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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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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

第1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2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导诊文员;门诊服务;患者满意度

作者单位:511400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 门诊作为医院的服务窗口,是接待患者医疗、护理工作的第一线,也是医患沟通的场所。随着我院规模的扩展及患者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为探索低人力成本和高素质服务水平的运作机制,自2009年9月份我院整体搬迁起,我院门诊部推行门诊导诊文员聘用制,实施将近三年,我院的门诊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患者对医院的认可度提高。现将具体的情况总结如下。

1 基本资料

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11年日均门诊量达5500人次,按专科类别划分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中医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13个专业诊区,分布在不同的楼层内。就诊对象主要以离、退休老人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大部分为农村患者,由于对门诊的环境不甚了解,经常出现盲目寻找诊断室等现象。

2 设立导诊文员的做法

21 导诊文员的聘用

211 择优录用把关 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医学背景的优先录用。根据医院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对实践和综合能力考核,严格把关,优胜劣汰,保证质量。

212 建立人事关系 由我院与仁医服务公司签订协议,聘用文员的一切人事关系由其所属公司负责,并提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213 依照制度用人 严格执行国家《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聘用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文员的续聘、辞职、解聘等有关规定,既规范聘用文员的行为,又保护其正常的权益,做到依照制度用人。

22 导诊文员的设置 在门诊服务中心、各楼层候诊大厅、挂号处等区域分别设置导诊文员,其中门诊服务中心配置7人,门诊西药房2人,二楼大厅导诊台1人,二楼大挂号处1人,三楼大厅导诊台1人,三楼大挂号处1人,共13人。

23 导诊文员的服务功能

231 咨询服务 当患者在挂号、看病、检查、取药等医疗路线中遇到疑问,导诊文员在患者咨询时提供详细的介绍,并引导就诊。

232 引导服务 门诊工作繁杂,患者流量大,病种复杂,初诊患者对医院环境陌生,部分患者不知该挂什么科或找不到相应的科室,需要多项检查者不能最优选择检治顺序[1,2]。导诊文员适当引导既缩短了诊疗时间,又缓解了各种忙闲不均的状况。

233 护送服务 门诊大厅增设公共轮椅,对年老体弱、危重或行走不便的患者,导诊护士协助用轮椅送至相应的诊区就诊,并做好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34 疏导服务 门诊患者多,因就医心切常导致就诊秩序混乱,导诊文员通过疏导、管理,使患者按序就诊、维护候诊秩序,保持所管区域的清洁,为患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有序、整洁的就诊医疗环境。

235 选医服务 患者选择医生是医疗市场改革发展的趋势,是尊重患者权利的一种体现。我院大部分患者因来自农村,其文化层次比较低,根本看不懂医院的平面示意图或标志,挂号时又不知挂哪科的号,导诊文员对那些无法把握自己该挂哪专科号的患者,根据他们的主诉、症状等初步判断所患疾病,为患者介绍当日专家、专科的特色,让患者能选择到合适的医生。

236 宣传服务 导诊文员有计划性地主动地与病患者及家属进行交谈,派发关于各种疾病防治方面的资料,同时积极宣传医院整体概况、特色及新技术、新设备,通过有针对性地解释和说明,使患者消除各种顾虑,对就医大环境产生安全感与信任感,主动择医,愉快地接受检查、治疗。

3 实施效果

门诊部设立导诊文员服务,患者满意度大大提高。

表1 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比较

4 讨论

导医服务是近几年来由导游、导购服务等引伸到卫生行业中来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工作改革深化的产物,是当今及今后大型综合性医院门诊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之一[3]。门诊导诊是医院与社会的接口,可折射出社会对医院的认同程度和医院在社会上的形象,导诊又是医院运转的起点,直接反映出医院接诊的效率和管理水平[3]。随着医学模式转变,优质护理服务的不断深化,我们通过设立门诊导诊文员以来,培养了导诊文员的主动服务意识,缩短了患者诊疗、检查时间,从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满足了就诊患者的需求,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使门诊导诊服务为医院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了更多的患者,促进了医院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陈花兰,阙云钗导医护士在门诊的作用护士进修杂志,1998,13(3):67.

第3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外科医生年度个人总结1

  20xx年门诊部继续加大门诊部管理工作,以创建‘三乙’为契机,细化各种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使门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科室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积极配合医院市场营销工作,维护好现有的医疗市场,积极开展对外宣传,进一步拓展目标市场,更加积极的为医院树立良好的形象,将全年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门诊基本情况:

  门诊部上班主要由住院科室安排医生出门诊各部分门诊部直属科室组成,其中由住院科室排出的门诊有外一科门诊,外二科门诊,外科专家门诊,内一,内二,内三科门诊及内科专家门诊,中医康复科门诊,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心身医学门诊。另一部分由门诊部直属科组成的门诊由五官科、口腔科及皮肤科及伤口门诊便民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共有门诊医生11名,其中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3名,医师5人,助理医师1人,护理人员7人,护工1人。

  2、门诊部下属各临床科室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统计

  1、门诊处方合格率(标准≥96)98%。麻醉处方合格率(标准100%)100%。

  2、门诊病例书写格式合格率(标准≥90)97%。

  3、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标准100%)100%。

  4、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标准≥50%)92%。

  5、疑难病症好转率(标准≥90)93%。

  6、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标准≤10分)≤8分。

  7、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标准100%)100%。

  3、科室业务

  今年门诊部各科室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业务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更快的发展,基本满足石棉人民日益增加的卫生保健需要。五官科与上级医院老师联合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160多例,并开展精准扶贫人员白内障手术30余例,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患者的一致好评。常规开展翼状胬肉摘除联合结膜瓣移植术,开展了泪道激光疏通置管,鼻内窥镜下鼻窦开放术、鼻中隔偏曲矫正术等手术,支撑喉镜下声带小结及声带息肉摘除术等。

  五官科进一步开发电子支气管镜的诊查功能,使得鼻咽喉疾病诊断更加清楚,并有达到下段支气管检查的水平,提高了科室医疗技术含金量。用新购置的耳鼻喉低温等离子体治疗仪,开新开展了鼻甲低温等离子体消融,鼻出血低温等离子体止血等新项目。口腔科开展种植牙例数较逐年明显增加,进一步常规开展正畸、颌面外科手术,并开展儿童窝沟封闭几百例。其中五官科完成纤维鼻咽喉镜检查1430余例,OCT检查2043人次,眼底荧光血管造影18人次,翼状胬肉手术65例,鼻腔泪囊吻合术22例,经鼻内镜鼻窦手术10例,声带息肉摘除术28例等。

  口腔科完成种植牙25例,口腔正畸36例,颧弓骨折手术4例,拔除阻生牙426人次,复杂牙拔除872例,颌面李氏2型骨折复位手术1例。五官科共计完成门诊人次19463人,住院病人352余人次,业务收入约224万元,收入与去年基本持平。口腔科共计完成门诊人次8466人,住院病人9余人次,业务收入105万,收入增幅3%。皮肤科共计完成门诊人次13202人,业务收入31.66万,收入增幅约4%。

  4、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0xx年门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有许多不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门诊医生按时上、下班自觉性仍有等提高,特别是中午吃饭时间病员到处找医生的情部时有发生。

  二、设备维护稍差,今年五官科电子纤维喉镜、眼底照相机、眼压计、视野计等均先后出现不同程度损坏,设备维修费用较大,且影响科室正常业务开展,影响病情及时诊断,应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提高设备正常使用率。

  三、科室人员的业务技术有待快速的提高。五官科医生大多数年龄结构年轻,临床经验欠缺,需要有相当时间的成长期。今年又有1名年轻医生到上级医院进修,造成科室暂时性人力资源短缺。口腔科目前医生严重短缺,可能要再增加2名医生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种植牙工作目前病患及医院职工知晓率低,目前开展的人数仍较少,病员不足。

  四、门诊部分医务人员对新生事物如微信挂号、交费、查询方法不熟悉,专属医生的推扩不积极,不能指导病员操作,对云之家医院平台的诊间预约挂号操作不熟练,没有进行诊间预约。

  5、明年工作思路

  明年门诊将尽可能的多开设专科门诊,特色门诊,专家门诊,进一步做好预约诊疗服务,优化就诊流程,将继续扩大科室规模,开展更多更好的技术项目,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希望医院营销进一步为眼科争取更多的白内障病人,以缓解目前病员少的情况,特殊是甘洛农合病人减少较多。

  2、进一步陆续派出新进人口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以增加科室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3、配合妇女儿童医院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安排好妇女儿童医院的门诊配套工作。

  4、进一步加大微信就诊力度,减少病人排队等候时间,使更多患者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5、提高设备使用率,五官科到上级医院进修人员返回后,进一步开展设备(如同视机、视野计及眼底激光等)的正规使用,提高设备回报率。

  6、为口腔科及皮肤科加紧引进人才,缓解医护人员短缺的矛盾。

  外科医生年度个人总结2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科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帮助支持下,经过全科同志们的积极努力,使本科室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外科得到空前的发展,为在黄山市确立“二级医院”的地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xx年工作总结

  (一)医德医风方面

  我科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本着“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一切、为了一切病人”的服务宗旨,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全年未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差错。科室内部医护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形成一个有力的战斗集体。全科老同志爱护新同志,工作上身体力行,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新同志尊重老同志,业务上虚心好学。我们每个人深刻体会到了工作中的苦和累,但也经常被其他人的敬业精神感动着。我们还定期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聚会,协调各种矛盾,不断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荣誉感。科室负责同志经求患者及其家属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争创一流的思想,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业务方面

  xx年外科在医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外科专业的救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xx年共收治病人700余人次,抢救病人100余例,各种手术病人214人次。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科医护人员,不怕脏、不怕累、不分昼夜照顾病人,以精湛的技术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赢得到了社会各界及病人家属的高度评价。因为本院的特殊性,我科的主要病种以普外科,泌尿外科和脑外科为主。而对于重症病人的抢救,我科已建立了一套颇为完备、高效的诊治方案:及时准确的急诊处理,急诊手术病人的绿色通道,各种肿瘤根治手术的开展象征着我科已具备开展代表外科领域高难度手术的实力。 回顾即将过去的xx年,对我们外科全体职工来说,确实是不平凡的一年,我院外科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医院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倾注了大量心血,给予了各方面的扶持和照顾,全体外科工作人员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在此,我们外科全体工作人员,向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们的人们郑重地说一声:谢谢!

  二、XX年工作计划

  展望即将到来的XX年,我们充满了希望和期待,对我们医院及外科来说,依然是需要稳定、巩固、发展和壮大的关键一年,我们既感觉到了一定的压力和困难,但更充满了热情和信心。具体到外科,我们认为有以下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努力。

  (一)、进一步强化经营意识 具体措施是要进一步降低用药成本比例,拓展服务范围,向服务要效益,向新技术要效益,向医疗挖潜要效益。外科是一个重要的临床科室,也是一个高风险的战场。我们殷切希望在医院领导和兄弟科室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外科明年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进一步加强与我院市场部的合作 提高社会影响力与医院领导协商,适当降低社会病人住院期间的费用,努力拓展病人来源渠道,提高外科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 新病人入院后,科室以名片形式将主管医师、主管护士、科主任、护士长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告诉病人或其家属,以便交流联系。

  (四)加强人文关怀,确保医疗安全 提高病人满意度要求医生护士少坐办公室,多深入病房,多向病人及家属询问意见和要求,将可能发生的磨檫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在内部提出要有“随时准备与每一个病人对簿公堂”的风险意识,把医疗护理安全意识贯彻始终,把医疗护理规章制度、法规条例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五)开拓创新,科技兴科 XX年我科将要开展新技术是胃转流手术(gbp)治疗2型糖尿病,该手术在整个黄山市是首次开展的新技术。

  (六)强化学习氛围,提高业务水平 科内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无止境,服务无边,关键是要用心,用真情,下功夫,作好脚下的每一件事,作好每一件事的每一个环节。鼓励每一位职工继续深造,如果医院和科室条件许可,建议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基本素质好的人员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

  (七)讲究奉献,提高效率 我科的特点是危重病人多,工作无节奏,经常加班、加点,我们科室人员经常要一个人干两个人的活,节假日从没有过休息,平时加班不计其数,没向领导说过累,也没索要过报酬。为了科室的有利发展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希望院领导从人员配备和分配制度上给予支持和鼓励。 (八) 存在以下问题 形势在发展,医院在前进,外科也仅处于发展中,有许多领域、病种、技术需要我们去攻克、去掌握、去提高。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我院外科的发展需要院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帮助和支持,争取医院支持给我科引进腹腔镜设备,把微创手术开展起来,提升我们的技术水平。

  总之,我院外科还处于发展壮大期,离医院对外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勤奋、正直、积极向上、不畏困难的'院领导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学习的榜样,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我们一定不辜负领导对我们的期望,以巨大的热情和信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我们医院的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外科医生年度个人总结3

  看着时间流逝,回忆着过去工作岁月,剩下的是对工作的情,留下的是对工作的爱,对待工作我一直都严肃,虽然很少出问题,但是并不满足自己的一点成绩,毕竟也遇到了很多吗,没把握的病情,这是我的工作的失职。我会在俩年加强。

  详细了解病人病情,在过去工作中,我很重视病人的情况,我担心自己做的不好,所以我一般是先让病人自己说出他的情况,然后我在查看,如果发现他的病情有些不同,有差异的地方,我会把自己以往对过去病人的治病经验询问他们的病情,比如问病人是不是经常会头痛头晕,失眠等,一点点套,找到他的情况不会妄下结论,毕竟我不希望自己出现不可控的情况发生,所以就只有把我好他们的具体病情在做打算,不能为了快,也不敢快,治病就要为他们治好病,让他们看到希望,让他们有希望,而不是随意的开药,让病人花冤枉钱,这会让我心里过不去,毕竟我是一个医生,治病就得治好。所以对于岗位上出现的病情我都会做全面的了解之后在详细交谈和检查后才做最后的结论。

  多花些时间,让病人少受一些罪,多思考一些少犯糊涂,毕竟久病治疗靠的.是我们的细心和耐心,靠我们主动掌握好工作进度,不能随意的去损害病人。我比希望自己是庸医,不希望自己的医术不能救人反而害人,所以,我对每一个病例都会做详细的工作总结,总结病人的情况,并且会多次观察其反应,避免病人的病发,做好全面打算,做好工作的准备,这就是我的工作,不会因为任何事情而动摇自己治病救人的本意,哪怕是在岗位上蹲很久也不会随意的去工作,要做就要做好,要做就要把他们的病只好。

第4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八)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七)人员、设备达下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参照上述相应的规模确定。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需申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设置单位必须在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联合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制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五)诊疗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积、床位;

(七)服务范围(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或向社会开放);

(八)从业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二)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个人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等还应在识别名称后冠以个体字样;

(三)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中国、中心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标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招聘社会医务人员,必须经登记机关进行理论和临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准聘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案本册以及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站、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方、收费单据、收支帐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农村卫生站以及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加工供本单位使用的制剂。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严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刊登医疗广告,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广告内容只限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号码、诊疗科目和诊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文件;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件必须真实。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基建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评审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一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项目执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服务范围等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地址,在本县辖区内迁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跨县、市、省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分立或合并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员,其管理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一级以上医疗机构3年为一评审周期;其他医疗机构1年为一评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借用、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聘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经批准擅自配制药品或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来我省开设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设立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第5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4.064

门诊是医院面向社会的主要窗口,提高门诊护理工作质量,使门诊更优质、安全、高效、便捷地为患者提供优良的就医服务,满足各类人群需求是目前门诊管理需关注的问题之一[1]。导医护士在门诊护理工作中是满足各类人群需求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执行者。导医服务包括导向、咨询、分诊、护理观察、护理管理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医保的实施、患者对医疗护理服务要求的提高,对导医护士素质要求将更高,导医护士在门诊护理工作的作用将更强。

1 导医护士基本要求

1.1 护理专业毕业,具备一定的医学护理知识,了解常见疾病的临床症状、症状与疾病的关系,了解各种疾病的专科归属,引导患者正确就医。

1.2 端庄的仪容、仪表,体态适宜,举止端庄,文雅大方,行为规范,身体健康。外貌、服装、表情(自然的微笑)亲和力决定了你给别人的第一印象。如美国心理学家梅拉宾1971年提出:信息总效果=(语言×0.07)+(声音×0.38)+(外貌×0.55)[2],被认知的态度是由这三要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

1.3 较好的沟通技巧和能力 能够较好地运用语言、肢体语言、目光、表情等言行举止显示出导医护士的职业素养、温柔亲切的话语、人性化的服务意识,做到语言先感人,给患者一种亲切、可信的感觉[3]。

1.4 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巧。

1.5 热爱导医护理工作。

2 导医护士的培训

2.1 医学护理知识培训 症状与疾病关系,如何根据患者主诉症状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正确分诊;各项检查、治疗相关常识及注意事项。

2.2 医院有关知识培训 导医护士应熟知该医院“门诊工作手册”、“导医服务规范”、“门诊工作人员语言规范”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专家出诊时间、专业特长,各临床科室展开规模、技术特色、新技术、新业务等,医院各临床、辅诊科室及各项检查、治疗地理位置。

2.3 护患沟通技巧、心理护理培训 语言是医疗护理服务护患沟通与交流的信息载体,导医护士应掌握医疗护理服务语言及非语言沟通技巧,提高沟通、交流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充分考虑护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患者就医过程的心理需求以及对医疗护理服务语言的感受与理解,应用不同的语言及非语言表达形式,体现出语言艺术的服务性、专业性、通俗性、技巧性等,使医、护、患三方能愉快、准确地表达自己并正确理解对方,达到良好的信息与心理交流,取得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及全面配合。

2.4 礼仪培训 对新担任导医工作的护士进行服务礼仪规范、行为文明规范、语言服务规范、护患沟通服务规范的理论学习和情景模拟训练。淡雅的妆容、整洁的发式、统一的着装、胸带、胸卡佩戴齐全,以最佳的形象出现在患者面前。礼节礼貌、言谈举止恰如其分,提升护士自身素质,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护士职业形象。

2.5 医院文化、爱岗敬业培训 对医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应做到熟记,并在工作中逐渐理解,潜移默化地指导每位护士的工作、行为等。心理状态决定工作状态,只有认真理解导医护士岗位内涵、作用及对患者的帮助等,热爱导医工作,才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2.6 各种应急情况、突发事情处理培训 提高对周围环境、人员的观察力,如患者出现急症、病情变化、电梯故障、各种医患、患患纠纷等,在第一时间进行正确处理。

2.7 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熟练掌握门诊部急救抢救预案、流程,按各级分工实施抢救,避免抢救过程中的忙乱。专人负责培训心肺复苏技术,使每位导医护士在上岗前都能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技术,熟悉各楼层抢救预备点的物品、药品位置及使用方法。

3 导医护士在门诊工作中的作用

3.1 带给患者第一良好印象 患者就医时由于疾病本身及对医院环境的陌生,在心理上具有不同程度的焦虑、紧张、多疑等,渴望获得尊重和医护人员的帮助,导医护士端庄的仪容、仪表及良好的沟通能缓解患者就医心理压力,在提供人性化服务同时,给患者以亲切感、信任感,增强了患者就医心理应急能力。

3.2 帮助患者正确就医 由于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部分患者到医院就医并不明确自己应该挂那科的号,是否需要看专家门诊等。导医护士通过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为患者提供就医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患者正确分诊、挂号、就诊。

3.3 指导患者检查、治疗 目前门诊检查中约40%~60%的患者提出,到哪里做检查、要等多长时间、检查需要注意什么等问题,这与患者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和医院的检查流程安排不尽合理有关。如一位患者就诊后,医生给他开了几种检查单,其中有化验和几种特殊检查单(如心电图、心脏超声、胸片等),由于各项检查项目等待时间和检查地点不同,很容易导致患者盲目无效地流动,增加了非医疗等待时间,间接地增加了患者的怨气。导医护士及时为待检查患者提供以下信息:患者本人知道将要做哪几项检查;交款处的位置;每项检查所需的时间,大约等待时间;每项检查的先后顺序;每项检查的具置;某些特殊检查应注意事宜,如检查前空腹或憋尿等。能明显减少患者对医院环境和检查地点不熟悉导致的医院内盲目无效流动,减少检查等待时间,有效控制患者检查过程中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使患者检查流程比较合理,提高患者就医效率。

3.4 科普宣教 利用宣传栏架、候诊区电视以及发放各类医学科普宣传单,对候诊区候诊的患者进行科普健康宣教,并定时更换、添加专科健康教育知识内容。向患者介绍医院专家、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患者对医院情况的知晓度,扩大医院、专家的社会知名度,也能减轻患者候诊等待引起的焦虑心理。

3.5 为门诊出诊医生提供服务 保持良好的候诊秩序和诊室秩序,提供给医生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备齐各类检查申请单,提供开水、茶叶、洗手液、消毒液等。每天提前打开电脑到就诊界页面,同时负责诊区水、电、门窗、电脑等安全,让医生有更多的时间为患者服务。

3.6 提供便民服务 为患者提供轮椅、平车、开水,免费帮助外地患者邮寄各种检查报告单,帮助外地患者提供吃、住、车票等方面信息。及时发现、化解患者就医过程中的不满,通过与患者交谈、沟通,了解患者就医心理、需求、意见、希望等,反馈给医院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

3.7 检查促进医生劳动纪律 各候诊区导医护士对迟到、早退的出诊医生,详细记录迟到、早退时间及原由,每周汇总上报门诊部主任调查,确定通报名单,并给予处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个别医生不重视门诊劳动纪律的做法。

3.8 参与急诊抢救 各候诊区导医护士在诊室、候诊区发现急症患者,或听到出诊医生、辅诊检查过程中医生呼叫,立即按抢救预案、流程参与抢救,使患者在第一时间内得以救治。

3.9 做好感染控制工作 按感染控制要求每天及时补充各诊室一次性压舌板;定期消毒更换各诊室血压计袖带;定期配置更换各诊区体温计消毒液;及时补充各诊室手部消毒液;定期更换各诊室诊查床单;配合感染控制科定期做好各诊区空气质量检测工作。

总之,通过导医护士的服务能有效地帮助患者就医,减少患者的盲从心理和无效流动时间,增加患者的就医效率。使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感到通畅、愉快。通过导医护士的服务能给出诊医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出诊医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更好地诊治患者的工作中,让患者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提高了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增加了患者再次选择该医院就诊的几率。

参 考 文 献

[1] 聂英娟,田晨杰.门诊医生对护士素质要求的调查[J].护理管理杂志,2011,1(1):16.

[2] 舒江霞.浅谈教师的课堂表达艺术[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2,15(4):11-13.

第6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记晋城市康复医院小儿科主任张敏勤

正值花季,他失去了左腿,从此拄着双拐高唱出一曲自强不息的奉献社会的人生之歌。这位拐杖上的歌者,因其突出业绩先后被授于“省自强模范”、“市自强模范”、“十佳青年岗位能手”、“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他所经管的康复门诊多次被评为“先进单位”、“残疾人之家”。

1996年,张敏勤身怀晋东南卫校以及和平医院给他的真才实学远离故乡--------平顺,落户晋城市康复医院,这一干就是8年多。8年来,他回家不够8次,晋城成了他的第二故乡,康复医院成了他温暖而亲切的家。他主治儿科病。儿科是一门复杂的临床学科,诊疗难度极大。治疗上也须小心谨慎。张敏勤在医术上精益求精,把儿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治疗发挥得无可挑剔。他的中西医结合疗法,对儿童积食、厌食、腹泻、高烧等症状,疗效显著,省时又省钱。送走一个患儿,又迎来一个病儿,重复望闻问切对症下药等单调而严谨的过程,一天下来,浑身就像散了架似的,那支撑着身体的右腿,更是说不出的难受,但只有甜蜜。他把别人用来看电视、聊天的时间都用在为之钟情而奋斗的儿科事业上。借着灯光,他捧着厚厚的医书,啃上几口,不断给自己充电、输血。八年来,经他亲手诊治的患者高达30万人次,*率90%。他以高超的技术和博大的爱心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久违的笑声,渐渐地他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谁家的孩子病了,了解他的人首先想起的是他。不知道的人也会指点说找康复医院的小张大夫……

某单位一位职工的孙子患“病毒性肠炎”,大医院跑了几次,孩子病情不见好转,急坏了一家人。有人介绍说到康复医院找小张大夫。他们抱着一试的态度来到康复医院,经过张敏勤的独特治疗,终于痊愈了。患儿家长由衷感叹:真了不起!

家住五楼的一个孩子晚上十一点突然高烧,家长急打电话给张敏勤,他二话不说,拄着双拐就上了五楼。可想而知,这是多么艰难的事,但看到高烧的孩子能安静的睡下,张敏勤笑了。他就是这样,不论刮风下雨,路途遥远,随叫随到,热情上门服务。百姓们赠送锦旗或寄感谢信表达心中的敬意,沁水一家长在信中说:张大夫救了我们的孩子,我们给孩子起名叫“慕勤”。

爱拼是敏勤的个性。康复医院深层次改革管理体制,投资承包康复门诊,实行自主经营,张敏勤认为这种体制把经营权和责任感统一起来,风险效益一致,适应了市场竞争,是挑战也是机遇,必须拼一拼。院办经过各项指数的综合审评,最后正式任命他为门诊部主任。当时,门诊部刚重修开业,困难重重,许多人担心他撑不住,打退堂鼓。但他认为,既然承担了就要做好,他详细而认真地分析了医疗市场发展形势,制定了依托按摩拓展康复立体交叉发展模式,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医务管理,狠抓职工思想*工作,深入基层关心职工生活问题,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职工们比、学、赶、超极大地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形成“六心、七声”等崭新的服务模式,社会影响力迅

速扩展,外地患者也慕名前来,通过精心治疗,顽固性椎间盘突出、颈肩腰腿痛、冠心病、糖尿病得到了有效的康复。中风偏瘫、外伤截瘫、小儿脑瘫、骨折后关节挛缩等疾病经过先进的pt、ot康复训练也不再被成为“头痛”的疾病。患者朋友们赞誉门诊卫生整洁,手法娴熟,服务一流,认为终于找到了康复的圣地,坚信希望就在这里。同时经济效益逐年攀高,2002年创下了80万元的记录,使门诊40%的残疾职工享受到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平均每月工资800元以上,超过了健全职工的工资,而且残疾职工的半边天都是健全人,过上了幸福小康的生活。卓越的成绩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他所经管的康复门诊多次被评为“先进单位”、“残疾人之家”。他本人也荣获省、市“自强模范”的称号,被市直工委评为“十佳青年岗位能手”,“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市残联也特别赞赏他的敬业精神,把价值2000余元的假肢赠送给他,前残联理事长苏才生拍着他的肩膀说:“好样的,继续努力!”但他并不满足这些成绩,用他常说的话就是“医无止境,学须先进。”

敏勤勇于奉献。百忙之中抽身给康复医院盲人按摩培训班的学员讲授《解剖学》、《中医基础理论》;应市电台邀请给百姓传递婴幼儿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此外,还捐款2000余元扶助更困难的残疾朋友;积极加入志愿献血行列,多次献血,全力向社会奉献真情。

笑对人生是张敏勤的真实写照。他说失去一条腿,但不能失去强健和乐观,他很少抱怨生活,而是以一种积极健康的心态去投入生活,对生活充满了热爱。业余时间,他喜欢参加游泳等体育项目。1995年5月,他作为晋城市残疾人参加省残疾人锦标赛,取得了100米自由泳第一名的好成绩。同年10月份,又参加全省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获100米游泳金牌一块。1999年9月,参加山西省第六届残运会,获150米自由泳金牌的好成绩。在体育运动中,他体会到了拼搏进取的乐趣。

第7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第8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范文一:医院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三方共同反复商讨研究决定,于XX年XX月XX日正式达成协议,愿意合作开办一所新的小型的小规模的私人民营私立医院,具体协商如下:

一、甲方为开办医院的领头开办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前期大部分工作主要由甲方负责办理。如:医院执业许可证的办理、城镇医保、市医保、区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手续的办理、医院的筹建。甲方应为医院大股东,占60%的股份,包括技术股、创办股、领导股。

二、乙方、丙方为协助甲方共同开办医院的入股合伙人,各占20%的股份。共同协助甲方办好医院,把医院办得有声有色。

三、投资方式: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从最小做起,慢慢发展壮大,现每方暂只投入资金各贰拾万元,共计投资陆拾万元整。如以后根据医院再需要补贴和资金周转的情况下,再按每方平均1:1:1各投入多少。

四、医院实行自负盈亏制。共同承担所有的风险,共同承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所出现的医疗纠纷,责任事故。任何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已的责任。

五、如有一方因其它原因在一年或两年后要求退出,另外两方应在共同商讨同意下,医院及时办理退出手续,20万元本金如数退还,不得有任何拖欠,但应提前两个月提出。

六、医院由甲方全权负责管理,如:人事安排、外面各种应酬,包括各单位的联系,上级领导的关系处理,凡所有关于医院成立、建设、发展的需要的外交应由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医院发展的好坏与甲方有着重要的责任,所以甲方应起着任重而道远的作用。甲方应主动承担起这艰难而艰巨的任务,甲方应有全心全意、全力以赴、不惜牺牲一切代价把医院搞好的决心和信心。克服一切困难。

七、医院由三方共同协作,尽量做到每人尽职尽责,力所能及,同心协力,共同努力把医院搞好,以经济建设为中收,以安全第一为宗旨,把医院建设好。

八、三方共同参与,做到共同努力、同心同德、相互尊重、相互信仰、相互谅解,有事共商讨、虚心接受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取长补短、虚心学习。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营销工作,以医院为家,扎根医院。每人保证做到做好。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医院科室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解除广大患者的疾苦,经我部研究决定,特聘请__________医师,进行医疗业务合作,在我部成立___________科室。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信守诺言,自觉遵守。

一:乙方必须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并且拥有合格的医疗卫生设备及技术人员。二:乙方医务人员应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

三:甲方是本医疗机构的主体和法人,行使对门诊部的业务行政管理,服从和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法律监督。乙方为门诊部业务活动的一部分,要服从统一的业务行政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整体利益和形象,共同努力搞好医疗服务。四:甲方给乙方提供医疗用房、办公桌椅、保障电源照明、冬季取暖和日常用水。

五:乙方在协议签定后须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________元。甲方在乙方每日的总收入中提取5%的管理费,以便甲方进行有效的协调与管理。双方在解除协议后如无医疗事故、纠纷、债务等问题,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风险抵押金。

六:乙方每月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________元/间/月。

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卫生行业标准运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率,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医院可帮助协调处理,但因事故或纠纷而导致的诉讼费、赔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使用的药品统一由药房凭处方发放给患者,财务统一收费,科室不得自行卖药和收费。九:乙方使用的医疗文书(处方、登记本、病历卡等)、工作服由甲方统一提供,并按实际价格收取费用。

十:乙方做广告宣传事宜,甲方提供方便,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制作科普知识或专科特色宣传展牌,可先做出小样,经甲方领导批准同意,可悬挂本科室内或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对外横挂宣传条幅或牌照。

十二: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乙方应服从调动,积极参与救治和防病活动。

十三:甲乙双方要遵纪守法,强化法律和职业道德,相互团结,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四:此合同双方同意不再履行公正手续,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六: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_______年,到期后双方根据情况续签或解除合同。

甲方:法人(负责人)签字:乙方:法人(负责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盖章)(盖章)

【范文三: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妥善处理好人伤事故中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以注重社会效益和各自经济效益为前提,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于承保客户、交警部门合作,将甲方承保范围内在本地区(指县级市或区)出险所涉及的伤者送往乙方治疗。

二、对于甲方承保范围内在异地出险涉及的伤者,需转往本地治疗的,甲方积极推荐到乙方治疗。

三、乙方愿意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甲方相关伤病人员随时就诊。乙方的治疗应根据患者病情,按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标准用药。甲方对乙方制定的医疗方案和临床用药应予信任和尊重,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必要的查询应予相应的采纳和配合。

四、乙方承诺按医疗规范为甲方相关伤病人员提供及时诊断、合理治疗的服务。同时应杜绝虚假诊断、有意压床、乱开证明、小病大养、以伤养病、开搭车药、张冠李戴等行为。当甲方发现有以上不正当行为时,乙方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落实后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应规范病历管理,不得应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随意涂改病历、更换患者姓名。甲方需了解相关伤病人员住院情况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将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除理赔意外的其它目的。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医疗活动,如遇有关医疗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友好协商解决。

七、甲方相关人员(指伤者或承保客户)在乙方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相关人员自行支付,甲、双方现阶段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补充修改。如有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第9篇:中医门诊部规章制度范文

一、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种。

该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将急救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成为一类单独的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有规定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第八项就是急救中心、急救站,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就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而绝不是医疗机构以外的独立主体。

我国目前的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形式大致可3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急救中心包括一些治疗科室,可以将部分经院前抢救处理后的患者送回急救中心继续治疗,北京市急救中心是此种类型的代表,该中心是一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第二种急救中心附属于某一家大型综合医院,拥有现代化的抢救仪器设备的救护车,经院前紧急救治后即可将患者送至附近医院,也可收入急救中心所在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即为此类型。第三种急救中心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将全市各主要医院的急诊科统一构建一个急救网络,建立一个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急救工作的总调度。指挥中心接到120呼叫后,立即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医院急诊科,急诊科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医师、护士赴现场急救,并将患者接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如广州市。第四种急救中心并不附属于哪个综合性医疗机构,自身也不具备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条件,仅仅是提供紧急救治和安全转运的医疗服务,例如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二、紧急救治仍然是是医疗行为。

该文认为急救中心的义务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而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因此紧急救治是医疗活动的一种。我们来看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单,该记录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急救措施及治疗原则、初步诊断、病种归类、病情、急救效果、诊费”等多个医疗项目,而绝非李文所述“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试想如果急救医师连疾病种类都没有准确判断,又如何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更谈不上什么安全转运了。

三、紧急救治中的转运行为并不影响急救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属性。

紧急救治中的转运行为仅仅是紧急救治活动中的一个附属行为。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逐步检查、诊断后,如果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医护人员就必须对患者进行现场急救,如果患者不幸亡故,也就不存在运送行为。此时急救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包括运送行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诊治后,认为患者当前病情允许搬动,即将患者转运至医院或本中心继续治疗。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也必须不间断地对患者进行监护,此转运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医疗行为,与普通的运输行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急救中心的转运行为与普通运输行为是一样的话,患者或其家属又何必叫急救车,就近叫一辆出租车不是更方便吗?正如患者因骨折需要在医院手术植入钢板,虽然此钢板费用也是患者支付,表面上看存在买卖关系,但实质上患者需要的并不仅仅是一块钢板,而是医院提供的将钢板植入体内地医疗服务。买卖关系不会影响其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紧急救治行为中的转运行为并不影响急救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属性。

四、急救合同的客体也仍然是诊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