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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描绘出今后8年种业发展的美好蓝图。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解读称,作为世界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未来商品种子潜在市值达900亿元,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的,有利于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12年12月31日,中国政府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并全文了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根据农作物种业发展现状,规划提出了种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发展布局、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一共27条内容。
曾主持过农业部2011年软科学课题“现代种业发展问题研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环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陈健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现代种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下一步种业发展应根据规划内容,重点做好基础性研发、市场监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品种审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阶段性目标:种业航母将出水
规划提出的种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到2015年,初步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的育种新机制;以西北、西南、海南为重点,初步建成国家级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6%以上;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40%以上;种子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监管手段和条件显著改善。
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发掘一批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基因资源,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和适应机械化作业、设施化栽培的新品种;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在97%以上,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在50%以上,商品化供种率在80%以上;培育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前5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60%以上;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
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建立新型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做大做强种子企业;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严格品种审定与保护;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健全种子市场调控体系;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素质;加强种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规划还提出了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商业化育种、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四大重点工程。
发展现状:成绩与问题并存
陈健鹏表示,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后,中国种业开始了市场化发展的进程。经过10多年发展,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种业市场主体趋于多元化;高产优质新品种审定数量稳步增加;初步构建了政策法规框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主要作物单产呈增长势头;转基因棉花品种得到有效推广。“尤其是在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粮食生产仍取得九连增,这说明农业科技支撑得到了加强。”
但与此同时,种业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种子企业的规模偏小;二是市场主体研发能力弱,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三是种子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四是面临外资种业的严峻挑战。
在陈健鹏看来,当前世界种业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种业进入寡头垄断阶段。随着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发展,世界种业类“卡特尔”格局出现,跨国种业公司技术垄断进一步加强。从市场规模来看,作为世界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未来商品种子潜在市值达900亿元,成为跨国种业争夺的焦点。随着国内种子市场的逐渐开放,世界种业巨头积极布局中国市场。部分农作物品种外资种子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呈进一步提高的态势。跨国种业公司在转基因生物技术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生物技术品种的应用存在“粮食主权”的隐忧。
政策建议:需从四方面突破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之一。陈健鹏称,要实现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需要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构建现代种业发展科技战略框架。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探索种业科研合作和科技成果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好育种领域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关系,强化育种科技领域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商业化应有战略和策略考虑,协调农业生物技术战略与种子产业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种业技术创新创造条件。
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其思路是:保护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尊重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可追溯的监管体系;种业监管应兼顾种业安全与产业发展。在上述思路的基础上,加强中国种业监管,内容包括:加快种业管理政企分开;完善种业生产及营销许可证制度;完善种子执法管理体系;构建完善的技术规制体系,加强对转基因等新技术的管理;加强行业规范,健全第三方监管机制。针对外资种业所引发的种业安全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外资进入的审查制度,组建多部门的审查机构,对可能威胁种业安全的外资并购活动进行“常态化”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品种审定方面进行体制改革,注重实际效果。改革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管理、审定委员会执行的新型品种审定机制。完善形成品种审定信息披露机制。着力提高审定质量。
一、通过所系融合构建园艺生物技术教学平台,促进教学与科研的有机结合
(一)整合资源,为培养人才提供良好的实验研究条件园艺学一级学科下包括的果树、蔬菜、花卉、茶学、园艺产品采后学等二级学科(或方向)都涉及生物技术。由于学科划分及管理方面的原因,从事品种改良以及采后生理学的教师、设备等被分散在5个不同系中,不利于园艺生物技术的发展。2002年,华南农业大学整合园艺学科中与生物技术有关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构建了园艺生物技术教学与实验实习平台———园艺生物技术研究所。该所为校级研究所,下设分子生物学与基因工程室、细胞工程育种研究室和脱毒与快繁室等3个研究室(或实验室),主要为科研和培养研究生提供实验条件。园艺生物技术研究所的人员全部来自园艺学院各系,其中教授8人。
(二)教学与科研结合,努力提高本科生的实验技能和研究能力2003年,根据园艺学科及华南地区园艺产业发展的需要,园艺学院创设了园艺生物技术方向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为方便教学管理,在园艺生物技术研究所的基础上又组建园艺生物技术系,园艺生物技术研究所与园艺生物技术系联合办公,人员及设备统筹使用。园艺生物技术研究所主要精力放在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园艺生物技术系则侧重于本科生教学和培养上,两者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支持。通过所系融合,使教学和科研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改善了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验条件,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园艺生物技术平台的使用效率,也大幅度提高了学生的生物技术实验技能和研究能力,同时还促进了科研水平的提升。
(三)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园艺生物技术平台的教师近年来承担了2项“863”课题、15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50多项省部级课题。以果树、蔬菜、花卉和茶树等园艺植物为材料,开展了分子标记、基因分离和克隆、转基因、基因功能鉴定、细胞工程、种苗脱毒与快繁及采后分子生物学等多方面的研究工作,成绩显著;同时还承担了多项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为本院和外院学生开设20多门课程。
(四)加强硬件建设,为新专业方向的学生提供可靠的实验教学保障生物技术专业培养的学生必需经过严格的技术训练,如果没有相应的实验条件,创建园艺生物技术专业将成为空谈。生物技术专业的实验设备相对比较昂贵,仅靠教学经费不可能满足仪器购置的需要。因此,必须通过科研带动学科建设,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广东省211工程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本科优教评估和人才引进等项目,多方筹措资金。有了良好的实验条件、配套的管理制度,可以使教学科研相互促进,为新专业方向的学生提供可靠的实验教学保障。
二、制定科学的课程方案
园艺生物技术专业根据现代生物技术的特点,结合园艺专业的发展趋势,制定了“园艺+生物技术”的复合模块培养方案。园艺,是本专业的立足点,要“站稳”,但不应该花费太多的学时。我们压缩了原有园艺专业课中的“各论部分”的课时,保留园艺学的核心课程园艺概论、园艺植物分类学、园艺植物育种学和园艺植物栽培学等,形成“园艺模块”。生物技术模块则开设园艺植物生物技术、植物细胞工程、植物基因工程原理与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等专业主干课,另外还设置了一些选修课,形成全新的课程方案。
三、建立和完善园艺生物技术学科及其理论体系
由于园艺生物技术是园艺学的一个新兴领域和学科分支,从园艺生物技术所成立之初起,就特别重视学科建设和园艺生物技术理论体系的建立。2002年,华南农业大学生物技术研究所编著了《园艺植物生物技术》一书作为研究生校内教材使用。由于该教材学术体系较系统、理论较严谨、体例统一、内容新颖和能充分反应园艺植物特点等因素,于2005年被教育部遴选为“研究生教学用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成为国内首次公开出版的《园艺植物生物技术》研究生教材[1]。2007年又主编出版了“国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园艺植物生物技术》和《园艺植物生物技术实验指导》等本科生教材[2-3]。
四、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实行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
从园艺生物技术研究所与园艺生物技术系成立之初起,所系实验室就按照开放型教学研究实验室的模式进行运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本科生、研究生实行完全的开放管理,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力促进了学科、专业之间的交流、综合与渗透,加强了横向联系和合作,提高了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为强化政府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尽快构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既是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增产增效的具体体现;既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目标,确保权责统一。既要着眼于长远,统筹规划,建立全程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
依法监管、严格把关。依法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整合资源、开拓创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强分工与协调,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
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推行标准化建设。
(三)主要目标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的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体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体系、规范化流通体系、市场准入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综合执法体系、监管制度体系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覆盖。力争蔬菜、畜禽、水产品、果茶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县城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三、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构建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体系
1、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建设农资现代流通网。全县选择2—3家经营规范、质量可靠、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的直销连锁经营,构建必要的农资储备机制。
2、建立农资监管联动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要牵头协调和督查农资监管情况,负责制定工作意见,依法监管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鱼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工商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并重点推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同时要协同农业部门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使其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条件,将农资经营主体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建设纳入年审的重要内容,依法取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技监部门要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供销部门要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供销部门要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抓好农资连锁经营和诚信体系建设。
3、建立农资市场群众服务监督网。广泛公开等农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充分运用政府网、服务电话,推广先进适用、质量可靠、安全性高的农资产品。
(二)逐步构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体系
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白莲、烟草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为基础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同时,整合涉农资源,组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四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三)构建农产品规范化流通体系建设
1、加快市场标准化建设。培育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贸市场,对销售的食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扶持1-2家连锁配送、超市经营、专区销售等多种新型业态,促进认证品牌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
2、推行农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获得认证的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生产记录档案及标识。从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大米、生猪、蔬菜、家禽等农产品种养大户入手,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制度。龙头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实行产品标识上市,加快分散农户标识普及化进程。
4、参加产销直接对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要配备打码机,全面实行条形码包装标识,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对上市生猪全面推行新的二维码,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执行“没有二维码的生猪退出市场的机制”。
5、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四)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
1、县农贸市场和各大超市的大米、蔬菜、水果、生猪、禽蛋及水产品,从2009年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对进入市场的批量农产品坚持“凡进必检”,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按批次抽检,合格并规范标示后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依法禁止销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有效检测证明进入市场销售: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1年以上长期直销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有资质机构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6)实行定点屠宰的猪肉、牛肉,凭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冷鲜肉、冻猪(牛)肉,除凭上述证明外,加附《产品质量法》要求的相关证明。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3、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动物屠宰厂(场)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抽检和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畜禽。对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五)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由县、乡二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与市场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建设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主体的检测体系。整合现有检测力量,紧贴主导产业和产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配套资金,建立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承担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县级检测中心建设,并逐步建设小松、高田、横江、屏山等重点乡镇检测站。乡镇检测站应当突出农残和“瘦肉精”速测和自检。对县、乡检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2、县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星级宾馆要自建速测点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日常检测监管。各农产品交易市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检测信息公示栏及安全消费导购图。
(六)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监管体系
按照“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正规化”的要求,以“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公正高效”为目标,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1、理顺农业综合执法职能职责。县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部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承办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以及其他由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市场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
2、规范经费保障和人员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考虑。农业行政部门应择优选配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农业执法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农业执法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取得农业行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身份。
3、统一执法设施和装备标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达到以下要求:有相应的专用办公场所(包括听证室、询问室、档案室及必要的罚没物资存放场所);有相应的执法交通车辆;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档案信息处理设备等执法装备;独立或依托农业信息网站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信息交换平台。
(七)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建立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进报道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3、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县、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内容以省、市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为主,县、乡农业部门开展的检测结果为辅。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1、将“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保障菜篮子安全”列为全县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重大实事。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协调及日常工作,成员由财政、发改委、新村办、工商、质监、卫生、药监、商务、供销、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
一、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农业科技创新
中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的关键时期,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十二五”农业发展的核心任务。“十一五”期间,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52%。同时也必须清醒意识到,迈入“十二五”,世情、国情、农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必须更加依靠科技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
保障国家食物安全迫切需要科技。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近几年,中国粮食生产虽然已经取得“八连增”的巨大成绩,但农业基础设施差,抗风险能力弱、比较效益偏低等问题依然存在。未来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人多、地少、水缺的趋势不可逆转,城乡居民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中国粮食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解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总供需矛盾,确保粮食安全,必须最终依靠科技创新,充分挖掘品种潜力,尽快突破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瓶颈,大幅度提高农业土地生产率,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迫切需要农业科技。近年来,农兽药残留、添加剂、防腐剂问题屡禁不止;“红心鸭蛋”、“多宝鱼”、“三鹿奶粉”等事件的发生又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此外,还有一些转基因食品、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等由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新问题。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设施化和智能化种养,全面升级农业产业。
确保生态安全迫切需要科技。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面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农业面源污染不断加剧,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低等问题,再加上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剧,资源环境对农业发展的约束日益加重。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急需加强资源环境领域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低碳农业技术,加快开发清洁生产集成技术,建立实现“低耗、高效、持续”的农业发展模式,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确保产业安全迫切需要科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农业领域也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力主要来自于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竞争实质上就是科技竞争,自主创新能力是科技竞争的核心。目前,中国大豆进口量已经达到5000多万吨的水平,随着全球农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中国农产品的进口量仍有进一步增加的可能。要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减少国际农产品市场对中国农业的冲击,就必须加快现代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生物质能源和资源环境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与产业化,加快农业前沿领域的原始创新,有效增加科技储备,引领国际农业科技发展,力争占据农业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全面提升中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面对需求刚性增加,资源日益紧缺的严峻形势,我国农业发展只有依靠农业科技创新,才能确保粮食安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只有依靠农业科技创新,才能改善生产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任务。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空前提高。
二、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迫切需要若干重大举措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要明确农业科技创新方向,突出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依靠科技创新、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三轮”驱动,发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双轨”运行作用,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建设。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科技创新的历史任务艰巨。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进我国科技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申报、经费分配和过程管理办法,突出农业科研的公益性特征,探索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有效资助方式,形成有利于农业科研基础研究和公益研究健康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同时必须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做到有破有立,改革是手段,建立是根本,为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着力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针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需求,以夺取农业科技制高点、增强科技发展后劲,提高农业竞争力为目标,全面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等基础性工作。着力提高农业知识创新、生物技术领域、机械化技术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一、突出特色优势,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一)龙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加快“十大玉米深加工企业”、“十大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十大特产品深加工企业”建设,延长产业链条,培育著名品牌,形成竞争优势。全省基本形成了以玉米、大豆、水稻、蔬菜、中草药、瘦肉型猪、肉牛、肉鸡、肉鹅、参茸等为代表的龙型产业格局。近几年来,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速都在20%以上,到2008年底有望达到2000亿元,与传统的汽车、石化两大强势产业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二)产业化基地建设成效显著
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基地建设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发展模式。农产品企业辐射带动的粮食种植面积占全部耕地的60%以上,有一半以上玉米面积实现订单生产。建设了中部玉米带牧业经济区、西部草原牧业经济区、东部山区半山区牧业经济区和环城牧业经济区,标准化牧业小区建设有了长足进展,畜禽优质品率显著提高,农畜产品生产开始向优质、安全、绿色方向转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已遍布各地,实现了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
(三)科技支撑带动能力增强
育成并通过审(认)定的农作物新品种达1000多个,85%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良种普及率为95%以上,增产幅度达12%左右。实现了牧业实用技术组装配套化、畜产品质量优良化和经营管理规范化,牧业科技普及率达到90%,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0%以上。产加研一体化步伐明显加快。
二、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统筹城乡资源配置
(一)新型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加强农业科研体系建设。目前,全省有农业科研机构2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1个,科研人员3000多人。建立转基因植物中试及产业化基地,设立国家玉米、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玉米、大豆、水稻改良分中心,以及农业部大豆遗传育种重点开放实验室。农业科教资源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二是创新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在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区域建站、双轨运行、垂直管理”的改革试点,实行科技推广和经营服务于一体、政府投资和自身创收于一体。将区域站直接划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探索出一条适应发展现代化农业要求的、运转灵活、服务高效的科技推广新机制。
(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快速推进
建设现代水平的省级农业信息网络平台,全省九个市(州)、54个县(市、区)在省级平台上建立动态网页,648个乡镇建立信息服务站,有近1622个乡镇、农业企业及涉农部门注册使用“一站通”全国农村供求信息联播系统。在基础网络建设上,深入实施了“金农工程”,以“四电合一”为载体,进一步整合各类信息服务资源,扩大农业信息覆盖面。在服务手段上,继续完善和扩大服务功能,开通的“12316”新农村热线,帮助农民解决种植养殖、市场信息、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各类问题,信息服务网络正在向村、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加工和经营大户延伸。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加强
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专业协会型,以农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合作组织,为会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合作社型,以农民利益紧密联系,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入股有息、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型,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和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等方面采取这种合作形式。目前,全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4510个,共带动农户126万户。
同时,农产品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使大批劳动力从土地中转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
三、加大政策资金倾斜力度,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一)围绕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在支持粮食生产方面,建设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建成600万亩优质玉米、水稻和大豆生产基地。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项目,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综合产出水平。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标准化水田方条田700万亩。全面开展以江河堤防整治、城市防洪和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主要江河堤防长度已达4300多公里。37座城市的防洪工程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实施种子工程,省农科院培育出的高产、优质、抗病的超级稻“吉粳88号”,比普通水稻增产15%以上;“杂交豆1号”单产则提高20%以上。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等重大农业示范项目,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竞争力,发挥了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生猪扩繁场和养殖场(小区)、奶牛养殖场和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全省养殖业得到健康发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得到加强,重大疫病防治水平不断提高。
(二)围绕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累计完成退耕还林74.2万公顷,从2008年开始,组织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全省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3.4%,有林地面积达到81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达到8.6亿立方米,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加大了主要江河重点水土流失区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力度,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00万亩。
(三)突出抓好“水、气、路、电”,解决农民最急需的生活设施
一是农村安全饮水。我省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农村人口659万人。目前,全省共解决农村23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尚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口428万人,计划到2010年解决22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农村沼气。建设户用沼气池6.51万户,其中“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4.03万户,年处理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100多万吨,使20万多户农民受益。三是农村公路。从2003年开始实施“村村通”工程,建成53266公里农村公路,实现了全省98.7%的乡镇和70%的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四是农村电力。全省建成小水电站153座,总装机38.62万千瓦。24个县(市)有了地方中、小水电,完成了12个县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五是农村扶贫。2002年以来,共组织实施3000多个扶贫项目,较好地解决了当地贫困群众就医难、子女入学难的问题。
(四)加大农村社会事业投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一是努力改善农村教育条件。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覆盖面已达到100%。实施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百强校”建设计划。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青年农民和农村后备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二是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100%全覆盖的目标。实施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四是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五是农村低保。我省2004年建立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社保相衔接的农村低保制度。到2007年底,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已达到1.8亿元,人均补助标准由180元提高到360元,保障人数由最初的53.5万人扩大到了80万人。
(五)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从2007年开始,实施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5年改造农村泥草房74.4万户。预计到2011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任务。
(六)立足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空间,谋划和推进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工程
为进一步发挥吉林省优势,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粮食生产,编制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在我省中西部地区实施重大引水工程、大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部土地保护和西部土地整理、标准粮田建设、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农业良种培育和推广、生产技术集成与普及、病虫草鼠害预防、生态保障等十大工程、29个重点项目,用5年时间将吉林全省的粮食生产能力由目前的500亿斤提高到600亿斤以上。
四、深化农村改革,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
2002年以来,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对口支援等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农村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较大突破
2004年以来,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多元市场经营主体正在形成,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积极探索农村信用联社改革,采取免税和低税率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发放贷款。通过开展小额农贷、信用农户联保贷款、抵押贷款等信贷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准备上市。
(四)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就业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首先放开长春、吉林以外城市(镇)的农民进城落户限制,凡是进城农民有稳定居所、稳定就业岗位、稳定经济来源,就可以进城落户。
(五)探索了新型土地流转模式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优化了农业劳动力结构,促进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生鲜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鲜食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生产加工销售的生鲜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鲜食品不得销售。
本条例所称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鲜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鲜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生鲜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生鲜食品消费安全。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生鲜食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鲜食品的生产
第十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以农产品无公害化生产为导向,推行种植、养殖向基地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符合生鲜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种植、养殖基地规划。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的立项、选址、建设的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其它生产场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生鲜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生鲜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日期;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生鲜食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生鲜食品的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瓜果、蔬菜的种植过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在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活动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过氧化氢(双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当对定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加封验讫标志。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畜禽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
清真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并严格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第十八条畜禽产地、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九条生鲜食品的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单位、原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包装规格、净含量等内容;畜禽产品包装要加封检疫、检验证明。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行认证制度。
经认证后,生鲜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章生鲜食品的经营
第二十二条生鲜食品的经营,应当建立市场约束和自律机制,完善各类市场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查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制止其销售、转移,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四)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
(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
(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
(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
(八)定期组织有关生鲜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生鲜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收购不符合生鲜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进入市场经营生鲜食品的应当出示生鲜食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有关手续。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经营清真生鲜食品的应当出具《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不能出具《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不得以清真食品名义出售。
第二十七条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市、县(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入零售市场和超市销售的生鲜食品的抽查检测。
鼓励引导个人对自产自销的生鲜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畜产品及活禽批发交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中进行。但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的除外。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第二十九条经营生鲜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
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保存复印件,一年核对一次。
第三十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入本市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
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第三十一条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要求的生鲜食品,并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生鲜食品的名称、数量、日期、进货渠道等。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采购生鲜食品的,应当索证索票;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生鲜食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先行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种畜、种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器材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鲜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依法对生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鲜食品加工和餐饮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及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并且组织对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大气、土壤、水质等生产环境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八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真生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种植、养殖基地,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抽查、检验;
(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生鲜食品,有权查封、扣押并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
(二)定点屠宰厂(场)、生鲜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名单;
(三)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生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名单。
第四十一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环境监测信息;
(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信息;
(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报信息的汇总整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生鲜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生鲜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十三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鲜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
第四十四条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生鲜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和培训,可以对生鲜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发生生鲜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不按照规定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生鲜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拒不处置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的生鲜食品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畜禽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依法补检,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不设立或者没有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生鲜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单位采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十一五”以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取得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指导下,在全国上下特别是亿万农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2009年,我国粮食实现了总产10600亿斤,连续3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总产、单产双双连续6年增长,双双超历史最高水平,粮食总产量在较高的基数上仍然实现了6%的增长。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禽蛋和水产品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二是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比重由2006年5.9:55.5:38.6变为2008年的27.6:45.3:27.2;农、林、牧、渔业产值比重由2006年的49.8:3.7:31.5:10.2逐步优化为2008年的50.1:3.8:36.8:9.3。乡镇企业增加值由2006年的6.09万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6.20万亿元。三是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剔出价格因素,2006年农民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了7.4%,2007年比上年实际增长9.5%,2008年比上年实际增长了8.0%,2009年农民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8.5%。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6年的3587元增加到2009年的5153元。四是农村社会事业稳步发展。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人,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覆盖,到2009年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4.0%;截至2010年2月,已有2328万户、4840.4万人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工作正向“应保尽保”的目标迈进;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促进了农村教育公平。
二、“十二五”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路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阶段,也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将面临重大的变化,农业农村经济的外部环境将更加多变,自身发展的要求将更加提高,支持的政策将更加有力。适应这一形势要求,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思路应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以稳粮增收为主线,保持农业稳定。我国粮食产量已经连续6年增产,但在耕地不断减少,人口持续增加,需求明显增长背景下,粮食供求平衡任务仍然艰巨。要继续按照稳定面积、增加单产、改善品质、提高效益的总体要求,坚持粮食生产的“三条底线”,即: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确保我国95%以上的粮食自给率;实行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全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提高粮食产量,确保人均粮食占有不低于400公斤。同时,加快推进耕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集约、节约、高效用地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并加快研究其他相应的扶持政策。要加大粮食收购价格提升幅度,继续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和销售补贴。
2.以改革分配方式为手段,夯实发展基础。要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改变农民在分配中处于被动和底层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劳动作为分配依据的社会初次分配制度,提高农民劳动在社会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物质经济条件。加大转移支付等手段在平衡社会收入方面的调控作用,实行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向农村倾斜的政策。要继续深入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强化农业发展的基础。
3.以培养农业人才为方向,培育新型农民。针对农村青壮劳动力日渐减少的现状,采取多种手段,培育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方法,乐于务农、善于务农,适应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农业生产新要求的新型农业生产者。要加强农业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开展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培养一批农业生产能手和农民技术骨干。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发挥其技术和人才培养的优势条件,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服务。联合有关部门选拔培养一批科技致富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农村产业致富带头人,带动周边农民的发展。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或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农业科技服务;完善有关政策,引导有文化知识、有专业技能、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专业人才到农村发展创业,为农业产业发展聚集新生力量。
4.以转变发展方式为重点,促进提质增效。要转变传统农业粗放经营的方式,不断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加强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生态农业产业、生物质能产业、农业创意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新型农业产业。要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资金实力雄厚、企业责任心强、科技管理水平高的公司进行合理的产能扩张或兼并收购,使农产品由数量向质量提高方向转变,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要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发挥科技在促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5.以农村经济组织为纽带,提升服务能力。要继续扶持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农业农村服务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从事市场营销、农资采购经营、信息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补贴、贷款支持或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并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或参与政府建设项目的有效机制,扶持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各类农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开展技术服务、整合行业力量、提升谈判地位的功能。研究制定和完善在开展农业保险、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政策措施。
6.以对外开放为导向,拓展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一趋势,大力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要大力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既要积极吸纳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发展农业,又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业“走出去”,开辟境外农业资源开发新渠道,积极参与农业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加快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投资开发外向型农业,扩大优势农产品和加工制成品出口。加强农产品进出口宏观调控,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口管理,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有效保护我国农业。
7.以统筹城乡为基础,促进社会公平。要彻底消除阻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各种要素的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建设城乡统一的资源要素市场,加大金融扶持农村发展的力度,最大限度的吸纳农村人口、拓展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大力提高政府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形成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三、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十二五”期间,要在继续完善和深入实施现有各项行之有效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台新的扶持政策,以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1.继续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出台《农业投入法》,依法保证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尽快建立农业建设发展基金,建议出台文件明确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的80%作为农业建设基金的主要来源,把这部分资金集中到中央农业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完善农村信贷体系,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农业,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的投资和经营。调整农业投入结构,使农业投入向农业科技研究、中小型农田建设和粮食主产区建设等方面转变。
2.完善各项补贴政策。坚持“补农民、补农业、补农村”的基本原则不动摇。在稳定“四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办法。大幅度提高对大豆、油菜籽等实行单一低关税且非常重要的敏感产品主产区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全面实施农业生产保险补贴,继续推进家电、汽车、摩托车等耐用消费品下乡补贴政策,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贴,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适时开列新的补贴种类。
3.加强农业支持保护。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要在WTO规则允许的框架内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强对我国重点农产品产业安全状况的分析和研究;加快建立统一的、权威的全国性大宗农产品产业安全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预警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加强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完善种子产业体系建设,确保种子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
4.强化农业科技支撑。要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对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着力加强,力争在动植物遗传改良、节本增效技术、产后加工升值、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等重大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加快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加强对生物质能源相关技术和设备研发力度,制定生物质能发展战略;稳步推进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实施一批国家重大转基因工程,尽快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新品种,提高农业战略性技术的储备水平。
5.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实施粮食和大宗农产品高产创建,经济作物集中生产,园艺作物设施化发展,畜牧水产健康养殖,大力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加快农产品加工园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农业生物质能产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高效设施园艺业、有机农业、农业文化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不断满足国内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与育种、有机农业、循环农业、智能化农业等的建设,全面实现农产品优质化、营养化、功能化,实现农业的信息化、数字化、精准化,建成物质生态系统持续良性循环、功能完善、效益一流的新型农业。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区工商局等单位参加。在专项整治期间,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有关重大行动。
*
成员:区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加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测力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监测范围;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全区形成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区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和农产品主要消费地及重要集散地,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六项行动:
(一)种植业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收缴产品做到100%销毁;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得到坚决查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药残留抽检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进高毒农药替代工作。重点打击擅自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摧毁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黑窝点”。二是加大力度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种植业投入品市场的检查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整改,对严重不合格产品和蓄意造假的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三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重点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情况。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地农资生产、经营场所(厂、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11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1次蔬菜生产过程用药监督检查,依法收缴并查处违规使用甲胺磷等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产品以及蔬菜、果树用药;单质肥料、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精制有机肥等肥料;叶菜、瓜类、茄果类等蔬菜种子;蔬菜、水果、稻米等种植业产品。重点单位:非法生产、经营5种高毒禁用农药(包括混配农药)的企业;替代产品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窝点;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农产品种植企业、种植大户。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此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检查率达100%;饲料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保持在95%以上;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进出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整顿进口饲料动物源性饲料和进口宠物饲料,检查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许可证号。二是加强对饲料和养殖环节违禁药品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工作。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工业级原料或添加剂作为饲料级产品使用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饲料企业设立审查工作,严把饲料企业和饲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和进口饲料。重点单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以及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区域,以往抽检合格率较低的规模化养殖基地。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率达10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兽药产品合格率保持80%以上,力争兽药违法案件100%立案查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重点地区自产活猪瘦肉精和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1%以下,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猪的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对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加强对*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发现禁用药物坚决收缴销毁。二是加强疫苗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坚决捣毁制售假劣疫苗的窝点;加强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强化对疫苗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苗供应和监督工作。三是组织标签说明书清查活动。在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在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的兽药产品,要禁止经营、使用。四是组织兽药产品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计划抽检兽药质量监督样品一批,抽检畜产品药物残留样品一批。五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推进动物标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的调运、屠宰和产品销售;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畜牧局牵头,11月初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牲畜佩带二维码耳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11月中旬,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的猪、牛、羊等牲畜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11月底全区组织畜禽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重点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非GMP企业的产品和走私进口兽药产品;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重点单位,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生产企业,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乡镇兽医诊疗所/动物医院。重点区域,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兽药经营集散市场;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三类基地、一定规模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率达到100%;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现场检查。查处苗种生产企业是否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是否使用限用药物但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二是加强药残抽检。抽查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原料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禁用兽药残留情况。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四是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五是强化生产自律。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海洋与渔业局牵头,10月份组织全区开展无公害认证水产品集中监督检查,检查各地无认证管理工作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11月份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水产品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鱼类、虾蟹类水产品,重点抓好淡水塘鱼的检查。重点单位,未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未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生产企业;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企业;药残抽检合格率较低的生产企业。重点区域,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一般养殖场。重点环节:种苗生产、养成和越冬阶段。
此项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市场假冒“三品”(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下同)标志现象得到有效查处;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和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查。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加工车间(仓库)的“三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农药、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二是开展“三品”认证工作有效性检查。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三是开展生产经营规范性检查。加强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受控情况检查,了解获证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检查获证单位生产记录,查看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备,估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四是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三品”的监督抽查与督导检查,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识与认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打击假冒“三品”行为,维护“三品”品牌形象。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应当包装而未包装上市销售的“三品”产品;产品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的产品。重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重点区域,主要食用“三品”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的加工车间(仓库)。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认证无公害蔬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由畜牧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检查行动
1、具体目标。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1OO%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制度和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水产品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监测合格率,单项指标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范围和频次,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及时对当地生产、销售的大宗农产品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分析、评价和跟踪我省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情况,加大对超标农产品的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二是对查出问题的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抽检频率和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强制标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规定,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日期等必须标识的内容;使用添加剂或属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和其他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四是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整治力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抽检和建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报告制度等情况,指导、检查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情况,确保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由各级农业部门、工商、经贸等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监测抽查、督查督办等方式,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活动。对批发市场没有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的地区,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批发市场,要限期整改;对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等标识的,依法查处。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9月份和12月份,全区组织2次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活动,对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稻米、畜禽、水产品等,开展监测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开农产品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并根据监督检测结果,农业部门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11月份,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区集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当地的主导品种和“菜篮子”工程主要品种。重点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区主要农产品产区、农产品销售集散地。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将农产品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班子,建立健全领导和组织机构。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区、镇(办)、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负直接责任的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上下联运,农业部门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职责,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地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农产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监督检查、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农产品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三)强化监督抽查,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农产品和市场经营流通领域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重要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要加大监测频次,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处理一批产品,查处一批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密切工作配合,快速沟通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各农产品整治专员单位应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报送材料要全面、系统,应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指导、督促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搜集有关信息。
(五)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技术服务
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依法经营意识,使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业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技术服务,结合“科技入户”、“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民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安全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
(六)注重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按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系列宣传队活动,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开辟农产品专项整治专栏,介绍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全面宣传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与成效,倡导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科学消费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检查总结,健全长效机制
区农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及时了解全区工作进展,总结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10月份)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研究制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O月30日前,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启动并全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下旬-12月初)
各地根据制定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力整治。11月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检查各镇(办)开展情况。
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优良品种对农作物增加产量和改善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控制种子,就掌握了农业竞争的主动权。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加强种子科技研究,推动种子产业发展,列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常年农业用种量在125亿公斤左右,巨大的种子需求量使得我国种子市场日趋成为国际种业竞争的焦点。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既给我国种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机遇,也使我国种业面临着具备资金、技术和经营优势的国际跨国种业集团的挑战。如何使我国种业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快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立足国内市场,着眼于国际市场,把我国种业做大、做强,是我国种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当今世界种业的发展趋势
综观世界种业的发展现状,当今世界种业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行业高度集中,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二是高新科技和人才成为未来种业竞争的焦点;三是兼并重组成为企业发展方向,种子公司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
(一)行业高度集中
在发达国家,由于长期的竞争,企业不断的并购重组,种子行业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格局,少数几家大的种子集团垄断了世界种子行业的大部分市场。行业的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品优势互补和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种业集团公司的规模优势。根据国际种子贸易联合会1998年统计,1998年世界种子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有22家,其中美国有8家,法国有5家;这22家企业当年的营业总额达到了75亿美元,约占世界种子市场份额的50%左右。在美国的玉米种子市场上,共有190多家经营机构,其中营业额排在前十位的十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其中先锋公司占了40%,迪卡占了10%。墨西哥的圣尼斯公司则拥有世界蔬菜种子市场份额的26%。种种迹象表明,未来世界种业的集中程度会越来越高,将逐渐形成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经营世界种业的格局。
(二)竞争的焦点是科技和人才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已成为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当今世界种业甚至世界农业竞争的焦点就是科学技术和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谁抓住了技术和人才,谁就在竞争中占据了主动。跨国种子公司之所以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主要得益于基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
1、种业竞争的焦点之一——生物技术
目前,世界种业研究已从传统的常规育种技术进入依靠生物技术育种阶段。科学家已从单个基因的测序转到有计划、大规模地测绘水稻等重要生物体的基因图谱,全世界已有6000多项农作物方面的生物技术研究成果进入田间试验。所以这些都表明,未来世界种子产业竞争的焦点主要是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和细胞工程。生物技术向人类展示了种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创造着农业革命的未来。许多发达国家已明确提出了“向生物技术要产量”的口号,如美国先锋公司利用转基因技术,已开发并推广了转基因抗虫玉米、抗除草剂玉米和转基因大豆,效益显著。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也推动了种子产业的并购重级,加速了行业的集中。如美国孟山都公司在收购迪卡公司以后,又以17亿美元收购了德尔塔与松地种子公司,进入了农业生物技术育种的领域。
2、种业竞争的焦点之二——人才
人才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正取代资本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企业的竞争最根本的是知识的竞争,而知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掌握知识的人才的竞争,种子企业也不例外。一方面,企业需要大批科研人才,即育种专业技术人才,这是把科技物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提高种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的关键。另一方面,还需要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种业企业家,即具有企业创新管理理念、能够根据企业内外环境适时整合企业资源、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创新、有效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企业管理人才。
(三)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
不断的并购重组,向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种子企业的发展方向。由于种子产业本身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其对农业发展的特殊战略意义,世界各国都把种子产业放在突出的位置,以种子产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大跨国公司也纷纷调整战略,大肆兼并种子公司,向种子产业进军。如美国化工巨头杜邦公司兼并了世界最大的玉米种子公司——先锋种子公司;总部在瑞士的汽巴加基化公司兼并了山度士公司、美国
nk公司、罗克斯公司和汉城种苗公司,成为欧洲的种业巨头;法国最大的种子公司——利玛格兰公司先后并购重组了蔬菜、花卉、甜菜等五家种子公司,成为欧洲最大的种子公司之一。
二、我国种业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在政府主导下我国的种业体制形成了大田作物品种选育以科研机构为主,种子生产经营以国有种子公司为主渠道,各级乡镇推广机构为分销网络,瓜果、蔬菜、花卉等种子科研、生产、经营以科研机构、种子公司、私人种子公司、外国种子公司为主的格局。
(一)种子科研的现状
在种子科研方面,我国目前有450家专门从事作物品种选育和改良的机构,创办了约3000余家种子公司。其中,具有农业部全国性种子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11家,占22.9%,百强企业10家,占11.8%。由此可见,我国育种机构的数量位居世界首位,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在我国承担育种任务的主要是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种子企业的育种能力很低,绝大多数的公司几乎没有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种子企业只是把种子购进,充当销售的“中间商”。而目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的种子科研和开发也不尽人意,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已经颁布实施,育种科研单位和育种者个人对培育的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自身保护能力较差,再加上科研经费有限,致使许多优良品种遭受侵权,以至于形成了育种的不如卖种的、搞科研的不如搞经营的怪现象,大大挫伤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的种业快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作物有10000种左右,大部分为未利用的野生植物,栽培植物仅600余种(全世界栽培植物约有1200余种),其中300余种起源于中国或已在中国种植2000年以上。我国植物遗传育种科研人员长期艰苦奋斗,共收集整理编目了160种植物,38万份种质资源,并进行了开发利用,先后选育出各类农作物品种6000余个,其中杂交水稻、杂交油菜、高油玉米等育种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在育种技术水平方面,虽然我国在某些领域如杂交水稻的研究居于世界前列,但总的来说研究设施和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由于育种水平的落后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与产量远远低于世界水平,根据fao统计资料,法国、日本、德国每公顷谷物产量分别为6516公斤、5847公斤和5334公斤,而我国只有3067公斤。荷兰每公顷产量,小麦为8000公斤,土豆为4500公斤,甜菜为6800公斤,分别是我国的2.3倍、3.3倍和3.4倍,且质量也优于我国。
(二)种子产业的规模和效益
从市场容量来看,我国商品种子国内市场销售额大约在200~300亿元人民币左右,居世界第二位;常年种子使用量在125亿公斤左右;种子商品率为30%左右,约为发达国家的10%~20%。总的来说,种子市场容量较大,但是种子的商品率比较低,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
从经济效益来看,目前大田作物种子的毛利率较低,平均水平在10%~30%之间,而蔬菜和经济作物等的毛利率则在50%以上(其中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抗虫棉和瓜菜种子的毛利率较高,高达60%以上)。总的来说,我国种子行业的盈利水平略高于其他传统产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子的相对价格和毛利率仍然很低,以美国为例,美国主要粮食作物种子和粮食价格比为30:1,而我国为3:1,相差10倍;美国种子成本占种植业产值比重为6%,而我国仅为1.5%,相差4倍,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从社会效益来看,我国种子对种植业产量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30%~40%,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巨大。同时,种子产业的社会效益还体现在其科技价值上。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引发的育种科技革命,使种子产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未来农业的竞争已经变成了种业的竞争,种子产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科技水平高低的标志。
(三)种子产业产品结构和经营机构
1、产品结构
我国种子市场主要产品结构如表1所示。从种子商品化程度来看,经济作物和蔬菜的商品率较高。在大田作物中,商品率最高的是玉米,最低的是小麦,也就是说,
表1 中国种子市场主要产品结构
作物种类
品种数量
播种面积(亿亩)
销售额(亿元)
市场占有率(%)
种子总产量(万吨)
种子商品量(万吨)
商品率(%)
玉 米
98
3.9
60
30
120
118
98.3
水 稻
65
4.7
47
23
70
45
64.3
油 菜
80
1.0
5
2
1
1
100
小 麦
25
4.3
23
11
650
160
24.6
棉 花
95
0.6
8
4
10
9
90
大 豆
30
1.2
3
30
9
30
花 卉
99
4
2
蔬 菜
70
2.0
30
15
3
瓜 类
6.3
5
3
2.5
其 它
10
5
合 计
——
23
200
——
1250
380
——
资料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与植物检疫处
大多数的农民种植小麦是用自留种子,而很少到市场购买。从市场占有率的情况来看,玉米的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了30%。
2、经营机构
到2002年12月为止,我国种子经营机构多达63000多家,其中仅国有种子公司就达27000多家(国有种子公司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其它各种类型的种子公司也很多。如果再加上各级科研院所和育种站,总数将达到67000多家(如表2所示)。如此多的种子经营机构导致了我国种子行业过于分散,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缺少行业科学管理。因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表2 种子经营机构种类数量构成
经营机构类别
数量(个)
所占比重(%)
备 注
以育种为主的科研院所
3000
4.5
以繁种为主的乡镇农技站和良种场
1000
1.5
多数为受托繁种
县级及以上国营种子公司
3000
4.5
乡镇种子站
50000
74.6
大多隶属县级种子公司
非国有种子销售机构
10000
14.9
主营瓜、菜、牧草种(苗)
合 计
67000
100
——
资料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与植物检疫处
三、我国种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种业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投入不足,并且种业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使得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过于分散,缺乏竞争力
我国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多,行业过于分散,集中程度差,仅国有种子公司就有27000多家,其他类型的种子公司就更多了。经营机构数量虽多,但是大多数经营规模狭小,经济效益低,缺乏竞争力。种子产、加、销机构的平均年销售额仅有450万元,增值额100多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种子企业不到100家,超过1亿元的仅有7家;没有一家种子公司种子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2%,没有净资产超过10亿元或种子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公司,而1999年仅美国先锋种子公司一家的销售收入就远远高于我国所有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之和,这个差距是较大的。
跨国种子公司早就对中国种业市场虎视眈眈,这些公司集种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资金雄厚,营销经验丰富,运行机制灵活,生产的种子质量好,信誉高,深受农民欢迎。加入wto之后,我国将逐步降低关税,这不可避免的对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的国内种子公司产生冲击,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种子行业结构调整,面对具备雄厚技术、资金和经营优势的跨国种子公司的挑战,缺少了国内保护的中国种子企业将难以抗衡。
值得重视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进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行业各参与主体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种子公司重新进行登记,省内经营的,其注册奖金不得小于500万元;全国经营的,其注册奖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还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输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一系列规定将打破目前我国种业市场的地区封锁,淘汰大批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种业企业,最终形成一些较具规模的在全国种业市场上占有一定位置的大型种子公司。
(二)观念落后,宏观调控不力,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的种子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种子公司,长期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基本上都是封闭的经营,普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观念落后,机制僵化,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主要表现在:
1、政企不分,权责不明
目前,大多数国有种子公司名义上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但由于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资产依然为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两权不分,政企不分,出现了国有企业常见的弊病。具体表现为人员冗重,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权利和义务不统一等。在经营上也没有长期规划,短期行为严重。
2、对种子行业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
宏观调控不力主要表现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对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保护和约束的机制;种子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执法不力;种子的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没有形成,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不能及时奏效等。所有这些都使得种子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品种杂乱,假冒伪劣种子横行。
3、市场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的种子市场已渐趋成熟,进入买方市场阶段。一些小种子公司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以县境为界限,封锁市场,不准其他任何单位在本地销售种子,从而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独家经营,抬高价格,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我国种子市场处于条块分割、行政垄断状态。既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又削弱了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对农业生产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种子企业运行机制僵化,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
我国多数的种子企业运行机制不灵活,资金规模小,盈利水平低,经营管理手段落后。许多企业自身没有科研人员和育种条件,主要经营科研单位育成的品种,企业依附性强,专业化协作水平低,一方面经营品种小而全,另一方面经营领域专而窄,企业生产要素配置极不合理,缺乏躲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另外,我国种子企业还缺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运营。
(四)投入不足,缺乏科技创新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种子的科研、生产、推广和销售是相互分离的,科研经费完全依靠国家投入,科研水平低,成果转化速度慢,很难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同时,由于行业分散,单个种子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大都不具备科技创新能力,虽然有少数企业自身也从事科研育种,但其农业科研条件、科研人员数量和科研成果推广都因资金不足而落后于其他产业,这使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严重不足,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科研育种是种子企业的生命,没有新品种,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根本。国外的种子公司都非常重视科研育种,对其投入巨资,如美国先锋公司1998年的育种科研投入就达到了2亿美元,到现在仍坚持每年销售收入的10%~12%用于科研投入。由于投入大,育种技术高,所以其新品种更新速度快,市场占有率必然就高,从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以说,育种科研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一个种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五)对品种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不论是育种者,生产者还是种子经营者都对品种知识产权缺乏充分的了解,没有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给种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但是由于起步晚,宣传力度不够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育种成果本身还没有成为一种商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科研机构及育种专家在转让品种时,种子公司通常不愿意或不按照要求支付转让费,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技创新的后劲;另一方面,品种权的私下转让、假冒侵权、盗取亲本现象严重,使得品种权人不能取得培育或转让新品种而应得的报酬。这一方面使研机构研究经费补充不足,育种者积极性受挫,新品种开发缓慢;另一方面又使种子企业缺乏新品种来源,后续品种跟不上,从而使种子科研和经营两大系统都处于低效率运转的状态,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协调发展。
四、我国种业的发展策略和应对措施
随着加入wto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种子行业走向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是大势所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面对实力雄厚的跨国种业集团的竞争,我国种业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所有种业经营者面前的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种业发展的经验,我国种业发展应当采取如下的发展策略和应对措施。
(一)当今我国种业的发展策略
当今我国种业的发展策略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发展方向;二是强化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种子企业中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三是重视科技创新,加强科研投入。
1、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国情和世界种业发展趋势,当今我国种业应向以下三个方向发展:
一是对传统育种技术进行改造,利用生物技术向传统育种技术进行渗透,提高农作物的育种效率,向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育种技术转变。利用传统的品种间杂交选育新品种周期较长、效率较低,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与传统的育种技术相结合,则可以快捷高效的培育农作物新品种。因此,实施常规育种和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战略,逐步提高我国种业的科技含量。
二是种子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种子生产单位基本上是采取粗放的生产方式进行种子生产,对生产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指导,这就导致了商品种子质量不过关,合格率低,对农业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今后的制种过程必须采取集约方式,变一家一户的繁殖为集中大面积繁殖,加强对播种、去杂、收获等种子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
三是由科研、生产、经营脱节向育繁推、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国外种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种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必须走一体化经营,使科研、生产、销售成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因此,我国种业必须改变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区域经营模式,通过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入股、企业资助科研、资产捆绑重组等方式,实现种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强强联合,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2、强化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目前,我国国有种子企业经营不力、活力不强,与企业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有关。因此,当今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发展,必须更新观念,强化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体制创新指在企业中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和资本运营,实现种子企业的强强联合,促进种子产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机制创新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管理机制创新,主要指企业经营思路、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及基本制度建设等方面要有所创新;二是经营机制创新,主要是改变现有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企业运行机制,改革种业的产权制度,推行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三是监督机制创新,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人尽其能,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重视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和潜力之所在,种子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走育种、繁育、推销一体化的道路。国外种子公司非常重视科技创新,不惜投入巨资,如美国诺华公司平均年投入的科研经费达3.7亿美元,占其种子销售额的6%;而先锋公司平均年投入科研经费则高达1.8亿美元,占其销售总额的10%。因此,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根,必须重视科技创新。一方面,增强技术储备,利用各种手段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另一方面,重视引进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把人才做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导因素,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
(二)应对措施
面对加入wto之后跨国种子公司的激烈竞争,我国种业发展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积极推行种子认证制度,规范种子产业发展
种子认证是指依据程序通过品种合格性认可、系谱繁殖、过程控制、验证等方式来确认种子的遗传质量(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以及通过认可种子检验室确认种子的物理质量符合种子认证方案的要求而给予的书面保证(种子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签)。
我国种子行业起步较晚,规模小,经营分散,种子营销行为非常不规范;而现有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始终是以种子检验为主线,难以保证种子质量。借鉴国际经验,实行种子认证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既有利于规范种子行业主体的行为、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种子贸易的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2、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种子行业的投资力度
虽然加入wto之后,我国将取消农副产品的出口直接补贴,但是我们可以抓紧时机,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种子行业的投资力度,以这种方式对种子产业提供支持。加大投入力度主要包括增加对种子基础科研、高新技术研究和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我国育种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品种资源搜集和利用不足,而这些方面的研究周期长,投入大,企业无力负担,这项工作就应当由政府来承担。同时,我们还应当利用绿箱政策,增加对种子生产基地设施、仓储等基础性设施的投入,增强我国种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彻底消除区域分割、行政垄断造成的国内市场壁垒,实现全国统一市场
我国的种子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站住脚,必须走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行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而我国目前种子产业要想组成能够抵御国际市场冲击、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集团还有很大阻力,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双重管理”造成了种子行业区域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跨地区的大型种业集团的组建。所以说,我们必须利用加入wto之后的这段缓冲期,彻底消除国内存在的市场壁垒,促进种子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4、加快国有种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种子产业的经营主体仍然是国有种子公司,提高国有种子公司的经营效率有利于增强我国种业的整体实力。因而现有的国有种业企业大都是从原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或者目前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这些单位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因而影响了种子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国有种子公司要想成为未来种业市场的竞争主体,就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国有种业企业的现状,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具体化的产权结构,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产权,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5、树立品牌意识,完善营销策略
一个种子企业,要想有竞争实力,必须制定完善的营销策略,树立自己的品牌,并让广大客户接受,得到社会的认可。目前我国种子企业普遍缺乏品牌意识,目光短浅,不考虑长远发展,没有一套完善的营销体系,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的话,将无法对抗跨国种子集团的竞争。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树立品牌、完善营销策略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抓起:一是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加强对自己产品的宣传;二是严格把关,保证企业经营种子的质量,以质取胜,树立品牌;三是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以此来占领市场,赢得客户。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渝:《中国种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战略研究》,国际种子科技与产业发展论坛论文集,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1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