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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纳税;纳税筹划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目前,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趋势下,大多数企业靠降低成本和提高市场容量以获得竞争优势,但高税收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成本。现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降低企业税负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无论家庭税收,还是会计处理,都必须做到的是在尽量减少企业税收的法律空间条件下,降低成本。企业如果想要立于竞争中的不败之地,它必须进行一个合理的税务规划,为自己减轻税收负担。
二、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一)会计处理方法相关理论
1.会计处理方法的分类
(1)一般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方法,合并财务报表方法。(2)营改增的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账务处理惩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账务处理处罚。
2.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在应用会计方法之前,处理方法的选择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要先弄清楚经济问题的实质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二)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纳税筹划主要方法
目前,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包括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转移税负,税收延迟,减少或控制纳税人的税基和选择的身份等等。
2.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1)要充分的对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以及税务情况进行搜集与整理。由于税务规划实行先行税收管理办法,所以一定要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对运营商的收集和整理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2)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的期望和要求有充分的认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预期有所不同,所以税收筹划运营商需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要求。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通过对具体概念和选择方法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的关键问题是,税收筹划的成功在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中的合理应用。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会计处理采用以下几个方面,并在税收筹划中产生影响。
1.会计存货计价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在企业的生产和操作过程中,存货是必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在存货生产过程中对企业的销货成本、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的是存货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人工和消耗的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库存评估工作不到位,就会导致增税的情况发生。因此,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应考虑产品的材料价格的变化。例如:当原材料价格上涨,如果合适的话,使用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使相应的纳入企业的计算得出的所得税的份额减少,我们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税务问题。相反,在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下降,如果估值采用先进先出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规划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期末存货的价值,提高成本效益,并最终实现降低所得税的目标。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内定义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旧费用进行科学评估的计算方法。折旧费用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在这个阶段,中国经常注重追求税收的比重,税率每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所以企业通常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法能够促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中提取的折旧较多,后面的提取折旧较少。
(二)案例分析
伊利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分析
自2003年以来,伊利集团的实力一直是中国的乳品行业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其稳定的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使他成为行业的代表。根据2009年到2013年伊利集团的利润表,数据可以看出,伊利集团的营业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净利润也在逐年上升,这就说明企业采取了合理的营销策略,正当的管理。
下面的分析是从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伊利集团如何进行税务规划和管理流程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分析。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根据比例税率对收入的环境,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要充分考虑,可分为两种类型变化的税收筹划业务的影响,两类市场价格走向:价格继续上涨,价格继续下跌。如果伊利集团选择了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方法,使得库存减少结束时,销售成本增加;如果为了减少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最终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伊利集团可以选择后者,即用先进先出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在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前,要认真分析这种折旧方法会带来一种怎么样的税收筹划的好处。对于伊利集团,缩短固定资产折旧,这样就可以加快固定资产,递延纳税成本的回收。根据分析,使用直线法获得的量是显著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而得到的量的。累计折旧多,当年底到固定资产核算时,信贷固定资产账户的金额也相应增加,从而转入当期损益的成本会增加,支付税收减免,对因此当它应降低税额。所以,伊利集团采用年限平均的折旧方法。
四、对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的相关建议
公司在使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税法的强制性
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税法的强制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纳等关系
税筹划并不代表偷税、漏税、逃税等,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属于节税的。因此,企业是应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的,这就需要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结束语
各种税务规划和核算方法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以不同的税收筹划的结果形式存在将体现在对不同会计方法的选择中。合理与否直接决定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怎样的合理的方法对税收进行筹划,税务策划的最终效果和会计处理的实施中被选中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税收筹划需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是企业在行业中竞争的表现,政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政府还应该增加税收策划宣传,通过各种手段,让广大市民认识到法律的有效许可的范围,从而维护自己在税收筹划时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需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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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
(2)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被并企业商誉,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合并企业要按公无价值记录取得的被并方资产与负债,合并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摊销。商誉的摊销,加大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2、权益法下的纳税影响
权益法对纳税的影响与购买法正好相反。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权益集合法是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集合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集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是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集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摊销。增加未来经营成本,产生节税作用。
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6月兼并广东韶关某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价值为:资产总额1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后公允价值为:资产总额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又设合并时,B企业留存收益500万元,商誉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15%,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评估公元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12000-10000×15%=2000×15%=300(万元)
商誉摊销抵税金额:500×15%=75(万元)
留存收益补亏的潜在节税金额:500×15%=75(万元)
目前,我国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的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强调了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和专门性。而从目前财经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学生和最能发挥大学生特长的地方。因此,如何培养在校大学生,并使其毕业后能在基层单位发挥其专业技能,尽快适应社会需求,成为财会专业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
在开设以上课程的教学中,适宜采用多媒体教学与板书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一方面,由于“税法”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条款,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又在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教学内容变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体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可以提高授课的信息量和讲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课时间;另一方面,“税法”的实务操作性强,需要具体运用法律规定,需要学生自己进行分析计算。例如,根据某一生产企业一个月内发生的销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就需要针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计算,这时,利用板书对学生逐步进行引导、分析,从而得出最后结论,这样的教学效果比单纯用多媒体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学中现代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板书相结合,更能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近些年我国对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法规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具体来看这些变化使得企业会计准则更加的统一,而且在很多细节方面力求全面,保证企业会计与国家税法能够相互协同发展。在如今会计与税收二者适度分离的前提下,研究差异以及协调问题是该领域的热点,同时也是实际工作者业务处理上的难点。换句话说,在我国现在的企业会计以及基层税务业务处理上,所面对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很多税种中均有表现,如企业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等等,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非常之多,纳税调整难度很大。从近些年国家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情况上可以明显的看出,在不失特色的前提下与国际接轨是主旋律,规范企业会计工作,统一协同与税法的差异是主要改革完善内容。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新的基础建制,新会计准则影响着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特别是税收以及税负,成为我国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重点关注内容。所以,非常有必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研究。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实施情况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顺应形势主动做出重大经济制度建设——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以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做出了一定的改革与完善,既保证与国际发展相同步,又严格按照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发展:新准则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在该前提下提出要重视会计信息的相互关联性;研究资产负债表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其在计量和财务报表制作过程中的重要性,保证企业经济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纳税调整的界定
关于纳税调整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调整是指会计与税收两大法规体系在针对于企业执行某一项经济业务时,在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税收规定上出现差异时,所产生的业务处理办法,这里面包含着所有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内容均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主要的内容;狭义的纳税调整特指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所得税包含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简单地说,纳税调整就是指对以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一点在新会计准则中给出了明确的调整方式方法说明。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样的计算方法,最终的结果均不能够影响该企业同期应纳税额的增减。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其中,Q——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
S——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p——适用税率。
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这里给出两个计算公式:
S=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S=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现行的税法法规中并没有针对于收入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归属收入的类别进行了说明,税法上所讲到的收入就相当于会计上提及的收益,但其内容上相比较会计收益而言又广泛许多。由于纳税调整的项目比较多,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有重复计算、多次计算等情况的发生,所以要设置调整账目以辅助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有合并分录的说法,在处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时,可以直接进行与会计处理相反的一笔分录,金额的具体数值是按照会计与税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来给出的,将这一笔会计分录转到“会计利润调整”中,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与会计利润调整之和。
企业会计工作与国家税法,两者是一种相互包含相互联系的关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肯定会耗费一定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转化为费用。然而,企业通过回收或者经营又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转化为企业的收入。企业资产在费用与收入之间的转化可以从收益和应税上明显的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在研究企业的纳税调整时,应该把分析的重点集中在费用和收入这两个方面上。下面给出纳税调整净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调整净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调增额+因成本费用多计产生的调整额
—(收入调减额+因成本费用少计产生的调减额)
上式中纳税调整净额是指,在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前提下,纳税申报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收入及费用进行调整,所调整的这部分收入及费用并不包含会计上的税前会计利润。之所以要进行纳税调整净额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能够更为清晰的分析会计、税法上存在的差异,公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与纳税调整减少额、收入调增额与收入调减额,并没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对应关系,它们只是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同条目。此外,在分析会计与税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时,还应该关注这些差异最终所影响的内容,是影响企业收入还是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假如经分析得知是影响企业收入的部分,那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去分析到底是调增收入项目,还是调减收入项目;如果是影响成本费用的,那么要分析是因成本费用多计出现的调增额,还是因为成为费用少计而形成的调减额,之后才能够对纳税调整增加额或者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进行填写。
总的来说,新企业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纳税额不仅仅体现在税款计算申报这一点上。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要根据新企业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进行细致的分析,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开展企业纳税申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原有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只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完善,而且还有很多新的差异出现,所以企业在这种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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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计入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2.接受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3.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非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准备,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均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价值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上述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5.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费用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罚没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内资企业工资、薪金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资、薪金计入相应的费用,除工程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从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外,其他生产、管理、销售人员工资均据实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如果公司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上述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则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超过规定的计提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捐赠支出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捐赠支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超出标准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占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广告支出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赞助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赞助支出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的税前列支办法参照广告费的办法,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佣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佣金支出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佣金才能税前列支:(1)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担保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担保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自己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12.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如果联营企业出现经营损失,公司应按其占联营企业的份额和联营企业的损失,计算所享有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应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能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当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多摊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固定资产折旧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各方备案就可以实施。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会计折旧超出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2.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按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计算出应享有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上述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3.三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三废形成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4.技术转让收入未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技术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关键词]税务会计 独立性 思考
一、引言
时代前进的步伐越来越快,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也日益明显。二者虽源于同一母体,都属于企业会计学科范畴,彼此更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乃至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的方法等方面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税务会计实质上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税务人员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直至最终的缴纳进行核算、反映、监督的一门专业性会计。更重要的是税务会计的核算不只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同时还要受到税法的约束。一旦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相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应纳税款的准确性。可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在核算时,仅需遵循公认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发生税法规定与会汁准则规定相抵触时,财务会计不需要考虑税法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近年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些准则、制度的制定完全考虑了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界定与税法的规定愈来愈不一致。而二者之间从原来的统一走向目前的分离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以往两者统一的缺陷必然导致现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现阶段,我国经济与国际不断接轨,会计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尽快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制度极为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为何要单独设立税务会计首先,我国税收法律现在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制度也越来越严格,然而我国企业会计纳税目前主要仍是依据财务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而绝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在每月进行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对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更无法准确地计算应缴税金,进而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更谈不上进行税收筹划,在大多情况下财务人员只是一味机械性地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指令。再者,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中报、税款的减免乃至税收的统筹规划进行专门、独立的核算。企业财务会计则只是把上述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的存在,也转化为企业税务会计需要单独设立的一部分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企业在运营核算中才能真正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各自应达到的目标和履行的职能。其次,因为利益的需要,企业在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与其自身纳税相关的财务经济决策和会计处理,而研究的初衷应该是为了完整准确地去理解和执行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只要是在税收政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但目前我国税法在某些方面的确仍存在着较多不健全和多变化的特性,会计工作如果只是一味单一的跟着税法以及税收制度的变化走,则会单纯成为解释并执行税收政策的工具。而最终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使得会计理论处于不规范的状态,这样也给企业的会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要想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十分了解税收法律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乃至补充规定等,不单单要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财务决策,还要时时站在征税人的角度去学习税收规定。只有这样才是企业合法获利的必然趋势。因此不难得出,在企业中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单独独立出来,不仅有可能,而且非常有必要。
二、税务会计的含义与特点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而目前关于税务会计含义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税务会计必须以税收法规为准绳,以经济业务为背景,核算企业财务会计中与税法有出入的税种。而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遵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操作处理.受到税收法律、法规的制约,不能随意选择或修改。其次,税务会计必须是以国家税收法令为准绳,运用会计学中的理论和核算方法.对由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性会计。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会计等同于企业所得税会计,是通过建立专门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和方法而形成的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工作中以企业应纳税所得与会计收益的差异作为研究对象。以上几种观点都认为,税务会计是一门独立的专业会汁。而对其共同的主旨都是以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为规范,以货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以保证税款正确、及时入库,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专业会汁制度。税务会计更是作为融税收制度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特殊专业会计。
三、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只要是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原则,它就承认,并非完全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原则,它就会采取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原则,它就不予承认。现今的税务会计原则就是经过如此漫长的筛选后逐步形成的。首先,应遵循税法的原则。在企业中,财务会计核算的一些方法,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选择,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但作为税务会计,则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选择。这也是财务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税务会计则必须以现行税法作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的会汁事项依次进行调整。其次,应遵循灵活操作的原则。灵活操作一层是指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一旦发生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时,应采取分别核算。而当发生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紧要的会计事项时,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省略。灵活操作的另一层含义是将核算同监督相结合,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加强处理企业事务全程监督的工作。要及时发现并改正与税法不符的行为,不但要在日常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同时也要做到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再次,应遵循寻找适度税负的原则。在企业税务会计中的一项重要目标即是为企业的管理者、债权人、投资者及时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和纳税信息,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四、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虽然现今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仍存在较多的差异,亦日趋分离。但一贯要求税务会计应当以企业中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在企业中,税务会计更不会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往往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也将如实体现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因为企业中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引起影响,而这种影响也势必会直接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其次,纳税申报制度。规定此制度是一个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应当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纳税的申报内容。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再次,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和企业纳税自查制度。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以及延期纳税。对于企业纳税自查制度则是企业监督其自身履行的纳税义务,防止并纠正错计税、少交税、欠税的一种监控手段。现今,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现已为税务会计的独立创造了充分的客观条件。在对税务会计提出内在要求的基础上,相信企业独立的税务会计可以专门针对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另外,在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上,独立的税务会计也可以站在企业更高的角度完成为其理财的责任,此举措既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加快缩小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总之,税务会计的独立性,既是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亦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现实性需要。
参考文献
[1]宁波浅谈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的差异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04期
[关键词]纳税调整;汇算清缴;递延所得税;差异
[DOI]10.13939/ki.zgsc.2017.06.054
正确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近些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发现有些企业由于没有正确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出现了不少错误,造成了少缴税或者多缴税的问题。而税务管理的目标是合法纳税,既不偷税漏税也不多缴税款。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水平,正确进行纳税调整,避免企业少缴税或者多缴税,本文以企业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并对企业纳税调整项目进行了举例说明,以期为企业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规范涉税行为提供有益借鉴。
1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成因分析
1.1 会计核算目的与税收立法目的不同
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来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强调“投资者利益第一”的理念。而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强调“国家利益第一”的理念,这是两者产生差异的最根本原因。
1.2 会计记账基础与税法确认所得遵循的基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而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和计量,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譬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的确认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此外,税法也会考虑有没有充足的纳税必要资金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则。
1.3 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不同
会计上可以采用的计量属性比较多样化,除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而税法基本上以历史成本原则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如果特殊情况下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则必须把相关资产所潜在的增值或者损失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或者反映,才可以改变计税基础。此外,税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只适用于资产转移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公允的情况。而且税法上不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没有采用到可变现净值或者现值的计量属性。
1.4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与税收的确认原则不同
会计上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可靠性、相关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而税收上强调确认所得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确定性、法定性和合同的约定等要求。下面我们就上述区别进行对比分析:
第一,会计上可靠性与税收上真实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可靠性强调会计信息要完整、真实、客观地提供。而税收上的真实性原则强调交易要真实发生,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上所讲的真实性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并且金额确定;第二,相关资产已实际使用,如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不得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第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第四,部分款项必须已经实际支付,如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第五,要履行相关税务管理手续,如财产损失需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才可以税前扣除。此外,真实性原则受合法性原则及国家政策导向的要求在税收中并未完全遵循。如企业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等。
第二,相关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所称的相关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决策有关,并且有助于投资者作出决策,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税法上的相关性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强调的是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第三,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与税法上确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指的是在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上从来不承认谨慎性原则,而是强调确定性,即对于纳税人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各种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会计上的重要性与税收上法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所称的重要性指的是企业应当反映所有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重要的事项单独核算,不重要的事项简化核算。而税收上从来不承认重要性原则,而是强调法定性,即只要是税法规定应该征税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征税,而税法上规定免税或者不征税的项目也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免税或者不征税的待遇。
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会计上所称的实质重于形式指的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要以实质为重,而对于实质的判断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税收上更多的是强调形式重于实质,例如凭票控税等。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上要求对于实质的判断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主要是用于反避税条款。
2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2.1 处理原则
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收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进行税会处理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并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应该按照税法的口径对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以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会计准则优先;而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应以税收法规优先。当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2 纳税调整与所得税会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仅作四项调整,即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特定业务、弥补亏损的调整;而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则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所有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具体调整过程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有关明细项目来完成的。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2015年存在一笔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200万元,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对方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税务机关要求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50万元。2016年实际支付应付账款200万元,但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减,造成多交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有效避免上述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对暂时性差异首先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然后在以后年度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
在本例中,2015年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2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所得税费用50
则2016年实际支付时,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把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即可。
可见,递延所得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税务管理的水平,避免调增了忘记调减或者调减了忘记调增。所以,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可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赵莉.浅析商品销售确认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J].现代经济信息,2010(21).
【关键词】税法;财务会计;核算;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4-0098-4
一、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差异。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收基础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而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观经济调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出现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收入情况、获利的可能性、偿还债务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少算收入、多计费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润,少缴了多少税款。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就可能导致各税负的不公平,甚至会出现税收漏洞,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基本前提差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主体差异、期间差异、工作要求差异。(三)税法与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许多方面也处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适时的协调。
三、税法与财务会计在主要业务上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的差异及分析。收入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学认为,收入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一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二是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人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按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分析。销售(营业)成本。会计学上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来说,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即能够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为成本,不能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则为期间费用。税法规定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为了准确计算销售(营业)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为了准确计算税前扣除的成本,必须对间接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存货成本的确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成本时,存货发出时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跌价损失。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记入管理费用,如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或者对存货进行处置,再反向冲回。会计上这样规定,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存货成本,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是谨慎性原则的恰当运用,而从税收角度讲,存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没有进行处置,即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而形成损失并没有实现,如果允许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其结果是将企业没有实现的损失进行了扣除,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会计上“工资总额”包括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工资的定义比会计的规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围不同,税收上对工资薪金定义为纳税人支付给有任职与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径比会计上工资总额的口径有所扩大。二是扣除标准不同。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用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我国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有一个历史沿革的过程,无论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看还是从国际税收惯例看,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进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许多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因为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是据实扣除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现行对工资进行限额扣除的政策,而是实行据实扣除。但对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放任不管,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任何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合理性的标准限制,企业都可能利用这些项目避税。税务机关对工资管理的重点要由对企业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控制转为对工资真实性的审核。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是固定资产的折旧,三是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折旧政策的权力。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简易分类法,将固定资产分成五大类,按直线法进行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受酸碱腐蚀、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并且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税收上按财产损失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会计上要求企业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税法不允许扣除各项准备,主要是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真实性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扣除,潜在的损失只要没有实现,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各行业因市场风险度不同,如果规定按不同比例提取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业务招待费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有具体的扣除比例:(1)全年销售(营业)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2)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中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营业费用:佣金支出。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的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正常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会计上对借款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属于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款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为防止弱化资本,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罚息的扣除。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一)把握好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合理差异度。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但可以采取协调差异的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税法与会计目标影响,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差异应能用申报时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在具体的把握上应做到:任何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应该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差异,对于纳税人而言,只是增加了价外税项或销售税金及附加。纳税人只要设计专门的账簿反映进项、销项税额或产品销售税金以可以了。所得税差异,特别是涉及资产计价、折旧等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企业可能不得不设两本帐。对于税法与会计在资产计价等方面的差异,应控制在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增加“递延税款”账户来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设置两本账。基本业务的政策应该尽可能减少差异。例如,税法与会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业务的政策不一致,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将是巨大的。
(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调整应采用的具体方法。 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但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的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的,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做到坚持以上两个基本原则。
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处理:(1)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均应为按月稽征,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会计期间(当月)完成纳税义务;(2)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本会计期间(当月)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在仅存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调整为应税所得,按照应税所得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间不同。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可以是说,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是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征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并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中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当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加以计算倒推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认为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法有如下优势:第一,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因此,损益表债务法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而且也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第二,损益表债务法“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从而更具现实意义。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法与会计制度间差异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而言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业务。我在前文中已经介绍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差异必将长期存在,这是我们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具体分析了税法与财务会计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各自的规定和特点,并且详细说明了当前以及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处理二者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得不到解决只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要进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协调和沟通。我们还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各个方面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不断研究二者主要差异及处理方法以及在财务会计的日常处理过程中所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不断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协调,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处理方法和渠道。对不断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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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 税法 差异 协调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关于会计与税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二者目标的相互影响、差异范围的研究及协调原则上。该领域的研究始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和1994年税制改革,由于会计模式的转轨,会计与税法出现分离,二者差异的研究逐渐成为新的理论热点。纵观国内学者们对于差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异的表象,较多地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项目进行详尽对照,并进一步剖析差异背后的深层原因。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着,并在不断扩大和增加,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决定了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相互分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围绕各自目标确立的两大体系之间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异。企业所面临的应该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交税,不能少交,当然也不应该多交;二是如何使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般而言,会计与税法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奉行的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趋同度或背离度,二者目标的趋同度又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会计模式。当然,一个国家会计模式的选择通常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来源、税制、政治和经济联系、通货膨胀、教育水平、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客观经济环境,即经济市场化程度、法律背景、企业制度、资金来源等。这些因素共同确立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制约着会计目标的走向。因此,环境决定模式,模式决定目标,目标又决定差异,形成了环境决定差异的成因链条。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直接原因
除了环境因素主导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外,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条件下,会计与税法两大体系之间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客观上形成了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于会计与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别,这是导致差异存在的直接原因。
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全貌,向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内部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会计报告的根本价值在于让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和未来盈利的趋势。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引导和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权益。由于企业会计规范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异,二者会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事项做出不同的规定,二者出现差异不可避免。
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则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会计分期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由于会计规范与税法服务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一方面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又是进行职业判断的重要依据,直接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某些相同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一定程度上,税法也遵循会计核算的某些原则,但由于税法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便利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分离,导致二者在针对同样的经济事项时,具体内容规定和处理方法上存在着许多差异,表现在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确认范围、计量方法和摊销政策的选择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处。
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二者规定也有明显的差异。关于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制度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对于收入的确认和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也是明显不同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而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税法所指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广义的费用是指实体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则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成本,是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的确定和期间费用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异。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不同导致其基本前提、遵循原则、具体内容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诸多差异,这给实务领域带来许多矛盾、困惑、繁琐和障碍,迫切要求解决差异引发的现实问题。
按照现行的会计模式和税收征管体制的规定,企业会计必须依据其所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日常核算,但申报缴纳税款时要根据税法要求将涉税项目的差异在相关的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针对差异的处理并不改变账务处理过程和结果,而体现于账外调整。如果企业的涉税业务较多,二者差异过大,纳税调整项目过多,就会大大增加会计工作量和企业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难度,企业纳税成本就会提高;相应的税务机关征管机构日常审核、稽查机构检查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大,征税成本就会提高。根据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过高,则对企业而言,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和阻碍,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必然减少,理论上企业会运用手段回避差异;对税收而言,征税成本加大意味着效率降低,税收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实务领域迫切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二者的协调,这既有利于降低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各自资源消耗,又能提高企业会计和税务机构双方的工作效率。
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我国对所得税等已经建立了纳税调整体系,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税收调整的内容。随着会计制度的改革,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会计核算方法及原则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及纳税所得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性增强,需进一步加强两者间的协调。
究竟如何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实现二者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题。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到微观环节,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在较长时间内,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