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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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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理制度

第1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接着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阐述了辫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建立辫诉交易刑事制度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传统文化中具体内容不尽相同,详略各异,但其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就是刑事案件在法庭审判前,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控方撤销或降格指控,或者建议从轻量刑达成一致妥协,并且,这种妥协协议对法庭具有约束力的刑事诉讼制度。联系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它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益处:(1)节约诉讼成本。(2)完整人权保护制度。(3)有利于改造罪犯。(4)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二、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与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作用相同,何必更名?笔者尚持异议。其一,从形式上看,更名有利于与国际法制接轨,方便国际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交往,符合全球一体化大趋势要求。其二,虽然两者核心内容和目的相同,但前者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甚至误将“坦白从宽”当做骗供的同义词,客观上已经削弱了这一刑事政策的功能发挥。而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法律化、制度化的规定,有较完备的程序和保障机制,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并且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不是完全被动接受指控,诉讼程序处分权为控辩双方分享,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对等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容易增加被告人的可信程度,从而达到刑法目的。其实,简而言之,更名与否,集中为一句话,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理念是否要与时俱进和怎样与时俱进问题。

另外,我们从被告人及其亲友方面分析,古人曾说过“两害相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面对被刑事的追究,无论是从人的本能反映看,或者是从过去大量的司法实践看,求生求轻是被告人及其亲友的最真实、最迫切希望,不管是坦白自首也好,翻供脱逃也罢,手段各异,其内心希望是一致的。被告人及其亲友的这种普遍的求生求轻希望,为我们建立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试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物质利益的矛盾对立面,诉讼请求尖锐对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求生求轻希望,因此,根本不可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为被告人及其亲友架起了一座拥有一定自主权可以通向从轻彼岸的桥梁,他们何乐而不为?与现在的法庭舌战,甚至请客送礼暗箱操作相比较,既要合法合理,又要简便可行,而且立竿见影。

三、对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刑事制度的初步设想

1.主体。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主体,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是具体经办人员。因为:其一,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为辩诉交易一方主体,是国际通常做法,我国以不例外为好,便于司法交往和交流,其二,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当然只能适用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如果不立案,性质尚且无法确定,没有控辩双方,怎样交易?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究的案件,应当有一定的指控证据,甚至要有必要的主要的直接指控证据,而对这些指控证据的评判,显然不能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行,因此,公安、部队保卫等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不能成为辩诉交易的一方主体。否则,会削弱“互相监督”力度。其三,如果在审判阶级进行辩诉交易,一方面收不到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环节效果,有使辩诉交易制度形同虚设之嫌。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时间较长,使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制较长,增加其心理、经济负担,难以体现出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其四,我国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担负着对各类刑事案件的集中归口行使检察权职能、由其充当辩诉交易一方主体,既可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检察权的法律制度,又可在保证质量,不增加检察工作总量情况下,减轻整体刑事诉讼工作任务总量。 转贴于

2.辩诉交易的提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立案后至终审判决任何阶段提出,如果是在侦查或审判阶段提出,有关办案机关应在三日内通知同级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2)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提出和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利。其中,侦查机关拟以侦查终结前最后一次讯问告知为妥,检察、法院拟以受理移送起诉、受理起诉(以法律文书为准)三日内告知为妥。(3)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辩诉交易。(4)被告人的亲属、辩护律师在被告人没有明确反对情况下,可以独立提出辩诉交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亲属受被告人委托,可以提出辩诉交易。

由于进行辩诉交易是一项十分严谨、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建议对具休经办交易人员(即参加人)在法律中加以明确:(1)代表检察机关的应当是具有检察员或主诉检察官或几级以上检察官法律职称的检察官才能参加交易。(2)被告人本人参加。(3)被告人所聘请的1-2名辩护律师参加。(4)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监护人参加。(5)被害人及其聘请的人(应为律师)参加,被害人及其人不仅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发表意见,而且可以就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贵任发表意见。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无故不参加,不影响辩诉交易进行。

3.限制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由于辩诉交易的结果,对被告人极端有利,为了防止辩诉交易变成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空档,削弱打击力度,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建议卜列情形之一不能适用辩诉交易:(1)累犯。(2)数罪中只能交易一罪,其他各罪不能交易。(3)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5)被告人明确表示反对交易的案件,但共同犯罪中仅指反对交易的被告人,其他被告人仍可以进行交易。(6)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明确反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案件。(7)交易结果必然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

4.交易的监督:(1)辩诉交易结论应当制作法律文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同时通报同级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及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10日内上级检察机关如不反对,即可生效。如反对,应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及观点。10日内同级侦查、审判机关可以提出提请复核意见,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2)辩诉交易结论应当是进行交易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不能由检察官个人决定。(3)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要依据是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规定和辩诉交易会议协议。

5.辩诉交易的从宽幅度:如果符合辩诉交易条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最先分别在侦查、检察或审判阶段提出辩诉交易的,可分别在拟量刑期基础上减少刑期2/3,1/2和1/4,如其交易后刑期在二年以下,可以假释方式释放,或者撤销指控。如果交易后的刑期为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交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降格指控,该降格指控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自供其罪,检察机关可以当庭撤销对其降格指控,作一般指控提起公诉。

第2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军内外的专家、学者即开始研究和探讨军队内部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军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军事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等问题,可惜的是至今仍无定论,甚至没有形成主流意见。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确定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解决军事行政诉讼问题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将对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军队实行行政诉讼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笔者试就目前军

事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的三个基础理论问题略述管见。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根据已厘定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是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因为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纠纷的种类及数量繁多,而军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的纠纷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况且部分军事行政主体还具有自我监督的机制,所以没有必要将所有军事行政纠纷都通过军事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科学合理地界定军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军事法院对于军事行政主体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促进军事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经过多年的完善,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呈现出逐步扩大之势。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其第2章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后,分别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项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和优化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以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主要依据,两者在总体上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同时,由于军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为了军事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其受案范围宜小不宜大。当军事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围可以再行扩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军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对军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果军队保卫部门对某涉嫌违法的军人实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军人认为该军事行政行为违法,即可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军事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某军事行政主体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军职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部分财物当作非法所得而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则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3.对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军事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假设一名符合条件的军人,向有关军队行政司法机关申请军队律师执业证,该机关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其军队律师执业证,该军人就此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4.有关当事人认为军事行政主体没有依法给予其相应经济待遇的。有关军人住房等涉及军人经济待遇的问题,相关的军事法规政策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法规政策难以得到彻底贯彻的执行,军人的权利时常遭受损害。此时权利受损的军人就可以通过军事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5.军事行政主体非法干涉军队律师的会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军队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军人以及军人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看押军人或军人犯罪嫌疑人的军队保卫部门,如果自行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军队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则军队律师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6.军事院校学员(此处专指具有军籍的生长学员或军队干部学员,不包括地方委培生)与军事院校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涉及军事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在军事院校中,在职干部学员逐渐占据了绝大多数。入学以后,在职干部学员的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单位,在职干部学员与军事院校之间,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纯粹的内部行政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在职干部学员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三、关于军队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体制内制度,让军人受冤屈,或者权利、尊严和人权受到损害时能得到一个被保障的途径,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国家公权利侵害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保障个人权利般,这可以说明在我军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大环境已经形成,而且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义。第一,有利于依法治军方针在军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推进军队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维护了军队的稳定。若及时、有效的军事行政诉讼依法解决问题,则能将军队内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通过军事行政诉讼可将军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行为统一到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中,克服个别部队组织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乱现象。第三,有利于提高军事机关的工作效率,克服因军事行政相对人无休止地逐级申诉,导致军事机关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被牵扯的弊端。最后,为完善我军的法制监督体系补上最后一块拼图,加强了军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第3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解决措施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然蕴涵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能够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会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否则,企业法律风险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破产。因此,如何科学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1]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因素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其他非企业自身的因素等,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下面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做一些具体分析。

1.外部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素,是形成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原因

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是形成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不尽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处于经常变化完善当中。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尽管企业总想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并尽快使自己的经济活动不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总是按照一定的惯性来进行的,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企业内部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素,是形成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原因

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靠企业员工来进行的。由于一些员工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员工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尤其是有些企业管理者习惯“家长式”管理,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决策失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然使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另一重要原因。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而管理制度是由人制定的,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管理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陷和漏洞,使企业蕴涵着法律风险。尽管企业制定了管理制度,用以指引、规范、约束企业各部门、各员工的行为,但是有些部门或员工违反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执行管理制度不到位,也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分析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分析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套制度及流程。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由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和监督执行、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处理等,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专业特长和业务保障作用。各业务部门应熟知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本部门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企业要明确每个员工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每个员工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当然,企业各部门、每个员工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运转。[2]

3.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因此,企业应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尤其要强化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4.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在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企业应积极应对,依法办事。法律事务人员要认真收集证据,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应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力争与对方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权益。[3]

总之,由于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因素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法律风险。只要企业能够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才能把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俊鹏. 浅谈大型水电工程建设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 法制与经济(上旬). 2013(08)

[2] 陈巍,任慧云. 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原则初探[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2(06)

[3] 李运. 浅议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建设[J]. 中国商贸. 2012(31)

第4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6日

裕丰公司是一家经营种子业务的小型企业,涉诉的两起经济纠纷基于同一份合同引起,具有同源性质。但是,在案件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实体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违约;一个是程序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折射出像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的疏漏。

一、涉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了经营种子承包合同,约定裕丰公司将四大农作物种子经销权承包给承包人,裕丰公司为承包人提供周转金,并为其提供办公室和经营场地;承包人于每年经营结束后向裕丰公司交纳承包费之后产生的经营盈利部分,承包人与裕丰公司七三分成。承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经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并有保证人为其连带保证。承包人须聘任裕丰公司员工数人,并负责其工资和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双方就提供周转金和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又发生承包人拖欠聘任的裕丰公司员工工资事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讼便应然而生。一方面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违约为由提讼,要求裕丰公司赔偿未按约提供周转金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裕丰公司返还擅自扣留的承包人现金;另一方面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以裕丰公司和承包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违约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周转金,承包人集资行为如何定性。从一审到二审,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裕丰公司未违约,但须给付承包人集资利息款,驳回承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从发生到解决,历时三年多,一审中,裕丰公司还出现了重要证据未提交的问题。

拖欠工资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院裁决由承包人偿付工资,裕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偿付,员工在裁定做出3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7个月后强制执行了裕丰公司。自强制执行14个月后,裕丰公司承包人,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一审判决认定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裕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纠纷从发生到平息也历时三年多。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基于一份合同发生的两起纠纷,反映出裕丰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裕丰公司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缺位。第一,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总经理或者部门经理,合同的管理主体是谁,没有人知道,谁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在谁手里;第二,没有具体的合同管理流程,合同从拟签订到签订,从签订到履行都无人问津,出了问题再想办法;第三,没有具体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而知,往往把这项工作交付给办公室主任,而办公室主任并不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履行情况,在主客观上都颇显为难。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暴露出企业管理的疏漏。

(二)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裕丰公司的两起涉诉纠纷都暴露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在违约纠纷处理中,一审漏交重要证据;在拖欠工资纠纷中,遭遇诉讼时效危机。这些问题反映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但更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管理人员对控制风险的知识缺乏,没能有效控制风险,造成企业损失。合同管理的过程,从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开始,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避免和挽回损失。

(三)合同条款不规范。裕丰公司的这份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合同条款不全面,虽然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质上并未就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以约定,不具体,欠缺操作性。虽然合同中有保证人的保证条款,对于公司权利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未对保证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这种保证对于资信较差的承包人则约束力不强,一旦承包人违约,保证人无力承担责任,则对公司本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二,合同文字不严谨,在提供周转金、承包人集资、利润分成及承包费用给付等方面,语义模糊,难以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一字之差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四)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裕丰公司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将合同管理简单理解为签订合同,是一种事务性工作,因此就不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造成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措施

为了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及诉讼,节省成本,提高管理效益,针对裕丰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可以结合业务类型和业务数量等因素,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或者集中管理的模式。归口管理,即由业务部门各自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形成合同分散多头管理体制;集中管理,即由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进行合同统一管理。不论哪种管理模式,都要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管理,即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等过程,做到层层把关,使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动态控制中。

(二)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从企业层面解决合同管理的混乱局面,但是在具体合同管理业务中,管理流程则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优化的业务流程以实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为目标,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同时又能控制企业风险。因此,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第一,要理顺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取消、终止等环节,建立具体的操作规则,实现“交至接”的闭环,同时便于落实责任。第二,梳理合同文本管理流程,建立合同文本管理的动态监控体系,对合同文本进行跟踪管理,注明合同起止时间,进行备忘登记,包括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提示,以及诉讼期限预警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又可以降低诉讼风险。

(三)加强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小企业的业务类型相对较少,对于公司经常性、普遍性、重复性的合同,建议公司各部门统筹协商,制定统一的、严密的合同范本,使公司在某一时期的合同具有统一性,便于管理和跟踪,也便于公司解释。同时,可以在文本中预留补充项,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的合同签订者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在统一中又允许有例外条款的存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比较适合这种情形,在规范中又体现灵活性。

(四)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加强法律专业培训。很多大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或者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者二者兼有之。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因素,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出了问题再找律师,将法律风险一并由诉讼解决。裕丰公司拖欠工资纠纷的迟延诉讼、违约纠纷的一审漏交证据,就是上述状况所导致的风险。根据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即使不设置法律事务部、不聘请法律顾问,也要设置合同管理岗位,由专人进行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的形式,聘用法律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后续教育的形式,派专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的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使之在合同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宏.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第5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劳动争议; 预防; 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10-0045-02

一、劳动争议的预访

劳动争议重在预防。预防劳动争议,首先要规范企业行为,作到依法治企。企业要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活动。《劳动法合同法》是规范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学习和熟悉《劳动法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并应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企业经营者还必须学习和熟悉与《劳动法合同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民事诉讼法》、《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其次,为了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在不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的且有效的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1.建立详实员工履历档案。履历档案一般记录员工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关系,其重要性不可忽视,一旦员工出现不测可及时通知其亲属,如员工无故旷工即可寄特快至其记录住址,保留有效证据,等等。

2.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依法进行。首先,企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无合同用工,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双方权利义务要约定明确、详尽,不得签订违法的无效合同。另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不合法的程序也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再次,企业在履行、解除、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办理,不得擅自违约或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监督。

3.严格工资管理制度。工资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企业而言,工资进入成本,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效果;对职工而言,工资体现劳动者价值,职工要以工资维持生计和进行再生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遵守现行工资政策,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并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比较敏感的奖金分配等,必须要有据可依,并定期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产生腐败引发争议。集体、私营、合伙、合资等类型企业,也要有完善的工资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分配原则、数额及发放时间等,不得以实物折抵工资,更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企业要遵守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制定自己的工资标准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管理制度另一重要方面是考勤制度。考勤表是工资发放的依据,考勤表须经考勤人员、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作为财务部门发放工资的依据。要求企业考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勤表的填写要客观真实,防止弄虚作假。企业要将考勤表、职工签字后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做为档案妥善保管备查。考勤表、工资表是进行仲裁、诉讼的重要证据,庭审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

4.完善工伤管理制度。工伤管理是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前提的,为了防范安全风险,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企业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在高空、井下、粉尘、易爆、有害气体等高危行业和岗位,要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自主保安制度。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有关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对工伤的认定,要按程序办理,出具事故报告并填写工伤认定表,伤残等级要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应支付伤残职工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并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补偿金。工亡职工还应支付丧葬费和抚养费。事故造成伤亡的,在事故性质尚未确定前,企业应本着关心职工的态度,对职工先行救治,垫付必要的费用,待事故性质确定后再进行处理。

5.辞退、除名、开除职工须慎重行事,按法定程序办理。企业给予职工辞退、除名、开除处理,关系到劳动权利的保护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企业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的需要制订合适的奖惩办法。并严格遵守规定,依法办事。在对违法、违纪、违规职工予以辞退、除名、开除时,应本着“教育在先处理在后”的原则进行。对长期不上班或长期不在岗而又不履行正常手续的职工,且已达到法定处理条件的,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也必须先行通知,通知不到的,可以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对拒不返回单位又无回音者,方可按程序处理。企业对职工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书,必须及时送达给被处理者本人,并应告知处理者享有的申辩、仲裁、诉讼等权利。如果被处理职工长期在外不归或去向不明,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拒不签收处理决定书者,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将决定书留置送达。实践中,也可以请公证机关对送达通知行为进行公证。企业知道被除名职工居住地址的,应邮寄送达并留存回执。上述送达方式无法实施的可以公告送达。

企业用工现在已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严重违纪职工,经教育无效的,尽量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一种处罚,因此比较温和,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避免劳动争议,规避法律风险。

6.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发生后,为了化解矛盾,减少职工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把纠纷解决在仲裁和诉讼之前。这样,会更利于企业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同时也避免了诉讼之累和减少诉讼成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由兼职人员组成,包括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劳动人事部门。除辞退、除名、开除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外,其他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工资奖金、降级、工伤认定等纠纷,均可由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因此,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利于化解矛盾稳定职工情绪,也有利于节约仲裁、诉讼费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经企业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效或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条件,不经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制。现就企业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被诉人),提出以下对策:

1.开庭前的准备。当企业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应诉通知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做必要的准备事项:

一是委托人出庭。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人,最好委托本企业法律顾问代为仲裁和诉讼。因企业法律顾问是本企业员工,精通法律,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便于。同时,企业法律顾问代为仲裁和诉讼又可节约企业管理费用。如企业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聘任法律顾问,可聘社会律师为人出庭。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向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受托人签字;

二是由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其身份、职务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是准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交给人;

四是人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答辩书或答辩状,并搜集相关证据。

2.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首先,作为人的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必须按时出庭。庭审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人在与申诉人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中,切忌做无谓的辩解和争论。首先,企业人负有举证的义务,对自己的主张和列举的事实必须用证据印证,并引用相关的法条说明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的合法性,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如对某职工因旷工企业给予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应出具该职工旷工的证据,诸如考勤表、工资表、厂方通知其上班的通知书及证明已通知到本人等证据。在开除程序上,要出示会议研究的会议纪录,并经职工代表会的决定等证据。庭审过程,实际上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检验,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应当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稍有纰漏,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因在于职工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是弱者一方,劳动法律更倾向于关注弱者的利益。

第6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近年来,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民用住宅及商业用建筑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要使企业快而好的发展,既要注重工程质量以使业主满意,从而提升企业的形象,又要注重工程的最优化管理,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取得了很大成绩,某些科技成果水平和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技术水平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偏低。中国的建筑业在工程管理的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是指:从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开始, 经过招投标、整体规划、设计、工程造价、施工、竣工验收、房地产及其他建筑专业的管理,最终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实现“质量良好、成本低而效益高”的根本建设目标。目前,我国全面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还比较短, 而且相对缺乏系统、专业、深入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导致了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弊端、漏洞较多,急需得到有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总体分析,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尤为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要设置功能齐全的项目管理部门和机构,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分别配备数量不等的人员,以满足工程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要求。但是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为了节省人员开支,大量削减工程管理部门, 以及工作人员的数量,这就造成管理部门和人员的残缺,甚至引发了管理人员不得不身兼数职的现象。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了。

2.2 管理制度深入性不足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逐渐加强了对建筑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并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建筑工程管理文件和相关规定。建筑行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全部是由国内着名的建筑行业专家、学者、主管部门领导、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管理人员共同研究、讨论,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下来的。但是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在下发到各建筑工程单位以后,大多变成“一纸空文”,其作用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浮于表面、难以深入,是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工作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3. 工程管理改革问题

3.1、从企业方面来看,有一些企业对合同的签订不重视。经常都出现主体不当,文字不严谨,条款不完整,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法律意识薄弱等合同不规范的问题。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主体有误,就意味着合同无效,合格的主体应为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不当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为合同上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另一个为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这两个方面都会造成合同主体的不当。合同讲究的是文字严谨。文字上不正确,或者很容易让人误解的都算是文字不严谨。文字不严谨很容易让别人钻其漏洞,最终会让自己蒙受损失。合同最好可以做到咬文嚼字。合同上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一一列出来,从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合同标的,价格,履行期限到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法律适用问题等,这些都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有些合同只列“喜”不列“忧”,在发生合同纠纷是,在合同中看不出纠纷解决方式。

3.2从合同的履行方面来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会产生以下的问题:没有及时对应变更的合同进行更改,没有办理签证确认,需要诉讼的过了诉讼失效,没有适当的行使权力。

在履约过程中经常都会出现合同有不符点的情况,这时候需要负责合同履行的相关人员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改,但是部分人员缺乏及时更改合同的意识,往往都是超过了有效期才想起去更改合同,但是为时已晚。

履约中的签证是一种维护建筑公司的利益正常的行为,但是有一些现场管理人员对其不重视,常常造成应签证确认的却没有签证确认的情况出现,要是发生纠纷时,建筑公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告终。每个诉讼都会有一个诉讼期,一般为两年。在诉讼时效内没有进行任何的诉讼,将会视为没有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追诉的权力,权利人无权再进行追诉。比如有的建筑公司拖工程费用非常严重,但是相关权力人在诉讼期内没有进行追诉,当想起时却发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时候任何的诉讼已经毫无意义了。《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他们往往会担心如果行使了抗辩权停工,会承担违约的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的。当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筑公司应该勇于站出来行使抗辩权。

3.3造成建设工程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有些公司的高层人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他们没有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没有对合同可能造成的风险形成一种防范于未然的意识,没有认识到管理好合同与公司的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他们都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在合同签订方面的人员、资金等分配都远远不足。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权力和责任不明确。大多数公司都没有提供一个比较严谨而且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缺乏一个比较统一的依据,从而造成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大家的意见很难统一。

3、相关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很多的企业管理人员没有过硬的思想道德,教育水平不高,业务部的人员操作熟练,但是缺乏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知识不熟识,对与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当对方违约后,维权的意识不强。

3.4企业应用改革的知识和新技术、新装备,采用新的生产方,提高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市场确定产品,确定技术和工艺,最后确定所采用的技术是自主开发、合作开发还是引进。项目施工管理只有在强有力的改革技术的支持下才能得以顺利实施,才能保证施工的质量,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同时技术改革还为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等提供支持和保障,是项目施工管理改革的基础。

3.5组织机构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由于历史原因问题,在项目施工管理中,把项目定义为合同签订后,合同范围明确的作为项目,然后对此项目进行管理。合同的签订诞生项目经理部,合同的终止项目经理部结束。项目部代表建筑施工企业,但它本身又并不是独立法人,无法承担这一明确的责任。项目部不能将项目部的运作与企业的发展相结合,给企业发展留下了潜在的隐患。项目部经理拥有指挥、决策权,企业对项目经理有责任书,可是没有有效的制约;建筑施工企业同时进行几个工程的施工,企业与项目、项目与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难协调,都是需要不断改革来加以解决的矛盾。需要把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管理的内容主体延伸,从投标竞争、订合同,履约、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过程出发,通过对项目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来建立健全项目部的组织机构。

3.6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改革。

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的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因此是一种动态的管理。安全管理的水平高低与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关系到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的安全。因此,强化文明施工是很重要的。

4.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管理必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同工程建设的各方面紧密相关,建筑工程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的措施,这就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运用合理的工程管理手段,建立工程控制程序,各专业密切配合。这样才能有利于做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7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一、司法廉洁制度架构的基本前提

制度架构存在一定的理论预设,在制度体系中起着逻辑起点和理性支撑的作用,决定制度架构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结构。

(一)基于法官身份二重性:以“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增加不廉成本

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二重属性:既作为社会普通一员,又是从事司法裁判活动的特殊群体。以人性本善论评价,国家审判公权行使者和社会组成细胞的个人,两种身份应当泾渭分明。从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法治论基本哲学命题出发,由于个体行为由行为人意志支配,就潜存一种可能:实际运行的国家审判权,可能被具体操作者的个人意志干扰,从而偏离正常轨道。这种权力性质变异与主体身份混同,是司法不廉客观可能性的根源,也是不可回避的公权运行悖论。基于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制度设计应使法官成为廉洁的法官,穷尽方法做大“不廉成本”,切断不廉的念想和可能,使其不愿为、不敢为。“不廉成本”包括被制裁严厉程度的“惩戒成本”与被发现可能的“发现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很大程度体现了“高其成本,预防不廉”的思路。重庆法院的违法违纪“零容忍”理念、违法违纪行为“四个一律”规定、对违法违纪法官的“终身禁业”,均意含“司法廉洁没有回头浪子”的特殊规律。

(二)基于利益需求二重性:以“隔离带”的制度设计防止利益冲突

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二重性。当公益和私利冲突,不得为了实现私利损害公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央政策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域外积累了一定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经验,如加拿大《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国《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等。根据审判权的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亦旨在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重庆法院改革司法拍卖制度,引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电子竞价和互联网竞价信息技术手段,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和技术手段限制的方式,将私利与公利截然分开。重庆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实行“单方退出”,率先探索解决“隐形”,是让法官与人保持应有“距离”,建立利益隔离带,消除合理怀疑。

(三)基于制度功能二重性: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的衡量

约束限制是制度的基础功能,廉洁制度尤其强调约束限制。激励引领作为制度的衍生功能,更加关注人和制度的结合。受“廉洁制度是用来约束人”的习惯思维主导,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往往竭尽所能编织法网,但少以引人向善视角为司法廉洁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怀,进而增强司法廉洁制度的感情认同。单向强调约束限制,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是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有罪推定”。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是制度除了约束人之外的另一重要功能。从严管理、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本质是将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向善的方向引导。在保障司法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良知道德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良知作为内心之善,道德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是廉洁的本源。但历史及实践证明,片面强调道德教化不能解决人性的不确定性问题。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励引领功能,恰是两种路径的交点。良知道德需要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这种约束中的激励,限制中的引领,会使法官有好的良心表现形式,有助于公正廉洁司法的最终实现。二、司法廉洁制度设置的基本原则

对司法廉洁制度设置原则的认知,影响和决定司法廉洁制度的价值实现及实践功能。

(一)有利于公正廉洁司法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司法廉洁制度的健全应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公正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在实现自身功能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和整合了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的发展,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还为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健全做出了探索。鉴于司法廉洁制度的关联性、复合性和广延性,不可能仅就司法廉洁本体制度言司法廉洁,应将确保廉洁司法确立为整个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公正、效率作为经典的制度设计原则已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而廉洁并未被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虽然公正本身就意味着廉洁,但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

(二)风险控制原则

廉政风险控制,是针对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等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和方法,进行识别预测、评估分析,建立应对机制,实施监控管理的系统防范过程。通过机制制约和制度制衡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政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司法廉政风险控制,重在健全法院廉政风险的排查、防控和预警制度。根据“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到哪里”的风险控制理念,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委托中介等工作阶段及具体环节,实施过程管理,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尤其是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监督盲区等高风险环节,既关注议定裁判结果、采取执行措施等审判执行权“运行中枢”,也需防控送立案告知、案卷移送等“神经末梢”,构建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形成司法廉政风险控制的闭合体系。

(三)权力责任统一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权力与责任统一如同权利与义务对等,是颠扑不灭的基础性道理。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看,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与审判责任制度皆为此原则的实现所必需,既无无责之权,也难寻无权之责。首先,权责须明确。在审判权配置中,加强与审判权力配套的审判责任建设,使审判的权与责明确具体。其次,有权必有责。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谁享有审判权,谁就承担审判责任。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裁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院庭长应承担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第三,违规应追责。谁滥用审判权,就追究谁的责任。追责时既一视同仁,也分清主次、公平问责。特别应当注意加强审判管理后院庭长审判指导监督权越位行使现象,防

止借指导监督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廉洁。

(四)符合司法规律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审判权的属性、特征和运行规律。合法性是规律本身的内涵,更是司法规律的首要属性,司法廉洁制度设计不能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及具体规定。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司法廉洁制度是合乎规律的制度,应当遵循发展规律进行制度设计,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具有防患未然的生命力,避免“现象不穷,制度技穷”的制度设计怪圈。面对司法规律的自身矛盾,应动态掌握形式矛盾的司法规律背后真义。比如,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两项司法规律看似矛盾,但对保障司法廉洁各有价值,更应强调审判指导监督下的审判独立,既充分尊重审判独立,鼓励和引导独立裁判,又严格规范指导监督程序,做到制权不越权。

(五)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结合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制度建设需要兼采公共廉政基本模式并契合司法规律,不可能如诉讼制度建构有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律和成熟经验,也没有单独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符合司法规律前提下,由地方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在一定地域范围探索解决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既具有现实可能性,可将不成熟改革措施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也可为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完善先行探路。上海、重庆高院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配偶一方退出机制、重庆高院推行司法拍卖改革取得成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普遍建立该项制度即为成功例证,体现了由下至上再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进程。对于法官职业保障、法官选任等体制性制度构建,应当根据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整体推进。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

确定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既应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制度建设规律构建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又需虑及现实突出问题以以点带面方式使制度组成部分在相互作用中交替完善,最终实现制度体系的整体发展。

(一)司法廉洁制度的整体结构

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执权力。司法廉洁制度据此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执权力制度三大制度体系。三个制度体系可细分为若干子制度,每个子制度又可细分为若干具体制度。法官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具有较高职业与道德素质门槛的法官选任制度,良知培育与技能训练并重的法官培训制度,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及法官行为规范的法官行为管理制度,重在激励以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隔断不当利益联系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司法不廉行为的惩处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的子制度包括:立审执分离制度,以审判流程节点控制预防司法不廉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运用科技加制度手段预防司法不廉的案件管理制度。审执权力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分权制衡的审判权力配置制度,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严谨的审判权力监督制度。

(二)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步骤

首先,是“面”的协同。对协同有三个层面的理解。第一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整体性,包含人、案、权的范畴。作为司法廉洁制度构成的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判权制度,需要整体协同推进,其中一个环节弱化、缺位,制度的整体效应就无法充分发挥,甚至导致制度链断裂。第二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联系性,人、案、权三个范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影响。司法廉洁制度每一部分的发展,会促进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从而实现整个司法廉洁制度的发展。第三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层次性。强调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协同,不意味求全责备建立蔚为大观的制度体系,管用的廉洁制度不在条文多少而在于切中要害、切实可行、效果显著。

其次,是“点”的突破。司法廉洁制度需要整体协同,但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关键是以适应性强、适用性广的制度创新“点”,实现现有司法廉政制度无法获得的廉政效果。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点”,在于影响廉洁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尤当关注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司法不廉70%发生于执行,而执行领域司法不廉70%集中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就是影响司法廉洁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通过机制创新建立防治司法拍卖不廉“隔离带”,解决司法拍卖不廉的问题,即解决了司法不廉一半以上的问题。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

法官制度领域,健全治理“隐性”的利益冲突隔离制度。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利益回避价值指引下防止公益与私利冲突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上海、重庆两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的法官配偶子女一方单方机制,某种意义上为中国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出了探索。“隐性”作为隐藏得更深的利益冲突行为,更需要制度规制。隐性,是人民法院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诉讼回避和任职限制制度,本人不亲自担任而转请他人担任人或者辩护人,利用法官的职务及职务影响或者曾经担任法官职务的影响,通过主动行为影响审判或执行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并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治理隐性,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消除隐性情形;加大禁止隐性的告知力度,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隐性惩戒机制和隐性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关于隐性的举报,加强隐性常态治理。

案件管理领域,以科技应用保障司法廉洁。在流程控制上,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物理隔离式”的先天技术优势,“科技加制度”应成为保障司法廉洁的新路径。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流程全程信息管理和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强化程序监督,利用流程系统随机分案,截断人情案、关系案的源头。加强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使审判责任确定有据可依。

第8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改革带来的学生与学校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须用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的理性,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构筑起化解学校纠纷的有效系统,规范学校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实现法治状态下的学生管理。

一、形势发展呼唤着依法管理学生

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和增强的法制环境,面临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管理逐步社会化的高校大发展背景。形势的发展更加凸显高校学生管理依法而行的迫切性。

1、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加快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要求。现有高校管理所依据的是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十几年来,国家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仅靠这一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迫切需要在立法上予以适当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实践过程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例如高等学校的组织属性与法律地位问题,高校管理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高校部分学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学生的处罚(分)的合法性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做出符合新形势的制度回应。

2.大学生不断增强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呼唤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制度设计。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主张和要求平等对话在大学生中的呼声日益提高。权利观念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学生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正在冲破以往某些约定俗成的禁忌;学生与学校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单方制约关系,正在受到法治原则所引导的公民基本权利理念的强烈冲击,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诉讼明显增多。新的时代下,学校环境中呈现出更加明显的法治状态。

3.高等教育改革促使管理法制化。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的处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大学不再是交不交学费的问题,而变成了一种投资,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

后勤管理的社会化、学分制的实行,学生管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更加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依法强化和规范管理。后勤管理社会化打破了原有较为封闭的象牙塔式的校园管理模式,公寓这种新型的社区生活,使学生由原来被动的教育客体,变为一种主动关系,由原来只有义务和服从的个体变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双方关系的协调要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学分制增大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打破了原来的班集体界限,原有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教育功能弱化,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法德相济。

二、高校现有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表现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倾向是,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略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

表现之一:学生义务为本位的教育管理制度。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的管理总是重义务,轻权利。在高校管理也表现为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即德治。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与依法治校和“教育法治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导致学校不能及时区分道德和法的界限,以至于现行高校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表现之二:某些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窥见一斑,田永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学校侵权为由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法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事实,终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由来已久的特殊内部权力关系;武雅诉暨南大学拒绝颁发学位案件,进一步证实高校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背离法律保留原则,否则学校依此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重庆某高校因学生恋爱怀孕而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引发在校大学生公民权的争论,呈现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及公民权的冲突。天津师范大学一女生的婚礼冲破了高校传统的管理制度底线,引发全社会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审视。这些都是现有学生管理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发的诉讼,凸显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成分。

再自审一下高校内部的规定,我们也能发现一些与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如各项评优制度中限定名额的做法,既违背了“凡符合条件者皆优秀”的法治要求,剥夺了部分符合条件学生的评优权利,又与高校自身制定的评优制度背道则驰;又如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规定欠详细,人为因素太重;再如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把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财产权(乱收费)、隐私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等等。

在程序方面,尤其是涉及处罚(分)学生的程序上,也显得不规范。程序保证公正,公正依赖程序牙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最为缺乏的是没有明示李空.申辩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对学生的异议权没脊蛤: 予足够的保障,造成学生第一不敢申辩,害怕存在学校以自己认错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的风险,第二学生不知道怎样申辩,学校没有设立由学生代表、专家组成的专门接受和负责处理学生申辩的组织,没有健全的申辩处理答复机制。

三、以法治要求改革完善现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包含着“公平”(Fair)“分享”(S})和“关怀”(c})等“公正原则”,这应成为学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撑。“公平”强调的是公平的竞争和公平的参与;“分享”是指全体成员分享公共资源,每一个人都享有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关怀”则主要是指照顾弱势群体,“正义的法律制度就应该给予那些困难的人以特殊的关注”。学校制度文化的存续和再造是整个国家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一部分。

t.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的权利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学生管理。大学生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大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他们既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应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大学有受教育的权利,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获取学位权等;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司法救济权等。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制度设计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公民权,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主的合法行为。

从行政法学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为规范,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作出的学校管理行为规则。这种管理行为规则一般包括二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教育救助制度、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如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之等程序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如校内申诉制度、听证制度、司法救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放在规范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与受教育权密切相关的公民权方面,而对他们的公民权则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直接调整。在程序规范上,要做到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守处理决定的层级程序;学校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之和送达学生本人;尊重和保障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2.实现从行政管理为主导向法治化为主导的转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二是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主要属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鉴于此,高校学生管理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如行政许可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按照“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的基本精神进行改革。并且在这过程中始终贯穿“法治”观念,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精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做到依法治校,高校的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其次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必须明确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明白学校在管理过程中该管什么,如何去管。另一方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度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9篇:诉讼管理制度范文

一、当前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逾期催收通知书签收不规范,影响催收有效性

(1)逾期催收通知书填写不规范

逾期催收通知书除了借款人、担保人签章外,其它要素如债权本息等要素全部空白,债务人、担保人签收日期也未填写,诉讼时效何时中断无法判断,有的还对签收日期进行涂改,严重影响催收通知书的有效性。

(2)逾期催收通知书签章不规范

一是农信社催收经办人未签章,何人经办情况不明,影响后期对催收工作的责任确定。二是债务人、担保人签章不全,如保证人是村经济组织或企业的只有该组织或企业的公章,未加盖负责人私章或签字。

2.怠于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个别信贷员责任不强,对不良贷款一直拖延不予采取有效诉讼保全措施,直到诉讼时效将至仍既不签发催收通知书也不予以,这期间如果发生信贷员调动,容易出现由于新接手的信贷员对不良贷款情况不了解,管理力度跟不上,导致超诉讼时效。

3.不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导致保证人脱保。

有的信贷员不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在超诉讼时效后才签收催收通知书进行补救,这很可能导致保证人脱保,如果保证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以此向法院提出抗辩,农信社将无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4.催收通知书一次签收多份,应付检查

有的信贷员为应付检查、避免处罚,在签收催收通知书时投机取巧,对借款人、担保人一次签收多份未填写签收日期的催收通知书,以后每临近诉讼时效时再填写一份来保全诉讼时效,实际上起不到任何催收的作用。

5.对前任已超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缺乏责任感和有效的补救措施

接任的信贷员对在前任信贷员手中已超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认为责任在前任,与已无关,为减轻工作量,往往不再进行催收,任由诉讼时效丧失。而实际上不少超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如措施及时、得当,是可以诉讼时效的。

6.对超诉讼时效责任追究有一定的困难

如果出现个别岗位的信贷员调动频繁,特别是一年之内连续更换几个信贷员的,由于信贷员疲于交接,信贷管理难以跟上,容易导致超诉讼时效情况发生。而这期间发生的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由于检查客观存在着滞后性,将对超诉讼时效责任的追究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也给个别信贷员以侥幸心理,放松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管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农信社贷款以支农为主,不良贷款普遍金额小、笔数多,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众多且多为农户,农户流动性强,常常外出打工有意逃废债,有的甚至下落不明失去联系,催收比较困难。法院方面也同样面临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的问题,比如闽侯县白沙庭法院一共只有八个工作人员,却需要负责白沙镇、廷坪乡、洋里乡、大湖乡等四个乡镇几十个村的法律诉讼,且大多地处偏远,工作难度确实比较大。特别是发生多笔不良贷款需要强制执行时,法院方面往往执行意愿不足,配合不够顺畅,使得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与清收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内部原因

主要有个别信贷员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工作马虎了事,缺乏责任心;联社管理措施不够到位,缺乏细化的制度规范,检查力度不够,超诉讼时效责任落实不够及时;新手信贷员对信贷工作不够熟悉,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不足,容易忽略对不良贷款管理;个别信贷岗位信贷员频繁调动,接任信贷员对接手的信贷工作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对不良贷款的管理不能及时到位。

三、建议与对策

1.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制度

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制度是规范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避免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最有效的办法。制度应明确规定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细则,如要求催收通知书应做到债权本息等要素填写完整、准确,借款人、担保人签章齐全(如果是企业或经济组织的除了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外还应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催收通知书的签发与签收日期填写正确,不得涂改,经办人必需签章以示负责,确保催收通知书签收的有效性。

催收工作应及时进行,催收通知书应按时发出,严禁由于催收通知书逾期签收导致保证人脱保的情况发生;对于多次催收无效并且无法签收催收通知书的债务,应及时进行保全诉讼时效,严禁出现临近诉讼时效仍既未签收催收通知书也未立案的情况,明确诉讼时效临近的禁止时限,建议为最后三个月(即在诉讼时效到期三个月前必须签收催收通知书或立案),以避免由于期间发生信贷员调整,接任信贷员对贷款情况不熟悉导致超诉讼时效。诉讼判决后应注意及时择机申请执行,避免超过执行时效。

对以上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要求,必须逐项明确处罚条款以保障制度执行。

2.加强检查监督,保障制度落实

稽核部门应密切配合业务职能部门,加强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工作检查力度,特别是信贷员调动时应及时跟进检查,及时核实诉讼时效管理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范风险。

3.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跟踪和预警机制。

建立《逾期贷款诉讼时效序时监控表》、《逾期贷款诉讼时效统计表》等监控台账,对全社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情况进行汇总监控、有序管理。根据《逾期贷款诉讼时效序时监控表》和《逾期贷款诉讼时效统计表》提供的信息,通过下发《诉讼时效到期贷款预警通知书》,提前对下季度即将失去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进行预警,提示和督促基层社主任、信贷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信用社资产因超诉讼时效而造成损失。

4.避免信贷员频繁调动

信贷岗位的适时轮换是及时发现、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但同一岗位的信贷员如果频繁调动,会导致新接任信贷员难以全面熟悉信贷工作,自然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不良贷款催收、清收措施,导致超诉讼时效情况容易发生。而且信贷员频繁调动,由于检查客观存在的滞后性,将给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责任认定带来困难,不利于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因此应避免信贷员频繁调动的情况发生。

5.加强新上岗信贷员的培训、强化信贷资产保全意识

新上岗的信贷员由于缺乏经验,对高风险的信贷工作需要一个学习积累、熟悉适应过程。这时需要职社职能部门、基层主任对他们多加关心,多给予业务辅导和经验传授,加强诉讼时效等方面法律知识的辅导与培训,强化信贷资产保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培养,使之尽快上手,做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6.增进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加强工作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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