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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 目标 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定义
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政府单位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目前,推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向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向自收自支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
上述变化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可归纳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内部管理。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地,在一些单位中,一部分有着西方政府会计的性质,有很大一部分与西方的非政府会计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同,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具体化,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向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单位资产的规模、构成、流动性,负债的规模、构成、偿债能力,净资产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方面的信息,用来评价财务状况。
2、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单位收入、支出及支出差额的形成、数额方面信息,以及评价收支情况及业务活动的效率。
3、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以于预计现金流量前景和持续运作的能力。
4、向出资人和捐资人提供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对出资和捐资使用情况的专门信息,以助于他们作出是否继续出资或捐资的决策和评价净资产的保全情况、持续服务的能力以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5、提供单位预算与计划、业务活动种类、规模及发展情况的信息以利于会计信息者评价业务活动的成绩和进行社会、经济的决策分析。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采用应计制确认。对某些收入,如财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政府间补助收入和下级上缴收入等,以及某些支出,如退休养老金等,应采用应计制确认。
2.应确认或有负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非营利组织将会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问题,确认或有负债迫在眉睫。
3.应确认尚未到期的债务。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只确认当期实际收支的债务,对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政府债券和国外借款等)均未予以确认,这不利于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也不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国家债务情况。 4.应确认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非营利组织会计对许多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均未予以确认、记录和报告,如上级政府应补助款、下级政府应上缴款、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权益,以及权益属于国家而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变动情况尤其应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中予以记录和报告,这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这一核算基础虽能正确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但不能为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面改革已经启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设想,非营利组织“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可以预计,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近三年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做益观念等将全面进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也将由以考核预算收支为主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渐转向以考核经济效益为主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作者简介:徐国民(1953―),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5-0077-03
收稿日期:2006-03―18
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原因
(一)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与财政预算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两个方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财政对事业单位供给的资金按照支付的管理要求和购买标准特点,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中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是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前,按照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层层转拨设计的,没有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每年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集中采购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事业单位只是按照采购合同验收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也没有对政府采购业务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规范。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与财政预算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直接原因。
(二)西方国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影响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专家学者对西方国家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推介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以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为三大主干,2005年1月1日我国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的预算会计和西方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与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与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对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如何命名和定位?这些也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重要前提。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如事业单位会计的准则不够完善、缺少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要素中的净资产应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要素等。这些同样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应研究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的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会计体系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应对其重新规划,建立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国际上通行的称谓,其体系应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部分。政府会计是指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及其构成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过程中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政府会计的范围应包括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的整体性的政府总会计(类似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和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所属单位的行政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事业单位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划分中,将其划分为政府单位还是划分为非营利组织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
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有6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名称,国外没有与其对等的概念,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府举办的各类非物质生产社会组织的代名词,最早出现于1955年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综上所述,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主要是:我国的事业单位是国有的,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是民间的。我们认为应当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定位于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对应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其原因有三个:一是符合我国国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几乎包揽所有事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已将一些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但还有大量的国有事业单位存在,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定位于国有非营利组织是合乎逻辑的;二是要着眼改革。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中国证监会、中国纺织总会、保监会、计生委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应转为行政单位,有一些应转为企业,还会有一些应转为民办,剩下的就是国有非营利组织。这也是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一个特色。在没有对事业单位作合理划分转变之前,应全部作为国有非营利组织,这样会给下一步事业单位划分转变的改革打下基础或留下余地;三是有利于克服当前事业单位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垄断营利倾向。至此,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包括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建立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1.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11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根据上述资料和国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笔者认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映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
需要。由于国有非营利组织的国有性和非营利性,获得和使用预算资金是经常性的业务活动,预算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第二,反映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满足政府管理和内部管理需要。反映资产、负债、基金静态指标和收入、支出、结余动态指标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责,也是加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的基本指标;第三,反映受托责任履行及其与经济资源之间的关系,满足有关方面评价运营业绩的需要。因为国有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与其经济能力和责任意识、管理水平、技术基础等服务能力密切相关,随着国有非营利组织服务对象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对国有非营利组织运营业绩经常做出评价将成为一种正常社会现象。
2.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原则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配比性、专款专用、实际成本、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共11条。笔者认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除了应保留事业单位会计11条一般原则外,还应增加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对尚未取得的收益,不得估计入账,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应按国家规定估计入账。企业会计是采用谨慎性原则的,例如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法等。国有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同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尽管可以按照预算获得一些财政补助收入,但主要靠业务活动取得业务收入维持其运转,也应采用谨慎的方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要求企业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是为了防止企业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不按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找到借口。
(三)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会计相关业务核算的经验,设计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1.增设资产类“财政授权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限额”和“预付政府采购款”科目
“财政授权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国有非营利组织在财政下达的授权限额内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财政下达的限额数,贷方登记限额使用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限额数。
“财政应返还限额”科目核算年终财政注销的财政应返还国有非营利组织的限额。借方登记注销限额数,贷方登记恢复限额或使用限额数,借方余额反映已注销未恢复或待使用数。
“预付政府采购款”科目核算根据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安排,将本单位自筹资金转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尚未结清转列支出的款项。借方登记自筹资金转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数,贷方登记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时收到财产物资或转列支出数,借方余额反映已转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尚未结清转列支出数。 2.会计分录举例 (1)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收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
收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从“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中提取现金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从“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中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供应商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3)自筹资金用于财政集中采购的会计核算
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和银行付款凭证,将自筹资金转入财政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会计分录为借:预付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记账时,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会计分录同(1),自筹资金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预付政府采购款
(4)年终“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注销和恢复的会计核算
①年终注销限额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②下年度恢复限额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不需要对恢复限额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授权支付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授权支付
③下年度支用上年结余用款额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直接支付
(四)将净资产会计要素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会计要素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净资产”这一要素规定有不妥之处,在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过程中,应将其区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会计要素。
1.“净资产”要素的不妥之处
(1)概念不清。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只是一个数量概念,不能说明会计要素的性质。从字面上看,净资产似乎是资产的一部分,不能直观地体现会计主体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资金来源。
(2)要素名称与其涵盖的一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含义不相关。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的净资产要素类下面设置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其中结余科目的含义与“净资产”要素不相关。
(3)净资产要素所包含的项目将存量指标和流量指标混在一起不科学。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净资产包含的内容看,既有基金项目、历年累计结余项目,又有当年发生的结余,既有存量指标(余数指标、静态指标),又有流量指标(发生额指标、动态指标),不同类别的项目放在一个要素内不便于指标的分析利用。
(4)净资产要素动静项目混合使资产负债表失去明晰性。由于净资产要素既有静态存量指标、又有流量指标,使资产负债表只能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进行设计和编制,致使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收入支出表项目中的收入、支出相互重复,有悖会计常理,十分费解。
2.将“净资产”要素分解为“基金”和“结余”两个要素的理由
(1)从基金要素看,调整后有以下优点:第一,基金一词在会计上一般指资金来源且不包括负债,并表示对资源使用的限制,其含义符合这一会计要素质的规定性。第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置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等科目,把这些基金科目归纳为一个基金要素顺理成章,可将这些会计科目直接过渡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会计科目。第三,基金一词在会计上使用已久,会计人员容易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从结余要素来看,调整后有以下好处:第一,结余是本期发生额指标,基金是期末余额指标,按其性质理应分设会计要素。第二,即使会计只在年末结算结余,但结余在会计年度的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客观存在,且为各方所关注,将其单独规定为一个会计要素,有利于加强收支及其结余的财务管理。
(3)从会计等式看,这样调整才能得到改进。要素调整后的会计等式可列示如下:①资产=负债+基金为资产负债等式,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②收入―支出:结余为收入支出等式,是编制收入支出表的依据;③资产:负债+基金+(收入―支出)为总等式,是据以分析各要素之间联系的依据。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反映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财务活动特征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突出民间性和非赢利性。民间非营利组织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企业,它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公益特性的公共服务组织。尽管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与国有非营利事业单位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作为民间非利利组织,它更突出民间性或非政府性的特点、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突出民间性。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是独立运营管理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依靠政府拨款创办和开展运营活动,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会员缴纳会费和提供服务收取的收入来维持运营活动的支出。
(二)突出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的基本要求《制度》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点和财务会计规范的需要,从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基本原则到会计要素设置、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鞋、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和应提供信息的内容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规律、特点及会计与财务报告的规范要求,有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资源提供者及利益相关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评价和决策。
(三)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惯例,反映了《制度》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趋同之势,有利于国际间交流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组织层面的整体财务报表,并通过区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反映资源提供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资源的限定情况,同时通过业务活动表反映不同用途的财务资源的收支情况,而没有对组织内部的基金会计核算提出具体要求。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
其主要区别如表1所示: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内容的主要区别
会计核算内容的主要区别如表2所示。
一、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比较
(一)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在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报告主体是整个组织,而其会计主体却是各类基金。美国非营利组织采用基金模式,对每一种受托资源分别建立基金,并分别核算与报告。每一个基金都是一个会计主体,有多少个基金,就有多少个会计主体。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汇编》中的解释,所谓基金是指按照特定的法规、限制条件或期限,为从事某种活动或完成某种目的所分离形成的,依靠一套自身平衡的科目来记录现金及其他财务资源,以及相关负债和剩余权益(基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一个财务与会计主体。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为三类基金,会计核算时以这三类基金为主体核算基金的资产以及相关负债和由业务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引起的各类净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纪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记账主体为事业单位;二是会计报告主体为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实际上,从我国实践来看,1997年开始全面实施预算会计改革就己经具有按基金模式进行管理和核算的意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实际上。目前我国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已是变相的基金会计模式,我国所说的专用拨款即是变相的基金,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或上级补助的专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教育费附加”、“医疗费”等需单独核算。只是这些基金的分类不够细化,也不够规范,与基金会计模式的要求不同,因此需要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按一定标准重新分类,这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
二、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比较
(一)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12月的论财务会计概念第六辑《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指出:“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是构筑财务报表的材料――就是财务报表所包含的各类项目”。同时,FASB对会计要素作了十种分类:即资产、负债、业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同时指出除去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全面收益外,其他七个要素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且对非营利组织而言,业益应称为净资产,即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业务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七个。因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业益与利润要素就失去了意义,但作为出资者要了解资金的来源,以及评估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的管理绩效,这七大会计要素却是必备的。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人、支出”五类,这五大要素构成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比较两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少了一项溢余或损失,或者结余这一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等会计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有“结余”一栏。也就是说,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既承认“结余”这一事实,又不确定“结余”这一会计要素,不及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恰当、合理。
三、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确认基础比较
(一)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确认基础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应计制会计基础或修正的应计制会计基础,据以衡量财务状况及其执行结果。其规定:“(1)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修正的应计制基础确认。收入应当在可以取得并且可以计量的会计期间内确认;支出如果可以计量的话,应当在基金负债发生的会计期间内确认,但这不包括普通长期负债上的未到期利息,普通长期负债上的未到期利息应当在到期时确认。(2)权益基金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应计制基础确认。收入应当在已经取得并且可以计量的会计期间内确认。(3)信贷基金的收入和费用或支出应当按照与基金会计计量目标相一致的会计基础确认。不可消耗信托基金、养老信托基金以及投资信托基金应当按照应计制基础处理;可消耗信托基金应当按照修正的应计会计基础处理。”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确认基础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复实现制体现出不适应性。
四、中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比较
(一)中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种类比较美国的州及地方政府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及基金余额变动表,职能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从会计报表的种类看:资产负债表是两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共同要求编制的会计报表,但两国的会计主体不同导致其各项目的分类不同,美国非营利组织按照基金项目进行分类,而我国则按照会计要素的类别进行分类;收支余额表和收人支出表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反映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美国非营利组织已经编制了现金流量表,而我国尚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能提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形成和使用情况,对分析单位财务资源的形成与运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该表已经成为与会计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了解现金变动及支付能力的重要报表。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主表中也应增加一张现金流量表。
(二)中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结构比较从会计报告的结构看:我国的资产负债表采用“科目余额表”的结构形式,将静态要素(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和动态要素(收入、支出)集中在一张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这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报告的结构还比较单一,还没有按功能分类(是否限制用途)的会计报告结构。使会计报告的会计信息量不足,不利于会计报告的使用者进行决策分析。因为中美两国在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据即会计等式有不同,从而导致会计报表具有不同的结构:美国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基金余额或净资产”,报表的左方是资产,右方是负债和基金余额或净资产,报表中不包括收入与支出项目;而我国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则是“资产+支出=负债+挣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报表的左方是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报表的右方是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收入支出表和基建投资表相当于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收支余额表和职能费用表,美国还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而我国对此无要求,在这方面不及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全面、系统。
(三)中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编制方式比较从会计报告的编制方式看,西方非营利组织主要采取合并会计报告的方式;而我国事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会计报告时,主要采取汇总方式。合并的方式是将经济业务实质相同的业务进行合并而汇总只是一种简单的加总,并没有考虑到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汇总的编制方式有时会产生实质与内容不符,从而不能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的业绩和受托责任,不能充分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实质。
参考文献:
[1]罗伯特・J・费里曼、克雷格・D・肖尔德斯合著,王建英、冯梅、荆新等译:《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会计; 比较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或各种服务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组织机构。非营利组织被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和企业并列,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包括教育组织、健康和福利组织、宗教组织、慈善组织等。在我国,与之相对应的单位一般称之为事业单位,包括教育、文化、科研、交通、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单位。
一、中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比较
(一)中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比较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美国非营利组织将整个组织作为报告主体,而将每一个基金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用基金会计模式核算。所谓基金在,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汇编》中解释到“按照特定的法规、限制条件或期限,为从事某种活动或完成某种目的所分离形成的,依靠一套自身平衡的科目来记录现金及其他财务资源,以及相关负债和剩余权益(基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一个财务与会计主体”。美国基金划分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各类基金之间相互独立,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记录相关资产以及净资产的信息。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为事业单位自身,报告主体为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采用的是预算会计模式。我国2012年2月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行政隶属和经费申报关系,事业单位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各级之间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基层单位向上级单位或主管会计单位申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美国会计主体模式能够很好地管理各类基金,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捐赠人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事业单位现存在的变相基金分类不够细化,也不够规范,需要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标准重新分类。
(二)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确认基础比较
收入和支出应以什么标准、在什么时候以及如何记录和如何在会计报表中报告是会计确认基础所要解决的问题。会计确认基础可分为应计制(权责发生制)、现金制(收付实现制)和修正应计制(修正权责发生制和修正收付实现制)。在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应计制和修正应计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其中应计制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不可预计应计的收入则按照修正权责发生制,在收入可以计量和可以利用时予以确认。可以利用是指预计可以在当期或当期之后不久就可以收到,从而可以用来偿付当期负债。应计制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不是现金的收付。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基本采用现金制,我国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应计制原则,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核算等方面采用应计制。美国采用的应计制增加所提供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与美国相比,现金制虽然操作简单,但是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充分获得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而且同一会计主体两种会计基础并存,造成会计信息的混乱。
(三)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比较
根据交易和其他事项的经济特征,将其分成几个大类,这些大类作为财务报表的要素,即会计要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指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业务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七类,这些大类构筑财务报表所包含的各类项目。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对七要素的内容没有进行统一分类,而是根据各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和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我国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这些要素构成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我国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中没有设置结余这一要素,而在净资产要素下设有结余。这说明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虽然承认“结余”这一事实,但不确定“结余”这一会计要素,这样设置和美国相比不是很恰当合理,不够具体和细化,而且不利于不同报表使用者获取各自需要的会计信息。
(四)中美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比较
财务报告是提供财务信息的载体,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核心,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117号公告鼓励非营利组织编制和公布相关、可理解、可比的、通用的、体现整体组织观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业务活动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告附注。自愿保健组织和福利组织必须同时提供职能费用表。资产负债表反映组织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及其关系,从会计报告结构上看,美国非营利组织依据“资产=负债+基金余额或净资产”理论,采用“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格式,采取合并方式编制;附注中可以有相关的文字图表说明。我国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我国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依据的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理论,采用“科目余额表”方式,简单汇总编制,而且,没有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不能反映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形成和使用情况,资产负债表不符合国际惯例,不能充分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实质,而且附注的说明不及美国详细、系统。
二、对改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启示
(一)对改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的启示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采用预算会计模式,而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基金会计模式更能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强化各类基金的管理。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应以基金为会计主体,以整个组织为报告主体。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收入结构的特点,可以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大致分为三类:一般预算基金、限定用途基金(必要时分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和非限定用途基金。其中一般单位预算核算的重点为支出有无按规定进行及其使用效果或效益如何,可包括财政预算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资产、净资产、收入、支出和基金结余情况。受资金提供者所附条件的限制,依据时间因素划分永久限定用途基金和暂时限定用途基金。我国非营利组织若以基金为会计主体,采用基金会计模式,将使各项预算资金的界限更为清楚,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资源管理。
(二)对改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启示
我国应采用逐步扩展的方式分步推进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核算基础,逐步由修正的应计制向完全的应计制过渡。现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收付实现制过于简单,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无法准确记录和反映“隐性债务”,而且会造成某些年度间收支项目的不配比。这样一来,对于同一会计主体,同一类别的会计事项,采用两种相悖的确认标准,势必造成会计信息的混乱,削弱其相关性,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降低。鉴于美国非营利组织经验,应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便更好地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综合完整的财务信息,使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控制和管理。
(三)对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启示
我国应增设“结余”要素。五要素论认为结余最终要转入净资产,仅反映非营利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资产及其增值情况,其经济意义不大。笔者认为六要素论反映了收入支出与结余之间的耦合关系,尤其对于现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下有重要意义。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净资产表示的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这一数量概念,并不能表现非营利组织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在具体用途上的限制。增加结余这一要素使得资产负债表有一个更合理的划分,能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增收节支的结果和运用资金的成绩,也会更加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利用财务信息。
(四)对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体系的启示
我国应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体系,改进相关报表格式。首先,非营利组织应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我国非营利组织逐步采用修正应计制以后,实际发生的现金收支情况与收入支出表中的收支将不完全一样,为了有效揭示非营利组织资金周转运作情况,更好地控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使用情况,应增设现金流量表。其次,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改为基金后,对于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格式应有所改进。资产负债表应依据“资产=负债+基金余额或净资产”理论,与美国一样采用“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也应该按照基金分类来核算收入、支出与结余,还应完善会计报表附注,充实附注揭示的内容,注重图表和文字的结合,侧重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报表主表的理解;充实财务情况说明,对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结构、章程、人员配置、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其他重大影响事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面对充满挑战和竞争的21世纪,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更应该吸收国外先进的科研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建立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建立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三足鼎立”的会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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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越来越发展,要求会计体系越来越完善,作为会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为核算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收支情况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本文因此将中美两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概念、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目标、会计报告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找出中美两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异同点,并找出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合理完善的方面,论文最后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经营责任观;现金制;应计制
政府会计的提法并未出现在我国正式文件中,在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是预算会计。预算会计的管理与改革问题目前颇受关注,我国将实现会计的国际化作为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也是我国会计发展的方向。由于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起步早,到目前为止发展较为完善,我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预算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发展比较完善并且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所以,比较中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异同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的比较
(一)中美政府会计概念
政府会计是指主要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政府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管理体制不同,其政府会计的内涵也有一定的区别。
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政府会计包括政府财政会计和政府行政单位会计。政府财政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的专业会计,也称作财政总预算会计,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机关;
美国政府会计分为联邦政府会计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两类。联邦政府会计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会计体系,联邦政府会计主要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主要对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二)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
非营利社会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现在被广泛使用,已成为一个有固定含义的国际化、全球化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着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基本社会组织形式。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不直接进行物资资料生产和流通,主要以精神产品或劳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和单位。表现为各种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扶贫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这些非营利公益机构大多是事业单位。国外没有事业单位的说法。
在美国,非营利部门中每年有超过100万个组织得到数亿美元的基金,这些基金一般来自于税收或资助。这些非营利部门多种多样,既可以包括免税或应纳税的组织,也可以包括慈善机构、共同受益机构、公共慈善团体和私人基金。既有政府性的非营利机构,也有民间非营利组织。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没有所有者,依靠捐赠、会费、服务费而不是营利作为他们的收入来源。
二、中美两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的比较
会计基础也称记账基础,是指用以计算、记录和编制一定期间费用成本、收入成果等会计事项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会计基础有两类,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计算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以实际收付作为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标准。下面阐述中国两国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的选择。两国会计基础的比较分析如下:
1、相同点及原因
中美两国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均采用了应计制和现金制会计基础,而不是单一的会计基础。中国的政府会计以及美国用以处理政府普通的政府基金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需要考虑用其本身的活动去达成资本保全。政府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通过直接的交换关系取得营利。因此中国的政府会计和美国政府基金会计都采用了现金制基础。
2、不同点及原因
美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基础从总体上讲以应计制为主兼有现金制。中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基础从总体上讲以现金制为主兼有应计制。美国政府会计和大部分非营利组织明确规定了以应计制或修正的应计制为会计基础,规模较小的非营利组织可采用现金制或修正的现金制为会计基础。中国政府会计和部分公立事业单位以现金制为会计基础,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采用应计制为会计基础。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一)中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基础的改进
中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现有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为主兼有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基础目前正面临着整个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冲击。由于实行收付实现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够。如财政支出中只反映当期实际的还本付息数,但不能计提利息支出,政府的负债只反映当期本金数,没有反映应由本期负担,以后年度偿付的利息数。此外,收付实现制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面临的或有负债及潜在的债务未予以充分披露,造成负债的失真,不利于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现行政府正大力推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对政府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在政府会计中不仅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拥有的经济资源和承担的债务,还应能核算和反映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提供公共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在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基础下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改进会计基础,改革政府会计的计量和确认标准,才能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二)完善财务报告体系。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Q策和公众了解政府绩效的重要信息来源。不仅反映预算收支,还要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不仅反映当年预算政策的执行结果,还反映了以往决策累计的财务效应,由此应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主要包括管理层的阐述与说明、政府财务报告、预算会计报告、附注、其他补充信息、审计报告。其中,政府财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基建投资报表、附表等。预算会计报告具体包括预算收支汇总表,预算收入报表,预算支出报表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表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民问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陆建桥,2004)。本文拟对该制度中规范的,关于捐赠、政府补助、受托业务、文物文化资产、资产减值会计、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收人的确认、费用的确认与列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者特殊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的背景、理由及其意义,作一阐述。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也是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业务而获得受托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资产和受托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品和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或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或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主要参考
西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从美国的会计理论中借鉴过来的。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是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
(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
(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
(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将事业单位会计定义为:以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相比,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概念能直观地体现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联系,简洁明了,概念与内涵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仅仅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则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首先,西方非营利组织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以西方会计界较为公认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93号公告《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非营利组织收到资源提供者规定在将来期间方可使用的资源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应确认为递延收入。收到限定用途的资源时,不能马上确认为收入,要等到这部分资源满足其所附限制条件时才可确认为收入。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
其次,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比起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要简单得多。西方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却比较重视。以美国为例,199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117号公告《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其内容有:
(1)鼓励非营利组织编制和公布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资产、负债和基金余额按照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未限定用途基金分类列示。
(3)收入支出表按照资产负债表中划分的各类基金来报告与其相关的收入、费用、结余。
(4)现金流量表可以按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
(5)鼓励非营利组织对那些不要求进行会计确认的事项做出揭示等。
[关键词]预算会计;不足;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5.16.021
1 预算会计概况
1.1 预算会计的定义
一般而言,会计按照其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以及其适应范围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分为企业会计(即营利性会计)和预算会计(即政府、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可见,所谓预算会计就是用于核算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的预算资金流动过程和结果的一种会计体系。预算会计是以政府、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预算管理为中心,以促进社会经济和事业的发展为目的。
1.2 预算会计的特点
与企业会计相比较,预算会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预算会计具有非营利性;二是以政府、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监督为基础,以预算收支为主要核算内容;三是专款专用;四是它的基础是对收入或支出的确认与记录。
1.3 预算会计的重要性
预算会计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预算会计体系,是为国家预算管理工作和国家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服务的,为政府、事业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相关的政治的、经济和社会的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我国现阶段预算会计存在的不足
2.1 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债权债务信息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发行了大量的国债,同时也从世界银行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等借入或者买入了许多外债。一般而言,这些债务都要求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清晰、明确地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只是以收入实现制为核算的基础,财政支出报告中没有明确表现出当期的利息支出和负担数量金额,也没有计算和表明出以后年度需要偿还的利息数。我国当前的这种预算会计核算方式存在的缺陷,导致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债权债务信息,这样对于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监控自身的财政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2.2 真实、准确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资金的收支和采购新业务欠缺
我国现阶段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导致许多财政资金流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现在我国的一些事业单位用于购买物资和发放工资的财政资金是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统一账户直接拨付给事业单位,这就导致各事业单位开展会计核算是十分不利的。又比如,在我国当前施行收付实现制的条件下,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只能够在当地财政部门实际拨款后,按照拨款金额确认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支出,但是假如在年末采购一些必需的物资时,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就很有可能存在一些款项还没有付清情况,这时这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就形成资金结余,导致这种预算会计处理方式就没有办法准确、真实地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业务进展情况。
2.3 核算科目存在设置不完整性
总体上来说,近年来,我国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预算会计核算科目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目前我国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核算科目显得单一,过于简单,不能满足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这就要求增设新的会计核算的核算科目;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目前仍然按以前的标准分类进行会计科目设置,这就导致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没有得到合理、有效地预算控制。
2.4 预算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快,虽然目前我国不断对金融体制加以完善和改革,但是仍然存在预算制度不完善、存在制度空白等缺陷。比较起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建设和发展速度是比较迟缓的,我国于1998年才出台了针对事业单位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全面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与规范。
3 解决现阶段我国预算会计存在不足的对策
3.1 向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转变
由于当前我国运用的预算会计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债权债务信息,在此,建议我国的预算会计逐渐向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转变,即收入只在提供服务时才确认,如果是接受服务则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将其列为负债反映,这种核算方式就可以真实地反映出真实的财务状况。向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转变时,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为权责发生制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资产和负债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尤其是在负债方面,对所有可确认和可计量的负债项目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正确、真实地反映出来。
3.2 重新构造预算会计核算体系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带来的真实、准确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资金的收支和采购新业务欠缺等问题,建议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学习西方一些成功经验做法的国家,比如可以将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设置成为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其中政府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另外,政府预算会计也应该准确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的收入和支出,要准确、及时编制预算,并按照年度所有因素和相关收入支出来进行准确核算。
3.3 改革和完善预算会计科目
针对上面我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预算会计科目核算存在设计过于简单、“一刀切”的问题,我国今后在预算会计科目的改革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可以将核算一级科目改为按部门、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来设置,从而有效体现出他们的维持性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二级、三级核算会计科目,从而准确、具体地反映出预算会计的核算实质。第二,在编制预算会计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尽可能地结合自身特点、性质和未来发展规划,来对预算会计科目进行设置。
3.4 加强会计预算制度建设,加快建成一部规范、全面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影响了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与规范,因此,从我国长远发展来看,为了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促进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与规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建议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加快建成一部规范、全面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的进程,并且争取尽快规范我国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