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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乘坐对象
居住在本市(含农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老年人乘车年票乘坐市内公交车。
第二条老年人乘车年票的办理
70周岁以上的本市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市老龄委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市公交公司办理老年人乘车年票。
凡符合条件的,市公交公司应及时办理。
第三条老年人乘车年票的使用
(一)持有老年人乘车年票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时,应主动出示乘车年票,并配合驾驶人员以及公交公司专职检查人员对乘车年票的查验。
(二)老年人乘车年票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
第四条老年人乘车年票的挂失办理
老年人乘车年票不慎遗失,本人凭首次办票时携带的证件到公交公司申请补办。
第五条老年人乘车年票的年审
老年人乘车年票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年票使用期满前应到市公交公司办理年审手续,经年审后方可进行下一年乘坐。
第六条乘坐事项
广大乘客应主动为老年人让座,驾驶员应随时提醒老年人在车厢内和上下车时注意安全。
第七条安全事项
(一)老年人乘车时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乘车时应主动避开乘车高峰期。
(二)高龄老年人或行动不便、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应当有陪护人员照顾乘坐。陪护人员乘车费用自理。
(三)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乘车年票时,应与市公交公司签订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安全协议。
第八条市民政局、老龄委应严格审核,不得违规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市公交公司也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老年人乘车年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协调和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案”,是指启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案件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属于城管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立案查处的;
(二)因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需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各区城管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经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各区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后果、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违法方式、整改结果等情节,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制定立案查处标准,并报市城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六条对尚未列入立案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或者适用简易程序查处。
第七条对符合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办毕立案审批手续。
立案审核、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立案审核、审批手续。对不同意立案或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立案的,应当载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
因立案错误,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立案撤案审批表》,载明理由和依据,并按原立案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案卷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制、督查、监察和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责任人改正,并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处理;拒不改正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纪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查处的;
(二)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查处的;
(三)擅自撤销已立案查处的案件的;
(四)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未载明理由和依据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立案登记、审核、审批手续的;
(六)擅自销毁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案卷材料的;
(七)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法制、督查、监察和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举报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一条鼓励成立工程运输车辆专业公司或物流公司组建工程运输车队(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项开展建筑垃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产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土方沙石(项目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方,建设中所需的沙、石、砖等物料)等运输业务。
第二条成立专业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低速货车、中重型货车、水泥商砼车辆等);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从业车辆应证照齐全,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专业公司要建立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并与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条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和记满12分纪录情况。
第五条县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垃圾、土方沙石等运输业务应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运输。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10日将运输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审核。
第六条通过县住建部门审核的承运专业公司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承包合同;
(二)建筑垃圾处置证(土方沙石运输业务不需提供);
(三)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明细;
(四)运输行驶时间、路线。
第七条实行动态监管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按年度联合对专业公司运营情况,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住建部门:严格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源头管理;规范招投标合同范本运输协议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超限、非法运营违法行为;督促从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依法对专业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业车辆实施全天候监管;依法查处组装、改装和无牌照证件工程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车辆、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格、作业时间路段进行备案核查。
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监管;审核发放《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加强运输作业情况监控。
安监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做好专业公司、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监管。
绩考办: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专业公司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监管不到位、相互推诿等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车辆运营及为违规车辆请托说情等行为。
第二条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以及平基土石方。
第四条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由获得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持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承接运输业务。
第五条凡在县城区域内承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应当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获得《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在申报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表》,提供公司加盖单位鲜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以及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资料。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的车辆,应当是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三轴或四轴货运车辆。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闭盖装置,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遗洒污染城市道路。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货箱栏板限高1500mm,加盖后从盖顶至货箱底部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1600mm。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号牌应按规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清晰。货箱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车辆两侧反光标识总长度为车身的50%以上,后部反光标识不小于0.1㎡。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渣运”字样,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第十三条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查验、审核合格后,在《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职能分工分别发放《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随车携带《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备查。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限内使用,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身整洁。运输建筑垃圾时严禁超载、冒载,防止建筑垃圾遗洒、飘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及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
(二)涂改、转借、逾期、跨项目使用《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关要求及技术标准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冒载、带泥上路、沿途撒落的。
第十八条施工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交由未获得《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运输的,由县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张贴栏启用前应当确定日常清理、维护单位。
第十条建造用于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城建(规划)或交通(路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利用经批准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户外广告的,或者利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媒体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的,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先向城建(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三条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影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先向市容部门、公安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城建(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工商、城建、市容、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经营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滥用法定的独占地位,使其所属或者指定的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七条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收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当事人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控制幅度内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章设置准则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位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条核定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上的户外广告,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者覆盖。
严禁在户外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市政公共设施、邮电通讯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城市社区围墙以及居民住宅楼等设施和场所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美观,并负责保洁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之前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者。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法律、法规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经过规划前置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经处罚后再次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法定的独占地位,妨害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第五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
第十九条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颁发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四条信息工程承包不公开招标或信息工程承包合同不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委员会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泄露标底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班级管理中实施“适当惩罚”的必要性
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教育家詹姆斯.多布森:“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育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他主张可以适当的对学生进行惩罚。
其实惩罚与奖赏一样,也是教育者教育行为中的一种激励手段,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正常发展,其基本出发点是帮助学生勇敢地为自己的过失负责,有效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打好基础。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两条线一明一暗,一硬一软,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一个班级也是一个群体,也同样需要约束和精神倡导两手抓。简单粗暴的批评惩罚不对,一味地表扬纵容也不对,二者都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教师对学生的爱应该是广义的、真挚的爱,既需要和风细雨式的关怀,也需要重锤敲击式的批评。那种狭义的片面的溺爱,会使学生“营养不良”,并最终害了学生。“自古英雄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在教育过程中,让学生接受适当的惩罚和磨难,同样是极为重要的。
二、惩罚的形式
灵活多样,是适当惩罚的关键,学生的个体差异决定了对他们的惩罚不能一刀切,应该因人而异,适可而止,在几年的班级管理实践中,我对惩罚的形式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常规式惩罚
常规式惩罚是运用于班级常规管理工作中的惩罚措施。例:如有学生作出迟到、早退、旷课、等损害班级利益,影响班级名誉等行为的,罚他为别人或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的学生,罚抄写名人警句数则,或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使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不遵守课堂纪律,损坏公物等行为的学生,罚为班级服务一天,以挽回不良影响。
2、劳动式惩罚
一提到劳动,就会有人想到体罚,其实“惩罚”和“体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我所带班级中有一位叫王勇的男同学,做事迟缓,不拘小节,个人卫生差,宿舍卫生常常被楼管老师批评,在班级的打扫除活动中他也常常偷懒。我曾多次谈话教育,都没有什么效果。于是我启动劳动式惩罚,罚他每天早自习前收拾讲桌,讲台。刚开始他极不情愿,但因为是惩罚所以必须执行。有几次他在打扫时,受到了刚好来候课的任课老师的表扬,于是打扫的更积极了。看到他态度有所转变,我也抓住机会在班会上点名表扬他的进步。果然在会后他主动找我,并向我保证,今后一定注意个人和宿舍卫生,改变懒惰邋遢的习惯。在两年多后毕业典礼上他已俨然是一个干净清爽的小帅哥形象,我也为他的这个小进步感到由衷的欣慰。
3、智力式惩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政发[20*]57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陕价费发15号《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关、镇渠岸、乡高渠乡)村(居)民委员会、各主管机关(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对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分类、定点、统一处理,禁止乱抛、乱倒。
第六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条:推行生产垃圾容器化、袋装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第八条:由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所征收的全部费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的修缮、添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专户储存。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征缴费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缴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对沿街(巷)设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标志牌(匾)等城市环卫设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十三条:对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工作按区域分工负责。主要大街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
人行道以内环境卫生工作按照门前“四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区域内街(巷)垃圾的清扫、清运和保洁工作。
各类专业市场、临设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在重要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货时,应当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筹集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在岗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专款用于环境卫生添置等。
第十八条:条管单位、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和国有、私营、合资等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在册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添置等。
第十九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征收。
第二十条:沿街各类营业门店(馆、厅、场、站、所等)由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第二十一条:各类专业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单位负责代征代缴。每月每摊位收取10元,所收费用的40%作为市场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十二条: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垃圾清运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实行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严禁随意抛弃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未经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乱拉乱倒。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产生的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清运的,每立方米收取清运费13.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住宅小区、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化管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要定时上门收集,每户每月缴纳服务费3元。
第二十七条:专业市场生活垃圾由主办单位管理,且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㈠随地吐痰、便溺的,处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㈡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㈣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㈤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㈦对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覆盖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划,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
五、年度物资计划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划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划与申请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划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被批复后,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询价获准后,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后,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于图表,分类监控、跟催。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划。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后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价格波动情况;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受贿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采购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