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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措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很快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肯定,并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迅速发展。未来互联网金融将是经济发展的主趋势,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享受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监管不到位,网络信息技术含量低。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健长效发展,有必要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风险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依附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一系列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通过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开始接受和使用。它是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新的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系统进行,而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相关系统中,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风险,如网络通讯系统的开放性、密钥和加密技术管理也不完善、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等都会使用户交易时的资金受到损失。所以,互联网金融需要有成熟的计算机技术方案来解决,就必定会有着技术类的风险,不仅来自技术系统内部的风险也有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淘汰性。
2.操作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来讲,互联网金融行为涉及很多方面,比如互联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操作风险等。一个金融业务的完成,要经过多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主体出现操作失误,都将产生业务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各方的信息传达也主要以网络为主,在业务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正确性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风险。
3.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一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2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之外,无法实现对征信信息的共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坏账现象的发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一些自发组织或是依靠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他们的信用信息还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产业,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措施
(一)提高运行环境的安全力度
在硬件方面,加大硬件的抗物理打击能力,大力推进承载力强大的移动终端的研究,保证其硬件环境的安全。在软件方面,加大系统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能力,并完善加密技术,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各自所从事的业务性质、面临的风险类别建立对应的内部风险控制与处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像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创新风险管控技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动态过程和机制。
(三)完善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π畔⒍韵蟮男庞米纯鲎鞒銎兰邸
(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是要及时补充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内容极少提及,需要补充必要的条款、修订相关的金融法律。二是要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要从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搭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并加速立法的进程。三是要更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现有的法律法规。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经营范围,使监管有法可依。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会不断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与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达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还要逐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主要参与到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中去。进而才能够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空间,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安勇,王小兴,刘丹.金融功能、金融发展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4):2530
[2]刘鑫.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及模式浅析[J].当代经济,2014(24)
[3]尹海员,王盼盼.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体系构建[J].财经科学,2015,05(9)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42
在如今互联网时代的推进作用下,金融领域正逐渐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当前金融抑制、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不全等现实环境中,金融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作为驱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前进动力,通过与互联网的充分结合,金融行业又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席卷了整个中国,成为了现代金融行业里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生态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
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商业信息泄露风险、隐私侵犯风险、借贷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直销风险和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等多种类型。
(一)商业泄密隐藏的法律风险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优质的借款人就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而P2P网贷平台为了使信息得到平衡,通常会在网上会一些优质借款人的具体营业信息,以获得更多投资人和出借人的信任,这样以来,网贷平台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信息,同时也给其他的竞争者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二)侵犯隐私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2013年上半年,据部分网友反映支付宝有一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余额等)在谷歌网站上被曝出。经过相关调查后支付宝回应,“支付宝对相关的个人信息已经加强了安全防护,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的搜索引擎都不能够再抓取到支付宝的用户信息,出现这场事故也不排除是因少数用户主动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到公共网络上的缘故。”在如今互联网发展膨胀的时代,借助大数据的手段虽然可以帮助金融业挖掘出更多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与个人隐私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冲突。在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以后,更加明确提出对个人隐私和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保护消费者以及投资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具有法律责任,一经发现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情况,法律部门会严格的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借贷之间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借贷之间利率比较大时产生的,据网贷第三方服务平台在2013年对所有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将近35%的网贷平台每年的收益增长率超出了23.5%。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虽然可以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自己的利率,但也不得超过普通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一旦借贷利率超过法律限度,超出部分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网贷平台的高利率约定将存在不可兑现的法律风险,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集资隐藏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一些网贷平台采用秒标或天标的形式为自己的母公司融资,这些情况通常会在一些刚上线的平台上表现尤为明显。对于那些没有资格吸收资金的网贷平台在未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时,常常冒着法律风险来进行非法集资。另外众筹平台也存在着一些变相的捞取大众资金的法律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1.在法律上没有获取资金的资格;2.通过一些网站媒体对公众进行融资宣传;3.向大家承诺一段时间以后会有丰厚回报;4.融资对象没有特定标准。而这些犯罪行为往往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众进行集资诈骗,不顾及法律后果。
(五)互联网直销潜藏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经济主要用刺激网民眼球的方式来达到营销的目的,因此它也经常被称为眼球经济,许多互联网的行业在业务扩展到金融业以后,其销售模式多少也会触及到法律的边线。例如百度在2013年年底就打着零风险的口号,大力的推行百发基金这个项目。从销售宣传形式上来看这些互联网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的销售法规和证券基金法都产生了明显的冲突,而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任何销售机构都不能向投资者承诺基金的收益,也不能打着基金没有风险和100%安全等禁用口号。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当前面临的管控问题
(一)创新发展的管理政策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在如今互联网金融不断冲击的环境下,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严密的布局。但这些过程也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许多互联网企业从中也获得了不少丰厚的利益。与此同时,这也为有些银行带来了政策方面的风险,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一方面在政策上缺少了支持,互联网企业通常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向碎片化理财的方向进军,并结合消费理念将业务范围扩大到金融行业,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在多重政策的监管之下,在经营许可、客户认可以及市场准许等多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管控,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在互联网的金融创新领域失去了很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能任务分工不明,由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理财、电商以及实时通信等多种创新业务认识并不明确,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也十分不合理,此外对业务的重叠部分,监管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转型过程面临着法律落后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无法及时的解决。其中突出的表现为:其一,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没有推出,大多数监管部门仍然沿袭传统的监管方法对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其中的依据也多半是适用性的法律条文。另外由于监管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制定意图、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后果方面相比于金融领域都有极大的差异,所以监管部门在处罚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的行为时也难以做到公正的处理,其二,相关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了有关网络交易和金融销售的管理措施,在其规章制度中仅仅只是强调了一些交易规则,对网络金融方面并未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方案。致使客户和银行信息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如今互联网金融具有十分广阔的业务范围,而现有的网银信息保护制度已经无法覆盖这些开放性的业务,因此电子金融领域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缺少对法律文件和网络用户身份识别认证的完善系统。
(三)互联网与金融的叠加风险对控制体系的冲击
由于《商业银行法》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风险控制在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之间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从而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由于金融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结构特点和操纵模式以及信用监管机制带来的影响,使互联网金融发展道路上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对于信息化银行的管控要求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制度已经不能再为银行的安全做出保障,所以现在急需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控制体系。
三、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为了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使市场秩序得到稳定,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同时考虑到当下互联网金融与监管法律的不对称现象,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提出了几条预防控制措施。
(一)实施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制度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其中监管主体众多,导致监管效率提不上来,因此在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还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积极地配合、沟通工作,另外对于互联网企业有关业务,监管部门还可以实施第三方支付许可证、中间业务许可证以及基金销售许可证等准入制度,进而使消费者得到相应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群体对互联网金融机制监管。此外对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形式和资金去向还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在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之后,再适当的放宽其准行条件。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所公布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它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同时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也正在不断的进行强化处理,而这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通过不断的进行革新和完善,使复杂的网络反洗钱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我们需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征信制度,并建立一个信用数据库来综合分析p2p融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所有交易人的交易数据。同时还要联合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机构,使资金的存管权交与第三方管理。同时对于反洗钱调查工作还要单独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库,针对一些大额度、复杂以及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逐个的进行排查,严厉的打击有关洗钱的犯罪活动。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行业准则
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过程中,需要充分的结合政府监管和行业规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安全稳定的发展。而政府在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时也需要制定一些监管制度,给网络金融制定一个规范的国家标准,从而是市场经济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关的保护协会和维权机构,然后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体系,倡导群众多建立一些行业协会和自律机构,给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例如在2013年就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联合成立了一个千人俱乐部,还针对身份识别、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合法经营以及金融风险控制方面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搭建了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健全互联网金融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对于那些资产庞大的p2p网贷以及众筹平台,由于其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需要在当地的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公安部门提取相关的备案证明,从而使企业自身得到国家信息安全部门的安全保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安全教育工作,让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全面的认知,逐渐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对集体诉讼和多元纠纷等各种调解机制进行优化,并将责任制度简化落实,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科技飞速发展,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早出现于于21世纪初,从2013年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然而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其野蛮式发展、监管缺位、风控缺失等问题也相继暴露。因此,分析互联网金融中产生的主要风险,并且提出一些风险管理措施也是相当必要的。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雏形自从互联网刚刚进入我国就开始出现,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而呈现大规模发展,随着2015年以来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出台而走向理性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很多人开始尝试在网上买理财,作为自己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传统金融领域及社会各界也在探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互联网相关企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探索和创新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践。其中,几乎所有的传统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平台,其数量庞大,是互联网金融“大军”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传统银行尝试将线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不仅建立可以进行查账、转账等基本功能的网上银行,更尝试“银行自建线上信贷平台”模式,利用互联网提高资金配备效率。与此同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迅速发展。另外,则是各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平台数量逐渐增多。
从交易额的增长也可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2009年到2014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从3万亿元涨到了23万亿元左右,P2P交易额则从1.5亿元涨到了3292亿元,平均增速为每年200%左右。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建立的网上银行平台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理财模式、融资模式这三种形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主要指的是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的是非金融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一般而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智能手机登设备,通过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目前,我国排名前三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支付宝、微信支付和银联在线。有数据显示,近两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金额的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交易规模高速增长。
(二)理财模式
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是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和销售。这种理财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在这种方式下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类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并提供代销服务。另一种则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这种方式有机结合了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如余额宝就是典型的新型理财产品。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产品运作载体为支付宝。相比传统的银行定期理财,余额宝能够让用户随时转进和转出资金,因此自从产品上线以来广受好评。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类似的货币基金产品。如微信推出了“微信理财通”,苏宁云商推出“零钱宝”。
(三)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网贷和众筹模式。在P2P网贷模式下,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目前我国大多数P2P公司都进行线上担保模式,同时辅助线下认证模式。线上评级及担保模式主要是指网站通过网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与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相比,P2P网络借贷的最大特点是“量少”及“人多”,单笔借款中的贷款人可以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人,单笔单款金融仅可以低到几百元。如此一来,借款人可以短期内从人数众多的网友中得到多笔小额资金,从而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也降低了每月还款压力。贷款人也可以通过投资不多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目前,我国主要的P2P平台有人人贷、合力贷等。
众筹模式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展示所运营的项目或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才上线了第一家众筹网站。不过众筹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增长速度较快。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行为,其本质上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一切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金融风险和产品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将金融发生和交易的平台搬到了网络上,还可能会面临着信息技术风险等一些非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
不管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约规定还本付息而给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的来源有信息不对称、调查人员技能不够、数据失真等。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限制,不同地域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金融服务,然而这也使得企业无法面对面地与客户进行联系和交流,不易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及相关抵押物的核实带来更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有偿还能力,然而由于资金流动性较差暂时得不到资金而无法偿还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平台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存款与贷款期限错配、大量不良贷款等都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下,谣言和恐慌情绪的扩散速度更快,也易遭受流动性风险。
此外,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风险等。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遇到此类风险的概率较小,但也不能排除。如,当利率波动变化较大时,货币基金回报率相对存款收益来说更小,则用户更容易退出货币基金。
(二)产品风险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会遇到以产品为视角的风险,如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一些人为操作失误或系统被攻击都会造成用户隐私及交易密码的泄露,从而给用户带来损失,加上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尚属新鲜事物,很多用户操作起来不甚熟练,更加剧了隐私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则是一些互联网财务管理型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无论何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最终都要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各类投资融资活动。一旦市场出现动荡,产品的收益与预期可能出现偏差,消费者可能会同时赎回,造成风险。
(三)非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风险包括信息技术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风险来源于内部和外部,对系统的非授权入侵会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引发犯罪活动。法律风险则是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原则,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2013年以来,大量P2P平台出现“跑路”现象,造成用户利益的极大损失。在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后,这种现象得到了缓解。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针对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分类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模式的适用性。不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等设立过高的条件,但必须对其内部风险控制作出严格要求。对于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丰富,急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之后又相继出台相关意见征求稿。然而这还远远不够。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特征,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要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一旦发现异常,要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同时,要尽快出台各类指导意见和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如,对于一些收益明显过高的P2P平台,应意识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贪小便宜,不在这些平台上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应该在投资前仔细地查看网站上的项目情况、网站运营方等相关内容,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要加强风险管理措施,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则,加强风险管理。
五、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开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也不可阻挡,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便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有望在未来发展出更多的形式。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这就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建设,并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有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道炜.互联网金融现状、风险及防范措施[J].海南金融,2014(10):67-71.
[2]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控制对策
第12个“五年计划”期间,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催动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产生和蓬勃兴起。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网上理财、线上结算、在线购物、网络众筹等电子商务、e金融服务充斥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每个角落。互联网金融带给我们惊喜和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和困扰,譬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非法交易、网上洗钱、网上走私......这些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隐蔽性更高、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复杂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充分认识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建立防御措施、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阐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分析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产物,且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尚无相应地法律制度、行业规则对其进行约束管控。
(二)网络系统和安保措施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设计存在缺陷,系统死机、数据传输缓慢、客户私密信息外泄等事件时有发生。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极易遭受黑客攻击。
(三)准入门槛低
互联网金融业初期发展速度过快,准入门槛没有政策限制和行业监管,市场竞争激烈混乱,交易主体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业务人员缺乏交易经验,部分金融财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行业违规违法行为呈现上升势头。
(四)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整体水平低,数据缺乏,内容更新速度缓慢,部分信用评价结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因此信誉度和公信力不高,应用范围受限。另外,一些企业管理人风险防范意识差,漠视企业信用化建设的重要性,在交易前对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进而导致交易出现危机。
二、互联网金融业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技术具有远程快捷处理金融信息的能力,但如发生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入侵等情况,风险积聚和爆发也会在一瞬间摧毁整个线上交易路径和数据库信息,这属于系统性风险,危害性和损失程度不是传统金融业局部损失可比拟的。
2.技术选择风险/技术支持风险:线上金融业务需要一整套成熟、合理、高效地网络技术系统支持。如果选用的技术支撑系统兼容性不高或设计不合理、技术落后,不足以擎起庞大地金融信息数据的整理、加密、传输等过程,出现数据丢失、信息乱码失真等现象将延误商机,失去市场竞争力。
(二)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交易程序和交易界面设计不完善,金融从业人员计算机知识贫乏、网络管理和操作技术水平有限、对线上交易网络配置不熟悉等问题都能导致交易过程中不合规操作行为的出现,造成密码外泄、支付结算等错误,增加了安全隐患。
2.信誉风险: 线上金融交易平台以网络技术为后盾,如果技术支持不能给客户提供安全、便捷、准确、及时地服务,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引起客户不满,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失去客户群,使自身商业声誉和经济收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崩溃。
3.洗钱套现风险:与银行完善的征信系统相比较,一般金融中介机构信息辨识体系不健全,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目的、财产状况等审核不够有效精准,一些不法组织利用互联网虚拟环境采取匿名注册、开立虚假账户、利用虚拟电子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套现等犯罪活动,给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广泛性且获取成本低,但网络信息中充斥的虚假内容、病毒程序和恶意链接也防不胜防,人们处在污染的网络环境中很难鉴别和高效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所以互联网信息大爆炸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对方信息的真实程度了解有偏差,双方对交易产品和交易过程的了解也存在差异,可能造成交易无法实现或出现违约,仅2015年就有上百家金融企业因此崩溃倒闭。
(四)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建设进程远远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现有法律条文都是服务于传统金融业或IT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缺乏严格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使金融交易供需双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护和界定,基于线上投融资活动的跑路、诈骗、洗钱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得不到法律护航。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对策
(一)加快法律制度建设
查补法律缺失,加快互联网金融业的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线上金融交易、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网络交易各环节合规、合法、安全有效;借鉴国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和风险防御的法律措施,结合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中国人讲究“诚信”,强调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但是诚信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在制约人的外部行为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提高人们“诚信”意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评价机制和个人信用体系,推广政府主导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优化互联网金融软环境以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几率,促进金融业规范稳步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且运营模式多样化,而我国施行分业监管模式,两者口径不一致,导致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给违规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为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规范行业行为,必须创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机制,成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平台或强化一部门为监管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协作体系。例如:做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商局、互联网信息技术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在防止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的基础上,做到适度监管,既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又要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重视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按规定向外部用户,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背景信息、投资信息、技术信息等,让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根据自身需要和经营目的理性地做出判断,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企业由于信息披露增强了自身的透明度,促使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化、合法化,逐渐降低公司风险和行业风险。
(五)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体系建设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加大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吸纳懂金融、计算机、网络设计、管理运营等综合素质的人才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优化网络金融运营的大环境,堵塞技术漏洞,弥补技术方案设计中的缺陷,通过开发口令加密技术、分级授权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加强对数据库、信息传输路径的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抗病毒感染和抵御黑客入侵的能力,降低技术风险和系统风险。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服务业的变革和升级,由此衍生出的经营模式和行业风险带给我们巨大地机会和挑战,总结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风险种类: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法律缺失、立法滞后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防御风险的对策: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在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的情况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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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国人工资报告》显示,2005―2016年,我国居民工资理财规模增长近10倍,超过工资增长3倍。其中,工资理财规模是指居民工资中主动理财的支出额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报告显示,2013―2016年,互联网理财规模由3853亿元激增到2.6万亿元,A计2020年将达到16.74万亿元。我国居民使用互联网理财的意愿率已达11.15%。由此可见,互联网理财正成为新的投资理财热点。
国美金融美易理财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理财解决了工薪族最基本的理财诉求。较传统理财机构的准入门槛大多在5万元,互联网理财更容易让工薪族参与进来;手机操作则打破了时间与地域的限制,让工薪族可以随时随地理财;此外,较传统理财机构比较单一的产品种类,互联网理财短中长期或定制化的理财产品,让工薪族拥有更多选择。
一方面,互联网理财备受热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无形之中也备受压力。如何留住用户,获得更多用户的支持,这是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用极简主义突出用户在理财行为中最核心的关注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将金融产品通过网络渠道输出给用户。”国美金融美易理财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能够为其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带来简便快捷的体验,同时保障平台的安全性,是用户在理财行为中的基本诉求。
用户诉求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例如,美易理财作为国美金融打造的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始终重视用户体验、严把风险控制,同时建立用户与平台的良好沟通机制,不断优化提升产品功能,力求为用户带来良好的产品体验。以平台的“预约”功能为例,用户通过自主选择产品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可提前预约中意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从而大大节约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转型发展;对策研究
一、前言
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的典型特征,其不仅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产活动与方式,同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思维方式也进行了改造,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迈入21世纪,互联网金融就开始有加速发展的势头,但由于收入水平与互联网普及程度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尚未真正站在发展的风口浪尖,直到2013年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这款货币基金产品,从此点燃了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引擎。以电子商务支付规模为例,2008年仅29000亿元,而2013年就搞到101000亿元,且后期增长趋势异常明显(参见图1)。
事实上,以阿里巴巴、百度、腾讯、苏宁为首的互联网巨头们纷纷开展与金融的集合,迅速掀起了一波“高开高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浪潮。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移动支付、网络信贷等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应用,尤其是借助大数据工具对客户需求的深度挖掘,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因此文章主要就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进行分析,探究其正负面的影响效应,并结合我国的宏微观环境与当前金融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顺利转型,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实践意义。
二、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及精神与金融的深度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差异可以表现在6个方面(参见图2)
(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负面冲击
1、互联网金融服务便捷,传统商业银行通道功能削弱
毫无疑义,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加之手机移动终端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更加便捷,传统商业银行通道功能削弱。从图1可以看到,互联网支付规模迅速上升,2016年将超过150000亿元,且增长趋势更加明显。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在未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需双方可以跨过商业银行而自己进行交易,运用自身的支付手段完成支付与结算,同时也弱化了银行作为通道的作用。
2、互联网金融成本低廉,传统中介作用弱化
长期以来,传统商业银行因为有着完善的清算系统,其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天然的垄断地位,从而奠定了银行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中介角色,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开始弱化。随着金融业与互联网的快速结合,信息变的更加透明,使得获取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银行信息中介的地位因此受到撼动。
3、互联网金融覆盖广泛,传统商业银行竞争优势弱化
互联网的优势就是覆盖面广,且拓展覆盖的成本较低。在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交易模式上,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交易,当前采取的最多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就克服了金融交易的地域限制,极大的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应用深度,并且线上交易可实现“一对多,点对面”的营销模式,一个具有完善交易程序的机房可以满足数以万计的客户服务需求,既解决了消费者获取金融服务难的问题,也降低了金融服务机构和消费者自身的业务办理成本。
4、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传统商业银行创新活力不足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行业客户的需求将不断改变,未来金融行业的创新将会进一步加速,而互联网金融模式非常灵活,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适应能力也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要强,从而更能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最终快速占领市场。以P2P的发展为例,就是因为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满足中小客户的投资需求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于是以中介为定位的网络借贷平台得到迅速发展。数据统计显示,2014-2015年,即使出现大量的P2P问题网贷平台跑路,我国的P2P网贷发展指数依旧呈上升趋势,这直接突出了我国传统商业创新活力不足的问题(参加图4)。
(二)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正面影响
当然,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也存在一定的正面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倒逼银行改革,实现经营创新。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都被金融界说成“躺着赚钱”,其原因在于存贷款的利息差较大,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存贷款的利息差降低,那么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改革,不断实现经营创新;第二,转变经营思维,丰富发展模式。毫无疑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势非常明显,但是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模式并不是对立的,相反商业银行可以转变经营思维,不断丰富、拓展、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第三,改善服务态度,提升品牌价值。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传统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改善自身的服务态度与水平,只有不断提升品牌的价值才能确保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不被削弱。
三、大数据互联网金融时代传统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对策研究
(一)注重互联网与传统经营模式的深度融合
传统商业银行需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注重互联网与传统经营模式的深度融合。第一,在认清自身在如支付业务等某些业务上作为追赶者的劣势的基础上,将自身的转型与发展上升到全行战略的层面上,全面改革自身弱势业务领域的制度规范;第二,加强学习互联网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思维理念,要尤其注重对大数据信息的优化整合,提高对数据的获取能力,互联网的优势之一是能够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大量的信息进行高效的挖掘和处理,力争在不断扩大服务能力的基础上降低成本,实现经营模式的全面转型与经营理念的全面转化。
(二)持续的强化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控机制
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的生命线,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弊端就是风险控制难度大,由此传统商业银行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战略下,必须要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把握与防控,具体表现为:第一,传统商业银行内部要更新的风险管理与防控的理念,既要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统计与风险监测分析体系,又要严格把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介入程度;第二,加强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并争取加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或机构成立的会员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形成,以对官方监管进行有效补充;第三,要强化客户教育交流,强化客户的风险意识。
(三)不断的加强金融发展创新与服务的改善
在面临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必须不断的加强金融发展创新与服务的改善。第一,传统商业银行在发展战略、服务理念、经营思路等方面深入思考变革,以崭新的面貌为顾客提供专业综合的金融服务;第二,传统商业银行应该学习互联网金融的优点,例如快速反应、客户反馈信息处理、定期大数据统计服务质量等待,建立以顾客为核心的服务理念;第三,传统商业银行也应该认识到中小客户对于做大、做强、做静的重要意义,要通过降低理财购买准入门槛、推行自动申购业务、提高线上操作的便捷度等措施,提高客户的体验满意度。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公众一切与互联网打交道的习惯都可以被汇总分析,从而能深度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与痛点,加之互联网金融有着成本低、服务快、覆盖广等优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是非常明显的。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也不局限于负面,也包括拓展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与理念,丰富其经营模式,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竞争的引入而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因此,随着存贷利息差的不断缩小,传统商业应该开始转型发展,注重互联网与传统经营模式的深度融合,持续的强化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控机制,不断的加强金融发展创新与服务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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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理财 货币基金 监管
一、引言
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经济领域正进行着一场大变革,而深化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亮点。特别是在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行业异军突起,因其具有门槛低、便捷度高等特点很快吸引一批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进展火热。
各种理财工具竞相推出,互联网金融百舸竞流。不仅理财渠道,理财项目不断新增,互联网金融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财方式。用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在商场超市购买种类繁多的商品,打车不用现金,当抢微信红包已经成为节日期间小小的期待,去众筹平台上当一次股东,在P2P平台上体验数倍于银行的超高收益,此番种种已经体现出互联网金融开始悄然改变普罗大众的理财消费习惯。像民众所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国人的理财观念带来了变化。而门槛低、便利化和不错的收益则是其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但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危机频发,如P2P平台卷款跑路、众筹平台的相继倒闭、电子白银期货诈骗等,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正确引导,降低风险也是行业发展中的燃眉之急。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技术革命性降低的成本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降低革命性的成本,以前只有中产阶级才能申请信用卡,现在学生在一个电商网站上多次交易,也可以打网络白条了。正因为我们有了互联网,所以可以大幅降低成本,使在校的W生、底层的劳动者,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财了。
(二)效率高,更简单
理财领域在生活中相对来说,以前是非常不方便的领域,无论是买理财产品,都需要银行柜台实体排队购买,有时候买一些相对高收益的信托产品还要有大量的资金要进行繁琐的面签。但互联网金融兴起后,这种理财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简单便于操作。
(三)受众广
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理财模式下,客户能够打不受时空的限制, 在互联网上直接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方便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
(四)发展快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和网络连接的便利性得到了快速增长。以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这一独立的P2P平台为例,上线发展两年便成为估值数十亿美元拥有数百万用户的大型独角兽公司。
(五)监管弱
一是风控弱。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建设,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所以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监管和法律约束方面有待加强,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高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高。目前我国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非法集资等风险问题。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给了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乘之机。二是网络安全风险高。我国缺乏一个安全的互联网环境,容易诱发网络金融犯罪。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大众投资理财观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GDP的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可用投资理财资金越发充裕。目前的传统投资理财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购买股票、持有外汇、房地产、贵金属、艺术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房地产、债券投资对资金要求过高;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太低;股票、艺术品、贵金属等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股票、外汇、期货投资则风险过高。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在于以超低的门槛限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客户体验,使居民的投资资金的收益大幅提高,推动了个人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
另外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由于信用和实力的限制,这部分企业很难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取得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金融脱媒的发展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促进,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所需资金,个人理财产品项目或者企业融资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发行,使市场上出现很多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与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更有流动性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实时赎回与转账结算相比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之一,使得此类金融理财产品在风险水平和流动性上与银行活期存款相较无异,收益水平却明显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在家庭金融理财投资选择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2014年以来,以余额宝、苏宁零钱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相继抢滩中国金融市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用户众多,大规模的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替代银行活期存款的金融变革已经到来。
四、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大众理财市场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因缺乏明确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风险危机随时可能爆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品项目和服务越来越多,这一问题更为显著。第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有相当显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例如余额宝、陆金所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工产品等。第二,现行法律缺失现实情况下也很难划清与非法集资、诈骗的敏感金融犯罪的关系,加之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严重。第三,有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了“水土不服”,在国外盛行的众筹模式转而在国内则被定为“非法证券活动”,隐藏着巨大的法律政策风险。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控制风险是现阶段解决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风险频发与监管缺失的双重制约境况的必要措施,也是目前互金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技能培训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普罗大众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和中坚力量。为了消费者更为清晰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提高消费者的投资消费判断力,降低其在互联网金融投资中的风险负担,就必须要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此外,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在宣传产品时不可对其风险进行刻意回避,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受众风险意识教育。
(三)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性
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有效措施,行业自律是规范行业准则、维护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和正当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减少行业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共同权益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合作共赢。鼓励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如P2P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平台的有效监督和正确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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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问题与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存在的不足
(一)经营模式过于落后,亟待革新
当前,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国内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及综合实力的增强除了需要更好地迎合客户需求外,还需要在业务领域拓展工作上做出更多的努力和改革。商业银行固有的运行体制、业务途径、财务管控、组织架构以及人资管理等诸多方面也必须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应当努力在经营模式上进行创新,不管是经营方向的变化还是经营体制的创新方面,均应付诸实际行动,以更好地适应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挑战。但是,现阶段国内的商业银行不管是机制导向还是运营体系上均存在较多问题,造成了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处在非常被动的位置。从价值导向角度出发,现今商业银行在人资管理上具备较为传统的考核管理机制,每一名员工都同时承担着一定的开发新客户和揽储的业务指标。尽管绩效考核的实施对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效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追求“短平快”的业务增长方式也造成了员工缺少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的精力和时间,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员工业务创新的积极性。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方面则颇有自己的见地。例如,2013年6月蚂蚁金服旗下推出的余额宝,基于支付宝庞大的用户基础以及碎片化资金理财的创新思路,迅速占领了市场,半年时间即实现了1800多亿元的基金规模。在余额宝上线一年后,包括渤海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才逐步推出本行的“宝宝类”产品,而此时,余额宝规模早已突破5000亿元。说到运行体制,国内商业银行通常会采取条线负责制度对有关业务进行督促和限制,这一体制具有明确的职能定位,然而其也会造成运行效率不高状况的产生。例如,在开展某项业务的时候,为防范风险,往往需要经过多层审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快速推动和开展。多方原因引发的商业银行低效率的现状制约了其在市场研究和业务推动的积极性,造成了目前较为被动的局面。
(二)对存贷款业务的依赖过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盈利来源大体上分为净利息收益、投资收益、手续费收益、佣金收益等几方面。而作为创新排头兵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则逐步发展出了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在内的多种金融业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想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自身造成的巨大冲击,商业银行应当依托自身过硬的风险识别能力、良好的资金融通能力、强大的客户基础不断促进收入渠道向多元化发展。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近年来就更加注重客户需求及市场形势的改变,进而有针对性地拓展中间业务的市场,这令其业务重心慢慢朝着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更高的业务领域转变,尤其是资产托管、养老金、对公理财和私人银行等业务发展速度最快。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已认识到了拓展中间业务市场对增加业务收入的关键作用。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虽然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有所提高,但我国商业银行对存贷款业务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
(三)挖掘数据、服务长尾客户的水平不足
国内的商业银行在网络平台和网上银行的开发方面已获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对互联网金融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因为信息科技的落后、综合开发动力不强,挖掘和分析数据的能力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提升,成为了商业银行自身的一大掣肘。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手中则掌握着大量的资金流数据和交易数据,当中,订单数目、仓储的运转、客户经济行为、金融业务交易量变化等数据均能够给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挖掘提供关键参考。除此之外,国内商业银行在运营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其发展方针、金融产品、改革思路、运行体系、企业文化理念无法进行很好的区分。如此一来,便会导致价格战和规模战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基本模式,这对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应采取的措施分析
(一)增强自身的服务能力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迅速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经营模式。现阶段金融市场的细化令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多样性特征得以体现。在此前提下,商业银行除了要提高自身在金融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必须按照客户的行业差异、资金需求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研发服务产品,在为客户提供差异化、可选择的同时,提高业务竞争力。第二,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群体进行细分,侧重提高产品针对性和服务创新。基于互联网背景,互联网金融企业已迅速抢占了小微客户市场,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商业银行除了继续为传统大中型企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外,也要积极拓展小微企业客户市场。丰富各项金融产品序列是增加商业银行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从宏观角度考虑,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应当注意选取风险更小、收入更高的产品,以此来推动银行盈利模式的优化升级。在实践过程中,国内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优质的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足够的关注,同时不断权衡收益和风险间的均衡关系以有效推动自身占有市场份额的扩大。除此之外,国内商业银行还必须注重业务类型的更替。在当前的市场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应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以往的盈利模式及业务构架造成的巨大影,继而有效调整应对策略。与此同时,国内商业银行要逐步降低对存贷款等传统业务的依赖,发挥自身牌照优势,推动较低风险的金融服务的开展,通过差异化、特色化服务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二)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控
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相比,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暴露出了诸如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不足、服务的自由化、个性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相比依然体现出较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客户信息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以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当前,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实体经济疲软,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却迅速扩张,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低、各项监管C制尚不完善等漏洞均使得互联网金融爆发了一定的违约风险事件。作为普通个人客户,在享受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便利服务和高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个人身份信息丢失、互联网诈骗等金融风险。所以,国内商业银行在参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模式时,必须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借助负债管理能力的加强、主动负债工具的大量运用完成负债结构的优化。此外,国内商业银行还应当加强对利率风险控制工具的研发,更好地保障商业银行面临的各项风险总体可控。
(三)凸显自身的优势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国内商业银行除了应注重综合实力的增强外,也应当对自身做出全面认知的前提下凸显相较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首先,与互联网企业相比,银行具有资金雄厚和诚信度较高的优点。截至2016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已达232.25万亿元,互联网金融规模虽然逐年增长,仍差距巨大。从客户群体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中的目标客户群体以中小企业及青年为主,客户群体方面的固化导致了国内商业银行相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具有明显的交易规模优势。其次,风险管理能力上的优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当中,流动性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尽管部分流程简单、风险低的金融业务能够依靠互联网金融完成交易,然而对其余那些风险高、较复杂的产品,大多数人更愿意借助商业银行完成交易,根本原因是在商业银行平台中,客户能够面对面与专业化水平更高的人员进行直接沟通,获得服务。和互联网金融相比,商业银行还具备更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盈利能力同样突出。
(四)注重信息科技的运用
促进传统业务的信息化发展,是当前提升商业银行对互联网环境适应性的关键举措。然而,在信息技术的运用上,专业团队的建设成为了最重要的限制因素。现阶段,数据研究和信息科技人才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员构成中占据了非常高的比重,这部分人才在提升企业运行效率、专业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所以说,国内商业银行应当更为注重信息科技团队的培养,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有效提升其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王研.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应对策略探析[J].学报,201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