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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税收筹划对中小企业稳住脚跟并取得长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出发,结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考察,从内外环境两个方面提出改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现状和对策
当前,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中小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问题必然要进入中小企业管理者所要考虑的日程表之中。这是因为,一方面,偷逃税的成本和风险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未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间成本的竞争也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其中税负最轻或最佳纳的税方案,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它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合法性和前瞻性,目标是减轻纳税负担,降低纳税成本,使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化。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截止到2010年,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全国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全国的税收收入的50%。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
三、我国中小企业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一)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
1.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钻税收制度的空子。
很多人将税收筹划与避税等同起来,其实这是一种误判。税收筹划会涉及到一些避税措施,但是并不等同于避税,它是纳税人在事前通过对企业的注册地点、组织形式、投资方向,筹资方式、业务流程、财务制度等涉及的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效果。
3.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缴税。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但在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时,并不能认为缴税最少的方案就是企业最优选择。税收筹划的目标应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总目标,有助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缺乏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
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可以从深度上划分为三个层次:初级筹划立足于规避额外税负;中级筹划立足于综合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选择最佳经营决策;而高级筹划指通过反映、申诉、呼吁等措施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中小企业水平低下是不容置疑的。
四、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对策
1.税法及税收制度的完善。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定一些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立法级次,修订税法语言表达不清或不明确之处,明确税收筹划定义,避免出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认识上的分歧;明晰税收征管范围,明确税务机关职能,真正做到纳税、征税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税收征收监管力度,保障税收征收的统一、严肃、公正和公平;切实转变税务执法人员观念,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努力培养一批税务专门律师,完善税收筹划争议解决途径,更好地保障广大中小企业税收方面的权益。
2.建立健全税收筹划机制。首先,应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践,制定《税务法》、《税务师法》等,以明确税收的性质、宗旨、范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将税务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执业范围、管理协会的规章制度、后续教育、业务监督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中去,从立法的高度确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为税收提供法律依据,为税收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提高人素质。
(二)内部环境方面的对策
1.中小企业要强化税收筹划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意识。
2.中小企业要注重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就必须重视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就必须提高其财务部门人员的素质,多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税收方面的学习,多加强与税收筹划专门服务部门的合作,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
摘要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价值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利润分配会计原则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企业税收筹划对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增加企业收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支出作为毛利润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加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现代企业筹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收筹划分析工作。企业的资金结构是由企业采用的各种筹资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各种筹资方式的不同组合类型决定着企业资金结构及其变化。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是企业资本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所占比重的选择,必须与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结合起来。企业筹资结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资金结构是企业筹资决策的核心问题,资金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方面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其可承受的财务风险,从而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现代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工程中,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当前,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精明、有眼光的企业家应抓住这次发展西部的契机,投资于西部。因此,企业若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选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在税收上国家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关于国家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以提高现代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
三、经营过程中的策略税收筹划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都存在着如向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交税。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制企业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股利分配的内容包括股利政策和股利支付方式。企业常用的股利政策有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等;可选择股利支付形式有现金、股票、财产或债务、红股等。公司的股利分配不仅对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而且也影响到股东个人的所得税,进而影响到企业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因此,企业应当合理地进行这方面的税收筹划。若有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用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税款。这是因为再投资的优惠通常大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所得。
结束语: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税法政策和会计原则以及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细致、及时的合理规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的。
参考文献:
[1]赖月新,刘众.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策略.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09).
关键词:纳税筹划;中小企业;企业组织形式;纳税人类别;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1-0123-02
收稿日期:2012-01-09
作者简介:陆亚如(1965-),女,江苏南通人,副教授,从事财政与税收研究。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经贸委的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约有1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中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所以中小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国中小企业的税负偏重,这必然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良好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财务收益,使中小企业的经济利益合法地最大化,从而更好地解决目前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资金瓶颈问题,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划分的,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水平,因此,投资人在组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的组织形式将给企业带来的种种影响。一般情况下,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采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当企业规模做大后,设立分支机构时,会面临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所发生的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账面利润,但却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分别独立纳税,虽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因此,当企业扩大规模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组建初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时,设立分公司较有利,用外地发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打开销路、扭亏为盈后,应考虑设立子公司,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别,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即除了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外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假设,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B,不含税销售毛利率为V。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税率=销售毛利率×税率
所以:(S-B)×17%=S×V×17%(1)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3%(2)
(3)税负差别点。
(1)=(2)(S-B)×17%=S×V×17%=S×3%
得到:S3%=SV17% (3)
所以,V=21.43%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通过对企业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分析就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税负。当毛利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税负无差别点21.4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小规模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当毛利率等于21.43%时,公式(3)左边等于右边,两种模式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小于21.4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大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一般纳税人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
三、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因此,对于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来说,尽可能地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比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而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四、中小企业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这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作为纳税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做好基础的财务管理工作,规避涉税风险。这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避免税务机关因企业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而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不同税种的项目、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项目、征免税项目等要分开核算,避免因划分不清而从高计征税款;按税法规定提足有关费用和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应列支、摊销、计提的折旧及各类费用,如果没有提足,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少提的部分不允许补提、补摊;对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亏损一定要及时报批,按期计提和弥补;对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一定要按期履行有关手续,否则过了报批减免期,就不能享受优惠;依法取得、保存和使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等等。这样,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又可以降低涉税风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企业决策者有时还需将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考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还应注意到: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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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税收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税收筹划的性质和特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以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为前提的合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前筹划原则
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纳税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3、全局化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地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相关联的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4、经济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的显性收入和成本,以及其带来的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是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时付出的额外费用;隐性成本则是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成本。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科学合理的筹划。
5、适时调整原则
从长期来看,企业经营一直处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一方面,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在发生各种变化。这两个方面都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事项
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策划。对煤炭企业而言,隐瞒销售收入属于违法行为,销项税较难筹划;进项税所占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有些煤炭企业认为如果能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实际税负即为3%,不仅税收负担轻了,且财务核算也可节省不少费用。因此有些企业本来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当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企业存在这种小聪明的做法时,要求企业按17%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不得不按14%(17%-3%)的差额补缴税款。本想通过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想不到“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还增加了负担。以此说明,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否则,想当然或踩政策边线,往往会得不偿失。
三、扩大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围
与一般的商业或者制造企业不同,这类企业一般购进原材料或者商品后进行加工再销售,由于购进原材料这个环节一般都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煤炭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不容易获得,煤炭企业大都采掘原煤直接进行销售,一般都不需要购进大量原材料从而获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只有当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类才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是经常性发生的,所以煤炭生产企业能够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极其有限,并与井巷相关设备及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有着直接关联。但由于政策没有具体明确,在实际征管中,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企业认为除开拓巷道外,准备和回采巷道,并不实际构成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这些支出都应该按照生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税务机关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巷道符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即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准备和回采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因此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是煤炭企业税负增加的主因,大部分税负上升的煤炭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的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
而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的通知,对煤炭生产企业无疑是拨云见日,一直困扰税企的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文件不仅明确了抵扣范围,也对巷道、开拓巷道、巷道附属设备进行了定义,其内容为:“一是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三是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此文件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更大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自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最后还要说的是,该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煤炭采掘企业将因为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四、设立独立运输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于2014年1月1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指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在实践当中,很多煤炭企业在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问题,其风险需要高度警惕。
煤炭企业销售产品,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煤炭企业主业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运输收入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照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计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如果分开核算,则按照混业经营核算,运费收入按照11%核算。
曲靖煤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的采掘,客户遍布云南省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以外的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物流公司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如单设物流公司就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会有效降低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实践当中,有混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增值税税收策划事项
1、混业经营或者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煤炭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关键词: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48-03
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办法。它具有选择性、强制性和多层次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事先安排好策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特点有合法性、事先性、目的性、择优性、实效性和综合性。
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合理地选择会计制度,使企业既能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受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的财务决策活动。
我国的会计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年度的起止日、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会计要素划分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会计核算的基本核算原则、会计报告的构成、格式、编报期限等。这些都是企业必须遵循的,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要求,选定执行某类会计制度后,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具体包括:
1.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计提比例等由企业自行确定。
2.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提取数额由企业自行确定。
3.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既可以采用投资总体计提准备的方法,也可以按单项投资计提准备的方法。
4.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供企业自行选择。
5.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采用根据持股比例及控制程度的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6.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上述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外,还有外币折算方法、债券的溢折价摊销方法、费用的摊销方法等都属于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范围。这些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下面我们来看看企业中代表性的几个会计政策选择中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存货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由于存货计价的方法决定哪些存货成本是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哪些存货成本是计入期末存货资产,而这种决定又直接影响期末企业的利润和资产,最终进一步影响到期末企业的税负。
企业的存货是不断流动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它的实物流转顺序和成本流转顺序是不一定一致的。常见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四项:
1.先进先出法。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是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的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据以对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
3.移动加权平均法。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4.后进后出法。假定后进入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顺序对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
此外,常见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指在会计期末才对全部存货数量进行实地盘点的制度,即会计期末先确定存货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最后倒算出本期的销货成本,移动平均法不适合实地盘存制。永续盘存制是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完整地反映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随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这两种方式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我们采用一系列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计算出的企业期末存货、本期销货成本和本期应纳税额是不同的。同时它只能相对地节减税收,而不能绝对的节减税收。实地盘存制下先进先出法和永续盘存制下先进先出法计算的结果完全相同,但不同盘存制下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则是不同的。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两种盘存制下的后进先出法都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期,两种盘存制下的先进先出法都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
二、坏账损失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的主要筹划思路是掌握坏账损失的主要处理办法,坏账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在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备抵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办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缴纳所得税是相等的,但他们的区别就在于费用计入损益的年度不一样,备抵法可以先于直接转销法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增加当期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是享受了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当期现金流出。
此外,在选择坏账处理方法时,企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是否属于免税期。如果属于免税期,那么采用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对当期的纳税情况都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企业应更注重免税期以后的坏账核算方法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2.企业当期盈亏状况。如果企业亏损,计提坏账准备并未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实际意义不大。但若企业盈利且不属于免税期,备抵法的优势就会体现出来。坏账准备金可以将应纳税款滞后。
3.客户的信用额度。企业坏账大部分来源于应收账款,归根到底是产品赊销而产生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其所处的经营年限、赊销比例及客户的信用额度,选择更适合自身业务的坏账处理方法,制定更优的节税方案。
企业会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在税法准许的条件下,选择坏账损失备抵法,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因此进行坏账损失的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它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影响每期的损益,由于折旧的计提数额一般比较大,因此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1.平均年限法。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将折旧均衡分配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
2.工作量法。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平均年限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劳务时数。它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4.年数总和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它和第三种方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特点是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注意下列因素:
1.法律规定。企业要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不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
2.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
3.资金时间价值。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企业应该采用动态的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的各种折旧方法在规定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综合,再进行比较,选择最大折旧抵税的折旧方法。
4.折旧年限。在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而对处于政策生产经营期且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具体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成本法是指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以成本计量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利益,仅限于所获得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权益法是指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被投资企业的盈余状况。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冲减投资企业的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2.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投资之前,不作账务处理,也就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都要作账务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是否每年度都分配股利,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五、企业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
收入税收筹划的主要思想是通过对收入结算方式和确认时间加以选择和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总的指导思想就是根据具体销售业务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
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还表现在很多其他方面。如记账汇率、分开核算和合并核算、债券折价溢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等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因为每一个理性的纳税实体都会寻求节约税收成本,追求经济实体财富最大化。这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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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纳税;纳税筹划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目前,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趋势下,大多数企业靠降低成本和提高市场容量以获得竞争优势,但高税收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成本。现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降低企业税负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无论家庭税收,还是会计处理,都必须做到的是在尽量减少企业税收的法律空间条件下,降低成本。企业如果想要立于竞争中的不败之地,它必须进行一个合理的税务规划,为自己减轻税收负担。
二、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一)会计处理方法相关理论
1.会计处理方法的分类
(1)一般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方法,合并财务报表方法。(2)营改增的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账务处理惩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账务处理处罚。
2.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在应用会计方法之前,处理方法的选择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要先弄清楚经济问题的实质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二)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纳税筹划主要方法
目前,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包括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转移税负,税收延迟,减少或控制纳税人的税基和选择的身份等等。
2.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1)要充分的对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以及税务情况进行搜集与整理。由于税务规划实行先行税收管理办法,所以一定要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对运营商的收集和整理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2)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的期望和要求有充分的认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预期有所不同,所以税收筹划运营商需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要求。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通过对具体概念和选择方法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的关键问题是,税收筹划的成功在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中的合理应用。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会计处理采用以下几个方面,并在税收筹划中产生影响。
1.会计存货计价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在企业的生产和操作过程中,存货是必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在存货生产过程中对企业的销货成本、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的是存货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人工和消耗的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库存评估工作不到位,就会导致增税的情况发生。因此,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应考虑产品的材料价格的变化。例如:当原材料价格上涨,如果合适的话,使用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使相应的纳入企业的计算得出的所得税的份额减少,我们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税务问题。相反,在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下降,如果估值采用先进先出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规划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期末存货的价值,提高成本效益,并最终实现降低所得税的目标。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内定义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旧费用进行科学评估的计算方法。折旧费用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在这个阶段,中国经常注重追求税收的比重,税率每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所以企业通常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法能够促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中提取的折旧较多,后面的提取折旧较少。
(二)案例分析
伊利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分析
自2003年以来,伊利集团的实力一直是中国的乳品行业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其稳定的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使他成为行业的代表。根据2009年到2013年伊利集团的利润表,数据可以看出,伊利集团的营业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净利润也在逐年上升,这就说明企业采取了合理的营销策略,正当的管理。
下面的分析是从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伊利集团如何进行税务规划和管理流程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分析。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根据比例税率对收入的环境,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要充分考虑,可分为两种类型变化的税收筹划业务的影响,两类市场价格走向:价格继续上涨,价格继续下跌。如果伊利集团选择了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方法,使得库存减少结束时,销售成本增加;如果为了减少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最终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伊利集团可以选择后者,即用先进先出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在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前,要认真分析这种折旧方法会带来一种怎么样的税收筹划的好处。对于伊利集团,缩短固定资产折旧,这样就可以加快固定资产,递延纳税成本的回收。根据分析,使用直线法获得的量是显著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而得到的量的。累计折旧多,当年底到固定资产核算时,信贷固定资产账户的金额也相应增加,从而转入当期损益的成本会增加,支付税收减免,对因此当它应降低税额。所以,伊利集团采用年限平均的折旧方法。
四、对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的相关建议
公司在使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税法的强制性
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税法的强制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纳等关系
税筹划并不代表偷税、漏税、逃税等,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属于节税的。因此,企业是应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的,这就需要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结束语
各种税务规划和核算方法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以不同的税收筹划的结果形式存在将体现在对不同会计方法的选择中。合理与否直接决定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怎样的合理的方法对税收进行筹划,税务策划的最终效果和会计处理的实施中被选中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税收筹划需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是企业在行业中竞争的表现,政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政府还应该增加税收策划宣传,通过各种手段,让广大市民认识到法律的有效许可的范围,从而维护自己在税收筹划时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需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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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长期以来涉税业务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纳税筹划整体工作水平较低。
2.税收政策应用方面被动接受铁路局的指导,灵活性不够
长期以来,铁路行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全部汇总缴纳,基层站段更多的是被动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上转铁路局,实务中很少涉及纳税筹划工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灵活性。
3.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
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来诸多困难。
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形势需要,更是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1.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迫切要求
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大规模的高速铁路及既有铁路建设仍将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主要措施,运营资金缺口每年将达到5000亿元。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但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资金供应。
2.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运输企业内在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来,大量高速铁路建成运营,给铁路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众所周知,高速铁路技术标准高、建设周期长、造价巨额,运营初期因为通过车流达不到设计运量,初期经营较为困难,也是造成铁路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进行纳税筹划,在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人员的能动性,向管理要效益,在当前尤为迫切。
3.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近两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先后进行了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运输和“一口价”收费,对既有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改革后,铁路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三、合理设计经营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绍
为解决煤炭运输过程中扬尘带来的运输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煤炭资源浪费,从2009年开始,铁路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煤炭抑尘技术,通过在货运装车线路沿线设立抑尘站点对运煤车辆进行抑尘喷淋作业,达到抑尘的目的。A铁路局作为煤炭运输大户,从2010年开始建设抑尘站点,开展抑尘喷洒业务。B公司作为A铁路局的全资子公司,负责A铁路局管内南区抑尘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是抑尘喷洒业务的实际操作主体。抑尘喷洒收入采取由A铁路局向客户代收的方式。经过3年的建设,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个抑尘站点投入运营(当年无新增站点),此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达到5000万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喷洒量为500余万吨。按照约定单价1元/吨,A铁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结算收入500余万元。这一业务经营结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维持不变。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抑尘剂服务及销售、计算机及办公用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地热工程、变频及环保项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尘喷洒业务收入适用于5%的营业税率。
2.铁路货运改革的影响与应对
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货运改革(以下简称“货改”),实行了“门到门”全程“一口价”收费,取消包括抑尘喷洒服务费在内的多项价外费用,全部统一到铁路运价中。这一改革措施对于B公司来讲,直接的影响是原有的结算方式失效,无法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获得收入;而直接向数量庞大的货主收费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此项业务若要继续运营下去,需要重新设计业务的结算方式。为此进行以下分析,既然货改后抑尘喷洒费包含在运价内,那么,这种结果恰恰说明这部分收入实质上已经转化为A铁路局自身的正常经营业务收入。此时,代收代付方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这部分抑尘站点的资产所有权又属于B公司,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B公司向A铁路局提供服务,而A铁路局再向客户提供服务。沿着上述思路,同时兼顾纳税筹划的事前筹划原则,设计一套新的结算办法,通过确立A铁路局与B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关系,并据此签定合同。即由A铁路局作为承租方,购买B公司抑尘资产使用权和相关设备维修劳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置换出抑尘喷洒收入。如此设计,B公司抑尘喷洒业务的经营内容和形式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转化为维修服务和资产租赁服务,构成了兼营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面对这种税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均衡,不能只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关键要将合同内容中有关租赁业务和维修业务的结算金额作出明确划分:收入总规模仍然维持每月500万元,维修费收入按每月30万元计算,其余470万元全部作为资产租赁费收入。这样,每月的实际税负是28.6万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税负25万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围。这里的维修费定价的依据是,B公司设有一支专门负责维修抑尘设备的职工队伍,人数为35人,每月工资及附加费支出总额在30万元。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经过税务部门摸底调查,B公司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抑尘喷洒业务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以资产租赁费的形式实现的,恰好属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范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抑尘类固定资产中既包含有形动产,又包含不动产,同样也构成兼营行为,如果不能区分,也要从高计税。仍然沿用事先筹划的原则,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策划。第一步,将抑尘类固定资产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储液罐、搅拌设备、固定喷洒设备、移动喷洒车等。除了移动喷洒车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附着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动;且每一个抑尘站点都是单独设计、施工、安装,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装在线路上的固定式龙门喷洒设备,其几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现有位置使用;再如,储液罐和搅拌设备都被固定安装在房屋内,尺寸和空间位置也均是特定的,无法移动。这样看来,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中仅有移动喷洒车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第二步,计算有形动产所占比例,确定合同结算的具体内容。B公司账面共有12辆喷洒车,账面原值600万元,占到此类固定资产总额的12%(600÷5000),即有形动产占比12%,不动产占比88%。以此确定合同的内容:维修费用仍然定价为每月30万元,租赁移动喷洒车租赁价格每月56.4万元(470×12%),其余抑尘类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每月413.6万元(470×88%),3项合计仍为每月结算500万元收入。第三步,依照税法条文,确定税负水平。根据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动产(12辆移动喷洒车)购置时点均在营改增试点时间(2013年8月1日)之前,适用上述条款。这样,B公司每月的抑尘喷洒业务税收负担为27.47万元(30×17%+56.4×3%+413.6×5%),比税改前负担减少1.13万元,比货改前税负增加2.47万元,基本保持平稳,达到了均衡税负的目的。
4.分析计算以上三种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
关键词:涉税风险;税收筹划;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91-05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做大做强,税收策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重要的、关键的因素。税收筹划是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界定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经济环境和税收环境的伴生物,纳税人经营环境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税法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及本质具有的“刚性”,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可能性。因-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成因
1.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
企业边界是指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规模经济在于降低单位产出成本,而范围经济在于突出核心能力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兼顾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动态化,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边界更是表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
(1)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的弹性标准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此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受合理薪金总额的限制。而合理薪金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以及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由于确认标准的弹性,则可能存在征纳税双方对工资薪金总额确认的差异,进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差异,使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发生当期不能完全扣除,带来边际成本的风险。
(2)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工具按未来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称股份支付,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职工期权激励)和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同其职工间其他类型薪酬的最大不同:一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即股份支付中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
一般而言,企业在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要达到的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或上市公司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当条件符合时,企业在员工服务的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公积,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现金增值股票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并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权激励计划,由于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就税法而言应视为属工资薪金涉税事项,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企业进行所收筹划时,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和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特别是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股份的预计股利,需要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大多数企业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在于税法在行权日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计账基础,在服务的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由此带来确认时点差异风险。
(3)吸收合并――目标公司的道德因素及亏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边界的扩张,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的改变,如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企业在于利用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政策。按照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是否同受一方控制,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和合并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将按原合并时点被合并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确定成本费用,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被合并方亏损(合并差额)直接冲抵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而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支付对价大于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不得从以后各期收入中收回,企业处置时直接从处置净收益中扣除,因而存在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风险。同时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引发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跨区经营――公共权力约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打破了区域边界,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条件。但公共权力具有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但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企业既要承受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关注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促进发展;不执行或违背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力。公共权力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上。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从而影响其边界,如政府特许及管理限制了企业的扩展;政府也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进行调控,达到限制或鼓励企业扩展的目的,如货币供应、税收、利率和价格管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共权力通过税收手段约束企业边界扩张,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税收优惠其本质为隐性税收(节约现金流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进而带来5档所得税差别税率,特别是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固定资产,可获得加速折旧的财务政策支持,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税收支出直接表现是企业现金流出,本质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正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企业边界扩张上有可能丧失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收益率的风险。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照汇总计算的所得税及资产、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及0.3分摊,汇算清缴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从国家宏观角度看,无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总税收收入是相同的;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课税权在层级政府间划分,将导致盈利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亏损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增加,造成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由此导致辖区“本位”主义和恶性税收竞争,拉大地区差别;从企业整体看,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可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抵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微观税负,获得税收优惠的隐性税收,但在税收筹划时,基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有可能承担在异地经营组织形式选择而丧失利用亏损抵税的风险。
(5)控股合并――特别纳税调整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扩张企业边界,主要表现为通过集团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为获取节税效应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资金转移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内部转移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双重价格和成本转移价格等类型,具有一定的弹性,正是内部转移价格的弹性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表现为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而内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不符合,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惩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对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既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对债权性投资额(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也受利率的限制。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遭受补税及支付高额罚息的重大损失。
2.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会计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均将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税法以利润表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法)。虽然会计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不同,但都以利润为依据。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能;也正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能否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往往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选择的会计政策,在一定前提下可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些会计政策的选用往往带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强腐蚀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如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期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收入、多计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所得税清算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而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因而,不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法的动态性
税收筹划行为是企业行为,由税法引发并受契约规范。企业基于利益的驱动,能动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易于发现税收政策的漏洞;随着税收筹划行为的推陈出新,税收环境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税法具动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筹划与动态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是征纳双方博弈行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则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政策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由于税收政策不断的变化的动态性特征,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4.“会、税”原则的差异性
我国目前采用财税分离的纳税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强调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重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税法强调为纳税目的服务,重视向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纳税则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基于财税分离的要求,产生会计与税法在对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采用不同的原则,其差异性表现为: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和税法的“收入费用观”导致资产和负债计量产生差异,会计以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计量;会计完全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部分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和税法不完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资产损失的处理等等。对这些差异的理解可能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使税收筹划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5.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还涉及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税务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税法为准绳,认为靠和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解决税务问题远甚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对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办税人员,由于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繁杂和频繁变更,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政策理解差异,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去操作,就会形成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因税收筹划行为具有的主观性、条件性及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差异等导致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防范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涉税事项的认定差异
(1)严格界定税收筹划性质,实现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企业扩张需要资金的支持,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在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免费资金获取的最佳途径即利润(原始资本的积累),这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正是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获取最大节税利益的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有助于促使税制和税收征管在法制化轨道上的运行,从另一层面上说,税收筹划的客观效应是为国家完善税收环境提供微观支持。
(2)支持税法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及弹性空间赋予了企业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力,因此,国家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引导和支持,使税收筹划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一是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规范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税法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使得企业知道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同时税法要把对纳税人自由处理的权限降低到最低权限,以便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和税法模糊性条文的诠释,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抑制人情税收和税收关系筹划。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互通大企业(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区经营的大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资产调整和置换(投资)信息,促进大企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2.健全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提高经济的区位效率
跨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对生产和贸易的区位选择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分配方法,仍存在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别(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的40%归属总部所在地政府,就地预缴存在有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收入少,无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有所得税收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性和错位性配置,降低了经济的区位效率。政府通过完善所得税协调机制,可有效地避免资源的盲目移动,提高区位经济的效率。
3.树立依法筹划理念,杜绝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树立依法筹划理念,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目标。
4.化解企业购并、关联交易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避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边界扩张,其购并、关联交易等业务隐含着巨大风险。购并前应严格审查目标公司的纳税资信情况,对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做出评估,以避免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税务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应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与税务主管机关签订关联交易定价预约协议,防范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事前确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正确确定交易价格(利率)消除税法对资本弱化限制的规定。
5.借力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预警机制,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师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资产累计各种税金微观税负指标,与预警值比较,借以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为税务稽查奠定基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充分了解纳税评估指标,将税收筹划涉及的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比较,在预警值范围内,该税收筹划不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超过预警值,应放弃该税收筹划方案或重新构建税收策略。
6.提高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培训(宣传)和会计后续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涉税人员加强税法、会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和会计新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选择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利益的会计政策(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折旧政策、租赁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消除事后税务机构对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
7.建立与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规范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
(1)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税法、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税务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规避税务风险。专职税务管理人员除纳税管理外,最主要的职责是筹划最优纳税方案,实现最大可能的节税。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合理归属所得年度;适用优惠政策等。
二、报刊企业应纳税费种类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报刊企业一般应缴纳如下几种税费: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因篇幅所限,下文仅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
三、报刊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增值税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所列举的7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大致包括: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等。其中,第3种政策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因现行税法仍可适用,特作说明。
现行税法规定,购进的原材料如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对报刊出版企业而言,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属于兼营销售,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第188号)对此有明确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依据此规定对未来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或选择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的方案,以此获得税收利益。
例如,报刊社企业预计明年取得报刊发行含税收入800万元,广告收入200万元。购进材料30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5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5%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择:一是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15%;二是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在第一种情况下,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150)÷1.17×17%×15%=9.81万元。
在第二种情况下,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150)÷1.17×0.17×80÷(800÷1.13+200)=5.76万元。
显然,采用不能提供准确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此比例下降或非应税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上升,便可采用提供准确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法。
但是,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会对报刊企业每一年度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比例事先进行核准,纳税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适合参考比例交税务管理部门审定。根据多年经验,报刊广告占版面比例多数情况下占版面平均比例在5.5%-7%左右,税务管理部门可按照5.5%比例审定,此情况可视同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
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150)÷1.17×17%×5.5%=3.596万元。
显然,选定经过税务局核定的比例作为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报刊企业更为有利。
(二)所得税的筹划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纳税人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优惠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1、组织形式的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如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二是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在香港上市的四川新华文轩(代码811,HK),还有部分发行公司将注册地放在海外,本质上这些公司的注册地全部不在中国大陆,但由于新法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今后这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上就会有所变化。
2、总分支机构的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与总机构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一般说来,在国内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3、计税依据的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和亏损的筹划。
第一,收入的筹划。报刊企业收入的筹划可包括3个方面:一是迟收入的实现时间,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三是合理划分收入的属性,充分利用报刊企业享受的低税率政策。随着报刊企业体制改革,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稳定主业的同时,不断开展面向市场的探索和开拓,各种新型的业务不断开发出来,例如,客户定制宣传品、网站、网络信息服务以及信息增值服务等等。新的业务在核算时,如何对其进行划分,对最终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客户定制宣传品为例:
将客户定制宣传品10万元(假设利润率为10%)按广告收入计入营业税收入,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共计0.85万元=[10万元×5%+10万元×3%+10万元×5%×(3%+7%)=0.5万元+0.3万元+0.5万元];税前利润为:10万元-10万元×90%-0.85万元=0.15万元,该项目应纳所得税额为0.0375万元=(0.15万元×25%)。
企业为产品销售定制宣传品,定制企业一般由广告宣传费用中支出,一般情况下,要求出版企业或广告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其实这是对该项业务的误解。从多数情况看,该类宣传品一般具有产品说明、图片展示、功能和数据介绍等内容,具有产品工具书的性质,应归属于产品附件范围,这在产品技术规范中有相应的要求,纳入产品成本范围比较适宜。
报刊企业对外承揽的宣传品制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归类于“同时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而且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准确区分,企业应将其全部作为销售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同时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应确认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为1.1504万元=(100万元÷113%×13%);进项税额为1.3077万元=(10×90%÷1.17×0.17)。
结果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本期不会增加纳税支出。
由于多数报刊企业目前印刷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报刊出版成本大大高于发行价格,加之报刊出版业享受国家13%的低税率政策,一般情况下,报刊发行量比较小的报刊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总是超过销项税额,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充分利用,平衡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额,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第二,扣除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筹划空间较大,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一是合理增加可税前扣除的支出比例。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且扩大了扣除比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的情况)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合理安排扣除的时间。一般说来,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例如,按照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大大缩短,企业在利润较高时,就应该考虑按照实施条例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增加当期扣除,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属于企业可控范围。
第三,亏损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5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能够扩大当年的亏损显然是有利的。
第四,税率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税率优惠。当企业的规模一定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30万元,如30.1万元,就要按照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按照20%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计算,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而小于32万元,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
纳税筹划是一个综合课题,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依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计一些针对性强、繁简得当、通俗易懂、方便操作的解决方案,要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3、高级会计师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