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信用风险,就应该做好项目资本金的金融管理。本文对项目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的构成、来源及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行之有效的策略。
【关键词】
项目资本金;金融管理;问题;对策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地约束,构建信用风险体系,确保投资规模在可控的范围内,于是我国实行了项目资本金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笔者就项目资本金在金融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1 概述
所谓的项目资本金就是指投资者在项目总投资中的出资额。这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就是非债务性的资金。作为项目法人而言,不需要承担此资金的利息及债务。从投资者而言,可以根据出资所占的份额而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及相关权益,但是不能够抽回投资。从所有者权益来看,它主要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其中留存收益主要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来源来看,主要是资本投入,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联,而留存收益的来源是通过企业盈利而产生的资本增值,这是企业经营实绩的结果。从两者之间的相互比较来看,所有者权益比项目资本金的范围更大,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都属于项目资本金,而留存收益则不在项目资本金的范围之中。项目资本金所强调的是项目实体,而并非企业注册资金。因此,当投资者缴纳足额的资本时,实收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1]。
2 项目资本金构成、来源的管理
从项目资本金来看,主要包括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而留存收益则不是在项目资本金的范围之内。从项目资金的来源来看,主要是从两个渠道的资金,即投入及借入资金。投入的资金就是项目的资本金,而借来的资金就是项目的负债。从出资方式来看,主要有货币、实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从非专业技术、工业产权的作价出资来看,其比比例一般应占投资资本总额的20%以内,不可高出这一标准,除了特别规定的高新技术。从资本金来源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投资与股票融资。股东直接投资中的股东有: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及外商。从股票融资来看,主要分为私募及公开募集。投资者用货币的方式进行出资,主要有以下的一些来源: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但是,银行贷款、法人间拆借资金、非法向企业或个人集资、企业发行债券等不能充当资本金。
3 项目资本金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资本政策的改革,政府所搭建的融资平台不断增加,融资的数量也越来越大。虽然采用预算内安排、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使资本金出资大大增大,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资本金需求缺口。特别是从政府融资平台来看,其公司企业具有十分复杂的资金裙带关系,难以对财务进行规范、透明地管理。大多数的政府所搭设的融资平台,主要采用多头融资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多家金融机构融资。从银行来看,只能够对本行贷款账号进行监管。对于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一般只能够根据资金投向单据来判定,因此,很难确定资本金的性质,管理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故此,在项目资本进度管理中,十分容易出现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对项目资本金总投资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完全正确地理解。二是错误地将债务性资金当作项目资本金。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资源,这就使得在今后的项目审查过程中,难以对很多资本金的来源调查清楚。特别是很多固定资产的来源主要分为资金、借款及银行三个渠道。三是很多资本金的变动不符合规矩。如有的投资者将投入资金抽走;有的通过借款的方式向受资企业进行借款后而长期不还,这些方式都是变相占用企业资金,或是变相将资本抽走的行为。在企业并满足增资或减资的情况下,而进行增资或减资处理;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增资或减资,而随意进行增资或减资处理。四是从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来看,其形式与有关规定不相符合,容易使资本金账户信息出现失真等问题。有的投资者采用以抵押物作为投入资本。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很多无形资产占有过高的比例。有的则用一些废弃不用的机器设备及技术来进行出资等。五是从出资额及比例来看,与很多规定不符合。如有个别地企业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现金出资的比例没有达到30%。六是从资本金的缴纳期限来看,与很多规定不符合。如极少数投资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本金缴纳,导致资本金到位困难,从而使企业的正常营运受到影响。七是出资依据与有关规定不相符合。如有的投资者额米有资金按照要求汇入指定账户。有的投资者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很多房产没有按照规定办好房产证,有的干脆就用贾产权证明蒙混过关。八是很多作价与很多规定不相符合。有的公司没有投入实物或是有的无形资产没有经过验资报告,而是由企业自己进行随意的作价。在进行投入资产验资时,有的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执行到位,从而导致验资报告与结果不相符合,具有很大的虚假性。九是往往只是从单个项目进行资本金的核查,而缺乏对全面整体的层面进行考虑。在核查资本金时,借款人只是从单个项目进行核查,而没有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没有将整体与个体进行有效地结合[2]。
4 有效对策
4.1 加强计算项目资本金基数总投资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以知道,这里所谓的总投资不仅有建设投资及建设期的利息,也包括流动资金。对于流动资金来看,一般是按照达产后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估算,并在具体核定时,必须以经过批准的动态概算作为重要依据。
4.2 加强对债务性资金和非债务性资金的审核
一是从财务报表入手。对几期财务报表进行对比,必须特别关心其中的“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等情况的变化,对这些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必须对应收款中的列支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二是做好对借款人信息收集及分析。特别是它与举债、融资等信息进行了解,严防用“融资”来替代“自有资金”;三是借助合格地中介机构,对项目资本金进行审计,让银行再对其结论进行采信。
4.3 加强对资本金变动的核查
加强对投入货币资金的核查,特别是核查好银行明细账,密切注意其资金使用及流向。加强应该对变相抽逃资金的核查,特别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明细账必须进行反复核查。凡是涉及到增资、减资等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并根据做出增减资本的决议而进行公告,并修改公司章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切实做好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4.4 注重对出资方式比例日期进行核查
一是必须对出资方式是否与公司章程、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进行检查,对于这些有关文件规定有关出资比例的规定是否合规;加强对公司“实收资本(股本)”、“固定资产”等相关账簿的检查,对实际出资与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是否保持一致进行检查。二是对实际出资日期、“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财产移交证明及验收报告是否与公司章程、合同相一致。
4.5 对出资依据和作价进行审验
相关部门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进一步界定企业自有资金。对通过理财信托、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应在制度上明确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一是对于货币出资的,必须加强对对账单、收款凭证等基础上,在对实际出资金额是否与规定相符合等情况进行审验。二是对于实物出资的,必须对实物进行仔细地观察、检查,并对权属转移进行审验,并在做好资产评估的前提下做好其价值的审验。二是对于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对权属转移情况进行审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再进行其价值的审验。三是对于其他的财产出资方式,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验[3]。
4.6 全面核查项目资本金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确保对资本金的有效监管。要对资本金的来源进行认真审验。并加强对资本金比例的管理,严格执行资本金的最低比例要求,不得随意降低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另外要加强对资本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在信贷资金投放的同时要确保项目资本金与信贷资金同时间同比例的投放到位。特别是各地方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尽快出台本行项目贷款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严格对项目贷款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对借款人的资本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一是对在建是项目,必须结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所反馈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分析计算,应该统筹考量各种信息,以及对借款人的资本金实有情况进行核实;二是充分利用中介机构针,逐一排查及分析特定的一个或几个项目,必须严格核查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数量等情况;三是对于融资平台的贷款,必要考虑到地方本级财政的实际财力,做好融资额度等方面计算,对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合理地评价;四是做好项目融资方案设计,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审查项目资本金的运行及到位情况。
5 结语
综上所述,项目资本金在金融管理中还有很多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循项目资本金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精细化管理,抓住其中的细节,堵塞金融管理漏洞。
【参考文献】
[1]李能祥.浅谈项目资本金在金融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方法[J].财经界(学术版),2013,10:64-121.
1.未能认真落实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产生的操作风险。为吸引贷款客户,抢占市场份额,部分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未能履行授信管理制度以及信贷业务流程要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一是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贷款调查未全面掌握和核实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项目潜在风险和担保物价值,出现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申报授信、项目申报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不一致、个别项目甚至出现授信申报材料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二是贷中审查不到位。部分贷款条件未能有效落实便发放贷款,部分项目在贷款发放后未跟踪监督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贷款被挪用。三是贷后检查不到位。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对信贷客户的经营状况变化缺乏及时监测关注,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不及时。四是固定资产贷款未严格按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执行。
2.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贷产生骗贷风险。受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融资,个别不法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合同,伪造真实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贷款。目前,比较突出的是采取先开票后退货等方式,恶意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承兑汇票套现、套利。部分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未严格审核合同发票、合同等交易资料,甚至出现信贷人员内外勾结情况。
3.部分准信贷创新产品存在管理风险。由于信贷结构调整,部分行业在银行贷款额度受限,当前出现了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产品创新,避开信贷规模限制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信托理财产品风险,主要表现在某些短期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必须要用信贷资金置换,可能置换时受信贷规模控制,导致到期无法置换的风险。如果出现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违约情况,投资者本金将面临损失。此外一些地方或企业为绕过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障碍,以信托的渠道通过银行筹集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也使杠杆率接近或达到100%,增加信贷资金风险。
4.某些重点领域信贷存在潜在信用风险。近年急剧增长的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支持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贷款资金管理监督难度大,担保措施不足。许多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让收益做资本金或者担保手段、部分甚至是纯信用贷款。一旦财政收入下降,土地收益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将引发风险。部分企业高负债经营导致信用风险。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所导致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较少,开发资金来源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开发贷款门槛提高以及升息周期的到来,企业资金链条日趋紧张,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导致贷款不良。
5.当前市场风险加剧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一是受国外金融危机冲击,部分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区域出现大量企业出口受阻、倒闭现象,已经造成部分银行不良贷款。二是房地产跌价引发市场风险。近年来部分地区房地产销售价格上涨较快,容易导致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一旦金融危机加剧或经济增长趋势变坏引起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抵押物价格将大幅缩水,导致贷款抵押不足。三是当前个别地方“假按揭”问题有增多的趋势。部分城市某些房地产企业由于近期房地产交易低迷,资金紧张,甚至出现了以“假按揭”的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
二、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应对信贷风险的宜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当前风险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1.坚持合规经营、规范操作。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不踩政策红线。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申报流程进行授信业务的申报审批,确保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强贷后管理队伍建设,配置富有信贷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当贷后管理岗位,要确保做到先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再发放贷款,项目贷款资本金合法合规,抵押担保足额有效,信贷资金使用有跟踪监测。
2.加强信贷人员操作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重点产品的操作规范。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要加强票据真实性和票据贸易背景的审查,严格增值税发票、合同等内容的审核,加强对票据的查询查复和鉴别。
3.对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要采取审慎原则,信托贷款对象主要针对优质公司客户或者优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信托贷款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尽职调查,严格落实贷款担保,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
4.将信贷资源集中配置到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导向、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好的行业和客户。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准入门槛,对开发商资质、诚信度、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严格审查,实行项目有效抵押和资金的监管。对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主要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设立合法有效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将完成行政审批和落实资本金作为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加强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5.高度关注当前经济形势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关注作为银行抵押品的房价和土地价格的走向,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针对面临的各类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贷款化解风险。
关键词:铁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16-02
铁路企业财务管理既有它的独立性,也有自己的一套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核算管理、资本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铁路运输企业为不同于工商企业和其他运输企业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其会计核算也具有某些不同于工商企业会计和其他运输企业会计的特点。
与其他运输企业相比,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特点是:
(1)企业生产能力的表现形式不同。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的铁路运输企业,是以铁路、通讯信号设施、车站(包括直接为运输服务的各生产段)机车车辆互相配套形成输送能力,它们构成特定的铁道运输企业的专用固定资产,全部由铁路运输企业统一管理。
(2)作为固定资产的铁路,其更新方式与一般固定资产不同。铁路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局部更新和投资。而且这种更新往往是伴随着运量需求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步进行的。
(3)铁路的管理层次多而且相当复杂。铁路运输企业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也就决定了其会计核算的特点:①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铁路运输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维护修理的核算以及在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正确进行投资成本等方面,具有与其他运输企业不同的特点。②现金流的流动具有特殊性。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原因,铁路企业的现金流是单向流动的,即“收支两条线”。③内部往来与清算的特殊性。由于铁路的管理层次多,上下级之间的资金缴拨、收支清算业务比较频繁与复杂,因而需要有一套处理上下级往来和内部清算的专门制度。
1 加强铁路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全面实施,特别是实施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以后,铁路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对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要求,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更加突出。在铁路企业摆脱计划经济束缚不断走向市场的进程中,财务管理的内涵、外延和地位正发生着深刻变化。资金的筹集制约着企业的规模,发展资金的投放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潜力资金的耗费关系着企业的生产成本,竞争能力资金的回收影响企业的偿债信誉,资金周转资金的分配决定企业的消费、积累及投资、经营等各方利益。财务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的关系也日益密切,渗透于企业运输安全和生产经营的全方位、全过程。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必须牢固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实施铁路跨越式发展,要加快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改造,改善装备水平,全面提高运输能力要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生产力布局调整,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效率。这需要筹措、管好、用好大资金,需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增运增收的潜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推进财务管理和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 铁路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现有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人员素质一定程度上妨碍信息化、知识化理财
我国现有铁路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大多数是金字塔型,底部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知识化理财的进程。
2.2 信息化、知识化速度的加快,“知识经济”越显重要性
现代铁路企业实际上是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合契约”,是“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合作。
2.3 现有的铁路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决策需要
现今铁路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专利权、计算机程序管理系统、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铁路企业往往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也没能很好的进行铁路企业的营销工作。
2.4 铁路企业成本管理意识弊病严重
由于铁路企业是资金的单项流动,于是铁路企业的各单位就没有了成本意识,致使上级只重指标,下级力争上级多拨款,虚报谎报,缺乏实事求是的作风,以至于长期存在铁路企业效益低下,不能集约化管理。
3 加强铁路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建设科学有效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针对铁路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要明确财务、工程、概算、合同等各专业在预算管理的职责,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其次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同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好月份、季度的资金支出预算,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2 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铁路建设单位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应合理解决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各环节之间相互牵制和制约的问题;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人、财、物等的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工作岗位,按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其次是规范铁路建设项目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铁道部颁布的《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铁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铁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3.3 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其他投资方注入的资金、国内银行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外资借款等,划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对于项目权益性资金监督必需按照公司法、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确认项目资本金筹集的可能和可信度,以及资本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认项目资本金能够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比达到合理的水平,为项目投产后的运营提供良好基础。对于资金的管理,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分析和掌握对项目完工进度、验工计价进度、合同对支付结算约定、投资方资金到位等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并严格履行合同,禁止超拨或欠拨。财会部门要按照真实的工程量验工计价计算应拨工程款,对业务部门虚报进度虚假验工的,应坚决制止,不能支付资金和计列工程成本,不能计人投资完成。同时加强项目结余资金、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加强对施工企业资金流向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企业违规转包、分包现象。保证国家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营。
3.4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体系
在项目立项、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的现行财税政策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以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结合国民经济评价进行综合考虑,提出投资决策建议。根据不同筹资渠道的特点,提出策略和合理组合。目前,我国财务测算分析指标体系主要有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借款偿还期、投资回收期、财务内部收益率等,这些分析指标体系能够满足建设项目财务效益评价的需要,财务监督就是对财务预测分析进行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对收益的预测不宜过分乐观,对项目风险要尽可能预计,防止人为提高财务收益来达到项目建设的现象发生,确保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3.5 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在思想上形成基建项目必须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范去办理的概念。通过群策群力的方法来寻求如何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途径。要搞好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技能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还要有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能力,熟悉项目建设各项程序和主要技术工艺的关键点,能将财务管理融入项目的各个环节,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搞好财务监督与控制,发挥财务作用,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委派制,为保障投资者或所有者的利益,顺利完成项目建设,防止虚假的财务信息,有必要由投资者或所有者委派财务主管来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的财务监督。
参考文献
[1]陈穗莎.新时期铁路基建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2007,(11),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4、担保机构基本建立起业务制度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未有效贯彻和实施。
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通过借鉴同行等方式,大多数担保机构建立起相对齐全的业务制度,基本包括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客户筛选、项目评审、反担保及保后监管等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内部管理考核制度等必要内容。
不过,在现场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机构的业务制度体系雷同,且多框架性,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同时部分担保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得以贯彻和实施,基本形同虚设。
5、监管部门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
目前,监管部门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担保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掩盖其违规行为;同时一些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审计报告不规范,无法真实反映担保公司当期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错误的信息数据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风险识别造成了难度。
(二)担保行业问题对策:
1、完善风险监控体系,尽快建立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机制。
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逐步健全和完善风险监控体系,尽快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评级机制,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的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并且及时通报有关担保机构的违法行为,补充完善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办法,监督担保公司合规经营,健康、科学、可持续性的发展。
2、严格规范财务审计,避免监管盲点
现阶段,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均为自由选择,因此部分事务所出于市场考虑,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够规范或协助担保机构出具虚假报表,掩盖其违规行为,因此,建议监管部门选择具有执业规范和相应资质,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担保公司报表审计工作,以此解决监管部门与担保公司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规范担保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应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制定行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标准,在市场开拓、反担保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协助政府主管部分对担保行业业务进行业务规范和指导,并利用自律组织这一平台,促进担保机构之间、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担保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建立和完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评级并定期的制度,促进担保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本实力强,运作规范、信用度高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逐步淘汰资本实力弱,管理混乱、信用度差的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约束和选择促进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
4、多渠道增加资本金,自身做起谋求发展。
担保机构自身应不断寻求增加资本金、扩大担保业务规模,积极在规定限额内对外投资运作增强资本实力。机构自身不断引进人才,深层次分析市场,谋求快速稳步发展的策略。加强自身管理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严格把好保前调查、保后监察跟踪关,提高自身的业务质量,降低自身经营风险。扩大经营思路,在不失严谨的前提下,将业务做活做广。不断增强自身实力,规范操作,争取与银行的广泛合作。
5、组织机构之间交流与学习、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业能力。
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农民融资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引入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均组建政府全资和参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成立为“三农”服务、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民间投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条件成熟时,成立为全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争取在3年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规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设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设立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方式,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到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登记备案。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
3已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经贸委备案。
4具有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应分开运行、单独核算。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五)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1提取持续经营保证金。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2控制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3提取风险准备金。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使用“信用产品”。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申请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析,要求企业、个人在提出担保申请时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市企业信用办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六)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市内必须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为:一是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二是年以来,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三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或申请加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四是年担保业务收入不足注册资本金50%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由市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经贸委、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八)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三、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健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充。对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级财政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竞争实力。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的前提下实行限率补偿,不承担无限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兼营担保业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三)完善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机制。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规范担保机构的费率确定机制。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机制。市信用再担保机构以我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
(六)改进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时报送注册事项变更表、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各级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信用办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等指标和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据考核结果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优化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二)加快担保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增强信用网的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覆盖全市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网成为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
(三)对担保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四)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在全市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个人提高资信等级。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房产、供电、海关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企业信用办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办力争在2年内,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形成银企共同发展的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奖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末,区县政府性债务余额127.75亿元(不含粮食企业政策性挂账2.63亿元,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0.83亿元)。审计结果表明,区县政府通过融资举债,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债务管理工作得到重视,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历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富有成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审计也发现,政府性债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区县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部分区县未及时安排使用债务资金;违规取得债务资金;违规集资;出资人无偿占用其投资的融资平台公司资金;个别建设项目资本金未配套到位;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不规范,资产质量不高等。
为了切实加强区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债务风险,更好发挥政府性债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区县政府性债务资金在弥补财力不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较大,个别区县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风险较大,这些对我市区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财政安全运行都构成威胁。因此,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区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制订措施、规范管理,努力化解债务风险,把区县政府性债务总量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切实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充分认识债务资金在借、管、用、还各环节的困难和问题,及早采取防范措施,维护财政安全和政府信誉。落实偿债准备金制度,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偿债责任,增强化解防范风险的能力。健全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和报告分析制度,对债务的规模和举债的方式进行科学论证和设计,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安全、还款能力及效益性进行动态管理,随时反馈信息、掌握情况。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债务责任追究和考评制度。明确政府性债务借、管、用、还各环节的责任,提高对政府性债务相关工作考评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不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不按计划偿还债务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强化审计监督。深化财政决算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并规范管理。对使用债务资金的民生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市容环境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检查纠正存在问题,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情况和债务余额作为区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促进区县政府科学决策,合理举债。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类项目的管理,促进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偿债资金的稳定可靠
按照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债务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做好债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筹划、优化工作。加强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整合,根据建设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与效益性和还款来源的可行性,进行投融资项目风险评估,密切关注投融资项目的效益性。一要探索加强项目公益性和经营性有机结合的途径,加强综合性项目建设。二要结合地方财力增长,合理安排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比例,不断提高融资平台公司整体运营能力。三要探索和尝试已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向经营性转变,提高项目自身运营能力,保证还款来源,降低债务风险,减轻财政负担。四要加强区县债务项目的综合平衡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多头建设。提高项目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持续发展、良性循环、效益良好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机制。五要科学统筹优化项目自身收益,增加项目综合附加收入,改变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益偿还债务的现状。六要增强风险意识,合理解决资金需求,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降低和缓解未来偿债压力。
四、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和规范,提高融资和偿债能力,促进市场化经营
按照国务院规范政府融资平台有关要求,规范和明晰融资平台职能,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其以项目收益偿还债务,实现独立运作、市场化经营。一是按照项目关联或产业链发展要求,整合投融资业务和融资平台公司,发挥行业、渠道、产业优势,做大、做专、做强投融资专业平台。二是加强资本运营,以参股、间接控股等多种资本运营形式取得或控制更多的民间资源,提高融资平台资产规模和质量,增强平台融资实力。三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以项目为纽带,以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与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组织共同开发建设新方式和新途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建设新模式,创建新型项目资本运作机制,培育战略合作关系。四是针对平台资产质量不高、不可变现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多、出资不规范等现状,可探索部分减持国有股权、盘活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把优质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充实资本金,降低负债率,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融资能力。五是逐步培育和引导融资平台加强自身运营,形成借、用、管、还一体化的运营模式,确保项目自身稳定的还款来源,改变目前主要依赖土地收益偿还债务的现状。
五、积极创新债务管理模式和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探索研究和积极创新债务管理模式。对区县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大小,实行差异化财政转移支付,积极探索尝试区县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县级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事务的财政转移投入。对县域重大投融资建设项目开展财力统筹、集中资金、统一组织、风险共担的运营模式,降低和缓解县级政府债务压力。支持县级政府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壮大经济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自有财力。
关键词:机场建设;财务成本;控制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互联互通,交通先行,航空运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完善机场体系、加大机场布局建设力度。到2020年,将建成20个以上的大型机场为核心的综合交通枢纽,全国运输机场总数将超过260个,100公里范围内覆盖全国91%的人口。民航局将重点推进193个大中型民航建设项目,总投资达5000亿元。在此背景下,研究机场建设的财务成本控制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特点
机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它的基本建设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规模大。根据机场所处的地区和扩建所需的规模,一般需要几亿乃至上千亿的投资规模。例如,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区扩建投资规模282亿元,成都第二机场建设投资规模600亿元,北京新机场建设投资规模达到800亿元。
2、建设回收期长。由于投入的资金规模较大,加上大部分投资是用于建设回收期较长的机场设施,如跑道、滑行道、消防设施及交通管制设施等,一般而言,这些资产的收益率都较低,另一方面,机场投入使用后又必须保证有一定的营运资金,这样就导致了投资资金的回收期一般超过了十年。
3、资金密集、现金流较为稳定。由于机场公共物品的财政属性,机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本金配置一般不低于40%。例如,北京新机场建设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成都第二机场建设资本金比例达到60%。同时,由于机场的自然垄断性和部分资产的经营性,这些资产可以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如停车场、商场和娱乐设施等。
4、政府关注度强。由于机场的新建或扩建对地方经济来说具有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政府对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关注,这样常常也能在政策环境上为机场融资提供比较好的融资条件和环境。
二、当前民用机场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民用机场基建投资的特点决定了其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践中,民用机场建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机场建设财务成本加大,投资造价难以控制:一是建设项目资本金难以及时足额组织落实到位,项目建设期间资金来源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进一步加大建设期财务成本;二是建设资金监管难度大,施工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现象还比较普遍,工程款被挪用和挤占;三是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对反映投标单位财务状况的关键财务指标设定不恰当、描述不清晰,评标专家里没有财务人员,难以确保投标单位具有足够的财务履约能力,影响工程建设。四是项目业主过于依赖造价咨询公司,同时对造价咨询公司的管理也不够精细化,导致咨询公司在工程进度款审核或办理项目工程结算时难免工作疏忽,对计量支付的原始依据审核把关不严、个别项目重复计量或错误计量。五是项目业主在制定合同时考虑不周,合同条款描述不够严谨。有的项目合同未明确具体的工程结算原则,有的项目合同中只约定了支付比例,而新增项目及变更项目的支付原则缺失。这些条款缺失,可能引起建设方及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在进行支付签认时,时间延长,影响项目进度。
三、关于机场建设财务成本控制的建议
针对当前民用机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建设财务成本,有效控制投资,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一是强化基建领域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财务管理应贯穿基本建设的全过程。财务人员应参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评标专家里应配备一名财务人员。项目业主派出的评标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确保评标工作合法、合规、公正。财务人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财务角度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审查,如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可行、有效等;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清的条款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工程风险,达到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区分资金来源,按资金来源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管理和监督。机场建设项目的资金大多由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组成。对于项目资本金,要加强与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汇报项目进展、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需求,督促、落实资本金按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期,尽量先组织落实资本金到位,后安排使用银行贷款以节约财务成本。对于借入资金,根据不同筹资渠道的特点,提出策略和合理组合。财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与工程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及用款需求,合理编制资金计划。另一方面要加强与贷款行的沟通、协调,明确贷款流程及前置要件,按贷款行监管要求支付资金。三是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强化财务制度约束。财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建设过程中适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尤其是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关的财务条款。例如预付款比例、履约担保等条款。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内部财务稽核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梳理,对制度中存在的遗漏和不足进行了规范、补充。四是对建设资金实行动态的现金流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资金管理。第一,加强施工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按项目、分资金来源进行账户管理,并在账户开设、变更、注销等事项上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二,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资金均受资金来源方监管,遵循“专款专用”和“加强现金流控制”的原则。项目建设法人有责任进一步核实项目建设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建设。第三,对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监督支付,动态跟踪建设资金去向,确保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要加强与工程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加强了工程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的控制。五是严把合同审查关口,强化合同造价控制。在合同审查环节,对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履约担保等条款对照招标文件认真核对、逐字逐句反复斟酌,确保文书严谨。在合同管理中,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保持合同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一致性。要加强合同条款制定的严谨性,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或歧义造成不必要的投资增加。对于招标确定的造价咨询公司,项目法人要加强管理,最好采取“咨审分离”的模式。对造价咨询公司给出的所有资料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按合同约定考核咨询公司。对于工作中出现差错的造价咨询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从而增加投资控制的准确性,优化项目管理。六是补充完善投资台账,及时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工程建设期间,财务部门一方面定期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汇总表,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日常准备。另一方面要补充完善投资台账,全面把握工程投资情况,有效控制投资。认真收集数据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进行预测,及时掌握工程投资变化,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控提供决策信息支持。综上所述,机场建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应贯穿于项目立项、实施、决算的全过程,才能有效控制项目财务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家祥,以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构建民航区域合作发展新模式。空运商务。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