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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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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第1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对策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金融行业的一种必然趋势,对金融业进行了有效补充,受到了广大金融人士的青睐。本文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时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发展中还有诸多的不利因素,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工作,其实施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1互联网金融业中常见于盲目的个体决策现象。举例说明,金融机构利用P2P平台贷款给借款个体,这一过程中相关投资需求人并不能正确全面掌握当投资以失败告终后对个体投资人造成的影响程度,虽然该平台非常清晰指出借款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隐患,且投资具有分散性特点,但任何时候网贷都是一项投资风险高的活动。1.2并不是所有风险隐患都会在市场的管控下停止蔓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现行的风险定价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整体效用不高,因此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将重心放在了生产风险大且收益也大的产品上,通过预期的高收益博得众人的注意力,进而拓展自身的发展规模,这一过程中对潜在的风险隐患往往只字不提,完全不顾他人的利益。1.3如果互联网金融业的服务对象较多且具备相当的资金规模,那么当出现问题时无法利用市场出清方式来有效处理。倘若互联网金融业从事一些基础性金融业务,那么当难以为继时会对金融系统各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阻碍,进而产生系统性风险。1.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不足.举例说明,当前,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品质不一、素质不一的情况,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在有的P2P平台中并未按照标准要求予以隔离,这就使得大部分平台管理者携款潜逃;还有的P2P平台通过营销激进模式,把自己生产的风险大的产品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对象如退休干部等;还有的P2P平台将相关法律法规抛在脑后,进行一些不合法的集资及吸收存款。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

2.1加强审查力度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控作用,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加强审查力度。实时了解和控制市场各类风险,并以此制定详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综合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严格审查市场发展动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应重点监管资金流动外部性及风险测评外部性,吸收银行机构的监管措施,落实预期的监管效果。

2.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采用动态监管模式,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投资人员和市场主体充分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落实透明化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避免因信息差异而引起的风险问题,减少欺诈等违纪违法行为,提高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质量及发展水平。并且还加强了相关投资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信任度,使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在现代市场上“发光发亮”。一套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市场份额。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业应将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进行公开化、透明化;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信息甄别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业提供的信息予以科学评估,以确保其客观精准,奖罚分明,对于提供的信息失真、有效性低的互联网金融业,应明令禁止其停止运营,或者将其不良行为公布于众,通过这些惩罚来提高互联网金融业严谨认真的态度,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更好更快地运行。

2.3注重监管的动态性和持续性

在动态监管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持续性监督互联网金融业各项运营指标,尤其要动态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与大型的P2P网络贷款平台,这样才能防止重大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以灵活性与持续性为核心,所以侧重于对互联网金融业运营现状的定时评估,并确立行业的影响程度与风险水平。除了做好相关的评估工作外,还应动态监管高风险和影响程度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对于一些风险不太高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通过信息披露或者行业自律等手段来加强监管。动态监管工作对财力和人力的需求量大,实施综合化监管会进一步加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费用,并且制约了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动态监管除了根据不断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确立具体的监管程度、监管手段及内容外,还要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角度出发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信息的透明化,减少了交易成本费用,整个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实力得到了大大增强,不过一些风险隐患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将各类风险抵制在萌芽之中,推动金融市场顺利有序发展,奠定金融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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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庆明.互联网金融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4,20:72-73.

[3]李振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J].财经论坛,2015,18-123.

[4]周学东,李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恰当选择[J].中国改革,2014(04)

第2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博弈模型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2012年,谢平等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5年8月,已有 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仅2015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349.42亿笔,金额总计达到20.17万亿元.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5年8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有3 259家,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8 635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截至2015年8月,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融资平台已达到230家.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与创新型业务处理模式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比如P2P平台出现了包括以P2P名义的恶意诈骗、经营不善而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平台提现困难等四方面问题,从2013年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2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因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待于金融监管部门立法整顿并规范其运营.-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目前的学术研究热点之一.谢平、邹传伟等(2012)[1]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理论,并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监管部门应聚焦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以及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等,而监管的形态有审慎监管、金融市场与行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冯娟娟(2013)[2]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金融监管部门面对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的新挑战,从金融监管的视角,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张芬、吴江(2013)[3]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认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做到创新金融监管思路以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胡晓炼(2013)[4]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张晓朴(2014)[5]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国外的监管模式,提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魏鹏(2014)[6]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从确立监管原则、敦促行业自律、加快法律建设以及明确业务范围等四个方面着手.杜杨(2015)[7]通过建立创新路径和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利用复制动态进化机理分别分析创新与监管模型中的群体博弈局势的变化形态,并从创新及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苏颖、芮正云(2015)[8]从演化博弈视角证明政府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政府应从完善风控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国外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早.Nicholas Economides(2001)[9]认为:科技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发展必定会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能超过预期,在分析互联网对金融领域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的安全隐患.Syed Ali Raza, Nida Hanif(2014)[10-] -通过分别对210名本国消费者和151名外国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影响外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有网络银行的作用及风险感知、信息了解和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而影响本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支持;以及银行应该在简化信息披露渠道、提高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客户隐私保护.金融互联网化的创新性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也加深了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René Bohnsack,Jonatan Pinkse,Ans Kolk(2013)[1-1]认为:现代企业正在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演化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企业最终会借助电子媒介综合发展.因此,未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从线下转到线上,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正是大势所趋.Emanuele Brancati(2015)[1-2-] -通过研究发现,在传统业务中,对资金需求最大的中小企业却获得了较少的贷款供给,因而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来满足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Antoine Martin, Bruno M. Parigi(2013)[1-3-] -从风险、成本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及监管的负面性,提出政府应采取激励性监管措施,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

国内外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进行了一些分析与探讨,但大都是对现有经济现象的描述及现有监管措施的补充.虽然有学者从模型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间关系,但并未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动态博弈过程,并结合监管条例的出台过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

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博弈行为分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业务游荡于监管体系之边界,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如果监管部门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而监管过于严格,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就会可能受到限制过多,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可能因为创新风险与成本过高而放弃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会考虑对方的决策行为来制定各自策略,从而形成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引入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行为.

作为博弈参与者的金融监管部门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并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符合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金融业务的动机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会主动或完全向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经营信息,从而产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不满足传统博弈论分析的假设条件,因此引入并不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对称的演化博弈模型来更为准确的反映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为:1)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双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为主体的博弈是一个相互认知的过程,博弈双方会因对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3)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并且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4)对于策略空间,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如果监管部门选择进行一定的力度来监管,将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外部性收益;金融监管部门若不监管,则不存在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可以使社会享受由创新型金融所带来的收益,但可能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其监管力度,结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是否接受监管.如果以一定的概率接受监管,则相对于没有监管时存在一定的损失,但由于监管可以规避一些风险,从而也产生一定的收益;反之,若不接受监管,就会在享受创新业务带来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成本.

3 博弈模型构建及其求解分析

3.1 模型建立

博弈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监管部门,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主体.金融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有监管或者不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策略选择是接受监管或者不接受监

3.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假设金融监管部门能及时觉察到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有足够的应变能力,那么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会对监管与不监管之后的收益进行衡量,如表1所示,若R11--C1>R12--S1,则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反之则会选择不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会对自己接受与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进行衡量,若R21--C2>R22--S2-F,则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变为(监管,不接受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在衡量得失后决定不监管时(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无监管的条件下意识到无限延伸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时,会主动减少风险领域的创新,为方便起见,假设其效果同接受金融部门监管一样,为R21-- C2,此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会对自己接受或者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再次进行衡量,若R21-- C2>R22--S2,则会主动接受监管,此时的均衡结果为(不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不监管,不接受监管).但在现实情况中,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非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也可能考虑到若不接受监管可能遭受的风险冲击而会有一些非理,用简单的传统博弈模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博弈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引进演化博弈模型能够更好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博弈中不断优化的演变过程.

假设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力度为p,其中0

3.2.1 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演化

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1-,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2-,平均期望收益为E1-,分别由如式(1)~(3)计算:

3.2.3 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动态

稳定性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p0=0,q0=0和p0=1,q0=1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均衡状态.如图4的动态图(g)中表现为B和C两个区域是演化稳定区域,而A和D均未达到均衡状态.

在B区域中,由于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q=q0=1,;而由于q>q0,所以p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p= p0=1.即随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发现在更为规范的金融市场中受益更多,因而选择接受监管;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选择接受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有效的监管措施能为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收益,因而选择监管,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监管,接受监管).而在C区域中则正好相反,p

在A区域,由于pq0,所以p会逐渐增大,最终的博弈结果是进入到B区域或C区域.若q减小的速率大于p增大的速率,那么博弈最终会进入到C区域;反之,则进入到B区域.在D区域中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q

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演化博弈中,博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的大小.一般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创新产品良莠不齐,金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风险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频发,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加强监管,从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的成熟期,整个金融领域的法制体系比较完善,各种金融机制趋于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运营及其业务的开展都比较规范,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放松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3 案例分析:监管条例出台的动态博弈过程

从前文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确定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监管力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接受监管的概率之前,博弈双方会根据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动态的演化博弈过程.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第一阶段(2014年之前)没有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11月北京市政府与中央部委共同确定首信易支付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在随后几年时间内,相继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电商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2013年,阿里巴巴通过余额宝涉足互联网金融,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企业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服务通过20%的客户来赚取80%的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利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技术来服务80%的该被服务好而没被服务好的企业,并发掘并开辟中国金融行业巨大的增长前景.而监管部门则肯定并鼓励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创新.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新事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

第二阶段(2014年至2015年7月8日公布《指导意见》)双方博弈边界: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与监管部门开始拟定监管计划.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部门还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高利润与低市场准入使得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野蛮增长的阶段,伴随同步增长的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367家,而截至《指导意见》印发之前的2015年6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786家.仅半年时间,问题平台数量新增419家.出现问题平台集中在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方面,且多数问题平台涉及人数都在千人以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宜信创始人唐宁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良莠不齐,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事件在让大众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让各界对其安全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纷纷提出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谢平(2014)[1-4-] -在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之后,提出监管要把握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异性等五个要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在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流动性、价格波动等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周小川也表示,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

第三阶段(《指导意见》出台至今)确认监管边界: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在历时近两年的调研评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初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框架.《指导意见》的总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监管方案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以及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鉴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给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表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表示,《指导意见》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玖富与央行意见高度一致.就业贷联合创始人、董事长耿欢欢表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推动P2P加速净化,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人人贷董事长杨一夫在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高层年会上也表示合规可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逻辑.

监管部门对经济金融市场稳定目标的设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催生了《指导意见》,双方的博弈结果是监管部门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与上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的逻辑相一致.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 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 2013(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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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晓炼.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J]. 中国产经,2013(10):32-33.

[5]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6]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 2014(2):3-16.

[7] 杜杨.基于动态演化博弈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路径与监管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5(17):37-41.

[8] 苏颖,芮正云.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政府监管体系催生――基于演化博弈视角[J].财会通讯,2015(11):19-22.

[9] Nicholas ECONOMIDES. The Impact of the internet on financial markets[J]. Journal of Financial Transformation, 2001(1):8-13.

[10]René BOHNSACK, Jonatan PINKSE, Ans KOLK. Business models for sustainable technologies:exploring businessmodel evolution in the case of electric vehicles[J]. Research Policy, 2014(43):284C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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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manuele BRANCATI. Innovation financing and the role of relationship lending for SMEs[J]. Small Business Economics, 2015, 44(2):449-473.

第3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国际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启示

国外有关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较早,但没有“互联网金融”即“Internet finance”的统一称谓,而是根据不同的业态分类有不同的称谓,如,Mobile Payments(移动支付)、Emerging Retail Payments(新兴的零售支付服务)、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电子货币机构) 、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等。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在这些业务的发展中得以跟进和完善。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详见下表)

国际互联金融主要业态及其发展状况

[业态名称\&代表性机构名称\&发展状况\&第三方支付\&Paypal、

Eway(AU)、

Google Wallet\&1998年Paypal在美国加州成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3年,美国Square移动支付公司的总支付额近200亿美元;Paypal的移动支付量为200亿美元。PayPal在法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占据48%的市场份额。\&P2P\&Lending Club、Zopa(UK)、Prosper、

Auxmoney(德国)、Smava(德国)\&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目前融资估值15.5亿美元,Lending Club 有非常多的知名投资机构和个人。2013年,Lending Club贷款超过20亿美元。\&供应链融资\&亚马逊、PayPal、Kabbage\&2012年,马逊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PayPal于2013年4月在英国测试推出针对ebay等平台商家的融资服务。Kabbage目前已经获得累计5600万美元的融资。2012年,Kabbage约借出7000万美元的贷款。\&众筹融资\&kickstarter(KS)\&2009年,美国率先出现了众筹(Crowdfunding)这一创新融资模式,2012年上半年全球共有众筹融资平台450多个。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网络银行\&SFNB、

乐天(日本)

SBI(日本)\&1995年美国花期银行率先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形成了虚拟银行的雏形。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开始营业。2009年日本的乐天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证券\&PayPal MMF、

E*Trade\&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前提是投资者须成为PayPal用户。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互联网保险\&Insweb\&1997美国的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目前,美国部分险种的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车险网上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是互联网支付,方向是瞄准普惠金融,形态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大金融: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加速到来。近年来,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加速发展,全球将迎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2014年底全球移动宽带普及率将达到32%,互联网用户总数将接近30亿,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将达到23亿,其中55%来自发展中国家。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同时,据国外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设备离线交易总额将会迅速突破万亿美元大关,2017年预计将增长至1.5万亿美元。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的较多领域。二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之后才由联合国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互联网大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本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产业重组,兼并的趋势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业向综合业务集成方向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综合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呈现出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及其特征

(一)主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基调是“鼓励金融创新、谨慎业态监管、保护消费权益”。

1、美国

2010年,美国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SEC),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一般都隶属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先取得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2、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倾斜于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同时也注重监管随后跟进。2011年英国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即“P2P金融协会”,建立 P2P借贷的行业准则。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配套推出一揽子监管细则。

3、欧盟

建立内容全面、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成员国采取一致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2011年4月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事先应获得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牌照。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众筹实施监管。瑞典的网络融资与传统业务使用相同的监管规则。

4、日本

注重对现有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2008年,日本金融厅出台了电子货币支付监管等一系列专门法案。同时,近年来日本研究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如《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特征

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监管力度上存在差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主动。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目前尚没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三是强调行业自律。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如,英国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相关行业准则。四是重视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行为监管。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取了注册登记、发放从业牌照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在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经济法律中适时补充互联网金融管理条款。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专业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方面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从立法文本、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快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制工作,如,在往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根据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的职责分工,明确互联网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业态监管的职责权限。完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整合,成立联合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一行三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在互联网科技、信息、机构准入以及经贸行为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建立网络支付、借贷、众筹、证券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

在现有“一行三会”金融管理权责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厘清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设立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办公室,建立工作磋商以及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开展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框架下,由央行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系统,开展相应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风险提示、预警,定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监测报告等。

(四)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出台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工作准则,对各业态创新发展的法制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行为规则,建立日常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实行备案、注册、发放牌照等行业准入制度。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制定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负面清单”,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主体对照清单开展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对于突破法律与监管红线的主体行为予以坚决取缔,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

[3]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财经金融,2013年

第4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变革 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划时代的金融变革

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最早出现,是由于阿里巴巴网推出的余额宝,人们渐渐认识了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来说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与金融活动。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给传统金融业务沉痛的打击,很多业务依靠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成为当代的热门业务得到人们的追捧。

二、互联网金融业态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主要内容之一,简单来说第三方支付就是指买方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而第三方则负责通知卖方将货物尽快发出,当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后告知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才会将货款转给卖方,从而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结算,其中其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无偿使用客户留存的备付金,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这笔预付金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运转,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将十分有利。

(二)P2P互联网借贷

我国P2P互联网借贷模式仍处于起步期,对于P2P的评论也是褒奖不一。一些人认为P2P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其在运作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P2P是一种新的借贷方式,为个人直接筹集款项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国在P2P模式的开发上也出现了两类情况,一类是较为乐观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由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借贷大受欢迎,这些企业具有大数据客户来帮助其信用评级,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风险问题的处理上也解决的很好;而另一类则是单纯开展P2P业务的小型企业,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处理不当,导致违约现象以及公司破产问题的屡见不鲜。

(三)众筹

众筹指的就是面向社会大众的一种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较好,而在我国仍出现起步阶段,因此加大对众筹的研究是互联网金融问题研究的一大重点。从全球的层面来看众筹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团购加预购的模式,因而这种模式更多来说是一种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第二类是股权投资,这种筹资模式是投资者购买筹资者的股权;第三类指的是债权投资,在模式上其与P2P最为接近。但是其是分散的投资者向单一的筹资企业进行投资,这是与P2P不同的一点。

(四)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P2P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另一个主要内容,互联网理财的出现给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效益,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则是一个较大的威胁。目前我国的很多金融机构都为理财工具的出售搭建了互联网平台,因此互联网理财的运用相当广泛。举例来说互联网理财中最受欢迎的就是余额宝,这种理财方式大大超越了银行传统存款业务的功能,人们将资金放入余额宝中不仅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正常使用,同时也可以获得与银行定期存款甚至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现在分散在不同行业和机构的理财产品,是互联网理财的下一个目标,将其进行科学的整合,将会实现更好的收益和成功。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来说,其在很多层面所造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我们不能预测未来互联网金融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是就现状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一)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说是一场时代性的金融变革,这场变革产生了许多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互联网金融充分运用的互联网技术以及先进的智能设备,对成就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正朝着快捷、便利、安全的方向发展,不仅如此大数据的出现和发展,更加促进了高效率的资金配置。更为重要的一个突破点是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出现,使得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交易,在程序上大大简化。

(二)影响传统金融业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传统业务来说则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原本的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传统业务的作用在一点点的削弱,尤其是在业务和资金量上传统金融业也大不如从前。但是也有一种观点持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成为传统金融业务的绊脚石,也可以促进传统金融业务的更新,两者可以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三)促进金融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的市场化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产生商业银行资金分流的现象,而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存款,利率管制就会提高银行的存款利率从而提高银行存款的吸纳;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其不会再受到地域的限制;三是分业管理体制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被打破,而逐渐占用主导地位的是混业管理。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四)促进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下有所改革,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依靠的是互联网,如果互联网系统出现问题则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转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金融监管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需求,加大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十分重要。其次互联网针对的是消费者,因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也成为了金融监管的重点。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以及安全性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但是安全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金融监管的改革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起安全与便捷两者的协调。

第5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08-05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有益补充,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实现网上办理业务,尚未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阶段始于2005年,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

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2013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部分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按照业务模式划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归为以下五种业态:

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直销银行1、互联网证券2和直销保险3。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建设直销银行,2013 年下半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还体现为证券网上交易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

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即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主要代表是基于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即余额宝;二是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从其发展现状来看,这类业务模式只是现有金融业务的补充,还不至于颠覆传统金融业。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在当前国内存款利率尚未放开的情况下,由于其收益率较高,短期内导致大量银行存款搬家,但这也只是暂时现象。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的业务是传统银行不做或很少投入的领域,难以动摇银行根基。

3、第三方支付业务。其运营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平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多达250余家。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 (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万亿元。

4、全新的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资金融通,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是脱媒的典型表现。目前,P2P网络借贷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并迅速壮大。根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联合网贷之家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截至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已达800余家;2013年全年总成交额1058亿元,而2012年为200亿元左右,增长了4倍。但由于国内P2P行业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P2P网贷平台频频出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的现象。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全年累计有7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上述问题,约占整个市场的10%。众筹是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捐赠和产品预购。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审核后,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相关页面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目前,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还处于摸索之中。受公开募资规定及非法集资红线的限制,众筹发展较慢。

5、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与搜索,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因而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1、增加了央行金融调控的难度。传统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影响中介目标,从而实现最终目标。但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一方面,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扩张增加货币供应监测的难度。另一方面,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使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加大了中央银行监测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

2、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界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

3、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由相关金融企业合作研发,但各方对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特性不一定完全认识清楚,因此在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上往往会倾向保护金融企业自身的利益,过于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加剧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增加其因购买不适宜产品或接受不合适服务而蒙受额外损失的风险。

4、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动相对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难以监控,加之相关监管的缺失,不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款还是众筹融资模式都存在洗钱风险。目前,虽然第三方支付已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但由于监管政策滞后、业务模式复杂、反洗钱体系起步较晚以及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使得洗钱风险难以管控。其他未纳入监管体系的业务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资金流动监测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监管的缺失使经营机构缺乏责任和义务去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去监测、披露和上报可疑交易,因此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二、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从全球范围看,利用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是大势所趋。但各国的发展起步有先后,发展路径略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早,业态丰富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1、网络银行。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受美联储和各级政府监管。由于成本低,费用和存贷款回报率都很有竞争力,创建初期发展迅猛。但随着花旗、大通等老牌银行加快网络银行布局,SFNB优势不在,于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此后,美国的网络银行又继续成为传统大银行主导的局面。

2、第三方支付。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作为知名度最高、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PayPal已经成为超过193个地区、二亿五千万注册用户的在线支付提供商。同时,Paypal借助其支付平台,于1999年推出余额存入货币市场基金的业务,类似我国的余额宝,但2008年金融危机后,其流动性和保本两大优势纷纷丧失,该产品最终在2011年退出市场。

3、P2P借贷。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及州一级金融机构部负责保护借款人。其中,SEC是核心监管机构。最有代表性的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仅收取中介费但不提供担保,借款人主要依靠信用融资。2013年该平台的贷款规模已经达到20亿美元。

4、众筹融资。众筹业务由SEC负责监管,众筹平台必须在SEC注册登记。代表性平台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主要面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2年美国通过《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二)英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

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Zopa网贷平台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资金需求者匹配适合的资金借出方,而资金借出方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Zopa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其模式迅速在世界各国复制和传播。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2013年前11个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占到了79%,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2014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众筹监管规则》,将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

(三)法国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市场增长迅速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在2013年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多种服务类型,正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版图。在第三方支付方面,PayPal在法国占据48%的市场份额,为此,法国巴黎银行、兴业银行和邮政银行等三大银行于2013年9月共同研发了新型支付方式以争夺在线支付市场;在P2P信贷领域,法国相对于美、英等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在众筹方面,法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由于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众筹业务的监管涉及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

(四)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依循集团化模式

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由网络企业主导,并形成了以日本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乐天为代表的涵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全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乐天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日本市场份额最大的电商,从其发展历程和商业模式来看,与阿里巴巴有着很大的相似度。2005年,乐天通过收购建立了乐天证券,开始打造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该公司是稳居日本第二位的网络券商,主营业务涵盖股票、信托、债券、期货、外汇等。由于其电商平台七成交易都是通过信用卡来支付,乐天于2005年开始进入信用卡行业,利用其消费记录作为授信依据。2009年乐天又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从世界范围看,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已开始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但总体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态度。

(一)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从2014年4月起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各国也审时度势,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推出涵盖P2P、众筹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加拿大计划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实施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

四、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业务领域,其产品容易突破分业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跨部门金融监管方案,并做好监管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具体来看,一方面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另一方面,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强化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可参考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方式,设立P2P和众筹等行业自律注册制度,明确注册应达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内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奠定行业管理的基础。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监管

一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等纳入反洗钱监管。

(四)加大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而风险又以信用风险为核心。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教育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诉;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政府的隐性担保。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2]郭阳.中国P2P小额贷款发展现状研究[J].上海金融,2012,(12):19-22。

[3]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4]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5]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ZHANG Jun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第6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基建;5G时代;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1引言

当下,互联网金融已潜移默化地融入了大众生活,人们早已习惯和依赖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捷和舒适。可能许久未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利用智能手机APP,就可以轻松完成二维码收付、转账汇款、理财、小额贷款等金融行为。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使用需求会不断促动传统金融业的升级改造,催生出新的金融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服务监管进行研究,提升金融服务监管水平,激发高效能低成本的服务效率,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为社会、企业及个人发展服务。

2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监管问题

2.1发展现状分析

(1)服务形态和特征。移动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移动互联网深入融合形成的一种新兴产物。最为大众所熟知的模式有第三方支付、众筹和点对点网贷等。通过智慧型手机、便携式电脑和银联POS机等工具,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原有的模式。这种“第三种金融模式”的特征有:一是以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为依托,发展速度快;二是业务处理效率高,用户体验更好;三是利用网络平台,无传统中介,节约交易成本;四是风控弱、监管弱,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风险。(2)快速发展期及上升期。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满足了当下经济社会形势和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并催生许多深受大众欢迎的商业模式,如外卖服务、共享单车、网络直播、在线教育等。每一种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自诞生运转之日起,就不仅仅是商业体,而自动变成了一个网络虚拟的资金池。比如共享单车不再是一辆普通的单车,而是一个能储存多个用户押金的“钱袋子”,类似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众筹。对于筹资者而言拥有了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以此产生的利益十分可观。互联网金融目前处在快速发展上升期,主要体现在: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整体联系十分紧密,比如理财、保险、证券、信用卡等传统金融服务可以依托移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在线开展身份核验、签约办理、征信调查客服咨询,为客户提供灵活、便利、安全的“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需求。二是各种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迅猛,例如大众筹资、点对点信贷、数字货币等。一些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公司,比如阿里巴巴推出的网络信贷和理财业务、平安保险的综合服务模式等也都参与其中。[1]

2.2监管存在的困难

(1)监管制度亟待完善。当前我国移动互联网金融在组织形式、机构性质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没有充分的监管制度予以支持。监管职责、主体及标准都还未明确建立,极易产生各种问题。比如欺诈交易、洗钱、用户信息泄露、网购支付安全性没有保障等,给客户的基本权利带来了损害,交易双方也无法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2]所熟悉的共享单车背后的风险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新兴事物的配套管理还不完善,监管制度不严谨,可能会导致押金被挪用或恶性经营。当用户押金不能及时清退到位,就会造成公共恶性事件。同时,监管领域的整体纪律管理还比较松散,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过关,容易埋下风险和隐患。(2)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受到挑战。随着5G技术的普及,用户使用流量率、连接频率、数量将不断攀升,接入移动网络的服务器类型也随之呈多样化。大部分移动APP需要用户使用个人信息注册才能运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加速了万物互联,但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来说,可能会因企业技术漏洞而出现被黑客攻击、客户信息被盗取等问题。

3移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点

3.1业务风险监管

互联网本身具有极强的渗透能力,可以吸引大量投资者以及相关的资金需求者,这就使得整体监管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烦琐。然而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种大量的信用空白会给正常的监管工作以及信用风险评价等带来影响。

3.2技术风险监管

互联网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主要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由系统产生的漏洞会引发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一旦遭到黑客组织的攻击,个人信息和资金有可能被恶意软件应用窃取,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例如在两年前,比特币崩盘前夕,其价值达到最高点的时候,我国最大的一个区块链数字资产平台就遭到了黑客攻击,大量用户数据被入侵,有组织地将其做空,比特币大幅贬值。事实上比特币并未失窃,而是黑客使用了一些简单的技术干预引起整个市场的恐慌,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应激反应,给区块链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这就需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加大对技术层面的监管。

3.3信用方面监管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相关业务要求和操作规范均不够成熟。交易的双方只能通过虚拟网络发生联系,交易者身份确认、信用评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们的交易缺乏有力的监管审查,就容易让不法分子钻了空,使得企业与个人的信息被窃取、泄露甚至非法利用。加上电子支付流程中,交易双方的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沉淀,当出现信用危机时,很有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或洗钱提供便利。

3.4系统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资金流转率高,交易方式比较灵活,仅仅在几秒钟就完全解决收支问题,这势必会导致实际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受到巨大制约。而互联网的受众范围广,一个风险爆发容易导致大量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牵连。

4监管策略

4.1优化监管体系

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兴产物,自身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尤其是刚进入5G时代,整体发展都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监管难度较大,亟须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此政府机构的监管部门就应当先明确自身的职责,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明晰监管范围;招聘专业的监管人才对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实施严格监管;同时构建完善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于违反法规的各项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促进整体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平衡和基本秩序;还要充分运用5G技术低时延、万物互联等优势,打破原来金融监管信息不灵、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的局限性,优化高效、快速、准确的经济监管体系,使其更适应于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实际要求。

4.2填补法律法规空白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都给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充分条件,同时也都普遍认为它的发展能够有效提升资金融通率,补充当前的金融体系,[3]这就为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近几年国家已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政策,但针对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核实、签约合同的法律效应、隐私保护等都还没有构建起完善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界限有些含混不清,现有法律条例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针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和互联网金融监察监管相关的行政法规,促使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活动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实现有法可依,尽可能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资金安全,并使各项金融活动能够得以修正,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4.3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完善阶段,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制度体系,维护市场的持续稳步发展,充分规范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准则,减少非法集资等各种乱象丛生的现状。5G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逆转性的金融监管形式,因此这就需要确保征信体系的全面覆盖。实际落实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和完善个人与企业的信用评估制度及体系,全面评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情况。同时,利用5G新技术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监察体系,对互联网身份认证进行完善和优化,保证整体监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各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安全性,降低风险的发生率。

4.4优化检测系统

针对当前互联网的系统风险,通过各种硬件和软件技术优化互联网的检测体系。在公开、公平、公正及保护大众合法权益等原则的基础上,出台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的规则内容,在此基础上促进政府宏观调控顺利推进。对当前检测系统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对各类因素及各种环境引起的漏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效维护双方利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4.5促进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飞快,越来越多的新兴互联网公司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开创新的金融产品种类、投资理财模式和线上支付方式。如果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判断能力没有得到相应提升,就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通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相对浅薄。这就需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的普及和宣传,以互联网宣传、报刊、开展讲座等形式给公众全方位讲解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存在的优势以及可能会带来的风险,确保大众对其内容有全方位的了解和认识。未来,还可以积极发挥5G移动技术推出“线上金融教育”,特别是要助力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群众,做好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我国拥有近10亿网民量,工作、生活和发展都依赖着网络,网民要积极主动发挥好监督角色,集合群众力量,提前规避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7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一、引言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1]。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2]。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几乎是2013年的3倍[3]。目前P2P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万人[4]。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5];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 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6]。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7]。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胡剑波 等,2014)[8]。(2)P2P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9]。英国是P2P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10]。(3)“众筹融资”监管。2012年4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10]。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陈秀梅,2014)[11]。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12]。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Pitofsky,1998)[13]。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14]。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15]。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16]。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运用SCP分析框架[17]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的思路,如图1所示。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参见图2,按照P2P企业数和2014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壁垒与盈利性见图3。

从进入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因此中国P2P信贷市场回报低并且稳定(见图3)。可见,目前中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18]。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19]。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如图4所示。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第8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探析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3)3.电商贷款。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四、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途径与措施

想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把互联网金融归纳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来,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强化,同时强调行业的自律。第二,可以使用的监管方法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及注册登记,将投资者与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为工作的重心。第三,发现问题的时候,涉及到哪一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要由该监管机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工作可以划分成市场注册、审慎、自律以及监督监管等几个层次。

第一,加强信息披露,对市场的约束进行一定的强化。这里的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告知股东与客户。在现阶段,能够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的重要手段是使风险信息以及财务数据的公开透明得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透明这一重要因素,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目前出现的问题以传统金融信息的相关信息无法得到对称为主,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信息无法做到透明,那么互联网金融就无法取得市场,也无法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第二,加强对于消费者的教育以及保护情况。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来说,强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情况不仅是日常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目标,并且是大部分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只要消费者不会被不良商家的诈欺行为所欺骗,网络上那些凭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来实行诈骗行为的机构就不会有机会实行诈欺活动,也不会有市场。所以,在对互联网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时要把加强有关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工作置于首要位置上。

第三,注重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比较明显,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对于科技与新媒介的依赖性比较强,这在使新产品的协作互动能力得到增强的同时也使运行的成本降低,同时也使网络风险对金融领域的渗透变得更加容易,这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行环境急需净化,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合作,实行交叉监管,可以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维护。

第四,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前置”。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信用风险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风险,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作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归入到居民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范围中,建立起一个包括了信息披露系统、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以及征信系统等对各个领域进行覆盖的相关系统,方便消费者以及金鹰主题进行查询,从而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致使消费者以及相关的经营主体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监管前置”,指的是将操作规则严格制定好后再对市场进行全面开放。我国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积极的借鉴,使我国的制度建设能够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14)

第9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范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稳健发展,P2P模式在中国的起起伏伏,互联网金融使传统金融边界日渐模糊。金融网销、互联网小贷、虚拟币值、理财APP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金融行业。其总体发展情况如下:

第一,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移动支付发展迅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路径从“线下”到“线上”,从“线上”到“移动”发展。

第二,网络融资发展迅速,风险不断暴露。目前,国内网络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模式等。由于受到征信信息匮乏、监管法规等缺失,网络融资特别是P2P融资蕴含着较大的风险。

第三,平台式电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由于传统零售巨头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程度低,从而使得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平台式电商抢得先机,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二、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问题分析

(一)外部问题分析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专门立法,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五大模式发展不一,存在法律空白;第二,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2、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仍然缺乏。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的问题,比如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挤兑等风险事件。

(二)内部问题分析

1、内部体制不完善

在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当前互联网金融提供方很多是由非传统金融行业进入,在主观上对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环境出现急剧变化时,预防性操作力度不够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在人才培养制度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严格的人才制度要求,缺乏那些对网络技术、金融知识和营销能力都很擅长的复合型人才。

2、特殊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的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技术风险可能来自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员缺陷、系统缺陷或因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信息安全风险加之是由于很多交易平台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导致。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外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健全法律体制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严格规定资金的进入与退出。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推动建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制

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平台,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构建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机构,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

(二)解决内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完善内部体制

一方面,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部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管理者要树立起科学的人才观,大力培养集金融业务知识、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技能、网络工具运用技能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营销复合型人才。

2、加强金融风险控制

首先,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运作环境进行改进,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降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具有权威性的技术队伍。再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