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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经济学分析的涵义
法经济学分析始于20世纪三十年代,发展并完善于20世纪六十年代,它是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产物。它在法学理论中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法学的价值层面上,为“效益”挤出了一席之地,形成了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二是在方法论上运用经济学的理念和方法研究法律运作,以符合人类社会高效发展的利益需求。也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安定,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下列命题: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
法经济学分析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运行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首先,在法经济学分析中运用了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经济人,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来分析法律现象。其次,法经济学分析是把法律运作看成是一个经济过程,即立法、司法、执法都是经济过程。如,波斯纳就将立法过程看作是交易主体间博弈的过程。最后,法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最基本方法,如供求、成本、均衡等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进行批判,并以实施效果为依据,对该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和预测。
二、法经济学的地位和影响
自20世纪法经济学的产生以来,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经济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除法经济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法经济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法经济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
法经济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法经济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法经济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
三、学说中效益理论的价值
法经济学注意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注意到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益的影响,因而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注意法律制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效益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核心。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效益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确立效益价值的基本依据就在于使法制的目的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对效益理论的批评多来自于对“正义”的忽视。传统上,正义或公正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义和公正仍然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从实用意义上看,它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与效益目标形成互补。首先,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仅仅用正义或公正无法对其做定性评价。许多经济行为或活动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社会无法根据既定的政治原则或伦理规范判定其正误,而这些行为或活动却关系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其次,正义或公正的内涵是历史性的,它不仅决定于这一目标所存在的社会制度,同时也受制于特定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而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因此,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和效益在多数情况下是彼此含摄的。正如波斯纳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效率。只要稍加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公正和效益也有冲突的时候。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益优先?现在大多数人的主张是效益优先。其理由是: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益的背后必然是公平自身的丧失和破坏。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有效益,必然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么也谈不上存在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只有在高效益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才能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在总体上满足人们的基本要求,确定高起点基础上的社会公正,这就决定了必须以效益的提高为先导。因此,“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法经济学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及其合理性一目了然。
关键词:反垄断;行为反垄断;行为法经济学;有限理性;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F005;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16)01-0052-08
反垄断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BehavioralLawandEconomicAnalysisofAntitrust﹚又称“行为反垄断﹙BehavioralAntitrust﹚”或“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行为进路﹙BehavioralApproachtoAntitrustLawandEco-nomics﹚”,是法学、行为经济学和实验心理学交叉研究在反垄断领域的应用,也是对传统反垄断法经济学研究的反思与拓展。2002年,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Tor首次提出使用“以行为为依据的方法﹙BehaviorallyInformedApproach﹚”研究反垄断,这标志着行为反垄断研究的开始。在之后的七年间后续研究并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2007年美国田纳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Stucke发表的《行为经济学家来了:21世纪的反垄断》一文,被评为当年杰里•科恩纪念基金写作奖“最佳反垄断文章”。自2010年至今,国外的行为反垄断研究逐渐成熟,学者陆续发表了二三十篇文章,深入探讨了行为反垄断理论的核心议题。2011年,Reeves和Stucke的《行为反垄断》一文发表之后,学界逐渐接受了行为反垄断这一术语和研究范式。实践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部门、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美国反垄断研究所都在研究行为经济学对反垄断政策的影响。而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竞争政策官员,都已经接受了新古典经济理论解释现实时存在局限性的事实﹙Stucke,2012﹚[1]。反垄断是行为法经济学研究相对成熟的领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但国内相关研究较为欠缺。因此,本文将系统阐述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基本观点、监管理念及其受到的质疑与所做的回应,并尝试展望其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行为反垄断概述
行为反垄断主要以行为科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为实证理论基础,结合行为法经济学的规范理论框架,尝试更好地解释、解决反垄断问题。
﹙一﹚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及其反垄断目标Tor﹙2003﹚
[2]认为,行为反垄断使用的是一种以行为为依据的方法,它以有关人类决策的实证研究替代了不切实际的理论模型,以有限理性人假设替代了完全理性人假设,依据更符合现实的人类行为理论和经验性实证研究,能更好地解释复杂的反垄断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和监管策略。Hor-ton﹙2011﹚[3]直接断言,反垄断分析将最终使用“智人﹙HomoSapiens﹚”假设替代“经济人﹙HomoEco-nomicus﹚”假设,而随着反垄断芝加哥学派的衰落,应当运用进化生物学理论从结构和行为的角度进行反垄断分析。从总体上看,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视角下的完全理性人假设或经济人假设意味着个人追求收入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企业追求成本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国家追求预算约束条件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有限理性人假设或智人假设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偏离上述最大化。具体而言,行为人的决策偏差集中表现为三点:一是有限理性,即人们会出现判断错误和偏离预期效用理论;二是有限意志,即人们的行为往往会违背其长期利益,而且可能同时具有多个难以排序的效用目标;三是有限自利,即人们有时会追求公平等自身利益之外的价值[4]。据此,Stucke﹙2012﹚[5]质疑了美国在反垄断实践中依据芝加哥学派理论只追求单一经济目标的做法,认为应将反垄断的多重政策目标整合进法律框架,将现行法律标准由“单一目标/合理原则”模式转变为“多目标/更为明确的原则”模式,即以更简单的标准和原则替代“逐案”合理原则分析;以维持竞争结构和维护竞争自由替代直接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显然,美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中的这一改变既有助于避免因不明确而导致判断犯错,也有助于通过纳入多重效用目标和更为兼顾公平考虑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和自利因素。
﹙二﹚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市场失灵新形式:行为利用
一般而言,市场失灵意味着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社会稀缺资源,主要是指四种市场机制偏离基本竞争模型的模式,包括:垄断和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但是,在行为反垄断研究中,学者将行为利用﹙BehavioralExploitation﹚视为一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Huffman﹙2012﹚[6]认为,行为利用是指消费者在决策中通常会因使用启发法而产生认知偏差,经验丰富的商家可能会故意利用这种现象,从而产生具有反垄断危害的强迫行为,例如商家藉此获得或维持竞争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多个企业协调一致从事某种行为利用行动。Huffman和Heidtke﹙2012﹚[7]进一步指出,行为利用对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损害消费者利益,指消费者被引诱参与某些如果其知晓真实信息就会选择拒绝的交易;二是导致次优资源配置,指资源会依据消费者表面而非真实的偏好进行配置。Stucke﹙2012﹚[8]则从企业行为的角度列举了理性企业吸引并利用有限理性消费者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框架效应和改变参照点让消费者视价格变化为打折而非附加费用、使用锚定效应固定较高的建议零售价、加入诱饵选项引导其消费边际利润率高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沉没成本谬误提醒并引诱其继续支付、使用可得性启发法驱使其购买某种保险、降低价格的透明度和提高产品复杂性,等等。可见,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不仅会显著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稀缺资源时的有效性,导致无法实现效率最大化等经济目标,还会使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导致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等社会目标。
二、行为反垄断对传统垄断行为理论的反思
行为反垄断学者研究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等反垄断领域的核心问题,得出了迥异于传统理论的结论。
﹙一﹚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
1.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过量的负净现值进入。传统的反垄断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只有在进入某个新市场有可能获得利润时,才会理性地选择进入该市场。但Tor﹙2002﹚[9]发现,进入者的有限理性会转换竞争格局、限制看门人机制的功效、使创新性进入者因过于自信而过量进入。而且,行为反垄断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三种无法通过传统法经济学分析的社会现象:一是较为普遍的负净现值过量进入,原因是进入者存在乐观偏差、称许性偏差、情感启发法、计划谬误或控制幻觉;二是进入者对未来盈利或成功的预测不敏感,原因是进入者存在乐观偏差、称许性偏差、控制幻觉,或者低估其间接影响;三是初创进入者比多元化进入者的表现更差,原因在于进入者的偏好强度和判断模糊性。此外,进入者往往会过度自信,并在尚未进入市场时就已失败,因此不能仅通过观察进入率,就得出在位者市场份额无法转化为市场力量的结论;而且,当进入壁垒较少且进入市场较为容易时,即使独占垄断者没有市场力量,任何提价企图都会使新进入者身不由己地参与进来﹙Tor,2004﹚[10]。因此,监管者可于事前采取措施使意图进入新市场的企业对该市场做出正确判断,从而避免发生过量的净负现值进入。2.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掠夺性定价的现实危害性。传统的反垄断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由于追求成本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不会在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采取会遭受损失的低成本掠夺性定价行为。但Tor﹙2003﹚[2]发现,面对新进入者或小规模在位者的成功侵蚀,垄断者往往会以其在市场中的长期支配地位作为评估预期收益的参照点,判断应该采取何种竞争策略做出回应,并在其认为可能无法阻止自己的市场份额下降时,采取负预期值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这表明企业会受制于锚定效应,即人们在决策时往往会根据某个参照点或初始值做出决定,而所选取的参照点或初始值却有可能是偏离实际情况的。Tor﹙2004﹚[10]还发现,即使缺乏足够合理的损失弥补可能性,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和独占垄断者也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有意识地从事高风险、负净现值的掠夺,甚至孤注一掷地希望通过负预期值掠夺性定价重新获得支配地位,而此时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发生概率往往会高于新古典经济学的预测。显然,企业还会受到乐观偏差的影响,即会高估成功概率、低估失败和承担风险的概率。因此,监管者可以采取措施使企业认清市场竞争现状、了解失败和承担风险的概率,从而降低非理性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发生概率。3.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独占垄断消极影响的严重性。Horton﹙2011﹚[3]认为,基于进化生物学的反垄断研究表明,诸如独占或寡占之类的大规模经济集中对经济效率和经济体系产生的积极影响被过分高估,而消极影响越来越被低估,因此理论研究不应被束缚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脱离实际的静态模型中。Stucke﹙2012﹚[1]指出,反垄断研究已经超出了界定狭窄的市场概念:首先,当前的一种重要进入壁垒是网络效应﹙NetworkEffects﹚,包括直接网络效应﹙指消费者从一种产品中获得的效用会随该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和间接网络效应﹙指一种产品或科技的使用者数量增加会带来更多的配套投入﹚;其次,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欺骗性言论或雾件﹙Vaporware﹚,利用羊群效应导致的网络效应来独霸市场;再次,如果企业和消费者会使用启发法决策并由此导致认知偏差,那么将试错学习过程视为进入壁垒,企业要进行有效竞争,就需要最低水平的试错反馈﹙包括通过内部试错反馈提高其生产率、通过外部试错反馈来获取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偏好﹚,因此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学习的显著竞争优势,也会降低新进入者威胁其市场力量的可能性;最后,独占垄断者会使用默认规则之类的方法,利用消费者存在的现状偏差、框架效应、沉没成本谬误等启发法或认知偏差,通过行为利用达到维持独占垄断的目的[1]。显然,取得独占或寡占垄断地位的企业更容易利用消费者的有限理性来独霸市场。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研究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1]。在国外,这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也被称为企业合并,特别是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同一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企业进行的横向合并向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例如,美国1992年和1997年《横向合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都规定了反垄断五步分析法。Stucke﹙2007﹚[12]认为,监管机构使用这种分析法可能会错误地否定或肯定某些合并申请,而且,他们通常会花费数月时间进行事前合并审查,却很少在合并后对这些行业进行回访,以调查其对竞争状态真正产生了什么影响,因此应致力于合并后审查,并通过向公众提供数据来帮助其更好地理解某些合并在何时、为何可能会显著减少竞争。2010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了新版《指南》,直接废弃了五步分析法,并建立了一个基于事实的更富弹性的分析框架。但是,新版《指南》多次提及合并后的比较,却未专门规定合并后的审查程序。Reeves和Stucke﹙2011﹚[13]认为,缺少合并后的定期回访会导致无法确定是否能实现所声称的效率目标,因此不能直接假定大多数企业合并有利于竞争;此外,这种想象中的效率可能是认知偏差影响下的产物,例如“激情战胜理智”或者是企业高管因自我归因偏差和可得性偏差而过于自信的结果。除了认同提供更多关于实际合并效果的证据会更有益的观点,Werden等﹙2011﹚[14]还指出,完全基于观察以往合并效果的合并控制也许不可行,因为这种行为反垄断有可能削弱执法效果,原因在于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合并产生的影响还是其他经济力量的影响,也难以确定合并评估中的系统性误差及生成的误报信息。Stucke﹙2012﹚[8]提出,合并后审查意味着反垄断机构可以在合并完成之日的2~5年后,在可观察的范围内,通过考察定价水平和价格因素﹙包括创新、生产力、服务、质量﹚来分析该行业的竞争水平。与此同时,为了减轻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负担,可以实行两阶段审查法,即在第一阶段对该行业的合并后竞争状况进行初步评定式审查,只有当结果显示竞争显著减弱时,才启动第二阶段的彻底审查。也就是说,行为反垄断更主张在事后评估企业合并的真实效果,而非进行事前预测,因为这种预测往往会产生错误,既无法起到反垄断的作用,也不利于教育民众。
﹙三﹚关于垄断协议的研究
一般而言,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协议方式实施的控制价格、地域、数量等意在限制竞争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据“协议的签订者是否处于同一经济环节”可以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前者“是指在生产或销售中,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共同控制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的协议,或虽没有协议但共谋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后者是指“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提供商品时,要求下游企业必须按照固定的或限定的价格向第三人销售产品”[11]。在国外实践中,前者被称为卡特尔,后者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学者对此都提出了新的观点。其一,行为反垄断对卡特尔最优威慑理论的质疑和完善。美国反垄断法威慑卡特尔的理论依据是新古典经济学,即假设定价者是理性最大化者,理想的反垄断处罚=﹙违法者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执法成本﹚/发现概率。但Tor﹙2004﹚[10]指出,除非收益大大超过成本,否则对于有激烈竞争历史的企业来讲,建立有益合作和有害共谋的难度都比传统理论预测的要大,而当竞争对手或特定市场有共谋的历史时,产生合作和卡特尔的难度则更小。Stucke﹙2006﹚[15]进一步指出,反卡特尔的首要武器是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执行竞争政策,并在卡特尔的同时,通过道德教育激发民众对核心卡特尔的厌恶情绪,让民众充分认识到其非法性和潜在危害。原因在于,传统法经济学最优威慑理论用于反垄断领域会产生以下问题:难以对威慑进行实证衡量;适用上存在困难;需要运用全球化处罚遏止跨国危害;可能产生反竞争后果;难以通过威慑企业高管使其不采取核心卡特尔行动;假设行为人是理性利润最大化者,无助于衡量犯罪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会拒绝采纳最优威慑理论。换言之,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行为反垄断研究通过质疑完善了卡特尔最优威慑理论,显著增强了该理论的解释力。不仅如此,美国反垄断实践还表明,宽恕制度的法律威慑、道德谴责和公众教育作用并不理想。有研究表明,因宽恕制度而被破除的卡特尔的存在时间大约是10.3年,而在无此制度规范下的卡特尔平均存在时间仅为8.1年。虽然实践中不断提高逮捕概率、不断增加刑期和罚款数额,但是美国实际被反垄断机构查处的卡特尔数量不到所有卡特尔真实数量的10%。因此,可以依据行为经济学有关气质性因素﹙包括沉默成本、过于自信偏差、可得性启发法﹚和情境因素﹙例如基本归因错误﹚的理论,在承认行为人会受非正式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驱动的前提下,由司法部进行更多的后实证审查﹙Stucke,2010﹚[16]。此外,卡特尔后审查还意味着,反垄断机构应当访问价格固定者并公开其报告,建立计算机化数据库﹙应当包含关于某些行业特征和阴谋性质的数据﹚,并标识出涉及卡特尔行动的所有民事和刑事的反垄断同意令、申诉或诉讼行为﹙Stucke,2012﹚[8]。由此可见,除了由监管者开展事前和事中审查,还可以依靠司法机关开展事后审查以及发挥非正式规则与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其二,行为反垄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合法性的判断。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在产生消极影响的同时,还会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增进竞争、节约交易成本和促进新企业进入等,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甚至曾公开支持这种反垄断行为。但是,Tor﹙2004﹚[10]发现,转售价格维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以下简称“RPM”﹚通常比芝加哥学派预测的更加有害,因为企业更倾向于高估损失发生概率和下游搭便车概率,也更偏好在边际上通过采取与价格有关的方法来控制此类风险。Tor和Rinner﹙2011﹚[17]还指出,在许多情况下,RPM可能既非完全有利于竞争也非完全不利于竞争,而仅仅是有限理性企业倾向于过量使用。具体而言,厂商的有限理性RPM主要表现为:﹙1﹚高估降价的预期危害,原因包括锚定效应、可得性偏差、代表性偏差;﹙2﹚降价厌恶,原因包括损失厌恶、公平考虑;﹙3﹚支持进行RPM的偏好,原因包括因基于推理进行选择和相容性效应而导致过于看重消除或降价行为本身,而非解决其潜在后果,以及因确定性效应、模糊性厌恶、管理者的风险态度而导致高估RPM的潜在收益。而且,企业因从其错误行动中吸取教训或受到市场惩罚,而减少过度依赖RPM的过程往往比较缓慢,这一过程也会导致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与此相反,Werden等﹙2011﹚[14]认为,竞争法的前提是不受约束的竞争过程最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只有竞争过程被破坏,政府才能干预市场,因此即使可能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竞争政策也不应当谴责这种并不妨碍竞争过程的做法。
三、行为反垄断对政府监管的启示
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往往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但是,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问题。因此,行为反垄断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反垄断监管理念。
﹙一﹚通过反垄断监管纠正市场失灵
为了解决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Stucke﹙2012﹚[8]认为监管机构可以使用以下补救措施:改变现有的或者创设新的默认规则;要求消费者在给定选项中选择;教育消费者利用前景理论下的框架效应和可得性启发法;将某个选项设为默认并对退出程序做出限制性规定;规定针对购买者的冷却期;对理性企业开征行为利用税;采取预防措施,帮助消费者减少自身的认知偏差并增强意志力;向消费者提供承诺;增加企业识别潜在受害者的搜寻成本。此外,他还提出行为反垄断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帮助竞争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政策:一是填补空白,帮助机构更好地解释垄断行为,了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批判地评估具体反垄断政策背后的假设;三是评估竞争法应集中化还是分散化,尤其是在行为人有限理性假设前提下,能证明保护非理性消费者的反竞争结果的正当性;四是重新审视三个基本的反垄断问题,即什么是竞争,什么是竞争法的目标,什么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标准[8]。概而言之,监管者可以综合运用上述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监管措施,包括直接规定默认规则、限定行为人的可选选项、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冷却期等,以达到纠正市场失灵的目的。
﹙二﹚通过反垄断监管纠正政府失灵Cooper和Kovacic﹙2012﹚
[18]研究发现,有缺陷的启发法、认知偏差和短视可能会导致监管者采取那些更符合其政治监督者偏好的政策,同时,依赖于初始政策立场、信息流的次序和真实性、监管者先验知识的现状偏差和确认偏差,可能会导致监管者采取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基于上述研究,他们认为应假设政治监督者偏好那些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并热衷于能解决存在于想象中的问题的政策或行动,而选民可能会因各种认知偏差而导致其需求的是短视政策。对此,他们提出了两种矫正措施:一是通过选择架构,从选择集合中消除或者使行为人难以选择次优替代方案,从而避免存在认知偏差的决策者做出不理智决定;二是通过完全消除认知偏差,或者使有限理性监管者在决策时考虑其认知偏差,从而使有限理性人能够像理性人那样决策。上述行为反垄断理论有助于促使反垄断政策制定者提高对细微差别的重视程度,并在现实中的事实与正统经济理论产生冲突时,超脱主流思想框架的束缚﹙Reeves和Stucke,2011﹚[12]。显然,监管者作为有限理性个体同样会面临各种决策偏差,也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四、行为反垄断研究受到的质疑及相关回应
﹙一﹚行为经济学是否具有预测力,认知偏差理论是否具有系统性
Wright和StoneII﹙2012﹚[19]提出,行为经济学理论不是预测模型,欠缺预测力,因此它无法为反垄断法提供任何明确的、可实施的政策建议,也无法被法官或监管者用于处理反垄断案件。Devlin和Ja-cobs﹙2014﹚[20]也认为“行为经济学在现代反垄断政策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它完全是含糊的,不受限于一种理论,并依赖于通常反向运行的认知偏差。尽管有时能描述过去,但它无法预测未来,这是任何反垄断分析方法的致命缺点”。对此,Leslie﹙2013﹚[21]提出,行为经济学可以解释非理,并在视之为既定事实的前提下,解释为何会发生这些行为,因此能弥补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许多不足。也就是说,行为经济学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解释力与预测力。Tor﹙2014﹚[22]也认为“事实上,那些记录下来的群体层面对理性的偏离,是强烈鲜明的、系统的、可预测的,这反映的不是个体层面的一致性,而是个体层面判断和决策行为显著异质性的集合”。行为经济学所基于的有限理性假设本身就是个人决策理论,是基于试验心理学得出的实证研究结论,比理性人假设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而且,有限理性理论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已经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这为行为反垄断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行为反垄断能否替代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反垄断法经济学
Werden等﹙2011﹚[14]认为,如果使用行为反垄断理论替代利润最大化假设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就不得不改变如何进行合并审查以及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而且,即使心理学能在许多重要方面为经济学提供依据,也不能在竞争政策中替代经济学。VandenBergh﹙2013﹚[23]也认为,行为反垄断无法取代主流反垄断经济学,因为行为方法的有效性受限于分析结果的模糊性,而且使用非理性假设能否更好地解释、预测市场行为和设计有效竞争政策,也存在疑问。对此,Huffman﹙2012﹚[6]指出,这实质上是认为行为经济学将复杂因素引入反垄断分析,可能会使其太过复杂而无法操作的泛泛之谈,或者说,他们质疑的是经济学本身,而不是行为反垄断能否更好地解释现实。从法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的关系角度看,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完善,两者不构成替代关系。因此,作为行为法经济学研究组成部分的行为反垄断,也是对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补充和完善。
五、研究展望
关键词:定向增发;法经济学;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融资途径,分为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定向增发被广大的上市公司青睐。但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而是采取了委托立法方式,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具体规定。
1定向增发的法律规定
基于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了具体规定。
1.1增发对象
定向增发的对象不得超过10名,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此为强行法规定,不允许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改变。但股东大会可以对该特定对象的条件予以限制,如果该特定对象是境外战略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1.2增发价格
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底价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可以是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还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1.3流通限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人,以及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法律规定的经济分析
2.1增发对象的法经济分析
2.1.1法律规定排除了中小投资者认购。现行法律规定了增发对象的上限和增发价格的下限;没有规定增发对象下限和增发价格上限。定向增发不同于市场上的公开增发,公开增发允许无数的中小投资者认购,认购门槛低。定向增发因为限定了增发对象的上限———十人,所以相当于变相提高了认购标准,将普通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中小投资者没有这么雄厚的资金。2.1.2法律没有区别一般投资者和发行公司大股东。法律笼统的规定增发对象不得超过十人,没有将增发对象做具体分类。实践中,增发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行公司的控股股东,下文称为公司大股东;另一类是发行公司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下文称为一般投资者。法律对两类投资者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
2.2增发价格的法经济分析
2.2.1两类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不同影响。法律规定了定向增发价格下限,即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因为发行公司大股东和一般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力不同,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运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来人为压低发行价格,低价购入定向增发股票,从其后期的上涨中获利。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大部分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也会客观公正的定价。一般投资者则没有这个力量,没有能力通过影响定价,来为自身谋取超额利益。2.2.2不同价格向市场传递出不同信号。价格是市场的指南针,不同价格,具有不同的指示作用。例如按照法律规定的下限定价,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向市场传导的信号是,公司经营不太理想,前景一般,只能按照价格下限增发股票。基于这一判断,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可能会放弃对该公司的投资。但如果低定价是因为公司大股东利用影响力,人为压低了定价,向其自身输送利益,则这个价格就使公司大股东受益,他将从后期股价的上涨中获得超额利益,从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为该定价没有准确反映公司情况,使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错失投资机会。定向增发的价格高,向市场传递投资者看好该公司的信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关注此公司,甚至投资此公司。在这方面,无论是发行公司的大股东认购还是一般投资者认购,都会传递此类信号。定向增发的一般投资者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有专业的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环境、管理层、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只有认为该公司的股票被低估时才会认购,并且其认购价格越高,越能表明该机构越看好该公司。机构投资者的这些优势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所不具有的,所以他们的认购会向中小投资者传递出看好发行公司的信号。发行公司的大股东高价认购,在外界看来,大股东可能掌握某种内部信息,所以才肯高价认购本公司增发股票,同样向外界传递出积极信号。
2.3流通限制的法经济分析
两部规章区分不同认购对象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此规定和对价格的笼统规定比较,要细致,但缺陷是没有规定认购者的提前退出机制。我们知道物质的价值实现于流通中,如果不能流通,价值将大打折扣。定向增发的认购者无论是一般投资者还是发行公司的大股东,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但禁止他们购入的股份流通,最短也要在十二个月以后才能流通,固然有积极的立法考虑,但对认购方利益的关注不够。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退出机制,认购方又要实现利益最大化,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化解呢?法律没有给出答案。在实践中,认购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不会动摇,他们会积极调动自己掌握的资源或权力,补偿认购股份不能流通所受到的损失。比如认购方会利用自己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尤其是大股东参与认购时,他们会利用公司利益分配决定权,加大现金股利分配力度,以弥补自己购入股份不能流通的损失。但加大现金股利分配力度,向外界传递出公司经营良好,现金充分的信号。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会基于这样的判断而关注该公司,甚至投资该公司。但此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没能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使基于此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者遭受损失。另外,加大现金股利分配力度,也损害该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现金是无风险财产,债权人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性,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最大规模持有现金,加大现金股利分配力度,无疑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安全性。
3相关立法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对促进投融资规范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本身也具有局限性,并不尽善尽美,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3.1关于增发对象和增发价格
现行法律对定向增发的定价仅有笼统规定,没有区分不同认购对象,不够具体。需要防止大股东认购本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而产生的价格干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①针对不同认购对象规定不同认购价格下限,对一般投资者认购适用现行规定,对大股东认购,适当提高价格下限。②补充定价方式,现行规定采用的是比较法定价,即参照本公司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可以补充如下规定,在比较法定价基础上,如果大股东参与认购,必须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定价,即采用比较法定出最低价,然后在最低价基础上网上公开竞价。网上竞价方式定价是比较法定价方法基础上的定价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人为压低增发价格。
3.2关于限制流通
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积极考虑,值得肯定。但对认购方利益关注不够,应适当补充在限制流通前提下的认购方退出机制。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前提下增强认购方财产的流通性。可采取下列措施:①在现行限制流通规定下,补充例外规定,赋予认购方所认购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流通性。②流通的条件就是定向增发的股份只能在与认购方资质等同的机构投资者之间流转。如此规定,可以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前提下,适当体现定向增发认购方的利益。
4结束语
关键词:电力经济学 发展 前景
电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它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息息相关,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电力经济学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电力资源作为很重要的能源,为了满足人们的供求需要,我们应该大力推广电力经济学学科的建设,使得我国电力经济学得到很好的发展。我们要根据电力工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能够意识到我国电力经济学学科的落后现状,同时能够看到这一学科的发展前景,加大力度落实电力经济学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一、研究对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电力和经济之间关系的认识也有所提高,因此,电力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在随着人们认识的改变而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电力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从两方面来说。
1、从宇宙观角度来说
(1)微观角度
从微观角度来说,电力经济学以电力规划方向为主,主要研究电力生产和供求环节以及电力建设方面出现的一些经济问题。
(2)中观角度
从中观角度来看,电力经济学不仅包括微观角度的观点,还研究电力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出现的一些经济问题。
(3)宏观角度
从宏观角度着手,电力经济学不仅包括了微观角度以及中观角度的所有观点,还研究电力产业与国民经济中出现的一些关系问题。
(4)宇宙观角度
从整个宇宙观来讲,电力经济学不仅研究前面提到的微观、中观、宏观角度的一些问题,还研究全球电力产业中碰到的一些经济问题。
2、从传统和现代角度来说
(1)传统观点
电力经济学是研究电力生产中电力与经济的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如何合理的运用资源促进电力经济的发展。
(2)现代观点
电力经济学是以电力、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的和谐发展为前提用于处理和研究这些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的一门学科。它既需要相对的科技支持,有需要稳定的管理体系来维系。如下图1所示,表述了现代电力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图1 电力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如今,电力经济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利用现今的科技方法,化解实际研究对象与科学理论之间的矛盾,使得电力与经济共同发展。电力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复杂,包含微观、中观、宏观到宇宙观的发展,还包括从传统到现代的延伸。发展电力经济学科促使了电力科学的进步,同时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二、研究内容
电力经济学是以电力、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的和谐发展为前提的,用于处理电力和经济的关系使其稳步发展的一门学科。它的主要目的是研究电力和经济的关系,根据他们的发展规律找到最优的发展条件。其研究内容主要包含电力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电力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应用这三方面。
三、研究方法
电力经济学不但含有电力学科的特点,而且还与经济学科相关。总的来说,电力经济学可以分成整体和局部两个层次,前者研究的是电力产业与其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关系问题,后者研究的是电力部门自身的经济问题。
四、与其他学科关系
从电力经济学的自身特点和研究对象等方面可以看出,电力经济学跟好多学科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这些联系不仅和电力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方法有关,还和其学科体系有联系。
1、和经济学的关系
从根本上来说,电力经济学是电力和经济学相融合而衍生的一种经济学学科,它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作为靠垄断企业,电力工业发展电力经济学能够保护能源环境,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具有很好的前景。
2、与热力学的关系
电力作为一种很重要的能源,其与电能的转换是一种物理化学的过程,需要遵循热力学的原理和相关定律。
3、与决策科学的关系。
电力经济学与电力决策相互影响,电力经济学是决策的基础,而电力决策又能对电力经济学进行指导作用。发展电力经济学具有良好的前景,是对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
4、与管理科学的关系。
管理科学是以人为主体的一项学科,主要负责一些社会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它的有些理论能够指导电力经济学的发展。
通过这些其他学科和电力经济学的相互融合,使得电力经济学的理论更为丰富,其方法更加科学和完善,其发展的前景也就更大。
五、总结
电力经济学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保护环境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也有着很好前景。我们应该大力推广电力经济学学科的建设,使得我国电力经济学得到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楚风;新时期中国经济学学科建设[N];光明日报;2002年
[2]缪峰;会计准则的信息经济学分析与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
(1)房价过高问题。中国房地产是否存在泡沫问题,这也是中国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单从居民收入角度测算,中国房地产价格明显偏高,超出居民的支付能力。如果不能有效压低房价,会产生重大的民生危机。房价调控的主体是政府,而土地财政的受益方也是政府,正是基于政府角色的特殊性,这也是调控的难点所在。
(2)收入分配不均衡。纵观整个中国社会,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倾向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二次分配又未能落到实处。201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5,中国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分配决定收入,收入决定消费,而消费又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分配不公会削弱中国经济发展动力。从另一面说,分配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这也是一个事关中国稳定的政治问题,倘若社会日益两极分化,会激增社会矛盾,势必影响中国的持久稳定。
二、对我国经济科学发展的建议
(1)产业经营由粗放向集约转变。中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中国如今已进入成熟的经济状态,必须选择集约型的发展道路。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国企作为资源消耗的大户,而政府作为调控主体,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①价格机制。政府可将资源分为民用资源和工业资源,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提高其对资源的使用价格,增加企业对资源的使用成本,迫使企业对产业的优化升级。②税收政策。提高那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资源产品税率,比如,焦炭、电解铅等国内紧缺而且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进口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在国内建设加工园区并满足国内市场,以保障国内市场的需要。
(2)科技创新引领制造业的发展。我国外需不足,一方面是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制造业处于生产的低端产业链,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不具备竞争力。为改变当前不利的生产局面,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创新,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本身的创新,着力提升产品的科级含量;二是企业的创新,包括产品营销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品牌维护创新等。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不竭的动力,只有不断创新,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才具竞争力,中国制造才能真正变成中国创造。
(3)破除地产经济垄断,促使房价软着陆。从当前居民收入角度角度看,中国房价明显偏高,其绝大部分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提高开发商的用地成本,获取丰厚的土地使用金,进而推高房价。如何使房价软着陆?调整准备金率或征收房产税,可能会对房价有所触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价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房价问题应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垄断,地方政府必须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上交中央国库,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失去了抬高地价的积极性。
(4)着力改善二次分配。中国基尼系数不断增大,表明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做大蛋糕是总量的增加,分好蛋糕是分配的公平,普通民众也应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我国初次分配强调按劳分配,而二次分配,普通民众难获其利,政府作为二次分配的主体,对于普通民众,尤其是低收入者,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增加百姓收入。
三、结语
论文摘要:实验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学科,现代经济学许多的假设是未经验证的,在经济学中引入实验方法是必然的。从实验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出发,通过对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分析,探究实验经济学的意义,以及实验经济学存在的局限和问题,得出了实验经济学是当今经济学研究的革新,实验方法也将成为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的研究工具,对经济学方法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的结论。
瑞典皇家科学院为了表彰弗农·史密斯将实验作为经济分析的一种工具,对经济学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于2002年授予他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实验经济学已经获得了理论界的认可,实验经济学成为了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同时显示了实验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在理论界的影响日渐增强,并且融入到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中。
实验经济学,是指让实验对象在设计好的可控环境下行动,借以分析人的行为,总结人的行为模式,验证和修改经济学的各种基本假设。如果这样,经济学家可以在设计好的可以控制的环境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经济学的假设或者那些重大的发现做可重复性的实验,来验证其是否具有科学性。
1 实验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实验经济学的产生,从历史上来看,运用实验的方法研究经济的相关问题,得从1738年的“彼得堡悖论”算起,距今已经有270年的历史了。但真正被后人认为是学科开端的是1948年张伯伦在课堂上进行的供给和需求的实验。弗农·史密斯在1962年发表了《竞争市场行为的实验研究》,这篇文章不仅标志着实验经济学在主流经济学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也为此后实验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许多经济学家从事到实验经济学的研究中来,经济学的实验方法也让更多的经济学家所接受,实验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经济学方法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实验经济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三股思潮。
第一股思潮是,1931年,萨斯通对效用函数的实验研究拉开了实验经济学序幕,萨斯通用实验的方法确定了个体的无差异曲线,大约20年后卢西斯和哈特在考虑了现实中的利益刺激后,重新进行了萨斯通的实验。1950年阿莱提出了对人们在面临不确定性下的选择进下行了实验,发现实验结果与期望效用理论的不一致,也就是著名的阿莱悖论,这是最早通过实验提出的对期望效用理论的怀疑。
第二股思潮是,1950年,决瑟尔和弗鲁德构造了著名的博弈问题“囚徒困境”,但早期的博弈实验都是围绕着重复的囚徒困境及其变型展开的,纳什曾经指出实验中存在许多的局限性,例如很难在零和博弈中将参与人的行为视作重复博弈,不同阶段的人的选择也不一致。
第三股思潮是,1948年,张伯伦教授首次在课堂对市场进行了实验,建立了一个实验性市场以检验竞争性市场均衡的条件,但是实验的结果却与竞争性市场均衡结果不一致,但是这也就启发了当时他的学生弗农·史密斯,史密斯到珀杜大学工作的第二年,在课堂上以他的学生为对象进行了竞争性均衡实验,与张伯伦教授的实验中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不同,他使用了证券市场所采用的双向口头拍卖的集中交易方式,他发现即使在很少的信息及适度数量的参与者的情况下,市场也能很快地收敛到竞争性均衡。由此史密斯证明了大量的,具有完美信息的经济人不是市场效率的要求,这与人们习惯的经济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也就是在1962年,史密斯将多次的实验的结果组成论文即《竞争市场行为的实验研究》,发表在了权威杂志《政治经济学》,也被认为是实验经济学诞生的标志。
2 实验经济学中的实例分析
一个很著名的被称为“最后通牒博弈” 的游戏,该游戏的规则是:两人分一笔固定数额100元奖金,A首先提出分配方案,然后B来表决,即A提出的方案是给B一个数额x(0x100)元,那么A可以得(100-x)元,由B来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如果B接受这一方案,则按照这种方案进行分配,如果B不接受此方案,那么两人将一无所得。
在该游戏中,如果我们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只要让x>0,那么B就应该接受,即A提出x=1,A得99元,B得1元,B会接受,甚至x更小,只要x>0,B也会接受,否则两人得到的奖金将会是0,也就是说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得到1元的效用大于得到0元的效用,那么B就会同意A的方案。但是事实上不是如此,设想一下,在如此悬殊的比例下,如果换成你是B,你也会觉得太不公平了,A为什么可以拿走那么多的奖金,所以你会拒绝接受B提出的方案,假如将角色换一下,由你来提出方案,大部分会选择给B50元,这样的话,B会更容易接受,可这种想法不是所有人的想法,任何的推测就显得毫无意义,就必须通过实验的方法来找寻其中的规律。
为此,我做了这样一个关于“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我选择了45个人作为我的实验对象,事先不给他们任何限制,由他们自由选择可以分配的方案,即为B提出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实验的结果是31人选择将该笔奖金平分,即A和B各得50元,还有8人提出的方案是给B大于给自己的奖金,即x=51 得49元, 另有5人选择给与B更多的奖金,即使A得到的奖金更少,否则B会拒绝接受A提出的方案,在这次的实验中只有1人选择了给B最少的奖金,即x=1,A得99元。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那么我的这次实验结果完全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不同,即x较小的时候,人们是会拒绝这种方案的,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
由于我选择的实验对象的样本数量太少,也没有完全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原因,所以实验的结果并不能很大程度上支持我的看法,但是我们通过“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可以发现,现有经济理论的假设是有问题的,并不是所有的假设都正确,像“理性经济人”假设就不一定正确,说明人们在决策中考虑的除了利益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不是完全从本身利益出发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奖金的金额、公平性等因素会导致人们的选择不同,文化的差异也会导致人们的选择不同,因此不同国家的人们选择的分配方案是不同的,也就表明了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不同的。而我们可以利用更加规范化的实验使实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控性,所以在类似地条件下,不管谁参与的实验都可以得到相类似的结果。
实验经济学涉及了很多的实验,涉足的领域有:个体决策实验、博弈实验、市场实验、拍卖实验、风洞实验等等,在实验经济学方面,需要更多的实验经济学家做出更多的实验,以验证经济学的合理性。
3 实验经济学的意义
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是经济学方法论上的重大变革,已经逐渐进入到主流的经济学当中,通过实验可以让人们更好的明白其中的道理。
一直以来,我们知道实证方法是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它的范式就是提出理论假设并力图避免和消除人们行为或经济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然后在理论假设上建立数学模型并推导出主要的结论,最后对理论结果进行经验实证,由此展开深入的理论分析。其实,这样的方法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缺陷,即理论的假设和数学的推导往往会排除掉人们行为中的非理性行为和不确定因素,是以人们为“理性经济人”为前提假设的。实验经济学就继承了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产生了重大的意义。
第一,实验经济学是以人们可以非理性、有偏好的行为人取代了以往的“理性经济人”假说,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来取代单纯的数学推导,解决以往实证研究的高度抽象的与我们现实世界不一样的问题。
第二,实验经济学可以在实验室里进行实验论证,同时可以操控实验条件和实验变量,排除那些非关键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对实验的影响,也就克服了经验检验的不可控性的缺陷。
第三,实验经济学可以重复实验来进一步论证,用现实的数据代替历史数据,那就克服了以往的经济检验的不可重复性,使得经济学理论会更加具有说服力。
第四,实验经济学的兴起促进了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拓展了经济理论的研究成果,同时使经济学的研究更具有实践性和趣味性,把人们的决策行为当作了研究的对象,让人们参与到实验环境之中,使人们更具有机会分析他们亲身参与所产生的信息,把一些经济运行的过程纳入到了研究领域当中,以便于人们发现更符合现实的经济规律。
第五,实验经济学的文献增长迅速,在《经济学文献杂志》的分类体系中增加了一个专门的项目——实验经济学方法,催生出了新的经济学科。
4 实验经济学的问题和局限
实验经济学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仅仅四十多年的时间,仍然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尽管我们知道有部分的实验确实取得十分成功,但是实验经济学的局限性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实验经济学家们不单单要掌握好经济学,还要系统的了解实验所要涉及到的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知道,实验经济学的目的是要研究现今的经济,揭示现今经济运行和人们行为的规律,但是即使实验也不可能完全地模拟现实的生活。如果与现实越接近,就需要引入更多的变量,实验的控制难度就会加大,使得实验会越来越难控制,使数据最后也更加难以处理,得不到实验想要得到的结果。
实验经济学中,实验的参与者的主观性将会影响到实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验经济学家在设计实验方案的时候,不能够完全排除个人的偏好和非理性行为,那些实验参与者在实验时有可能会考虑设计实验方案的人,从而有意识地完成实验的期望,导致实验的不真实,这样的主观因素将是对实验的极大挑战,也就会造成许多相同的实验由不同的实验者设计或者不同的实验参与者执行就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得出不同的研究结论。
因此,许多著名的实验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相同的实验由不同的研究者设计或者由不同的实验参与者执行就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还没有好的系统和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5 总结
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较早地配备了独立的理论体系,但是与其相应的实验检验却相对滞后,实验经济学一经产生,立即显示出它的蓬勃生命力,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实验经济学将会转而会解决更为实际的经济问题。实验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理论学派不同,它不是以相对独特的理论体系为特征,而是对经济学研究方式的革新。
实验经济学是研究人们行为的经济学,它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其他的学科的共同发展,它揭示了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并且为此提出了经济学的前进方向,实验经济学是发展历史比较短的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学科,是一门实验的学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知道,随着实验环境和实验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实验经济学的发展会更加完善,一定会对主流经济学产生更加重大的影响,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研究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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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披露 法经济学 博弈
一、市场机制自身缺陷要求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一)完全市场机制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博弈
1 基本假定
第一,市场上有上市公司、投资者两类博弈主体,上市公司的可选策略是信息真实披露与虚假披露,投资者的可选策略是投资与不投资;
第二,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的收益大于真实披露,虚假披露的成本小于真实披露;
第三,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即各主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四,证券监管机构没有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2 报酬矩阵
矩阵中的每一格对应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一个策略组合的报酬组合,每格中的第一个字母表示投资者的报酬,第二个字母表示上市公司的报酬(以下同)。根据基本假定及真实市场环境可得:b<d,f<h,g>c,a>e
3 博弈过程
根据假定三,当投资者选择投资策略时,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策略(b<d);当投资者选择不投资策略时,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策略(f<h),即无论投资者做出何种选择,上市公司都会选择虚假披露。当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策略时,投资者选择不投资策略(g>c)。因此博弈的均衡状态为(虚假披露,不投资),显然这一结果并不是最优的。
上述博弈还包含了这样一个假定,即投资者都一致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或虚假的。抛开这一假定,设全体投资者中有x人认为上市公司做的是真实披露,有y人认为上市公司做的是虚假披露,且全体投资者只能从这两种判断选择一种,则:
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的收益:I=xb-yf
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的收益:I'=xd-yh
当I>I’,即x/y>(h-f/(d-b)时,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策略:
当I’>I,即x/y<(h-f)/(d-b)时,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策略。
由(h-f)-(d-b)=h-f-d+b<0,(h-f)/(d-b)<1可知:
x/y<(h-f)/(d-b)<1,x<y
由此可见,当投资者中有多数人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虚假时,上市公司一定会选择虚假披露的策略。只有当多数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时,上市公司才会选择真实披露的策略,此时投资者也会选择投资策略(a>e)。
(二)证券监管机构严格规范制度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博弈
1 基本假定
第一,市场上有上市公司、投资者两类博弈主体,上市公司的可选策略是信息真实披露与虚假披露,投资者的可选策略是投资与不投资:
第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虚假会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虚假披露的代价大于真实披露的成本,虚假披露的收益小于真实披露的收益:
第三,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即各主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四,证券监管机构有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2 报酬矩阵
根据基本假定及真实市场环境可得:b>d,f>h,g>c,a>e
3 博弈过程
当投资者选择投资策略时,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策略(b>d):当投资者选择不投资策略时,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策略(f>h)。即无论投资者做出何种选择,上市公司都会选择真实披露。当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策略时,投资者选择投资策略(a>e)。因此,博弈的均衡状态为(真实披露,投资),显然这一结果是最优的。
(三)小结
在完全市场机制条件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没有受到严格监管,也没有因披露虚假信息受到惩罚,市场不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无法实现最优均衡。在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后,市场主体间的博弈结果实现了最优均衡。由此可见,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是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原因。同时,投资者对企业披露信息真实性的认可或者说企业自身的市场公信度也是影响最优均衡实现的重要因素。
然而,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除了立法保障外还必须考虑执法成本。监管机构在进行市场监管时也会在比较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的基础上作出监管抉择,因此有必要对证券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二、证券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博弈分析
(一)基本假定
第一,市场上有证券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两类博弈主体,证券监管机构的可选策略是严格规范信息披露与不规范,上市公司的可选策略是信息真实披露与虚假披露:
第二,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都是理性的:
第三,监管机构不会被上市公司(被监管者)“俘获”,即两类主体不存在合谋行为:
第四,证券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边际收入(包括罚款和投资者因受保护而增加的收入)大于边际成本。
(二)报酬矩阵
其中,β: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概率;
γ: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概率:
R:投资者因信息披露真实而得到的利益:
C: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成本:
Y: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收入:
M: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罚款:
I: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收益。
根据基本假定及真实市场环境可得:R+M>C
(三)博弈过程
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策略的收益:γY+(1-γ)Y;
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策略的收益:γ(Y-M)+(1-γ)(Y+I);
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策略的条件:γY+(1-γ)Y>γ(Y-M)+(1-γ)(Y+I),即γ>I/(M+I);
上市公司选择虚假披露策略的条件:γY+(1-γ)Y<γ(Y-M)+(1-γ)(Y+I),即γ<I/(M+I);
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收益:(1-β)(R-C)+β(R+M-C);
监管机构不规范信息披露的收益:(1-β)R+β(-R)
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条件:
(1-β)(R-C)+p(R+M-C)>(1-β)R+β(-R),即β>C/(M+2R);
监管机构不规范信息披露的条件:
(1-β)(R-C)+p(R+M-C)<(1-β)R+β(-R),即B<C/(M+2R);
由此可见,当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概率B大于C/(M+2R)时,监管机构才会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当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概率γ>I/(M+I)时,上市公司才会真实披露信息。
三、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途径
(一)加大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概率越大(γ>I/(M+I)),上市公司就越倾向于真实披露信息;反之,当监管机构的监管概率γ<(M+I),上市公司甘愿承担被处罚的风险而做出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由B~C/(M+2R)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概率与监管成本C成正比,所以,监管机构应不断改进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率。以降低监管成本。
(三)加大对披露虚假信息处罚力度
由B~C/(M+2R)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概率与违法处罚M成反比,加大处罚力度,可以降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行为的发生概率。同时,由γ-I/(M+I)可知,加大处罚力度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概率,进而减少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上市公司信用建设。提高公司市场公信度
如前所述,当投资者中有多数人主观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虚假时(不管上市公司是否真实披露了信息),上市公司一般会选择虚假披露的策略。只有当多数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即多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予以认可,上市公司才会选择真实披露的策略,而此时投资者也会选择投资策略。所以,加强上市公司信用建设。提高公司市场公信度也是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真实披露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歧视;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95-03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考验。大学生们不仅受到就业机会有限的巨大压力,还要面对就业歧视大量存在的现实。就业歧视现象侵犯了大学生的平等权,对社会和谐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学者们分析这一问题多从社会学角度,我们将采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需要提出的是我们主要采用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通常决定了其招聘的取舍。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认为人类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面,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人。新古典经济学正是假定人是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经济人,但这种理论只是讲人类追求财富的最大化,而现实中人们往往还追求非财富的最大化,因而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这种假定进行了批判并作出修正,“诺思把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其他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从而建立了更加复杂的、更接近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型;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们往往要在财富和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1]制度的存在意义之一就是禁止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虽然社会道义要求企业对大学生一视同仁,但是企业毕竟受利益的驱动,招聘谁决定于谁能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例如情形比较严重的男女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就业受到歧视,原因在于男女生的诸多差异造成用人单位不同的成本收益,雇佣男生其成本会低一些,收益会高一些,雇佣女生则往往会相反。雇佣女生增加的成本表现在一是女生投入工作的时间相对男生少一些。因为社会传统,女士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大量的家庭事务影响到女士投入工作的时间,当然这也是我们照顾女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工作方面对女士提出同样严格的要求是不公平的。二是女性往往比男性早退休,这样女性给用人单位创造的收益往往少一些,同时女性的寿命比男性长,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更多退休金等。再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女性生育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女生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会到了生育年龄,其怀孕阶段,工作状况要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生育和哺育阶段,即使女性脱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仍然要负担工资及其他福利。因为上述种种原因,用人单位更喜欢招聘男生。
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某些用人单位简单的选择方式。用人单位简单地用性别、地域等简单的标准将一些大学生排除在外,而不仔细考察,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这种做法跟人的理性有限有关,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交易成本的存在。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即人们对各种可选方案完全了解,无所不知地最大化他们的既定目标。新制度经济学家否定了这一假设,用“有限理性”的概念代替了“完全理性”概念。“有限理性”概念最早由西蒙提出,是指决策者在认识方面要受到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限制。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继承了这一概念,他认为思维是一种稀缺资源,思维的专业化必然产生经济的结果,由此导致理性的有限性。人之所以只具有有限理性,主要是人往往只能获得有限的信息,而信息之所以有限,则是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完全理性”是指对所有可选择的方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为获取不同方案的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时间却十分稀缺和昂贵,所以不可能无休止的收集信息。信息成本是使人从一无所知到无所不知的成本,而极少有交易者可以承担起这种成本,正是因为这种成本的高昂,所以我们不得不保持一定程度的无知。在获得信息问题上还存在一个信息悖论,因为人们在获得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得某类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收益,所以不可能从尚未到手的知识中获得最大化的净收益。新制度经济学用“有限理性”代替“完全理性”使其理论更具有了解释力。交易成本或说交易费用是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概念源于1937年科斯发表的关于企业的论文。他认为企业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将一部分外在成本内在化,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一般是指进行交易所需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各种成本的总称。宽泛的交易成本概念还包括制度建立、改变、自身运行的费用。本文只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交易是零成本的,并在这种假设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新制度经济学摈弃了这一不符合现实的假设,认为交易成本是存在的,而且有时是巨大的,影响着主体作出决策;在原先零交易成本环境下可以实现的市场均衡在正交易成本环境之下将无法实现;在零交易成本下产权制度或说法律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但在正成本交易下则变得至关重要,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产权制度或说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因为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这些时间和费用就是交易成本,用人企业往往倾向于采用低成本的简单排斥的方式来选择人员。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对策的法经济学分析
如果要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不能单靠社会公义的宣传,要靠实际的法律制度。除了运用道德这种内在制度还要依靠法律这种外在制度。制度框架的拓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有助于我们防止难于预见的行为,也可以避免机会主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即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和商业习俗,也有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的自然法。违反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成员的非正式惩罚。”[2]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道德属于内在制度。很多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要讲真话这个例子。这种道德的起源与说谎会给人误导,增加别人的成本和破坏信任有关。勿讲假话是通过将说谎违规的人排除在社会交往之外这种方式实现的,这是一种非正式的但并不是没有效果的方式。内在制度可以分为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和正式的内在制度,其标准是遵守监督情况和违规惩罚方式。非正式内在制度不会受到特定组织的惩罚,但是会受到非正式的惩戒。属于非正式内在制度的有习惯、风俗和道德。比如在中国市场上用“斤”这种计量单位来进行交易,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习惯,人们出于一种自利的动机会自觉的遵守这种规则;因为人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就可能造成交易的不便,影响其收益,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惩罚。正式的内在规则与非正式的内在规则不同,他们是通过正式的方式进行强制的,虽然这种规则也是经验产生的。如足球比赛的规则就是一种非正式的内在规则,这种规则不是通过国家机关来执行的,其执行是靠足球协会。一个俱乐部如果违反相关规则,就会受到足球协会的惩罚,甚至逐出竞赛。可见这种规则的惩罚的方式与执行方式是相当正式的。内在制度可以促进人们合作,减少成本,减少机会主义,促进人们准确预期,有助于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以讲诚信这一美德为例,如果人们普遍讲诚信,人们就可以放心的合作,而不用投入大量的成本去了解对方是否值得信赖,这样社会的交易成本就比较低。相反,如果社会上很少人讲诚信,大家就会不得不在合作前投入大量的成本去调查对方的诚信和能力,这样合作的成本就会很高,而且没有效率,因为了解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外在制度是指被特定的组织设计出来并依靠强制力来适用于社会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从上而下适用的,它的设立和执行都需要一批人员,这些人员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得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是最典型的外在制度,它通过有权的组织和人员创设出来,并以强制力为后盾。法律是通过强制的方式施加到社会的,通常通过警察、监狱和法院等暴力机关来强制实施。
与内在制度相比,外在制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外在制度的正式惩罚方式更具有威慑力。内在制度的惩罚方式是不设层次的,没有多少惩罚的种类,往往是一种惩罚方式,只是惩罚的轻重有别。而且因为惩罚的实施是自发的,所以很容易逃避,这样就导致内在制度的威慑力很有限。外在制度就不同,它由公权力具有者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因为有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等强制工具,违反者通常会被这些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与内在制度不同,外在制度是有层次的,如刑罚可以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类别,可以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形做轻重不同的处罚。显然,外在制度的惩罚方式更具有威慑力,可以督促人们更好的遵守社会规则,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二是外在制度的惩罚更具有确定性。因为违反内在制度受到的是一种自发的惩罚,这种惩罚就难免会有失平等或公平。现实中某一明星做了有违道德的事情,往往因为其原来很受大众的喜爱而受到较弱的谴责,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可能受到的舆论压力就要大得多。也就是说内在制度的惩罚难免带有偏见和倾向。而外在制度则不同,其处罚往往更具公平性。外在制度往往有一套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这种公平性。例如审级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通过这种多次的审判实现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对待。再就是严格的程序也降低了偏见对审判的影响。三是外在制度更具明确性。内在制度如道德、习惯、风俗等往往含义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表述,因此其理解往往各不相同.外在制度则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其是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或特定的高素质人员通过严格的程序创制出来的,大多情况下具有文字形式,而且有专门解释这些规则的机构和人员,这就使这些外在制度很容易被了解,从而减轻了大众获取信息的负担。例如一个商人到某地去经商,当地有特殊的交易风俗和交易习惯,如果他不了解,他就很难去和当地的人们进行交易,而了解风俗习惯这些没有文字记录的规则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耗费不少时间。如果这些风俗习惯被制定为成文法,这位商人就可以很轻松的了解当地的交易规则,这样交易的成本就降低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明确的规则不易被任意解释,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四是外在制度更能促进合作,避免囚徒困境。如果有第三方的保证,合同更容易达成。外在制度制定出来后,会有相应的机构而且往往是国家机构负责实施,这些国家机构就成了第三方,由国家机构充当第三方,通常更令人信赖,因而会促进合同的达成,避免了双方都受损的囚徒困境。五是外在制度可以防止排外和歧视。内在制度通常在熟人社会里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在一个熟人圈里,大家彼此比较了解,了解别人的能力状况和信用状况,这样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不高。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内在制度,因为在这个熟人社会里,信息流通很快且流通的成本很低,那么他将受到这个熟人圈子的排斥,这就形成了一种威慑。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如中世纪在阿姆斯特丹、佛罗伦萨、威尼斯、纽伦堡等地的商人。因为大家比较熟悉,交易成本不高,因而大量交易可以促成。但是这个熟人网络人数是比较少的,如果人数很多,大家难以熟悉,内在规则就难以发挥作用了。因此,这个熟人网络在达到一定规模后,会排斥其他人员。因为这个原因,单靠内在规则不能无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外在制度能防止歧视与排外,保障所有进入市场的人员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因而外在制度可以促进经济规模的扩大,持续促进经济的发展。
基于外在制度的优势,所以我们要进行适量的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明确和扩大就业歧视范围。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三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四是设置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五是强化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用人单位聘任少数民族学生、残疾人学生、女生等群体需要支出更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这样会导致用人单位不倾向于招聘这些群体,如果招聘了也有可能给予相对较低的工资待遇。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最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由政府承担用人单位的成本。如解决歧视女大学生的问题,就必须强化生育保障制度。应该适当增加生育险的保障力度,依据用人单位女工作人员的数量给予足够的补贴,这些补贴由国家财政负担。当然这会增加政府的负担,目前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应该不是问题。补贴可以逐步增加,直到充抵掉用人单位多支出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聘用女大学生对其利润最大化不构成损害,又可以得到招聘公平的名声,必然会杜绝歧视。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要达到使用英文教材、进行双语讲授、采取英文试题考试的教学指标。在教学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学生的畏难心理、教材的使用障碍、讲授的双语选择、互动的尴尬局面、试题的英文比例,使教学过程陷入困境。解决这些困境可以采取的进路包括:对学生的适当鼓励、对教材的取舍增补、对讲授的精巧准备、对互动的细致设计、对试题的巧妙处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困境;进路
《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内容涉及多项国际条约、国际案例,适合运用双语教学,增强学生对知识要点的理解。然而法学本科学生的英文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双语教学的过程常常困境重重。如何克服困难,保证《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效果,确保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核心理论,以游刃有余地应对司法考试以及工作实践,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本文结合作者五年来《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践,试图对教学困境及其解决之道作出归纳。
一、《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指标与意义
(一)英文教材的使用
根据教育部高校双语教学的相关建设标准,双语教学课程应该使用英文教材。此类英文教材通常引入了大量国外原版教材的内容,在知识结构框架、知识点阐述以及佐证知识点的案例等方面,都试图与英美教学接轨。英文教材的使用,有利于学生完全侵入英文的语言环境,掌握专业术语和理论的英文表述,强化专业英语的读写能力,为以英语为工作语言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二)双语讲授的过程
高校双语教学的课程中,任课教师的授课语言50%以上应该为英文。英文讲解的过程,可以吸收英美法学教学的判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引入英美判例,启发学生讨论和思考。适量的中文讲解又能弥补学生对英文理解不透彻之处。双语讲授的过程,有利于锻炼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听说运用能力,为以后工作中处理国际经济法相关事务做好准备。
(三)英文试题的考核
双语教学课程最困难之处,莫过于考试试题中有英文试题并要求英文作答。英文试题的考核,是对法律英语读写应用的考验,也是对专业知识英文表达能力的综合性考察。对英文试题的应对过程,有利于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双语教学,也有利于任课教师掌握双语教学的真实教学效果。
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困境
(一)学生的畏难心理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第一堂课,通常就会感受到学生们的畏难情绪。面对英文教材、英文多媒体课件、英文的课堂讲授,大多数学生都会心生惆怅,开始怀疑自己的学习能力。在被告知期末考核也有英文试题时,很多学生已经心理崩溃,对课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产生放弃课程学习的想法。学生畏难情绪的产生原因有两点。第一,对自身英语水平的不自信。《国际经济法》在大三下期开设。即使毕业已经在望,还是有一部分学生仍然奋斗在备战大学英文四级考试的路途中。这部分英语水平本身较差的学生,自然会怀疑甚至肯定自己学不好双语课程。当然还有多数学生已经达到了大学英语四级的水平,但是平时缺乏英语应用的机会,更没有接触过法学领域的英文文献,所以对自己能否学好该课程,产生不自信的心理。第二,对《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陌生感。多数学生了解到《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等内容后,就会表示自己以前重未接触过这些领域,而且这些内容与日常生活也看似相去甚远。这些看起来生僻难懂的内容,还要用英文进行学习,会让学生们的畏难情绪油然而生。
(二)教材的使用障碍
截止2015年9月,现有可供选择的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教材有三本。在这有限的选择空间中,目前英文教材的使用,也存在诸多障碍。首先,双语教学教材的详实程度与普通中文教材存在差别。双语教学教材采用全英文或包含少量中英文双语对照,其受到篇幅的限制,和版本更新成本的限制,其内容详实程度弱于普通中文教材。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的收取不如中文教材详尽。司法考试试题更不可能,也不方便,进行收录朗阔。其次,多数双语教学教材的内容与普通中文教材存在差别。鉴于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与英美国家《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差别,双语教学教材对英文原版书籍内容的引入,极为困难。比如,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国际经济法的特点等内容,就难以找到英文原版书籍中的表述;但这部分内容在中文教材中都是开篇就会详细介绍的内容。所以,有些双语教学教材直接去除了该部分内容;而有些教材通过编著者自行翻译进行弥补。无论如何,其内容取舍都会形成与中文教材的差别。
(三)讲授的双语选择
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对英语的使用不少于50%。这对讲授者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知识要点的讲授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而非单向的信息过程,要保证教师发出的信息能够被学生有效收取,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英文水平,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表达能力和技巧。双语课程的讲授中,往往存在两个难题。第一,中英文的表述内容难以区分。如果用中文简单重复英文的讲解,会让学生感到乏味,甚至很多学生会在教师用英文讲解时走神,而等待教师稍后奉上的中文“翻译”。但如果对英文讲解的内容不加以说明,有些学生会不能理解其中之意,达不到学习效果。第二,英文表述的难度不好把握。如果教师的英文表述有一定难度,有些学生肯定会有理解障碍。但如果讲解中使用的英文过于简单,又难以详细阐述知识点的内容。
(四)互动的尴尬局面
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借鉴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中的判例教学法,增加课堂案例讨论,既能加深学生对知识要点的理解、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又能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这种案例讨论的互动,可能会导致学生拒绝参与讨论的尴尬局面发生。其一,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当堂即兴发表英文的长篇流利阐述,实在是一项不小的挑战。具备这种英文水平和自信程度的学生,往往凤毛麟角。大多数的学生在得知课堂讨论已经开始时,往往低头默默不语。其二,学生们的英文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展开当堂即兴地相互观点反驳或观点支持。很多学生在听取他人的发言后,都难以用英文表达自己的观点。由此,可能出现课堂讨论冷场的尴尬局面。
(五)试题的英文比例
双语课程的教学,要求期末考核采取英文试题英文作答的闭卷考试形式。以英文为语言的考核形式,是学生们认为最具挑战的部分。首先,一些学生应付中文教学的期末试卷都捉襟见肘,徘徊在及格线边缘,更不用说作答英文试卷。单是被告知《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就足以让很多学生心生忐忑。其次,英文试卷的命题对于任课教师也是一项挑战。如何既能完成知识点的考察,又能掌握好英文表达的难度,使学生们在《国际经济法》知识、英文的应用能力得到考察的同时,最低程度地受限于英文的语言障碍,实在让命题者头疼。
三、《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进路
(一)对学生的适当鼓励
双语教学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点就是破除学生的畏难心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第一,给予学生足够的自信。在课程讲解中,特别是在前两节课的讲解中,多给学生列明参与双语课程的好处,以增强其学习欲望。在课程的前几节课,由易到难的进行英文讲解,给予学生一定的适应时间,也便于任课教师了解学生的英文水平。按照作者从教双语课程以来的经验,英语水平在大学英语四级左右的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可基本无语言障碍。第二,消除对《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陌生感。在第一堂课的绪言部分,可以通过引入假想情景,来增强学生的兴趣。比如,作者在教学中借鉴了一本英文原版教材绪言部分的假想情景“Apotentialclientwalksintoyouroffice,andasksthathowcouldChi-nesegrainendupbakedintoAmericanbread?”。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国际贸易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借助回答这一问题,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进行介绍。
(二)对教材的取舍增补
鉴于《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教材的局限,在课程讲授中教师可以进行适当增补取舍。首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阅读材料和中文试题,以供课前和课后进行阅读和练习。这样可以弥补双语教材内容不够详实的弊端。由于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制,难以完全利用课堂教学进行中文试题和材料的增补。为学生们的课后复习提供材料,为其提供新颖、难度适中的案例进行阅读,有助于其及时掌握知识点,为以后参加司法考试、考研复习和法律实践打好基础。其次,在课堂教学中,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如果学生的英文水平有限,其可能会对英文教材敬而远之。为了有利于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可以在课前注明要求其阅读的教材片段。对教材内容的精简,可以减轻学生的语言压力,有利于其掌握核心知识要点。
(三)对讲授的精巧准备
课堂讲授过程的精心准备,可以化解教学过程中的难题。第一,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利用表格、图形等,让知识结构一目了然。避免冗长单调的英文阐述,给学生造成的知识接收障碍。减轻了知识讲解过程对语言的依赖后,在用英文介绍知识要点的同时,用中文对重要部分进行再次强调,有助于学生理解。第二,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引入讨论案例的同时,鼓励学生通过讨论、提问,自主地进行知识点的学习。
(四)对互动的细致设计
对于互动环节可能出现的尴尬局面,可以借助两种办法进行化解。其一,提前设计好互动环节,提前告知学生,鼓励其积极准备。比如,引入案例讨论时,可以在这堂课详细介绍案情和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再鼓励学生课后多做准备,告知其甚至可以准备书面的“发言稿”以便参与讨论。充分的前期准备,可以增强学生的信心,以避免即兴发言的紧张感。根据作者的教学经历,在给予课前准备机会的案例讨论中,积极发言的学生人数呈大幅上升。其二,提前介绍案例讨论中可能会用到的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述。在之前的授课中和介绍案例时,可以着重强调一些重要的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述,要求学生掌握。知晓这些英文表述的前提下,学生组织语言发表观点的难度,就大为降低了。学生们参加讨论的积极性也会大为提高。互动环节的尴尬局面,可以化解。
(五)对试题的巧妙处理
既要完成英文试题考察的双语教学指标,又要适当照顾英文水平有限的学生,以达到考察知识点的目的,确实是一项难题。但这也有一些解决之法。首先,试题中会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可以在课程讲授过程中着重强调,要求学生提前掌握。如果学生在考前复习时,能够将《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和专业术语英文表述一并复习,在应对期末考试时,可以达到游刃有余的效果。其次,调整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分值比例,加重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的比例,可以减轻期末考试的压力。而前两者可以采取课堂讨论、书面作业、开卷考查等多种方式。这样也能同样达到考查知识点掌握程度的效果。
作者:王黎黎 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1]杜春梅.普通高校双语教学现状与反思[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5(10).
[2]张守波.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4(2).
[3]高飞“.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1).
[4]刘衡.案例教学在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