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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阶段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为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会考虑各种筹资方案的资金使用成本,选择资金成本低的筹资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因为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由于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借款筹资时,根据借款利息对所得税的影响考虑将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以使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企业采取缩短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期,加大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部分,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实现税收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阶段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等。上述税收政策为企业在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涉及到:选定折旧方法、确定折旧年限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仅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各期营业成本、利润,这一差异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期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少,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目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可收到延缓纳税的好处。
1.对折旧年限进行合理确定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最低年限规定且有一定弹性。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应当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样价值的设备,折旧年限越短,折旧抵税额的金额越大。在较短的折旧期限内收回投资,这样有利于税收策划目标的实现。
2.对合理确定估计预计净残值时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取消了原来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残值率的限定。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三、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对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味的强调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折旧年限等方法进行税务筹划,而使企业无法获取税收筹划带来的效果。如:⑴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无法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不仅不能少缴纳税款,反而加重了所得税税负。⑵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的限定,企业在亏损弥补期内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总之,税收筹划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的,表面上看税收负担应尽可能少,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应当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参考文献:
(国网日照供电公司 山东·日照)
摘 要:集体企业重组整合以后,电力施工安装类企业成为很多供电系统集体企业中的支柱,长期以来,税收成本在营业总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税收筹划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税收筹划意识欠缺的现状,提出建立“三位一体”全员参与筹划的必要性,认真分析实践中税收政策“三多一少”现象带来的筹划机遇,从具体业务出发,分析了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性,认识到税收筹划在该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巨大作用。同时通过对企业涉税过程的探讨,在税收实务中对施工安装类企业进行合理筹划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 :纳税成本;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
一、目前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
尽管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税收筹划这个概念,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误区、全员参与意识不强的现状。首先,企业经营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关注不足,没有从整体经营成果的角度考虑税收筹划以及相关的问题。当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时,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认为这是财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不能将其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其次,基层操作人员作为业务流程的发起端,丧失了很多可以筹划的机遇。再次,财务人员被动应付、闭门造车,关键时刻往往束手无策。总体来说,企业缺乏高层领导、基层员工、财务人员“三位一体”的协调筹划机制。
2.不当筹划造成额外成本
目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企业整体的考虑不够多,往往只看到短期利益,有时对长期利益缺少关注,对整体效果视而不见,单纯强调节税。如果对税收筹划操作不当,很可能会使企业为税收筹划而支付成本。更甚者,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出现税务风险时,却倾向于寻求到税务机关进行公关,有时可能减少了本期的纳税金额,但是由此可能产生隐藏的税收风险后患无穷,从长期来说会给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3.筹划政策运用不充分
从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的角度来看,工程项目相对复杂、施工量比较大,耗费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并且固定资产的种类繁多,资产价值也很高,这些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运输、办公和机械设备等。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30%以上。以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为例,如此庞大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折旧也会很高。为了全面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从企业大局出发,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存在条目多、政策足、规定细的特点,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费用、预缴方式以及费用临界点等,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二、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且在企业总税负中占较大比重,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行为及其结果都有联系,可抵扣项目的复杂性,令其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核心税种,可以重点考虑寻求减少纳税额、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利用价值
财税[2014] 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所持有的单个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因此企业在购置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地将其计人当期费用,增加费用扣除金额。
案例:企业购置台式电脑共计8000元,其中主机5000元,显示器3000元,企业将此项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方案一:企业1月份将购置的台式电脑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8000元(不考虑残值),使用年限5年,则从2月份起每月计提折1日133.33元,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600元。
方案二:企业1月份将购置的台式电脑,按主机5000元、显示器3000元分别单独记账,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要求,主机及显示器金额可以单独计入当期费用,所以1月份购置的固定资产可计人当期费用的金额=5000+3000=80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一方面加大了当期扣除金额,另一方面由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计提折旧,所以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可以享受到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选择,可充分享受费用抵扣带来税款的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按实际使用年限,税法中对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施工安装类企业固定资产数量较多、价值较高,具有筹划的必要性,在选择折旧期限时,应该尽量采用税法规定范围内较短的年限,较高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税费的所得额,这样既能缩短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回收周期,又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同时还能获得资金周转的时间价值。
2.固定资产大修费用列支渠道的利用价值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存在着各种自然原因和技术原因的损耗,为增加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的大修、技术改造等后续支出时有发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产形成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七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损坏需要较大修理的支出条件,要立足企业实际,作为一项长期摊待费用,自费用支出的次月起,评估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并按使用年限科学分期摊销,摊销期不低于3年。
企业固定资产大修支出评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其二,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尽量在摊销期内费用化,以增加纳税抵扣额。
3.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利用价值
企业所得税征收以年为计算单位,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税费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算偷税。第一,从税收筹划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所得额,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安装类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的,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企业情况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延迟纳税的作用。第二,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第一种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第二种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第三种是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企业应在充分预测评估未来年度盈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认可的预缴方式。
如果评估企业未来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趋势下降,就不再适合使用现行的缴纳方式。反之,如果企业评估未来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趋为增长,则现行的缴纳方式可以继续使用。
4.费用临界点的利用价值
施工安装类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额,因此,企业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范围和标准大小以及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也关系到企业税负比例的高低。
税法规定的有比例限额的费用不能超过限额允许的范围,限额以内的部分要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并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各项费用临界点的控制必须足够重视。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本文依据现行税法,探讨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的问题。
0引言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1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新晨
3.1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3.2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1]李大明.税收筹划.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刘蓉.《税收筹划》.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4]叶丽君.房地产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浙江金融,2004(4)
【关键词】税收筹划;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起着“税收挡板”或“税盾”的作用。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使得企业可以从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因前期增加折旧额,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某企业2013年1月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8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25%。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800000-20000)/8=975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97500×25%=24375(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800000-20000)/5=156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156000×25%=39000(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后面两种方法称为加速折旧法。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比平均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采用加速折旧法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例如:某机械制造厂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0776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不同的折旧方法下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如下所示:
(1)年限平均法
每年折旧额77600元,可在税前抵扣
每年应纳所得税额=(1077600-77600)×25%=25000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50000×5=1250000(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5年折旧额分别是为160000元、96000元、57600元、37200元、372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229400元,245400元、255000元、260100元、26010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1250000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采用不同折旧方法,该企业未来5年内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均为1250000元,但应纳所得税额在各年的分布情况不同。在第一年末,采用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元、229400元,由此可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较大,对企业更有利。
三、折旧费用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纳税人一般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下分析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选择折旧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
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加速折旧进一步解释: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罚款的损失。
(二)选择折旧方法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不能采用静态的方法,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折旧抵税(即:折旧×所得税税率)进行比较,或将折旧年限内各年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折旧抵税简单相加后进行比较。而必须采用动态的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折旧抵税现值总和,进行比较,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三)选择折旧方法须考虑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
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折旧小于企业当年的所得额,这样才能起到抵税作用,如果企业为亏损,则折旧方法的选择对所得税没有影响,企业反而会付出筹划成本,丧失筹划利益。所以在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进一步考虑企业各年的收益情况,否则达不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税收筹划来说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例如:某公司2008年—2012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2008年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为3000万元,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2009年为免税期。
(1)采用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旧额为:3000/5=600(万元);
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9000-600×3)×25%=180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800/5=360(万元)。 (下转第113页)(上接第110页)
(2)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
第一年:3000×2/5=1200(万元)
第二年:(3000-1200)×2/5=720(万元)
第三年:(3000-1200-720)×2/5=432(万元)
第四年、第五年:(3000-1200-720-432)/2=324(万元)
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9000-432-324-324)×25%=198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980/5=396(万元)。
可见加速折旧法比年限平均法折旧每年增加税负总额36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所以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好国家的优惠政策,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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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增值税 税收筹划 问题 思考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也是我国企业经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我国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一直都重点关注,针对税收负担问题、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有利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它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偷税、漏税,而且也有一定的差距,税收筹划是国家制定的一项合法政策,本身就不具有违法性质。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税收筹划这四个字已经开始应用到相关的领域,例如:股份制企业,就把税收筹划实施在市场规范中,切实做到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避免企业逃税等行为的发生,促进了企业税收的合法化。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处理方式,与税收法规定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它并不影响税法的地位,也不削弱税收的各项职能。企业税收筹划是在不违背我国税收的相关政策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发达国家相对,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还很滞后,发展较为迟缓,税务工作很难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目前,它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筹划策略,与此同时,企业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投资的风险,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为此,企业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种类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针对于生产的货物或采购原材料,燃料等进行收取费用,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缴纳生产型增值税,其固定资产,在当前的生产型增值税的项目中,销售成本的平衡增值税,必须对固定资产金额收取相应的费用。法定的价值增值是相等的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生产型增值税的内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生产总值,相当于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的增值税的不合理性,导致固定资产的价格税收不合理,无法避免双重征税增值税,这严重影响着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行业税收不公平,不利于出口优化产业结构,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遏制投资需求。一般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以限制投资或政府税收收入规模。
(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除了外包项目成本所产生的消费型增值税以外,也包括生产和经营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它主要表现在购买固定资产所带来的增值税,在现行的增值税中必须扣除固定免税的部分。针对于固定资本消费的计算,在原有的生产销售的基础上,扣除所产生的税金,就是增值税必须缴纳的数额。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内部固定资产税的一部分实际商品销售市场,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包括生产费用,仅限于目前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消费品,基于所谓的消费方式增值税,一旦购买的固定资产,扣除增值税,增值税将减少政府购置固定资产。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不仅仅利于刺激消费,更有利于刺激投资。生产增值税,完善消费型增值税,易于操作和管理,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一)税收负担问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一是税收负担问题。针对于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履行的税务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承担的财政负担应该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税收负担,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合理处理其税收负担问题。税收负担往往表现在一定时期,从不同的角度上,可以分为微观的负担、宏观的负担,名义税率负担、直接税收负担、间接税收负担等多种。从国家宏观的角度,以满足社会和公共物品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税收负担。微观的负担,用来衡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反应在一定时间内的税收变化。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二是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税基的宽窄不仅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而且也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虽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涵盖了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却没有像国外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一样,将与货物相关联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劳务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通过另行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来纳税。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并不是单一的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而是按照经营活动需要来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这就为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增值税税收筹划,一直都制约着我国税收的发展,为此必须进行深度思考,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既有利于刺激企业的生产,又有利于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
(三)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三是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我国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表现非常明显,特别是企业实际筹划管理中,税收筹划人员素质不高,技术以及综合筹划税收方面能力有限,这些往往影响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最近几年,各大高校开始把税收筹划作为一门必须课程,加强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但是据说课程的开设效果并不理想,不能够满足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一直都是最为痛疼的大事,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有需求方面的制约因素,与人才市场上炙手可热的财务经理、市场经理等职位相比,“税务经理”这一字眼恐怕很难在企业的人才需求中出现,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这一事物尚且陌生,聘用筹划人才的重要性也尚未被充分认识。
(四)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四是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增值税纳税人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且还承担了增值税的成本。税收成本税收成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规定的费用。在纳税过程中的成本,增值税成本其性质可分为临时成本和当前成本的初始投资成本。增值税纳税人的初始投资成本针对于增值税制度的大规模变化的一次性成本。在融资币种和合同结算币种进行合理设定后仍有可能在外汇敞口,不能充分规避汇率风险,还需采取合理结算方式,同时可配合使用一些贸易融资产品。采用预付货款、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赊销等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资金流出的时点,从而防范部分汇率风险。另外,目前,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层出不穷,例如:出口保理、福费廷、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等。灵活配合使用这些产品,能够对冲部分汇率风险,解决好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
(五)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五是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企业必须合理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应该以减少纳税义务为目的,税收筹划具有合理性,它不仅仅可以减少企业避税现象,有利于税收事业的发展,也为国家增加税收。但是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没有正确的把握税收的含义,税务机关只是一味的试图修正其法律,来填补税收筹划的漏洞,而且混用税收筹划的情况已经不胜枚举,针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经营活动必须纳税,相反是不合法。这就恰恰错误理解了税收筹划的内涵,纳税人以为避税方法、技巧和案例等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如果真是如此,它会为社会带来多大的反面影响,制约着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为国家税收提供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企业面临着主要的问题之一,国家必须加强对其的重视,税收是我国经济的命脉,它主要的形式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文就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思考,必须了解企业增值税的种类: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等主要两种,同时也对其思考问题进行重点阐述,促进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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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销售的筹划。企业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可以自由的选择销售模式,这样就为企业采用不同的销售模式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企业不同的销售模式常常使用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在实际运用中,销售模式的选择应当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相结合,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是相关的,这样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提供了条件。
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一是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企业应当考虑固定资产购置后的折旧问题,固定资产购置后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由于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这就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这是因为企业计算提取的折旧费随着产品的销售而转化为货币资金,这部分由货币资金提存累积形成的折旧基金,被企业用于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然而,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二是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有多种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应纳税额也不同,进而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使期末存货价值和销售成本不同,从而较大程度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企业采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的会计期间适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大,应纳税所得额减小,这样,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就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最后选择费用的计提与分摊方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争取尽可能多的费用扣除标准;②对费用分摊方式进行合理选择;③充分利用会计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稳健原则;④对己发生的费用要及时核销入账。
关键词: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税收筹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者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又称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以税法为依据,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选择。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等。具体业务所遵循的会计政策,如应收账款等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计提各种准备的范围和标准,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的处理原则。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具体包括:①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比例等由企业自行确定;②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由企业自行确定;③短期投资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可以采用投资总体、类别和单项投资计提准备;④存货计价方法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⑤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⑥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⑦所得税的核算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又可以选择递延法和债务法。
由于这些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执行的空间。会计政策的选择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在国家会计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能恰当反映本企业财务关况和经营成果的某种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这就是会计政策选择。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与会计制度最密切。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所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同时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向统一性,国际性方向靠拢,扩展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加入WTO等各种因素的变化,我国税收筹划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必将不断扩大。
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总的来说,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①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也要顾及企业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②以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③企业应当根据自己怕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会计政策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为此,企业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递延纳税期这两种方法来获得节税利益。下面,就选择几个方面的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方法来分析,来增加对这种税收筹划方法知识的认识。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中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因此,折旧或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国会计制度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方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各年的折旧额也不同,使各年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产生了变化。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即所取得的税收筹划收益如何。加速折旧方法由于前期折旧额大,后期折旧额小,就递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相比较而言,采用加速折旧法提折旧是一种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提完,将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完,这样也递延了税款。
2、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计提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项目。企业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目前税法对各项减值准备允许扣除的限额并无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节税利益。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的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
3、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同为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安排资金的难度。
4、职工工资的税收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5、长期投资核算方法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税收筹划;会计政策选择;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22-02
我国步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后,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等条件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逐步向国际靠拢,我国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也在不断扩大,税务筹划成为现代企业很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始终以效益最大化为终极目的,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进而为企业利润带来有利影响。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进而选择不同会计政策。
1概念解析
1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内容
税收筹划最早出现在1935年,在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上,汤姆林爵士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是最初的税收筹划观点。演化到现在,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第一,它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目的性,充分利用法律的有利优惠,如减免税,事先合理筹划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选择最优财务管理方案,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第二,它与会计政策密切相关,是通过影响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2会计政策含义和常见类别
会计政策的含义不难理解,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是这样定义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管理当局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会计政策有很多种,与税收筹划相关的常见的选择类别有: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借款费用的处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等。
2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和目的
21税收筹划存在的条件
税收筹划能够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依靠的是联系密切的会计政策。在各种会计政策中,有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企业只能按照要求做,如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记账方法等,而另一部分则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可以在制度范围内选定执行,如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等。部分会计政策的可选性,是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必要条件,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执行空间。
22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
在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性很明确,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选择的。一种途径是在财务管理中选择低税负的管理方案。企业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中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经营活动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另一种途径是在时间上滞延纳税。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把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延后,那么在滞延期内企业获得了滞延税款相等短期资金,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
23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
对于市场经济管理者――政府来说,税收是极其有效的经济杠杆,可利用经营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理,调节其行为。于是我国根据不同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在会计政策的设计上具有可选择性,并有意识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税收筹划具备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因,引导市场参与者作出符合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主要达到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增加财政、国家外汇收入等目的,以实现特定时期的经济或社会目标。
对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企业来说,经营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会计政策选择作为经营活动之一,必然要服从企业的根本目标。因此在税收筹划之下,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主要达到减少税款支出、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等目的。
3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空间和自由,但也无形中给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就会计政策选择而言,企业有一定的自,也在税收筹划中影响着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下面就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为例,探讨一下在税收筹划之下,现代企业经营中一般会做出怎样的会计政策选择。
31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会计选择
固定资产在有限的使用寿命内,是会逐年折旧的,折旧额将分摊到各年的成本中去,对减少税收有较大作用,因而又被称为税收挡板。企业在计算折旧时,可通过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会计政策,来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生产成本的大小,甚至企业的利润水平。
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考虑减少税收,企业大多会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这样的计量方法在计量中前期折旧金额比后期大,在报表上反映出来就是前期利润比后期少,如此一来前期所需缴纳税款比后期少,企业获得了滞延纳税的好处,实现了税收筹划收益。
这种方法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在实际中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才能更符合企业利益。例如在预期未来税率呈上升趋势或者通货紧缩可采用年限平均法,而预期今后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或通货膨胀就采用加速折旧法。
32存货计价方法的会计选择
企业货物周转必然需要有库存,存货发出去的时候存货的实际成本记账的方法又比较多,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选择不同的方法会得到不同的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会计期末存货价值,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利润。
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企业一般会分情况,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后进先出法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增加、会计期末存货价值减少,当期需要缴纳的税款减少,可缓冲物价上涨的冲击。那么在物价持续下降时期就采用相反的方法,就是先进先出法。如果是在物价上下波动的特殊时期,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来缓冲缴纳所得税上下波动差距。
3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只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一般来说方法选择是以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比例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来划分的,但其中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在一个会计分期内,所被投资长期股权的企业经营情况是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投资企业对这部分股权会采取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从长期总账面上看,所缴纳的税款总额相同,但是不同方法使得前期缴税比后期少,所获得的是延期纳税的好处。
上面这些税收筹划都是根据实际做出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因而获得了利益。但也要注意,税收筹划是带有机会成本的,不能够盲目避税,忽视这方面的支出,导致得不偿失。还要注意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总体税收筹划,不把企业缴税作为总体筹划,可能会出现单项缴税减少,而总体缴税反而增多的不利情况。
4结论
带有目的的税收筹划影响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允许企业存在多种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现实空间,使得企业充分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获得纳税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成为必须和可能。作为现代企业要充分抓住这些机会,重视税收筹划,善于利用会计政策,才能更好适应未来企业会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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