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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要件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同时,由于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以及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建筑工程分包成了业内必不可少的工序和事项。而在分包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正确操作,合法分包呢?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从理论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细分为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2、责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3、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
4、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二)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等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必须指出,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这里按照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一)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 2、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3、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 4、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确定1、2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它们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3、4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
(二)责任要件缺陷
1、转包。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
2、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质量条例》第25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此外,一般认为,分发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如果分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认定为转包。(三)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
3、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
4、挂靠。 对于第1种情况,《建筑法》第29条规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于2、3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5、有欺诈和胁迫情形。尽管挂靠并不必然地发生在分包活动中,但是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了非关键性工程的分包。
(五)形式要件缺陷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是指:有些施工企业或个人(也称挂靠人)由于自身企业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直接参与某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便私下与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达成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报价并承接工程,然后向其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的现象.而实际上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我国招投标法明文禁止工程转包,挂靠虽不等同于转包,但是与转有相似之处.
1.1建筑工程挂靠的现象
目前建筑工程挂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挂靠人就某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承包条件并达成协议,然后由挂靠人携带被挂靠企业的有关资料(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去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标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是挂靠人携带一定管理人员、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企业,并支付较高管理费用后以被挂靠企业承接工程.
挂靠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可能是长期挂靠一定企业,也可由同一个挂靠人把不同工程同时挂在几家企业.多数是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也有少量高资质企业挂靠低资质企业的;大项目挂靠大单位,小项目挂靠小企业,对于有地方保护政策的地区挂靠各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财务制度严格的既挂靠大企业又挂靠小企业.因此,同一个承包商很有可能同时就几个工程挂靠在几家挂靠企业中,以上各种形形式式的挂靠方式,其目的总是为便于承接工程或者为降低管理费.
1.2建筑工程挂靠的特点
工程挂靠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的主管有较好的关系或某种默契,但碍于该工程对施工企业有一定的资质要求,而其本身又不具备投标资格,必须通过移花接木才能参加招投标;(2)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也没有将其较雄厚的技术力量投入到该工程项目中;(3)挂靠能使多方利益得到满足,而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挂靠往往能同时满足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建筑中介组织和挂靠人自己等多方的利益,因此,为各方所接受而彼此心照不宣;(4)挂靠现象越演越烈.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是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多,新兴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商越来越多,但苦于资质低,只能通过这一途径,另一方面许多建筑企业为利益所驱使而成为被挂靠企业,所以目前没有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已经为数不多.
2建筑工程挂靠的危害性
工程挂靠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期的一种特有现象,对我国建筑市场有较大的危害性:(1)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项目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标过程,择优选择了自己认为满意的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但实际负责施工的企业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素质差,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2)标定的工程价款与实施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已被打了很大的折扣,挂靠人为挽回向被挂靠人所缴纳管理费而造成的损失,势必弄虚作假,或高估冒算,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他们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能会使用行贿等手段,与个别工程管理人员内外勾结,置国家集体利益不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利和腐败.(3)挂靠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混乱.(4)挂靠工程的利润大量地向挂靠人(许多是私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5)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6)挂靠的形式类似于转卖合同和转包.
3整治建筑工程挂靠的几点对策
工程挂靠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不良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其结果总是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以重视,加强管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建筑工程承包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供参考.
(1)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项整治建筑工程挂靠现象.
(2)严格管理制度,严格招投标资格审查,强化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中标企业对工程管理和技术力量投入方面的审查.挂靠情况一经查实,应取消或重罚挂靠人的承包资格,同时也应对被挂靠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如降低企业资质或罚款等.
(3)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经理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
(4)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建筑专业队伍的发展,引导挂靠队伍逐步向专业公司转化.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一、建筑装饰工程的问题
(一)建筑装饰工程的现状
建筑行业装饰工程产品种类繁多,从产地来说就有当地生产的产品、国外进口装饰产品、国产建筑工程直购,同时建筑装饰工程产品从材料质量角度又可以分为纯天然建筑产品、人工合造性产品。由于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不统一,市场流通价格比较混乱,装饰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导致建筑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二)具体问题
1、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
目前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包主要以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建筑工程施工一体化的模式,除特别大中型工程承包模式为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分离。目装饰工程设计业务对设计资质的要求较低,建筑装饰工程几乎都进行着工程设计业务。建筑工程装饰企业自己进行工程设计、进行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以及施工工艺技术上大多考虑自身利益,工程承包模式以及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影响到建筑工程的造价费用问题。同时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和实际技术对工程设计也构成一定的影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追求艺术审美感,要求工程设计人员由丰富的设计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创造出好的作品。当前建筑工程设计人员素质不一,正规建筑设计单位不多,设计方案不完善就施工的现象较多,破坏建筑装饰工程整体艺术性,影响到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同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图纸不详细,工程设计的深度达不到建筑工程的深度要求。工程设计缺乏详细的施工图纸方案,影响到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的预算。经济发展快速,装饰工程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建筑材料、新的建筑施工工艺、以及建筑工程技术。而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对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施工技术的掌控不深,一味追求高利润、忽视建筑工程实际造价费用,因此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合理。
2、建筑工程的材料采购
装饰材料是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影响因素,其比重可达80%左右。目前建筑工程市场装饰材料的品类繁多、规格不一,上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没有完善的保证,产品价格差别较大,影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此外市场上产品的厂家不同也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问题的因素之一。由于厂不同,即使是规格、型号、质量相同的装饰产品也会影响市场价格。质量层次不齐的产品参杂在一起影响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造成建筑装饰工程难管理的现象。建筑装饰工程的采购方式同样影响建筑装饰工程的造价管理。采购建筑装饰工程材料一般由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样品的选定,将样品材料样交由业主进行审核,建筑施工队伍再采购装饰产品材料,建筑施工单位与业主共同采购装饰材料的情况下,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信息也要业主同意。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从市场因素以及采购方式上影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3、建筑工程的招标影响
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建筑工程的造价费用从合同项目条款、建筑工程的价格计算、以及产品材料选择几方面进行计算。目前施工图纸不详,建筑工程量不确定,造价计算采用合同总价计算的模式不符合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影响到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招标中产品材料价格的预算与市场价格脱节现象普遍。目前工程招标投标行规对建筑装饰工程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完善,如工程招标单位在建筑装饰过程中不能指定产品材料生产厂家,只能对装饰产品的使用材料和施工技术规格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行业规定影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同时工程招标中施工队伍的价投标一般根据单价以及管理费的综合、税金报价方式的结合,很少次啊用根据建筑工程的工作量大小进行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完善,对建筑施工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设想不充分,造成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问题。招标文件内容不完善,对装饰工程企业的资质要求不够明确,导致许多资质不足的企业进行工程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影响到建筑工程整体工作效益。
4、工程的施工阶段
建筑装饰工程强调视觉的审美,强调工程实际效果,因此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情况比较频繁,然而工程变更的程序不规范、签证办理较慢。实际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工序变更引起的赔偿问题在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中影响严重。工程施工阶段中有些装饰企业使用产品材料品牌规格相同但实际产品质量差异较大的材料进行工程施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够应及时提出索赔,而实际施工中工程变更的索赔提出的时间滞后情况严重看,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上带来一定的困扰。同时建筑装饰工程资料的管理与建筑工程的施工不同步,工程资料的混乱对建筑施工工程的整体造价管理形成一定的影响。
5、建筑装饰工程的结算阶段
由于业主资金短缺以及施工过程中相关证件的办理缓慢或者是建筑工程资料证件欠缺等现象引起建筑费用的结算纠纷,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相关措施
(一)完善制度和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工程行业要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装饰市场的管理。提高对装饰工程企业的资质要求,杜绝没有资质或者是资质不合格的装饰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承接,严格依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施工资质进行管理。了解最新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发展和行业发展状况,对新建筑装饰材料以及工艺技术形成一定的行业质量指标,结合最新质量指标完善工程价格计算,促进建筑装饰工程企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设计人员上要加强对其设计证的检查,保证其建筑设计合格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二)针对设计阶段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对设计深度的监管,工程设计阶段对建筑装饰企业的造价影响高达75%,建筑装饰工程要合理控制建筑装饰企业的工程造价,设计深度符合建筑施工要求,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料详细。合理选择建筑施工的装饰性材料,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建筑装饰材料的选择,统一管理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合理设计,弱化建筑施工中造价管理上的问题。
(三)从工程招标上应对工程造价管理问题
工程招标是建筑装饰企业施工的起步阶段,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整体影响较大,此对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完善,规划好建筑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解决建筑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装饰工程艺术性出发,比较工程施工结构吗,合理选择工程的承包方式以及工程价格的计算方式,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制订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格,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预算阶段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建筑施工过程中要请相关监理部门对建筑业装饰工程进行质量监理,同时编制完善的工程变更和签证资料,确保资料与建筑施工同步发展,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解决建筑工程中造价管理方面的问题。工程完工后,要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收集相关建筑工程资料、编制工程结算报表,完善建筑装饰工程结算手续,解决建筑装饰工程造价问题,有效管理建筑装饰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旭伟,徐菊芳.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探讨[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7,16(1):7-8.
[2]刘飞雪.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5).
[3]王玲玲.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的困局与对策[J].建筑,2011,(23):41-42.
一、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揽资格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业务近些年自其他国家泊来,在世界很多地区已经成为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但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业务领域,立法尚不健全。
1992年,建设部曾以建施字第189号文《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还设定了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并按资质条件分为三级。但是,200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该规定中的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这使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再一次面临了缺少准确法律依据的局面。
目前,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建设部于2003年间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以下简称《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这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07年,建设部又以第160号令颁布了一则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其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与2003年那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呼应的规定,即: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二)《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规定的效力
1、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性质和依据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筑工程资质应当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同时,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筑工程资质作为行政许可,在不同情形下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建筑工程资质。
2、《指导意见》虽然效力级别较低,但仍应遵守
目前作为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主要法律渊源的《指导意见》、《函》及《复函》,性质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相对较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但是,纵览我国各类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渊源及实践状况,这并不意味着工程企业可以忽视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并未直接规定任何资质等级的划分、何种业务需要何种资质及其他关于资质的具体要求,仅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原则――具备相当资质方能承揽业务、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将受处罚。建筑活动对具体资质的种类、等级要求均散见于其他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不满足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将违反《建筑法》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当资质”的规定,进而引起《建筑法》规定的后果。
以工程设计业务为例,《建筑法》未规定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划分及具体要求,关于工程设计资质的具体要求均由《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述两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别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违反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不具备设计资质、超越设计资质承揽工程,将产生违反《建筑法》的后果。因工程设计业务涉及范围广、产生时间久,有大量案例印证上述观点,这一观点在工程设计领域也基本得到工程行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认同。
目前《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所需资质的措辞较模糊,原文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建设部后又两次发函回答相关疑问,形成了《函》和《复函》,对此更加明确的表述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外,现在普遍以《指导意见》作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标准,所以在不具备《指导意见》中指明的资质时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较难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指导意见》作为现在仅有的关于工程总承包较具针对性的规定,无论效力级别高低,都建议遵守。而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乃至改善,尚须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招标公司能否成为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揽主体的探讨
1、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开展建筑活动的,我国在其资质方面做较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的严格一方面体现在处罚较重,另一方面体现在建筑工程资质分类、分级规定较明确。但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承包方式,立法尚不健全,自2002年取消工程总承包资质核准后,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指导意见》、《函》及《复函》,因此普遍借《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来判断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内容及所需资质。
依《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由此可知,依据现有规定,虽然采购工作是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主管政府部门并未认可仅具备采购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揽总承包业务。
建筑工程中大量的服务、货物采购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开展,因此招标资质可以视为开展采购工作的重要资质。但是在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人对各类服务、货物进行采购时,其身份相当于该次采购的招标人;依据相关法规,招标人在完成一定备案手续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必须具备招标资质;此外,招标人也可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据此判断,招标是工程总承包人完成采购任务的重要方式,但招标资质对总承包人而言,并不是必需的。
2、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招标相关法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依据现有规定,具备设计、施工、勘察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前文已述),因此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二、 工程总承包业务项下的发包
工程总承包意味着一揽子的承揽工程任务,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将难以回避的面对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这也为工程总承包人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提供了法律渊源。
但是,《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均有一类相似的规定,即: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指导意见》也并未悖离《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而是仅仅明确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出去。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向下发包一些工作,但是必须为自己保留一份任务;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一家工程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时,有权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无权将全部工作都发包出去。由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当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普遍作法是,凭借勘察、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一类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自行开展与该资质相对应的那部分工作,再将其他工作发包给具备其他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综上所述,在我国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应当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后,总承包人还应有选择、有保留的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建筑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关键字: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区别
中图分类号:K928.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的园林工程市场竞争激烈,这不仅扰乱了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而且还导致园林工程的质量急剧下降,这就导致了大多数园林施工企业面临倒闭的威胁,尤其是一些国有园林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园林工程市场发展到目前的状况有多种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主观原因是园林施工企业自身发展的不全面,其客观原因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不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多数人还弄不清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的区别,而且经常把二者之间的概念混淆,这就导致园林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和技术工种发生混淆,使得只有具有绿化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园林施工,这就加剧了园林工程市场的混乱。由此看来,将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进行有效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园林行业的一些专有名词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这就致使很多人将两者概念都混淆在一起。比如说,园林绿化工程既包括了纯粹的绿化工程,又涵盖了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园林理水、园林筑山等项目,差不多涵盖了所有的园林工程。现在园林行业比较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对这些名词进行严格的界定,使得政府政策的适用范围有所偏差。据此,本文针对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存在的区别进行了深刻探讨。
一、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概念上的区别
在学科上园林建筑属于建筑学的范畴,它是与文化与艺术相互交叉的一个学科,在学科上它与古建筑是相互并列的关系。在园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文化艺术体现上,园林建筑工程与古建维修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对象包括园林中的各种植物、花卉、树木、草皮,都是有生命的活体。园林施工员通过将这些景观要素进行搭配营造出良好的休息、文化娱乐、亲近大自然、满足人们回归自然愿望的环境氛围,并且能美化环境。现代的园林绿化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古典园林,二是源于林业和其他种植业。园林绿化在学科上属于林学的范畴,它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化城市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园林绿化与其他绿化的基本材料都是一样的,都是一些有生命的植物,如花草树木等,但园林绿化较其它绿化而言更注重环境搭配的艺术性和与其他景观要素的搭配。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虽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正是这些区别构成了园林工程的与众不同。
二、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
建筑的精神美很难通过设计图纸体现出来,这就需要园林施工人员发挥其创造性,从而达到园林设计的最高境界,所以这就要求园林施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园林建筑与一般的工民建筑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为了保证园林建筑的施工质量,园林建筑不能完全套用工民建筑的各项管理方法和技术标准。其他绿化工程一般不是特别注重各种植物的形状、色彩和季节变化及植物配置和与其他景观要素的搭配,而园林绿化工程较注重这些方面。相比较而言,园林绿化对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对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也不是特别高,它只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具有植物学基础和艺术美感。园林建筑工程在材料使用上与园林绿化工程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就导致它们在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我国的园林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都亟需完善,其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工民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由于园林建筑与工民建筑存在较大的区别,所以园林建筑工程不能完全按工民建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园林建筑工程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为确保园林工程的质量应正确掌握质量标准,根据质量管理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及生产管理。园林施工人员在达到基本的质量规范要求的同时,更要注重园林工程的艺术和美学。园林绿化工程与一般的绿化种植工程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基本上是参照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文件。园林绿化工程较其它绿化工程而言更注重植物的布局、配置、内涵及与其他要素的相互融合。因此,施工人员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时应考虑更多的艺术和美学要素。
三、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对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的要求
目前,我国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是资质审查或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筑单位只有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顺利的开展施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建筑单位只有经过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而才能进行正常的施工工作。园林工程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它属于建筑业的一部分,只有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园林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才能有效保证园林施工的安全,从而有效提高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这才能为园林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有效保障。目前,由于园林工程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园林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在其定义与范围上还混淆不清,这就使得园林工程对施工单位技术资质要求也模糊不清。应根据园林工程的项目和专业工种的不同对施工单位技术资质提出不同的要求,如果园林工程中要求有绿化工程、园建工程以及水电工程,那么就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既要具有绿化资质又要具有园林建筑资质和水电资质。不能忽视了园林工程的综合性而简单地将园林工程归入园林绿化工程的范畴。
四、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方向
园林建筑源于建筑,园林建筑是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园林建筑所借鉴的对象既包括东方古建筑还包括西方建筑,建筑行业的发展能为园林建筑工程的实施提供一定的依据。同时,随着我国的文学、艺术、美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它建筑行业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园林绿化施工的对象是植物,所以园林工程的发展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植物资源转化为园林植物的转化率,二是艺术和文化的注入。此外,园林工程大多为配套工程,大多数是对着建筑工程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它不能优先于其他工程发展,只能随着园林工程中其他景观要素的发展而发展,所以其发展较为缓慢。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都属于园林工程的范畴,为了满足园林工程的总体要求,应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与园林建筑的施工水平,在今后的园林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园林工程基础理论的研究还要加强新理念新课题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未来园林发展的需要。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园林工程市场发展较为混乱,其主要一部分原因是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和施工企业的良莠不齐,这不仅造成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而且还导致了园林工程作品质量的急剧下降。这使得大量园林施工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其中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而需要政府、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为园林工程良好发展提供有效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郑巍.浅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5).
[2]杨绍辉.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措施[J].科技致富导向,2010(5).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景观与环境建设的调控与引导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上水平,建筑设计出精品,提升城乡文化品位,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关键词 建筑施工 管理职责分配
众多国内外学者都研究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原因,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管理系统方面,主要有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的有效性、管理的程序以及员工训练等,造成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都是管理失效的原因。因此,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有效地防止与控制,其关键在于加强管理。而在建筑施工中往往存在着多个责任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等。目前很多人认为安全质量事故大多是由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有很多责任主体,因此,明确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1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设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建筑设计包括了一个建筑物或建筑群从立项到竣工所有进行的设计工作,这个过程需要所有设计人员的合作。而建筑设计从狭义上来说,指的是合理安排建筑物内部各种使用空间以及使用功能,建筑物与各种外部条件以及周围环境的协调配合,设计好各个细部的构造方式,如何得到艺术的内部和外表的效果,以及综合协调好建筑与各种设备以及建筑与结构等等相关技术,以及在实现上述各种要求的前提上,如何保证使用的材料、劳动力、投资以及时间是最少的,并最终建设成适用、经济、坚固、美观的建筑物。
建筑设计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因此建筑设计也存在着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安全方面,如何同时实现结构设计、防火、抗震以及加固等功能。设计与各个技术工种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多矛盾,进而也会存在着很多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是建筑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2施工安全与质量方面
政府及社会各界自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越来越重视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建筑施工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还让民众对中国建筑失去一定的信心。然而,在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方面,各责任单位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一些建设单位不遵守建筑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是不按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来承接业务,使得建筑市场混入了很多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还有的施工项目对应招投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投标,使得建筑市场一派混乱,并且出现了恶性竞争,甚至还有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了收取管理费,允许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其名下,以他的名义承揽工程,但事实上这些施工单位没有技术和资质,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无实、虚有其表的伪施工企业。这些管理问题都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1.3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决定性要素,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的安全使用功能和工程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也直接影响投资建材者的经济回报。因此选择并合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目前,材料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即钢材、水泥和机械设备。(1)钢材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 一方面是钢材本身材质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把质量检验关。(2)水泥是混凝土和砂浆的胶凝材料, 但目前使用的水泥质量较差, 主要表现在安定性不良、强度不符合规定以及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问题。(3)机械设备包括设计设施、施工机具、检测设备等, 这些设备是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施。这些设施的完善可有效降低劳动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和检修设备,定期校核计量用具、机械设备故障, 也很可能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管理职责的分配现状
2.1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仅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对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必须要实施。首先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选择的进行建筑施工的承包商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再次,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质量,建设单位还要积极地提供保障措施,对勘察、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要求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2.2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项目的直接实施单位就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地进行建筑施工,对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时刻做好。施工单位首先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好是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来保证现场安全。项目经理要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还要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高度的安全质量意识。
2.3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也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监督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首先要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责,尤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巡视,若能发现建筑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是及时上报给建设单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施工单位坚决不执行整改,监理单位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强令要求施工单位消除隐患。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探;质量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P5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岩土工程勘探属于基础性的工作,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要以其为依据,并且,岩土工程勘探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建设的合理投资、安全、质量和工期等。通常情况下,在工程建设中进行岩土工程勘探主要是为了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并将岩土工程参数和地质勘探结果提供给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同时,提供的参数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一般可以把岩土工程勘探划分为原状取样、现场钻探、室内试验以及现场测试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不容忽视,只有做好了勘探工作才能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
1 岩土工程勘探的主要特征
1.1 基础性特征
工程建设的第一步就是岩土工程勘探,是确保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因此,勘探岩土工程所得到的直接结果是否可靠合理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1.2 复杂性特征
由于地质条件特别复杂而使得岩土工程勘探过程非常的复杂。通常不同地区的地质状况具有较大的差别,即使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地段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岩土性状。因此,在开展岩土工程勘探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施工厂区的地质特征、建筑物的结构、季节特征、环境工程以及人类行为的影响等因素,所以工程勘探者需要实地调查施工现场的地质特征,根据勘探结果为建筑设计和地基处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还要考察各种区域性因素对施工现场拟建建筑物的影响。
1.3 隐蔽性特征
岩土工程勘探主要是利用勘探手段和数值分析技术来分析施工现场的地质特征和岩土性状,以及这些特征可能对拟建建筑物产生的影响。通常岩土工程勘探主要包括野外的地质测试和钻探以及室内的分析和试验,难以及时发现勘探质量的优劣,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后果常常是全局性和致命性的。
总之,由于岩土工程勘探对于工程建设非常重要,并且岩土工程勘探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果都将会非常严重。
2 岩土工程勘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2.1 勘探资质要求较低,市场管理不严谨
我国建筑部门将岩土工程的勘探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但是建筑市场上对工程勘探的资质要求比较低,政府部门对勘探资质的监管也不够严谨,使得我国的工程勘探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具有一支庞大的工程勘探队伍,但是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勘探质量普遍很低,具体表现在:(1)勘探单位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勘探技术水平较低、软硬件设施较差、资质高的单位也忽视设施建设等;(2)资质较低的单位只有一两个职员,没有办公场所,只是单纯的承包或者挂靠,甚至是层层承包,直接降低了勘探工作的质量水平。
2.2 工程建设单位的操作行为不规范
在建筑市场上,工程建设单位属于主要的管理部门,而建设单位的管理状况和操作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乎工程勘探工作的质量水平。目前,我国很多建设单位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市场规范,肆意缩短勘探工期和资金投入,严重影响着勘探工作的质量。建设单位一旦出现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就很可能会降低岩土工程勘探的质量水平。
2.3 岩土工程勘探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忽视岩土工程勘探,而只重视工程设计的思想,使得工作人员不重视岩土勘探工作,尽管现有法规中列明了岩土勘探对建筑设计的重要性,但是我国仍然对岩土勘探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通常只是走个形式,还有一些建筑企业认为勘探工作只是一些取样、打孔以及画图等程序性工作,缩短工期有助于降低投资费用,所以会尽量减少岩土工程的勘探时间。但是这种想法不仅降低了勘探工作的质量水平,尽管表面降低了勘探费用、缩短了工期,但是增大了基础建设部分的投资风险,如果出现问题就会损害投资方的利益。
2.4 岩土工程勘探技术单一,方法落后
我国的岩土工程勘探技术和国外技术水平相比还具有很大的差距。在进行岩土工程勘探的时候,勘探单位通常使用常规的钻探取样手段,结合动力触探和静力触探方法,而室内试验主要使用常规的试验方法,使得我国的岩土勘探技术和国外的先进技术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此外,我国在建筑施工中进行岩土勘探的技术手段相对比较单一,难以扩充和发展我国的技术水平,和国外的不同勘探方法相比,可以发现,我国单一的勘探技术在现今已经无法满足岩土勘探的多样化要求。
3岩土工程勘探质量的主要建议和策略
3.1明确勘察目标以及可靠依据
在进行岩土质量勘察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勘测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具有指导性文件,保证勘测工作的顺利执行。另外,相关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和市场监督力度,不断健全勘测工程监管体系;加大对合同和纲要的审查管理,避免盲目勘探的现象发生。同时及时根据资料数据以及勘探质量分析勘探工作量,并做好勘探报告。对于施工建议、基础选型以及场地稳定性要进行重点评估。勘探报告要进行深入分析,不能只注重表面描述,从而从根本上促进勘探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勘探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勘探方案,如厚度大、埋藏浅、地质好的地区要适当的减少勘探孔深度,并适当放宽勘探距离。若地址条件较差,则应加密勘探距离,并相应加大勘探孔深度。在实际勘探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并进行数据存档,为以后数据分析提供可靠的资料。
3.2提升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
相关企业要定期的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再教育或培训,并逐渐形成一种培训机制,使操作人员能够熟悉勘探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同时进行技术更新,使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勘探现场的需求,并不断进行创新。
3.3加大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要及时对勘探技术人员以及勘探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钻探与测试、实验设备以及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对于不达标的单位,要降低勘探资质等级并限期进行整改,严禁技术不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上岗操作。
3.4控制勘探过程
地质钻探是目前国际上岩土工程勘探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在实际勘探前要对岩土进行取样测试,并根据不同的地层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钻孔控制和设计方案,在保证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提升其经济效益。另外,控制勘探质量还可以保证勘探数据的真实、可靠,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勘探质量。
4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工程施工中进行岩土工程勘探存在多个方面的质量问题,但是岩土工程勘探直接影响着工程设计的质量水平,因此,在岩土工程勘探过程中要重视勘探的每一环节,并将勘探结构及时进行资料整理以及存档,以便进行下一步的数据分析。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是保证勘探质量,确保勘探工程顺利执行的基础。在城市民用建筑中,工程质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日常正常生活,甚至还会对居民造成一定的安全伤害,因此在工程建设前期,相关单位必须重视岩土的勘探工作,并借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勘探工程的可靠性、准确性。同时加强市场管理以及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从而确保勘探工作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 张小军. 浅谈如何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 [J]. 价值工程, 2011, 30(6): 137-137.
关键词:常州;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Abstract:Embodying the city’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reflecting the urban view features concretely, historical buildings are precious resources that cannot regenerate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With 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s an example,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from facets of historical building concepts, protection doctrines,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etc..
Key words: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中图分类号:TU0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5-68(5)
常州市是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座传统的工业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较突出。为了保护常州名城风貌,规范对历史建筑的管理、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政府于2008年公布了《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和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并由常州市规划局组织东南大学和常州规划设计院共同承担《常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及保护策略研究》。该研究重点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修缮程序、修缮技术导则、常州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图则、保护利用策略等方面进行探索 ,现将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和思考提出,以期大家共同探讨。
1历史建筑的概念
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词在使用,根据语境或者阐述目标的不同,被赋予“古建筑”“文物建筑”甚至“近现代建筑”①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历史建筑似乎等同于建筑遗产,脱离语境或者说历史延续性的使用“历史建筑”这一词语,往往会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因而有必要对历史建筑的起源进行一些梳理。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历史建筑的概念形成是伴随着人们对遗产对象的认识而不断扩展。
1.1历史建筑概念的界定
按照时间、建筑与城市遗产的代表性、保护的参与性与目标而言,历史建筑的界定与保护伴随着下述观念的变化而获得界定:
1.1.1历史建筑在时间层面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的概念反映了遗产观念在时间层面上的拓展,从历史性的建筑的到历史的建筑,二十世纪早期的欧洲,400年以上的建筑方可称之为遗产,但按国际当下通行建筑遗产的判定规律,50年被作为一个量化的界限,在unesco亚太区遗产保护奖项的评定标准中,50年以上的就可称之为历史建筑。而杭州市更规定“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1.1.2历史建筑在保护对象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也意味着对遗产的保护对象从选择神圣的、具有政治意味的考虑扩展到地方性建筑,民居、工业建筑和城市肌理的保护,保护管理的监管部门中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也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以英国为例,英国在欧洲有着最为严谨的遗产名录登录体制,其负责遗产保护的主要中央部门为文化、媒体与体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而相关具体事宜则由英格兰历史建筑和纪念物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 简称为English Heritage)负责。但在近年来,出于对历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及需要选择登录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遗产,至1997年有约31%的地方政府有地方名录,至2007年则约有50%,制定和保护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遗产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社区及遗产保护部门的共识。地方名录目前尚没有国家统一的参考性登录标准,主要是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保护的工作人员根据地方实际并参考English Heritage制定的法定名录登录标准进行选评登录并向社会公开,有的则被纳入到由地方政府建立维护的历史环境记录(Historic Environment Records)系统中。同时,与国家法定登录遗产项目不同的是,地方名录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来进行保护,而是通过规划系统实施保护,通过地方规划部门制定地方规划政策,以常规的规划控制程序实施对这类遗产的保护。
1.1.3历史建筑在保护深度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的界定也表明在遗产的保护深度上从单纯的建筑实体的保护到面向城市和人居环境的整体保护,从单纯以博物馆为目的的保存过去时光的努力,扩展为保存城市与过去的联系,适应城市的规划发展,调适变化的力量。“保护是作为历史产物和未来改造者对当代的一种理解。”
2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
基于上述的观念界定,目前历史建筑保护应区别于传统意义上文物建筑的保护,必须保留适当的灵活性。文物建筑的保护是文物本体有价值信息的最大限度保存,而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强调在保护前提下持续利用以及对城市历史风貌延续的功用,也就是历史建筑宜采取的方式是保存外貌,改造内部。
历史建筑的保护离不开合理的利用模式,尤其是位处城市中心区的适当提高公共性的转变不可避免。由于大量的历史建筑位于老城区当中,伴随城市的持续发展,城市的原有功能形态也在不断的转变,城市中心区逐步由传统城市的居住功能向商业、金融业、服务业转变,因而在尽可能在延续历史建筑历史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其公共性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3历史建筑的分类、修缮模式及修缮程序
由于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较广,因此其保护方式及修缮难度加大,急需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对其进行分类保护,并明确其修缮方法及修缮程序。
3.1国内城市的历史建筑分类情况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将历史建筑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并在保护利用的要求上进行差别化得管理。上海则根据重要程度将优秀历史建筑分为三级,并在进行荷载复核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级别较低的建筑修缮时的荷载复核适当降低标准。分级的作用是为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适当的灵活性,在对价值较高和历史意义重要的建筑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而对于一般性的历史建筑,使其在保护操作的流程相对简化,对外观和内部结构、平面形式的保护改造存在更多的自主性。
3.2常州历史建筑的分类及修缮模式
根据常州实际情况,将建筑物类历史建筑保护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以及完好程度,评估分为三个类别,借鉴了非文物建筑的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加权量化的方式确定等级(表1)。
结构体系、装饰装修上进行工程手段强度的区分。对应的修缮工程分为保养维护、修复改善、整治改造三类(表2)。
3.3常州历史建筑的修缮程序
在程序上,主要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常州地区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实施的具体的操作流程规范及要求。具体通过明确在设计、报批、施工、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要求,同时建议设计资质要求为满足民用建筑修缮设计资质要求,其中除工业遗产外,尚需相关文物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单位需满足民用建筑施工资质要求,其中除工业遗产外,尚需相关文物施工乙级资质;加固类工程需要特种专业工程施工资质。并且根据前述价值分类和功能类型对历史建筑保护程序中涉及的测绘、检测鉴定、图纸要求和专家指导提供建议。
4常州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通过多学科的参与,针对常州地区特点,汇集梳理国内相关规范,制定具体的保护修缮要求,作为管理的参考和设计、施工的依据。包括:
4.1历史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的保护修缮要求
包括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区的要求,街巷、河道及附属构筑物保护,园林景观及古树名木保护,传统庭院的主要形式及保护,增设照明、广告设施的要求和构筑物保护的环境要素要求。
4.2房屋屋面、墙体、楼地面、地基基础的修缮要求
包含常州地区屋面、墙体、楼地面的通常做法和对应的保护修缮程序及技术要求。
4.3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要求
包括常州历史建筑的通常结构类型,木结构、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具体检测、保护设计和修缮标准。
4.4装饰装修的修缮要求
根据装饰装修材料的不同和传统工艺,针对典型的病害情况提出通常的修缮措施与方法。
4.5功能设施改造要求
针对历史建筑周边道路、地面铺装、管线敷设提出规划和改造原则,针对居住类型的历史建筑提出功能设施改造要求,针对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出历史建筑中的注意事项,鼓励新能源及新材料的运用。
4.6抗震 、消防改造要求
建议历史建筑进行抗震、消防改造,建议使用针对历史建筑特殊的抗震和消防手段。
4.7常州传统民居建筑特征图则
为了避免设计、施工中由于缺乏对常州地区的了解,导致在修缮过程中的建设性破坏,根据常州地区传统民居建筑的风貌和工艺特征,从平面组织,结构体系,造型与立面,屋面、墙垣、楼地面,装饰装修等五方面总结整理为常州地区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图则,作为对历史建筑使用和日常维护建立相关的知识体系。
5历史建筑的保护策略
5.1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历史建筑的利用从本质上包含保存的意义,因此,谈及历史建筑的利用离不开保护,保护是利用的前提。保护的目标是让历史建筑具有持续的生命力,让历史建筑所具有的场所精神在其功能再生的过程中得到延续。开发权的转移和产业升级发展是重要的手段,将重要历史建筑基地上没有使用的开发权转移到其他基地上的做法,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因为通过这样的转移,可以使历史建筑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受到影响,同时从经济上也解决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困境。
5.2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与之配套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历史建筑往往存在产权复杂和多业主使用的状况,为延续历史功能、改善历史建筑的保存与使用状况,降低人口密度是适宜的做法。①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购买、租用历史建筑;②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修缮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③ 对外迁住户给予资金补偿或住房面积返还等优惠政策。结合历史建筑的等级划分,对部分保留居住功能的历史建筑允许进行空间的重新划分和必要功能设施的改造,以满足持续居住使用的基本要求。住户可以选择自愿外迁或结合保护规划与修缮设计进行政府主导的外迁工作,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回迁安置等。
5.3历史建筑修缮资金筹措和产权转让
同时必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公有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鼓励民间和社会团体以捐赠、购买和租用的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鼓励以基金会的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补贴奖励。历史建筑保护整治工程,包括搬迁安置、方案设计、整治修缮等,根据历史建筑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及保护整治的程度不同分别在保护资金中列支,从而引导、鼓励民间对历史建筑的自发性保护。
需要建立合理的历史建筑的产权转让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的土地政策,历史建筑往往具有错综复杂的权属关系,往往成为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核心问题。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让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而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在转让、出租后,应当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5.4常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模式
基于上述原则,课题组建议常州第一批历史建筑利用的功能设置主要有:维持原有功能、博物馆和展览馆、创意产业园区、公共会所、文化娱乐、行政机构的办公地、旅馆和其他商业开发、参观旅游对象、公共开放空间及城市小品等几种模式。
5.4.1维持原有功能
继续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这是使用历史建筑的第一种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
5.4.2博物馆和展览馆
适用于整体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教育、审美价值的历史建筑,在体量等符合利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开发为历史博物馆和或展览馆等公益性用途。如老礼和堂等。
5.4.3创意产业园区、公共会所、文化娱乐、行政机构的办公地、旅馆和其他商业开发
适用于整体保护或局部保护的历史建筑,要求建筑风貌独特、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可发展办公、休闲、餐饮、会展交流、活动中心等文化商业活动。如暂园遗址、洋行旧址、民宅(玉佩弄5号)、吕宅(正素巷3、5、7号)、民宅(鹤园弄22号)等。
5.4.4参观旅游对象、公共开放空间
适用于具有休闲、旅游开发价值的局部保护或整体保护的聚集在一起的历史建筑,可结合古运河常州段的保护申遗形成常州传统特色地段,结合古运河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形成城市公共开发空间。主要指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和青果巷西段等在内的历史建筑,包括华宅、段宅、姚宅、何宅、陈宅、曾宅、潘宅、吕宅、刘仙师庙等。
5.4.5城市小品、旅游景点
适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历史构筑物,可结合其独特性和艺术性成为城市小品和旅游景点。如钱名山墓、山海镇石、古井、袈裟塔、太平兴国讲寺重修之碑、重修忠义祠记(乾隆26年)、重修常州府忠义祠碑记(道光18年)、进士坊残件、会元坊残件、塑像、烈帝码头遗址及古纤道等。
6结语
城市历史建筑是城市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的战略性资源,明确历史建筑的概念、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明确历史建筑的分类及修缮要求、合理长效地保护利用历史建筑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建设和谐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在这篇对2004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解读中,历史建筑就被定义为传承文化内涵的近现代建筑。傅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一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法规,城乡规划,2004.4,P30。
参考文献:
[1]Raymond Rocher,童乔慧.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一)――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J].李百浩,译.华中建筑,2001(2):95.
[2]Raymond Rocher,童乔慧. 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二)――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续)[J].李百浩,
译.华中建筑,2002(2):34.
[3]F・吉伯德.市镇设计[M].程里尧,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