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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与抵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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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与抵押

第1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关键词:经济周期;担保方式;担保失效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与深度调整,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一方面是资产质量持续下滑,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连续“双升”,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难度加大,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在实现代偿功能时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本文以十余家商业银行为样本,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担保失效的表现形式和潜在原因。

一、总体情况

为使数据具有代表性,此次选取的十余家样本银行既涵盖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主要机构类型,也包括了全国性大型银行、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等不同规模、不同经营范围的机构。为提升样本分析的敏感度,此次以剔除了贴现以后的对公贷款(以下简称“对公贷款”)作为基础数据进行分析。

(一)担保方式机构差异性较大

截至2016年9月末,样本机构对公贷款余额中,信用担保占比23.50%,保证担保占比41.81%,抵质押担保占比34.69%。分机构类型看,除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放了较大比例的信用贷款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集中发放的都是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二)保证担保不良贷款率较高

将样本机构三种担保方式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率进行横向比较发现,信用担保受益于其相对严苛的贷款条件,整体资产质量最好,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率分别为0.42%和0.47%;抵质押担保居中,而保证担保最差,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率分别为2.11%和4.68%。

(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难度较大

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样本机构共对105.78亿元对公不良贷款进行了清收处置,通过资产转让、现金收回、内部剥离、核销等方式实际收回74.76亿元,形成损失31.02亿元,损失率达29.32%。分担保方式看,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损失率依据处置清收难度的不同,损失率呈逐渐下降趋势,分别为34.07%、31.97%和26.77%,整体水平接近,最大差距仅为7.30个百分点。

二、担保失效的表现形式

(一)互保联保存在的根本性弊端造成担保失效

状况多有发生互保联保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解决小微企业资质不高、抵押品不足等融资问题,而快速发展的保证担保模式。此后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已逐步加强了对其的风险管控并适当的压缩了规模,但仍形成了众多担保失效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互保联保客户的同质化造成风险的集中爆发。商业银行在开展互保联保业务时倾向通过行业协会、商圈等平台组建联保体,但高同质化客户在遭遇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因素、政策因素以及地区经济的独特性变化时易同步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导致失去担保代偿能力。二是超预期偿债压力激化逆向选择风险。互保联保风险共担机制将原本分散的企业信用风险聚拢,当联保体内一家乃至几家企业出现危机后,其他企业也将面临因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而陷入现金流紧张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选择以时间换空间要求银行另外增加授信来承担担保责任,或选择以各种理由逃废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失去代偿能力造成担保失效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后2015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但从执行效果看,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企及自身风控能力较弱等负面因素影响,仍有较高比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由于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多采用名单制管理,为巩固合作关系、维持良好声誉,通常情况下担保公司的配合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一旦融资担保贷款计入不良即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家担保公司的代偿出现了显著困难。从样本反映的调查结果看,已有近40%的融资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近乎失效。

(三)集团内担保在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造成担保方式流于形式

近年来集团内担保凭借其操作的便利性,已逐渐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向集团客户发放贷款的首选担保方式。但从执行效果看,对于利益一体化的集团整体而言,集团内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与信用担保并无本质区别,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不能充分发挥。在经济上行期,集团客户扩张欲望强烈,往往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不断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融资便利,超越自身偿债能力大规模融入资金;在经济下行期,各种不利因素冲击,极易造成集团资金链的断裂,导致整个集团经营面临系统性风险,集团内担保丧失意义。

(四)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复杂造成抵押资产处置困难

一是首封权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不一致导致资产不能及时处置。借款人发生风险后,没有抵押资产的债权人往往会率先提讼,查封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同一资产被多家机构重复查封,基本只能是按照“谁查封、谁处置,按顺序清偿债务”的原则处理,率先查封机构因缺乏处置资产的动力,造成有抵押资产的债权人虽然获得法院判决,但不能及时获得清偿。二是法院处置的程序耗时长使得抵押权实现充满不确定性。从立案到以物抵债,如果被告不配合,诉讼工作需要经历5个公告期,将近1年时间,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利用提出鉴定、管辖权异议、进行上诉、执行异议等手段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则需要更长时间。抵押权实现的时间过长,极有可能形成债务人、抵押人转移、隐藏资产等恶意逃债行为。

(五)厂房等不动产抵押物难以顺利变现造成担保失效

厂房、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受经济形势、市场波动、时间因素等影响较大,在经济下行期这类抵押物可能因为处于同一个行业或同一个经济园区的同质化、专用化特性,流动性较差,难以被市场接受而出现押品价值不足,处置抵押资产不能够清偿债务。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对厂房、机器设备等抵押担保的贷款,态度较为谨慎,审批较为严格,贷款发放额度也有所减少。

(六)借贷双方执行态度不积极造成担保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一方面是商业银行缺乏较强的追索意识。在担保贷款中,虽然有经济周期、担保措施失效、司法障碍等原因造成担保与抵押措施不能有效抵御和防范贷款风险,但债权银行缺乏较强的追索意识和足够的执行力度也助长了担保失效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借款人故意对抵押物设置障碍。部分借款人发生风险后,将抵押房屋设定为名下唯一生活必需住房以寻求豁免执行。还有的借款人利用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阻碍债权执行。

三、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担保合理设置,做好监督检查

一是要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增加评估的频率。在贷款审批决策中,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分依赖,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变化对抵押物真实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影响,增强风险意识。二是要严格关联授信管理,对集团关联客户要从总量入手,密切关注集团整体经营稳定性、融资适度性、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要认真考察成员企业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情况,确保集团成员企业间授信额度分配合理,有效控制集团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三是加强对担保圈、担保链贷款的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交易信息,厘清企业对外担保、实际经营等情况,提前预测企业爆发风险的可能性,提早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要更加精细化地把握担保圈、担保链成员的准入,认真考察成员之间的内部结构、利益联结、核心企业的领导力和影响力等,合理确定授信金额,确保经营规模与担保能力相匹配,防止信用过度放大和资金挪用。

(二)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风险协调预警机制,做好信息共享

一是要继续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担保机构整体风险情况进行研判和信息披露,逐步开展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核查,适时对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保证资格的变化情况、对外担保总额、担保贷款的质量等开展风险排查,对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过高的担保公司要及时给予提示,对经营状况已出现异常的担保公司,要通过约谈、窗口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缩减业务并加强在保业务的管理。二是要完善征信制度,扩大征信范围。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等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及时更新,形成完整的客户信用信息动态查询系统,有效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经营风险。三是搭建银行间信息共享平台。要逐步搭建银行同业之间信息共享平台,采集和汇总同业客户担保信息、信用风险信息,同时要求银行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对披露内容进行明确,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促进银行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三)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共同处置机制。要逐步建立银行、工商、税务、司法、公安等部门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疏通客户信息动态查询渠道。要完善抵押登记的网络体系,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跨地区、跨区域查询抵押登记平台,避免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的发生。要完善抵押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责任,确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恶意侵害。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执法环境,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要约束保证企业负债行为,针对信用缺失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人的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降低逃废债动机。

参考文献:

[1]俞正立.抵押担保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J].上海金融研究,2003年第7期

[2]蔡斌.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3]刘凯湘,张劲松.抵押担保若干问题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4]赵义民等.融资“担保圈”的金融风险治理研究[J].华北金融,2016年第5期

[5]杨志会.关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风险管理的思考[J].智富时代,2016年第4期

[6]张卫国,侯永健.抵押担保、置信威胁与融资选择[J].财贸经济,2005年第10期

第2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09-02

项目融资,就是“通过项目来融资”,也就是债务人将该项目拥有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作为其还款付息的保证,从而获得资金。也就是说,当在实施项目融资时候,债权人首先要确认该项目的资产和收益,把它作为债务人偿还能力的标志,并且将其作为该贷款资金的担保物,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则项目融资则会达成。

矿业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其特殊的要求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项目融资是以项目本身所拥有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作为信用担保。项目融资的特点就是通过项目自身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来实现融资的,而不是以项目投资人自身的信用或者资产来担保债务。投资者在对项目进行策略投资时,他的注意力主要着重于在一定的项目期间,该项目能产生多少资产和收益,从而继续进行项目的经营和债务的偿还。

二是项目融资拥有有限追索性和无限追索性的特点。在项目融资的性质为有限追索时,当项目的资金不足时,债权人一般会在项目开发的初期阶段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很少的债权人会将其追索的权利持续到项目的结尾。在一定情况下,当项目的发展经营达到了债权人的要求时,该项目融资的风险担保就会转移到项目自身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使得项目的发起人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这与项目的无限追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为项目的发起方并不以自身的资产来保证债务的清偿,所以项目的无限追索要求项目的发起人不需要承担债务的清偿。

三是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项目融资是属于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项目,因而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债务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影响其财务比率。所以,项目发起人或者受益人偏好项目融资。

四是较高的债务比例。项目融资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特点,那就是,允许项目发起人投入较少的股本,进行高比例的负债。其中,一般的债务比例在70%~90%之间,结构严谨的能达到90%~100%的负债,这一债务比例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五是信用担保结构的多样化。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基于贷款的信用基础将其提供的担保分配到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位于澳大利亚的阿介尔钻石矿,在其最初的开发和发展阶段,由于开发前景不明晰,导致其融资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的进度。后来,它与中央矿石销售组织达成了长期的包销协议,使得其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投资者也迅速将资金注入,加速了该矿的发展与经营。所以,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产品的销售合同,可以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购买需求成为项目融资的信用担保,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项目融资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30年代美国的油田开发项目,随后逐渐扩展到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中,例如智利的埃斯康迪达铜矿,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铜矿开发项目,就是通过实施项目融资来实现开发的。宝钢集团开发菲律宾的镍矿项目涉及资金9.5亿元,中海油185亿美元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中铝主持开发的总投资达到12亿美元的越南铝土矿项目。这一个个巨额的投资和交易项目背后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单靠一个公司企业是不能承担的,因而需要大量的投资。项目融资,作为适用于大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并且是以项目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作为还款付息担保的融资方式,符合项目发起人的实际需求,所以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矿业融资,就是矿业企业在矿产的发现、勘察、开采和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进行与金融机构进行筹集资金的行为。在不同的矿产发展阶段,对融资的需求量和途径各不相同。相比于制造加工业、建筑业,矿业融资在开发周期、资金的需求量、投资风险等方面具有其特殊的要求和特点,并且由于矿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其他融资方式对矿业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适用于一些中小型的矿产企业。相比之下,项目融资对我国的矿业产业就显示出了较强的适用性。

矿业项目融资,作为项目融资的投资人,首要考虑的是拟融资项目本身的条件和情况,用于保证资金偿还的来源也被限于拟融资的项目本身之中;而企业本身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因素并不在投资者的考察范围之内。

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可能会引起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项目信用担保的法律问题

虽然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作为信用担保,但在一个项目开发的初期,缺乏必要的经营历史和信用基础,可能会出现缺乏资金的情景,所以需要项目的发起人以其自身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一) 担保标的物为动产

标的物为动产时,标的物应交付给债权人,担保合同才生效,此时,债权人有以下的权利:

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应归还给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拍卖、变卖的程序必须经由特定的机关的参与,如法院、公证机关,以保证过程的严谨与公正。其次,还必须要依照拍卖、变卖的规则,从而实现对债权人财产的保护,保障交易安全。

2.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提供担保的动产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变卖折价返还。这是基于市场经济下交易安全的考虑,从而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如果,作为担保的标的物,仍由债务人占有而尚未交付给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直接请求其实施强制拍卖、变卖折价返还。

(二)担保标的物为不动产

当不动产作为物权担保的标的物时,一般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此时,标的物一般为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占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之后,债权人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要办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2.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决,依法实施拍卖、变卖的程序,并基于所得价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剩余的返还给债务人。

3.由债务人依照法定程序来主持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交给债权人,如有余额,则归入破产财产。

在实际融资过程中,物权担保的方式在项目融资中往往处于劣势,在许多方面存在问题,会导致债权人不能从中获得债权保护,影响交易安全,使得物权担保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相比于物权担保,浮动担保更适合项目融资。著名的国际金融法专家菲利普?R?伍德 (Philip R. Wood) 将浮动担保划分为六种类型:第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允许对总的进行登记的浮动抵押。第二,是以瑞士为代表的允许对有限的进行登记的浮动抵押。第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无需登记浮动担保、第四,是以南非为代表的允许以一种公正契约的形式进行浮动抵押。第五,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允许在登记过的财产上设立浮动抵押。第六,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不允许采用浮动抵押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浮动抵押的不同限制,是基于对债权人公平的考虑,因此限制的力度各不相同,也大大减少了项目融资的效力。

在我国,实施项目融资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由此可以总结出,在我国实施矿业项目融资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点:

1.在项目融资中不能接受国内任何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的担保。

2.在项目融资中,国外的债权人享有国民待遇,例如在债务的受偿、税收、抵押上与国内债权人一致。

3.在项目融资中,项目发起人只能以在建项目的项目资产和现金资产作为担保,进行抵押、留置等行为。

4.当对外提供担保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时,要坚持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原则,担保人也不能为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商投资部分的债务和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与此同时,被提供担保的项目的贷款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在法律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贷款兑换为人民币。

5.外汇管理局在审查对境外的担保时,应当以被担保项目的风险、收益等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来确定对外担保的限额,以保证国内企业的债权安全。

6.担保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应该要在当地的外汇局办理手续,应当自担保合同成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

7.未获批准的对外担保,是无效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的手段来实施项目融资

第3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关键词:动产资源;融资;抵押;担保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44-03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动产融资就是指贷款人以各种动产为担保物从银行获得各种资金支持的行为。所谓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担保制度的限制,在立法上创设了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人所有的其他动产等中心的无占有担保手段,首次明确了我国的动产抵押担保制度。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资源可以出质。动产资源融资获得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有效地促进了动产资源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但其中缺失仍然存在。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已开始探索动产资源融资业务。

一、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资源融资业务实践

《物权法》出台以前,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我国动产资源融资业务发展缓慢,基本上处于探索阶段。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动产资源融资业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经验。

(一)金融机构制定了动产资源融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2003年以来,金融机构以防范业务风险和满足市场需求为重点,各自制定了一些业务管理办法及规定,逐步推行动产质(抵)押融资业务。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等制定了动产质(抵)押融资有关的业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针对部分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而无法获得贷款的实际,制定了《商品融资管理办法》,洛阳市商业银行制定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二)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资源融资业务客户选择谨慎,客户范围总体有限。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上比较谨慎,一般选择为大型企业和为电力、能源等垄断行业供货的上、下游企业客户, 对动产资源融资企业财务、信用状况都进行了严格考核。

(三)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资源融资业务规模总体不大。经调查,河南省洛阳市的6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2家地方性金融机构中,仅有3家金融机构开展了动产资源融资业务(不含存单质押业务),至2008年3月末,融资余额为3519万元。总体上来说全国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资源融资业务规模很小。

二、当前我国发展动产资源融资的环境分析

(一)动产资源融资的法律环境变化

1.《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动产资源融资的法律依据为《担保法》。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34条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包括:(l)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从条文本身来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性质上属于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抵押。《担保法》第75条规定,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l)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从条文本身来看,应收账款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质押。而目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只有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尚未有动产资源融资的规定。《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存货以及目前尚不存在但将来可能形成的物等重要动产明确列入抵押、质押物范围,抑制了这部分动产资源融资业务的开展。

2.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改善了动产资源融资的法律环境。《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动产包括:(l)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交通运输工具;(5)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l)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扩大了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动产资源融资的经济环境分析

1.动产资源融资是盘活沉淀资金的需要。2005 年世界银行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60个中低收入国家中存在担保融资的不匹配现象: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22%土地和建筑,而银行担保物73%是不动产。存货和应收账款在这些国家因而成为“死亡资产”(dead asset)。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例,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约有1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担保贷款折扣率计算,就能生成约7.5万亿元的贷款,以2005年新增贷款2.35万亿的规模计算,相当于我国金融机构三年的新增贷款额。通过开展动产资源融资业务,有助于盘活我国企业中以动产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

2.动产资源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需要。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及国民核算数据等资料测算,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价值为41087亿元人民币,占所有企业不动产价值的46%;中小企业拥有的存货和应收账款价值为63086亿元人民币,占所有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价值的60%,是中小企业不动产价值的1.5倍。这些数据说明,中小企业拥有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拥有的不动产资源的价值,在中小企业中大力开展动产资源融资担保业务,不仅可以扩大企业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以动产资源融资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更加深远的现实意义。

3.动产资源融资是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 其结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三是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发展动产资源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 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三)动产资源融资的制度环境分析

1.法律规定的可供担保的标的物范围狭窄,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受限。我国《担保法》对标的物的范围采取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这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方法。对于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权之标的,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但对于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权之标的,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并未将上述立法方法贯彻到底。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对于明晰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颇为有益。但任何“法”皆不可能穷尽和预测将来出现之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加之我国立法之程序与效率,以“法”确认某一财产(权利)程序复杂。我国采用反面排除法,同时又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正面列举将仅具宣示作用而无任何实益。因此,在我国能设定动产担保权的标的较受限制。

2.缺乏集中统一的公示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造成动产融资效率低下,费用高昂。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公示制度不下14种,《物权法》又增加一个应收账款担保公示制度。设置众多的登记机关的弊端就是造成登记规则不统一、登记内容不统一、登记效力不统一、登记责任不统一、收费标准不统一等,严重影响登记的效率、公示性以及公信力。

3.没有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动产担保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在我国,有关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分散、多元、不统一。《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均未对优先权作出系统规定,只是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一些民事实体法(包括特别法)、民事程序法以及政策性文件中有所体现,有的属于公法性质、有的属于司法性质,有的属于物权性质、有的属于债权性质;优先顺位体系尚欠缺明晰和周全,政策选择缺乏充分合理性,难使绝大多数当事人感到公平。同时非合意权利,如税收权利、工人工资及安置费等大量存在,没有登记公示程序,无法查询。也就是说,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从而使得应受法律保护并作为优先权确立的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之外。担保权人不能确定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位,一旦发生清偿,担保权益将有可能受到侵害。即使刚刚出台的《物权法》,也是在关于担保物上竞存的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除竞存的抵押权之间以及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之间的优先规则外,其余均未规定。

4.实现担保债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效果差。由于在担保物执行中采取司法程序,由法院全权负责审理、定案以及监督担保物的扣押和公开拍卖,其结果是担保物权的执行时间冗长、程序复杂繁琐、费用昂贵,执行效率低、成本高、担保资产价值的实现不能最大化,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因素,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对信贷的获得成本带来负面影响。金融机构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完全违背了设立担保物权的初衷。

5.缺乏权威的机构对知识产权和设备等价值进行评估。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大多属于部门垄断服务或带有强制指定的评估单位,“皇帝女儿”的出身带来很多弊端。而且知识产权本来就是一种无形的价值,设备的折旧率等在评估时也有很大的主观性,如果评估机构的评估不够科学,其误差就更大了。如目前我国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折扣率很高,统计表明我国抵押贷款的抵押折扣率为:土地、房地产为70%,机器设备为50%,其他动产为25%―30%,专用设备为10%,这些远远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如何建立科学权威机构评定这些不动产的价值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动产融资能否顺利开展。

三、发展我国动产资源融资制度的建议

较为理想的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应体现以下改革趋势:第一,扩大担保物的范围,担保权可在所有种类的财产上设定,充分利用各类财产的交换价值,举凡存货、应收账款、将来取得的财产、集合物等,均不例外。第二,迅速、简单地设定担保权,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担保设定人不丧失对担保物的使用。第三,担保权能以有效的方法低成本地予以公示,对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占有事实本身即足以公示,对非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应采取其他方法(如登记或通知)以使第三人知悉担保权的存在。第四,明定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优先顺位一般依“先公示者优先”的规则而确立,公示方法之间并无优劣之分。第五,制定有效、迅速的担保权实行程序。因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发展完善我国的动产融资制度。

(一)修正对动产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方法。 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反面排除法,以克服正面列举无法穷尽财产形态之弊端。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在一个法条中同时出现正面列举(第1款第1项至第6项)和反面排除(第1款第7项)两种立法方法,正面列举的各项即成赘文。

(二)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关。应由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的登记。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中央登记式的统一登记制度提供可能。我国目前在全国兴起的电子政务改革,无疑给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进而统一整个登记制度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三)从法律上明确动产担保的优先顺位体系。我国在建立优先顺位体系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先公示者优先”,先公示其担保权者的优先顺位优于后公示担保权者。第二,赋予各种公示方法以同等效力,动产担保权的公示有登记、占有、控制等各种方法,各种方法之间并无优劣之分,在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时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赋予价金担保权以“超级优先顺位”,以鼓励信用消费。信贷实践中,赊销机器设备、存货、消费品、存货等非常普遍,赊销这些动产的出卖人的权利应予优先保护,其优先顺位高于其他担保权人的优先顺位,即使后者已公示在先,亦无不然。第四,考虑我国社会保障和公共政策层面的因素,赋予劳动者工资(薪酬)、税款等以优先顺位。

(四)制定《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并在其中统一规范关于担保物权登记的有关问题。应该制定专门的《物权登记法》,分别建立统一的公示性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物权登记法》中规定担保物权的登记,建立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公示性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备案公示系统,透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明确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避免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活动,以健全的法律切实保护信贷人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五)建立便捷、快速、低廉、高效的担保物权执行制度。我国在构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时,应修改有关担保物权执行的法律规定,建立便捷、快速、低廉、高效的担保物权执行制度。发生违约时,法律应允许债权人选择自助救济、简易司法程序等多种方式实现其担保利益。

参考文献:

[1]刘生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5卷第2期.

第4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一)消极保证在担保融资和无担保融资中的运用

    企业融资分为担保融资和无担保融资。在无担保融资的情况下,贷款人将审查借款人的很多事项以确定其总体信用评级,同时审查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提供贷款的依据。无担保融资情形下债权人特别关注借款人在经营环境极端不利的情形下的资产数量,以使借款能够按期收回。如果债权人能够限制借款人的某些活动能力,就能创造更多的安全利益,这就是通过消极保证条款带给无抵押债权人的利益。

    在担保融资的情况下,消极保证有着类似的作用,但功能却在初级安全利益上有所不同。消极保证使高级安全证券持有人更安心。因为只要高级安全证券持有人不同意,贷款人就不能付给初级安全证券持有人额外的金额。在此种情况下还涉及到优先浮动收益,有担保债权持有人可要求借款人抵押资产,以防止因浮动收益上涨而引发的财务危机。

    (二)消极保证下的例外情形

    在经济生活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大现实的,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某些担保权益(如留置权)是依法成立的,而不是依借款人的意思设定的。另外,有些担保活动也是借款人正常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所以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进行消极保证的同时,往往也允许一定的例外,常见的例外情形包括: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留置权;借款人在其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在贷款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向贷款人披露并经其同意;允许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协议之后取得已设定担保物权的新资产(如购买有抵押权的土地,收购已在其资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新的子公司等);正常商业行为产生的担保权益;借款人为不超过1年的短期债务、国内债务以及不在股票交易所或正式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证券而设立的物权担保一般也不受消极保证条款的限制。

    消极保证条款的一个主要缺陷是它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如果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贷款人只能使用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救济方法但无法撤销第三人对借款人的资产享有的担保权益,除非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项消极保证的存在。

    为了避免上述缺陷,有的贷款协议规定:如果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在其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那么贷款人将自动同等享有此担保权益。

    (三)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的补救措施

第5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关键词:构建;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对策

一、当前农村经济主体形式及其融资需求状况

以辽西某县级市为例,当前其经济主体主要可分为以下五大类,那就是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专业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和农户,各类经济主体的构成模式、发展能力、资金需求等差别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1.农村经济联合体

近年来,在农村组建了形式多样的经济联合体。尽管这种以农户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由于它能把各家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资金以及生产活动等联结起来,因此对于农村经济主体融资能力的增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具有较大意义,从而在农村经济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这种经济联合体获取了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认可,但因农产品价格不稳定,联合经营容易产生纠纷,加上订单类贷款涉及部门较多等因素影响,使金融机构不敢大规模开展信贷营销,削弱了联合体的辐射力和影响面。

2.民营的乡镇企业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辽西某县级市的乡镇企业经过改制已经全部转变为民营,从而导致投资主体、支农义务、划分标准、地域性等几个方面重大变化的发生:如在投资主体方面,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有自有资金也有吸引来的域外资金;原乡镇企业承担的支农义务基本取缔;以所有制形式的划分标准已经转变为按照财产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形式进行划分;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不断突破地域限制,逐步进军城镇和大中城市,有的企业成长为大型集团公司。转制后的乡镇企业与现代企业越来越接近,融资渠道大为拓宽,在各方面也都发挥了其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局及整体上看,乡镇企业仍然属于经济实力比较薄弱、没有稳固的信用基础的企业群体,依旧面临着比较突出的融资难问题,它的发展也因此而受到了严重的抑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明晰,产权主体虚置情况比较严重,资金、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整体经济实力较弱。目前,在新型的、以“产权清晰、保护有力、权责明确、管理民主”为特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在整合集体土地、财产等存量资产的基础上,通过村、社、农户入股的方式,组建了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农村经济组织;又如,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农户联合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参与的农户或者是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型,或者是生产经营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型。由于农村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就可以顺利实现生产所必须的一些要素,如资金、土地、信用、技术等的联合,联结农户利益关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农户走农业产业化道路,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尤其是其中的融资能力,与市场机制的对接更加容易。可在实践中,由于在市场的主体地位方面,农村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受到大多数金融机构的质疑,再加上在发展能力的可持续性方面,一些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所有这些,都对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形成了严重的阻碍。

4.农村专业大户

在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日益呈现出规模化的大趋势下,农村专业大户应运而生。农村专业大户由两部分构成,即已经转变为家庭农场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户以及经营规模扩大后的非农(如服务、运输、加工等产业)个体工商户,但家庭仍然是农村专业大户的基本经营单位。农村专业大户的经济实力以及对市场的适应能力都比较强,有更加稳定、也更加有效的产品销售渠道,同时,农村专业大户还有着较旺盛的融资需求,以满足它们扩大再生产追加资本的需要。只是现在的金融机构对农村专业大户的金融支持仍显不足,造成其资金缺口较大,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5.农户

现阶段,我国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农村经济主体就是农户。农户具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传统意义上的、规模很小的养殖户或者种植户,二是农村规模很小的、非农个体工商户。一般说来,由于农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能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导致其生产经营各项成本都比较高,收益相应较低,对市场以及自然风险的抵御能力也较弱。农户的上述弱质性,再加上其能提供的合格抵押品和担保人非常有限,从而造成过高的融资成本,存在着比较突出的贷款难问题。

二、当前农村融资能够开展的担保形式

当前,农村融资能够开展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

1.抵押担保

属于现行法律规定中物的担保中的一种。抵押担保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的抵押贷款,一是以各种土地附着物,如农作物等作为抵押品,二是以各种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等作为抵押品,三是以企业的厂房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品,四是把企业财产集合作为抵押品,五是把动产浮动作为抵押品。

2.质押担保

也属于现行法律规定中物的担保中的一种。质押担保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动产质押,只要是可依法转让的动产,如生活用品、生产资料、产品等都可以用作质押;二是权利质押,如订单、仓单、存单、应收账款质押等。

3.信用担保

属于现行法律规定中人的担保,具体担保形式有以下三种。

(1)农户联保

要先成立一个联保小组,小组成员至少为两家农户,然后小组成员之间再签订一个贷款联保协议,以此明确相互之间信用担保的提供以及连带责任的承担。

(2)农村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

这种农村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当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农村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乃至于再担保。

(3)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担保

其主要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单户信贷模式,即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的单户成员为单位分别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二是混合信贷模式,即由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统一与金融机构商定贷款,金融机构分别向各个成员发放。三是集团化信贷模式,即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为贷款主体,然后以预付定金等形式分配给内部成员使用。

三、商业银行在农村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中应采取的对策

商业银行具体构建五个层次的、与农村的经济主体相对应的融资担保机制,即可实现全覆盖。

1.与农村的经济联合体相对应的融资担保机制

农村的经济联合体由于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如果它作为贷款主体直接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那是不可以的,然而借助于它,却可以成功联结农村其他经济主体的信用、资金以及生产活动,从而使得联合体内各家成员的融资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大大增强。正因如此,形式灵活多样的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以使其融资平台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2.与乡镇企业相对应的融资担保机制

通常情况下,乡镇企业在如前所述的农村五类经济主体当中,有着更强的经济实力、范围更加广泛的有效担保品以及规模更庞大的融资需求。可供乡镇企业使用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种是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厂房及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而获得的贷款。第二种是将企业的财产集合作为抵押品而向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这里所说的企业的财产集合,是指企业的所有财产(即不动产和动产)及权利加总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个整体。第三种是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以及动产抵押贷款。第四种是各种形式的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如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等。第五种是农村地区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各种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3.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应的融资担保机制

一般情况下,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典型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具有比较强大的经济实力、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数量以及比较多的有效担保物。针对其上述特点,可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动产或者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第二种是仓单、订单、存单或者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第三种是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担保机构的担保功能。

4.与农村的专业大户相对应的融资担保机制

由于农村专业大户的生产更加科学,并且已经实现了规模化,因此,它和普通农户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融资规模方面,农村的专业大户由于融资需求比较旺盛,所以有较大的融资规模;二是在经济实力方面,由于专业大户拥有较强的抗击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的能力,所以盈利较多,盈利中用于追加资本的金额也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三是在担保资源方面,专业大户的担保资源非常丰富,如其拥有的产品、生产设备及土地等,都是极为有效的担保物。据此,可供专业大户采用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以已有的或者将要拥有的下列动产,如运输工具、生产设备、产品、原材料等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或者动产抵押贷款。第二种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可用的质押物有订单、仓单、应收账款以及存单等。第三种是通过与有关经济单位组建联合体,来使自己的融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联合的对象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企业。第四种是逐渐尝试把农民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品来获取贷款。

第6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关键词:动产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17-04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商业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既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推进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为进一步推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我们组织力量对天津市51家商业银行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全市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渐趋丰富的态势,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有待研究解决。

一、动产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动产融资是以动产为融资担保物的新型金融产品。涵盖了动产抵押、质押及权利质押。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实践中逐渐改变了以往只认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担保的理念和模式。开始进行动产担保的创新。从天津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商业银行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动产融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融资产品种类趋于多样化。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一)动产融资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应对竞争。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挖掘潜在客户,拓宽业务范围。我们调查的51家商业银行中有36家机构开展了动产融资业务,共签约有效客户2080家,比2010年增加304家,增长17.6%。签约企业涵盖了大中小型企业,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86%,较2010年末提高4个百分点,客户群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客户不断扩大;到2012年一季度末,全市动产担保贷款余额2356亿元,较2010年末增长745亿元,增长46.2%,其中,2011年动产担保贷款同比增长29%,高于同期全市信贷增长约13个百分点;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动产融资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16.5%。较2010年末提高9.5个百分点,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比重为33.5%:在开展动产担保融资中,各行十分注重风险防范。动产融资资产质量较高,截止2012年一季度末。动产担保不良贷款率仅为0.22%。低于同期全市不良贷款率水平0.56个百分点。动产融资业务广泛涉及黑色金属、基础能源、矿产品、有色金属、批发和零售业、纸品等30多个主要行业。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二)动产担保创新品种日益丰富。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为有效开展动产融资,商业银行探索开办了多项动产担保融资创新品种。从业务领域来看。动产担保融资主要用于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基建贷款等表内贷款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从担保物来看,金融机构可以接受的担保物涵盖了各种动产及权利,已开办的业务品种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存货类融资、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浮动抵押等贸易融资类,机器设备及特殊动产(船舶、飞机等)类以及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此外,天津市辖内银行还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未来提货权质押、发票融资和外汇信用证质押等动产担保创新业务。数据显示,目前银行动产担保创新采用最多的方式依次是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融资、机器设备担保、保理、供应链融资、股权融资,分别占64%、9%、7%、7%、4%、4%,其中应收账款融资占比较高(见图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等21家在津银行机构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17家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深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等14家在津银行机构开展了存货融资。动产融资业务的不断创新丰富了中小企业担保形式,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增长,提高了地方经济的活力。

(三)中小银行机构积极拓展动产融资,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开展动产融资过程中,各家行在授信投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中小银行拓展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创新力度大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小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一信贷细分市场上取得了竞争优势。从贷款投向的企业类型来看,大型银行发放的动产贷款76%投向大型企业,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动产担保贷款超过80%。从业务创新来看,大型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品种较为集中,以传统的动产融资品种如应收账款为主,且占比较高,如业务开办最多的前三家银行的该类贷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总余额比高达88.9%,此外,上述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该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比高达98.2%、60.4%、100%。而中小银行机构在动产融资的创新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天津银行于2009年对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放了1000万商标权质押贷款,是天津市首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深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大力开展线上供应链动产融资业务。支持天津小企业发展。天津农商银行推出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围绕商铺经营权质押,采用市场方担保或回购的担保方式,推出“商户贷”产品。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合作建立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平台,目前该平台已对17户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1.41亿元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多样化的动产融资创新业务丰富了中小银行机构的授信业务品种,改善了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了品牌辨识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围绕业务特点深化管理,建立完善了运营机制和风险管理流程

近年来,随着动产担保业务的深入开展,各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制定了相应的运营机制和风险管理流程,对动产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了规范。一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各行依托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规范了动产融资业务受理、审查审批等流程,并成立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动产贷款进行流程监控和后续管理。二是结合业务特点,制定相应制度,建立了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贷前。突出针对信用风险。严格准入条件办理,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从业经历和资产状况,规范担保贷款格式。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贷中,有效防范操作风险。设立业务办理条件,确定适度的保证金比例,加强贸易背景审查,完善抵押登记手续,有效认定抵质押品价值。严格质物监管公司的准入等。贷后。规避道德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加强企业专户管理,监测质押权利变现情况,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三是部分金融机构研发建立了担保管理信息系统。一些大型银行如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迈进。

二、当前影响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动产融资参与主体发展不均衡,产品创新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季度,天津市银行金融机构(除村镇银行外)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有36家。占统计样本的70%,且主要集中在四家商业银行。四家银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达到69.3%,其中单家银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最高达到39.7%,而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多数并未开展此项业务,动产融资业务相关机构参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动产融资产品来看,截至2012年1季度,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占比高达63.7%。远远高于其他动产融资产品占比。其中占比较高的前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总余额比高达88.9%,此外,上述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该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比高达98.2%、60.4%、100%;而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均低于1%,动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及业务拓展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部分动产担保产品不良率较高,影响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

天津市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出现不良贷款的有5家,不良率均低于5%,整体不良率较低。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和存货融资业务品种上,其中机器设备抵押不良贷款占比超过73%,导致其贷款质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押品价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且使用年限越长贬值幅度越大,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衰减趋势越明显:二是动产价值中介评估市场不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大多属于部门垄断服务或强制指定的评估单位。而且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费。标的物价值越高,评估费收取越多,容易造成人为合谋高估,使担保品价值虚高;三是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骗取抵押登记,擅自将担保品出租谋利,造成担保品潜值下降。或在取得贷款后。对担保品特别是车辆进行掠夺式使用,致使担保品现值大大低于借款额:四是动产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担保品变现难。由于部分动产担保产品不良率较高。影响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

(三)动产担保法律体系庞杂,登记系统不统一

动产担保融资法律体系庞大,合格抵、质押品的范围有限。对动产担保的规定在《合同法》、《担保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间并不统一,导致动产担保融资在法律执行上较为混乱。另外,我国动产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使得一些必需的登记手续往往不能完成,很多融资计划则不了了之。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部门如表1所示。

从天津的情况来看。目前金融机构动产融资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登记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并可通过系统直接查询;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抵押登记在借款企业住所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登记部门分别为市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海事局和中国民航总局;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动产权属状况或无法查询或查询不便。部分登记机关的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各区县之间不联网。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登记事项全面了解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即使可以通过登记机关帮助查询,但查询的程序也较为繁琐,多数都需要到登记机关现场查询,增加了交易成本。

(四)担保品估值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银行风险缓释管理存在问题

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一个汇总贷款额度与抵质押的系统,因为额度与抵质押的信息是分布在多个不同的独立系统。担保品的数据也难以确保准确。据调查了解,多数银行抵质押信贷文档管理的程序还是手工处理,跟踪条款落实也是手工操作。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乏专门担保品内部价值评估体系,因而对于抵押物价值无法动态掌握,价值跟踪管理还流于形式;二是风险缓释管理流程尚不完善。国内大多数银行均未将信用风险缓释管理从信贷业务流程中分离出来,也未设定专门的抵质押品管理人员:三是信用风险缓释信息系统有待健全。大部分银行仅在全行信贷管理系统中设立相应的一个模块,记录抵质押品的简单信息,并不具备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功能:四是担保回收难以定量估计。准确估计各种担保方式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需要充足、完整的回收数据。这需要银行建立起强大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系统,进行多年的数据积累,没有足够的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就不能知道风险分布,而国内大多数银行尚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五)动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

现代国际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这种趋势体现了强化债券效力、保证债券实现、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社会融资的客观要求。在国内,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执行时间长、费用高、效果差,特别是如果抵质押物涉及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时。往往较难执行,这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挫伤了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三、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支撑体系。为业务发展打造宽松的法制环境

一是制定明确而清晰的动产担保优先顺序规则。同一担保物上全部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包括基本的优先权规则。担保物收益规则,以及有关担保物买受人规则。基本的优先权规则,即“时间在先,受偿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因此应完善《物权法》,对优先权进行统一规定,同时规定法定优先权应通过物权登记系统进行公示。二是借鉴国际动产融资登记制度经验。建立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统一在国际动产担保法律的改革中是最佳的实践。建议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使得担保信息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可以顺畅地流通,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明确各类担保品拥有的担保权益,使得相关人员利用该系统就能全面地了解到担保品的情况。方便其做出理性的决定。三是建立高效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使当事人协议处置方式成为实现动产抵押权的主要形式,同时扩大司法简易程序,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二)加大舆论支持和政策引导,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政府牵头各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罚”的信用监督制度,建立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实行信贷制裁:二是政府和土地、房管等职能部门在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的方式、方法以及手续等方面给金融机构以支持和配合:三是监管部门对于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地方性和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准入退出机制和分支机构、网点建设上给予相应的政策,并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动产融资业务创新。

(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动产融资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银行要严格执行信贷前、中、后台的分离,规避操作风险,必须保证抵质押担保品评估工作的高度独立性。二是在担保品的选择上,所有权明确、容易变现、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便于保存、不易变质、不易过时是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以防止因以外因造成的担保物价值的降低。同时,银行要定期对担保品的价值进行重评。以防止价格波动给银行造成的市场风险。三是合理确定抵押率。要根据押品的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和变化趋势、变现能力、贷款期限长短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抵押率。及时对抵押率进行调整,确保足值的抵押。四是严格质物仓储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定期对质押动产现场核查。五是强化风险管理。对押品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和情境分析,以评估在不寻常的市场情况下押品组合所受到的影响。六是建立担保贷款的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建立动产价值评估体系

积极培养动产价值评估、信用评级等机构,推进动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一是加强相关金融工程人才建设,以有效识别、量化和防范信用风险。动产担保品估值管理的计量,必须有专业的金融工程师来开发运行数据模型。二是要建立专门的评估部门。由于动产价值波动较大,折损快,评估难度大,而动产的价值又是决定放贷的基础,因此银行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动产评估部门,也可以借助于中介评估机构,

第7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案例一

成立于1999年的A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油田化学剂的研发、销售以及工程技术服务,主营产品包括泥浆助剂、水泥浆助剂、采油助剂、酸化助剂、水处理剂等五大系列。

长期以来,A公司的产品对内主要销给全国各大油田,对外则销往美国、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苏丹等多个国家。2011年以来,由于国外客户的需求加大,导致A公司的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了把握市场机遇,该公司拟购入一批新的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能力。可是,公司的现有资金均已投入生产经营,缺乏额外资金用来购买新设备,因此产生了融资的需求。当时,该公司的房产已全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难以再融资,后来通过行业协会的介绍,该公司结识了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担资本”)。

中担资本初步了解了A公司的融资需求后,立即对其展开了全面调查,发现其优势明显。一是规模优势,公司总投资3500万元,占地30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并在河北省设有一个占地面积250余亩、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二是技术优势,公司内大专以上人员的占比为80%,其中包括多名专家教授、博士后;公司还与中科院、石油勘探院等科研院所及高校保持着长期的技术合作。三是客户优势,公司现为中石油、中石化指定的网络定点生产厂家,并在国外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鉴于这些优势,中担资本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很快为其制订了融资方案,通过将股东个人的两套房产作反担保抵押,为其担保融资900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中担资本极力推动这次融资工作,A公司也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从而使得整个融资过程十分顺利快捷,银行很快向A公司发放了900万元的贷款。目前,A公司用这笔资金购买的新设备已经正式投入生产。

案例说明:无论是担保机构还是银行,都愿意向资质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本案例中,企业在规模、技术、客户方面都具备优势,再加上企业发展稳定,融资用途正当,自然就赢得了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青睐。

案例二

B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广东省一家专业从事线束生产、提供各类电气联接产品及电气自动化成套的企业,业务涉及电力自动化、工业自动化、交通自动化、建筑自动化和新能源等领域,并于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2007年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B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有一个生产基地,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2010年年底,由于发展需要,该公司欲将生产基地的建筑面积扩至1.5万平方米。此次扩建需要资金5000万元,而B公司只能自筹3500万元,另有1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该公司因为缺乏足值的抵押物,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于是向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创富担保”)求助。

创富担保掌握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对其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该公司具备高度专业的生产能力,多年来在产品设计、物料集成、零件制造、产品装配、运输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二,该公司从1999年开始分销德国某知名品牌的电联接产品,目前是该品牌在华南区最大的分销商;第三,凭借上述两项优势,该公司近几年承接了大量的自动化成套项目,这项业务已成为其新的业务增长点。因此,创富担保决定帮助该公司融资,并结合其自身情况制订了1500万元的融资方案。该公司同意该方案,并提供了房产和生产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8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航运 融资 发展

船舶运输和建造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更是资金密集型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船舶的大型化和现代化使其造价日趋昂贵,同时航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这类企业在船舶建造、买卖和营运过程中,很难依靠自有资金完成融资任务,所以航运事业的发展壮大与其融资方式的科学合理与否休戚相关。

航运企业和船舶的融(集)资方式和渠道

1、船舶抵押融资

在现代各种筹资方式中,最常见、最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所青睐也最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就是船舶抵押融资方式,即船舶所有人等通过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所需的资金,银行为保证贷款安全以及借款方为表明其还款的诚意,双方再另行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船舶成为借贷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物。借贷双方在向主管机关递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完成船舶抵押权登记后,即具备对抗第三者的效力。

2、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自行出资或集资

企业以厂房、机器或其他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及自有流动资金出资,自然人以自有房产、汽车等抵押贷款及自有存款或向亲友拆借等方式出资,自行建造或买卖船舶,或依地域关系或血缘关系、亲友关系等形成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订立合股协议,集资建造及购买船舶。

3、股票市场融资

股票融资是指航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把社会上闲散的小资本吸收和集中起来,形成其日常运行所需的大资本。

4、债券市场融资

债券融资,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航运企业发行债券可以用不动产或动产作抵押,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担保,或仅凭航运企业自身的资信度。

5、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融资租赁是将金融信贷与实物租赁方式相结合、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即船舶所有人为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承租方即船舶经营人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承租人是以经营船舶、支付租金的方式而后取得船舶所有权为目的,而出租人是以出资建造或购买船舶交于承租人经营,然后收取租金为目的。

6、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方式通常出现在船舶订造人或所有人在短期资金紧张需要应急的情况下,向个人或企业所借的承诺付以较高利息的临时短期借款,一般出现在船舶抵押借款到期需办理抵押权注销后重新办理船舶抵押的转贷过渡期,或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订造人自有流动资不足,为使船舶建造过程不中断而出现的高息临时借款。

综上所述,航运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多样,巨大的资金需求也会导致多种融资方式的并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因融资信息不畅、借款方信用不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存在企业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内源性融资等问题。

航运界现行融资方式存在的困境

1、融资形式过于传统集中

航运企业融资最普遍的做法是银行贷款,而取得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还是船舶抵押。与股票、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相比,贷款融资难以一次性筹集到大笔资金,融资数量有限。并且固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期限,使航运企业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

2、银企融资信息传输不畅

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航运公司对于除了银行抵押贷款和民间资金拆借以外的融资方式了解不多,也不知该从何处得到这类信息,故而对于其相应的融资方式产生畏惧心理而裹足不前、不敢尝试,从而丧失机会。

3、航运融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于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和船舶融资租赁等融资形式缺少专门的法律,如在建船舶抵押只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船舶融资租赁也一样,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商法》及其他一般法律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一些规定,法律规定比较零散。

4、金融机构对航运业融资普遍不热情

总体上来说,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商业银行和类银行金融机构对于船舶融资普遍不太了解,而且很多银行因航运信贷投资回收期长、融资金额高且风险大普遍存有畏惧心理,投资热情不高。

5、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体单一

航运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是船舶抵押,而开展船舶的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也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另外还有极少数的融资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而大量的小额贷款金融企业、村镇银行、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及担保企业均尚未开展这类业务。

针对航运企业和船舶建造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拓展融资方式和途径的相关建议

1、完善航运投融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政府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协调、资本市场创新等措施,为克服航运企业融资难创造条件。尤其应在加强航运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推出《融资租赁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在交易服务、保险服务、法律服务、经济服务等配套政策上更加完善,如浙江省出台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办法,便于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股权质押、在建项目的抵押融资等融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有法可依。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航运企业再担保体系,结合主管部门提供的航运企业和船舶的安全信用等级、监管等级加强航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航运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9篇:融资担保与抵押范文

关键词:浮动抵押 物权法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2-0012-01

一、浮动抵押概述

浮动抵押是一种融资担保制度,起源于英格兰衡平法,先后被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移植,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类似制度。在国内,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417条规定:“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笔者建议可以将浮动抵押定义完善为:在企业现有或将来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抵押人在抵押确定前可以在正常营业中处分抵押财产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的需要,适应了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

从法律角度看,浮动担保较之于固定担保有一些劣势,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固定担保较弱。但是浮动担保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尤其是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但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通过确定浮动抵押,只要有适当的公示方法使浮动担保能容易的为第三人知晓,同时避免了物权法定原则造成的局限。

三、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的规定及分析

《物权法》规定这样~种新型的抵押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尤其拓宽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此外,一些大型开发项目在进行国际融资时,国外银行经常要求以项目公司的整体资产和未来收益设定浮动抵押。由于我国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浮动抵押。当事人只能约定适用国外法。并在国外进行仲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浮动抵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财产范围设定。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形式要件。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

4、实现。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5、优先权。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四、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1、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

浮动抵押需要很高的要信用环境,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以公司、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用、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

(2)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其业务活动的信息,真实而公正地说明财务状况。

(3)加强浮动抵押中介机构的功能。

2、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动产担保物权备案公示系统是担保交易扩大、改善融资环境的必要条件。建议明确浮动抵押由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

(1)登记机关。为保持登记体系的稳定性,不必成立专门的浮动担保的登记机关。企业和个人工商业经营者浮动抵押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则由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登记事宜。

(2)登记事项。在浮动抵押登记时不必将担保合同的全部事项登记,只需将一些必要事项登记公示(包括:浮动抵押的双方当事人、担保物的范围、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等)。

3、其它方面

(1)设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

《物权法》对于可设置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仅规定为动产。相对而言,不动产的价值要大,如果再加上知识产权和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所发挥的担保功能,肯定要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很多,其融资作用也更强。

(2)恶意担保的禁止

建议借鉴英国《公司法》,在立法时明确规定公司清算前一年内为无利害关系人设立的浮动抵押无效,除非公司在抵押设定后即刻对债务有清偿能力,或者抵押设定时或以后有现金,货物或服务形式的新的价值添入公司;当浮动抵押为利害关系人设立时,无效期间是歇业前两年内,并且无须证明抵押设立后公司即刻对债务有无清偿能力。

(3)抵押人正常经营的范围

在浮动抵押期间,为避免抵押权人处于危险状态,可参照英格兰的做法,对日常经营行为作宽泛限制,将判断行为合理性的权限交由法官,法官评判的标准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13页

[3]沈达明、冯人同著《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4]李国安:《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程啸:《物权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六个重大改进》载《检察目报》2007年3月26日

[6]陈化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