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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调是指相关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如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行为。[1]国际税收协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全球整体利益的必然选择。
目前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有三种形式:WTO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定约束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区域经济体一体化下的税收协调是目前最高水平的国际税收协调(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全球性的国际税收协调),而欧盟则代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水平,因此,研究欧盟的国际税收协调对于各国发展国际税收协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欧盟(包括作为前身的欧共体)的税收协调主要包括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别财产税的协调,另外也包括对所得税领域的协调。关税领域的协调是欧盟税收协调的主要内容,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其关税协调主要包括对内关税协调和对外关税协调两个方面。根据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第9条的规定,欧盟的关税协调采取的是关税同盟的形式,即建立一个各成员国统一的关税,一方面完全废止成员国相互之间涉及一切商品交换的进口税与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同第三方国家的相互关系上,采取共同的关税税率。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领域则是根据共同体条约第90—93条禁止采用歧视性国内税保护国产品的相关规定来达到协调的目的。欧共体于1977年5月提出了统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意见。1996年7月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方案,基本内容为实行单一征税地和单一税率。关于统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的问题,已由欧共体在80年代分批陆续协调完成。[2]但增值税与消费税领域的一体化程度远不及关税领域,欧盟15国仍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征收。在所得税领域,欧盟各国税法的差异仍很大,依然阻碍成员国间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在所得税领域的协调主要是根据欧共体法第293条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以及第94条关于理事会可以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的规定,通过颁布指令的方式来进行所得税领域的协调。目前所颁布的指令主要包括成员国主管机构在直接税领域相互协助的指令、关于公司合并的指令和关于母子公司的指令。另外,在1990年7月,共同体还通过了《消除关联企业利润调整中的双重征税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justment of Profits of Associated Enterprises),也称为《仲裁公约》以避免一个共同体成员国的税务当局根据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cing principle)对在另一成员国的关联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时所可能导致的双重征税。
欧盟的税收协调对于欧盟内部商品、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于全球性的国际税收协调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
在欧盟的税收协调中,欧洲法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对欧盟法律作出解释,监督和保证各成员国的法律与欧盟的法律相一致,监督和保证欧盟的组织机构和官员遵守欧盟条约所规定的法律,同时,为各成员国的法律机构执行欧盟的法律法规提供指导和帮助。[3]由于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方式,特别是欧盟包括了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英国、法国和德国,因此,统一执行欧共体和欧盟的法律法规是一个缓慢而困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欧洲法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欧洲法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两个:诉讼管辖权和先行裁决权。其所管辖的诉讼形态包括成员国之间的诉讼、成员国与委员会、理事会之间的诉讼、委员会与理事会之间的诉讼和个人与共同体(欧盟)之间的诉讼等,诉讼的形式主要包括撤销之诉(Action for Annulment)、不作为之诉(Action Against Failure to Act)、违约之诉(Plea of Illegality)和关于非契约性责任(Non-contractual Liability)与罚款抗辩之诉(Action Against Penalties)。先行裁决权是基于欧盟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相分离的原则所设计的制度,也就是在某些方面,欧盟法的解释权归于欧洲法院,而其适用权则归于成员国法院。当成员国法院发生的诉讼与欧盟法的解释或者效力有争议时,可以由条约所规定的人向欧洲法院申请裁决,以确保欧盟法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和适用。[4]依据《罗马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对于下列事项有权进行先行裁决:对本条约的解释;对共同体机关制定的法令效力的解释;根据理事会制定的法令而设置的机关章程中已规定其宗旨的章程的解释。
欧洲法院对欧盟(共同体)税收协调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通过判例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共同体法律规范能够直接为个人创设可在成员国法院执行的权利。共同体条约所规范的是国家行为,所设定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共同体条约中找不到直接效力原则的依据,这一原则是通过欧洲法院判例确定的。[5]
在Van Gend en Loose案[6]中,欧洲法院第一次阐述了直接效力原则的含义。认为,共同体创立了新的国际法律秩序,成员国的主权因此受到限制。该法律秩序的主体不仅包括成员国,还有成员国国民。独立于成员国立法的共同体法不仅为个人施加义务,还为个人创设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产生于共同体条约的字面上,还存在于条约所明确施加于个人、成员国、共同体机构的义务中。[7]在该案之后,欧洲法院还通过一系列案例发展了直接效力原则和条约条文具备直接效力的条件。
最高效力原则是指共同体法的效力优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内法。最高效力原则在Van Gend en Loose一案中就已经被提出,欧洲法院认为,共同体创立了新的国际法秩序,成员国的主权因此受到限制,成员国不能通过国内法来改变共同体法。在Flaminio Costa v. ENEL案[8]中,欧洲法院指出,共同体条约创立了新的法律秩序,也是成员国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员国法院在诉讼中有义务适用共同体法。当成员国法与共同体法不符时,共同体法优先,不论国内法是在共同体条约生效之前或之后颁布的。总体来说,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共同体条约、二级立法(规则、指令、决定)、共同体法的一般原则、共同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协定,不论它们是否有直接效力,都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而适用。[9]
欧洲法院所确立的这两个基本原则,为欧盟进行税收协调奠定了法律基础。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收协调中所起的第二个大的作用就是在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协调方面所起的作用。
欧盟关税协调的依据主要是共同体条约第23条和第25条,第23条规定建立关税同盟,适用于所有货物,第25条强调“禁止在成员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税。这种禁止也应适用于具有财政性质的关税。”这里的“货物”、“关税”以及“捐税”的具体含义是由法院通过判例予以明确的。在Commission v. Italy案[10]中,意大利对文物出口征收关税,并认为文物不属于“货物”。欧洲法院认为,“货物”应理解为可用金钱标明价值并用于商业交易的物品,文物具有这样的特征,属于货物。在Sociaal Fonds voor de Diamantarbeiders v. SACh. Brachfeld & Sons案[11]中,比利时要求进口钻石缴纳相当于其价值0.33%的款项到一个为工人设立的社会基金中。欧洲法院认为,虽然该基金的目的既不是为财政获取收入,也不是保护国内产业,但这并不能使其规避第25条的管辖,其对进口货物征收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说明问题。
在禁止征收关税或类似税收问题上,也存在例外,包括(1)成员国为进口国提供服务而就此收费;(2)作为成员国国内法的一般制度,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基于相同的标准都征收的税费;(3)履行共同体法所施加的检验义务而就此征收税费。[12]欧洲法院虽然原则上同意这些例外,但在审查时非常严格。在Bresciani v. Ammisintrazione Italiana delle Finanze案[13]中,意大利对进口的生牛皮实施强制卫生检验并为此收费。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政府实施卫生检验是为了公众利益,不是为进口商提供服务。在Commission v, Germany案[14]中,德国政府对进口的活动物收费,这种收费是为了弥补履行共同体第81/389号指令下检验义务的成本。欧洲法院认为,该案中的收费是履行共同体法施加于成员国义务的经济性补偿,不能视为与关税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税。法院判断问题的关键所在是看其是否阻碍了商品在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
共同体条约第90条还禁止成员国采取歧视性的国内税保护国产品,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第23—25条的规定被成员国的歧视性国内税所破坏,因为歧视性国内税同样可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达到和征收关税相同的效果。第90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成员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征收任何超过对类似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成员国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具有间接保护其他产品作用的国内税。”在Firma Frucht Gmbh v. Hauptzollamt Munchen案[15]中,欧洲法院对“类似”(similarity)产品解释为,属于财政、关税或统计上的相同分类的产品。在Amministrazione delle Finanze v. Essevi SpA and Carlo Salengo案[16]中,意大利政府对一种酒给予税收优惠,但其条件是该酒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能在意大利境内检验。这样,意大利境外生产的酒由于不能满足这一条件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欧洲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歧视性的,违反了第90条的规定。在Commission v. Kingdom of Denmark案[17]中,丹麦法律对白兰地酒(Aquavit)和其他酒采用不同的从量税率。由于Aquavit酒的销量远较其他酒大,而且该酒大部分为丹麦生产,因此,欧洲法院认为Aquavit酒和“其他酒”属于竞争产品,丹麦的税收安排具有歧视和保护作用。
欧洲法院在所得税领域的协调方面所起的作用更加明显。由于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成员国税法的直接和具体的规定,因此,欧洲法院就借助于共同体条约关于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和原则来消除成员国内直接税法对共同市场的阻碍。其核心在于消除对成员国国民国籍的歧视。[18]共同体条约第39、43、48、49、56条分别规定了人员、开业、服务和资本等方面的自由流动和限制禁止。Commission v. France案[19]是欧洲法院处理的第一个所得税案件。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法国不给予另一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以股东归集抵免(avoir fiscal)优惠的做法违反第52条。欧洲法院认为法国税法的规定构成了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开业自由的限制,违反了第52条的规定。在Finanzamt Koln-Altstadt v. Schumacker案[20]中,欧洲法院认为,在另一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居民,在一成员国工作并获得其几乎全部所得,但在其居住国没有足够所得使其个人和家庭情况为居住国考虑,如果工作国对其征收比从事相同工作的居民为重的税收,就为第48条所禁止。在Wielockx v. Inspecteur der Directe Belastingen案[21]中,欧洲法院认为,尽管直接税的调整属于成员国的权限,但这种权限的行使应不违背共同体法并避免任何形式的基于国籍的歧视。由此可见,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所得税远没有统一,当前仍然主要借助四大自由来逐步消除这方面的障碍。在这一过程中,欧洲法院显然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收协调中所发挥的作用说明了,税收协调并不仅仅是政府及其税务主管当局的事情,各国法院在税收协调中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税收协调只是税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很小的方面,在整个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所起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就是欧洲各国法院在税法实施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在税法的贯彻执行、税法的完善和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我国而言,研究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所发挥作用的意义,就不是简单地说,应当发挥法院在我国税收协调中的作用,而是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法院在税收执行、税收司法、税法的完善以及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税法的解释与适用似乎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情,而税法也似乎很难进入法院的视野之中,税法的可诉性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税务诉讼都是非常重要的诉讼,在把税务诉讼归入行政诉讼的国家,也是占据行政诉讼案件比重非常大的诉讼。[22]更有众多的国家专门设置了解决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税务法院等。而在我国,税务案件的数量还很少,而且绝大多数都是简单的行政案件,真正具有“法律味”的案件很少,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更是凤毛麟角。法院在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中基本上被搁置了。而发达国家税收法治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不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国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被动地位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缺乏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销的权力。我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非常弱,特别是税法领域,法院几乎没有进行什么解释工作。[23]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职权。欧洲法院有权审查各成员国法律是否违反欧盟法,对于违反欧盟法的成员国法律可以拒绝适用,从而间接废止了相关成员国的法律。其实,如果我国法院能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认为违反,就可以不予适用,从而对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但目前尚未有法院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判决,可见,法院尚不敢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
(2)缺乏专业的税务法官,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没有经过专门的税法训练很难胜任处理税务案件的工作。[24] 我国目前的法官大多都没有专门学过税法,即使在本科学过一点税法的基础知识,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求助于税务部门的解释也就不足为怪了。对税法一知半解的法官如何敢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提高法官税法素质的重要途径就是设置税务法庭,培养专门的税务法官。有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进行最后的监督,相信一定会促进我国税收立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税收执法的水平不断提高,也一定会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25]
(3)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的缺失。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欧盟法或共同体法的存在,而且它们的效力是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而我国税法领域缺乏一个高层次的法律,在宪法中只有一条涉及到税收的条款,而且是规定人民纳税义务的条款,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法领域的法律目前只有四部,[26]《税收征管法》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点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远远不够,而且税收征管法是定位于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而不是定位于法院监督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也很难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在缺乏足够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敢对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也就不足为怪了。扭转目前的状况必须进行税收立宪,[27]将税收法定主义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同时通过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制定税收领域的几部主要税法,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推动中国的税法建设和税务行政尽快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将来随着我国加快国际税收协调的步伐,我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我国税务主管当局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税务合作也会越来越深入,单边预约定价(APA)和双边预约定价也会越来越频繁,相应的,国际性的税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这些纠纷的一部分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解决的轨道。因此,我国法院在将来的国际税收协调中也是大有作为的,但这种大有作为必须以我国法院在我国国内税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为前提,就目前我国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水平来说,即使有国际税收协调中的案件进入法院,法院恐怕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难以胜任处理案件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让法院成为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而不是一个旁观者。
「注释
[1]参见苑新丽:《国际税收协调的发展趋势》,载《财经问题研究》002年第10期。
[2]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491页。
[3]参见张荐华:《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的经济社会政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页。
[4]参见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61—64页。
[5]See Pavlos Eleftheriadis, The Direct Effect of Community Law: Conceptual Issues, Yearbook of European Law 1996 (10) ,p205. [6]Case 26/62, NV Algemene Transporten Expeditie Onderneming van Gend en Loose v. Nederland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1963 ] ECR 1. [7]译文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8]Case 6/64, [1964 ] ECR 585. [9]See Alisa Kaczoroska (edited), European Law: 150 Leading Cases, Old Bailey Press 2000, p130. [10]Case 7/68, ECR [1968 ] 423. [11]Case 2 and 3/69, ECR [1969 ] 211. [12]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13]Case 87/75, ECR [1976 ] 129. [14]Case 18/87, ECR [1988 ] 5247. [15]Case 27/67, ECR [1968 ] 327. [16]Case 142 and 143/80, ECR [1981] 1413. [17]Case 171/78, ECR [1980] 447. [18]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19]Case 270/83, ECR [1986] 285. [20]Case C-279/93, ECR [1995] I-225. [21]Case C-80/94, ECR [1995] I 2493. [22]比如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百分之六十以上为税务案件。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台)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页。
[23]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近十年来所解释的案件,以税法案件为最多,所占比例还有逐渐升高的趋势。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8页。
[24]台湾著名税法学家葛克昌先生认为,财税法庭的设置是财税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5页。
[25]关于设立税务法庭的设想,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6]即《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农业税条例》。
[论文摘要]税收精细化管理,越来越成为加强税收征管的强有力的方式,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的主体,本文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对税收管理员提出了要求,提出如何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进行精细化管理,并对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将精细化管理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工作要求,结合征管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在对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准确把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变动规律,明确税源管理内容和标准,细化监控指标,优化管理流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实现税源管理的“零缺陷”目标。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精细化管理中税收管理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重要性
针对目前经济税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税源控管能力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致使“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主要体现在税源监控人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税源底数不清、掌握信息失真,申报真实性难以得到及时准确的分析和控制等。
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中人的因素,是管理中的主体,是精细化管理工作中活的灵魂,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考核,从根本上影响着精细化管理工作实践的成败。开发区国税局在认真研究精细化管理工作理论的基础上,从人本管理的理念出发,探索出了一条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新路。
二、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
1.对税收管理员的要求
一是增强管理主体的工作责任感。积极引导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强化职责意识,认真做好每个岗位的工作,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思进取、无所事事、懈怠散漫的现象。
二是加强对管理主体的教育培训。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加大了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在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税源管理干部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税收管理员集中学习了省局制定的关于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若干制度(办法),熟悉了税源监控的内容、指标、方法及标准。加强了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计算机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了税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是实行能级管理。合理划分岗位级别,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等方式推行能级管理,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源管理人员的能级,实行按能定岗、以岗定责,切实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干部选拔到税源管理岗位。深化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激发税务干部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工作主动性。
四是严格工作考核。对现有的税源管理考核指标进行了认真梳理,提高了考核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能级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过程控制,形成了科学的考核机制。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监督考评坚持了以人为本、公正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坚持内外并举,通过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评判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增强监督考评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
坚持监督考评与效能监察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将监督考评结果与税收管理员评先树优、能级评定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对发现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过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2.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精细化管理
税收管理员专职承担税源监控管理任务,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税源监控方面:运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比对、分析,对所有可能影响税收收入的源头进行监督控制。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税种及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堵塞税收漏洞,引导纳税遵从,突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税收管理员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充分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比对信息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漏征漏管户线索,对查找到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批量供应、交旧领新罐}旧领新)等,报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销售、交通运输、海关完税凭证等发票的监控管理,把发票控管与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结合起来,认真审核确认生产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及时比对纳税情况,堵塞几种发票在抵扣税款方面的漏洞。
实行动态监控,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等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
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状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建立了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实时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纳税评估方面:每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充分利用“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所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不大、票表稽核有偷漏税嫌疑以及日管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
日常检查方面: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某一纳税环节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认真搞好纳税服务方面,做好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三、管理主体精细化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挥信息化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起规范高效的税源控管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税源监控中的应用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化应用水平;二是要充分采集税源的基础资料。积极筹建“一户式”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实现税源情况“一网通”;三是要加快信息数据的处理。及时淘汰、更新垃圾数据,最大限度的提高数据信息的增值利用。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
一是要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保证税源监控岗位人员“不缺位”;二是对税收管理员队伍不断优化组合。挑选业务骨干不断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三是不断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充电”,加大培训力度。
同时,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因事设岗,因岗配置人员。将涉及税收管理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细化、固化,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并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要抓住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选准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3.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力度
内容摘要:文章认为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物业税是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制度,必须下决心认真研究开征或者着手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业 房地产税收政策 长效机制 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关键词:流水作业法;水利施工;工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强的季节性,会受到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制约,这对水利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施工条件差,交通运输十分便,这都进一步增加了水利施工的难度。水利施工本身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外关系错综复杂,其实践表明,流水作业法是水利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是编制工程招标、总概算、投资估算文件的重要依据,对正确选址选型、枢纽的布置、设计方案的优化、工程施工的组织、建设周期的缩短、工程造价的降低、工程效益的提升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应用原理和原则
1、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应用原理
流水作业是企业生产建设和管理中的一项理念。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流水作业法就是将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在平面上或者空间上划分为若干个环节,沿其将现场工作面分成多个施工段,并由相关负责施工工组施工。水利施工人员、设备、机具等,以一定施工程序为依据,来按照施工段顺序依次进行作业,从而保证在科学组织方法之下;合理的、经济的安排保证施工全面按时完成。
2、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应用原则
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的应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水利施工段在同一时刻,只能允许一个施工队进行施工;任一时间,专业队伍只能在同一施工段上进行施工,而不能够在两个不同的施工段同时开展施工;水利施工过程当中,施工队伍必须进行连续性作业。
二、流水作业法在水利施工中应用的一般步骤
1、对作业时间的确定
在水利施工中应用流水作业法,首先要针对具体的施工顺序及程序进行确定。因为不同的流水线都有属于自己的特点,不能认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大致相同,其流水线也大致相同,所以将以前用过的流水线拿过来用,这样,就有可能会造成更多的麻烦,而且对于工程施工没有大的帮助。要结合具体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经过认真分析,确定具体建设工程的施工顺序及程序。在确定了施工顺序及程序之后,就可以对每一道工序所需要的工程量进行准确地计算,在计算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精确,因为流水线所涉及承担的工程量非常大,但是都很精细。在确定工程量之后,作业所需要的时间等其他环节就可以进行确定了。 从而达到明确作业时间的目的。
2、对施工段进行划分
在对流水线上的工作程度及施工顺序确定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认真仔细地划分施工阶段。施工阶段的划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不同工种的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据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特点,能够在不同工作面上同时进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非增加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这样做就能创造有利的条件进行流水作业,达到节省企业施工成本的目标。另外,在对施工阶段进行划分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对于工程的质量,技术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能够有所保证,对于前后两个阶段的交界处,通常以施工对象的自然界限为依据;第二,在对施工阶段进行划分的时候,其施工阶段的数目应该同流水作业组织的数目相对应,这样就能避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求大于供或供大于求的情况和各个工程在同一时间开工的情况;第三,在对施工阶段进行划分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主要施工机械的使用效率同施工阶段的数量、大小相互适应,还应该充分考虑到主要施工机械的使用寿命及使用程序,并及时的对主要施工机械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组织专业施工队组
专业施工队组应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进行组织。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工程中最小施工段上的施工情况来确定每个施工队组的人员数量组成,以保证每个工人能够在所分配到的最小工作面上发挥其最大化的劳动效率。此外,专业施工队组的人数还应同合理劳动组织的要求相适应,从而避免劳动效率降低的现象出现。
4、明确施工段作业时间,确保连续施工
在专业施工队组人数确定之后,就可对各施工队组在每个施工段作业的时间分别进行计算,以避免专业施工队组在施工时间上的把握不明确。当施工段作业时间确定之后,即可将每个施工段的施工时间依次进行排列,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连续性施工。在对水利施工过程中施工的连续持续性的控制,可以通过对流水节拍的巧妙计算而实现。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数列法对流水节拍进行计算后得出其时间间距,再对施工队伍进行组织,根据建设工程必须的施工顺序,让其先后施工作业,形成一道循环往复、连续不断的施工流水作业线。其次,施工单位要保证处于流水线上施工的队伍施工的连续性,避免出现间隔浪费时间的状况;再次,在对流水线进行合理设置之后,应该充分利用每一个工作面,让施工队伍进行合理的施工,以达到缩短工期,节省成本的目的。
5、构建施工流水线
对于施工流水线的构建,首先应当运用数列法对流水步距进行计算,随后将各个专业施工队组安插到各施工段中,从而构建成施工流水线。总体来讲就是在各个施工段先后插入专业施工队组,合理的衔接下,形成连续、平行的施工,进而构成一条完整的流水线。要完成合理的构建,首先应当明确每个施工工作面的必需专业施工队组,并确保施工队组在不断的施工段上开展工作;其次是确保施工流水线中各个专业施工队组能够连续性地施工;最后是对施工工作面的充分利用,使施工队间紧密跟随,尽早插入,从而合理性地缩短工期。
6、编制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当构建施工流水线之后,将各个流水线进行合理的搭建,来编制工程整体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为施工的合同工期和总进度计划有参照依据,从而实现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预先制定的水利工程施工任务。
三、在水利施工中应用流水作业法取得的经济效果
在水利施工中应用流水作业法,首先,最大限度地合理控制了在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和机械的成本,并且在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劳动生产力和施工机械进行了科学、合理而充分的有效利用;其次,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通过对流水作业法的巧妙应用,将零碎的施工工序进行整合,让整个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都变得有条不紊,不仅减少了因为专业不一样而浪费的工作间隔时间,而且,最大程度地节省了建设工程施工的成本,施工工期也有所缩短;再次,由于流水作业需要的工作效率高、时间短,而且对于物力资源、人力资源都需要最大程度的节省,所以,各方面各环节都比较合理而均衡。因此,施工单位不仅能大幅度地减少现场管理费用和其他多余的支出,并能对于施工物资、材料进行合理的储存和有效地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让施工成本也实现了最大化节省的目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流水作业法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的科学而合理地应用,不仅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施工建设方案进行了经济合理的制定,而且对于工程施工计划进行了精心准确地安排,并对施工组织做了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工程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只要把握好每一步骤,就能充分发挥机械、人力、物力的施工效率,从而科学合理地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占勇.流水作业在水利施工中的应用及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J].工程技术,2010(3).
[摘要] 本文以奢侈品关税下调为引,以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讨论了奢侈品消费税的相关政策及其征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调整建议。
[关键词] 奢侈品 关税 消费税 收入分配 征税范围税率
一、由我国奢侈品关税下调引发的思考
奢侈品关税的提高一度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富有人群也在不断扩大,奢侈品消费成为了购买力的直接体现,目前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大国,但受到关税等因素的影响,在消费品内外有别的情况下,中国富人们纷纷前往海外消费,而国家降低奢侈品关税的政策就是为了抑制中国消费力外流,让消费者选择国内消费,从而促进内需增长。
但值得注意的是,靠奢侈品消费来拉动内需,并不是长远发展的良策。虽然我们是奢侈品消费大国,但中国仍存在少部分人过度消费与大多数人消费不足的反差现象。而真正的扩大内需是让大多数老百姓富裕起来,这样才能既拉动经济增长,又提高国民整体的生活水平。由少部分人的“奢侈性消费”挣来的“世界第二”,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把国外消费拉回国内的同时,应如何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国家在寄希望于通过降低关税把国外的奢侈品消费拉回国内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调整奢侈品消费税,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降低奢侈品关税与调整消费税征收配合使用
笔者认为国家要通过下调关税把奢侈品消费拉回国内的同时,还应当调整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两者并用,才能发挥既扩大国内消费又能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目前,中国奢侈品税负高,而且税收不明确,既有高关税,又有消费税,哪些应该征收,哪些不应该征收,界定模糊,从而导致奢侈品消费外流。
国内奢侈品消费价格高,所以有很多人选择国外消费,关税与消费税貌似都很高,但二者都是价内税,如果明确二者的界定,在征收的时候就不至于混乱,关税与消费税也才能更好地配合。国内奢侈品消费价格高于国外,是因为很多对于国内一般百姓已经能够消费起的消费品,如化妆品,香水等目前仍然征收较高的关税和消费税,这必然会使得很多人放弃选择在国内购买,而转而向国外市场。高关税加上高消费税,当然会导致消费外流,但是如果降低关税,又从新调整消费税,把奢侈品从价格和税率上拉开层次,从新定位分类,那么就可以达到既通过降低关税将奢侈品消费拉回国内,又能通过征收消费税来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总之,如果能将关税和消费税配合使用,那么两者必定能够在拉动消费和调节收入方面起到更有效的积极作用。
三、目前奢侈品消费税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
如前所述,降低奢侈品关税的同时,应该将消费品从新定位和分类,完善目前的奢侈品消费税体系,而目前奢侈品消费税体系在调解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方面仍存在相当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奢侈品消费税调整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奢侈品消费税中消费品的征收范围需调整
现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但是,像化妆品,护肤品这样的消费品很大一定程度上已经在民众当中普及使用,有些已不完全被认为是奢侈品了,如果不加以区分的征税,势必会影响一部分非高收入群体,让其也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那么这样就难以达到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此外还有一些高档奢侈品,如私人飞机等这类完全由高收入人群消费的奢侈品,目前仍不属于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富豪拥有了私人飞机,奢侈品消费税应将私人飞机纳入其征税范围中。
2、奢侈品消费税应纳入对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尚不包括特定高消费行为,也就是所谓的“高档消费行为”。例如,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按摩、高档会所、高尔夫球场等高利润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目前这些还只能靠征收营业税来调节。随着先富起来的人越来越多,作为高档消费行为这一税基正越来越大。而在“高档消费行为”中,仅仅针对消费用品征税,而不针对“行为”本身另行征收消费税,其调节功能是十分有限的。
上述高档消费行为一般百姓不具备这样的消费能力,消费者只局限在特定人群和范围内;不会因为国家加收一定税赋而影响消费趋势和规模,所以对这样的高档奢侈消费行为征收高税率的消费税,并不会影响消费,同时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因此,将这些特定高消费行为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当中,是未来奢侈品消费税的改革中可以考虑的选择。
3、奢侈品消费税税率有待调整
有人说我国的奢侈品消费税税率偏低,应当提高消费税税率。笔者认为这一点不能笼统而论,我国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相比于国外算是很高的,但是像游艇,高尔夫球具等这种消费人群少、金额却较大的高档奢侈品的税率又较低,所以要调整税率应视情况分种类,不应一概而论。
首先,对于某些却属于高收入人群消费的高档奢侈品,应当提高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对奢侈品征收的税目、税率有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金银首饰为5%,非金银首饰为10%,化妆品为30%。从现行税率来看,游艇税、金银首饰税的税率是偏低的,所以本着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对于像高尔夫球具、游艇税,金银首饰等等这类确实是高收入高消费人群所消费的奢侈品应当提高消费税税率,这些奢侈品的消费人群是占少数的高收入群体,而且其范围绝对是高收入人群消费的真正的奢侈品,所以课以重税不影响多数的消费者,而且也能真正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其次,对于一些消费人群较广的中低档奢侈品,与高档奢侈品相比应当拉开档次,分别征税。
在我国税率体系中,相对于游艇税的10%、金银首饰税的5%,化妆品税税率却为30%,这显然有不合理之处,相比于游艇、金银首饰这种高档次贵重的耐用奢侈品,目前化妆品显然已成为与百姓日常相关的普遍消费项目,而且化妆品属于消耗品,购买次数显然要多,因此就不应课征过高的税,否则势必会加重一个较大的消费群体的负担从而导致消费外流,所以应当把不同级别的化妆品拉开价格档次,不应统一定30%的税率。与化妆品相类似的烟酒也是如此,对于不同档次的同种奢侈品,应当拉开价格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尽量让高收入群体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结语
国家降低奢侈品关税,引发公众对当前中国奢侈品高消费现象的关注,更让人不禁思考在贫富差距悬殊的国情下,国家采取降低关税将境外奢侈品消费拉回国内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如何让奢侈品消费税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如果能够有效利用消费税,配合国家普遍降低关税的政策,吸引奢侈品消费从国外流回国内的同时,适当调整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奢侈品消费税的税率。对流行于高消费人群中的高档奢侈品的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于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的一般性高档用品则可以适当的拉开价格档次,分别规定税率。如此,既能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也能带动消费,为老百姓消费提供便利,达到既扩大内需,又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2月版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关键词: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 可持续发展 水利
1. 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水利包含着水资源开发利用、除害、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等许多内容。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的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时空分布不均匀,利用粗放。第二,洪涝、干旱灾害频繁。我国洪涝灾害十分频繁,几乎每年都发生,加之水利工程及城市、乡村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第三,耕地中有效灌溉面积少,灌溉技术落后,管理粗放,水的利用率较低。第四,我国现有水利工程有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高,设计标准偏低,一些水利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大中型灌区工程配套不齐,致使工程效益衰减,有的工程甚至报废。第五,水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问题突出。
因此,只有确保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确保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水利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总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2. 中国水土流失的现状
中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km2,其中受水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165万km2,受风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191万km2,在水蚀和风蚀面积中有26万km2的水土流失面积为水蚀、风蚀交错区。调查表明,全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不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还是农村、城市、沿海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问题。以三峡库区为例,库区总面积约为5万km2,涉及重庆、湖北两省市的19个区(县、市),其中重庆为16个区(县、市),总面积为4.6万km2。库区重庆部分水土流失面积为3.06万km2,年土壤侵蚀模数为3751t/万km2年侵蚀量为11481万。
3. 水土流失对水利的危害
3.1 枯水季节水量减少,容易发生涝灾
水土流失的首要后果是使枯水季节水量减少,严重的是水源枯竭,河道断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使土壤蓄水量减少。土壤颗粒间的空隙占土壤总体积的30~50%,空隙是水份存在的空间,是涵养水源的关键,由于土壤随水而去,贮水空间就随之丧失,土壤的蓄水量也因此减少,从水文角度讲,增强了径流的年内变化,使洪水季节水更多,枯水季节水更少。第二,水土流失使得梯田、水塘、水凼、水库、湖泊、河道等发生淤积,蓄水容积减小,蓄水量也相应减少,也同样使汛期水更多,枯季水更少。因此,水土流失容易造成涝灾。
3.2 增加地表径流,加剧洪水泛滥
水土流失使枯水季节水量减少,但在洪水季节恰恰相反。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植被大部分遭到了破坏,同时,山区更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当暴雨发生时,由于地面坡度大,植被不够,坡面截流能力较差,土壤表层涵水能力低,使得降雨强度远远大于土壤入渗速度,雨水来不及入渗,迅速大量产流,瞬时形成山洪,洪水过程与暴雨过程相似,陡涨陡落,历时短暂,凶猛的洪水夹杂泥沙倾泻而下,使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3.3 造成河库淤塞,降低水利工程的效益
由于表层土壤,在水力的侵蚀下,大量泥沙随地表径流流向塘库、江河,一方面淤积的泥沙减少了库容,削弱了水库的防洪能力,减少水库的使用寿命,严重时易造成漫坝、垮坝等灾害,另一方面造成沟渠江河河床拾高,严重影响行洪能力,致使洪水宣泄不畅,水位上涨,因此经常出现10年一遇的流量20年一遇的水位现象。
3.4 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由于植被破坏、径流改变,土壤乃至地质结构受到影响,一遇暴雨,极易形成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山洪灾害。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除了冲毁房屋、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外,也将破坏农田、水塘、水凼、水库等水利设施,严重的还会影响航运,使河道断流。
3.5 水环境质量下降
由于洪水增大,发生次数增加,表层土壤以泥沙形式进入水体,水体中含沙量增加,增加了水的浊度。同时,流失的土壤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及残存的农药、肥料等物质,这些物质随土壤一起进入水体,使水体的面源污染加大。水土流失越严重,进入水体的污染物就越多,水污染越严重;如前所述,水土流失使水库、湖泊、河道等发生淤积,同时,枯水季节水量减少,因此,造成水体的稀释自净能力下降,水环境容量减少,水污染速度加快。
4.水土保持在水利中的作用
水土流失危害十分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的头号环境问题。遏制水土流失,实施水土保持,是当前唯一选择,尤其是在一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如三峡库区。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科学技术。具体说来,水土保持在水利中的作用主要有:(1)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水土保持可以维持或增加土壤的入渗量,一些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如梯田、水凼、水库等)还可以拦蓄径流,一方面在汛期可以削减洪峰,提高防洪能力,另一方面,在枯水季节可以补充径流,减少径流的年际变化。(2)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水土流失量,很多水土保持设施(如水平梯田、小山塘、排灌沟渠等)还可以拦泥拽沙,增加塘库蓄水,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益,减少水库、湖泊、河道等的淤积,延长水库的使用寿命。(3)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从而也降低了滑坡、泥石流对水利工程损坏率。(4)水土保持可以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结束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必由之路,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其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水土流失对水利的危害十分严重,水土保持是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土保持在水利可持续发展中作用巨大。
参考文献
[1] 孙富行. 资源水利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J].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000,19(4):4~7.
关键词: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 可持续发展 水利
发展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但是,目前人类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经济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资源迅速耗竭和环境恶化的基础上。在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发展经济是当今世界追求的目标,可持续发展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和唯一途径。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人类有追求健康而富有生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坚持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凭借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同时,当代人不能只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而剥夺后代人本应享有的发展的机会。可持续发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甚至是某一个单位,水利行业也不例外。
1. 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生活离不开水的供给和保障。水利包含着水资源开发利用、除害、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等许多内容。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的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时空分布不均匀,利用粗放。目前全国的总供水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的水资源利用大多是粗放型,不注重节水,浪费严重。到下个世纪中叶,我国人口将接近16亿,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达到和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对水的需求将进一步提高,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第二,洪涝、干旱灾害频繁。我国洪涝灾害十分频繁,几乎每年都发生,加之水利工程及城市、乡村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灾害损失十分严重。干旱灾害也经常发生,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次灾害的直接损失将不断加大。第三,耕地中有效灌溉面积少,灌溉技术落后,管理粗放,水的利用率较低。第四,我国现有水利工程有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高,设计标准偏低,一些水利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大中型灌区工程配套不齐,致使工程效益衰减,有的工程甚至报废。第五,水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问题突出。
因此,只有确保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确保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水利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总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21世纪的中国,经济和社会能否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方面,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工程的运用与管理、水利的投资与建设、人才的开发与使用、水土保持、防洪除涝、体制与机制、科教与法规等。其中,水土保持是水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中国水土流失的现状
中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km2,其中受水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165万km2,受风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191万km2,在水蚀和风蚀面积中有26万km2的水土流失面积为水蚀、风蚀交错区。调查表明,全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不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还是农村、城市、沿海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问题。以三峡库区为例,库区总面积约为5万km2,涉及重庆、湖北两省市的19个区(县、市),其中重庆为16个区(县、市),总面积为4.6万km2。库区重庆部分水土流失面积为3.06万km2,年土壤侵蚀模数为3751t/万km2年侵蚀量为11481万t。
3. 水土流失对水利的危害
3.1 枯水季节水量减少,容易发生涝灾
水土流失的首要后果是使枯水季节水量减少,严重的是水源枯竭,河道断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使土壤蓄水量减少。土壤颗粒间的空隙占土壤总体积的30~50%,空隙是水份存在的空间,是涵养水源的关键,由于土壤随水而去,贮水空间就随之丧失,土壤的蓄水量也因此减少,从水文角度讲,增强了径流的年内变化,使洪水季节水更多,枯水季节水更少。第二,水土流失使得梯田、水塘、水凼、水库、湖泊、河道等发生淤积,蓄水容积减小,蓄水量也相应减少,也同样使汛期水更多,枯季水更少。因此,水土流失容易造成涝灾。
3.2 增加地表径流,加剧洪水泛滥
水土流失使枯水季节水量减少,但在洪水季节恰恰相反。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植被大部分遭到了破坏,同时,山区更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当暴雨发生时,由于地面坡度大,植被不够,坡面截流能力较差,土壤表层涵水能力低,使得降雨强度远远大于土壤入
渗速度,雨水来不及入渗,迅速大量产流,瞬时形成山洪,洪水过程与暴雨过程相似,陡涨陡落,历时短暂,凶猛的洪水夹杂泥沙倾泻而下,使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3.3 造成河库淤塞,降低水利工程的效益
由于表层土壤裸露,在水力的侵蚀下,大量泥沙随地表径流流向塘库、江河,一方面淤积的泥沙减少了库容,削弱了水库的防洪能力,减少水库的使用寿命,严重时易造成漫坝、垮坝等灾害,另一方面造成沟渠江河河床拾高,严重影响行洪能力,致使洪水宣泄不畅,水位上涨,因此经常出现10年一遇的流量20年一遇的水位现象。
3.4 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由于植被破坏、径流改变,土壤乃至地质结构受到影响,一遇暴雨,极易形成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山洪灾害。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除了冲毁房屋、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外,也将破坏农田、水塘、水凼、水库等水利设施,严重的还会影响航运,使河道断流。
3.5 水环境质量下降
由于洪水增大,发生次数增加,表层土壤以泥沙形式进入水体,水体中含沙量增加,增加了水的浊度。同时,流失的土壤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及残存的农药、肥料等物质,这些物质随土壤一起进入水体,使水体的面源污染加大。水土流失越严重,进入水体的污染物就越多,水污染越严重;如前所述,水土流失使水库、湖泊、河道等发生淤积,同时,枯水季节水量减少,因此,造成水体的稀释自净能力下降,水环境容量减少,水污染速度加快。
4. 水土保持在水利中的作用
水土流失危害十分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的头号环境问题。遏制水土流失,实施水土保持,是当前唯一选择,尤其是在一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如三峡库区。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科学技术。具体说来,水土保持在水利中的作用主要有:(1)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水土保持可以维持或增加土壤的入渗量,一些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如梯田、水凼、水库等)还可以拦蓄径流,一方面在汛期可以削减洪峰,提高防洪能力,另一方面,在枯水季节可以补充径流,减少径流的年际变化。(2)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水土流失量,很多水土保持设施(如水平梯田、小山塘、排灌沟渠等)还可以拦泥拽沙,增加塘库蓄水,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益,减少水库、湖泊、河道等的淤积,延长水库的使用寿命。(3)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从而也降低了滑坡、泥石流对水利工程损坏率。(4)水土保持可以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5. 结论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必由之路,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其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水土流失对水利的危害十分严重,水土保持是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土保持在水利可持续发展中作用巨大。
参考文献
[1] 孙富行. 资源水利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j].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000,1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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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崇庆. 三峡库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j]. 中国水土保持.2002年第6期:9~10.
[4] 韩建平. 水土流失的危害与森林的作用[j]. 山西林业科技.2002年3月第1期:29~32.
[5] 孙习稳,李晓妹. 水土流失是我国最严重的公害[j].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2年第4期:36~38.
[6] 李绅东. 西南山区水土流失对水环境的影响[j].水资源研究.2002年12月,23(4):31~32.
【关键词】径流系数法;中小水库;水文预报
中小水库水文预报工作是防汛抗旱的耳目,是遇见未来水情变化的一项科研情报工作。它不仅是水库进行科学管理,搞好水库调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而且可以在防汛抗旱斗争中做到心中有数,取得主动权,对确保水库及下游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战胜洪涝灾害起着重要作用。水库短期洪水预报中,雨情水情和降雨径流则是其重要的科学数据。
近几年来,我们充分运用劲松水库的水文观测成果,较准确的进行了短期洪水预报和水库调度。三年干旱仍蓄足水,保证了灌溉与渔业所需。遭受较大洪灾时也能安全度汛,做到了泄洪不淹地,使下游群众安心、领导放心,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生产的正常进行。
1 小汇水面积径流系数的核定
劲松水库是1975年建立的一座山区水库,位于完达山麓,流域面积31平方千米,总库容273万立方米,防洪库容240万立方米。自1977年开始,水库管理人员进行了多项水文观测,包括降雨、蒸发、入库流量实测、水位库容、出流量观测等项目。到1981年,整理分析了五年的水文观测资料,编制了大量的相关图,取得了本地区各个时期径流系数的参考值。
(1)一般年份的年径流系数为0.29~0.36。1981年大涝年径流系数达0.48。
(2)大地开化一般在3月8日左右。而山区由于郁密度大,开化较晚,桃花汛时间一般在4月9日至17日,且大都为雨融雪,个别为短期高温化雪。春化期(4、5月份)的径流系数一般为0.58~0.9。前期由于山区蒸发量小,地表未解冻,初损值很小,径流系数一般在0.8~0.9;后期可选小些,桃花汛多为雨融雪,洪水过程短,三小时洪峰即达库区,汛急而猛,安全度汛不可忽视。
(3)雨洪期(夏秋季)径流系数一般为0.06~0.26。1981年大涝,其径流系数为0.49(7、8月份)。对于降雨历时短(7小时~20小时)且强大的(50毫米~100毫米)暴雨,前期多雨的径流系数可达0.28左右;如果前期少雨或无雨可选0.14~0.18,降雨20毫米左右;如果前期多雨,径流系数可选0.11左右;前期无雨或少雨,可选0.03左右,降雨5毫米左右;前期多雨,可选0.06左右。前期无雨或少雨一般不产流。
(4)秋后到封冻期的径流系数一般为0.14~0.48。前期多雨径流系数可选大一些,反之可选小一些。
2 小汇水面积径流系数的事件考证
为了增进水库效益,兴利除害,利用径流系数预报降雨产生的洪量是一个较为简易而广泛应用的方法。九年来的短期洪水预报实践,我们较好的解决了防洪与兴利之间的矛盾,即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又不失时机地蓄上水,保障灌溉和渔业用水。
2.1 越冬水位的确定
由于桃花汛急而猛,加之林区大量采伐,洪水过程极短。如劲松水库1979年4月9日,降雨24毫米,三小时洪峰到达库区,流量为2.2立方米/秒,洪水总量42万立方米,占全年来水量的9.5% 。过去为了安全,往往将水库放空或降至汛前水位,如遇秋冬干旱造成库干鱼死,次年灌溉无水。这样并没有缓解防洪与兴利的矛盾。经过实践,我们针对各水库的防洪能力,将越冬水位定在正常高水位或与汛前水位之间,即保证了灌溉与养鱼所需,又留有一定的防洪库容。3月开始,根据短期洪水预报,采用“小水量、长出流”的办法,将库水缓慢下泄,到四月桃花汛来临时,已将库容腾了出来。这种办法可进可退,稳操胜券,是一个成功措施。
2.2 春汛洪量预报
几年来,我们对春汛水库的运行发出了调度令。做法是:根据封冻后的降水量和气象站的天气预报以及相应的径流系数,求出径流深,再根据汇水面积求出春汛期的入库洪水总量,以此来进行各水库的调度。
如1978年的一号调令规定了各水库五月初的水位库容。是根据11月10日(封冻后)至2月17日的降水量和预报的降水量p=37.8毫米,由于前期雨量影响较大,径流系数采用α=0.58。用公式W=0.1αpA (A:流域面积)求出各水库的来水量。如加上现库容,得出各水库5月初的库容。要根据设计兴利库容进行校核,决定蓄泄水量,得出规定的库容。
今年各水库都达到或基本达到规定的兴利库容,保证了灌溉用水和渔业所需。通过上述实例说明,水库调度要有一个科学态度,不蛮干、不碰运气,要做到心中有数。
2.3 雨洪期水库调度
秋汛一般在7月中旬到8月中旬。这个时期的降雨量约占全年的42%~62%,但由于蒸发、植物载留、填洼、入渗等初损值很大,洪水过程线不是较缓慢的。不过对于降雨历时短、强度大的暴雨,其径流系数可达0.12~0.28 。如1979年8月15日降雨32.4毫米,8月18、19日又降雨90.2 毫米,两次降雨122.6毫米,其前期32天无雨,初损值应是很大。但由于降雨历时短、强度大,径流系数达0.14,径流总量达53.5万立方米;又如1981年8月2日降雨55毫米,其前期多雨,初损极小,因降雨历时短、强度大,径流系数达0.28,日洪量为47.5万m立方米。所以水库调度时不可忽视暴雨洪水对水库的影响。
近年,由于进行了科学调度,各水库均运行正常,在战胜旱涝灾害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如1981年大涝,劲松水库8月8、9、11、13、16日,五天降雨41.4毫米,历时17.5小时,前期雨量偏少,求得前期影响雨量为1.31,径流系数选用α=0.028代入公式W=0.1αpA= 0.1×0.028×41.4×31=3.59352万立方米。当时的库容为100万立方米,汇水后得库容103.6万立方米,水库安全。当年汛期,该水库将水位严格控制在108米以下。所以,当8月2日一次暴雨55毫米时,最大入库流量5.5 立方米/秒,日洪量为47.5万立方米,库水位猛涨50厘米,水库仍安然无恙,也不必突击泄洪。
今年气候异常,为防止“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我们根据水情雨情和当时各水库的水位情况,连续发出了两次调度令,以一次中阵雨为假设暴雨量计算出来水量,从而给各水库规定了7月前的限制水位和8月警报水位。即保证了水库安全又不至于无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