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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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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

第1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

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将普法从单纯法律制度的宣传提升到对公民法律文化的熏陶,扩大法治文化影响力和渗透力,使小区成为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法治文化小区。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

三、给辖区居民带来的益处

按照“规范、实用、醒目、灵活”的原则,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预计增设法治宣传栏6处,草坪宣传牌10个,其他设施根据不同宣传活动动态加减。

一是让法律知识贴近群众生活。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鲜活事例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学法用法兴趣,营造出抬头学法、低头守法的良好氛围。使XXXXXX成为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法治文化小区。

第2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为扎实推进法治xx建设,巩固普法宣传教育效果,结合我县普法工作进程,我局于3月组织开展了三月法治宣传月系列活动,活动以“法治xx你我同创·和谐xx你我共享”为主题,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 领导重视、全面动员

我局高度重视三月法治宣传月活动的开展,组织召开了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活动的开展,明确分工各股室的工作任务,形成了以法宣股、基层股牵头,办公室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同时以“七五”普法为契机,融入普法宣传内容,制定措施,扎实开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各股室、司法所都能主动配合、密切协同,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开展活动。活动中,局主要领导能亲自到场检查指导,积极参与、严密组织,保障了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 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我局在组织宣传月活动中,能注重突出“法治xx”宣传这个重点,大力开展群众性宣传,开展宣传宪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劳动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方面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声势大、气势足、氛围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 形式多样、氛围浓厚

宣传月期间,通过集中宣传、送法进社区、网络普法等多种形式,以普法读本、普法小用品、宣传标语、宣传栏、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浓厚宣传氛围。做好宣传造势,使“法治xx”创建活动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深入人心。活动氛围浓厚、效果明显。

一是抓住关键少数这个重要群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重要普法群体法律宣传。通过会前学法、推送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党员问责条例等多类法律法规短消息,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尊法、用法、守法,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国家人员依法办事能力。

二是以新媒体普法为载体,拓宽法治xx建设法律宣传路径。在三月法治宣传月期间,通过“法治xx”微信公众平台,向微信群众推送法治xx建设相关文章以及最新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将法律传播给广大群众。

三是以“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日”等特殊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8节前夕,我局联合妇女联合会、工会开展了一场以“维妇女权益·展女性风采”为主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来自全县七个大口、四个片区(乡、镇)、三个企业共14个代表队42名妇女选手代表参加了此次竞赛活动。以“3.8妇女节”为契机开展妇女系列活动,是把握新形势新常态下中央、省委和全市对妇女工作的新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展现了我县妇女职工和谐健康的时代风采,有助于引导和激励广大女职工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

四是以法治xx建设集中宣传为载体,我局参与主办开展了两次大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3月7日,在财富中心广场开展了以“加强道德建设·助力脱贫攻坚”为主题的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县司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委宣传部、严道镇等二十多家部门参与了此次集中宣传活动,另外县医院、中西医也深入到活动现场为过往群众免费进行简单健康检查。3月20日,在新添乡茶交易市场开展了另外一场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借助“赶春分”这个热闹的传统节日,有声势、有氛围、有气势的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来自全县三十多个部门参与了本次宣传活动。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围绕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群众最为关注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了劳动权益保障法、工伤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0岁以上老龄人口福利政策、社保、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另外xx县法律援助中心、xx县公证处也到活动现场开展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公证服务以及发放法律援助卡、公证服务手册。两次集中宣传活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陈列展板、条幅、发放普法手册、普法小用品等多种宣传形式,提升全民法律意识,让法治xx建设深入民心。我局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0余人次。

五是各乡(镇)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不仅向其灌输相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能在劳动过程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第3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365-02

社会保险基金是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本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由于对我国劳动保障机制的严重毁坏。我们的社会保险体制发展一度脱离了科学发展的正轨,而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并为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高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滞后。相关法规操作细则的不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险征缴现状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影响征收的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规范社会保险的缴费行为,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良好环境。是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

(一)随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相关实施配套细则应及时出台以加强法规执行的操作性

随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等多部指导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管理体系。对社会保险征缴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有了比较规范的钢领性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的基础和起步的时间差异,对执行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和深度有较大差别。在全国社会保险所覆盖的区域内,由于实施办法和操作标准的不统一,如电力行业、金融行业、教育行业等行业化管理的单位仍然在延续各自行业统筹的办法,和各自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难以统一,从而形成了在同地区,同单位,甚至同岗位因为用工形式(原在册的老职工和新招用的合同工)不同而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明显差异等不正常现象。而各地区在执行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业务如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方式、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范围的界定)的认定标准等地区性法律法规时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客观形成了用工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时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的负面作用。也影响了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执法效果。而且,由于相关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法规对具体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少权威、可行、有效的职权赋予。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款还难于起到法治的效果。

(二)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机制设置不到位,稽核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行政策法规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明确了实施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由于各地区对社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设置不同,甚至机制设置也不同。有的社会保险机构已经升级为社会保险局,而更多的是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现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有一个统一准确的名称和机构。而且各自的行政执法资格不同,如代收社会保险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局具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资格,而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无法和国家机关相左。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显出力度不够,底气不足,违法者不惧的状态。

由于各地区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程度不同,很多地区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和相对薄弱的状态,从事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不高。有关社会保险稽核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业务交流的培训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定期化。稽核工作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之前还缺少必要的专业政策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各社会保险单位在选用稽核工作人员时还缺乏从德、能、勤、绩的综合能力角度来考核任用。因此影响了社会保险稽核执行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稽核的执法环境需要社会的支持

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环境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差异的原因,以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的滞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区执行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标准的不规范、不统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用工单位的震慑力明显显弱。这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有直接关系。如国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按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方面的处罚规定上明显较弱且缺乏连续操作的实用性。因此这也是多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把“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今天,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农村劳动者为了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甚至和用工单位签定私下协议自愿放弃用工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

在社会保险稽核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实处理阶段,经常会由于因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执行细则方面的主体不明确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特别是经稽核确认漏缴社会保险数额较大,具有代表和影响力的缴费单位。经常会利用其投资和被招商的理由,利用多种手段动用社会各种关系说情,导至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致使稽核工作有时处于有始无终的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稽核工作实施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极大地破坏了稽核工作的执法环境。

三、改变稽核现状的方法

(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步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随着《社会保险法》和其它一些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法制和规范的发展道路。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也已成为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准则。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现阶段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点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只依靠宏观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标准我们的具体工作行为显然不足,我们各地区(起码应该是省一级或省级城市)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一整套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制性的相关法规性实施细则。用于具体指导和强化我们依法行政的工作行为。例如在近期国家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在宏观上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但在实施的操作过程中尚需要具体实施细则在具体内容上的支持。对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登记的方法、证件、享受社会保险的标准和具体办理方法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否则,各地区很难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法规性的依据作为标准来实施。也影响了有外国人就业的各类用工单位为外国就业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保险法规的具体行为有了更准确的处罚标准,但对实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执行主体只是指定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这样比较不明确的说法。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细则来明确依法实施国家职能的部门,那么,我们的依法行政就缺乏严谨有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因此尽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与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保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根本和关键,也是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特别是稽核工作者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行为的有效法律依据。

(二)明确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职权,提高稽核队伍综合执法素质,加大法治的力度,依法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的不断规范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刚刚起步,法规、政府、全社会的支持犹为重要。社会全体公民对社会保险事业重大意义的理解程度,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都是我们社会保险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稽核工作的具体职能和执法权限有一个更明确的定位。地区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创造一个依法查处,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

政策制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法规健全之后,执法者是决定因素。因此提高稽核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首先要选用品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政策法规精通,廉洁公正原则性强的人员来充实和担当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定期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解析、专项业务案例交流等综合方面的专业培训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和健全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机制,利用各种形式扩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的宣传和影响,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愈来愈强。应当建立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对社会保险在劳动者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的详细解析方面的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社区这个能和大众密切沟通的有利平台来普及公民对社会保险重大意义的深度理解。营造全社会公民共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健全对用工单位从社会保险登记时进行社会保险专项的政策法规解析、业务流程指导等相关的综合培训制度和不定期的新法律法规解析的培训制度,详细解读如工资总额应含括的内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组成部分等可能影响企业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概念性名词。使用工单位从开办之时就能及时在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准确指导下合法运行,依法规范。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介的社会影响和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一整套社会保险专项的投诉和举报制度,对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投诉和举报渠道。建立起稽核与社会和劳动者沟通的信息平台,在电话、网络、信箱等媒介中建立联系方式。充分发挥劳动者和社会力量保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为我们稽核工作者提供更直接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便以我们查处违保险法规行为准确性和及时性。

社会保险工作是保障国家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依法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共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4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法律法规;招投标;问题;应对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的出台,工程建设市场已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的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的单位或多或少的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资格预审过程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的时候招标人在审查条件内人为的设置如下条件:

1、 投标单位必须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A、AA、AAA级诚信评价,这样就限制了注册地在外地外省的施工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地的企业,形成地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

2、 在资审文件评分细则上过于苛刻的设置加分条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招标单位“中意”的单位评分排名靠前,从而入围进入后面的投标阶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对招标单位申报的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审查,对保护性条款坚决予以否定。

2、 对技术不复杂、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取消资格审查内过多的评分条款,改由只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过类似的工作业绩;是否具有承接该项目相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即可。以此来大大降低人为因素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

二、工程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隐患

具体的体现在工程量的数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有缺项漏项。因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造成发包方和承包方扯皮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其主要原因有:

1、现在很多工程从招标到最后的投标中间只隔着20天,有些地方甚至时间更短,投标单位为了投标,只能匆匆的看下图纸后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无法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

2、 现在大部分的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都由造价咨询机构来负责完成,而市场上的造价咨询机构良莠不齐,很多招标单位又不具有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甚至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局应出台地方性规章制度,最好是按工程面积、工程造价、工程难易度来制定更详细的招投标工作时间,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实施。

2、 施行追溯制度,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太大或者缺项漏项造成合同纠纷,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或者损失时,招标人有权对工程量编制人及其单位追责。同时这样可以提高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将少各相关单位不必要的麻烦。

三、技术标评审工作量过大。

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只对工程招标时的技术标占总评审的比重做出规定,未对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做出规定。这也就造成了投标单位为了能在评审中获得高分,在编制技术标时往往只看中表面的文章,如标书越厚越好,装订越精美越好,内容越全面越好,往往是罗列工程施工的生产过程而未能突出工程的难点、重点、控制点的分析及对策,本末倒置了技术标的作用。同时专家评委们评审时间也有限,而投标单位往往有十几家甚至多达几十家,专家评委们只有粗略的看看,这就造成技术标的评分不能很准确的反应投标单位的真实技术水平。

应对措施:

如某市建设局出台的招标投标指引中就规定:技术标书要求尽量“瘦身”,招标人编制统一的技术标目录,并可限定最高页数。评标要点更加突出科学性和针对性,体现投标人的专业水平。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可以限定技术标的数量不允许超过50页,其编制的重点必须是是针对招标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这样专家评委们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对技术标做仔细的评判,达到反应投标单位真实水平的效果。

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

在投标过程中,一些无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应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中标设法挂靠资质较高的单位进行投标。除此之外还有:

1、 招标人为了给心仪的单位中标,提前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给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改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协议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从而建立价格同盟以此来排挤其他投标人。

3、 实行轮流坐庄,在投标前相互约定好此次由哪家单位来中标。

应对措施: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投标报名、下载招标相关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质疑等均采用电脑辅助的方式,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来实现。这样只要符合基本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如此一来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在开标前将无法得知改工程有哪些单位将参加投标,这样也就切断了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震慑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诚信档案,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布于网上,由社会大众来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予以公布通报,并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投标。

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建设市场上的竞争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市场处于“三公”的时候才能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才能促使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因此,研究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应对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发生,对健全招投标的管理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1.12.20

第5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法治金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

一、法治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法治金融,就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金融法律,并保证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的必然性,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金融市场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金融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会引起金融市场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这在客观上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只有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其经营活动,才有可能真正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从而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我国金融想要在“入世”之后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首先就必须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我们将要为每一项违反世贸规则和国际金融通行惯例的金融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当前,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突出,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在入世后5年,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特别是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些外资银行,其本身的公司治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都已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国内商业银行欲将与其展开竞争,也势必要走正规化、法治化的道路。而金融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更是迫在眉睫。综上所述,我国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国际化进程,本质上也就是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过程。

二、法治金融有待完善之处:

(一)、立法不全。虽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和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比如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200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实施,2005年1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2月28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等等,虽然在不断完善着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但现有的这些金融法律法规远不能构成一个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能达到成龙配套、科学完备的境界和地步,不能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有序经营保驾护航。在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需要新建、有的需要重建、有的需要改建。而这些法律体系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完善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二)、执法漏洞。首先,与金融立法相比,目前我国金融执法工作中的漏洞问题更显突出。不管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还是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在涉及处理金融案件的过程中,主观上总是普遍存在着这样那样诸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之类的漏洞。

其次,违规操作以及权力左右法律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违规操作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工作人员很多都是代办员,流动性较大,从而导致他们的专业知识不精,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造成违规操作;二是商业银行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很多银行工作者为了拉拢大客户而为其大开绿灯,简化办事程序,从而造成违规操作。至于以权代法的现象,更可在国内频频爆光的某银行行长或分理处主任转移巨额财产等金融大案中窥视一斑,在这些巨贪的领导心里是没有法律存在,没有制度可以制约的。面对这些失去制约和理性的权力污染,金融法治几乎失去了任何牢靠的保障,守法者和执法者每前进一步都会感到困难重重,有时甚至还得为此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三)、监督不力。首先,表现在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不力或出于领导的压力不敢从严监督,从而导致许多违规操作不能被及时发现或即使发现了也不敢揭发,以致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次,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都比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相互配合,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欠缺有效的金融监管以及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虽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对所有银行类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管和处罚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但对于规模庞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关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时至今日,却仍无直接监管机构,也无任何市场调节措施,使其经营缺少了必不可少的监督和管理部门,从而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建设法治金融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金融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了不少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有许多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其中一部分已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相驳;同时,也还有许多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建立起来。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有关金融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方针政策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分门别类地废止一批、修订一批、建立一批、健全一批,使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国际惯例、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为实现金融法治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深化金融法治教育,提升社会主体的金融法治能力。这个社会主体包括金融工作人员和非金融工作人员。金融从业人员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训,从而提高这些专业人员的金融法律素养与金融法治能力。而非金融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一要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普及国民金融法治教育,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实行科学教育建设,在大学各层次的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的教学中,切实加强金融法律科学教育,创建金融法治学,以提升未来金融法治主体的金融法律修养,从而从根本上确保未来金融法治主体的高素质性。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由于权大于法、钱大于法、人情大与法的现象在金融活动中还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遇到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去找门路,托关系,而不是去找法律根据和寻求法律援助。在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行为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我们的金融要迅速与国际金融接轨,彻底实现从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的转变,就必须尽早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我们必须切实严格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力度。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执法监督体系。纵向的监督包括: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客户监督、工商企业监督;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司法监督。横向的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督、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监督。二是应当在公务人员,尤其是金融监管队伍和司法队伍中建立执法、守法责任制,应尽快提升国家公务人员、金融监管人员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三是应当切实加大对金融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对各种形式的金融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只要我们能够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彻底解决我国金融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切

妨碍金融依法运行的深层次障碍,那么,法治金融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2、曾筱清:《论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经济与法》2002年第3期。

第6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体制完善;法规健全;资金管理;人才储备

近年来,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我国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开展广泛且成效显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并抵御了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对百姓生活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提升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为国家的大型水利水电建设事业提供了很好的补充。随着投资力度的加大,这种提升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增强水利水电工作者对工程建设的了解,也为了让工程建设发展更加完善,本文总结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四个自身特点:一是涉及地域广泛,且主要以较小城市和偏远农村为主;二是工程规模小,工程时间短,机械化要求不高;三是涉及情况复杂,且跨专业内容较多,涵盖农田水利、防洪防涝、水土流失治理、发电等多项用途;四是投资规模较小且资金不易归集。这些自身特点也带来了特定的问题,本文将深入问题源头,有的放矢地逐一讨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思路,如图1所示。

1提出问题

1.1体制不完善

尽管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但在有些偏远地区,仍然有一些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传统思想和管理模式无法转变。例如在一些县一级的水利机构中,对工程建设管理无法做到权责明确,很多管理项目由一人或一个部门全权负责。没有形成独立的、相互制约的监管体制[1]。这种管理方法,虽然在有些特殊时期具有行动快、收效快的特点,但是从长远来看,因为其管理流程不规范、不健全,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严重隐患。仅仅从安全角度考量亦不可让这种现象继续存在。

1.2法规不健全

由于国家目前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遇到问题只能是参考性地执行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条例。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技术性难题,也造成了监管的漏洞,甚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随意而为的情况。因此,出现了问题却没有相关部门承担责任,无形中也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1.3人才储备不足

由于启动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地区相对来说经济比较落后,因此吸引人才的力度有限,而水利工程无论大小,对施工操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都比较高。尤其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因为多从实用角度出发,对其所起到的作用要求更为严格和广泛,更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发。而当地政府和施工单位在此方面往往存在资金不足、条件不够、无法满足的问题。

1.4施工安全意识差

施工安全在所有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也是最需要被大力关注的。安全出现问题,不但无法让水利工程实现最初的设计计划,反而会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给人民生活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不可估量。

1.5资金管理不规范

因诸多方面问题导致的资金不到位、启动不灵活、运作不透明,给工程建设初期带来极大的难度。而在后期,又因为资金管理不规范引起部门间、政府与企业间的纠纷。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和最终效果的达成。

2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2.1加大改革力度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个议题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层面,甚至从个人角度讲,都是我们一直在做而且必须坚持做下去的任务。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了世界强国之林,这一方面说明改革卓有成效,另一方面也确立了我们坚持路线的决心。因此,在建设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过程中,面对一些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才会遇到的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端正态度,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理顺企业与各行政部门的政企关系,让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因此,从政府的角度讲,能不能得到企业的信任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而从企业的角度讲,在与政府机构的互动过程中,需要更有耐心、更有底气。与此同时,在企业和政府的配合下,建立一个规范的、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让政府的政策下发、企业的管理建设和第三方的监管验收成为一个连环式的、闭合式的流程。当然这一切都必须在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才能顺利进行。

2.2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法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一点,虽然可以成为我们在法规建设道路中放慢脚步的借口,却无法成为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对任何不符合操作规范的行为,避重就轻甚至视而不见的理由。大型的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目前已经非常完善了,这说明,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是有决心的,详尽完备的法律法规也给出了一个有力的证明。但是,必须要承认,在中小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至少从国家层面讲,还是没有一个卓有成效的监管办法。有很多只有在中小型水电站建设中才会出现的难题,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了问题,有人违规操作时,也找不到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惩治办法。这样的结果就是,不单单这一次的问题无法解决,也为今后面对类似问题时的手足无措埋下了隐患。甚至可能成为一颗定时炸弹,让一些居心不良者有计划、有目的的利用这些漏洞从中获利。因此,希望制定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可以更多的关注中小型水利水电的建设事业,为这些相关的管理人员创造公平的、规范的工作环境,同时也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当然,从另一方面讲,也要提升管理人员与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觉悟[2]。让他们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能更加自觉自愿的遵纪守法。因为,最常见到的情况是,国家开始准备实施管理建设的时候,民众的心理层面却无法接受。

2.3建全第三方监管

第三方监管体系的建立,从广义上讲,既可以保证工程建设对政府有交代,又能保证企业工程的合理合法性,同时也让自身的存在有其价值和意义,可以说是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赢得了良好开局。但如果处理不好三方的关系,就有可能导致更多环节上的疏漏。要么,政府不满意工程建设的结果,要么企业无法正常施工,而第三方监管也失去了信任。为了让第三方监管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就要求第三方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做到专业化、正规化。

2.4提高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

为了让工程建设更合理、更有效、更安全,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须要足够达标、足够专业,这既是为了工程施工考虑,也是为了工作人员自身去考虑。水利工程建设作为一项对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它的施工流程和施工规范并不能由执行者和参与者的主观意志来决断。因此,在技术人员选拔环节,用人单位必须要严格把关,这是从源头对水利设施安全负责。绝不可以让任人唯亲成为企业招聘的缺口。同时一旦成为一名在岗的技术人员,就要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不能放松对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学习,并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这种尊重就体现在,在能力范围内对他们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更为优厚,以使他们更加专注工作。当然对很多地方来说,由于经济实力所限,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条件满足薪资要求,那么也要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的生活所需。

2.5加强资金管理体系

资金管理在任何一个企业中的位置都毋庸置疑,没有一个合理高效的资金管理制度,企业是无法正常运营下去的。在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可能会存在因为地方政执行力不足导致的资金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资金来源过于分散等原因[3]。这些问题,要政府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解决,首先要建立一个明晰的权责分离机制,其次要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来管理资金,最后要让资金的使用透明化,要有针对性的避免因此而滋生的腐败行径,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资金问题。

3结论

建立完善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需要面对诸多问题,这其中很多问题长期在社会中存在,并被各行各业所诟病。当这些老问题具体化到水利建设工程时,会形成新的困扰,这些困扰具有地域性、行业性等特点。有些问题并非技术性问题,而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有些又并非其个人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发展阶段所必然遇到的困境,这就需要水利工程相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以及当地群众有足够的耐心和坚持,这虽不作为本文的讨论重点,但是确实是回避不开的一个问题。而另外一些问题则相对更好操作,例如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规范安全施工流程,健全第三方监管等,只要当地政府和施工单位通力合作,是可以讨论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的。本文中提到的几点建议希望能给相关管理部门以小小的启示,帮助他们更快更好的推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于永利,于永海,杨娟.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小议[J].水利天地,2013(3):44-45.

[2]陈亚丽.基于理性角度对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J].城市建筑,2013(14):179.

第7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一、认真抓好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在全镇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要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员的作用。上半年组织镇普法宣传员深入各村居开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下半年组织到镇直单位开展《物权法》、《刑法修正案八》、《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圭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做好《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二是要抓好主题宣传活动。在“三八”维权周、二月二庙会、“3.15”消毒都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三下乡”活动期间,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加强宪法等重要法律和相关部门法、专业法的宣传教育。三是要加强阵地建设。建立固定宣传标牌,完善固定法制宣传栏的设施;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办好普法专题(专栏)扩大普法网络宣传,构建比较规范的镇、村居两级大普法平台。

二、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市、县有关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落到实处。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龙头,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把《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的学习纳入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镇普法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法律知识考试和闺中竞赛活动,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统一考试。今年的培训重点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二是要认真抓好青少年普法教育。落实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认真规范和有效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职能作用;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学校要切实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三是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制联络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培训,树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理念,建设法治企业,提升企业的竞争办。四是要抓好农民的普法教育。把着眼点放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提供法律服务上,坚持开展“送法进村”、“送法入户”、送法到劳务工地。加强对农村普法阵地建设,完善法制宣传栏设施,及时更换内容,健全农村普法工作站,运用多种形式对村居“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培训。全镇每个村居要建立一名法治指导员,每个自然村庄要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五是做好培训工作。上半年举办全镇第三期“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组织有关单位普法骨干参加全县的培训活动。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普法骨干的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学习活动。

三、积极探索做好“法律八进”工作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探索做好“法律八进”工作,力求做到特色、有成效。一是要建立“法律八进”联运制度。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开展“法律八进”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个单位要建立“法律八进”联系点单位,明确具体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探索特色普法。建立单位、村居、学校、企业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八进”活动示范点;各单位“法律八进”工作中至少有一项活动开展的有特色并作为典型经验对外推广。二是要把“法律八进”与常规工作相结合。重点宣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农法律法规。通过以案说法、是法制课、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送法制文艺下乡、法制教育电影(专题片)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三是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利用省委、省政府实施“农家书屋”工程为契机,在每个行政村农家书屋建立一个法律图书柜;给每个行政村聘请一个法律顾问;在每个村居建立一个富有活动、能发挥作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农民群众解决涉法问题疏通渠道。

四、创新方式方法,培育典型单位和亮点工作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认真梳理“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须问题,对还没有完成的难点工作,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落实责任,坚决整改,确保“六五”普法顺利启动。一是要认真抓好典型单位和亮点工作,在特色普法上有新突破。各村居、镇直各单位都要在重点对象普法、“法律八进”、依法治理和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等主要工作上培育自己的典型,跟踪服务,培训各具特色的亮点工作。镇普法办将国强与其它部门的密切合作,认真指导企业办好员工普法学校工作,力争在人学规模、教材、师资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有新的发展。二是要依托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平台,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上有新突破。要积极指导各个学校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规划,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创建“平安校园”相结合,与“禁毒预防教育”相结合,与“关爱生命、平安出行”相结合,与“崇尚科学、反对”相结合,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结全。完善全镇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普法教育第二课堂。三是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在依法治理上有新的突破。各地、各部门要树立普法工作成效最终惠及百姓的理念,把普法工作作为促进社会进步,提升文明程序的重大举措来抓,要创新普法手段,总结先进经验,抓好一批典型单位。2011年,全镇将重点培育5个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居)”、“依法治理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依法治企示范企业”;开展“学习用法优秀公务员、员工、农民、学生”和“优秀法制副校长”的评比活动。

五、扎实开展依法治镇工作,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镇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汉行政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设法治政府。

第8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方法与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离不开法治,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一份子。治理国家既离不_法治的规范,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我们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追求一直以来的公平正义,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构成对法治的有力支撑。这就需要个人、社会、国家的共同努力。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的方法与途径

1.从个人方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心中衡量事物的一把尺子,作为自己为人处世的一个基本准则,作为自己遵守法律的一个依据。公民自身要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守法意识,这是每个公民自身的社会责任。同时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让守法变为每个公民心中的信仰,这会成为国家强大的思想基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这个法治的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该懂法守法,最起码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法治意识,这样才能不因违法而危害社会,也才能自觉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相比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一般人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法律有多专业多精通,但可以通过看看相关的法律书籍,观看相关的法律电视,到网上浏览相关的法律知识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律知识,最终培养成法制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明白,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一旦越过这个底线,等着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比如诚信问题,我们都知道信用卡,如果你不及时还信用卡的钱,一连串的蝴蝶效应接踵而至,你将在买房买车时贷不到款,也会被银行拉黑。所以这时候法律就有效的出现了,对信誉不好的人不得发卡、会限制你的乘坐交通工具等等。失信的公民可谓寸步难行。

2.从社会方面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离不开社会的积极促进作用,国家也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的目的不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出现与社会发展不相符合的行为。同时也在积极引导人们向正确的方向与观念发展。

首先,有必要时开展宣传法治教育,让人们在潜意识中形成守法意识。还可以宣传宪法知识,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在宣传中可以把一些带头守法的模范作为树立的典型,让老百姓觉得这是“接地气”的,离他们并不遥远。引导公民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次,人人都知道学习要从娃娃抓起的道理,学习法律知识也不例外,坚持从青少年抓起,从小培养法治的意识。这有利于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有利于青少年从小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青少年拥有辨别是非的能力。特别是在唯考试成绩论孩子成败的这个时代,法治意识的养成就更为迫在眉睫了,孩子首先应该是好人,才能在论知识、能力等等。

再次,通过宣传我们身边的遵纪守法、有道德修养的好人好事、道德模范、最美人物、感动人物……同时积极倡导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比如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遵守孝道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治社会的道德底蕴,这些都可以成为法治社会的源泉。

3.从国家方面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国家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更要起到带头作用,示范作用,给公民以及社会做好良好的表率作用。国家成为法治国家,政府成为法治政府。首先,党和政府要做好示范,党和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的对象是人民,党和政府必须要依法执政,严禁暴力执法、钓鱼执法,要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如果程序的不公正、公开、公平,势必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同时要求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其次,把立法领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完善法治体系,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价值导向。可以更好的体现出国家价值,公民判断的价值准则,也可以更好的体现出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比如医疗保险,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可以把一些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

然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里就体现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人权,要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文明执法,不要对平民老百姓进行暴力执法,这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加重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一定程度上要改进执法方式,尊重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善于引导老百姓的情绪与心态,妥善解决各种矛盾。

二、结语

国家在前进的道路上崎岖不平的,但总的发展是在进步的、在前进的。依法治国的方针给我国带来了和平与稳定,国家也在一直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着,而且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做好事受到表扬,做坏事会受到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没有法治体系管理着这个国家,那每个人的价值观都会受到扭曲,这个国家最终会走向灭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建设中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值得关注的、值得去实践的,在多方面共同的努力下国家会发展的越来越好的。

参考文献:

[1]冯玉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J].《紫光阁》,2016,(11):54-55.

第9篇: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子政务;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逐渐兴起,为改善政府的行政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十一五”期间,电子政务工作也被列为重点工作推进,由此,电子政务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国内外学术界,一般认为电子政务是指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技术基础,通过改革政府组织结构和政务工作流程,使“电子”与“政务”有机融合,以实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过程。本文以电子政务为研究内容,以电子政务为研究立足点,力图探寻电子政务的发展特点、困境。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轨迹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起步阶段、以行政监督为核心的启动阶段和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实质性发展阶段。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在发展进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困境。因此,进一步探寻电子政务存在的困境及对策,对于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困境

我国高度重视电子政务的建设,并采取系列举措来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当前,由于信息化程度发展不平衡,电子政务发展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电子政务发展起步晚、发展慢

从当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起步晚、发展慢仍是制约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大困境。具体来讲,一方面,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起步阶段、以行政监督为核心的启动阶段和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实质性发展阶段,发展阶段简单片面,导致电子政务发展缺乏规划,发展速度缓慢。另一方面,西方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迅速,而且发展成效显著,政府运用电子政务运作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然而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要看到的是我国电子政务尤其是电子政务在发展速度及成效上与西方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但是在现实情况来看,电子政务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电子政务覆盖范围较窄

拓宽电子政务的覆盖范围,使电子政务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推进其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电子政务覆盖范围较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电子政务在服务内容上单一、片面,且服务内容覆盖面狭窄,缺乏系统逻辑的服务内容体系;二是电子政务的服务区域覆盖范围狭窄,一般只覆盖了基层较发达地区,但那些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是严重缺乏电子政务的相关服务的;三是电子政务的服务领域狭窄,电子政务应具有多层次多角度的服务领域,但就现实状况看来,电子政务的服务领域较少,且服务领域分布不均,导致电子政务发展动力严重不足。

(三)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电子政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然而,就当前的况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一是国家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电子政务的立法明显滞后,导致电子政务的建设“无法可依”;二是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更是出现了法律空白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安全健康发展。三是一些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时俱进,更新换代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

(四)电子政务技术水平落后

科学技术水平是推动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对于促进电子政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一是电子政务技术的开发存在滞后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在电子政务的技术开发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导致推进电子政务的更新换代十分艰难;二是电子政务技术的应用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取得了初步的发展,但其技术的应用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三是电子政务的技术推广存在滞后性。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超前性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先导性作用,引导着电子政务发展的新方向。但是从现实情况中来看,电子政务发展的技术推广的难度较大,推广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这也成为了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又一困境。

(五)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

信息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当前存在的网络系统缺陷、病毒侵害都对电子政务构成了威胁,电子政务尤为严重。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包括社会安全和技术安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电子政务的社会安全而言,主要表现在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居民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风气有待进一步改善。但是,国内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针对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化法律,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从技术安全角度讲,虽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有关电子政务的各种安全技术与措施不断推出与完善,网络技术的安全形势也得到持续好转;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结构的相对开放性使得电子政务的技术安全发展道路仍然坎坷。

二、影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近些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此同时,电子政务发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发展依然面临着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电子政务建设理念滞后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理念依然相对滞后。一是重开发轻应用,大部分电子政务的建设只是以增加电子设备、加大开发力度为主要形式,显然,这些简单的操作根本无法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也根本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重形式轻内容,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存在仅仅做外在宣传和走过场的现象,对其实质性的建设较少。三是重管理轻服务,在当代,电子政务的建设十分注重管理,但是在服务方面还没形成长远规划和统一协调的服务机制,服务水平低下。

(二)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单一

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建设是重要方面,但当前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电子政务内容建设简单,仅仅粗浅的围绕在基础内容方面的建设,在保障内容方面涉足较少,建设内容单一;二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重复、交叉,这种情况在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方面是普遍存在的,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服务过程中工作职能交叉,工作责任相互推诿,最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三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存在更新发展慢的问题,在现实情况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缺乏创新,更新换代不能与时俱进,这也是电子政务服务内容建设的瓶颈。

(三)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不足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保障,发展电子政务多方面、多层次都需要资金作为保障。但就当前来看,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一是国家缺少对电子政务的相关预算,电子政务的发展缺少基本的资金支持;二是电子政务建设需用资金多,但就现实情况看,电子政务资金十分紧张,使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步履维艰;三是电子政务的资金管理不到位,对电子政务的资金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和统筹;四是电子政务的资金使用效率低,其资金的使用缺乏统筹性和协调性,导致电子政务发展难度加大。

(四)电子政务建设队伍缺乏

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实质上是信息技术与政务工作的结合过程,这就要求有一支掌握核心信息技术的人才队伍,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人才队伍的缺乏是导致电子政务发展困境的又一原因。一是在基层政府的岗位设置方面,缺乏对电子政务的专业岗位的设置,这是导致电子政务人才队伍缺乏的直接原因;二是电子政务人才选聘不科学、不合理,专业的电子政务人才不能选聘到岗位上来为电子政务建设做贡献;三是基层政府在吸引电子政务专业人才方面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且在其内部也缺乏相应的鼓励机制,因此,我国基层政府的人才缺乏和人才队伍不合理结构是其处于发展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电子政务建设机制不完善

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是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条件,但是政府在这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一是有关电子政务的机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有的机构设置甚至形同虚设,毫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对电子政务的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合作,而且内部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最后导致电子政务的发展无组织、无秩序;三是电子政务的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科学化水平低,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实效性差,导致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制度性保障。

三、解决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困境的对策

解决好现存的问题是促进电子政务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对于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下文对切实解决电子政务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几点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以创新服务为前提,提高电子政务的服务水平

实践证明,电子政务的难点不是技术,也不是资金,而是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理念的转变。电子政务的推行,一是树立“民本位”的服务理念,以企业和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前提和方向,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二是树立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注意把握多样性的顾客需求,以低成本提供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三是要树立公平至上的服务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电子政务将公平至上作为服务理念是响应时展要求,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以加强人才建设为核心,提高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电子政务对政府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存量、应用技术水平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在选聘公务员的过程中,要设置有关电子政务专业技术的岗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等多种途径,从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为后期的人才培养奠定基础;二是要对选聘到的电子政务的专业人才进行岗前的培训,可以选派一批已初步掌握电子政务操作技能的国家公务员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的掌握各种电子政务的相关技术,为今后工作的开展作准备;三是要对电子政务专业人才进行有效管理和定期的考核,要提高对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实现专业技术管理和政府二次开发的部门化、专业化。

(三)以加大资金投入为重点,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电子政务是现阶段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而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电子政务的基本条件。就我国目前情况看,需要加大对电子政务的资金投入,来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对电子政务的建设,要把加大对电子政务的资金投入列入相关的议程,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持;二是政府也应该更加关注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把电子政务的发展列入相关的预算,努力解决电子政务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应该设置电子政务建设的专项资金,不断推进基层政府的网站建设和电子政务的网络系统化建设,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以规范信息管理为抓手,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科学管理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政府必须要规范电子政务的信息管理,以促进电子政务的管理科学化。首先,制定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制度的形式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管理规范、科学;二是加强对基层政府公务员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对信息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不让信息管理出现混乱无序的状况,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科学化。最后,要形成信息高效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着重加强对电子政务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为信息的科学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从而真正促进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发展。

(五)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着力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电子政务起步较晚,有关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完善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其发展十分重要。一是要制定相关的电子政务建设的法律法规,必须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真正保证基层政府网站正常运转,促进政府、公民、企业在网上的良性互动,而对那些本应该公开的信息资源却没有进行公开的政府部门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以此维护基层政府网站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修改那些不合理、不科学的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规范基层政府网站建设,确保电子政务依法依规建设,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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