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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服务行业分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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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服务行业分析

第1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在岸服务外包; 困境; 政策建议

根据外包目的地是否在国内,服务外包可分为在岸服务外包(onshore service outsourcing)和离岸服务外包(off-shore service outsoureing)。简单地讲,在岸服务外包就是公司将其服务业务交给国内的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的一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发展在岸外包,推进制造企业剥离生产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分析当前我国在岸服务外包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发展在岸服务外包面临的困境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包括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认识障碍。一方面,各地政府只重视制造业的规模扩张,对在岸服务外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企业维持现状的意识很强,对剥离政策的认识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本应通过外包方式完成的服务活动都在企业内部消化完成,制约了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税收政策方面,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对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行业(如物流业),高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阻碍了服务外包供给主体的发展。财政政策方而,政府资金扶持向工业倾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杯水车薪。土地政策方面,生产业用地多属于商业用地,取得项目用地格外困难,且用地价格也相对较高:若采取无偿使用土地的方式,由于生产企业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而较难获得银行贷款,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受益较少。优惠政策的延续方面,固定资产的归属和转换成本也是阻碍企业剥离服务的重要原因,如剥离的物流企业在车辆由自有变为营运车辆后,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再比如服务环节从原来由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剥离出来后,相关的优惠政策即无法享受。此外,在用电用水等方面还存在着对服务业的价格歧视,如服务业用电适用商业电价,价格比工业用电高出较多,平均每度比高0.2元左右。同时,剥离后重新办理各种登记手续、配备专职财务和管理人员等,也使得企业望而却步。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目前地方在实践中只能在本省的盘子里给剥离企业一点非常有限的奖励。

(三)体制改革滞后。

服务业整体开放度低于工业,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限制上,生产业企业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如金融、保险、海运等企业需省以上有关部门的审批。另外,创新受到较多限制。生产业非国有资本进入门槛过高,投资主体单一。这些因素导致生产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水平低下,市场竞争环境难以形成。在政府管理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缺位的问题,比如目前对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在用地标准和容积率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投资者很难把握投资强度,也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对于有沉重历史包袱的大中型企业来说,采用外包之后已有的人员如何安置是个头疼的问题,而在国外“人员”的问题恰恰是促使企业选择外包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政策的可持续性不足。

在剥离实施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实施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但长远来看政策的可持续性不够。比如温岭市规定,工业企业设立服务企业以后。税负高出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自用的生产经营性房产要交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前3年减免;分离后,营业税前三年2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这样的政策在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工作范围的铺开,享受的企业必然越来越多,这对地方本就不宽裕的财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五)企业剥离服务业多集中在低端环节,且许多企业的服务对象依然只是母体企业。

由于原先大多数企业在研发、营销等高端服务环节发展不足,目前企业大都选择将建筑安装、后勤服务和运输等环节剥离,且在剥离的初期,许多出来的企业仍然选择或是只能为原母公司提供服务,剥离的社会效益还没能显现,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剥离后又重新回到原企业内部的现象。

(六)与成本相比收益不明显,企业剥离意愿不强。

除了现行政策造成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成本较大、收益不明显外,企业对部分内部化服务的成本不敏感也是阻碍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主体。当然乐于接受能带来成本下降的一切变化。然而。由于在账面上往往无法反映,目前许多将服务内部化的企业对各种内部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掌握不足,比如在物流领域,还没有出台计算成本的国家标准,所以目前即便有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想要评价服务效果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七)服务人才结构性短缺。

生产人才结构性短缺是各类生产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教育专业设置调整不到位,且面向需求方的培训体系尚未形成,在一些专业服务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特别是领军型、管理型、复合型高级人才极为缺乏,人才“瓶颈”日益突出。比如软件服务行业。一般工程师过剩而架构工程师稀缺。

此外,有些企业对剥离的畏惧源于服务行业信用环境的缺失。一些服务企业缺乏诚信,甚至泄露发包方的商业秘密,导致企业对在岸服务外包的不放心。

二、推进我国在岸服务外包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建议

(一)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基本原则。

1 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核心业务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企业内部竞争中的选择,它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是相互适应的。因此,企业最终外包哪些业务,采用什么样的外包形式,都需要企业自身对成本收益分析的判断来得出。政府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重视调查研究和与企业的沟通,在宣传发动及政策辅导等方面做好服务,遵循市场规律,切不能包揽企业分离工作的内部事务。

2 分离与整合并举。在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也要注重整合、培育现有的服务资源。要切实认识到,分离服务主体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是壮大服务供给主体、释放服务需求的有效方法,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才是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应有之义。

3 一企一策,因地制宜。应坚持“一企一策”,紧密结合每个企业的发展实际,做到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设计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落实政策并解决问题。还要坚持因地 制宜、因势利导,充分依托本地区独特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集群等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找准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4 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促进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发展情况的变化,企业对其核心竞争力的认识也在不断调整和深化。此外。企业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需要供需两方面的同步和配合,切不可急于求成,必须做到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有序地推进。

(二)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着力点。

目前在服务外包领域,已有的促进离岸软件服务外包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有效地促进了离岸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发展。那么,在推进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对所有服务行业实施普惠的倾斜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服务业包含的行业领域宽、涉及面广,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基础千差万别,不可能也不允许我们对所有服务行业实行力度较大的统一的优惠政策。然而,参照某些地方经验,仅对从工业企业剥离出来的服务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样做会对原本就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形成政策上的歧视。较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国际产业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目前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生产行业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重要性的不同,选取几个重点行业或者领域,如在岸物流外包、在岸软件信息服务外包、在岸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实行如促进离岸软件服务外包那样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升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

1 尽快出台促进在岸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11号)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从财税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要素价格等多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促进在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若分离后的税负高于原税额,可以考虑对高出部分由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考虑在~定时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对剥离非核心业务企业,在资产过户、工商、税务登记过程中免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对新组建服务企业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从高新技术企业分离出来的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参照分离前企业的适用税率执行;加大对服务行业歧视性价格的清理力度,积极落实服务业用水、用地、用气、用电与工业同价的政策。

2 对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在岸服务外包,在创新补贴方式的同时,实施全方位的优惠政策。改变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变补供方为补需方,研究对将软件服务、数据处理、物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的单位给予财政补贴。使服务发包方拥有自由选择承接主体的自由,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考虑对重点行业中的在岸服务外包企业,在财税、融资、人才培养、劳动用工、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取消服务企业在承接离岸和在岸服务时的政策差别;对剥离后组建的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物流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并逐步扩大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试点的范围:消除对企业中自有车辆和营运车辆的差别待遇,扶持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资源整合。

3 加快在岸服务外包领域的体制改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要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应加强标准化建设,避免无序竞争;而对金融、通信、现代物流等服务行业,则要降低准入门槛。二是要加快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隶属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类机构加快实施脱钩改制。三是要改革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不仅要关注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而且要关注市场主体的结构和机制,国有、民营、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都应计入。四是要推进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在开放和竞争中培育高素质、文明诚信的市场主体,并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

4 把重大服务业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目录,明确重点服务行业的投资标准。目前,政府投资目录未将服务业项目列入其中,服务领域多是备案项目。应把重大的服务业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目录中,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对投资大、占地多的服务业项目进行核准,以防止重复建设。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环保、建设等前置审批标准,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 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综合性试点和专项试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推进在岸服务外包,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稳步推进解决问题。一方面,应选取一些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发展在岸服务外包有一定条件的城市,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综合性改革试点;另一方面,进行一些专项试点,如结合我国产业园区的发展实际,进行配套生产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比如可以考虑对在产业园区内为制造企业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价格和土地使用税缴纳上实行与工业项目相同的政策优惠。

第2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影视服务业 营改增 分析 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推行。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成功试点,“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也逐步扩容。本文就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试点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电影和影视服务业包括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是电影电视产业链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属消费性文化创意产业范畴。影视剧本著作权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视节目播映权等均在本次试点中被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电影放映、影片发行收入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范围。

一、影视节目制作试点营改增情况分析

(一)影视节目制作增值税进项税来源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源的取得,对分析“营改增”对影视节目制作企业的影响有较现实的意义。本文抽取了上海某电影集团企业近三年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共4部样本,拟从影视剧制作主要成本构成入手对影视剧制作成本增值税进项税来源作一分析。

1.直接人力成本。直接人力成本包括演员酬金、工作人员酬金、协助人员费用等,对该类人力成本费用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抽取的样本中直接人力成本支出占制作总成本的20%~48%不等(抽取样本中不同片子核算口径不同,服装、道具、布景等环节如承包给第三方制作,则相应的费用中包含人工成本因素)。影片总投资额、创作题材、主创实力等各种因素,不同影片直接人力成本差异区间较大。但纵观整个创作成本,人力成本支出占绝对比重。

2.剧本费。剧本成本主要包括自创剧本和购买剧本版权两种形式。对于自创剧本,主要为剧本创作人员酬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外购剧本版权,以往购买个人著作版权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营改增”试点对此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若购买个人著作版权,仅能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发票。

3.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未纳入上海“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前述费用作为制片的主要成本构成项目,根据我们的抽样统计平均占制片总成本的10%左右。

4.差旅费。差旅费一般包括飞机、火车、轮船费、出租车等费用。铁路运输目前暂不属于本次试点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搭乘出租车目前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特技制作费。特技制作费未纳入上海“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影视技术的不断提高,特技制作费在制作成本中的份额不断增长。在4个样本中,其中有一部片子特技费(含电脑特技费)占制作总成本的11%。

6.化、服、道、摄影、布景、照明、烟火枪械费。这类费用通常分两种类型,即租赁和自制或购置。租赁,通常包括服装道具租赁、摄影照明器材租赁、布景租赁等;自制或购置,如服装定制或购买、道具制作、布景搭建等。从理论上而言,租赁、自制或购置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影视节目制作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情况分析

影视制片业作为一项创意文化产业,有别于普通的工业制造业,人员成本占成本比重较高,且制片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范围较广,与其他服务业关系密切,受“营改增”执行地区范围和应税服务范围等多重因素影响,影视业实际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和绝对量较少,直接导致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量的减少。就目前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主要受以下客观因素的限制:一是,跨地区拍摄,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行“营改增”,从长远看,税收洼地效应会逐渐凸显,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向上海流动。但影视业有其行业特殊性,很多影片是跨地区拍摄,在外地发生的服务性制作成本,很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可抵。就地取材、就地取景、就地拍摄,是影视业拍摄制作的特点,由于各地税务管理水平不平衡,按以往经验,在外地拍摄时,尤其在偏远地区,取得发票的难度很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量相对较少,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来源受到限制,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

二、电影放映和电影发行营改增工作初探

电影放映业务的下游直接面对客户,且以个人客户为主,其上游直接面对电影院线。电影院线和影视发行公司为电影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影视发行公司一手牵头电影院线,一手牵头制片单位。

“营改增”之前,电影产业链的相关方均属于现代服务业,影院的票款收入、发行公司的发行收入和片方的电影版权收入均为营业税纳税人。电影放映业务营业税税率3%;根据相关政策,电影院线和发行公司获得的分账款,即电影发行收入免营业税;发行公司发行收入营业税税率5%;片商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目前,电影产业链中,仅片商的电影版权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余环节的税收政策均未发生变化,“营改增”对电影产业链中的相关业务尚未产生实质性税赋影响。根据现行政策,由于影片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影视发行公司和片商及片商之间等收入分配环节的重复征税现象仍无法避免。

假设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各增值税应税业务环环相扣,重复征税现象自然消除。但产业链中利益相关方的税负必然会发生一定变化,若不考虑固定资产购置因素和税收减免因素,则从影院到片方各环节均可能产生增值税税负。假设电影产业链各环节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率差异,则重复纳税现象只能部分消除。

三、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电视剧制作“营改增”衔接工作的政策考虑

“营改增”试行初期,影视制作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因素多,进项可抵扣税源较少,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现象较为突出。相比电影版权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电影发行收入仍可继续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电视发行收入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推出,或因为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提高,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建议针对电视制作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电视剧的生产制作以具体剧目为项目核算单位,每部剧目独立核算。建议参考土地增值税清算模式,以电视剧的完整运行周期为单位,进行增值税清算。经清算,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影视业试点企业,由财政进行补贴,同时建议主税和附加税同时返还,而非目前执行的只返主税、不返附加税费。

(二)继续免税扶持,支持影视文化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精神,“事改企”转制文化企业,在电影节目播映权收入上,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前文提及的财税〔2012〕86号文件,将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期间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

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选择影视业作为“营改增”试点,目的是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减轻文化产业的税赋,减少重复征税。同时对于国有转制影视文化企业,需充分考虑该类企业由于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主旋律影片投入与产出不配比现象严重、历史负担较重,完全走市场化路线困难重重,这类企业尤需政府的扶持。建议免税期结束后,能出台后续政策,从税收政策上对该类企业予以倾斜。

(三)按行业稳步推进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工作

完整的电影产业链涉及电视剧的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电影后期制作、影视基地经营(游览景区管理)等众多方面。本文建议在逐步扩大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在相关城市或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影视文化业的行业及其产业链特点,以及现有的税收政策,按行业稳步推进影视行业的“营改增”工作,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章雁,2012)。

(四)加大政策辅导和政策解读力度

从上海地区“营改增”的试行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推行上存有差异,建议政府部门建立一个权威性“营改增”政策解读机构,财税机关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能及时获得更多的政策辅导,以进一步顺利推进“营改增”的试点和扩容。

(作者为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师、EMBA在读)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广电总局计划财务司.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3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会计实务;实施效果;完善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是我国政府针对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而提出来的,其目的就在于加强对征收税款工作的管理力度,力求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加强我国税收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发展。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财政部在2011年发行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行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文件,我们可以将“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分析

根据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运输业,例如,陆路上的汽车运输业、水路上的海船运输业、天空中的航空运输业以及地下的管道运输业等等。另一类就是提供各种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例如,技术研发服务业、信息技术开发产业、物流管理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等等。“营改增”政策规定,以上两种类型企业的经营者,将不再向国家缴纳营业税,而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情况

在我国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管理模式下,根据服务业销售额的大小以及会计核算的程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交税的服务行业,其年内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倘若没有超过五百万元,则称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该政策下,超过此规定标准的其余人则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例如,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另外,应税服务行业,其年内销售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作为试点的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该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与经营场所;其二,该纳税人的会计制度,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设的,并且其会计核算凭证必须合法、有效,能够给征税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税务信息。

(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分析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有两种计税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法;另一种是简易计税法。不同的行业适用的计税方法以及税率都是不一样的,具体征收情况如下:租赁有形动产的企业,其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交通运输以及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六;而作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则只需要缴纳百分之三的增值税。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实务分析

为了推动我国“营改增”政策试点工作获得更大的实施效果,财政部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试点地区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 、试点地区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作为“营改增”政策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已经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钱,可以从其销售总额中扣除。另外,“营改增”政策在“应交增值税”这一科目下,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营改增抵减销售税额。

(二)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日期开始后的当月就开始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科目,该科目规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明细一般纳税人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三)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政策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新老税制尚未完全转换期间,若有需要,可向当地财税部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用来减缓企业的税务负担。但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 ,企业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企业符合财政扶持的相关政策规定;其二,企业能够确保在收到财政扶持资金之后,能够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履行相关职责。

三、 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难点分析

作为全面改革的先行先试,上海“改征”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今后全面改革的路径。因此,需要及时对试点效果进行考察、分析和评价,以便在今后的扩大试点及全面推广中及时加以修正。那么,上海的“改征”试点能否真正实现预期的改革目的?哪些因素可能会制约改革的预期效果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对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一) 减少重复征税受制于纳税人结构。

增值税税款抵扣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中性”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一定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基础。在此次试点中,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款的计征方式也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转变为“层层抵扣、差额征税”,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不仅可以抵扣其上一环节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中所含税款,而且也可为下一环节提供进项税额抵扣,从而打通了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款抵扣链条,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减少整个产业链条的重复征税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小规模纳税人占比过高却使这一机制大打折扣。因为在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中,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尽管其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中,但由于受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所限而被排除在抵扣链条之外。

(二)税收负担或有增加影响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减轻服务业税收负担是此次改革的另外一个目标。对于整个产业链条来说,减少重复征税问题本身就意味着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的减轻,无论接受服务方(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处于试点的地区和行业之内,只要是向试点纳税人购买了应税服务,购进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因此相对于原有征收营业税而无法抵扣的情形,税收负担确是有所减轻。而对于“改征”行业自身来说,税负的减轻与否则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三)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引致企业经营行为发生变化。

降低税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从调查情况看,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各行业税负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重。

(四) 政府和部门间的利益调整可能掣肘全面改革进程。

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尽管增值税额征收范围历经多次调整,但此次增值税征扩围改革有着与以往历次调整所不同的鲜明特征,即:其他体制因素未动而税制先动。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必然面临因征收格局的调整所带来的财政利益的冲突和掣肘,表现在: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存在财政利益之争。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改革必须要首先解决“改征”后“收入归谁”和“谁来征收”这两大问题。尽管对于这一点试点方案已经明确做出了回答,即:在收入归属上,维持体制现状,原来归谁还归谁;在管辖权划分上,比照现行管辖权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划归国税部门征收。表面上看,上述规定保持了现有财政利益分配格局,使地方政府利益不会因为改革而受到损害,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但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地方政府享有税收却不具备征税权,中央征税却无权享用”的征管和分配办法,无异于以牺牲征管效率来换取暂时的财政利益平衡,因而注定不是一种稳定、科学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在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现有“唯一”主体税种征管权的划转,必定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发展经济的自主性,并最终影响地方的财政利益,进而给改革的推进带来一定的阻力。因此,如何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发挥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积极性、调和财政体制和征管机制之间的矛盾,是顺利推动改革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四、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取得的成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提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试点改革工作,从理论意义上看,该政策的实施,优化了我国的税制结构,让我国的税制结构更加完善;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营改增”政策,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政府减税工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稳定地发展。总之,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效果,从整体上来说还是很不错的。

(二) 、“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在现代服务行业的试点工作有了很大的成效,例如,推动了我国税制的改革,达到了优化了我国税制结构的目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然而,“营改增”政策在取得诸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税率级次太多,并不是所有企业的税负都有所下降;就单个企业而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太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不彻底,致使增值税政策发展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效果的因素,都有待解决。

五、 推进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相关建设

当前,在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促使该政策获得更大的实施效果,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有关部门就应该从多方面对“营改增”政策加以改善。例如,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行业,实现增值税的彻底转型。

(一) 、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行业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营改增”政策试点地区取得了不错的反响。例如,上海居民回应“营改增”政策:至从上海实施了“营业税该征增值税”这一政策,重复征税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缓解,税负相比以前也更加公平了。从居民的回应中,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使社会分工更加的合理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现代服务行业的税负,推动现代服务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政府所得到的回应,只是建立在少数“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地区,这种结论就不免具有片面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行业,力求通过大范围的政策实施,获得最真实、可靠的改革信息。

(二) 、实现增值税的彻底转型

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对税制改革造成直接影响,税制改革对经济发展具有反作用,因此,税制改革政策必须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相适应。针对我国目前税制改革不彻底的状况,有关部门就应该采取措施来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努力推动我国增值税的彻底转型,让税制改革更好地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结语:

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减轻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以及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等方面,都有着重大作用。我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增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效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发展。(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景. 基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角度的提供劳务收入新解及财税处理[J]. 商业会计. 2012(19)

第4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物业管理行业;影响;策略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服务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伴随着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科学化发展,“营改增”是我国流转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的改革对于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营改增”试点的实行情况来看,对一些行业的影响较为明显,很多企业和行业的税负得以下降,真正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绩效水平。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营改增”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实现我国服务行业税负的整体下降,为全面推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为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条件,为更好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保障。在“营改增”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就造成我国一些税收项目存在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我国在这一大环境下进行税收体制改革,恰如一缕春风吹进企业,企业在减负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实惠。就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状况来看,此次改革是流转税制的创新与发展,是全面推动增值税快速变革的助推器。从“营改增”的改革内容来看,不是简单的税务管理或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管理多方面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模式、资质管理、供应商选择、管理环节、管理流程等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如何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实施“营改增”?如何做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措施,这就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必须要正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与发展都得到了顺利实施。“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头戏,不仅有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更有助市场经济活力的完美释放,这对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从长远看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它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服务业中,对于物业管理的收费并未形成良好的、有序的、完善的价格机制,再加之物业服务行业的税率偏高,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税负较高。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进入了增值税管理体系中,这对于进一步提升、规范财务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为了尽快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必须在内部管理与控制上下功夫,全面扩大市场的规模,采取集约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变化。另外,“营改增”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完善了抵扣范围和税率,对于促进行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的升级与转型奠定了基础。因此,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营改增”实施后抵扣链条的逐步延伸和拓展,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可抵扣项目会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减税效应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从而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减负优惠。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从短期看物业管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自从我国税制改革开始后,我国一直沿用的是13%和17%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的试行与实施增加了两档税率,即:6%和11%。在“营改增”前,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的是税率为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的是税率为6%的增值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由于企业的特殊性,其经营成本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就是人工成本,占到经营总成本的70%左右,这些成本是不能产生进项税额的,再加之税率的提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可见,在短时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将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但是,如果能够对保障房物业和商品房物业分别按照3%和6%的税率征收,并享受原有的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如果再加上“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补贴,那么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物业管理行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将会得到改观。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上的影响

在“营改增”后,物业管理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体系中,这对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新的挑战,对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口径、保证财务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等财务管理行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营改增”的实施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的发生,弥补了征税中存在的漏洞,全面扩大了税负效应。这对物业管理行业扩大市场规模极为有利。

二、物业管理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有效对策研究

(一)积极进行前期市场调研

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成立专门的“营改增”专门领导小组,做好前期调研和各种准备工作。例如:企业可以针对本企业前3年的营业税的上缴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并对未来3-5年的行业发展和营改增的影响进行科学地预测,制订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和工作流程,建立增值税全流程跟踪管理制度。再例如:对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全面夯实、规范经营管理中的基础环节,为行业转型与发展奠定基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制出本企业的“营改增”具体应对方案,最好对相关数据的测算,争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争取税收优惠和国家的财政支持,以便进行更好地税收筹划。

(二)进行完善的税收筹划

物业管理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应正确解读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提前应对和防范营改增后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税务风险,并提前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而言,应尽量通过酬金制的收费模式来规避经营风险的发生;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应该尽量通过包干制的收费结算形式力争在国家允许的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少缴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正确处理好企业的各项纳税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合理安排资产购入的时间

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时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企业一定要选择好固定资产购入的时间。如果企业不能够及时进行筹划而是被动适应经营的需要,那么企业也就无法得到全面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一定要注意:购进项目的资金占用情况、库存管理费用的情况,市场价格的风险。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这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进行“营改增”是一项全新的重大事件,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正确面对,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为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向着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为使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尽快适应发展的需要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吴鸿根.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房地,2014(05):46-47.

[2]潘明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效应分析与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13(12):64.

第5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胜任力;人力资源派遣业;模型建构

一、胜任力对人力资源派遣业的影响

1973年,哈佛大学的著名心理学家McClelland发表了《Testing competence rather than intelligence》的文章,对以往的智力和能力倾向测验进行了批评,McClelland认为,高绩效者运用了某些特定的知识、技能和行为以取得出色成绩。如果花时间去研究绩效优秀者与绩效平平者之间的胜任特质,那么,你会发现是什么造成了绩效的差异。由此引发了胜任力研究和应用的热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都结合实际制定出带有自有特色的胜任力模型,当前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行业的业内人士也呼吁建立从业人员的胜任力模型,以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对客户专员的BEI访谈

当前,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方兴未艾,据初步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派遣服务的机构有1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随着整个社会对此种新型用工用人模式逐渐认可接纳,整个行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繁盛局面,但繁盛的背后是激烈的竞争,如何在市场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立于不败之地,如何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业内所有有识之士认真探索并渴求答案的关键问题。同时,越来越多的业界先进人士认识到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业核心力的基石就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专员。只有高素质的员工才能保证服务的高质量,才能保证市场份额的高占有率。

为了探讨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业客户专员的胜任力模型,深圳方胜人力资源公司通过行为事件访谈(Behavior Event Interview)的方法,通过对10对一线从业人员即客户专员的实际走访,其中10名为绩效优秀深受客户喜欢的客户专员,另外10名为绩效一般的客户专员,要求他们分别讲述他(她)们认为最成功的三件服务案例,在访谈过程中,严格按照STAR法则进行提问,即在客户专员讲述的服务个案中,追问当时的情境,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哪些实际的行动,取得了什么样的结果。对访谈的所有客户专员在征得其同意后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并在访谈结束后对访谈结果进行整理,形成文字稿,共计16万字,通过三位编码员进行编码,获得客户专员胜任力特征26个,形成人才派遣客户专员胜任力检核表。

三、人力资源派遣业客户专员的胜任力模型的建构

在上述胜任力特征检核表的基础上,形成人力资源派遣业客户专员问卷,对300名客户专员进行施测,对回收的问卷采用因子分析,析取出如下五个因子:

(一)服务意识

作为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分支,服务作为其特征已深深烙印于该行业,服务是服务于人,利他之后才能利己,一个不能利他的公司一定不能在此行业内发展壮大,并注定会凋落失败,毫无疑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都是通过员工与客户来进行沟通交流并进而提供利他行为的,只有那些乐于提供利他行为的员工才是受欢迎的员工,才会成长为优秀的员工。服务意识的核心要求是将化无形为有形,使服务深入人心并具有交换的可能性。

(二)沟通表达能力

人是社会中的人,而不是孤立的人,是群体的人,而非个体的人,人与人之间要信息共享,要互通消息,不能不沟通,对他人不闻不问,不愿、不敢、不能沟通的人是一定要被排斥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之外的。沟通表达能力的核心要求是在合适的时间地点向正确的对象进行信息的完整、准确地传达并及时反馈。

(三)分析判断能力

无论是人还是人所构成的世界都是复杂的,都不是直观直白的,面对无序的现实世界,有序的理性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分析判断能力也是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分析判断能力的核心要求:对所占有的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处理。

(四)服务产品应用能力

服务产品应用能力是一个对产品了解、认知、熟记并灵活运用的过程,当然此过程中也包括一些衍生知识要求,比如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客户服务知识、财税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服务产品应用能力的核心要求是知己知彼,识人识物,灵活运用,服务产品应用能力。

(五)管理支持能力

第6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财务;税赋;问题;对策

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国家的税务制度一直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陆续在全国多省市内进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我国的税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科学化处理,企业与经济个体的税负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减轻,对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性作用。但同时,在营改增的试点过程当中,也暴露出我国当前税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因此,本文以营改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的意义分析

在正进行营改增试点之时,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可以看出,营改增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意义:

1、加快我国税务体系的优化

所谓的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收为增值税。这样的税务体制改革,使得越来越多地劳务归于增值税的范围内,加大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延长性。因此,营改增不单单是增值税的完善与提高,更是我国流转税务体制的升化。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在中国,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这样的两税并存局面,使得在我国的服务业与相关商业当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切断,税收中性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并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劳务,并且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只对商品增值的部分价值进行征税,这样的不平等税制本身就有其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作为经济指导性体制必须要与经济发展实际相协调。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刺激之下,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局面必须被打破。另外,在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中,有重叠之处。因此,对于经济发展与我国的税收体制来说,营改增都是一个优化手段。

2、有利于税负的减轻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提倡结构性减税,而营业税改收为增值税对于结构性减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我国企业的税负减轻了很多。在省市内的营改增试点成效来看,在改革之后,我国的一些小额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减轻。对于我国的一些不同行业的个别企业,营改增对于税负减轻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营改增对于整体经济体的税负减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服务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征税群体,可谓是营改增的最大受益群体。因为营业税对于服务业的经营收入进行全额征税,对于劳务征税来说是重复的,所以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对于服务业的业务分化和细化有着负面影响,促使服务业规模向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从经济学原理来考虑,这是不符合分工促使劳力效率提高的原理的,更有悖于企业创新的诉求。我国的营改增也正是以此问题为基础产生。面对我国税收制度给服务业的产业结构发展带来的阻碍,进行营改增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所以说,我国的营改增税收体制大力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营改增对现有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有,但是对于我国的部分企业的税负与账务管理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1、部分企业的税务负担加重

在我国的营改增过程当中,积极成效虽然明显,但是对于个别企业来说,税务负担反而出现了加重的现象。因为一些企业的企业税率在这个过程当中略有上升,加之抵扣项减少,使得企业当前的税收负担高于以往。比如说,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在营改增之后,其税率提高了八个百分点左右。虽然一些允许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但一些企业的抵扣项不足,使得较大一部分税收没有办法进行抵扣,加大了这些企业的税务负担。

2、账务管理出现困难

营业税改收增值税,必然会对企业的账务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以东方航空公司为例,上海作为我国营改增的重点试点之一,在营改增之后,相关部门准许东方航空公司进行汇总纳税,但是在实际的账务管理工作当中却有着很多的困难。比如说,营改增之后,纳税的主体种类增多,其征税标准与管理手段不同,汇总纳税的账务管理工作十分困难。

三、解决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提高征管的效率

营改增给我国的税务管理部门的征管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以票控税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方法,有了规范的票据才能对进项进行抵扣。正是因为如此,抵扣不足,使得我国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这主要是我国的一些企业的原营业税纳税人的会计审核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的征管体系与原纳税人之间的差距较大,使得一些税源的管理存在难度,不能有效地进行税款的征收。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关税收人员在日常工作当中,以税收安全为,进行企业相关票据的验证,改革验证方法,提高征管效率,为企业服务。

2、加强增值税体制的更新

增值税的现有体制对于我国的服务行业是不公平的,因为人力、智力劳动是我国服务行业的主要增值部分,可其抵扣项的缺失使得我国服务业的税负很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增值税的改革,使我国大量具有智力劳动与创意劳动的行业的利益得到保护,对其实施优惠政策,合理制度这些行业的税收对象。另外,还要以这些行业的特点为基础进行增值税范围的重新界定,为这些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我国营改增的意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其对于企业的两点影响,并发表了两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我国的税收部门可以加大以营改增的重视,并积极进行修正,使我国的税收政策对经济的监督与促进作用得到完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吕丹,袁跃.减税:转型的最后一公里[J].首席财务官,2011(08).

[2]赵晓慧.基层外贸企业增值税制运行浅析[J].对外经贸财会,1995(01).

[3]郎丽娜.浅谈企业增值税缴纳业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J].现代商业,2011(03).

第7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国家级新区 哈尔滨 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一、哈尔滨新区相关情况

哈尔滨新区致力于打造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本着大力发展高端装备、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的原则,努力形成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黑龙江省乃至东北振兴新的经济增长极,为东北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016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要在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据实扣除。

截至本文成文为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相关文件,本文探讨的政策范围仍是现行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哈尔滨新区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一)服务业技术资本投资优惠方式不够灵活

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生产达到了巅峰,生产、销售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运行流畅、搭配协调,盈利水平也逐步稳定下来。这一时期,企业需要的是降低税负,这一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在降低税率水平上。信息服务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理来说,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六个条件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单一税率式优惠难以满足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

(二)服务业人力资本投资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生产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为了激发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就要加大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力度。目前职工教育经费的比率为2.5%,这样的扣除比率难以适应知识密集型行业知识体系更新速度快,学习成本高的特点。不能调动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意愿,不利于企业人才的稳定和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穿透原则应用范围较窄,不能满足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创新

所谓穿透原则,通常适用于信托关系下,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受托人通常不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目前使用的具体情形有限,在证券投资基金形式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以下三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二是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三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优惠力度

第一,加大研发活动的优惠力度。目前,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没有区分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物质密集型企业。但是,对于一些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来说,企业亏损周期可能很长,允许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向未来结转5年仍然无法足额扣除。笔者建议,可以学习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技术密集型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在加计扣除后还有剩余的,向后结转的年限延长至10年,并允许纳税人可以向前结转2年。

第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高风险行业。例如,当风险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为了激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允许投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税前扣除,或者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另外,可以允许信息服务业本身计提风险投资准备金,在企业盈利年度,准予其按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可以帮助企业度过成立初期的融资困难。

最后,应结合我国当前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和规模,重新合理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例如,降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降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取消科技人员在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限制等等。

(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比率

首先,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比率,由目前占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10%,这样可以激发企业对职工进行在职培训的意愿;其次,可以建立企业人才教育投资税前扣除制度,允许企业在员工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再按一定比例加成扣除,这样既可以调动企业引进、培养员工的意愿,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最终引导企业走上良好的发展道路。而目前的扣除比率和税前扣除制度不能有效刺激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

(三)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有特殊的税制来配合

由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金融业税制特别是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应作出相应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穿透原则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应考虑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类似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

第8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摘要:在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现行的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这种税收模式将会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并且愿意接受和实施该制度。当该税收制度实行的程度越深,进而对企业的财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以下笔者就浅谈该税收模式对企业经济结构的影响。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企业影响

1 野营改增冶的原因尧内容和意义

1.1 原因

①现行税制存在缺陷:征收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抵扣链条断裂,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营业税;二是制造企业不能抵扣购进营业税;三是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营业税。②专业化发展存在障碍:服务生产内部化,一些企业甚至拥有自己的物流公司。③出口瓶颈:服务出口含税。④税收征管难题:传统商品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问题。

1.2 内容

所谓“营改增”通常情况下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调整为增值税,只对服务或产品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重复缴税。

1.3 意义

根据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意义主要表现为:

①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②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之间的融合;③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④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2 野营改增冶对企业的影响

2.1 对税收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以及支持服务业发展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功能,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就降低试点企业税负来说,增值税税率在延续现行17%和低税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以保证税制改革能够平缓、顺利进行。但是考虑到不同企业以及不同行业的经营模式各有不同,税改的效果自然也会有所不同。“营改增”后有些企业的税负确实得到了降低,而有些企业的税负却反而增加。这是因为在税改后,应纳税所得额中能够进行相应进项税抵扣的企业税负才能得到降低。例如交通企业在税改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税改之后,不仅固定资产,还包括一些汽修配件的进项税都可以得到抵扣,税负自然大大降低。相反,对服务类企业,因为获取增值税发票较难,进项税抵扣金额较少,税改后实行的增值税税率又高于之前的营业税税率,使得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进项税抵扣制度逐步规范及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2 对发票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改革税

制,必然要对发票进行改革。例如,服务企业在营业税制度下,通常情况下只需开具服务行业的税务发票。但是,在增值税制度下,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那么以前的税务发票与税制改革的需求早已不相适应,所以必须对发票进行改革。在改革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其中,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之间的差别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比较小;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设置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对此,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发票的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使用规范。对于增值税,如果两种发票使用不规范,就会出现税金上缴不对应的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面法律责任。另外,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在发票限额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一般发票的限额比较低,对于新认定的增值税税额来说,往往限制在10 万元,这一额度对于服务行业来说是非常低的,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一般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服务企业的损失。所以,实施增值税制度,各个企业需要高度重视改革和规范使用发票。

2.3 对利润的影响“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的税种发生变化,企业利润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首先,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发生一定变化,并影响到企业利润。其次,企业实行增值税税制之后,通常可以将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购置的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可以得到抵扣,企业承担的流转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降低,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以及折旧摊销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利润。最后,“营改增”会影响到企业收入的确认。“营改增”之后,企业销售产品时受到的是含税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收入时,应当换算成为不含税的收入,因此对企业收入和利润都会产生一定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影响企业税负还是影响企业收入,最终都会体现在利润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营改增”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在调整经济结构、企业结构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2).

第9篇:财税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一、“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税负的影响

我国的地勘行业长期以来都是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5%,实行“营改增”后,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整体税负保持稳中有降;但由于地勘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金额都比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远远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销售收入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地质勘探单位绝大多数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现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来说明实行“营改增”对地勘单位的税负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勘成本中可抵扣支出的比例的大小

地勘项目主要在野外通过各种工作手段对矿产、地层、岩石、水文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野外工作位置偏远、交通闭塞,施工现场所购材料、临时聘用民工的雇工费和外包小工程的支出很难取得正规发票,更谈不上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直接导致了税负增加。

地勘成本结构的特殊性导致税负增加,野外施工发生的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费、工地建筑费等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造成了地勘行业这部分成本无法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冷待遇”。

2、供应商的选择

认真梳理合作的供应商,同时挖掘同类别的备选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台帐,逐一询问供应商是否能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寻求对方降低价格,在与供应商议价中占据主动,达到取得进项税额降低税负或者直接降低成本的目的。

由上可见,实行“营改增”后,地勘单位税负将由于各单位的情况不同而出现有升有降的局面,具体的升降情况与地质勘探单位自身的规模和成本结构以及管理水平息息相关。所以,地勘单位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策划,积极完善自身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评估“营改增”对自身的影响,最大程度消除或降低各种不利因素,充分把握政策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扬长避短,维护自身利益并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

二、地勘单位如何进行“营改增”税收筹划

1、加强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增值税的相关抵扣涉及到多个环节的各个部门,对增值税的处理过程要远比对营业税复杂的多。目前地勘单位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因此,要积极做好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最大程度上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尽量减少那些不能抵扣的成本支出,要积极的扩大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严格要求各部门从供应商采购各种生产所需材料,例如柴油和泥浆材料以及管材和各种五金配件等的时候,必须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冬季供暖用煤、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汽车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等环节都要加强节税意识、压缩成本。

2、测算好“营改增”税负平衡点

以某地勘单位为例,税改前需要交纳的营业税率是5%(考虑到2013年后辽阳地区在营业税率3%的基础上加收“2%社保”因素),“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假设所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率为17%,把销售收入设为x,把可抵扣成本设为y,则税改前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5%x;在税改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为x/1.06×6%,进项税额为y/1.17×17%,计算可得税改前后的税负平衡点y/x=4.5%,即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4.5%以下时,税负将加重;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4.5% 以上时,税负将降低。以上假设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率都是最为理想的17%,在实务操作中,往往是购进材料的17%、地勘分包项目、技术服务的6%、和小规模纳税人3%各种适用税率并存,同理可计算出非理想状态下进项税率为6%、3%时的税负平衡点为11%和23%。上述没有考虑到各成本的构成比例,只是笼统的进行概算,即使这样也基本确定了地勘单位“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平衡点(可抵扣成本占销售收入比例)在4.5%至23%之间,各地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3、合理确定好供应商

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就是日常零星的办公费用支出,也要尽量索取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税负;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具体施工地与供货地的远近和运输成本问题,把原材料统一供应和按照施工地点就近采购两种方式进行比较,对比两种方案下具体的价格成本和运输成本以及税金成本等,选择最优的供货方案。绝对不能一味盲目的追求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忽视了实际成本,造成总成本的不降反升。

4、对内部核算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地勘单位内部有一些例如地灾评估、化验室、测井队等纯技术服务部门,这些部门具有人工费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可抵扣的实物消耗成本相对较少、销售收入不是很大、利润率较高等特点,可针对这些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即把这些部门从单位主体中分离出来,单独注册公司,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直接有效降低税负3%。

5、及时做好进项税的认证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较为宽松,要求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进项税的认证即可。因此,地勘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各施工项目部的分布地,规定各个施工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寄回本部,统一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由于时间差异造成无法抵扣的不必要损失。

6、严格专用发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比较复杂,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好国税的相关文件精神,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规范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