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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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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第1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

(一)只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能节约成本

税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家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机会成本支出。对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是不考虑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而是根据市场中整体的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区域进行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使得纳税人享受了经济上的减免,再加上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和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同时存在的,但这并不是说纳税人能够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能够得到实际的优惠,节约成本,再加上税务筹划的错误分析,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增加成本的一个大问题。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我们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的复杂,所以纳税人要想享受相应的减免,在申请收税优惠政策的时候,会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按照要求进行核算,然后呈送相关的资料,在想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没有这些步骤,即使是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件,也是没有资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如说一个民营企业要转让一个专利技术,如果所得金额没有超过五百万元部分企业是不用缴纳所得税,在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在转让专利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并且要经过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审批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鉴定以及没有审批等步骤是没有办法享受到优惠减免的。

(三)曲解税收优惠政策,错误的税务筹划方案

现在,仍然有很多的企业认为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办法来进行偷税漏税,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企业任务税务筹划是国家的一种征税方式,是税收管理部门的事情,将税收问题都集中到了会计和财务部门上,为企业积极的争取税收优惠待遇。筹划的重点应该是放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中。由于财务工作人员对于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依旧十分的薄弱,再加上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税务筹划的定义概念等,这也使得税务筹划的推广受到了阻碍。除此之外,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和税务部门缺乏一个良好的沟通,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办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有效的减少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而且税务筹划的认定标准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这也就造成了很多的不必要的资源的浪费。目前,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十分强的学科,需要掌握大量的会计、金融、法律等知识,使得企业也缺乏大量的专业的税务人员。

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的避免

(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和规范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定要进行合理的全方面的评估,经过全方位的科学的测算,国家的税收优惠支出金额和纳税人的受益情况,来判断出最为合理的税收??惠效果,在将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合理的调整,保证国家的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另外,要单独的设立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在一个统一的税法中,可以有效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且要对税企高度重视,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对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登记,保证每一项的优惠政策都能够有效的实施。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活动和落实,避免企业的曲解,确保某些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减免二蓄意的收税漏税等。

(二)税务筹划和税收政策相协调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成本的管理工作部门当中的,财务成本管理能够有效的实现企业的经济的最大化,并不是说税务负担的降低就能够使得企业实现目标,所以也就是说节税是没有办法实现真正的企业的利益的最大化而是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够实现。税务筹划应当准确把握好其意义,使得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和税务政策向一致,合法的税务筹划是首要的生存条件,同时也是衡量税务筹划能否成功的标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对税务政策进行及时的关注,保证税务政策的正确性,使得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的时候也能够顺应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三)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

第2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一、加强税收管理,控制税收风险

目前企业存在的最大的风险不是经营风险,而是税收风险。

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由以下三大环节产生:

1.经营者决策产生的税收风险。公司怎样发展?业务怎样做?都受老板决策的影响。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老板在决策时,很少考虑税收问题,导致了大量的税收风险。这样的事例很多。

2.业务部门做业务产生的税收风险。税收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产品的销售产生了增值税,为客户提供服务产生了营业税,没有这些经营行为哪来的税收?不同的应税行为产

了不同的税收。

3.财务核算与缴税产生的税收风险。控制税收风险,必须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税收管理就是要运用管理的手段,制定各种制度对公司的经营过程加以控制,达到规范纳税行为、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税收管理必须具备三个特点:(1)超前性;(2)合法性;(3)实用性。

企业应该清楚认识到,税收风险需要在企业的整个业务过程中规避。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纳税行为得以规范,真正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了解税收政策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要化解税收风险,唯一的途径是从源头入手,从业务的操作上解决问题。因此,我们要对业务过程进行管理,运用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其相对应的方式方法对经营过程进行控制、调整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加强业务过程税收管理,实际上,财务部门所做的一切工作,业务部门的业务过程是依据。税怎么交不能看账怎么做,而要看业务怎么做!税收是业务部门产生的,财务只是个核算和缴税的环节。如果业务部门不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做业务、签合同,等出现了问题或产生了税收结果之后,让财务来解决、来处理,无形中增加了税收风险。

二、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否则会相反。下面就以我的顾问户所运用的几种方式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计算公式筹划法。任何税种都有税额计算公式,从公式入手,寻找合理、合法的减少应纳税额的办法。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虽然计税依据、税率这两个因素在不同税种中内容不尽相同,但采取的筹划方法都从这两方面下功夫。如采用到本地税务机关开取“外出施工证明单”到对方的税务局开取建筑业发票,税率为3.33%。另外还有一部分合同积极利用技术转让,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可以免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且在所得税在500万元可以减免。

(二)组织形式筹划法。在某些情况下,对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无法进行筹划,必须通过另行设立企业的方式才能实现。我的这家顾问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股份公司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税负过重,并且软件企业“嵌入式软件”超税3%不能办理退税,公司以通过业务拆分的方式开展筹划,一分为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软件公司,软件公司将产成品卖给股份公司,进项增大,软件公司又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所得税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三)税收优惠筹划法。企业如果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就可以享受到节税的好处,因此,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或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放弃了应有的权益。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税法中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税收差距,这就为国内纳税者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常用的方法有:

1.技术引进筹划。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时,通过使本企业的进口符合特定名义的进口项目,享受国家对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不过,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最关键一点是使税务部门认可确信其在免税之列,并且要努力使企业的技术经济效益报告符合海关的可行性标准。

第3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4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显著变化。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空间

纳税筹划的空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进行操作和选择的空间。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广泛的筹划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所得税减免税方面的筹划空间

减免税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将介绍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于资金普遍紧张的企业来说,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和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其它项目收益率略高或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权益性投资或购买国债,以实现该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节税筹划。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及主要表现为: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以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基于税额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即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优惠的筹划空间

为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避免因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波动,新税法制定了对原来享受优惠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新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些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此外,新税法实施后,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基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对策略

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式多种多样,存在的空间也较多,因此,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其具体筹划工作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基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方法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则企业可以加强对可取得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比如企业有一笔闲置资金,若买三年期国债则年收益率为5.74%;若有一可投资项目的年收益率为7%,但其不为免税收入,则该项目实际年收益率为7%×(1-25%)=5.25%可见该企业应优先选择购买国债。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方法

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由此可见在不延误企业产品技术改造时机和具备自行研发能力的情况下,虽然实施自行研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无疑能够比外购技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甚至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

2 基于税额式减免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另外,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对基础设施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也非常必要。因此,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即企业可增加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的投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实行最优节税筹划。

(二)积极利用过渡性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给予了某些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老企业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及表现在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和定期优惠政策。一方面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利用过渡优惠期,借壳经营。对此可进行此种纳税筹划: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税率的企业,目前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则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从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针对以一些特定的地区制定了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在注册地选择上多花工夫,最大限度的实现节税。

第5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研究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优惠政策的规定或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纳税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和事先筹划,制定出完整、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旨在减轻企业整体税负率和实现财务效益最大化目的的一种行为。

税收筹划主要有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两种方式。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财务效益最大化的行为;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利用不同的核算方式或入账时间来减轻税负和实现财务效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纳税筹划的动因

(一)纳税筹划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必须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在社会资源有限、生产水平相对较稳定的条件下,营业收入增长、相关成本费用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而各种税金的支出,在企业的成本费用组成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对企业经营目标和会计收益的实现有重要影响,所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税收具有无偿性特征,这使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企业的既得经济利益,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相背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种背离会越来越明显。这就促使企业认真研究政府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针对自身的营业特点和业务模式,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找到企业能利用的节税空间,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及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使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一方面,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体现为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的节税方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细则与我国多变的经济结构、产品结构、业务模式不能完全匹配,税务机关在进行相关税收操作时必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种制度弹性的存在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纳税筹划方法中很多都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联。在会计核算中,同样的业务不但存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而且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不同的会计方法选择,会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使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巨大的差异,这也使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三、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其应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最大化原则。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因为过分强调税收成本降低,造成其他成本费用增加或收益减少,使企业的整体收益下降。

(二)合理合法性原则

要充分意识到,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合理节税和避税应建立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税收筹划人员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所在地区和行业的税收法律法规,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

(三)全局性原则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节税收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需要,纳税筹划政策的制定应从企业的社会公众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四)可操作性原则

部分节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使预期效果打折。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节税方法的可行性,保证纳税筹划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持续性原则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筹划不仅是一种短期获利方法,更是企业必须长期持之以恒的财务管理手段,企业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要不断总结纳税筹划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把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长期持续下去。

四、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

(一)把纳税筹划风险作为财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随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及其具有的强制性,决定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偷漏税款的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在制定财务风险防范措施时,务必要把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作为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正确理解、把握税法精神

企业应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重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目前我国税法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税务机关在执行相关的税务规定时,往往会针对不同的企业业务背景、业务发生方式等按照自己的理解灵活处理。这样一来,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互动和交流就成为了纳税筹划工作的重点之一。企业的办税人员应尽可能的多与主管税务人员沟通和交流,了解税务机关在处理一些偶发业务时的习惯做法,以制定相应的纳税筹划措施。

五、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产生。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特殊企业、新产品和特殊业务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找到符合企业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目前企业最重要的纳税筹划措施之一。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常用的方法有:

1、直接利用。国家会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身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流动筹划。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或将注册地址转移到税收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挂靠筹划。企业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可以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

(二)延缓纳税期限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通过延缓纳税期限的方法,可以达到推迟税款支出,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例如在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如果当年已完成企业预期的经营目标,就可以把年底可执行的合同推迟到第二年初再执行或年底执行的合同在第二年确认收入。这样一来,该合同对应的利润也就体现到了第二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就可以整整延后一年缴纳。

(三)利用税收临界点

由于税收临界点前后税率不一致,这就使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按照新个税规定,年终奖的计算中,一共有7个税率,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划定出了6个区间,正是由于这6个区间的临界点,才导致了年终奖“多发少得”的情况。企业在计算员工的年终奖时,可将位于临界点区间员工的年终奖降至临界点之下,这样,不但企业节省了工资总额和工资费用支出,员工也增加了税后收入,取得了一举两得的效果。

(四)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

利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实现节省税款支出或延缓税款支出的目标。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分为加速折旧法和年限平均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包含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进行折旧操作,以加快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速度,增加折旧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

(五)均匀分配税款支出,避免纳税额大起大落的情况

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条件下,均匀、持续的税款缴纳是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义务,同时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稽查的排除条件之一。尤其是作为流转税中最重要的增值税,税务部门要求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合理的税负率,如企业长期达不到要求,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目前,大部分企业不重视税款的均匀支出,有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因前期大量存货对应的进项税留抵使得累计销项税长期小于累计进项税。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企业经营方式改变,大量的存货被全部销售,这时由于没有新存货对应进项税的补充,如果相应的销项发票全部开具,企业将面临长期应交增值税短期内需全部缴纳的尴尬局面,对其生产经营以及资金流将带来严重的影响。

企业在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应通过计算企业毛利率得出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通过调整进项税票认证时间以及销项税票开具时间等手段保证企业每月的增值税缴纳金额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这样,既能避免税款缴纳金额大起大落给资金计划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减少了税务部门稽查的可能性。

六、结束语

正确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对于深入贯彻国家立法宗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认识到纳税筹划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纳税筹划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税款,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也存在筹划不当的风险。因此,企业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成功的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康娜.论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会计之友,2010;4

第6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7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 高校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 节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高校规模不断扩大,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呈现多元化态势,除了传统的财政拨款及学费收入,还有各种租金收入、服务性收入等,高校财务管理变得更为复杂,也给高校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相对于国外高校早已盛行的税收筹划,我国高校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成熟。如何完善高校税收筹划,实现高校税收筹划健康发展,无疑是高校财务管理中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1高校税收筹划的特征及意义

目前国内外对于税收筹划的界定不尽一致,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现行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管理活动中涉税事项的筹谋、策划,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允许的技术差异,达到减轻税负以实现财务目标。在一些文献中,人们也经常使用“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等近似概念。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法律意识的活动,因纳税筹划所获利益是合法的。二是事前筹划性。即税收筹划属于应税行为发生之前的策划与安排。三是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四是风险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也是一项复杂的决策过程,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

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一直对于税收筹划十分重视,而我国直至近年来才开始关注这一方面。在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高等教育事业的背景下,加强高校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现高校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高校的重要财务目标,通过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支出负担,增加学校收益。二是增强高校纳税意识。高校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高校相关人员学习税法的过程,税收筹划有助于推动高校纳税人研究税法,增强纳税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三是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是一门科学,不仅涉及税法及高校财务、会计制度,还涉及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及会计信息等,通过开展税收筹划,能极大地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四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法的完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对现行税收法规实施验证,发现、了解税法中不尽合理之处,推动我国税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2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税收筹划的举措

2.1重视税收筹划的应用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在尊重税法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谋求税负最小化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目前部分高校对税收筹划的意义认识不足,税收筹划意识淡薄,未重视税收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不仅影响了高校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也影响了高校财税管理水平和资金利用率的提高。为此,高校应在观念上从依法纳税上升为主动筹划,增强税收筹划意识,加强税收筹划研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通过系统科学的税收筹划,实现纳税最优化或税后收入最大化。

2.2认真研究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并用好用活

近年来,国家推行“科教兴国”战略,鼓励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在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的税收政策方面,先后出台了一些专门的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4]39号、财税[2006]3号、财税[2013]83号等文件,内含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促进了高等教育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也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高校应认真研究,根据自身实际,熟悉并灵活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筹划,达到积少成多的节税效果,减轻高校的税收负担。

2.3密切关注税法变化,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

从已出台的高校税收政策看,每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关,且国家皆以“通知”这种时效较强的形式,有些“通知”明确规定了时效,如财税[2013]83号文件,是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食堂税收政策的规定,该文件执行期限只有3年。因此,高校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有关文件废止情况,避免制定无法律时效的筹划措施,谨防税收筹划由合法变成违法。

2.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政策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高校自以为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结果并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因此,高校极有必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一方面可以及时获取最新税收政策信息,一方面可获得税务机关在税法执行方面的指导与帮助,有利于在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这样,高校税收筹划方案容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避免无效筹划,可有效降低节税风险。

2.5配备熟悉税法和税务管理人才,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高校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会计,通晓税法、税务知识,还要熟悉投资、金融等方面知识,对财务管理人员能力要求很高。目前高校不少财务人员很难胜任税收筹划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此,高校可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开展税收筹划。为解决人才缺乏问题,高校要重视人才引进,充实高校税务管理队伍,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必要时,还可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帮助,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洪晶,田娣.高校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分析研究[J].群文天地,2012(8).

第8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把全国的子公司都改变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团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分公司间的利润和亏损就可以相互弥补?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非常关注新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订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有的内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业已经根据新法的规定,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税收筹划利益,除了继续利用保留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外,将更多地在企业机构设置、关联企业交易、费用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上多做文章,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所得税筹划“三板斧”失灵

有关人士透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抢注企业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一个投资者就注册了6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人问这位投资者为什么要抢注这么多企业?他说:以后靠卖这些企业名称就能大赚一笔。

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法颁布前已经成立的,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一些投资者赶在新法颁布前抢注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过渡期优惠政策。

这个现象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础。

据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传统的筹划方法中,企业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

第二,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没有政策依据。

第三,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口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目前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想方设法获得税收优惠。“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两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变化使大量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失去了基础,税收筹划将因此改变格局,企业和筹划专家不得不拓宽筹划视野,寻找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种兵器”。

二、业界看好成本费用筹划

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限制、广告费扣除限制等,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成本费用将成为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将是税收筹划的一大变化。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已经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同样的道理,现在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也需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率的提高和许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则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不是指车间或办事处,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按照上述标准,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进行一些筹划。比如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些外国人做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等等。这些筹划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比目前实际执行的10%税率提高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国与国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筹划。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近些年来中国投资者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形成了良好的开端。随着这种投资的增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现实需求。这同样要求企业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的税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减轻国际投资税负,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税负。

国际税务筹划不仅仅考虑跨国企业集团设在某个国家企业的税负,还要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目的是谋求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优化。因此,国际税务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需要从全球着眼进行。比如,对要判定中国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还要看投资来源国是否承认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豁免。如果在中国免税,回国后要补税,对税负就没有实际影响。

四、“双刃剑”:转让定价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而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但现实中,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以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今后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的也会越来越多。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虽然此条规定的含义和具体范围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但原则上讲,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将来很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第9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