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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体现了央行正积极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革新,全面运用于包括且不限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理财、零售、银行业务、保险等领域的科技,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于是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从全球范围内看金融科技最新发展与监管科技的走向趋势,为新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思路。 监管科技兴起与演进
所谓金融科技,是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落脚点在于金融,英文表述为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其概念众说纷纭,比较权威的是来自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成本等问题。通过创造可以为社会广大群体适用的金融产品,使得广泛的社会阶层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构建在新技术上的金融模式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传统监管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有人提出了以技术对抗技术,用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的想法。
监管科技是与金融科技相对应的概念,意在指技术与监管相结合以应对新的金融科技,英文表述为RegTech,是Regul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监管科技被定义为一种应对科技创新带来金融行为合规问题的新技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有一个经典描述:“运用新技术,促成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科技作为从金融科技概念引申出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是金融科技的分支,其具有实时性、高创新、专业性强等特征。相比传统监管,监管科技具有三方面优势:第一,促进企业去合规,提升配合监管的能力;第二,改变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方式,使监管实时动态,强化对市场的检测能力,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第三,改进监管者监管方式,降低监管难度、成本,比如美国存在大量监管科技服务公司,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以降低合规成本。 发展趋势与问题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围绕着三个主题,减少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普惠金融。金融科技有效弥补了我国金融发展中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短板,体现出“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用户指向性”(customization)等特征,依托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其业态呈现出互相重合又高度细分并存的特点。在一系列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存在规模大、创新原动力强、风险防控需求紧迫这三大特征,因此有必要加速结合最新科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FinTech)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科技有三大突出优势:
优势一:移动支付世界领先,推陈出新
以蚂蚁金服、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创新,移动支付所占比例不断扩大,2017年5月,浙江省提出了打造“无现金社会”的口号。其科技应用主要集中在生物识别领域,比如现在已经相当普及的指纹验证支付、人脸识别支付,以及未来可能应用的虹膜支付、声纹支付。除了生物识别,未来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货币也将会对移动支付、跨境支付等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优势二:征信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助力普惠金融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目前看,以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公司突破最大,其构筑在其本身评分体系中的用户,已经可以用信用分数直接进行共享单车的押金抵扣、借还雨伞充电宝,甚至与卢森堡开展了基于信用分档牡缱忧し务,已经超出了原有征信应用领域的范畴。个人征信根本上就是为普惠金融服务的,个人征信服务最大的价值与盈利点就在于作为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数据,普惠金融的开展需要征信数据以减少贷款风险,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普惠本质。
普惠金融的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对中小微企业与个人金融服务的欠缺,互联网金融公司比如蚂蚁金服以及其芝麻信用体系等做得很好,但建立“互联网+”、大数据金融资产、征信体系等不光是金融领域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的新趋势。
未来农村金融的开展还得靠依据大数据所形成的个人征信以及信用体系,只有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全覆盖的个人征信体系,农村的金融服务才能解决,所以个人征信与普惠金融的结合对于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非常重要。
优势三:整合互联网与电信运营商大数据,人工智能赶超美国
互联网企业与电信运行商大数据的整合将会实现1+1>2的效应。个人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参与并推动了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中国联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复旦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共建的中国第一家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目标是将来会引入更多数据,在多方数据基础上研究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模式的路径。
由于电信运营商有互联网企业一些不具备的优点,比如运营商数据在处理风控、精准营销、小额信贷、贷后预警、盗刷、电信诈骗等问题上相对成熟而且有历史积累,数据更加精准、更加动态,两家的结合,对于大数据的价值有着巨大的提升,实现了对个人准确的信用画像,去年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就帮助中国联通与京东金融成功地进行了数据整合。
京东金融与中国联通合作只是第一步,未来将会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运营商进行全面合作,将三大运营商各自的优点整合起来,甚至和中国银行业、广电集团的数据进行整合。此外,深度学习作为最近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高度依赖大数据,通过模拟人脑的训练方式,让机器可以进行自动学习,而该技术的应用也让蚂蚁金服、腾讯、谷歌、百度、Facebook等公司的业务实现高速增长,因此中国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进入大数据井喷阶段,短期美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依然保持领先,但长期来看,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反超美国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目前来看中国金融科技亦面临三大主要问题:
问题一:区块链市场应用潜力巨大,但目前监管态度审慎,发展相对滞后
区块链技术在中国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对点支付;第二,多方交易,即通过技术构建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基础;第三,智能市场,包括任何形式点对点交易实时划转的清算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实现头寸自动调节的开发等。具体来说涉及交易所、保险、众筹、基金、股权交易等细分领域,潜力巨大。
区块链最直接的应用还是数字货币,人民银行已经明确否定了非官方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并宣布将推出人民银行版“数字货币”,由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无法得到合规身份,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转入暗网(dark web)被用以洗钱,这值得引起警觉。
对此,学界呼吁“网开一面”,保留一个想法或者说窗口――小额公开发行的数字货币,具体额度由证监会来定,这对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债券融资的相关业态可能有重大突破。
问题二:股权众筹相对停滞,急需政策松绑与支持
由于受到P2P专项整治的影响,我国众筹方面的政策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者也是谨慎支持,投资相对保守,这就导致了目前几乎整个众筹行业处于一个濒临死亡的状态,而在国外特别是英国,最有活力的还是股权众筹。但是通过对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进行结合,股权投资领域依然有作为的空间,德国已经有依托以太坊平台的the DAO项目,这对于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目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联合在FinTech和RegTech上进行了一系列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在新技术如何与人民银行监管体系相结合,如何将RegTech体系化有了一些成果,将在之后陆续推出。
问题三:金融科技过度依赖互联网金融,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金融科技概念虽然非常火爆,但包括大数据、征信、支付等优势项目都集中于互联网公司与互联网金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直接参与了大多数金融科技创新,而中小微科技企业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潜力巨大,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而金融科技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完成转型,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与发展;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面临融资困境,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也同样困扰着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使得中小型科技企业无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受到限制。相信随着政策与市场态度的调整,将会迎来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科技在中国大爆发的新时代。 技术驱动转变监管思维
面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不断累积的风险与技术漏洞,如果固守传统监管理念,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毒攻毒”,以技术驱动型监管思路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RegTech应对Fintech。
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根本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层可以通过监管科技的技术手段,去主动解决数据获取、收集、分析、储档问题,并能够实时、有效地发送指令,监管由被动变主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处在一个平等获取信息的地位,通^数据共享形成一个有机交互系统,降低监管成本,真正实现实时、可预测、自上而下的,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就是建立金融统合监管体系与主动、精确的监管数据收集体系,加强国际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一,金融统合监管体系需要构筑金融统一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债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监管,构筑大监管格局。在这一委员会基础上,实施金融统合立法,形成金融商品、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三位一体,互相呼应的统合立法格局。
第二,建立主动、精确监管数据收集体系,明确相关规则,建立数据申报、分享、辩伪规章制度,打通地方与中央、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在这一体系中积极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的精确性与主动性。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英美德日澳等国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交流,我们会在今年7月前往英国考察英国金融科技企业现状,了解英国的政策动态与监管科技发展情况。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通过对国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P2P;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5-03
基金项目: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J18511084)
1 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通过对瞬息万变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取前瞻性信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在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巴巴独领,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贷累积投放贷款约超过1000万亿,不良贷款率仅为0.8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与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小贷一枝独秀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行业兴起过程中显得分散和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4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而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潜力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融资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原因广受中小企业喜爱.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其信息大爆炸和过度依赖互联网等问题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增加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等,这些问题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具体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2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机遇
2.1 提高融资可得性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信贷领域信息不对称,征信系统信用数据使用范围有限;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信息透明度较低,银行在进行征信调查以及贷款管理时成本较高等等原因,造成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倾向于大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第一,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所获得的信息和移动通信技术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地域和时间局限,加快系统性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征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互联网金融能促进信息披露,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或禁止其网上交易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能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第三,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通过各种平台,如P2P、众筹等充当中介人,在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方之间进行信息匹配,加速资金流动,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2 降低融资成本
在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不足,信用等级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规避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收集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使得大量信息数据在互联网留下足迹,反应了客户的真实情况,获得成本很低;第二,云计算技术发展迅速,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技术,能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最有效的信息,为网贷的定价和测算违约概率奠定基础.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网贷,能够让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省略了传统融资繁杂的贷款流程,降低了人力、时间等成本.
2.3 提高融资灵活性和针对性
企业由于自身状况,在通过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传统融资渠道由于资本逐利性和资金安全性,通常对贷款对象的选择较为严格,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额固定,缺乏灵活性.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贷款的各种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局限性,增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打破了传统金融对于空间和时间的局限.如P2P网贷和众筹融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只需在平台上找到相匹配的对象,没有地域要求,时间上也可长可短,只需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另外,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限定金额,小到几元大到几十万,灵活性很大.我国银行融资门槛较高,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的融资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甚至还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融资策略,提高了融资的针对性,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2.4 提高融资效率
企业在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时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流程,这些流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给企业融资增加了很多不便之处,降低了融资效率.首先,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融资时,通常是通过所谓的贷款“三查”体系进行的,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配合银行的各种程序,无法及时获得资金.另外,银行系统手续繁杂,申请一笔贷款要经过多个部门,增加了很多额外的成本.且银行贷款期限固定,贷款所获资金难以获得完全利用,资金可利用率较低.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只需提前注册信息,无需进行繁杂的贷款“三查”,简化了贷款流程,减少了资金等待期,使得企业能及时进行决策,降低损失,给企业更多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的融资资金使用限制较低,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效率.
3 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同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3.1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突出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从目前数据看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坏账率比传统融资方式低,但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宜信,为打开市场,在业务开展初期多采取保障金制度,设立专门的还款风险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借款人则采取分散还款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这种由中介人包赔的方式只是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没有有效降低风险.又如阿里小贷,依靠平台内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为基础,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虽然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但它基于自身庞大的电商用户群,是无法简单被复制的.除去上述信息来源和使用问题以外,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信用数据库还没有建设完成;网贷多以信用贷款形式,抵押不足,不能很好防控信用风险;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范围有限,信用评级信息仅限于商业银行内部,一般的小贷机构无法使用;最后,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繁杂,各自为政,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性.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脆弱性,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漏洞等难以预知的风险.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机密信息,一直是网络罪犯的主要攻击对象.网络犯罪方式多样,手段高超隐蔽,要对其进行防范技术要求相当高.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机构内部犯罪也屡见不鲜.
3.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法律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其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约,致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群魔乱舞的形态,各种网络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用传统法律规则来对网络纠纷进行处理,会带来很多隐患,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该由哪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监管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3.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并没有形成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成熟的互联网模式,各种融资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渐显畸形.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融资平台通常为该资金进行担保,这种方式并没有有效降低风险,而只是将风险进行转嫁;另外,互联网融资是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实质上创新的成份不是很多,很大一部分只是将银行的业务照搬在网络上,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加大了资金的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事物,在人才匹配上存在时间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缺乏.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是某个行业的内部事件,必须要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领域内部的以及社会大众的,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覆盖范围最广、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质检、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实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要及时将违约信息补入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以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同时还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进行处理.培养信用需求、创造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2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含有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组织,并定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系统,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同时,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加强机构内部人员应急能力培养,或者对各种黑客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研究,从对手出发防范风险;要加强技术人员尤其是IT人才的培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准则,建立赏罚分明的职工激励机制,并对职工工作状态定期检视,以防止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4.3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为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适应于国内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提示我们,解决监管问题首先应当解决谁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问题.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巡视员许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个金融领域的平稳运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和规范金融行为.监管的出发点是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机统一.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到底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同时,要尽快弥补监管空白,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对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惩治问题,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5 结语
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广,资金周转灵活、周期短,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借贷门槛低、交易成本也较低,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给经济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更好发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乐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博鳌亚洲论坛,2013.
〔2〕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陈文,王飞.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M].经济管理出版社.
[关键词]经济犯罪打击防范现状对策
经济犯罪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而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的正规军却是我国公安队伍中最为年轻的警种。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公安经侦作为一个独立的侦查部门才在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陆续建立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短短的几年间经侦队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侦部门也破获了一大批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经济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安全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少数侦查人员对此束手无策,存在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慌心理和“不想办”的消极态度。有的在侦查中“求稳怕错”,运用强制措施不果断,结案速度缓慢,既贻误了战机,又容易受外来干扰。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任务加重。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剧,犯罪案件整体呈现出高发态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急剧变化,伴生了许多负面效应,造成少数人私欲恶性膨胀,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济进行机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尚不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备,经济管理中的缝隙和漏洞大量存在,经济领域中秩序混乱、有失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扩大开放,也为国外、境外犯罪分子入境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会不断上升。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种类增多。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赋予公安机关。据统计,需要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达77种。
(二)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素质尚待提高。一是侦查人员的经济专业知识有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大多只接受过常规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的培训,缺乏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所必需的会计、经济、外贸、工商管理、经济法等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证明经济犯罪所需的证据和信息的能力较差,造成案件侦查工作总体上跟不上犯罪变化,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替发展速度很快。同时,经济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情况复杂,定性困难。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不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学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但侦查队伍中存在的安于现状,不专心学习和钻研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侦查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且往往因此造成案件侦办工作的人为失误。三是必须重视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少数侦查人员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缺乏努力做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光荣感、责任感,不能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并严格依法办案。
(三)
法律滞后对正确办案有一定制约作用。司法解释工作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未能及时跟进,使构成犯罪所必需情节的认定缺乏标准,这不仅使公安机关认定犯罪难,而且造成公、检、法三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分歧不断,并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如:最近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条件我市公、检、法三家尚未有统一的认识,使经侦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困难重重。
(四)
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一是受害单位或受害人隐案不报或者报案不及时,延误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有利时机,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发现被犯罪行为侵害后,单纯从挽回其经济损失出发,很少及时向公安机关告发。同时,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单位负责人常有收取“好处费”、“回扣”等商业受贿行为,这些企业害怕报案后“拔起萝卜带出泥”,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暴露,而对侵害本单位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隐案不报。二是全社会对经济犯罪活动危害缺乏认识,这是造成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具有非暴力性、可视性不明显的特征,社会公众往往缺乏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对经济犯罪活动“人人喊打”、嫉恶如仇的社会环境。三是经济犯罪分子跨区域甚至跨国犯罪,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同时,经济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
文化素质,掌握现代经济运作和管理的专业知识,通晓和熟练运用电脑、电子等高科技手段,不断创造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给打击和防范工作增加了难度。二、强化打击和防范职能,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能力机制构想
(一)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侦查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经侦队伍。
1、严把经侦民警的进出关,保质保量地充实经侦队伍。要打破部门界限,从整个公安机关范围内挑选骨干,充实经侦队伍。还可以考虑从检察院、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交流专门人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提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水平。对于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办案能力差的经侦民警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经培训不合格的,要调离经济侦查工作岗位。
2、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经侦民警分层次分批地进行轮训。可以通过授课、辅导、竞赛和到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等部门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经侦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加以培训解决。对票据诈骗案、合同诈骗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近几年来的常发的经济犯罪,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讲求实效、急用先学、逐步提高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
3、提高侦查民警的侦审水平,充分发挥口供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从司法实践看,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数量及其暴露程度是有限的,加上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的局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案件定案证据中基本的、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能力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主要靠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外的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定案的时代还未到来。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侦查讯问手段的运用,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审讯水平。
4、配好各级经侦部门的领导班子。根据目前我市经侦队伍的现状,要尽快把懂法律、懂经济、熟悉侦查业务并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的同志选拔到经侦部门的各级领导岗位,并在经侦队伍内部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的领导聘任制,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建立有利于激励侦查员侦查办案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从目前的侦查管理情况来看,仍然停留在“生产队长派工式”的传统体制上,局长、队长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侦查员只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机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探长办案责任制。探长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关键是放权于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实行探长办案责任制,可以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它明确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责任,当案件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挨板子的是主办案件侦查的探长,使办案责任制难以推行的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行以克服。特别是它促使侦查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侦查员的办案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办案和破案专家。结合考核竞争机制,在侦查队伍中有效营造比能力、比工作、比实绩的高压氛围,以求全面提高经侦工作效能。
(三)切实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防范工作,完善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由于经济犯罪的独特性、复杂性,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按照警务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在受案、初查、立案、结案等四个环节设立工作规范,明确权、责要求,设立把关程序,严格程序要求,完备执法手续,确保每一宗案件在侦办程序上的完整性。
为提高执法质量,还必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全面落实集体议案制度,在立案、销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等工作环节和工作措施实行集中审议,集体议案由办案民警、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参加,实行共同把关,严格事前监督;二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以抽查、普查、倒查为形式,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增强事中监督;三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执法过错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四要以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从而提高经侦执法效能。
三、采取多种措施,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有利条件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制。一是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单行刑事法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和行业色彩,且犯罪形式变化,情况复杂,这就决定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规必须明确、细致、具体、适时,这是刑法典所难以做到的。因此,必须制定一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使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与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对应,为司法实行提供定罪的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便于法律适用。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对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必备情节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行的迫切需要。在单行刑事法规未出台前,要通过司法解释对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立案标准、情节标准、经济犯罪的特殊形态(如未遂、共犯、数量)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明确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积极探索和运用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一是要重视利用视听资料等手段获取证据。视听资料作为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信息量大,精确度高,内载信息具有连续性,可以印证犯罪的某一情节或者全过程。在侦查中运用视听资料手段,还可以对讯问和询问等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防止翻供和翻证。二是对金融、证券、保险、财税、工商等经济犯罪的多发领域,要在争取相关经济管理部门支持配合的基础上,运用监控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线索,搜集犯罪证据。三是要充分认识鉴定手段所具有的权威性、科学性,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
鉴定的运用,发挥其对认定犯罪的作用。四是针对经济犯罪隐蔽性强、侦办和追捕难度大的特点,通过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和设立据点企业等形式,增强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活动、控制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的能力。(三)建设经侦基础业务,建立触角灵敏的预警机制。一是建设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主要为纵向直系网络和横向联系网络。纵向直系网络主要指各级经侦部门自上而下建立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及相关的工作制度。信息搜集范围包括受理、在侦案件信息、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及经济犯罪情况信息。横向联系网络主要指金融、财税、工商、证券、保险、技监、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管理信息、企业经营及社区经济动态信息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要注重把时效性强的情报信息直接服务于实战中。二是建设经嫌调控网。主要指对一批可能发生经济犯罪案件的单位和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秘密建档和调查控制。三是设立信息研究中心。该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对上述三大网络中所获取的经济犯罪动态、行政执法信息、重点企业经贸信息及刑嫌调控动态等情况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估并向办案单位发出工作指导。并本地区的经济犯罪趋势、犯罪手段手法和侦查技能进行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制定工作(行动)计划。并根据经济犯罪形势,对重点企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预警性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