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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辖区面积1727.07平方公里,人口21万余人,有14个乡镇及1个街办,饮用水类型分为:市政供水(自来水)、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分散式供水。镇、前进镇、金江镇、五十一街办、总发乡政府及学校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应的自来水;生活饮用水采用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方式;除镇、五十一街办外,其他各乡镇偏远村社均存在分散式供水的情况。截止目前,全区共有乡镇集中供水单位10户、学校自备供水单位6户,合计供水人口近2万人。各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及分散供水水量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干旱的影响。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情况
区卫生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今年1-4月,我局多次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全区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46人次,车辆64台次,监督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72户次,监督频次达4次/户以上,对乡镇集中供水与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设施的完善及使用、水源保护饮水消毒净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针对各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供水单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了通达,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72份。
三、本区当前生活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本区除使用自来水的乡镇、街办、学校外,其它乡镇、学校因受地理位置、天气、地方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均存在如下卫生问题:
(一)水源地卫生防护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本区务本乡供水站、啊喇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站、大田镇集中供水工程、镇供水站、平地镇集中供水站、太平乡供水站、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及啊喇校区、大龙潭校区、中坝中心校、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镇中心校、务本中小学校集中式自备供水采用的水源水主要是山区岩层水、水库水,取水点的水源水周围为自然山地,无卫生防护带,也无任何警示标识,镇供水站还存在水源地(双河水库)周边有农田、农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饮水消毒处理不到位:国家《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但全区各供水点均无完善的净化、消毒处理设施,水质未经任何有效净化和消毒处理即提供饮用的单位有:务本乡政府供水点、布德镇供水站、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点、镇供水站、平地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校区自备供水、中坝中心校自备供水、区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自备供水、镇中心校自备供水、务本中小学校自备供水。
(三)人畜饮水工程:全区各乡镇村社饮水除分散式取水外,已开展人畜饮水工程,但各村社饮水工程点同样存在水源地无防护带、无警示标识,水质未经消毒处理。
(四)水质卫生检测情况令人担忧:监测工作处于被动态势,饮水监测往往是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监测要求后,相关单位才提出申请,缺乏主动性,造成水质监测率不高。同时,由于饮用水未经有效消毒处理,多数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不合格,主要是大肠菌群超标(见附件2)。
(五)饮用水卫生管理不到位: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条款之规定,饮用水的净化、消毒及管理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必须要时时做、天天做,若坚持不好,则会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出现饮水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的不稳定。但我区目前多数乡镇属偏远山区,市政供水无法覆盖,多数自备供水单位因受水源地选择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卫生及防护设施简陋、不完善,甚至没有,根本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此多数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且无专人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或管水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也未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水质处理等。
(六)饮水安全意识差:部分村民、学生有长期饮用生水的卫生习惯,卫生意识较低,缺乏安全饮水观念。在我区有的乡镇还出现村民投诉当地饮用水中投加消毒剂进行饮水消毒,影响饮水的“口感”等问题。另外,部分村民甚至乡镇干部由于长期(一代仍至几代人)饮用当地未经消毒处理的水,对饮水存在的卫生问题熟视无睹,对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更是不以为然,毫无饮水安全意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下步打算
(一)在现有的基础条件下,克服困难,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力度,逐一排查供水不安全隐患,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责令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信息。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三)积极向上争取专项经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工作建议
区除市政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外,其余乡镇、学校饮水主要以地下浅表水为饮用水水源,部分村民直接饮用水库水或山泉水,所有的水源均无有效防护措施,且饮用前都未经过完全处理就直接饮用,这部分饮用水实际上只能算是“方便水”,无安全可言。故建议:
(一)农村村民及部分学生缺乏饮水安全的健康意识,没有水源保护的意识,在目前农村饮水改造工程投入经费尚未到位,不能全面饮用经有效消毒、净化供用自来水的情况下,应注重乡镇、学校饮用水水源位置的选择和保护,大力开展饮水健康的宣传,在各乡镇和学校广泛持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饮水水源的卫生防护,防止水源受污染,尤其是粪便的污染,提高村民和学生自觉保护水源意识,提倡饮用开水的习惯,是当前改善农村饮水卫生的重要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饮水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提高饮水安全意识,建立并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办理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全面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三)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加大对本地居民、学校供水系统的资金投入,认真及时落实卫生监督整改意见,尽快完善相关卫生设施,最终达到从水源地到村民用户、学校管网末梢水全过程的卫生规范处理,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建议区政府责成各乡镇、学校投入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工程化治理,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五)各乡镇、学校在工程化治理未完成前,要提出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临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及时加以实施。
(六)建议区政府建立部门-乡镇协作机制。由区水务农机局牵头,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并协助各乡镇、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我县农村饮水价格情况,规范供水价格秩序, 近日,我们深入__等7个乡镇,对农村饮水价格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县位于鄂西,属__江汉平原过渡的低山丘陵地带。全县行政区划分为六镇一乡,119个行政村(16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94415人,其中农村人口__人。据水利部门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共解决__人(含农村学校20__人),建设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78处,__人,总供水能力1.1894万吨/日,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达到61%。实际完成投资__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400万元,省级配套__万元,县级配套31.21万元,群众自筹__万元。__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饮水安全工程73处,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23处,解决了6个乡镇17个村11所中小学2286户__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完成投资605万元。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供水的供水能力、实际供水数量、供水人口、投资主体、上级补贴、管理模式等;运行费用和价格情况,包括电费、人员工资、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各项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缴纳的各种税费;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电价情况,包括农村饮水工程电价执行类别和具体水平等;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模式、管理人员数量和工资水平、管网漏损率等。因供水模式的差异,其情况也各有不同,但农村用水户用水量低,管网长且损坏严重,漏损率大,运行维护费用较高,管理人员少、工资低,水费标准偏低,收取难,经营管理举步为坚是普遍反映的问题。
二、目前农村饮水价格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在农村饮水价格监管方面,我们价格部门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1、价格部门监管农村饮水价格的范围有限。目前只监管了县城自来水公司直供到村、乡镇自来水厂直供到村和民营公司管理的水价,故我县的农村饮水价格管理有些混乱,存在政府定价、协商定价、村民自制定价三种定价方式。而且自__年我县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来,从未对农饮水价格进行过检查,供水企业或村集体大多自己管自己。
2、农村饮水价格偏低。据调查,全县农村饮水价格无论是那种定价方式,基本水价均在1元/吨至2.5元/吨之间,且绝大多数村民自制定价都在1元-1.5元/吨,收支难平衡。
3、除县城自来水公司直供到村的水价公示基本规范外,其它几种供水模式(乡镇自来水厂直供到村、村民自建自管、民营公司管理、村集体管理)基本没有价格公示。
4、时有价格举报投诉。主要是供水管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不能直抄到户而由用户平摊水费等引起的举报较多。
三、农饮水价格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村饮用水价格偏低,多数村集体处于保本或亏本状态,特别是提水供水工程基本都要村级进行补助才有人进行管理。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供水成本过高。调查发现,一是工程年供水总量小,供水范围小,用户较少,单位供水成本相对较高。二是电价偏高。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绝大多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取自灌模式,不需要发动机抽水,不存在电费负担,但部分抽水、提水工程耗电量大,抽一方水通常需要耗电4-5千瓦时,电费占供水成本的比重较大,电费相对较高。三是群众用水量少。由于用水花钱,农村群众实际用水量较少,每户每月平均5吨,个别村组不足3吨,致使供水单位成本偏大。
二是群众认识偏差。我县农村居民长期以手压井、小筒井和小口径砖井为饮用水源,甚至还有少部分居民取用河塘、渠等地表水。部分偏远地区的农民,特别是老年人,认为花钱买水饮用很不必要,他们大多选择不用或少用商品饮用水。
三是部门监督缺乏。农饮水工程加压站、入户主管网等工程都是政府投资,由于缺乏对管材、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有效监管,农饮工程建设质量低,“跑、冒、滴、漏”现象较多,致使供水成本增加。据调查,我县村组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网平均漏损率在35%以上。管网老化、损坏严重,供水设备和设施年久失修,用户滴水现象较为普遍,缺乏规范化管理。
四是优惠政策难落实。由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性质缺乏明确定性,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仅简单指出要实施优惠政策,而对用电价格、税费优惠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执行方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使相应的电价、税费等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到位,实际效果不理想。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
农村饮用水和其他商品一样,价格过高过低必然会影响到购买力。因此,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实现供需双方利益均衡,是促进农村饮用水供应良性运转,保证农饮安全工程惠民政策得到落实的途径。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
1、合理确定水价,补偿经营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自20__年实施以来,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造成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运营效益和用水户的利益。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等原则,由 物价部门合理确定水价标准,形成群众能够接受、供水工程能够持续运营的水价机制,最大限度的让群众得到实惠。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供水保证率基本内容预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出现的概率。供水保证率是评价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供水工程设计标准的一项重要指标,以百分率表示。供水工程的水源以地表水、地下水为主。当水源为地表水时,由于天然来水变化的随机性和蓄水工程调蓄能力的限制,供水工程在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份由于供水量的加大、可供水量的降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供水量,从而未能满足用水户的需水要求,产生供水破坏现象。当水源为地下水时,由于地下水库的调节能力较强,水量变化不大,供水保证率相对较高。但随着地下水的超采,供水工程的正常供水量也会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供水保证率。由于地下水更新速度较慢,重新加大开采深度将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一旦供水保证率降低,其供水破坏的程度将大于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工程。一般而言,地下水水质较好,有较高的可靠性,但不易更新恢复,而地表水每年更新,但水质易受污染且水量变化较大。因此,以地表水为主要水源,地下水为备用水源是有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保证率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农村水厂 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S-I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3)02-0213-02
哈密市2013年底将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农村饮水工作重中之重将从建设期转变为运行管理期。从“十五”期间开始,全市陆续建设了一批集中供水厂,全部隶属于哈密市农村供水站管理,集中连片的供水发挥了良好的效益,但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集中供水厂的良性运行。因此,解决集中供水厂的各种问题,使之长久持续发挥效益,已经成为保障哈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哈密市农村供水管理站于2008年10月正式成立,机构规格副科级,隶属市水利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目前到位人员9名,其中站长1名、正式工作人员4名、自收自支人员4名。各水厂现有人员33名,其中财政拨款1名、自收自支2名、临时工30名,文化水平大多数是初中文化。目前7个水厂管理了8个乡镇43个村20个开发区及农场,15580户,饮用水的农牧民达7万人,饮水牲畜达到10万头(只)。
2012年底,哈密市有18个乡镇91个行政村,农村人口15.19万人,已解决饮水安全人口12.95万人,建成集中供水厂7个,即:五堡水厂、二堡水厂、花园南湖乡水厂、大泉湾乡水厂、沁城乡水厂、现代农业园区水厂和骆驼圈子水厂。因考虑到农牧民承受力及水厂运营成本,7个水厂执行水价在1.25-2.45元之间。
二、饮水工程管理形式
根据工程建设的国投资金、政府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的份额的不同,考虑到不同类型工程的规模和供水范围不同。哈密市的农村供水工程,目前的管理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对供水规模较大、跨村供水的工程,成立由市农村供水管理站直属的管理机构自来水水厂,或乡镇水管所管理的自来水水厂。水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哈密市五堡水厂、二堡水厂、花园南湖水厂、大泉湾水厂等。
以哈密市五堡乡为例,自2003年五堡供水工程投资建设以来,到目前已有9年时间,共安装管道348公里,总投资近3000万元,解决了近1.8万人和2万头(只)牲畜的安全饮水问题。五堡水厂现配备管理工作人员9名,水厂采取专业性管理和参与式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进行管理。专业性管理是由群众监督,专业人员一直管到户,包括收费;参与式管理是由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到巷表井,从巷表井以下的部分由用水户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管理,技术由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和提供。经实际民意调查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厂农民生活用水的水价2003年暂定为1.25元/方。
第二种是由国家、农民共同出资兴建的小型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常是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落,日供水量50方左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乡镇水管单位进行工程移交,由水管单位委托各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收费管理、维护,实行定时供水,按照季节采取不同的供水历时。用水水费按照人口数收取,每人每月承担的自来水水费为1元-13元不等。水费主要用于电费和工程管理人员补助费。
第三种是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工程。主要是哈密市近郊的回城乡、新市区、东河区、西河区、丽园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农村人口。因接入的是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质量较好。受益村设一名人员进行工程的管理。收取水费后,上缴市自来水公司。由自来水公司每个季度按照收取水费的额度,向各个村返还部分水费,用来补贴收费人员工资、或是工程的日常维护费。这种情况是接自来水公司总水表以下管网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水表以上部分属于自来水公司。水价执行按照城市自来水标准,每方水为1.36元。
第四种主要是部分集体、农牧民自筹资金自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从建设阶段开始就由各个受益的农民自行管理,水费主要是电费,电费哈密市全部实现了农业灌排电价0.42元/度。
目前由哈密市农村供水管理站直接管理的是第一种管理形式,本文以下也将着重阐述集中供水厂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未定编定岗
目前哈密市7个水厂,财政工作人员1名,其余为自收自支和临时工均无编制。参照《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水厂供水人口在5000-10000人,供水管理人员定员为5-7人,但根据已建饮水工程人员配备情况,部分水厂人员未能配备到位。而已到位的人员由于工资少、水厂偏远等原因经常流动,工作人员缺少工作经验和岗位的不稳定导致水厂管理经常出现断档。
2.供水成本过高
由于设计时未能结合乡镇规划,造成工程规模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工程运行。如:哈密市五堡水厂、二堡水厂、花园南湖水厂,均于2003年建成,但因规模偏小,需在工程扩建后才能满足用水户的要求。因此,对供水工程的改扩建不仅增加了工程投资,且增加了已建和扩建工程在运行中的维护难度,也造成总体运行成本增加;哈密市大泉湾水厂设计时规模偏大,但未考虑当地居民用水习惯,造成了饮水工程在冬季设施和设备的浪费,从而导致了制水成本提高。
3.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建立,水厂欠费运行
一是部分水厂受当地停电、农网改造等的影响,需自备发电机,造成供水成本过高,使得收不抵支;二是在冬季用水户用水量过小,致使管道末端常出现冻损现象,无形提高了维修成本;三是未建立合理的水价制度。考虑农牧民的承受能力,政府只能按照临时水价长期执行,主要收取了电费和管理费,未提取折旧及大修费用,使工程维修、设备更新没有后续资金支持,各水厂均出现不同程度亏损,无法对工程提取折旧费专户存储。
4.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薄弱
由于哈密市农村供水管理站为新成立单位,人员、设备均未到位,因此哈密市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均无法完成对供水水质的检测。同时,由于哈密市农村供水工程分散,水质监测经费不足,受技术力量、设备和工作经费的限制,监测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5.管理制度不完善影响了供水工作的开展
一是对于部分乡镇农牧民偷水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二是管理人员偏少,无法应对夏季用水高峰期的频发故障。
6.供水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一是因水厂编制过少,只能聘用当地村民,无法胜任水厂工作;二是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不能更好的解决收费和接受用水户建议,造成水厂与用水户沟通不畅。
四、解决农村饮水运行管理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为水厂良性运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确定岗位编制情况,因事设岗,以岗定员,争取一些公益性岗位或财政编制工作人员;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从专业化管理需求出发,切实提高农村供水单位技术人员素质;吸收一些高素质人才进入管理行列,做好培训考核工作,从而保持一个长期稳定的专业管理队伍,真正管好每一项水利工程,使项目区农民真正受益。
2.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与审查工作。工程规模(供水规模)为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规划设计的重要参数。合理确定供水规模,关系到工程建设投资的合理性和生产运营的经济性,对一项供水工程能否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前期工作,结合具体实际进行纵向和横向综合设计规划,整合有利资源,减少闲置设备,为水厂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3.合理定价,建立工程维修基金。农村水厂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但水厂人员的工资、电费、药剂费、维修费等运行管理费必须由水费收入来保证;水厂必须进行成本核算,水价必须覆盖运行成本,包括大修费和折旧费。如果水价不能覆盖运行成本,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政补贴,或者建立工程运行维修基金,解决工程运行维修经费的问题。
4.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验和监测。认真做好水质净化和消毒工作,确保水厂供水水质安全是良性运行的前提。按规划要求,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合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目前自治区已批准建设水质监测中心,哈密市将在近几年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平台也将陆续建立到位。
5.加强管网运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定期沿输配水管线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管网技术档案,使管网管理形式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性,延长管网运行的使用年限。
2005~2011年,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下达计划总投资5232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2763万元,自治区投资7978万元,市级投资6288万元,旗县及群众自筹1801万元。工程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严格资金管理,设立专帐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具备开工条件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先按合同价的10%预付工程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退还保证金。每次拨款施工单位先报工程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定后再拨付。工程竣工决算完毕后,委托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到现场检查核实,保证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工程实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做到质量、进度、资金三控制。坚决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进场,不符合施工工序的不予开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返工。特别是对关键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跟班监理或旁站式监理,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并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工程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长期发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可靠,统一配料,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管网设施配套齐全、布局合理、工程外观美观、可靠,达到设计要求。在工程自验中,没有发现因质量问题造成断水、停水、无法正常运行等现象。水源水质基本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没有发现因环境污染造成水质变化的情况,不存在饮用水重特大事件。按照乌政办[2011]95号和乌饮水[2012]03号文件的要求,水利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正在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明确水源地保护界限,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没有建立,每年各旗县防疫站对已建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1次。存在水质检测频次少,缺乏专业检测人员和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监测费用的问题。
针对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为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效益,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后,各旗、县、市、区水利局将工程固定资产及时移交给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产权归属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用水管理采取集体管理,管理人员由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表决选派,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制度。水费收取采取按吨计费和按人计费2种方法,按吨计费水价在1.5~3.0元/t,按人计费的水价每月1.8~2.5元/人。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受益群众对供水服务满意。
工程存在的问题
1单村供水工程规模小,制水成本偏高。供水工程实施时所有的在册人口全部上水,运行时由于劳务输出因素,青壮年人外出打工,实际供水量达不到设计供水量,造成供水成本偏高。
2工程单位性质界定不明晰,运行经费没保障。工程竣工后,虽然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村委会,但管理单位定性不清,导致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缺乏稳定经费来源。大部分工程所收水费只能维持工程的基本运行,当工程、设备需要维修时,无资金保障,从而造成工程带病运行或停止运行。
3水源保护,水质检验和监测工程薄弱。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水源地划定的有关通知,规模较大工程正在建立水源保护区,量大面广的小型工程保护措施一下难以落实。另外,水源地保护涉及地方政府多个部门,谁出费用没有明确。水质检验频次少,水质监测部门没有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4单位工程造价偏高。乌兰察布市冬季严寒漫长,最大冻结深度2.7m以上,管沟开挖深度大,工程量大,致使单位工程造价增加。
5水量不足或季节性缺水问题严重。由于近年来气候变化大,连续干旱,致使地下水位下降,泉水枯竭,使个别工程季节性缺水或水量不足问题日趋突出,甚至不能供水。
建议
(1)加快划定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力度,水质检查次数,确定负责部门主体,落实经费来源。
(2)亟需研究建立健全乡镇、村级基层技术服务体系,为基层提供供水技术培训,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机、电、管路、设备等故障。
(3)完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运行维护,水费计收管理制度,积累维修经费。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措施;管理方法;
作者:杨路,郭柏旭
为了促进新农村建设,必须要结合当前农村饮水现状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造成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提高饮水安全水平。
1、造成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问题的原因
造成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过程中的管理主体缺位。
我国的很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都是由专业的管理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承担,但仍有很多地区存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频繁,而管理欠缺,甚至无人管理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农村改革相对滞后的地区,以前集体所有制下的农田和农田设施因为制度改革变成了农民分散经营,但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产权不明确,导致农村水利设施陷入无人管理和修建的困境,村民饮水难问题越来越严重。
1.2、部分农民思想观念比较陈旧,对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导致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
1.3、水资源分布不均,饮水安全挑战大。
我国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很多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在生产过程中依旧采用比较传统的方法进行生产,水资源浪费严重;还有一些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地区,地下水开采超量,水量供给不足,导致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依旧得不到解决。
1.4、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水源污染加重。
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也加剧了水源污染情况,比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导致水体受到污染,水源富营养化和有毒成分急剧富集,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有的农村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开办了大量养殖场、加工厂等,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水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问题和强化策略
2、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措施
2.1、大力推广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饮水管理机制。
在农村饮水安全过程中要调动农民积极性,让所有用水户参与到水源管理过程中,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将具体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可以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根据水利部颁布的《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对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以及水费计费收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另外,还应该要积极应用市场管理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机制。
2.2、饮水工程与环保一起抓,相互促进。
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保证饮水资源干净、清洁。由于当前农村饮水受到的污染比较严重,所以,一方面应该要加强水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来源,限制有害有毒物质的使用,农业生产过程中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有效遏制污染,确保水体更洁净。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环保事业的重视,普及环保知识,并且不断培养群众的环保意识,将饮水工程管理和环保事业一起抓,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2.3、加大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科学饮水。
由于我国一部分地区的水质不好,水源中的氟、砷等元素含量高,口感苦咸,达不到饮水标准,在调水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加强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对水质净化设备、工艺等进行改进,直接对本地的水源进行净化,使农村饮水达到安全可饮用的标准。在水源比较缺乏的地区,还可以加强对水循环利用技术的推广,充分利用本地的水资源,有效缓解水源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湟中县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Abstract: Currently the county rural infrastructure is poor, especiall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are basically at the blank status,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potential problems was highlighting, from the source to improve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rural economy, society, environment,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n the county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environmental the contiguous remediation work has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 Huangzhong County; the rural environment; contiguous remediation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湟中县是我省的农业大县,现有耕地87.5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七分之一,主产青稞、小麦、豌豆、蚕豆、油菜籽、马铃薯,同时也是青海省畜产品生产基地县。全县辖15个乡镇,393个村。总人口45.0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2.61万人,有劳动力22.79万人。县城鲁沙尔镇距西宁市25公里,面积10.5平方公里。
1、我县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治现状
1.1生活生产垃圾污染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消费品的品种越来越丰富,农民消费量也越来越大,生活垃圾的成分变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过去农村的厨房垃圾大多用作畜禽饲料,或就地沤制堆肥等进行有机肥还田,如今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包装废弃物、一次性用品如塑料薄膜袋和废弃编织袋、空农药瓶、旧衣物、废旧大棚塑料薄膜、废弃电池、废旧灯泡和日光灯管、玻璃瓶碎片等难以处理的固体废弃物明显增加。这些垃圾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对村庄生活环境和村民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目前村庄农户没有垃圾箱,基本上随意堆放在农舍前后的各个角落,有的未经处理便直接排放到农舍周围、田间地头、道路两侧及沟渠,由于无中转环节,延长了垃圾的滞留时间,每遇风雨天,垃圾漫天飞扬,因而形成许多垃圾死角,对村中环境造成了污染,直接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秩序。目前村民没有形成良好的美化环境的观念,“三堆”(即:草堆、粪堆和垃圾堆)现象严重,脏乱差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到村容村貌的整齐美观。
1.2、饮用水源地污染
我县饮用水源地大都分布在村庄,由于水源地周围无防护设施,村民水源保护意识差,水源地周围经营餐饮业、乱倒生活垃圾现象依然存在;同时,大部分水源地紧邻农田,近年来随着农药、化肥使用量增加,灌溉和下雨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药和化肥等随地表径流进入水源水体,进而污染水体,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
1.3、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每个农民家庭中产生的厨房洗涤水(洗菜及洗漱各类副食品)、洗涤衣物和洗衣机排水、家庭各类冲洗水及家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这些生活污水除含有较多纤维素、脂肪、蛋白质、淀粉等有机类污染物之外,还含有较多的硫、氮、磷等无机盐类污染物。因没有生活污水集中排放收储设施,农民环保意识淡薄,将生活产生的污水不加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了河水污染,有些地表水水质呈富营养化趋势,氨氮指标上升。
从2008年以来,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按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我县积极申报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2008年至2010年,实施了湟中县甘河滩镇甘河村、多巴镇小寨村、西堡镇东堡村和拦隆口镇班仲营村4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总投资436.22万元;2011年实施了湟中县西纳川、上新庄两个生态农业区共21个村的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项目总投资1379万元。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树立了典范。但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整治工作中进一步把握和加强。
2、当前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需要把握的几点
通过对湟中县农村环境现状的调研和分析,结合已开展的农村环境整治的经验,笔者认为当前湟中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2.1、把握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原则
2.1.1以奖促治、突出重点。以国家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注入为契机,通过专项资金“以奖促治”制度的落实和资金引导,进一步整合各类资金与建设项目,采取集中措施,以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周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连片村庄作为优先整治对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2.1.2统筹规划,注重实效。以优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为项目实施重点,通过经济和适用技术应用、推广和典型示范,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实效。
2.1.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不同的环境现状和实际,结合目前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在充分利用周边城镇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应需而设,争取以较少的资金,达到农村环境整治目标的实现。
2.1.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和领导,有序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同时动员广大农民提高对环境整治工作的认识,积极投身到村庄环境保护工作中,以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
2.2、把握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建设内容
依据《青海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县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实际需求及环境连片整治目标可行性分析,我县环境连片整治的建设内容应主要以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村容环境整治为主。具体做法是:对已建成排水管网的乡镇、村建设污水治理工程;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对水源地设置网围栏等相关配套设施进行保护,并在显要位置设置界碑;开展以清理历史遗留垃圾和卫生死角、修补破损路面、排水沟为主的村容环境整治。从而切实解决我县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3、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要防止三种倾向
我们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防止项目建设脱离实际。针对各村不同实际,要明确指导意见,编制技术规范,在项目设计、工程建设以及设备采购中,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实际需要,注重实用、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坚决防止出现贪大求洋、华而不实的面子和形象工程。二是防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在项目建设、核心在工程质量。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坚持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示制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工程质量验收和监察,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三是防止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加强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面广量大,我们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迫切的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加强组织、精心施工、注重实效,为实现我县“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生活富裕、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保障。
一、工程实施情况
近几年,在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解决了7.0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09年以前重点以实施小微型、分散供水工程为主,解决了农饮不安全人口1.6万人;2010年至今共实施了千吨万人农饮项目4个、百吨千人项目9个,解决农饮不安全人口5.46万人,总投资2768.1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744.88万元。目前,全县仍有3.93万万农村居民和学校师生存在不同程度的饮水安全问题(按照上级水利部门认定的数据)。
2010年度:实施千吨万人农饮项目1个、百吨千人项目6个,分别为镇村农饮工程、镇村农饮工程、镇村农饮工程、镇含水农饮工程、镇农饮工程、镇忠诚农饮工程、镇农饮工程。工程总投资880.61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28.37万元,省级配套84.71万元,解决农饮不安全人口1.82万人。目前项目已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
2011年度:实施千吨万人农饮项目1个、百吨千人项目2个,分别为村集中供水工程、镇村农饮供水工程、镇村农饮供水工程。工程总投资437.8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62.72万元,省级配套26.1万元,解决农饮不安全人口0.92万人。目前已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
2012年度:实施千吨万人农饮项目2个、百吨千人项目1个,分别为县城自来水管网至镇延伸工程、镇农饮集中供水工程、镇村农饮集中供水工程。工程总投资1449.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53.79万元,省级配套134.6万元,市级配套123.98万元,县级配套123.98万元,解决农饮不安全人口2.72万人。目前,县城自来水管网至镇延伸工程已完成中央投资的90%,预计4月底可以完工;镇农饮集中供水工程、镇村农饮集中供水工程于正在紧张施工中,已完成中央投资的48%,计划5月底完工。
二、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为了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我县一是成立了由县长蓝应尚任组长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了行政首长责任制,各镇也相应建立了专人负责的领导组织,确保加强对饮水安全的领导;二是制定和完善了《县农村饮水安全实施细则》、《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县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制度》等系列文件,正在制订《关于推进赣南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初稿)》,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相关要求;三是层层进行广泛动员。县政府多次组织各镇、项目村领导班子及县、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召开调度会,广泛发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四是建立了职责分明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水利局、水利局与项目镇、项目镇与项目村和施工单位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人;五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将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列为向全县人民公开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亲自到现场督办,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加大协调力度,实现全县一盘棋,加快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展。
2、坚持规划先行,使农村自来水规划布局更科学可行。
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县认真开展农村自来水规划编制工作。围绕“实现一个目标、突出四个重点”的总体思路(即实现工程长久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目标,突出水质水量满足需求、供水规模合理、管理体制适应市场、标准化建设四个重点),在完成充分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高质量编制了我县农村自来水规划,该《报告》规划供水总人口18.87万人,把全县划10个供水分区,规划了日供水规模百吨以上自来水工程15个,其中千吨以上水厂7处,百吨至千吨水厂8处。规划布局充分体现了规划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目前已通过省级审查,待修改完善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
我县坚持农饮工程与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规划、农村自来水规划和“三送”点相衔接,统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一是严格按照农村自来水规划要求,及时调整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如镇、镇,我县就遵行做大做强的原则,及时调整为由县城自来水管网延伸至这两个乡镇供水,提升了供水规模化、效益最大化。二是坚持农村危旧土坯房集中建房点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衔接。如镇大坝摇钱、莲塘新村与已建农饮工程衔接;镇、镇企坝对门岗、镇与2012年实施的农饮工程衔接;镇上、镇与2013年计划实施的农饮工程衔接。
3、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四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中,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一是在设计方面,项目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都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千吨万人以上的水厂委托具有市政给排水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从技术上保证了工程的可行性;二是在管道材料和设备采购上,执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面向全国进行招标采购,确保了管材质量;三是在施工队伍的选用上,凡是国家投入的基建工程,都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纪检、监察及水工程招标办全程参与监督,确保了工程施工质量;四是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我们对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农饮项目实行监理制,对百吨千人集中工程实行乡镇水利站负责制,由乡镇水利站对工程进行现场指导。五是水利局技术人员加强质量监督和指导,工程实施前,由县水利局抽调技术人员,按工程要求对项目村逐村进行勘察测量,按照工程优、资金省、效益高的原则,定井位、定输水线路、定入户形式,给每个项目做出了规划科学、设计规范、安排合理的施工方案,增强了工程施工的可操作性。工程实施中,严格按工序检查验收,做到严把质量关。六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实行工程监理基础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对工程建设程序、人员资质、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4、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确保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我县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受益农户自愿投入和社会筹资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采取“政府补、企业投、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资体制。一是由县财政、受益乡镇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农饮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等费用,并确保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二是鼓励动员和吸引个体大户、民营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各种力量投资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如镇村、片农饮项目就采取了鼓励支持稀土矿业主赞助的方式,吸收了民间资金50万元用于农村自来水安全工程建设。三是按照《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按照村民自愿和民主决策的原则,由受益群众负担部分费用。
5、坚持资金报帐制,规范使用程序,确保安全饮水工程资金使用安全。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报账”的管理办法,实行集中支付、逐级报帐、跟踪审计、决算公示、民主理财,工程建设资金随进度拨付。同时,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总投资及各分部投资、材料设备价格、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增加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工程竣工后,县财政根据工程决算和经审计部门核准的发票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从而保证了专款专用,发挥了资金的应有效益,使群众放心、满意。
6、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水质监测,让群众持续喝上放心水。一是在抓工程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饮水水源地的有效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测,在水源保护上,划定了水源地保护范围,实施了保护措施,强化水源监管,建立饮用水源台帐,确保清洁安全的饮用水源。如我县礼亨水库作为全县饮用水源,建立了重点保护区。二是加强水质监管。我县疾控中心设立了县水质监测中心,对全县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监测,定期取样检验,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今年3月我县对规划自来水厂的18个水源水进行了水质检测。三是合理确定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7、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深入人心。为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我县通过网络、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措施、工程建设以及进展成效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县农饮办专门成立了信息报道组,通过水利网、水利网、《赣南日报》、县电视台、政府网、通讯、“三送”简报等媒体进行报道,激发了广大群众兴建饮水安全工程的积极性,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深入人心,有力地促进了工程的顺利建设,真正成为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经过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上下的紧密配合,以及受益村群众的艰苦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建设任务。但是与省、市的要求,与群众的需求仍有差距,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县财政比较困难,地方配套压力大,今年要求县级配套123.98万元。二是随着《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若干意见》文件的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被提升到了更高的高度,建设任务重、时间紧;三是项目计划下达晚。由于安全饮水项目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项目前期设计工作以及公开招投标至选定施工单位最少需一个月时间,因此计划下达时间与工期要求有差距。四是我县我县地处山区丘陵地带,水源地偏远,农户居住分散,管网铺设线路长、高差大,导致建设成本高,工程实际投资大。五是部分群众认识不到位,个别农户没有入户,达不到整体供水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恳请减免农饮工程县级配套资金。二是建议当年农饮计划于上半年下达,确保工程进度。三是是山区小县,财政基础薄弱,农业人口有16万人,恳请上级领导进一步关心支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快推进2013年度工程进展。2013年度我县计划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4个,分别为县城自来水管网至镇延伸工程、镇集中供水工程、镇村集中供水工程、镇片集中供水扩建工程,计划解决3.93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估算总投资约1964万元。目前项目前期实施的编制工作已全面完成。
二是加强领导,鼓足干劲,再上措施,全力推进2012年农饮项目工程进度,全力做好今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我们将遵照上级领导要求,继续把农村安全饮水列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摆在水利各项工程的首位,确保人员、经费到位,保障安全饮水项目顺利开展,按期完成目标。
在这个蔚蓝而广袤的星球中,没有任何人能独善其身,泱泱中国亦不例外。在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攀升、跃居世界第二的同时,我们正在为迅速“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惊艳,付出惨痛的环境代价:跻身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成为全球制造和使用最多破坏臭氧产品的国家;黄河断流、长江泛洪、淮河变黑、西北荒漠,华东、华南等地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此,有专家陈言不讳,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近年来的血铅超标、植被损毁、洪水泛滥、舟曲泥石流、柴油入黄、兰州爆炸、大连污染、渗漏门、溃坝门、厦门PX、化工桶漂流、拉闸限电……诸多网络热词,似乎都在预示更大威胁的日益迫近。
诚然,我们的脚步从未停歇,科学发展成为举国指导方针,节能减排已位列政府建设重要目标,一次次环保风暴覆盖大江南北,然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当“十一五”规划中,CO2和SO2在 2005年基础上减少10%的目标提前宣告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节能目标顺利实现时,人们却发现节能减排已变成“拉闸限电”。面对利益的冲动,禁而不止、关而不停、闭而不倒等怪现象,在一些行业和地方仍时有抬头,也让国家问责备感尴尬与无奈。尤其是那些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肆意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刺痛我们的眼睛。
正因为面对的这个敌人是如此强大,这个过程是如此漫长,所以才需要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勇气,更多的智慧,更多的毅力。在我们的眼前,一块巨大的幕布徐徐开启,各方角色均已粉墨登场,这场演出的名字就是“环境保卫战”。
黑云压城:
环保防线全面告急
2007年6月,央视《中国法治报道》曾推出一期“长江行动”聚焦节能减排,探寻科学发展。在记者的镜头下,众多洗铜洗铁的矿厂和小作坊排出的污水,颜色如同水泥一样,源源不断地流入新桥河,进而流入长江。这些严重污染给当地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庄稼叶子烂掉,减产一半以上,村民洗衣服则要跑到一两里外去洗。
“长江行动”记录的真实镜像,仅是当前严重环境污染的一个缩影。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首份中国环境政策报告书披露,中国有1/3的河段、75%的主要湖泊、25%的沿海水域正遭受“严重污染”,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文学家优美笔下的白洋淀,曾经如诗如画般的湿地,因为人为环境破坏,被专家认定为“一个失去自净和循环能力的死湖”;超过1.7万个城镇没有污水处理厂,每天有多达3亿人饮用遭到污染的水,每年有1.9亿人受到与水有关的疾病折磨;到2020年之前,空气污染会导致“60万城市人口过早死亡,每年发生2000万例呼吸系统疾病,550万例慢性支气管炎和健康受损病例”。
突发环境事件频现
有统计表明, 2010年前11个月,仅国家环境保护部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就达到了149起,其中重大环境事件4起,较大环境事件39起。由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事件有91起,占总数的61.1%;自然灾害导致及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7起;铅、镉、铬等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严重血铅事件就有10起。
进入新世纪后,大体上每年都会发生一起标志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震惊一时,或遗患至今。
2002年,云南南盘江水污染事件。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
2003年,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虽然现场没有人员伤亡,但同时引起的硫化氢污染大气事故,却导致中毒死亡234人,受伤600人,转移群众3万人。
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沱江62公里江段氨氮和亚硝酸盐污染,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百万人饮水中断26天,死鱼50万公斤,直接损失3亿元,生态恢复至少需要5年。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突然爆炸,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此外,中方向俄罗斯道歉,提供援助以帮助应对污染。
2006年,湖南新墙河砷污染事件。河流上游3家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河中,砷含量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
2007年,巢湖、滇池蓝藻爆发事件。安徽巢湖西半湖出现了区域在5平方公里左右的大面积蓝藻。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变,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无锡市民纷纷抢购超市内的纯净水,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出现较大价格波动。
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阳宗海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沿湖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2009年,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标新化工公司排放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造成盐城市城西和越河西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盐城市区自来水供水管网严重污染,市区20余万居民生活饮用水停水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
2010年,福建汀江污染事件。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
2011年,浙江新安江污染事件。杭州市辖区建德境内杭新景高速公路发生苯酚槽罐车泄漏事故,导致部分苯酚泄漏并随雨水流入新安江,部分水体受到污染。事故发生后,引发杭州市民恐慌,纷纷赶往超市抢购矿泉水。
屡教不改的污染大户
古希腊哲人认为,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但是,这条颇为睿智的哲理在一些污染大户身上,却是无法生效的。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外渗;13天后,紫金山铜矿再次渗漏,溢出污水约500立方米。
2010年7月16日,输油管道爆炸;10月24日,油库起火;7月16日,油管泄露;2011年8月29日,储油罐起火;11月22日,储油罐再次起火……短短的16个月时间,接连发生5次火灾,对当地环境污染造成严重破坏,引发市民强烈忧虑和不满。这种堪称“奇迹”的环境污染事件,始作俑者就是中石油大连分公司。
2011年,法国人以一部经典纪录片《海洋》,让人们品味了大自然的浑厚与醇美。这一年,人们在恐慌中见证了美国墨西哥湾漏油、日本9级大地震及核泄漏,也经历了渤海湾漏油事件的恐慌与愤怒。
6月份,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的海床出现原油渗漏,C平台发生小型井涌导致溢油发生,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导致3345桶原油及钻探泥浆泄漏,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再回看3年前的阳宗海砷污染案,至今令人扼腕痛惜。经鉴定,锦业公司是造成本次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该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行业标准的原料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砷部分通过地下水、磷石膏堆场外溢水和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造成水体污染。因为多年来一直未达到环保标准,澄江环保部门多次对其提出整改措施,仅罚款单就开列9次,却没有任何效果。
近年来多发的血铅事件,同样让人们把目光聚焦在铅蓄电池企业上。2011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以整治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展开,铅蓄电池企业整治被作为首要任务。有关部门甚至表示,要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即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等。
然而,有关举措却难以抑制这些排污大户的逐利冲动。2011年3月,环境保护部对388家铅蓄电池企业督察发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卫生防护距离不落实等问题大量存在。
与之相匹配的是,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台州市、德清县和广东省河源市相继发生3起因铅酸蓄电池厂污染导致的血铅超标事件。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658名村民中有172人检测出血铅超标,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共检测出332人血铅超标,河源市紫金县临江工业区三威电池有限公司造成附近136名居民血铅超标,59人铅中毒。
错综复杂的犯罪踪迹
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较为复杂,此类案件的发生通常为企业偷排或超标排污,而根源则往往在于有些地方政府纵容违法企业,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乱作为或不作为,使违法排污行为有可趁之机。
沱江绵延600多公里,途经四川盆地的重要农业区。而毗河是位于它上游的支流。2004年2月底3月初,毗河、沱江两岸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的死鱼。
因为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流进沱江,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市民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这起事件也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
位于毗河流域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始作俑者。从川化排出的这种废水中氨氮浓度高达每升2000多毫克,最高时甚至达到了7600多毫克,超过国家标准每升60毫克的几十倍到一百多倍。经查发现,川化除了没有根据国务院环保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在有关投料试生产前报环保部门审批外,还有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
早在当年2月16日,工人就发现技改项目的环保装置给料泵损坏。汇报从车间主任传达到两位副厂长再到川化股份的副经理、总经理,企业本来有6道环节可以制止事故蔓延,但是直到3月2日污染源被有关部门强制切断时,都没有作出应有反应,使得严重超标排污持续了近20天,演变成特大水污染事故。
四川省绿色环保公司环境污染案也是如此。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该公司却承揽到了九寨沟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原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利用手中权力,向不具备条件的该公司颁发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等资质证书,致使该公司取得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因设计工艺错误、设备质量差、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新污染、违规牟利以及达不到建设目的等问题,这个项目整体报废,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理造成的净损失达到1300余万元。
多有掣肘的司法执法
环境执法无疑是一块软肋。一方面是巨大的直接经济利益诱惑,一方面则是自然环境的代价,在现实生活中,天平很容易滑向前者。加之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不独立,这种权力的天然缺陷使得环保执法部门缺乏应有震慑力,导致报而不查、查而不纠等现象多有。
2010年5月,安徽固镇县环保局副局长带领县环境监察大队到伊诺华公司检查,得知新扩建的盖胶密炼车间和仓库未经环评,锅炉由4吨改为10吨未经环保验收时,即要求企业抓紧补办环保相关手续。其后,6名环保局干部在一个月内又先后两次到该企业检查工作,结果被县委、县政府以影响招商为由,将他们集体停职。
有媒体报道,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甚至说:“一个月去了三次,对于一个公司,这样确实影响了我们的发展环境这块”,“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我们的任务就是搞好服务”。环保执法部门的弱势可见一斑。
在江西省南昌市,艾溪湖从北到南,从绿到墨绿再到墨黑。南钢、氨厂、造纸厂所排废水乃至莲塘的生活污水也排入湖中,成为湖水主要污染源。由于艾溪湖的恶臭,附近居民不得不日夜关紧门窗。南昌市环保局曾向威远漂染厂、威胜漂染厂、华蓉漂染厂、宏达造纸厂、白兰针织漂染厂等6家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改造废水处理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集中整治中,一些排污不达标企业被断电断水,部分生产线设备也被拆除。然而非法排污企业总是榜上有名,年年喊关,年年照旧,轰轰烈烈的执法检查,最后变成了一个橡皮图章。何以使然,利益也。
湖南省郴州市被誉为“中国有色金属之乡”。从2010年3月17日至22日,该市疾控中心和市儿童医院一共接待了285人检测,其中血铅超标人数为152人,血铅中毒人数45人,且中毒者均为14周岁以下儿童,污染来自当地的粗铅冶炼企业。从建厂到生产,该市环保部门一直在干预,并先后10次下发相关文件和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但直到2009年9月,当地爆发“血铅超标”事件后,郴州市环保局第11次出手,致函嘉禾县政府才依法彻底关闭了两家粗铅冶炼企业。
在司法审判上,也是如此。环境执法“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泛滥,司法介入环境资源保护的难度加大。从1998年到2002年的五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而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收到刑事追究的至多不超过25起。2003年至2009年间,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每年也只有2起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