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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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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1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2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今天举办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骨干人员培训班,这是我省测绘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15号)的重要举措。今年3月,在全省测绘工作会议上,省厅已经明确了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测绘工作思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以质量监管为切入点,创新测绘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转变了测绘质量监管观念和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从注重部门管理向注重行业监管转变,从注重结果监督向注重全过程监管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按照“落实宏观调控,注重社会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公共服务”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切实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去年底,省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在全国首次将影响测绘质量的行为因素、非产品类因素纳入了质量监督和考核范围。并结合年度定检开展了试点工作。今年,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全面推开工作之前,举办这样一个培训班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测绘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测绘质量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先行兵。测绘成果质量更是测绘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事关支持、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关系到国家、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测绘国界错误会影响国家;测绘成果错误会造成桥梁或隧道无法贯通对接的严重大事故;房产测绘质量涉及老百姓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次汶川大地震总的说明测绘成果的现势性和质量的极端重要性。多年来,测绘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优质测绘成果和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重项目轻管理,重生产轻质量,忽视测绘质量管理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的现象仍比较普遍。从去年开展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23家试点单位情况看,在非产品类五项内容中,有15家单位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符合项,占65.2%;产品类检查中,有4家单位产品质量为“批不合格”,占17.4%,即合格率只有82.6%。这样的状况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的意见》(粤府[*]15号),标志着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测绘的基础性和先行性,决定了我们的测绘工作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标准、可靠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保障。今年4月,国家测绘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测国字[*]8号),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一定要有对经济建设和用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重视,把测绘质量监管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规范测绘质量监管是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赋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规范和强化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测绘质量,是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测绘市场的需要,也是落实和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测绘质量监管工作,既是当前强化测绘统一监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也是提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两个有力抓手,全面履行测绘质量监管职能,是测绘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政府职能和法律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测绘单位要高度重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测绘行为和质量管理行为,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不断完善测绘质量监管机制,全面建立和健全测绘质量监管体系

(一)加强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强制检验制度。确保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基础测绘成果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基础测绘成果强制检验制度已经运行了多年,确保了基础测绘成果的整体质量。监管好全省测绘质量,必须首先抓好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一是要严格执行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批、执行监督、竣工验收和建立质量优劣与项目经费挂钩的绩效考评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推行全程内部质量监管制度,树立测绘成果前端质量控制观念;加强从技术培训、过程检查、最终质量检查等全过程的前端质量监控,建立一套程序化、操作性强的责任明确、逐级负责的质量监控体系。三是要根据测绘新技术应用的发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传统的“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二)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监督检验面,全面推进测绘质量监管工作。

一是实行分级负责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具有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以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厅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施;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及在所辖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外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行分级负责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这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加强测绘行业统一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做到关口前移,强化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转变传统的仅对测绘最终成果质量进行检验的方法,以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把影响测绘质量的非产品类因素纳入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范围。非产品类检点检查该测绘单位是否按照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是否做到“先设计、后生产”;生产所用的测绘器具是否经过合法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生产过程是否落实“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质量控制管理等。

三是提供测绘单位交叉参与、互相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平台。通过建立测绘单位交叉参与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构建测绘单位交叉参与、互相交流、互相促进的平台。在全省开展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按照测绘单位质检人员专业分类和回避原则,统筹安排参与监督检验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为他们提供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机会,从而达到提升测绘单位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质量水平的目的。

(三)构建测绘质量诚信体系,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今后,我省将以监督检查结果为基础信息,建立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测绘单位质量检查结果信息,提供测绘市场用户查询,逐步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测绘质量监管与测绘资质管理挂钩机制,强化测绘市场行业监督管理,将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认证、复查、年度注册及资质升降、业务范围界定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质量监管与注册测绘师注册和合法执业的协调配合机制。今后要把注册测绘师质量信誉作为其注册、认定和执业的重要依据,及时向社会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形成一个既监管生产单位,同时也直接监管行为责任人(注册测绘师)的机制,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因未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停止或终身禁止其从事测绘行业工作。通过全面构建测绘质量诚信体系,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最终达到有效监管和全面提升测绘质量的目的。

三、积极推动全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不断提高质检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全省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在测绘行业威信高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队伍。测绘单位要重视内部质检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逐步建立测绘质检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专业考试和业务考核合格的测绘质检人员方可上岗。我省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质检业务培训,为培养造就质检专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全面提高测绘质量监管工作有效性。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范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和范围,全面提高工作的有效性。重点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生产经营的行为、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最终测绘成果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加强对涉及国家和安全、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的测绘监管。建立重大测绘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测绘质量公告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强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监管。通过这次培训和今后开展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能够积极引导和加强各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并实施对其运行情况的监督。各测绘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立权责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机构,经常开展质量教育活动,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实行质检持证上岗,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作和正常落实到位。

第3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环节,严厉打击地理信息市场中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通过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基本杜绝非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行为。各种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政府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地理信息市场检查。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保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集中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重点进行检查。组织自查、整改、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种泄密隐患。

(二)查处违法案件。主要查处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行为,查处各种地理信息在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过程中的泄密、窃密案件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查处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测绘、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理信息审核与公布、出版、保密、对外提供等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结合《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提高全民遵纪守法,依法测绘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四)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密切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形成统一监管、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

四、工作分工

成立*市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市规划局副局长、测绘管理处副处长

梁玉兰市保密局副局长

**军分区副团职参谋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

*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测绘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市测绘管理处: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和地理信息市场检查。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从事地图出版物及地图发行、批发、零售等企业注册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市保密局:负责开展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组织协调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密意识。

市军分区测绘部门:负责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协同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完善军地测绘活动的信息通报、配合检查、案件移送制度。

市安全局: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出版服务的行为。

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6月1日至6月10日),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组织培训。

第二阶段:整治检查(2009年6月10日至9月30日),组织持有、使用和生产地理信息单位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对地理信息市场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消除隐患。

第4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一)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矿山测量、海域测量、界线测绘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印刷、出版地图和制造相应的地图产品;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测绘基准

第六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

必须采用市年建立的年用GPS技术更新的平面控制网成果(120度中央子午线、3度带高斯投影)高程系统使用国家高程基准或年高程系,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测绘。执行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编号。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平面控制网要建立年坐标系和年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关系,各种测绘成果逐步过渡到年坐标系,其它区域进行测绘,也应当与国家控制点进行联测。

均应注明“高程”使用港验潮站水准点作为高程控制基准的各类测绘成果。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和遥感测绘;

(四)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测绘项目。避免重复测绘。

第四章各种专业测绘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

第十五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测量和海域测量的指导监督。

主要包括:矿山测量是指矿山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

(一)进行矿区地形控制测量和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

(二)进行矿区地面与井下各种工程和施工验收测量。

(三)测绘各种采掘工程图和各种矿山专用图;

(四)进行岩层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与研究。提供资料。

海域测量是指海域使用测量和沿海滩涂测绘。

第十六条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结合专业测量规范编制技术设计书;进行测量工作,要加强内、外业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图件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和技术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二十二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书面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选举、聘任文件、简历及身份证件;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当年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七)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和其它证明性材料;

(八)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证明文件;

(九)单位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十)申请资质升级的测绘单位。

(十一)公司制企业应当提供公司章程;

(十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二十五条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初审工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六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六)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行为;

(四)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五)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六)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七)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

第二十九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二年后方可申请升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乙级。

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五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

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

(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

(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

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精度,出具验收意见,加盖测绘成果合格专用章后方能提供使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测绘成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测绘项目完成后。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测制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当于三级导线级别以上的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和四等精度及以上水准点应当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后。及时将测绘成果移送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规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地图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开销售的地图及地图工艺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标注的内容是否准确;

(三)地图附带的广告内容不超过整个版面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编制或者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

第四十九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并在出版发行前由出版社将出版的地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专题地图。

编制出版的地图,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

第五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和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及其他产品的活动。

第九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第五十四条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五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其他、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未经批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则规定。并可对出版社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市各类地图的

(二)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三)国界线或者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地图产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以及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依据《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

第5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勘测定界;现状问题;对策建议;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1012

土地勘测定界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工作获取基础资料的重要手段,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意义重大[1]。包括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相符,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原则,是否超出规划建设用地界线,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位置、范围等是否清楚、准确,突破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边界的理由是否充分、规划变更及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完成等报批的核心内容均主要由土地勘测定界完成。其一般工作程序包括: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实地调绘;勘测定界;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近年来,随着吉林省建设不断加快,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任务多而重,尤其是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将是未来发展的核心。如何有效推进、强化土地勘测定界规范化管理,提升全省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为和谐征迁奠定坚实基础,成为当前国土管理部门、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急需攻克的重难点。

1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现状问题

1.1 项目进展缓慢

调查发现,诸多项目在土地勘测定界中均存在进展缓慢的问题,结合其工作流程发现如下原因:前期资料老旧,主要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形图与当前现状出入较大,需利用时间对其进行修测和补测;实地调绘中的协调问题,权属、地类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争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或通过指界来解决,致使测绘单位无法及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测量中,数据量相当大,地类、权属调整会造成数据多次修改,容易发生数据修改不彻底的情况,同样的地块出现多个面积,造成数据混乱,严重影响工作进程;项目用地不符合用地政策,如规划用途与最新的产业政策不相符,就需要重新规划选址,原有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就得进行相应修正完善。

1.2 成果质量问题

土地勘测定界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包括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等内容,是一项综合复杂的工作。且往往土地勘测定界项目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而测绘单位经常因追求经济利益,节约时间和劳务成本,在对具体项目开展前,缺乏专门部署分工及专业培训,细节把控不足,加之工作人员本身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对相关规范规程还不够熟悉、实际操作不熟练,提交错误成果或者返工修改等问题偶有出现,且各测绘单位测量设备、内业成图软件平台、数字化作业流程、面积量算手段均存在一定程度差异,直接影响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通过调查发现,问题主要体现在:收集材料不够充分、实地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不全面、直接采用与现状不符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等。

1.3 管理机制问题

目前,全省土地勘测定界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土地勘测定界行政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且大部分相关管理人员均承揽多项土地业务,工作专注度不够,加之管理部门各处室间人员调动,多数管理人员对业务熟悉程度不够,且个别管理人员观念僵化,“闭门测绘”、“放任监管”、“严批宽用”等错误想法仍存在,致使土地勘测定界行政管理责任认定不清,监管乏力,盲目干涉,严重阻碍了土地勘测定界的健康发展;全省法制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缺乏地方规程及相关配套法规,行业管理依据不足、市场行为不规范,随着土地勘测定界的发展,许多问题急需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来进行有效监管;质量管理制度缺乏,多数测绘单位没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对合同评审、项目设计、质量管理、质量奖惩、成果交付、培训上岗等方面进行明确[2];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仅由国土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入库检查,没有专业测绘质量检查部门进行成果质量检核;且尚无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相关的质量评价体系,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也未作为测绘单位年检考评机制。

1.4 市场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测绘资质单位申请量大幅上升,各市(州)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增长过快,但对行业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市场失灵现象。吉林省土地勘测定界步入市场化时间较短,招投标环节不规范,存在定向配发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透明化不足,缺乏监管;存在恶意压价,随着测绘资质单位增加,而市场份额增长率与之不匹配,致使部门市(州)恶意压价的现象较为突出,个别单位为抢占市场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存在无测绘纸质证书测绘、越级测绘,承揽业务范围外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保密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大部分测绘人员、测绘单位对保密意识认识不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仍然存在。

2 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对策建议

2.1 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进度管理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涉及领域广,协调部门众多,需要国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及其他行业部门等通力合作,为更加有效推荐项目进度,必须理顺各部门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形成部门联动。在项目选址时,建议建设单位先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T确认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等,确保在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后,不会再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在委托项目后,应及时、完整地提供详尽的规划选址材料,减轻测绘单位对现状地形的修测工作,同时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前期项目用地审查材料;实地调绘前,测绘单位应详细绘制已确认的权属、地类信息,便于建设单位、国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针对地进行部署分工;实地调绘中,相关部门应相互积极主动配合,以便测绘单位及时、精准地调绘各类界线信息;实地调绘后,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复核土地权属地类调查成果,减少因权属、地类调整造成的反复修改。

2.2 严控作业程序,确保成果质量

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严格把控作业程序、明确技术要点,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执行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前,及时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内容及时限、双方权责等细节,测绘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作业内容。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查阅相关资料,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部署工作任务,并针对项目特性适时开展必要的培训,在细节上严格把控。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以3人一组为单位,在作业小组内部实行自检、互检及单位终检,严控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质检要求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控制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正式移交。此外,适时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如航空测绘设备、NPOI技术等,提高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精密程度[3]。

2.3 增强制度管理,完善机制建设

合理配置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明确行政管理职责,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专注化,分门别类地引进专门的管理人才,做到特岗特设,人尽其用[4]。省国土资源厅应广泛征求各地方国土管理主管部门、测绘单位意见,委派专业机构制定土地勘测定界配套管理办法,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落实土地勘测定界工作责任制,明确参与土地勘测定界各方责任。测绘单位应充分提高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意识,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从接受委托、分配任务、具体实施至成果交付全程全覆盖把控,规范内部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测绘团队建设,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履行质量责任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并组织对外交流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全面提升测绘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评价体系及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将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测绘单位年检考评依据之一。

2.4 多措并举,强化市场管理

综合运用有效政府治理工具,加大土地勘测定界市场监管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快建立吉林省土地勘测定界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市场监督,综合整治违法招标、发包等,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查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招标、发包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土地勘测定界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管。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合同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勘测定界合同价款的监管,严格遵守土地勘测定界市场收费标准签订合同,同时强化对土地勘测定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明确权利与义务。搭建土地勘测定界工程产品价格的监管机制,治理低于土地勘测定界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坚决打破土地勘测定界项目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维护土地勘测定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外,测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并严格要求单位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上网,上网不”。

参考文献

[1]孔庆福,刘张霞.土地勘测定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探讨[J].科技与创新,2016(2):109-110.

[2]黄晨东.强化用地报批勘测定界管理的思考及建议[J].海{科学,2016(8):36-38.

第6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军事、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加强基础测绘设施建设,避免重复投资。

国家安排基础测绘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优先考虑航空摄影测量、卫星遥感、数据传输以及基础测绘应急保障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基础测绘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1:100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5月21日《经济日报》

第7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管理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施工测量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当前水电工程的施工技术获得飞速发展,项目管理也不断创新,所以施工测量管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水电工程的施工测量中应进行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使得施工测量工作能够更好的为工程生产、工程质量提供服务,更好的为项目管理、项目经营进行服务。从而确保水电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不仅是当前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也是工程测量发展的必然需要。

一、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当前,水电工程的施工测量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施工区进行控制网点的加密以及复测。其主要包括复测验收监理人所提供的测量基准线、基准点、水准点以及其他方面的数据和基本资料,对控制网进行加密的施工测量。

2.对临时性工程施工以及导流土建工程的施工进行测量。其主要包括临时船闸、导流及围堰工程、砂石骨料加工、砂石料场开采、混凝土的拌和、施工道路以及施工工厂设施等。

3.测量枢纽土建工程的施工。其中主要包括厂房、永久船闸、泄洪建筑物、大坝等工程区的土石方开挖放样、原始地形测绘、土石方的验收和测量以及永久厂房、船闸、泄洪建筑物、大坝等施工测量的竣工验收测量、放样等。

4.测量金属结构和相关的机电安装工程。其主要包括临时工程以及主体工程中的全部金属结构的安装,其中包括闸门以及启闭设备的安装、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进行安装测量以及最终的验收测量等。

5.测量工程的其他施工内容。其中包括场内临时房屋建筑和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必要临时性工程的土石方开挖放样、原始地形测绘、土石方的验收测量以及验收测量等。

6.工程量的测量。其主要是指对验收资料进行测量和对竣工资料进行测量。

二、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1.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的具体程序

1) 对基准点进行测量以及对施工控制点进行加密。

2) 联合测量施工区的断面以及原始地形。

3) 开挖放样以及对超、欠挖情况进行检查。

4) 联合测量开挖基础验收面,即开挖验收的测量 。

5) 检查验收混凝土工程的仓位模版安装和施工放样。

6) 联合测量混凝土形体。

7) 机电安装和金属结构的放样。

8) 对机电安装以及金属结构进行竣工测量。

9) 对竣工资料的整编和绘制进行测量。

2.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一,对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以及应用

在测量工作中,测量人员的主要技术依据就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在水电工程测量中的主要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测绘法。对于部分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遵守国家标准、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这要求测量队结合项目工程的主要特点,对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学习。

第二,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对测绘设备进行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对于那些应进行强制检定的设备,应进行测量和检测装置周期计划表的编制,并由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按照计划送检。

2) 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保养、维护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来进行,确保良好状态。

第三,对测绘人员资质以及测绘资质进行管理

1)在测量对中应建立测量人员的相关档案,把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测绘作业证、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进行归档处理,并将上述证件进行扫描,附上工作简历,建立相关的电子档案。对于测量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如果发现测量人员测绘工作证快到期的情况,测量队应及时向公司总队提出相关申请,并进行重新注册,在这个过程中应附带测量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2)测量队应对测绘人员登记表进行完善,如果出现人员的变动,应及时予以变更,将测绘人员的登记表以及测量人员的档案复制件向公司测量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别报送。

3.测量的控制的具体实施措施

当前,水电工程的控制测量精度非常高,技术难度比较大,所以,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工程建筑物的布设,根据施工进度以及国家的测绘标准进行施工测量控制网点的加密和布设。对于高程控制网,应建立国家的二等水准,实现施工测量控制网的不断加密,建立相关的水准高程网以及光电测距高程网。

在当前的水电工程中,因为地下工程会受到现场环境和空间的影响,控制网的布设十分困难、并且施测环境比较差,施测难度十分大,对于地下工程的控制和测量一直是工程测量的难点和重点。在水电工程中,永久船闸为最大性的船闸,永久船闸的地下输水系统,具有较高的质量标准,其平面控制应实行四等结点导线网的建立,为了实现对点误差的有效减少,应使用三联脚架法、左右角的全圆观测法等来加以观测,在高程控制上应实现二等水准高程网的建立,确保精度达到规范的基本要求。

三、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的体会和总结

1.实现协调沟通工作的加强,已得到相关单位和项目部的大力支持

1)应与项目部保持沟通,得到项目部的大力支持。2)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以获得支持和理解,从而创造出更加良好的环境,以利于工作的开展。3)加强和项目部中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主动的支持厂队、各部门的工作,只有得到厂队、各部门的积极支持,才能确保测量工作的顺利实现。

2.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施工测量管理得到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

1)应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测量情况以及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工作大纲的编制,通过项目总工程师的审查批准,然后由监理人员进行审核批复,将其当做电力工程施工测量的指导文件。

2)制定相关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办法、内业工作管理措施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等。

3)制定相关的测量技术控制措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测量技术、工程开挖的施工测量技术、工程安装的施工测量技术等。

3.施工测量管理重点为质量控制

施工测量工作的重点就是质量,所以测量工作应坚持质量为中心的理念。应结合工程质量的相关计划,对测量质量的控制管理办法加以细化,并结合测量人员的资质、控制测量、测量设备、验收测量、施工放样、竣工测量、资料绘制、工程计量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

4.施工测量管理难点为计量测量

施工测量主要是指工程的计量,首先是指内业绘图、外业实测、工程计量等方面的工作量比较大,其次是指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之间在工程计算量上的差值问题难以处理,再次便是工程队工程量的审核计算。工程计量应严格按照水电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测量规范以及合同所规定条款,遵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计量方法和计量体系加以完善,确保计量的及时、准确、系统。

参考文献:

[1] 刘坤华. 对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的探讨[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7).

[2] 唐贤祥, 钱海英. 大型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管理[J]. 云南水力发电.2010(26).

第8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鲁政发〔*〕72号)精神,全面提高测绘对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灾减灾、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制定出台了《*市基础测绘规划(*-2012)》,统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测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市测绘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县(区)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基础测绘投入和更新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要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市测绘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基础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1.做好市、县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实施。各县(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要求,确定基础测绘发展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2009年各县(区)要制定出台当地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的衔接,积极推动建立基础测绘更新投入机制,保证基础测绘规划落到实处。2.建立统一的测绘基准。各部门实施的测绘项目要以全省A、B、C级GPS及全省新二、三等水准控制网为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控制网,禁止建设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均应统一使用该控制网成果。各部门已建各种专业信息系统的空间基础地理数据要在2010年底前以该基准完成数据转换工作。对因建设和科学研究、以及重大工程项目需要等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必须依法逐级报批,并与统一基准网相联系。积极开展全省连续运行GPS基准站应用,推动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建设,提高测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3.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建库与更新工作。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速度,及时采集和更新1:500—1:5000的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尽快完成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2009年,市级完成城区规划区1:500-1:5000地形图测绘及数据库建设;2010年,各县完成县城区的1:500-1:5000地形图测绘及数据库建设;2011年,各县(区)全面完成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500-1:5000地形图测绘及数据库建设。建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定期更新机制,对各种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适时更新。1:500-1:5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应及时更新,实现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覆盖,提高地理信息储备和供给能力,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二)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1.建立完善权威、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2010年启动市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1年启动县(区)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对市情、县(区)情的精细化、立体化管理需求,增强政府能力建设,满足政府决策和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问题。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测绘和重复投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门需求,统筹组织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统筹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等专题图测绘,实现“一测多用”。3.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开发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和地图集,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2010年,各县(区)要结合基础测绘开展,组织实施乡村用图工程,实现“一县一图”、“一镇(乡)一图”,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实现“一村一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严格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二)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境外组织、个人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未登记测绘等违法行为,形成统一、竞争、有序、健康的测绘市场。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国土、公安、安全、保密、民政、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图市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公开出版地图和媒体、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属性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监管。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保障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测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测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测绘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责任、理顺关系,切实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二)建立测绘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体制,依法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基础测绘各项任务。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服务、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测绘科技创新、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要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测绘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测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尽快建设一支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测绘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测绘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明晰测绘从业者的责任和权利。

第9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一)加强领导,组织精干人员进行检查。为认真落实此项工作,我局加强领导,及时成立检查小组,以房地产监察大队为中心,从各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积极配合,并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和步骤。

(二)积极组织,精心安排,稳定推进。根据文件精神,我们确定以“五个重点”为内容,开展检查,即以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不实行明码标价行为;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收取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信息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行为,针对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我县除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查处外,还针对突出问题进行整改,解决重点薄弱环节。具体是狠抓“四点”:即抓基点,强化经纪机构管理;抓难点,切实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管理;抓热点,加大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抓弱点,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关系。尤其针对商品房销售等突出问题,我们采取突击检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强化信息公示、销售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增强企业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意识。

(四)查处结合、边整边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能否查、处并举,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落到实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能否建立起来。从实际情况看,我们这次整顿和规范改变以往只查不究,重查轻罚的现象,加大了依法行政的执法力度。在加强整顿和规范期间,我们还结合全县作风建设的要求优化管理软环境工作。将机关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纳入到部分服务管理中,通过整顿窗口单位,抓便民服务、抓政务公开等,也树立了部门新形象。

二、整顿和规范过程中查处情况

(一)房地产交易方面:各开发企业都能按规范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没有发生收取房号定金、诚意金等变相预售行为;能够使用规范化示范合同文本及“两书”。

(二)冰溪测绘事务所针对房屋测绘所出现的问题,勤练内功,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确保测绘工作无误差。

(三)房地产评估:大多数评估机构均能按规范操作评估事务。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目前我县只有一家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暂无代销售公司。开发企业的销售人员已按规定要求参加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五)物业管理:目前我县小区物业管理逐步落实到位,均能按要求留置物业管理及社区管理用房,各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正在逐步落实成立。

三、存在问题

(一)物业管理工作滞后,仍需进一步加强开发项目的物业覆盖面。

(二)商品房合同签订上有不规范现象,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力度较弱。

(三)存在少数无资质中介服务机构,有少数外地评估机构不按实评估。

(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住房租房市场监管等工作不够重视,需进一步加强落实。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防范商品房预售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三)继续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物管工作,强制推行房开项目引入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