为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三、收入确认的差异

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看:

(1)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的规定不考虑纳税人的风险问题和继续怜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① 现金折扣方式

现金折扣也称为销售折扣,是销售者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给予对方的一种债务折让。对于现金折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② 商业折扣方式

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会计未直接规定处理方法,一般比照销售折让处理方法进行,即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上规定,如果销售额和商业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增值税处理上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第一,购货方己经付款或未付款但己经做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时,购货方应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据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退回额可扣减退货当期的销售额。销售方未收到证明单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其他情况,销售退回额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扣减销售额。第二,购货方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销售方已做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退回当期销售额。销售方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售额。第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销售方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则销售方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第2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会计透明度;税法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67-03

一、概述

随着世界资本市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世界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财务报告。因此,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100多个国家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者逐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1997年外汇危机后,为了提高企业经营环境的先进化和透明性,韩国借鉴和引进了多种国外先进制度和法律――为了改善企业的管理结构,采用了外部理事制度和监察委员会制度;为了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采用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为提高企业会计的透明性,采用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所有上市公司从2011年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上述制度和法律上的规定如果被有效地贯彻的话,韩国企业经营环境的先进化和透明性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分析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认识,为修订税法提出建议。为此,本文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会计透明性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性、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度、税法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性等方面综合分析了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的认识水平。

研究对象包括一般纳税人和税务人。一般纳税人为韩国首尔、京畿一带的纳税人,税务人是以首尔、京畿一代为中心在韩国从事税务的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向被调查对象详细说明问卷的目的和作答方法后,问卷由被调查者直接作答。问卷调查在2011年5月1日到5月15日进行,总共分发300份问卷,收回239份,回收率为79.7%,除掉5份问题问卷,剩余234份有效问卷的基本信息如下:从职业分布来看,17.9%的被调查者是个人企业代表,13.2%是法人企业代表,46.6%是个人企业税务人员,16.7%是法人企业税务人员,5.6%是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

问卷中对态度的测量采用5分尺度,1为非常不同意,5为非常同意,中间值3为无所谓。在分析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税法差异性的认识时,本文使用SPSS软件进行了频率分析和单因素方差分析。

二、实证分析

(一)对国际会计准则影响的认识

2011年起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对企业会计资料的透明度、会计资料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合理的纳税文化的形成、会计监察的实效性和平衡性、会计资料的可信度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的认识见表1。

研究结果表明,国际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资料可信度得到提高(3.63),会计资料的透明度得到提高(3.52),企业会计资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程度得到提高(3.58)。国际会计准则后,企业的合理纳税文化形成(3.50),会计监察更有实效性和平衡性(3.47)。组间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对会计资料透明性的认识、会计资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程度问题认识上存在显著差异(p

(二)对于存货计量差异的认识

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税法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存货资产的计价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选用后进先出法,韩国税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表2所示,存货成本的计量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韩国企业认为这个差异比较重要(3.46),有必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3.46)。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改税法的话,也不会对税法的目的和体系进行造成重要的破坏(3.46);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提高(3.35)。组间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对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税法差异的认识上存在着显著差异(p

对于存货资产的计价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不允许后进先出法;相反,韩国税法允许后进先出。如表3所示,韩国企业认为这个差异认为比较重要(3.33);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提高(3.36)。被调查者对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的态度比较肯定(3.37),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也不会对税法造成重要的破坏(3.38)。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对于固定资产计量差异的认识

在固定资产成本计量范围上,国际会计准则将报废成本和重置成本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成本内,税法未将报废成本和重置成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内。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上,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重估,税法不允许重估。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内容、残值变更等问题上也存在着差异。

如表4所示,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成本范围的差异,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47);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提高(3.21)。被调查者对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的态度比较肯定(3.32),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也不会对税法造成重要的破坏(3.55)。组间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对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妥当性的认识上存在显著差异(p

表5展示的是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中是否允许采用重估差异的认识。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50),如果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增加(3.41);对于韩国税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必要性(3.44)和妥当性(3.56)态度都是比较重要。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内容、残值变更等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如表6所示,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44),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增加(3.41)。税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妥当性认识(3.54)最高,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性(3.49)次之。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对于无形资产计量差异的认识

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范围、后续计量、减值与转回等内容上存在着诸多差异。

表7展示的是无形资产计量范围差异的认识,韩国企业认为比较重要(3.45),对修订税法的必要性的态度是比较肯定(3.48),修订税法的妥当性的认识也是比较肯定(3.50)。维持韩国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增加(3.39)。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

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减值与转回方面存在着差异,如表8所示,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40)。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增加(3.41),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的必要性(3.41)和妥当性(3.46)的态度也比较肯定。对税收遵从成本增加的认识,各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P

三、结论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为提高韩国会计的透明性和降低企业资本周转费用提供了契机。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现行税法存在很多差异。本文分析了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影响的认识和国际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差异的认识程度。

研究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持肯定态度,对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修订税法的必要性和妥当性、现行税法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等问题持肯定态度。但是组间差异分析表明,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各小组之间的认识存在显著差异。

在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资料的透明性影响的认识中, 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税务师、公认会计师间,法人企业代表和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间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代表和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最高,存在显著差异。在国际会计准则会提高会计资料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程度的认识中,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间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高,存在显著差异。

在对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借款费用资本化与否差异的认识中,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与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之间、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法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没有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法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当从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分析修订税法的必要性的认识时,法人企业代表与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没有显著差异;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的认识最低,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当从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分析修订税法的妥当性的认识时,法人企业代表、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当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减值与转回差异分析维持现行税法对税收遵从成本增加幅度的认识时,法人企业代表、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税务师、公认会计师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认识最低,法人企业代表、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跟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将会提高企业的会计资料的透明性,这跟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结果一致。为提高企业会计资料的透明性,韩国企业应全面采用被世界广泛承认的国际会计准则,这个准则在实施中还需要监察和监督体制。韩国上市企业在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需要韩国政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后续研究中,需要分析各组认识的差异,纠明认识差异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Bhattacharya U, Daouk H, Welker M. The World Price of Earnings Opacity[J].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3(78):641-678.

[2] Moon-chul Kim, Jun-gyu Lee. Necessity of Amendmen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 9(2):155-185.

[3] Young-han Lee. A Study on Effect of Tax Law Applica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Law Research, 2007,13(3):189-228.

第3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管理经验的日趋成熟,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日益规范、合理。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其制定时的目的、基本前提、原则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而这些差异的存在也必然会导致加大纳税人的成本,加大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纳税人既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纳税。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从而促进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职能与税收职能的不同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制定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的与原则。

(一)两者的目的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为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有用的资料信息。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分析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分析

在收入要素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1、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2、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分析

在成本费用要素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按限定标准扣除。如工资、广告费、宣传费、佣金支出、业务招待费、保险费、会计费,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三)资产负债方面的差异分析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

2、资产的减值准备

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3、预计负债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

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际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已记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利润、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三、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又要不折不扣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增加了纳税成本,从而也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税收。

■四、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的调整。一般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较为先行,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协调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本上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会计与税收的制度协调

1、要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2、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

1、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法规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2、对各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税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3、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协调

第4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对于其他税种,企业会计必须在发生纳税业务或者行为时计算应交税金,在主管税务规定的下月固定时间缴纳。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正确记录在会计账簿中,保证按时缴纳。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第5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会计行业、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而新税法的实施无疑是税收领域一项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很大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二者之间没有差异,因为当时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财政政策,再决定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并且税法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三位一体,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企业利税不分,企业会计核算的核心指标是产值而非利润。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征税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纳税能力。因此,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对象,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二)目的不同。会计核算是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税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而会计制度则是保证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确认、计量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的产生主要在于收益、费用和损失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会计核算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形成税收的各项损益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和一致性原则。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度和会计制度和税法时,缺乏政策法规应有的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凡是一个新的法规出台,往往会随后几十个,上百个补充规定,而且补充规定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矛盾之处,给执行者和相关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大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差异的难度。因此,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论证,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则。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同时还应当平衡降低税负涵养税源关系,以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与税收同步增长。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则。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处理。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还处在改制适应期,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的动机,会计制度改革既要扩大企业理财自,又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也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证,税收必须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必须循序渐进,立足现实,充分考虑可行性。

三、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

新颁布的税法准则就是专门为新税法的税务处理量身定做的规范。新税法准则将企业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账面价值,将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称为暂时性差异。新税法准则从会计立法的角度正视了两者的差异,规范了企业税法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新税准则与新税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了协调。

作者单位:重庆金纽带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廖文龙.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J].商场现代化,2008,(01).

[2]任海燕.会计信息化――新时代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04).

第6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及协调

一、引言

长期以来,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决定着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税法的实践效果。重视协调企业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问题,对促进企业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税法的落实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

1.二者发展速度不同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之间发展速度明显不相同,并且有着较大的差异。2014年新的会计准则紧随飞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并且在逐渐与国际准则进行接轨。但我国的税法制定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宏观发展需要来进行的,是以保证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为前提的。综合这些因素,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一个重视中国特色,一个看重高速发展。

2.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会计准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的相关人员、政府部门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人。而对于税法来说,它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性、为纳税人提供计税依据的,是为纳税人和国家而服务的。

3.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在遵循的规则以及使用的对象上,会计准则和税法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我国,会计准则的主要作用是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定一个标准,使企业能够根据这个标准对自身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税法的适用对象则是国家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相关行为,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它能使分配更加合理,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例如,在会计中,售后回租是被确认为融资行为的,但是在税法当中却不是这样,税法认为售后回租属于销售和租入两项经济行为。因为企业已经满足了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定条件,所以就需要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无论会计上如何规定,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税费。例如:

溢价出售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准备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当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计分录则写成,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而在折价出售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准备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当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计分录则成,

借: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了征税、纳税的成本

依据相关规定,凡是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于要确认的收入或费用二者规定不同的,在申报纳税时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调整的项目太多,那么企业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就会非常复杂、繁琐。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征税和纳税的成本。除此之外,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通常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尽力避免交税,更有企业可能会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避免这些行为的出现,保证国家税收征收顺利进行,相关税务部门也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

2.造成税源的流失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极有可能引起税源的流失。例如,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在我国税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可不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二者的差异使得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确认为成本费用,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3.征纳税双方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公平仲裁困难

部分在会计准则中明文规定的事项,在税法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明确规定,二者的沟通不良常常会导致征纳税双方产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并引发争执。但是由于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行,公平的仲裁也就难以实现了。

四、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路

第一,在信息上。企业的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的畅通,多进行沟通与交流,税收工作还要依据会计信息进行。所以,企业要加强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第二,在业务操作上。企业在使用会计准则操作经济业务时,要注意对于税法的处理。既要坚持税法的立场,又要注意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尽量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才能更加的合理有效。

五、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措施

1.重视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

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并不重视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信息不畅很可能会导致如下的结果:第一,会计没能为税收部门提供需要的详细会计信息,使得税收部门不能及时的把信息需求反馈给会计信息系统,二者沟通的不畅大大增加了信息获取的成本;第二,存在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问题处理时,将差异部分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这样的处理方法得到的会计信息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除此之外,非公开的税务信息也给协调二者关系带来了数据层面的障碍,使二者的协调工作更加困难。想要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不仅会计上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必要、充分的披露,税法也应该对必要的税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2.调整相关税法及会计制度,使二者相协调

现阶段,我国的税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等情况仍然存在。因此,我国的税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和调整空间。相比较而言,会计准则由于紧跟经济发展的脚步,通常较为先进。对于其中所包含的理论比较科学完善、符合税法原则和目标的部分,可以进行借鉴。而对于那些存在差异的部分,则尽量选取差异较小的来使用。在这次会计准则修改中,为与税法相适应,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首先是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计提折旧方面做出调整,减小了二者之间的差异。调整的主要部分在于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划出计提折旧的范围。其次是在计提折旧的年限上与税法相协调,将房屋和建筑的最低年限调整为二十年,而机器、机械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等的最低年限调整为十年。这都是会计准则为了与税法相适应而做出的努力。

3.科学设置企业各个岗位

要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还应该在企业中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中都还未设置税务会计这一岗位。有的企业即使设置税务会计,也只是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存在。财务会计并不能完整、详实的对税收信息进行反映,它不可能取代税收会计行使其职能。在这样的现状下,企业纳税若依然仅仅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定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出现混淆。在企业中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既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税收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

4.在制度上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交流

首先,要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定者的交流。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很可能会产生立法取向上的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两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进而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性。两部门领导者应该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加强本部门对于对方部门的了解。这样,才能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尽量缩小二者间的差异。其次,还应该多与基层员工交流,听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基层人员是制度的执行者,相比于领导者,他们对于制度的好坏优劣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认识。基层的会计税收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来找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之处,并且可能提出更为切实有效的协调方案。

六、结束语

由上文我们能够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为适应新的形势对会计准则进行了及时的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异。但是依照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我们能够看出,二者的协调还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笔者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要记住,协调二者关系仍旧任重而道远,切不可过分心急。

参考文献:

第7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对比

(一)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的收益。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我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分法,也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美国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二)两国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还不规范,且我国是采纳国际会计惯例的,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我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我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纳税。我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经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暂时性差额实例示表附图

2.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对比

美国《FASB说明书第96号》列出了所有当期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把它们分为九类,其中前四类是关于财务会计所得和纳税所得的差额,后五类是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性差额相关。

我国长期以来,为了既方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又便于企业计缴所得税,立法机构制定税法时,尽量使应税收益同税前会计收益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力求与税法现行的规定接轨。由此决定了在我国时间性差异项目的出现是不多见的,即使有出现时间性差异的会计项目,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如折旧,所得税法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企业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笔者认为,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实施主体、所持立场以及工作目标都存在差别,如果我们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我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它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三)对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处理规定的对比

对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对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美国学者对下面几个一直存在着争议,第一,究竟公司应不应该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综合分配还是对某些暂时性差异进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那么,应选负债法、递延法还是选用税后净额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在《FASB说明书第96号》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即要求公司以“综合基础”采用“负债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与美国规定相比,我国的会计处理不是很规范,但由于我国当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按我国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能适应我国的现状,但如果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的不断,美国的做法应是我们的目标,但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应有鉴别地吸收。

二、经营亏损弥补处理的对比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账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

从上述两者比较可见,我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1)我国现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2)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第8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二者间的差异为企业地发展带来很多的不便,因此需要认清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间的差异以便于协调二者的发展。伴随着我国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税法的不断提高和完善,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与国际社会接轨,对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越来也高。在不断地提高和操作中,实现二者间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实施,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作出正确地决策减少投资风险,这样可以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趋于平稳。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发展,也可以使企业和国家间能够相互互动,共同发展与进步。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入手,着重分析了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形式特征和永久性的差异并提出了使会计准则和税法间能相互协调的措施。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一)两者的目标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目标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企业的各种报表中了解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并反映出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快速地作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家和法人、自然人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样一来,国家不会乱收税而企业也能够按时缴税,从而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得到双重保障,达到共赢的局面。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上存在差别,所以在内容的制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会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形式特征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形式特征上也存在差异。税法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等手段对纳税行为加以规定,并按照法律强制征税,是能够保证国家拥有固定资产的财政税收的有效手段。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的过程。因此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会计准则却与之不同,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经营的核算上,因此对于这些资金筹集核算、生产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我们应该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上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不可回收的应收账款进行计提坏账准备、对还未计提的固定资产进行累计折旧,以防存在的风险,以此保证企业能够长远发展。此外,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内部环境出发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制度,但是此制度需要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制度下进行,使其能够客观、真实、灵活的反映企业的成果,这就注定要使准则的不确定性与税法相背离。

(三)税法和会计存在永久性差异。企业准则和税法之间一直存在一些固有的差异,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是在税法一方面从某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进行特定举例。例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增值税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范围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税收的制定具有防范性。这是为了让企业不能够通过税法的漏洞来避税,钻税法的空子。所以税法对会计核算有相对的一些调整以防此类情况的发生,这样就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二、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的重要意义

(一)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实现。从全球化的背景出发,不管是对会计准则还是对税法来说对他们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所以为了能够在国际的市场经济中能够占领优势、吸引外资,我国的会计准则就要与国际准则靠近、看齐,尽量缩小差距,以体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同时在不断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的同时,要力求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与高效,在保证我国有足够的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减少负担,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优惠的税收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给我国带来更多的资金源,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

(二)利于减少纳税成本。就目前而言,会计准则和税法间还是存在差距,企业在缴纳税费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还是很多的,这样使得企业的会计从业者不仅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同时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法,这样使得企业纳税成本和要求越来越高。第一,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基本是也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处理,在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据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就使得企业耗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使得企业增加了成本。第二,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因为对税法不过了解导致实际与计算出来的不相符,如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多于实际,那么必然会使得企业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如多计算出来的结果少于实际,就会是企业偷税漏税,而且企业也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企业的声誉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经济上肯定会造成损失。第三,随着社会发展,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了,企业需要给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避免在纳税调整时出差错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更多的成本,使企业的纳税成本大幅度提高。

三、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关系的措施

(一)协调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影响会计准则目标的两大观点,这两种观点是适应现在会计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因为受托方对委托方有如实告知其被委托资源情况的义务,因此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要向资源的委托者提供信息,让委托者能够真实的了解财产情况。决策有用观主要目标是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有用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降低经营决策的风险。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目标是使国家的收入得到保障,同时保证了企业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下健康发展。所以,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税法时,可以尽量协调要两者间的差异,并且在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减少税收负担,让企业可以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与平台。

(二)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间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疏通税务机关征收和纳税的工作。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处理来说,在会计准则上不具备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与准则不同的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来制定所得税通过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以便于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

(三)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中的日期问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期间上也存在差异,这个差异主要是说在某一个期间内未能实现但在这个期间前或是在这个期间后实现的内容,主要体现:第一,企业取得某些收益在会计准则估量下属于本期收益,但是在税法估量下却属于其他收益;第二,企业在某个期间内发生了某些费用的损失,根据会计准则可以直接在本期中扣除,但是按照税法来说需要在下期的费用扣除;第三,企业在某一期间内取得收益按照准则应在其他期间中缴纳,在税法中却在本期间内缴纳税费。

面对这些差异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于第一种来说,这会使得税前利润比应纳所得高出很多在时间上产生差别;对于第二种、第三种来说,这会导致税前利润比应税所得少出很多在时间上产生差异。这些不同都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并且要保持它们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在实际的应用中能够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

四、结束语

第9篇: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准则所得税会计 影响

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分离的结果。伴随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会计亦应趋于国际化发展。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由收入费用观开始倾向资产负债观的一个较大转折,所得税首次作为一项独立的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确认、计量及列报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废止应付税款法等现行方法,要求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的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税务处理遵循税法,两者要求不同,分别计算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难免存在差异,解决办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税法,二是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相互分离。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就是解决差异的办法在核算中的具体体现。

在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以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主要以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债务法中选择其一对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债务法实质上是损益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下,不要求跨期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交所得税,即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形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质是会计服从于税法原则的体现。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虽然也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但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

新所得税准则明确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核算,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并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作为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所得税费用应根据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反映企业当期创造收益中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在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理论基础由收入费用观转为资产负债观

无论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体现的都是收入费用观,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源自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并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的是资产负债观,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源自资产或负债由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账面价值和税法所确认的计税基础的差额。资产负债观相较收入费用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以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确保各期间损益的可靠性。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秉承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首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而由其变动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全面评价,提高预测价值,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三、引入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概念

(一)计税基础

新所得税准则使用了“计税基础”这一概念。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时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金额。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暂时性差异与损益表债务法中的时间性差异不同,时间性差异侧重利润表,反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就同一交易处理的当期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则侧重资产负债表,反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就同一交易处理的累计差异。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为: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未必是时间性差异。

四、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内容更详尽、完整、规范

一是资产负债表中不再设有“递延税项”项目,而是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所得税项目。二是企业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涵盖的内容扩大,不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要求单独披露。

五、小结

新所得税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该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这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无疑是项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