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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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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

第1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关键词】新金融文明 金融监管 影响 监管路径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术驱动,在继承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能够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范畴

传统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机构只需要对实体银行进行监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监管从“实体扩展到虚拟”,既要重视传统领域的监管,还要强化虚拟范畴的监管;从单纯监管商业银行向监管多种主体转变。从理论上讲,新金融文明拥有无尽的参与主体。从现实来看,新金融文明业务的参与主体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诸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实现了金融的多主体发展,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方法

互联网技术是新金融文明的技术支持。要实现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监督,就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比如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可能的风险状况。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结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当然,在金融监管中,传统的一些有益经验依然可以使用。要将传统监管经验与互联网监管技术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责任

新金融文明在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由于进入相对便利、要求不严等原因,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严重挫伤了新金融文明的推进。同时,新金融文明开放的特征,吸引了广大用户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户,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责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发展现实,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结合现代金融文明发展实际,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思维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偏重于“监管”,将“监管”作为主业,工作重心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与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则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创新性强、市场环境变动大,单纯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将会束缚新金融文明的发展。比如“余额宝”诞生后央行等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在重视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适度监管,但是不能过度监管。比如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监管措施,就被多数民众认为过度监管。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过度监管,将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最终影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业监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形态,本质属于混业经营。针对新金融文明这一特征,在监管中,就必须要坚持混业监管原则,而不能再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思维。从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来看,分业监管的弊端不断凸显,分业监管的优势则不断减弱。针对当前新金融文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混业监管的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平等与开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质属性。传统金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威权监管”,“权力”或“权威”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权监管”则容易引起反弹。前面反复提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监管就是一个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实现路径

(一)明确适度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互联网金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管,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放任自由。无论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还是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等方面来看,都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金融监管要秉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对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的套用传统监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据产品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目标的有机结合。三是在金融监管中,要从现代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要从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运用监管维护特定部门或机构的利益。

(二)探索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从某种角度而言,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范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缺乏合规性和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类活动(包括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非法性标准。凡是列为非法范畴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制度。

(三)推动监管机构协调整合

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监管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时期内将“一行三会”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可行性。为了适应新金融文明监管的需要,可以通过定期协调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措施,强化各个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确保信息交流,以实现监管力量的整合。在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考虑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监管风险理事会,统一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技术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信息设备等。在软件方面,则涵盖了人才、互联网技术运用意识与理念等。要结合当前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智能社会”、“物联网”等战略,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软硬件实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善于“借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已经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储备了相应的技术,一些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则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以提高监管效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思维和方法难以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新金融文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武杰.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2:261+265.

第2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 发展历程 监管现状 解决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第3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摘要:本文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框架为基础,对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后实施目标监管的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结果表明,伴随着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在改革后运行愈加稳定高效,当前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监管变革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一体化特征,从分业监管框架发展至统一的监管框架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词:金融改革;“双峰”模式;目标监管;审慎

世界著名银行家Michael W Taylor提出金融监管的三大核心目标是金融系统稳定;金融机构安全稳定,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消费者。而有效促进实现金融监管核心目标的便是Taylor于1995年提出的目标监管“双峰模型”(Twin Peaks Model)。这种模型生动地将金融监管比喻成自然人,强调了右眼监管安全,左眼监管服务。这两种监管类型分别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的机构的审慎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以及确保金融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服务时遵守一定标准的商业行为规范监管(conduct of business),据调查显示,目前世界上最接近“双峰模型”的金融监管是澳大利亚和荷兰,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出色表现。这种出色体现在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两个跨部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一个是金融稳定委员会(Australian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旨在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另一个则是消费者竞争保护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目的是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诞生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APRA已成为世界上最顶尖的金融监管者之一。APRA完善的内部框架和精细的风险管理对整个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层层保护与监察。于1998年正式建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是一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信用社、建房协会、普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APRA在政策制定方面也被赋予了广泛的职能。这一点体现在它可以指定审慎标准,对不遵从标准的机构进行调节指导,如不服从严重可视为犯罪行为。APRA内设有五个机构,分别为综合机构部、专业机构部、政策研究及统计部、监管支持部和行政部。其中前两个部门主要负责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后面3个职能部门则负责提供功能监管方面的支持和运营保障,形成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监管组织架构。APRA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成功之处还体现在注重开发和运用风险评估的工具,对其职责范围的金融机构实行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督和管理。其概率及影响评级系统(PAIRS)、监管和反馈系统(SOARS)在改善监管手段、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PAIRS是APRA在评估时采用运用的基本工具,用于评估某个金融机构不能履行金融承诺的概率和这个机构倒闭对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影响。APRA采用PAIRS评定级别是不公开的,但APRA会向每个机构告知他们的级别。一般来说,4种级别分别是“低级、中级、高级、极端级”,而APRA也会根据四种不同的级别提出四种不同的监管意见:正常、谨慎关注、督促改进以及重组。APRA除了在专业领域秉承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同时也极为重视监管文化的建设。首先APRA建立了包括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在内的核心文化。这种核心文化的建立使APRA在专业领域能够做到更加公平公正,合作尽责。

透过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与开放化和自由化经济体制进程相伴随的是金融监管的强化和制度化。由此可见,金融监管的强化反映了金融业这一特殊行业所具有的典型外部性特征必须得到有效的引导,尤其是在金融一体化进程加速和的背景下,任何监管上的疏漏和错误都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社会成本,甚至是一蹶不振的持久性萧条。因此,根据各国国情和现实需要设计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每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4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摘 要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地位日益上升,成为深化金融产业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具有促进与抑制的双向作用。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有不同的要求,如何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和谐发展

一、前言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强烈的冲击着全球的金融秩序。金融危机的背后,充斥着的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明显失调。20世纪70年代,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生产工具不断创新,市场与交易方式也发生着剧烈的变革,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更是不断涌现,这极大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提高了金融改革的效率。

二、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金融创新的概念

创新的概念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首次提出的。熊彼特用“创新”来定义产品、工艺、制度和方法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金融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们将金融领域的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80年代,金融创新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今天,金融创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

2.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深化理论是由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 肖提出来的,他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二元金融结构和金融体制效率低下等问题指出金融在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据重要作用。肖从经济发展角度对金融创新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认为金融机制可以促使被抑制的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但当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被扭曲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想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采用金融先行的政策。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的思想最早是由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 穆斯提出来的,但真正提出理性预期理论的人是卢卡。理性预期理论核心是人们对即将发生变化的现实,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合理反应,而这些合理的反应能够阻碍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规则,反对政府的干预,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理性预期理论与金融创新的要求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是1923年凯恩斯在其著作《货币改革论》中提出的。利率平价理论认为由于各国在利率方面存在差异,投资方为了获取利益,会将资产从利率低的国家向利率高的国家转移。如果甲国的利率水平比乙国高,投资者必然会将资金从乙国调出,同时,为了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会将在甲国的收益变成乙国的货币,在对收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方向。两国之间投资收益差异,使得资本之间得以流动,当两国之间通过利率的调整使得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停止。利率平价理论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创新取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政策、体制机制和市场需求的制约,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金融监管严格,金融创新缺乏动力

改革的深入使得我国金融管制得以放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管制依然比较严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商业银行,受到体制、政策的制约,远远没有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机制依然没有形成。外在压力的缺乏使得金融创新缺乏动力,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2)金融创新的规模小、品种少

我国金融创新的规模小、品种少,金融业在消费信贷、个人理财和网上银行等方面只是少量开办,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投资银行、国际金融、商业银行等方面尚处在发展阶段。从已开办的新业务水平看,由于受到环境、机制的约束,创新业务发展的规模小,在整体业务中占的比重低,在调整、优化总体资产负债结构方面的作用发挥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3)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创新监管方面不到位,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其自我约束力非常差,经常出现违规现象。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落后,尚未将金融创新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改善监管手段是加强和改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任务。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制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主体的限制,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政府规范行为。

2.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外部性问题和垄断等失灵状况。外部性问题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正外部性比如私人阳台上种的花对心情的愉悦作用,负外部性比如大气污染。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发挥其在调解市场方面的作用。

从金融业的特征上来讲,金融业同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金融业的“公共性”、金融业的“高负债”性以及金融业的传染性。金融业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存贮,资金的运用又面向社会公众,因此金融业的整个循环过程是直接面向公众的。金融业在运行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并且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业经营的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还是盲目扩张,致使资产恶化。此外,金融业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一家或几家银行储蓄危机就会危机到其他银行,进而扩散,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3.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体系“真空”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取得长足进步,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依然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处于计划管理的状态。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分业监管,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各有分工,但相互之间却权责不清、相互冲突,存在监管上的“真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有稳健的经济政策、市场约束和基础设施等的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中普遍存在对金融体系在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管理中的责任认识不清等问题,使得金融监管的理念跟不上改革发展的步伐。

(3)监管者垄断性风险大

由于金融监管的垄断性地位,造成监管实施过程中缺乏约束性与竞争性,“政府失灵”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监管者往往具有强大的法律权限,他们站在垄断的立场上对被监管者实行法律监控,成为了“法定的垄断者”,造成监管的效力降低。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天生是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新风险,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但金融创新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结构创新,金融监管引导着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没有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必然会面临不幸与灾难,没有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必然会导致市场活力的缺乏。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是鼓励与监管并重,从金融创新到金融风险到金融监管再到金融的再创新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原有的均衡状态,产生风险,使原有的监管失效,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监管不断改制与创新,通过新的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即需要创新做动力也需要监管来维稳。总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共同促进者金融改革的深化发展,两者相互依偎、相互促进。

五、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具体对策如下。

1.加强信息披露与金融信息系统建设。高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必须具备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方便检索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等特征,要满足金融创新主体对信息资源的共享;要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完善在线监管,打破监管的时空局限,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科学分析金融机构的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的约束力。同时,建立权威性的金融评估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定,以规避风险,促进金融和谐发展。

2.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在创新中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首先,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内部制约机制薄弱,分业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最佳选择,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根据产品进行分类,而不是部门职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金融监管。其次,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建立连续性的防范业务风险措施,监管部门要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建立完善的监管预警系统,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与有效性。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及各分支机构要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引导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金融监管操作。第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责任,通过制度与严厉惩处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行为来约束金融市场,通过制度操作程序、建立监管机制等落实责任。同时,要注意提高监管的创新性,通过奖励有效监管促进监管人员工资的积极性。第二,完善监管部门对具体创新产品的监管,对于创新型的金融产品,监管当局应提前介入,严格程序,审慎经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第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信息资料保全机制,进行准确有效的风险预警,并出台应急措施,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框架。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金融国际化程度也日益加深,金融业务活动日益向全球范围扩展,金融业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竞争和风险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监管方式,采取国际上通行德尔监管方法,结合我过的国际环境,推行更加一致性与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建立国际社会一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管制,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齐头并进。

参考文献:

[1]周映伶,彭丽里.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述评.重庆社会科学.2013.02.

第5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监管

随着2013年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对社会的影响已愈来愈明显。其中金融行业早已浸信息技术已久,由此衍生出网络金融在这个趋势中发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宝为首的各种宝宝的热捧,都显示出,与传统金融相对应,网络金融主要进入的是三个领域: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其中网上银行在网络金融中处于主体的地位,而网上证券的风险成因与类型与网上银行相似。因此下文讨论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时,主要是以网上银行行业为例。

一、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难点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金融服务业的效率提高,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服务的风险以及监管的难度。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来看,金融创新总是走在金融监管的前面,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创新总是先高的那个。而我国的特殊国情,如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信息化产业发展迅速等特点,使得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和创新的差距就更为巨大。因此,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造成监管难点

网络金融的两个基石,一个是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现代化。而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一直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由于计算机系统是一个整体,在硬件层级中,任何一个配件的故障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如网络金融十分依赖的数据信息服务器,硬盘长期运行造成的损坏,CPU过热造成的停机等都会造成整个服务系统的瘫痪,甚至信息(数据)的丢失。虽然各个金融企业通过增加备份硬盘、镜像系统,改善机房环境等措施降低故障发生的概率,但仍无法杜绝故障,随着系统运行时间的增加,故障必然会发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网络安全问题造成的风险,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安装木马等方式盗取客户甚至服务器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转移资金,虚假信息来赚取利润。最后,由于网络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网络金融的服务的连接范围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扩大到整个国际市场。而监管方却无法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操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和漏洞。

(二)网络金融创新造成金融监管的进一步滞后

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快了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使得本来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进一步滞后。这种滞后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监管部门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的新兴领域的监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同时,由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处于起步阶段。比如对网上交易的规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无条件退货等规定。而在此之前,网上交易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快网络金融的法规建设,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观情况,又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网络金融活动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对策

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存在了许多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难点和漏洞,但网络金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正在迅速扩大,金融监管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技术革命。如何做到在网络金融领域分类管理,公开监管的原则,在网络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对网络金融活动实施强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确保网络金融对原有金融秩序的冲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维护银行业的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确保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推行。具体来说,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

网络金融安全是网络金融活动得以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网络金融法律体系是保证国家队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保障。虽然网络金融具有虚拟化、实时性等特征,但有关部门仍需认真调研各项具体方案,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等。而且,还需在此之外让法律与社会欢迎的发展相匹配,不能让法律由保护社会发展变为阻碍社会发展。为促进网络金融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

所谓安全虽然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技术和系统。但不代表网络金融行业可以不在安全技术上加大投入力度。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技术也在日新月异,所以,与之对应的安全技术的研发也要加大力度。同时,与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其他保密制度、维护制度、备份制度等制度也需进一步加强。

(三)借鉴欧美经验,建立非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

网络金融的发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种类繁多,跨多个领域,难以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有明确的交易对象,同时,交易的时期较短,速度较快,对这个领域的监管已无法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进行现场检查。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如一些欧美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备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所谓非现场监管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而我国监管机构一直没有重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强。

(四)加强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

网络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近十年来,网络金融活动的跨国性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开放技术信息和交易准则,确保跨国网络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参考文献:

[1] 史厚福.金融监管导论[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2] 马思萍.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模式分析[J].现代金融,2006(6).

[3] 翟建耀.网络金融给农行带来的挑战与研究对策[J].农村金融

第6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 (01).

[2]苏竞翔.互联网金融遇上经济新常态[N].农村金融时报,2014 (7).

[3]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 (11).

[4]黄旭,兰秋颖,谢尔曼.互联网金融发展解析及竞争推演[J].金融论坛.2013(12).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 (12).

第7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1]。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严加监管互联网金融。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等为形式开始获得发展,我国也在这一时期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金融技术也更加发展,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渗透到互联网金融市场范围内;最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电子商务、社会网络等逐渐扩展为证券行业、各大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众筹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法律和市场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内部系统、程序不够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贷人没有根据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凭证无法流通、无法及时变现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导致放款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平台因为对税法法律进行错误的解读而造成巨大财务损失和税务负担的风险。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探讨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的发展制度,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政府应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根据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或者增加有关法律条例,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要求完善技术监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披露有效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网络投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所引起的,在网络世界中,双方对对方的了解不够充足,也无法保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放款人员和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借贷人身份认证的重视,保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仍然不够明确,这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国家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重视,重新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如,政府可以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分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3.3 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过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以及运作过程监管,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是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及时地应对,这是我国政府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给我国金融经济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法,增强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47-55.

[2]刘俊棋. 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3]何文虎,杨云龙.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 金融发展研究,2014,08:48-54.

第8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关键词:区域金融监管;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几年,随着喀什经济社会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发展,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异军突起,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但由于对其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该类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区域金融监管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喀什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现状

自2010年国家确定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后,在新一轮对口援疆、集中连片扶贫开发、“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的推波助澜下,喀什地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发展势头强劲,金融业务发展的交叉性、创新性日益加剧,对金融监管及监管协调机制带来很大挑战。

(一)正规金融发展迅速,监管机构亟待健全。2010年以来,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昆仑银行相继落户喀什,成立二级分行、支行,2015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喀什分行正式挂牌营业。至今,喀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26家(含11家农村信用联社),较2010年增长24%;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2家,较2010年增加3家,增长34%;证券营业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机构增设的拉动下,喀什金融总量不断扩张,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区存款达1198亿元,贷款余额达569.2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0.6%、293.9%;保险业保费收入、证券资产总额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144.4%、119.4%。但从喀什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看,全地区12县市设有1个地区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7个县支行,1个地区级银监分局和7个县监管办事处,保监会和证监会暂未设置任何办事机构。从日常对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依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保险业、证券业务运行基本数据掌握尚存在困难,对其业务监管几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监管出现真空、职责不清。近几年,喀什地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为主体的民间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设立。截止目前,全地区小贷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5家,投资咨询管理公司119家,农业合作社1543家,股权投资企业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间登记成立。此类机构除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办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受金融办监管外,其他机构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挂牌营业,但暂未明确监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管,监管出现真空、监管职责不清为此类机构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金融交叉创新步伐加快,分业监管对混业经营的适应性较差问题凸显。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混业经营逐步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在投资和融资双重需求的推动下,以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喀什辖区商业银行保险保费收入11041.43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642.19万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46.65%、17.9%;银证合作从无到有,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5.8万元;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119.73亿元,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额35.1亿元,分别较2012年增长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以跨行业、跨市场为显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使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业务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财产品走样为信贷替代产品,规避了银行监管,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战,纯粹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新的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业务和辖内的经营方式,很难覆盖混业经营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对辖区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道德风险金融,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区域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一)非银行业金融监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风险。随着辖区金融机构综合性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及跨市场和跨行业务日趋显著,但目前喀什辖区对保险、证券行业监管不到位,保险业仅有保险业协会履行非常有限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证券业与人民银行签署了《银证合作备忘录》,但在实际操作中,仅限于部分基本业务数据的共享,对其业务监管涉及很少,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的一些深层次风险掌握较为肤浅。尤其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荡不稳,如果股市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容易形成泡沫,潜藏的金融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二)非正规金融风险暴露,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辖区具有融资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一些机构存在违规经营现象突出,出现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行为,在资金的趋利性影响下,很容易吸引社会资金至民间市场,分流银行储蓄存款,致使银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规金融吸储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部分规模较小的法人金融机构甚至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同时,民间借贷资金规避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背道而驰,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负担。

(三)损害投资者权益,加剧社会维稳压力。在准金融、类金融活动以及非法集资活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客户倾其所有甚至通过银行贷款、亲友借款等方式进行“以贷转存”,赚取中间利差。但这类投资与正规金融投资相比,暂无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风险拨备计提、经营行为要求等方面进行外部约束,管理规则、市场监督缺乏;从此类机构自身看,行为底线较为缺乏,致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对其投资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出现资金断裂,社会影响面极大,甚至出现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的风险,很容易引发突发性和区域性社会稳定事件。

三、加强区域金融监管的思考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坚持中央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人民银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力,但目前人民银行在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履职手段和丰富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某种程度上使人民银行履行维稳职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议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赋予人民银行更多的监管职权,改变基层央行目前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有原则、无细则,有主题、无边界,有职责、无手段”的现状,促进中央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相统一,有效发挥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二)强化风险全覆盖原则,完善微观监管体系。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有明确的监管对象,各有各的监管标准和手段,但相互之间存在职责不清,面临监管重复、监管缺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等问题,建议以“风险全覆盖”为原则,完善“三会”监管职能,监管理念和监管职责应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加强相互之间协调沟通,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切实做到金融业务监管“无盲区、无缝隙”,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监管需要。同时,“三会”要进一步完善本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手段方法,根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监管数据和信息,为中央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

(三)深化地方监管职责,弥补金融监管薄弱环节。从目前监管市场看,“一行三会”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对交易规模较小、参与者较少,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类金融活动,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但这类机构在监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体系,存在管理职责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问题,风险事件频发且很容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染。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由“办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转变,树立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现场、非现场检查,动态掌握其经营状况,注重发展质量,夯实地方金融基础,确保此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暴露以及向金融体系的传染,有益补充“一行三会”对区域性金融活动监管,实现地方经济金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目标。

(四)实现资源共享,发挥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顾效率的基础,也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基层央行该机制运行不畅,央行在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动静态风险信息还存在一定阻力,建议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度约束,明确要求各微观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将自身监管领域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资料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并提供专业建议和判断,切实在信息资源共享、应急预案、风险处置等方面达成良好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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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齐小东.区域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与选择:基于公共品的视角.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31-34.

[6]王石河,李虹,徐瑶.区域金融监管若干问题探索.区域金融研究,2010,(6);41-43.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第9篇:金融监管特征范文

全国政协委员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

在总结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之时,人们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分散性,导致了美国金融监管不力,也是产生危机的制度性原因,因此,拟议中的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特点是集中监管。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界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多头监管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此外,为了深化金融市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现亦势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三,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的结束,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我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事实上,我国管理层已经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端倪,并正在进一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