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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的保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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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的保护

第1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源代码 专利 著作权法与商业秘密法结合保护

一、软件源代码的技术特征和商业运作机制

软件是指挥计算机解决某问题而编写的程序及相关文档的总称。计算机程序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又称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源代码是由开发者使用类似于自然语言和数学公式的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如C、Java、Basic、Fortran等编写而成,可供技术人员阅读、修改。而目标代码则是通过开发工具包将源代码直接编译,以0或1的二进制编码形式表示,能直接由计算机识别,操作并实现某项功能的程序。

从软件行业的技术特征来看,计算机程序开发的过程,首先从开发人员的技术思想开始,而这种新的技术思想、结构又需要,而且只能通过源代码的编写来实现。开发人员通常必须首先分析用户的实际需要和技术要求,明确此项软件最终应当实现的功能和用途,然后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设计算法、确定结构,选择一种或几种最优或最适合的高级程序设计语言。接着,利用该语言的开发工具包所提供的语言环境和语法格式编制源代码,再利用工具包中自带的翻译程序将已经编码的源程序翻译成目标代码,由计算机自动识别和运行。初次试运行结束后,开发人员根据运行的实际结果对源代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如果初次运行失败,开发人员则需要使用调试功能查找问题,修改源代码,再次投入翻译和运行。一个新程序开发成功往往需要多次试运行并修改,直至得到最佳程序方案,方能将目标代码及用户手册提交用户,投入使用。当然,这其中也包含有软件开发失败,程序预期功能最终未能实现的风险。由此可见,软件开发最关键的技术核心,在于确定技术方案,编制源代码阶段。源代码具有可操作性、间接应用性,直接反映了开发者的思想和结构设计,决定了软件的技术含量和智力水平。

从软件行业的商业运作机制来看,由于软件从根本上说,仅仅是一种蕴含着技术思想的工具,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某一特定功能,对于终端用户而言,其中所蕴含的技术是不必也无需知道的,因为只要其获得目标代码并在一定的环境下运行,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识别并实现其所预期的技术功能,其所支付的购买成本即可以得到偿付。可以说,软件销售行业的商业运行对普通终端用户而言,仅仅是一种技术功能实现成本的交易。由于本身缺乏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背景,获取源代码并知悉其中的技术思想对普通的软件消费者而言毫无意义,如欲规避该功能实现成本,只需要非法复制该软件的目标代码并在计算机上运行即可。因此,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完毕之后,最终用户只能获得目标代码和用户手册,除非有特殊约定或公开许可,源代码是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商业秘密,不予提供。然而,诚如上文所述,对于软件开发行业来说,源代码的地位却是至关重要的,获取了已有软件的源代码就可以轻易的获知其中的技术思想和诀窍,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开发,或研究其漏洞,从而大大缩短原有的技术开发成本,研究出改进、替代产品,并从中获取商业利润。

二、软件源代码单一版权法保护的优势和不足

目前,除少数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允许纯软件专利(P21-22)之外,各国对计算机软件主要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无可否认,版权保护能成为当今世界软件立法的主流,必然有其内在优势和可行性:首先,版权保护范围广泛。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水平要求较低,即所谓只须具有创造性火花(Creative Spark),而不必达到新颖的、完美的或巧妙的(Novel、Unique or Ingenious) (P24-25)。其次,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使源代码从编码完成即受保护,至多也只须进行注册登记,手续简便,成本低廉;最后,版权法保护范围有限。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作思想,其他开发者可借鉴已有软件的技术思想进行创新和优化。

然而,源代码的技术性特征使得其不可能与传统版权法所有理念和内容完全吻合,国外有学者甚至认为:“包含计算机程序会导致著作权制度的歪曲 (P77-78)”。

1. 传统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源代码功能技术性特征不符。

正如通产省1983年《程序法建议》所述,“版权法的宗旨是促进文化发展,而软件保护则主要在于促进工业或其他产业的发展 (P100)”。日本1970年《著作权法》、韩国1987年《著作权法》及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均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促进国家文化向上发展 (P1-2)。事实上,版权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人类对自身精神领域的关注,是对人类传播思想、文化、艺术,从阅读、欣赏、评价中得到思想升华和精神愉悦的肯定。而源代码则与此完全不同,其开发、编写、内容、表达都具有鲜明的实用目的和功能性用途,

2. 传统版权法以文化作品为标准的概念和规则在源代码领域不适用。

按照上述立法目的,传统理论将版权保护的作品界定为“对文艺、学术、美术以及音乐范围内的思想及感情的创造性的表达” (P447)。而源代码从产生时起,就是一种实用技术工具。虽然表达具有文字属性,但仅用于转换为机读的指令序列,即由机器识别、执行,这与传统作品的作用大不相同。因此,有学者认为,“程序本身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其意义只有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因此,它作为作品的法律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效的 (P204)”。

3. 传统版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与源代码的“双重属性”的冲突。

版权法仅保护富有创意的表达,并不延及创意本身和技术功能,这已成为国际版权保护的共识。只要是非抄袭的独立创作且表达方式有异,即使与已有作品思想雷同,亦符合版权原创性要求。然而,源代码兼具表达与技术双重属性,其根本价值在于作者的技术构思和功能性步骤设计。同时,其表达的多样性受到诸多限制。这就可能产生十分不合理的结果:一方面,某些基础功能的最优编码方式可能仅有一种,保护此表达,实际上就间接垄断了该技术思想。另一方面,只要了解软件源代码的技术思想,再以不同的表达方式重新编写,就能轻易规避版权保护。这一弊端,是软件版权保护最易受攻击的弱点。

另外,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较长,一般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而大多数软件寿命较短,只有几年使用时间。因此,50年的保护期对软件而言意义不大。

三、软件源代码单一商业秘密法法保护的优势和不足

从一定意义上讲,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收底”的保护方式,由于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在保护软件源代码领域具有明显优势。

1. 它满足了权利人垄断性权利与技术不公开的双重要求,在避免专利理念冲突的同时,保护了源代码中的技术思想。

源代码是软件开发的技术核心,是开发人员最重要的智慧财富。对此,专利法无法逾越其公开要求,而版权法则对保护思想无能为力。商业秘密保护则正好弥补了二者的缺陷,它保护技术思想和功能,同时并不要求公开,甚至还特别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这就满足了权利人垄断并不愿意公开技术的双重要求。当然,不公开技术也就相应的无法享受专利法的绝对垄断,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力度和效力较之专利法而言明显较弱,然而事实上,这种相对弱势的保护方式对于软件业的技术革新而言是不无裨益的。

2. 其保护门槛低,保护力度和期限灵活,权利人有充分的自主性,非常适合软件行业周期短,革新快,竞争激烈的行业特征。

3. 对开发者未来潜在利益的保护:首先,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在其软件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其次,可以低成本垄断技术及其更新,维护软件产品的后续利益。如后期技术服务、漏洞补正、界面和扩展性的完善等,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 Windows3.1的基础上不断推出Windows95、98、Professional及至Windows XP,就是最好例证。最后,可以维护软件安全性,防止因源代码泄露而被他人利用产品安全漏洞攻击计算机网络。

然而,单一商业秘密保护也存在弊端:首先,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力度有限,往往只能通过软件销售协议或雇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主张相关违约或侵权责任,或者依靠开发者自身的保密措施,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其次,商业秘密法无法禁止合法获取秘密信息后完全复制和使用。商业秘密法只禁止对源代码的非法获取,不禁止“通过公平和诚实的方法”获取,按照TRIPS规定,主要指“公平诚实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因此,若第三人破译了权利人的技术保护,用反向工程获取源代码,就有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在新软件中完全照搬,形成内容和功能都完全相同的软件。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原封不动的照搬并无意义,因为盗版目标代码即可达到同样效果。事实是第三人往往以反向工程复制部分源代码用于自己的软件,产生功能有所差异的新软件。对此,商业秘密法无能为力。

四、软件源代码版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良性互补

在软件保护领域,版权法与商业秘密法可否并存?对此,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阿尔泰”一案中确认了二者的并存及各自适用的范围 (P18)。”事实上,“版权与商业秘密在软件保护中建立了一种精妙的良性互动关系,他们彼此间的支持与配合,既可以克服单一版权保护的‘先天不足’,又可以避免软件专利保护的不当。二者的结合,在不冲击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和符合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的同时,为软件业,特别是软件源代码,提供了有效、正当的保护(P50)”。

1. 商业秘密法保护侧重于保护对象的内容,兼顾了软件源代码的技术思想和文字表达,实现了对源代码双重属性的“双重保护”,弥补了版权法的保护漏洞。

源代码兼具表达的文字性和功能的技术性,其技术思想和结构是开发人员最重要的智慧财富。但版权法受其立法目的所限,严格依照“思想―表达两分法”界定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法则恰好兼顾了这种双重要求:从立法目的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关注的不在于表达本身,而在于表达信息的内容;从保护对象上看,其既保护“表达”,也保护“思想”,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约获取和使用“信息”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这就满足了权利人对软件源代码技术思想的关注,有效弥补了版权法保护的缺漏。同时,商业秘密法保护期限、力度的灵活性也弥补了版权法保护期限和范围僵化的不足。

2. 版权法则有效克服了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不足。商业秘密法无法解决的保护力度有限,无法防止合法取得而引发的复制和后续使用的问题完全可以用版权法来补充:一旦源代码取得著作权,就意味着即使合法获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和直接使用,甚至是非常类似的表达都将构成侵权。

总之,在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的结合保护体系下,版权自动产生,不以权利人公开为条件,同时,版权法并不禁止将同一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源代码)予以保密,而同时公开该作品的另一种形式(目标代码)。因此,权利人完全可以发行目标代码满足普通用户的使用,而将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严加保护。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分别保护源代码的“表达”和“思想”,各司其职,相互协调。

此时,对源代码的获取和使用就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若他人非法获悉源代码并进行复制,则构成对版权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侵犯;(2)若其非法获取源代码,但仅阅读并理解其中的结构思想,未复制其表达(如,为发现漏洞编写病毒程序),则只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3)若其采用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突破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获取源代码,并将其用于新软件的编码过程,则只构成版权侵权;(4)若其合法获取源代码后仅抽取其中的思想重新编码,且不构成与权利人源代码的实质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当然,软件源代码的这种双重保护体系,还需对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本身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协调,如扩展版权法立法宗旨和对象,修改以传统文化作品为标准的各项概念和规则以及涤清二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等。

参考文献:

[1]应 明: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在美国的发展趋势[J].知识产权.2001.(1)

[2]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p.1995

[3][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4]参见日本通产省《程序建议法》中所列举版权保护的弊端第2条,转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台]萧雄淋.新著作权法逐条释义(一).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中华民国87年7月

[6][日]金井重彦.著作权的基础知识――计算机软件[M] .1992.17. 转引自:曾彤. 日本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侵权的认定与抗辩[A]. 曾彤、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六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7][美]阿瑟.R.米勒、麦克尔.H.戴维斯. 知识产权概要[M].周林、孙建经、张淑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8]沈新康、史金红.泄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J].人民检察.2003(2)

[9]Donald S. Chisum & Michael A. Jacobs: 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3E[3](1992) . 转引自蒋坡.计算机法律保护通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7

第2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 会展 商业模式 保护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网络技术企业委托专利事务所,提出将其创造并经营的一项业务的商业模式(或称作商业方法)作专利申请,目的在于保护这种创新业务的知识产权。自此,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宣告启动。

创新的构思是所有知识产权的起点。正因为人类具有无限创意的能力,才有仅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便已达今天的文明与进步。知识经济时代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而一个独特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每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又是会展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我国会展业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潜力和社会影响力巨大,各会展企业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业模式。分析、完善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方式,可以激发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会展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现行商业模式保护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几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并以原告胜诉告结。

从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讼,因为商业模式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质。该案从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显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可以追究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被告显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时,在存在多重选择前提下,采用不正当竞争关系诉讼,是经过慎重选择的。如果提起违反“先合同义务”诉讼,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采用弥补性经济赔偿,则赔偿幅度有限;如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则会面临原告举证复杂、诉讼成本较高等风险;如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那么即使胜诉,所得赔偿数额也较小。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因此,无论从经济角度,或是从社会影响角度,还是从举证的角度,选择不正当竞争诉讼都显得比较理想。

2.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逐步采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实施保护。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法规完善度、操作规范度、社会认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专利法在保护范围上基本可以涵盖商业模式的各个领域。专利法将对能够构成技术方案的商业方法的构思进行保护。权利申请人一旦在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他人就很难通过以修改的方式规避其核心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商业模式专利解释为“借助数字技术、网络手段经营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毫无疑问,作为抽象概念、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的单纯的商业模式,例如不含技术手段的经济管理方法、记账方法、生产和组织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如果这种“规则和方法”通过某技术方法表现或实现,并应用于商业运作,则会因为其具有了可专利性而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商业模式保护存在多样性

仅从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可以看到,商业模式保护的方法有很多,国内外各界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包括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分析看,综合考虑各种保护方式的利弊,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是比较恰当的一种选择,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些成功的实践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如我国2001年6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商业网站与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上的联锁经销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权的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模式专利;2007年8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实际品牌融入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等等。

三、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1.必要性

发达国家对商业模式提供专利保护,与其国情和产业背景密切相关。它们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模式,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必然要思考放宽该类专利审查标准,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体系。2000年,在美国率先打破“商业模式除外”原则,为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打开方便之门后,曾遭到欧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商业模式专利申请人的行列中,许多国家开始转变立场并迅速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给予商业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护力度。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必须在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商业模式保护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国内尚属初涉。接近或赶上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展商业模式保护可以作为切入点。另一方面,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着力扶持、快速发展的行业,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保驾护航。因此,实施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2.可行性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中,关于“商业方法”(即商业模式)有这样的解释:“商业方法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规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技术性来说,商业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技术性的传统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完成的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应当符合我国发明专利入门条件,即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传统的商业方法,因不具有“技术三性”,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只能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无“可专利性”。

从近几年国内会展业的实践看,符合“技术三性”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2008年4月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的以“三大平台互动构成全新展会运营模式”为亮点的“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科学生活博览会”有这样的描述:展会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展会以“集成、体验和互动”三位一体的形式,为企业和大众构造良好的交流沟通的展会平台,同时结合全国性的活动和互联网及媒体的资源,确立了三大平台互动的全新展会运营模式。又如2006年5月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以“新模式展会将成为BtoB的亮点”标注的“慧聪网水工业产品采购交易会”,充分结合了传统贸易展览会和电子商务的优势,采用“展览交易会+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进行等等。

现代会展均充分利用当代电子、信息、数字等技术手段,竭力在视听影响力与效果、信息传播的时空宽广度、受众对信息双向传递的便捷与安全等各方面不断创新与完善,结合会展本身的组织形态、展示形式、时空构筑、服务方式、营利模式等的创新,蕴涵着充足的“可专利性”条件。利用好这些条件,进行有条理、符规律、合法规、重技巧的开发、设计,以专利形式实现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连任万希:商业方法专利与智力资本管理[J].改革与理论,2005(02)

[2]石峰许科:试论旅游线路的法律保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J]. 商城现代化,2007(05)

[3]宋蓓蓓: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探析[J].审计与理财,2007(03)

[4]贾丹明:欧洲商业方法专利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05)

[5]冯晓青:商业方法专利略论[J].电子知识产权,2007(03)

[6]余翔邱洪华:基于判例和立法的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03)

[7]苏运来: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条件之比较[J].商业研究,2007(04)

第3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技术措施 商业模式 消费观念 电子书版权

张慧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1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12BFX114)的初期成果以及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中国电影产业的版权制度研究”(2012B1303)研究成果。

电子书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带来一个充满危机的时代,技术的发展使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为简单、快捷,如何在电子书时代平衡作者、内容提供商、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技术措施在数字化作品中的适用

1. 技术措施的适用与争议

“版权法所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和方法。”[1]技术措施可以控制对作品内容的使用方式和复制、修改方式,甚至可以控制受保护内容在个人电脑上的安装及保存时间,确保所获得的内容只能在固定的设备上使用。

实际上,通过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存在于作者、内容提供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作者和内容提供商需要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更多的消费者却希望获得更高质量的数字作品以及可以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数字化作品并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愿使用。”[2]显然,包含技术措施的数字作品使得顾客的期望落空,因而消费者对于技术措施十分不满,那些愿意接受付费使用电子作品的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为技术措施对他们实施了限制。而且消费者普遍抱怨,使用技术措施的产品缺乏良好的兼容性。“有观点称,技术措施的使用是预先设定使用者会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盗版,或者为盗版使用提供出租。”[3]反对技术措施的观点普遍认为,技术措施是对合法购买者使用的不公平锁定,使得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预想来使用合法购买的内容。

“对技术措施适用的争议仍然没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人士对于苹果公司进入电子书市场表示失望,原因是苹果公司使用对电子书进行编码的技术措施来防止对其所提供的电子书的盗版等侵权行为。”[4]2009年,苹果公司已经宣布在iTunes中出售的数字音乐作品将不再使用技术措施,显然在电子书领域,苹果公司使用技术措施的行为被业内人士看做一种保守的商业模式。使用技术措施是权利人大力呼吁的结果,为什么在版权保护受到威胁的情势下,版权产业的参与者对技术措施的态度却发生截然不同的转变,要说明这个问题,可结合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模式加以考察。

2. 技术措施与商业模式

技术措施发展并没有破坏目前的版权体系,相反,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目前,技术措施的适用看似打破了权利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措施会破坏版权法体系,相反,技术措施将推进商业模式的建立,过强的版权保护对市场是不利的。”[5]

苹果公司利用“fairplay”进行数字版权管理,但该技术措施的实施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不能和其他设备兼容。这种全新商业模式被认为是数字音乐销售的经典商业模式,甚至苹果公司的竞争对手都承认,iTunes和Ipod代表了数字媒体产业的模式。

在苹果公司看来,技术措施与数字化作品的关系如此紧密,不可分离。“但在2009年初苹果公司突然宣布放弃在数字音乐作品中使用技术措施。苹果公司宣布转变商业模式是因为要顺应消费者对自由使用的要求。”[6]也可以说,苹果公司放弃了经典商业模式转而满足消费者希望获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苹果公司放弃技术措施保护的决定在互联网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全新灵活的商业模式,反映出:第一,苹果公司迎合消费者对于音乐作品使用方式的要求,因为技术措施对数字音乐作品的限制过多;第二,权利拥有者认识到过强的内容控制手段并不会改善盗版带来的影响以及利润的下滑,相反,可能还会适得其反。

“技术可用来帮助保护作品以制止未经许可的获取、复制、篡改、发行、表演或展示作品。由于技术发展的速度很快,因此基于专门技术而发展的保护和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可能是有限的。”[7]商业模式的转变正是对技术措施保护有限性的弥补。这并不是说技术措施遭到了全面否定,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版权利益的“一把锁”,在商业领域,是否选择技术措施则是一种商业策略。

二、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1. 电子书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

在我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多渠道获取电子书的不同商业模式,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取需要的作品。虽然这些电子书内容经过技术措施处理,但依然存在被非法破解的风险。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培育了人们免费“分享”资源的理念,大量网络资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作品被免费“分享”,而被“分享”的作品往往未经作者授权,版权纠纷不断。

大量泛滥的“山寨”电子设备的出现也给本来就严峻的电子书版权保护形势雪上加霜,人们根本无需付费就可以手持山寨设备,尽情下载免费网络电子书,网络俨然成为盗版作品的集散地。作家们根本无法从电子书出版中获得收入或收入根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对于电子书版权的授权顾虑重重,不敢轻易涉足。我国电子书市场呈现的畸形态势严重制约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电子书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考验。

2. 电子书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子书最重要消费市场之一。2010年,我国电子阅读器销量预计达300万台,销售额将达60亿元。“在商业模式上则形成了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的运营商主导模式、以盛大和方正为代表的电子书门户模式、以汉王科技为代表的终端厂商主导模式,及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为代表的出版社主导模式。”[8]各种商业模式都采取了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签名技术、权限设置及认证制度。总体来看,我国电子书产业中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比较严格,仅能在电脑和专用阅读器中阅读且不可以复制和传播。

美国是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领先国家,在美国比较有影响力的4家从事电子书业务的公司是:亚马逊、索尼、Barnes&Noble和苹果。这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亚马逊使用了强有力的技术措施保护从亚马逊公司购买的电子书版权。而索尼与Barnes&Noble则采取了一种开放的系统Epub,该系统只是在基础软件中使用了一层技术措施,因此,索尼公司与Barnes&Noble的电子书可以在任何使用Epub软件的平台中阅读。业内人士呼吁亚马逊公司不要利用编码锁住其提供的内容,而是加入Epub的使用行列中来,但尚没有得到响应。苹果公司则声明不会使用Epub软件而是使用苹果公司的“fairplay”技术措施来保护苹果公司获得的电子书版权。Barnes&Noble则了自己的电子阅览器――Nook。Nook同样使用了技术措施但是允许读者更改文件格式以及“分享”,即一个使用者可以借给另一个使用者阅读最多两周,当然要使用Nook软件,在借阅期间,第一个使用者就无权接触该作品了。

相比之下,美国电子书产业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更灵活更具兼容性。而且据业内人士分析,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将会从严格转向开放。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市场将迎来如同之前电子音乐市场一样的竞争情景,技术措施仍然是电子书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使用技术措施仍然是内容提供商的责任,同样技术措施也不能完全解决版权的困境。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中技术措施适用的新趋势

“技术措施、不兼容的播放器、自由获取,这些都已不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了。”[9]完美的设计、合理的市场规划,例如iTunes就表明成功的商业模式在于提供一个合法的下载和在线使用的渠道。盗版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定者和产业参与者无法采取措施来消除盗版带来的影响。电子书出版商至少应保证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电子内容要比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盗版内容更容易。

(一)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电子书版权的有效手段

出版产业在使用技术措施的问题上出现分歧。随着更多的内容提供商和服务商进入市场,最重要的问题是是否使用技术措施以及怎样设计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决定是否保护技术措施,网络出版商需要明确使用技术措施的缺陷:如技术措施并不能制止盗版和非法使用;无论技术措施设计得多么复杂,并不是不能被破解的。

网络出版商面临的另一个强大障碍是免费文化和分享理念。这些消费者不愿意为数字内容付费,而视技术措施为可规避的障碍,甚至是一种挑战,他们认为并不需要立法来保护技术措施。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版权保护的争议中,版权所有者开始认识到允许消费者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内容,提高硬件产品的兼容性,将有助于改变电子产品在消费者眼中僵化的概念,可促进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措施适用的目的是防止未授权的内容被共享,但要确保消费者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所购买的内容。

尽管技术措施不能消灭盗版,却是有利的品牌内容工具,不同的内容提供商可在不同的技术措施的包装下出售相同的歌曲、图书。数字音乐产业证明了使用技术措施可说服版权所有者提供作品的电子版让公众分享。决定是否使用技术措施,内容提供商们需要谨慎设计技术措施的模式,预想可以得到怎样的良好结果。

(二)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kernochan法学研究中心在一份有关媒体与艺术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技术措施会促进内容提供方式的创新,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无疑,接受新模式有助于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网络出版商和内容提供商不需要再控制消费者的使用行为而是需要设计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电子书版权的商业模式。在出版业的交易中,网络出版已是公认的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如果传统出版商害怕利润下滑,对电子书版权交易持有疑虑,仍采用严格僵化的技术措施来控制版权,这种方式显然违背了电子书贸易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鼓励顾客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电子书,同时还打击了作者创作和出售作品的积极性。

结 语

技术措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均受到认可,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法律责任中也作了规定,但从逻辑上来讲不完善。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确认了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并不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而是一种保护手段。适用技术措施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无法设计技术措施的适用程度。

目前的情况是,在版权产品内容相同的前提下,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因素取决于产品和个性化服务。盗版会变得越来越没有吸引力,因盗版者无法提供有吸引力的增值服务,这从苹果公司培养出的难以置信的品牌忠诚度可见一斑。随着电子书制作成本的降低,电子书的价格也更具吸引力,消费者也更愿意付费购买合法作品。消费的日趋良性化使得出版商、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受益。技术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盗版带来的影响,但发展的根本动力还是源自不断地创新。灵活适用技术措施趋势切合了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也更符合消费者保护原则。作品的数字化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在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创新与消费观念的改变是保持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梁志文. 数字著作权论[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0.

[2] PAMELA SAMUELSON&JASON SCHULTA.SHOULD COPYRIGHT OWNERS HAVE TO GIVE NOTICE OF THEIR USE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J].J.ON TELECOMM.&HIGH TECH.L,2007(6):42.

[3]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5.

[4] Alex Pham. Apple to warp Digital Books in FairPlay Copy Protection.[2010-2].http:///news/blogs/.

[5] Mark H.Lyon.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DIGITAL AUDIO AND VIDEO:LEARNING FROM THE FAILURE OF AUDIO COMPACT DISC PROTECTION[J].SANTA CLARA COMPUTER &HIGH TECH.L.J,2007(23):656.

[6]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7.

[7] NOCOLA LUCCHI.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MEDIA: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TECHNOLOGICAL MEASURES,AND NEW BUSINESS MODELS UNDER EU AND U.S.LAW[J].BUFFALO LAW REVIEW,2005(53):1179.

第4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一、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网络为依托的商务形式,这种商务形式正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大。但是,虽然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日益增多,但其效益在许多发展家还没有很好体现出来。仅从我国内地来看,很多电子商务商家只是在进行初步尝试,他们在股市融资方面的成就并不大,这可以从纳斯达克股票指数及具体股价的表现中窥见一斑;而在各种销售(包括产品、信息等)活动中的盈利也十分有限,甚至没有盈利乃至于亏损。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一方面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刚则起步所必然经历的过程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与电子商务的开发及相关法律保护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行业,作为商业经营来说,它的内容还十分有限,也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新颖性。比如,就网络功能来说,它一般包括信息提供、网上购物和信息传递这3个方面,但是,电子商务商家通常进行的经营性活动仅仅是网上购物,而对其它两项功能的利用并不完善。商家在这两项服务中通常只在初次接入时收费,之外便不另行收费。这样,所谓的电子商务几乎变成了网上购物的代名词。

即便是就电子购物而言,从我国内地网上购物的情况来看,由于网络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上没有不可替代性,并且不能简捷有效地解决由订货到付款、送货的种种细节问题,因此,选择网上购物的用户大多数是那些使用专业商业网络(分类产品网络,如农产品网络交易中心等)的商业或专业用户,而一般零散用户并不会选择网上购物。这样一来,网络交易的数额就受到很大限制。

网络的开发利用是如此,对网络商业的立法保护也是如此。比如,就网上购物来说,虽然网上购物的标的物常常就是普通商品,但是,这种交易形式毕竟是新兴产业,是建立在新型电子技术基础之上的,国家应当从各方面予以促进。尤其是网络商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不加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那么,那些率先发明新颖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得不到保护,在竞争中就难以生存。然而,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滞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反,由于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起步较早,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对网络功能的利用比较全面,使包括信息使用收费服务、新闻广告、网上购物等都得到了开发。而就网上购物来说,由于许多电子商务商家在经营方面具有创新的思路,发明了于电子购物的多种技术,创造了电子购物所独具的商业模式,如电子支付与订货一体化、网上竞价等等,这就吸引了大量的一般网络用户。并且,由于这些国家及时地就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对发明了新型网络经营形式的电子商务商家进行保护,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剧烈的竞争中得到保护,从而能够生存下来并发展壮大。可以说,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额之所以能够不断增大,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鉴于这种情况,广泛借鉴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中的创新经营进行保护,应当成为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工作。而美国在授予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权方面的突破无疑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法律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范例。

二、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在美国的起源及发展

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在美国首先确立的。1999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使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商业模式成为可专利主题。这项裁决是就州立街道银行与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简称SS公司)对联邦巡回法院所作的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作出的。该诉讼中所涉及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签名集团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以下简称S公司)所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193056的“互助基金管理方法”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专利的要求。[1]

在美国,发明专利的形式原本有4种,即过程(程序)、机器、制造产品和物质成分。[2]单纯属于抽象思维(如机程序)和人类经验(如管理方法)的东西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审理该案第一次上诉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认为,S公司的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6项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均有其对应的结构,因此该要求所主张的为一机器,具有可专利性。这样,S公司的专利权就应受到保护,SS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通过该案,电子商务经营方法第一次作为可专利主题进入了美国专利领域。同时,通过该案也初步明确了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内涵,即商业方法作为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并表现为一个完整的处理系统,能够证明其是实用的,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类似的案件还有美国亚马逊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诉巴山德高贵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德公司)侵权案。亚马逊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5960411的专利,即被称为“一击成功”(One-click)的全称为“通信网络订购货物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1999年9月28日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有26项权利请求,主要内容为一种电子商务的方法,由客户机系统、服务器系统、确认器、客户权系统和订货按键组成。同年10月21日,亚马逊公司起诉巴山德公司,称后者的一项称为“快车道”( Express Lane)的网上购物技术与其专利相同,为侵权行为。

此案与前面所举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而导致的侵权,后者为独立开发的技术而投入使用。但是,法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已经授予专利的商业模式,他人不得开发使用。因此,虽然亚马逊案尚未审结,但法院已经发出了禁止被告使用其购物系统的禁令。

尽管上述两个案例为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实际上,美国关于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认和保护早在1999年以前就开始酝酿了。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已经指出,在审查商业方法时应和其他方法同等对待。而在2000年3月29日颁布的《自动化商业方法专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电子商务模式作为“商业数据处理”专利已被正式归入第705类专利之中。因此,到为止,包括数学算式、软件设计、商业模式甚至打印材料等在内的多种在以前是不可专利的主题都已进入可专利范畴。[3]

三、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性质与内容

虽然网络商业模式在美国已经成为专利的形式之一,但是,关于其性质和内容尚值得认真分析。

第5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社区参与;商业模式;青溪古城;价值链理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这表明旅游业的发展要以人为本,不仅要以旅游者为本,也须以旅游地居民为本,以促进城乡统筹、落实富民工程为战略思想。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特定区域在旅游业发展中,将社区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主体,通过对旅游规划、开发、运营、管理和监督等决策与执行体系的广泛参与,在保证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社区全面发展的新模式。由此可见,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不仅可促进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还可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收渠道,这正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因此,本文在古镇旅游商业模式设计中引入社区参与理论,保证社区居民合理参与古镇旅游并分享发展利益,不仅是落实富民工程的战略举措,也是实现两大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一、旅游商业模式概述

(一)商业模式的概念

按照学术上为多数人公认的定义,商业模式是:“为了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把能使企业运行的内外各要素整合起来,形成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提品和服务,达成持续赢利目标的组织设计的整体解决方案。”根据旅游产业的特点,将其商业模式分为收入模式、投资分期、营销模式、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开发模式及融资模式七大方面。

(二)旅游商业模式研究现状

总的来说,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对旅游开发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化、网络化对旅游商业模式的影响;基于文化保护及促进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文化旅游开发中的商业模式设计以及遗产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中商业模式的设计等。可见,在已有的旅游商业模式研究中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特别是社区参与理论的结合研究较少,这种研究及其发展趋势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人本化宗旨是相悖的。因此,本文将以此为突破口,以青溪古城为例,引入社区参与理论对古镇旅游开发中的商业模式设计进行相应研究,以期通过成功的商业模式,对促进我国古镇旅游朝着“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方向发展有所裨益。

二、青溪古城旅游开发及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青溪古城概况

青溪古城隶属广元市青川县,地处四川盆地西北角,川、陕、甘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美誉;同时,青溪古城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川陕甘旅游金三角的中心区域,西北接大九寨生态旅游区,东南连川东南红色旅游区,并且是四川大九寨旅游环线上的重要节点,也是进入唐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必经之路,与东河口地震遗址相邻,区位优势十分突出。近年来,青溪古城凭借突出优势,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初步形成了"生态旅游、土特山珍、矿产加工"的产业发展格局,尤其是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2006年第三产业产值2084万元,截止2007年已建成星级农家乐40余家,初步形成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功能的青竹江乡村旅游带,核心镇区――青溪古城的旅游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上还没有形成旅游接待能力。

(二)青溪古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1)参与规模较小,以个别参与为主,仍停留在自发参与阶段。(2)参与广度不足,以农家乐为代表的餐饮、住宿为主,有待进一步拓展。(3)参与深度不够,还没有形成社区与旅游区息息相关的利益机制。(4)参与形式单一,以个体经营为主,有待进一步发展多种经营形式。

三、社区参与青溪古城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分析

1.促进灾后重建的需要。青溪古城在5.12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基础设施损失巨大,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灾后重建不仅仅是建筑的重建,更是居民生活信心的重建,如何做好居民安置、解决当地民生才是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和主要任务。在青溪古城灾后重建过程中,抓住恢复重建机遇,通过正确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到古城旅游开发当中,是灾后重建中帮助当地居民安居乐业、重建家园重要途径,也是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重要举措。

2.丰富旅游产品的需要。体验社区文化和参与社区生活是古镇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通过社区居民广泛的参与旅游,理解和支持古镇旅游开发,主动参与社区旅游,不仅可以丰富旅游产品,也能丰富旅游产品的内涵。

3.旅游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倡导社区充分参与到古镇开发中,确保社区和当地居民能获得各方利益,从而维护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的社会稳定,最终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保护本土文化的需要。青溪是著名的羌氐聚居地,羌氐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通过居民参与旅游的接待与开发,能够使居民认识到本地文化特别是羌氐文化的价值,从而提高对本土文化、羌氐文化的重视,有利羌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四、青溪古城旅游开发商业模式设计对策

根据青溪古城社区居民具体情况,针对青溪古城社区参与旅游的现状,从商业模式中的开发模式、融资模式、管理模式、经营模式这四个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度最强的因素出发,对青溪古城旅游商业模式进行系统的研究设计,保证社区居民最大限度的参与到古城旅游开发中来,从而实现社区利益最大化,保证青溪古城旅游不仅为旅游者所满意,更为社区居民所满意。

(一)开发模式

与众多旅游形式相比,以古镇旅游、乡村旅游为代表的社区型旅游是社区居民最易参与、受益最多的旅游类型,在青溪古城旅游开发中,以“发展大旅游,培育大支柱,形成大产业”的开发理念为指导,依托历史悠久的古镇旅游资源和独具川北特色的乡村旅游资源,提出“古城+乡村旅游+旅游地产+绿色产业+生态景区”的产业综合开发模式,大力发展古镇旅游和乡村旅游,让古城内外居民皆能最大化的受益于古城旅游的开发。

(二)融资模式

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的投资能力和经验管理能力都十分有限。因此,在青溪古城旅游开发中,除了旅游地产这类资金投入大、经营管理难度高的项目以外,对于土特产生产加工、本地工艺品生产、民俗表演、民居客栈、特色餐馆等这类资金投入较小、经营管理简单的旅游项目则主要由政府通过提供技能培训、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对自家建筑的风貌改造和业态置换参与其中,让社区居民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都能参加到古城旅游开发当中,并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融资模式。

(三)管理模式

旅游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旅游管理机制的组织模式,合理的组织模式既能发挥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主导作用,又能保证社区居民在旅游管理上的完全参与,同时又能弥补居民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的不足,从而保证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结合青溪旅游开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引入“政府主导、公司主体、居民参与收益”的旅游开发理念,将青溪古城旅游开发管理模式设计为“政府+公司+社区居民旅游协会”的三维一体的多元组织模式,提升社区参与的深度,让社区民居正在成为古城旅游开发的管理主体。(如图1)

图1青溪古城旅游管理组织结构示意图

(四)经营模式

根据青溪古城旅游开发特点,针对古城居民实际情况,将设计土地使用权出让模式、项目经营权出让模式、资产所有权出让模式、项目合作经营模式、项目独立经营模式等多种旅游经营模式,社区居民根据自身实际特点,以不同的形式产于到古城旅游项目经营中,从而更加拓宽了社区参与渠道,丰富了社区产于形式。

五、结语

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基于社区参与理论的商业模式是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在此抛砖引玉,望更多研究者、规划者能够来探讨这一课题,扶持和推动这项意义重大的工程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参 考 文 献

[1]丁焕峰.农村贫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与旅游扶贫[J].农村经济.2006(9):49~52

[2]刘纬华.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若干理论思考[J].旅游学刊.2000(1):47~52

[3]王小莉,衣玮,林峰.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大遗址开发的商业模式探索[OL].绿维创景.2010

[4]秦其文,王兆峰,雷丽蓉.民族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商业开发模式研究――以凤凰古城为例[J].旅游研究.2010:41~47

第6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欧洲邮政产业发展至今,已经有超过五百年的历史。在最近两个世纪以来,它基本上依赖同一种商业模式:客户通过购买邮票向邮递者付费,以获得物流服务;服务的价格通常由距离、物品尺寸与重量综合决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邮政市场的规制逐渐宽松,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商业模式开始衰落了。在世纪之交,欧洲一系列国家邮政行业开始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同时维持既有的核心业务,为平衡老模式与新模式之间的紧张关系作出了一系列尝试。丹麦罗斯基勒大学组织和战略副教授Kristian J. Sund 与其团队对这一变革进行了密切观察并得出了一系列关于管理新旧商业模式的有益启示:

一,不要过早改变组织结构。组织结构通常被视为执行组织战略的手段。但在商业模式变革中,却不要过早改变组织战略与组织结构。2006年,丹麦为进入新领域,收购了信息物流公司Stràlfors,之后即在Stràlfors展开了一系列创新业务,希望实现新事业的协同发展。然而,Stràlfors一直徘徊不前,并于丹麦邮政和瑞典邮政合并后被挂牌出售。这一事件的启示是,任何想要发展新商业模式的组织,最好不要急着为新模式建立组织架构。事实上,组织架构仅仅是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在商业模式成熟之前,需要充分地探索和试验。

二,平衡高层支持和基层探索。发展新商业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企业行为更加适应变化中的商业环境,发掘新的价值流。例如,瑞士邮政发现,除了作为网络购物的分拣者和快递员之外,还能够通过自己的品牌优势,通过出售SSL(安全套接字层)证书、数字签名方案以及邮件证书,开拓新的价值。但是,这一选择意味着公司需要增强在IT端与销售端的能力――这是和组织既有的核心业务大为不同的。这种情况下,高管往往会给新业务过度的保护,甚至会出现控制新业务,乃至外行领导内行的倾向。而事实上,新业务需要和总部保持一定距离,这样一线工作者会有更多的空间和来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经营,而不是受上层影响,受制于既存惯习。

第7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商业模式分类;开放式;封闭式

近年来,诸多中外学者都意识到商业模式的独特价值并进行了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其中,商业模式的分类问题是其中的热点问题。现行的商业模式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目前没有哪个学者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全面、清晰、实用,并且令人信服的商业模式分类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是商业模式涉及的面过于宽泛,研究者在进行分类的时候往往不能够囊括进所有的指标体系。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尝试挖掘新的分类指标,创新现代商业模式的分类方法。

一、一种商业模式分类的方法

曾任苹果公司“软件布道师”的格威·卡瓦萨奇提醒人们:能最终形成有效商业模式的创意和想法少之又少。为了帮助人们找到切实可行的商业模式,他提出了一个商业模式评价坐标。这个坐标以“对客户的价值”为横轴,以“你提供独一无二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为纵轴,由此出现了四个象限。

第1象限:不但你的东西对用户非常有用,而且只有你知道该怎么做。

第2象限:“冤大头型企业”没有人觉得你的东西有用,但只有你在这么做

第3象限:“凑趣型企业”不但没有人觉得你的东西有特别的用处,还有一大帮人在跟你做一样的东西。

第4象限:“平庸型企业”你其实没什么独到的能力,但你做的东西有一定的用处。

只有处于第1象限的企业采用的是正确而有效的商业模式,它们不仅着眼于顾客价值而且具有无法替代性,从而提高了同质企业的竞争门槛。令人遗憾的是,处于这个象限的企业相当少,大量企业都只能归入第2、3、4象限。卡瓦萨奇的这个评价坐标对于我们判断一个商业模式是否有价值很有用处。不过,随着商业模式的迅速流行和广泛采用,这个现有的二维坐标已经完全不能满足需要。仔细分析发现,这个坐标缺失一个维度,而且这种缺失是一个致命的缺失,这就是盈利维度。一个企业能为客户创造独特价值,但如果没有良好的成本结构和盈利模式,最终也只能因为持续亏损而难以为继。

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商业模式都是一个由客户价值、企业资源和能力、盈利方式构成的三维立体模式。

二、基于盈利维度的商业模式分类初探

现行的商业模式分类多专注于客户价值和企业资源两个维度,而对盈利方式这个维度却

关注甚少。具体来讲,盈利方式就是企业的收入模式。按此维度,市场中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既定的商业信条和收入模式,有关竞争定位的重大决策在基本确定后,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可能在短期或是中期改变,这类企业采用的是“封闭的”商业模式。比如西南航空公司,倾向于保有狭窄的业务领域,至少在长期内是保持不变的。

与之相反,另一类企业更加关注于具体的财务收益,而非某种既定的竞争定位战略,这类企业采用的是“开放的”商业模式。这类企业倾向于拥有更广的主营业务领域,而且可能随着时间的改变极大地改变自己的组织架构。通用电气公司从1892年的仅仅生产电灯泡、发动机以及小器械的生产商发展成为广泛多样化的联合大企业,它已经成为开放企业商业模式的典范。

有时,直接竞争的双方采用几乎完全相反的商业模式,一个是封闭的,而另一个则是开放的。在美国的制药领域,沃尔格林和CVS就是两类公司的例子,它们都创造了正的和总体增长的经济利润,然而多年以来它们追求的却是非常不同的商业模式。因此,对于封闭的或开放的商业模式的选择,没有固有的好坏之分,企业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明智的选择。

三、封闭的商业模式:深度探究

封闭的商业模式常常作为企业家愿景的一部分自发产生,它反映了公司创立者的信念和偏好,有时在创立者离开公司之后,还能持续数十年之久。作为一个案例,柯达公司始终坚持乔治·伊斯门所创立的商业信条,通过坚守这些有近百年历史的信条,该公司获利颇丰。

封闭的商业模式有很多标志性的优势和劣势。它们的优势在于:它们几乎不可能被坚持不同商业信条的竞争者复制,而它们则可以通过在相邻产品领域以及新市场的自我复制成为实现利润增长的领跑者。

封闭的商业模式的最大的劣势在于其正统性和非灵活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从一个狭窄的集中化业务领域——这常常是企业创始人的遗产,转换到更宽阔的或是新的领域会很困难,而且企业的盈利模式会过于单一。当产品市场的环境变得不那么有利的时候,占主导地位的商业信条如此深根于这个公司,以至于变革现行模式并形成、执行一个全新的可盈利的商业模式所必需的新思想、行为改变以及领导方式在该企业内部常常根本就不存在。

四、开放的商业模式:深度探究

有着开放商业模式的企业以多种形式存在,并不想那些有封闭商业模式的企业那样易于归纳概括。开放商业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如果运用得当,它将持续为利润增长以及利润重塑提供盈利机会,而这些机会在封闭的商业模式环境中很可能是不存在的。

开放商业模式就是企业为了最大化商业价值,打破组织的界限,整合企业利益相关者的

所有知识和资源,通过内外部资源的相耦合,从而增强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现实中,不同企业商业模式的开放程度是不一样的,基于Chesbrough 等的研究,根据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分享和整合外部资源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开放商业模式分为三模型:分享式、吸收式和多元式商业模式。

(一)分享式商业模式——高内部资源共享,低外部资源整合

1923年由华特·迪士尼创立时,迪士尼公司专注于生产在影院销售的动画卡通。在对这个模式的主要扩展中,迪士尼在1937年出品了它的第一部全长的动画片白雪公主。而后,通过1950年的金银岛进一步进军真人电影界。一直以来,其主要商业模式通过进军影视界以及音乐界得到支撑,并以此来保护迪士尼自己的知识产权、品牌以及利润空间。而在20世纪50年代,迪士尼闯入早期的影视行业拥有自己成功的作品。其后,通过收购ABC、ESPN以及其它有线电视网络资源,这个新的平台也包括了迪士尼频道。在这个意义上,迪士尼已经遵循着一种分享式商业模式,扩展至相关却完全不同的业务。

(二)吸收式商业模式——低内部资源共享,高外部资源整合

在中国服装企业中,美特斯邦威应该算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它开创的虚拟经营模式为

其它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公司创立之日起,美邦就如它的广告语“不走寻常路”采用了独具特色的商业模式。为了克服内部资源有限的瓶颈,它积极向外发展,通过对外部资源的整合,进行生产、营销以及销售的外包,企业获得了很大的利润,实现了价值。立足于用多个品牌、多系列的产品结构来形成从设计开发到生产的一条龙的整个供应链,形成业务垂直整合的电子商务平台,来弥补传统模式的不足。

(三)多元式商业模式——高内部资源共享,高外部资源整合

不同于迪士尼和美特斯邦威,采用多元式商业模式的企业在分享内部资源和整合外部资源两方面都表现得非常积极,一方面积极地与其他企业分享自己内部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获得额外的收入,另一方面依赖于整合外部第三方的资源来增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谷歌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一直将“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作为其价值主张和使命宣言。谷歌通过开放式的商业模式,有效避免了垂直整合模式中消费者限制在一家设备一家书店的缺陷,从而为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五、结语

商业模式分类问题的研究更好的为开创新的分类方法提供案例借鉴。本文选取了盈利维度盈利的商业模式分析,每一种商业模式没有优劣之分,应该具体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情况来选取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本文将商业模式大题分为两类:开放式和封闭式,进行分析其特点和适用情况。对于封闭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坚守自己的信条和愿景,不易被其他竞争者复制,而自身却可以复制相邻产品,实现利润增长;同时封闭式商业模式固守其正统性和非灵活性也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开放的商业模式相比较封闭式会有更大的自主性,打破组织界限,积极耦合各种资源,达到利润最大化,同时又开创了分享式、吸收式和多元式三种模型,让不同企业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开放,适于企业自主灵活盈利。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类型,同时要坚持权变的理念,实时实地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升级。(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翁君奕.商务模式创新:企业经营“魔方”的旋启[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KAGERMANN,张维迎.2010商业模式——企业竞争优势的创新驱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98-120.

第8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石油企业;商业模式;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模式是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为客户提供商品获取利润的方案[1]。商业模式是保证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为了提高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根据石油企业自身条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其发展。

一、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

关于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及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分析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和概念是根据企业的特点进行定义的。本文中针对石油企业的特点,对石油企业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做以下分析。

价值主张:商业模式构成要素中的价值主张主要包括企业的目标群体和价值内涵。目标群体是根据市场分析确定的目标客户和市场。价值内涵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的价值。

价值网络:业务范围是价值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价值网络中的业务范围进行区分外包和内部完成。

价值维护:伙伴关系、管控模式以及预防机制是企业价值维护的重要组成因素。伙伴关系是对安排企业间产品以及信息流,企业如何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共赢的关系。为了实现企业战略以及建立合理的治理模式,对自身的企业流程进行优化以提高管理能力的内容从属于管控模式。为了防止外部破坏,保证价值创造活动不扰,企业要为价值主张和价值网络进行预防机制。

价值实现:企业获得收入的方式以及管理成本的方式就是企业的收入模式和成本控制。

二、国内石油企业商业模式分析

1.环境分析。政策环境:石油企业是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运转,同时规范企业行为,为石油企业制定法律政策是为石油企业提供政策环境的基础。我国现有的对石油企业制定的法规政策主要是对石油资源管理、石油矿权转让、合作关系、税费以及安全等等问题[2]。

宏观经济:由于石油企业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目前,我国石油企业还面临着国外的巨大竞争挑战,为了保证我国石油企业的顺利发展,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的政策扶持迫在眉睫。例如,我国在实行西部开发政策以促进西部石油企业的发展。我国近几年来,东部地区发展较为缓慢,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得以加快。这就是为西部石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随着油价的波动变化,以及外资的不断流入,这些对于我国石油的发展形成了障碍。从社会责任上看,石油企业缴纳的税费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就业等问题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就说明在宏观经济保护下石油企业得到发展的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带来的积极的影响。

客户环境:石油企业主要服务于我国的资源储备以及消费者,石油企业销售的终端是大量的零散客户。石油企业的客户环境也呈现良好趋势。例如,西部延长石油集团就和我国的中石油等建立的合作关系,其每年提供的石油最少达到了160万吨,这大大提高延长石油集团的销售量。因此良好的客户环境是保证石油企业销售业绩的保证。我国的石油企业在发展时要寻找最佳的合作者,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户环境。

技术环境:石油所具有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开采的技术要求很高。对此,不仅要有较高的技术还要有先进的设备。在我国石油公司已经开始向综合多元化产业结构发展的今天,技术的提高是其产业结构转变的前提[3]。

2.价值分析。价值主张:我国石油企业的价值主张主要是从企业内部以及客户层面提出的,为了实现石油企业向外发展,石油企业要不断地寻找石油资源并且向综合性业务发展。我国石油企业的价值主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我国的石油价格开始趋于稳定,石油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价值,走向国际市场是有效途径;石油企业的稳定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石油资源,石油企业对石油资源的寻找要不仅早国内也要走向世界;由于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石油企业要扩展自己的业务,除了开采石油外,还可以发展新的能源业务,这也是石油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保证;由于石油企业的风险大,成本高,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发展金融业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对于一些石油资源并没有优势的企业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营销策略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

三、石油商业模式创新意见

企业的商业模式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发挥其有效性,这是由企业商业模式的本质决定的。在分析我国石油企业现存的商业模式基础上,这里提出几点创新商业模式的意见。

在原有的合作关系上建立国外合伙伴合作关系,为我国石油企业提提供资金以及技术支持,为保证石油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提高石油企业的竞争力。这是石油企业商业模式中的价值制支撑,是价值主张的保障。

实现石油企业信息化建设。石油企业要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信息化观念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单位[4]。为了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对企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促进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石油企业的信息化软件的选择应该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造成够买的软件无法和企业设备相符而导致资金浪费。

四、结论

石油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了石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实现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向多元化业务发展,实现油气并重,向国际化市场出发。

参考文献:

[1]张洁.产业与技术演化下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动因及途径研究——基于机会-动机-能力框架的分析[A]\\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2012.管理创新、智能科技与经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2012:5.

[2]杨锐,胡宇杰,王缉慈.“地方-全球”力量下地方产业集群升级——地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与地方能力[J].科学发展,2008(01):97-105.

第9篇:商业模式的保护范文

在现有公司内部创业与初创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是显著不同的。好消息是,内部创业项目能够获得母公司更多的资源,无论是充足的现金流,强大的品牌,充满活力的供应链,超强的分销能力,还是熟练的销售队伍,这都是大多数初创公司想都不敢想的。不过坏消息是,这些资产本来是专为执行现有的业务模式准备的,而它们往往与创新的商业模式格格不入。

其实,内部创业公司与初创企业的实质性差异比看到的还要大得多。一个初创企业,只要奋力寻找一个新的,可重复和可扩展的商业模式,并努力拓展市场,赢得利润就好了。而一个内部创业企业则必须在做到这一切的前提下,还得为获得某种权限、保护、资源与母公司的各部门进行抗争与讨价还价,并努力保持与各部门的平稳关系。控制冲突的烈度。

企业内部创业项目被迫同时战斗在两条战线,正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最终被其以入侵俄国发动第二条战线的愚蠢决定拖累。我们可以得出内部创业公司想要成功的两个关键点:

一,你必须更加努力地战斗,获得内部外部两个战场的双线胜利。

这方面的一个令人难忘的例子是施乐公司的内部创司,施乐科技风险投资公司(XIV)。由罗伯特・亚当斯在1989年推出,该公司的财务表现非凡。

尽管其获得外部的成功,但施乐却在1996年选择关闭该公司。为什么呢?原来施乐科技风险投资公司(XTV)的成功造成了施乐母公司内部的很多不满。施乐公司各部门认为,XTV的成功大部分应归功于施乐母公司的技术和客户资源,XTV却抢了所有的功劳。更糟的是,罗伯特・亚当斯和他的两个伙伴得到了该基金的附带权益的20%,这更是引发了大量不满。所以,XTV赢得了市场,却失去了母公司内部的支持。

二,内部创业企业可能需要将精力更集中在获得并保持母公司对它们的支持上。这无疑将是个具有争议的想法,因为我们传统上会认为,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品质,以契合市场的需要才是最重要的。但精明的企业内部创业者都会意识到,他们要打赢双线战争,保持母公司的支持更为关键。内部创业项目,往往会避免与母公司既定业务产生冲突,尤其是当新的商业模式将会威胁到公司既有模式的时候,他们会尽量拖后与母公司机构进行短兵相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