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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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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制度

第1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担保公司;盈利能力;业务拓展;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08007

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笔者先后走访了京津、江浙、安徽、福建和新疆等地,调研了20家信贷担保公司、6家商会和30家民营中小企业。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对资金有着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却是不仅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信贷,而且担保公司也不愿意为他们提供担保。显然,就信贷担保而言,这是一个与常识相悖的现象,因为按照常理,在信贷担保市场上,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旺盛,则信贷供给和担保供给会相应地增加,直至均衡利率和保费率的形成。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信贷担保市场的利率的确很高,而银行始终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信贷,除非信贷担保公司愿意为贷款提供担保;然而,由于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在信贷担保市场上保费率一直很低,一般在1%左右,不超过2%。这就造成了担保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优惠政策,但却一直在高风险水平上运行,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收不抵支的窘境[1]。各地的信贷担保公司几乎都是一方面采取嫌贫爱富的策略,在积极主动地为国有大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故意抬高申请信贷担保的门槛,将众多的其他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或者让它们知难而退;另一方面,它们又在积极谋划经营转型和拓展业务内容,另谋生路,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变相地从事拆借、搭桥贷款、信贷中介、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等非担保业务。有些地方的信贷担保公司甚至铤而走险,妄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业务的雷池。如此一来,信贷担保公司就可以打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旗帜,既享受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又可以暗渡陈仓,实现公司经营的利润最大化。

根据调研资料,信贷担保公司不务正业和积极拓展业务是信贷担保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情况和新动向,这已为各地有政府背景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董事长们所坦承。所以对这个现象

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为此,笔者拟根据实地调研的资料,探讨担保公司业务拓展的形成机理及其制度变迁趋势,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在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框架中探讨了信贷担保在信贷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既有否定性结论,也有肯定性结论。与此同时,还有一些文献对信贷担保对担保公司的收益影响作了面板数据分析,这是一大特色,是目前国内研究因为数据短缺而无法实现的。

首先,David Besanko和Anjan V. Thakor的模型分析表明,最优信贷政策的显著特征是每类借款人的担保为零。其中的原因是,如果银行从完全信息解出发,同时对高风险借款人提高担保额和降低利率,那么,低风险的借款人就可能更有动机签订高风险的而非低风险的合约。低风险借款人的确可能偏好低利率,对高担保额不在乎,因为他们失败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担保额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分类装置,最好将其设定为零[2]。这是对信贷担保作用的明确否定。但是,持类似观点的文献较为少见,绝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信贷担保有利于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而且在实践中信贷担保所扮演的角色一直都不容忽视。

其次,相对于David Besanko和Anjan V. Thakor的否定性结论,肯定信贷担保的观点在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方面都居于支配性地位。Robert J. Barro指出,因为存在与担保所有权转移相联系的违约可能性和交易成本,借款人的预期利率、外部的贷款利率和贷款人的预期利率存在很大差异。在贷款人的预期利率被锁定在完全竞争水平上的情形下,可以证明,对于借款人来说,外部的贷款利率和预期利息成本都会随着贷款-价值比率、完全竞争的利息和与违约相关的交易成本的增长而增长[3]。Hildegard C. Wette拓展了Stiglitz-Weiss的模型,发现即使当借款人是风险中性的,贷款人也可能会不愿意使用信贷要求作为信贷配给的工具,因为担保额的增加会导致逆向选择的产生,这会降低贷款人的预期收益[4]。Kazuhiro Igawa和George Kanatas发现,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信贷担保不仅能够识别信贷申请者,而且还可能导致包含贷款人使用抵押资产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高质量的企业来说,最优最安全的信贷合约表现为过度担保[5]。

Chan和George Kanatas的分析表明,当贷款人和借款人拥有不同信息时,担保可以提高贷款人的预期收益。因为借款人所选择的担保向贷款人传递了一个关于借款人的信号,而且在理性预期的均衡状态下这个信号是完全可以被揭示的;与此同时,提供担保的交易成本迫使借款人必须如实公布其信息,这会给那些拥有高质量项目的借款人带来更多的担保[6]。Aloisio Araujo、Mário Rui Páscoa和Juan Pablo Torres-Martínez的模型分析表明,如果存在一个在违约情形下保护经济主体的担保结构,那么,在债务约束或横截性条件下,为了在不完全市场上避免蓬奇决策,没有必要施加外生条件[7]。Linda Allen、Stavros Peristiani和Anthony Saunders的实证研究表明,信贷是进入某些货币市场的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8]。Chan和Anjan V. Thakor发现,在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信贷市场上,会出现两个令人惊奇的结论:一是虽然银行拥有大量富余的资金,但是,不提供担保的高质量的借款人却可能因为贷款利率过高而退避三舍;二是高质量的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更多的担保[9]。Michael Manove、A. Jorge Padilla和Marco Pagano的懒惰银行模型分析表明,银行具有发放信贷和筛选项目两项功能。但是,由于银行业的市场不完全,过于强势的债权人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个相对于项目筛选来说廉价信贷被过分强调的市场均衡。对担保需求的限制和银行破产时对债权人的保护,可能会矫正这种不平衡和提高信贷市场的效率[10]。Kose John、Anthony W. Lynch和Manju Puri研究了信贷等级的收益净值怎么样和为什么随担保和信贷特征而变化,这在担保文献中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他们的模型推断和截面数据检验表明,就那些低信用等级和非抵押资产而言,在控制信贷等级之后,担保债务与非担保债务之间的收益差异很大[11]。总之,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规范分析,都不一例外地表明信贷担保的介入有利于克服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银行识别借款人特征和信贷发放的交易成本,减少市场不完全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从而在长时期内控制信贷风险,并提高信贷担保市场的运行效率。

国内学者们首先对信贷担保的模式创新问题比较感兴趣,纷纷聚焦于模式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系。巴劲松[12]推出了信贷担保的浙江模式;李虹[13]推出了“李庄模式”;高连和[14]、孔莉和冯景雯[15]提出了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观点;张善杰[16]推出在工商联和人民银行协会指导下的“俱乐部”信贷担保模式;张卓琳[17]创新性地提出应该纠正担保体系的结构偏差,鼓励建立更多的互担保机构,并以之作为目前中国担保体系的基层主体,构建以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一主两辅”模式构架体系;张翔从国际经验比较的角度出发,建议应该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适合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18]。这些信贷担保虽然在局部地区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然而,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政府在信贷担保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付俊文和赵红[19]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应用数理模型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得出结论:只有中小企业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品以后,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很多中小企业无力提供足额的担保品,所以政府的适度介入就势在必行。郝蕾和郭曦[20]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发现,第三方担保可以帮助禀赋不足的企业融资,而由于不同担保机构对企业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以在对会内企业担保时,互助担保比政府担保具有优势,互助担保不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李学春、于贻胜与王志福[21]发现,山东省寿光市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门成立以财政兜底为背景的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了“政银企”融资新模式,使原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双边信贷契约转换成政府、企业、 银行和担保公司间交互作用的多边信贷契约,政府的强力担保和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障碍,提高了信贷交易效率。赵瑾璐、张葛仡男和梁怡[22]发现,在建立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过程中,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这为财政与金融的联动支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显然,如果仔细考察中国的信贷担保市场,可以发现,政府干预是一只无处不在的手,不论是国有的信贷担保公司,还是民营的信贷担保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或者享受着各种政策优惠,从而导致中国的信贷担保具有显著的双重信贷担保特征,即政府总是在暗示它是各种重大信贷担保项目的最后担保人,愿意为最终的不良后果兜底。这是信贷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强烈的正外部性所决定的。

在国内信贷担保市场上不仅存在中小企业申请担保难的问题,而且还存在信贷担保公司生存困难的问题,它们不但无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还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无法单凭信贷担保业务获取足够的盈利来支撑发展,它们总是暗渡陈仓,以开展担保业务为旗帜,充分享受政府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各项政策优惠,却在暗地里从事非担保业务。李晶晶的研究发现,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担保公司的内部优势不显著;内部劣势乃是先天痼疾;外部机遇充满了风险,很难把握;外部威胁无从规避。如此一来,虽然有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担保公司的发展前景仍旧并不乐观。为了生存和发展,担保公司必须在既有的担保业务基础之上,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否则,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使之日趋凋零,并最终走向消亡[23]。对此,国内学术界尚未予以充分关注,因为实践操作层面上的具体问题都处于地下状态,较少为外界所窥知。

基于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掌握与理解,笔者拟从考察国内信贷担保业务开展的制度背景入手,在一个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中,结合笔者所掌握的调研资料,对信贷担保公司业务拓展现象予以经济分析。

二、信贷担保公司业务拓展:基于调研发现的现象描述

笔者的调研结果表明,在信贷担保市场上,不仅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还存在担保公司的担保难。事实上,担保难与融资难相伴而生,即信贷担保公司的日子并不比中小企业好过。因此,信贷担保公司实施业务拓展战略,是其作为经济人的理性抉择。

首先,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融资需求群体具有先天弱质特征,资金实力有限和运行风险高,这不但导致其自身的融资难,也会在客观上造成信贷担保公司的担保难。在现实中,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处于成长期,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状况堪忧,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较低,还款能力差,资信较低,所以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弱。然而,银行的首要目标是要盈利,要保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所以对中小企业存在着明显的惜贷倾向。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非常高,一旦银行为其发放贷款,就会承担一个比给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更高的额外风险,而且,比之大中型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也高。针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银行要么拒绝其申请,要么故意刁难,要求提供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资产抵押或担保。不幸的是,中小企业本来就缺少资产,再加上银行对抵押物品和抵押资产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对抵押资产的要求条件也极为苛刻,虽然企业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个人住宅、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存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可是中国现行贷款的抵押物除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外,银行很少接受其他种类的抵押物。如此一来,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缺乏资产,加之银行对抵押资产要求苛刻,它们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就只能向担保公司求助。面对中小企业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特征,担保公司也是畏如蛇蝎猛兽,不敢轻易为之提供担保。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就明确要求,担保申请者必须提供反担保,否则就不予受理,而能够提供反担保的中小企业几乎凤毛麟角。这势必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长期存在,整个信贷担保市场长期处于非出清状态,一边是中小企业有着旺盛的资金需求,另一边是银行手握大把资金无处发放。与此同时,担保公司的巨额资金也无处投放,资源闲置非常严重。笔者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团145团

调研发现,为了招商引资,145团不仅为外来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廉价的劳动力,而且它的投资经营公司(实质上是信贷担保公司)还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了防范和控制外来企业的违约风险,团场要求它们以自己的机器和厂房等固定资产作为履约的抵押品。与此同时,当地却有大量的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难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外来投资者能够提供反担保,而当地的中小企业却无此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应运而生了,通常给予财政补贴,或者直接成立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来经营信贷担保业务,从而直接催生了双重信贷担保[24]。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双重信贷担保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但是,它却无法最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1]。因为双重信贷担保会迫使政府增加财政支出,这不但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赤字压力和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而且由于政府在提供财政支持时通常会限制保费率,致使信贷担保市场的价格长期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这自然会导致信贷担保市场的利润空间非常狭小,即使有政府的扶植和帮助,信贷担保公司也很难在盈亏平衡点上正常运营,所以它们必须暗渡陈仓,拓展业务内容。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各地的信贷担保公司除了挂着信贷担保的幌子零星地开展信贷担保业务之外,主要从事拆借、搭桥贷款、资信评级、信贷中介和开展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并适度进行风险投资。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可以作为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金融服务,间接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即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帮助风险投资家进行风险基金的融资,协助和参与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家进行交易的设计和谈判,并从中获得手续费和劳务费等收入。此外,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有些信贷担保公司还铤而走险,涉足地下金融市场的非法吸存和非法融资等业务,这在江浙一带尤为猖獗。

综上所述,信贷担保公司不务正业,自觉或不自觉地拓展其业务内容,乃是由当前的金融制度安排所决定的。一方面,信贷担保市场的竞争不完全致使信贷担保公司无力推卸行政干预的压力,不能以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和进行自主决策,丧失了对其产品进行合理定价的权力,从而致使其无法获得足够高的利润来维持公司运营,尤其是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双重信贷担保的制度设计在给予信贷担保公司各种政策优惠的同时,也给信贷担保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创造了条件,即不仅为此供给了资本,而且使很多信贷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政府支持的身份背景或官商合一的双重身份,这些足以使之在市场交易中左右逢源,见机逐利,或明或暗地进行业务拓展。

三、基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显然,信贷担保公司业务内容的悄然拓展有其深层次的制度成因,所以兹就制度变迁的动因及其变迁趋势逐一结合调研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一)动因分析

现行制度出现不均衡,是因为市场上出现了潜在收益。就信贷担保公司不务正业、拓展业务内容而言,可以理解为信贷担保公司开始自觉地追逐潜在收益。当潜在收益超过重新安排制度的成本之际,就会导致制度变迁[25]。就信贷担保市场的情形而言,这些潜在收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克服规模经济效应不足

信贷担保公司暗地里拓展业务是克服其自身缺乏规模经济效应的理想选择。中国各地的信贷担保公司犹如恒河沙数,但都是小萝卜头,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才二三百万。如在2010年底清理信贷担保市场之前,天津市大约65%的信贷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300万元,而且很多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信贷担保公司在总体上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如果信贷担保公司老老实实地专注于担保公司业务,那么,将会有一大批公司转瞬间破产倒闭。中国信贷担保市场存在过度竞争,很多担保公司不能做大做强,它们只有把求生存放在第一位,在通过多种途径攫取各级政府发展和繁荣信贷担保市场的财政资金的同时,选择业务拓展的发展道路,以信贷担保为幌子,兼营拆借、搭桥贷款、信用评级、信贷中介业务、投资银行和投资公司等业务。

2.克服对风险的厌恶

市场调研一再表明,由于政府干预和法规不健全,信贷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所以担保公司无法仅靠担保业务生存,必须拓展业务,一是规避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的高风险,二是用新业务板块的新增收益来抵消信贷担保业务的巨大风险,让担保公司得以在一个较低的风险水平上运行。

中小企业素质差,信贷担保公司迫于盈利压力和风险压力,不敢贸然为中小企业提高担保。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欠佳、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违约风险大等因素,中小企业难以得到信贷担保公司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除了企业贷款过程中道德风险严重外,中小企业自身盈利水平以及自身素质也增加了获得担保的难度。中小企业自身的许多问题如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等,也制约了其取得信贷担保和银行贷款。一旦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无疑会惹火烧身,把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所以,担保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获得收益,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便在情理之中。

相当多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一些民营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直接恶化了银企关系。另外,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稳定,部分企业还缺乏足够的、经过审计部门认证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赢利的业绩,信贷担保公司对这些企业的组织结构、法人素质、经营业绩等背景资料难以把握,无疑增加了担保公司的审查、监管难度,于是担保公司便采取提高其担保费用的对策。基于经营风险、信贷风险和盈利能力三方面的考虑,信贷担保公司自然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3.应对市场失败和不完全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与信贷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将面临很高的交易成本[26]。

在担保机构的参与下,中小企业不但要承担银行利率负担,而且还要承担保费负担,所以信贷担保实际上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企业的融资成本越高,其投资收益率就越低。因此,某些成功概率较高、风险较低的良好投资项目就会逐步退出信贷担保市场,而滞留在市场上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就会大幅降低,平均风险水平也会大幅提高。这就是 “劣币驱逐良币”,即坏项目驱逐了好项目,担保市场上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大[9]。这样,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担保机构又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它的最优博弈策略必然是选择成功概率低、风险大、收益高的投资项目。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担保机构的介入,一旦贷款失败,担保机构将承担全部责任,其收益高于非担保情形[11],所以它也不愿承担大量的信息和监管成本去监控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市场经营状况。而担保机构为了控制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将展开针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息搜集和调查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信息费用最终必然会全部转嫁给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这势必成为中小企业在承担贷款利息、保费之外的另一附加成本,从而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显然,这可能在更深层次上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向上拉升信贷风险,从而陷信贷担保公司于不利境地。

如此一来,信贷担保公司就会谨慎对待中小企业的担保请求,利用信息筛选机制,只给低风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担保[6],或者故意提高担保请求的门槛,拒绝与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打交道,转而利用担保基金从事其他收益率更高的业务。

(二)制度变迁过程分析:担保公司的转型趋势

根据戴维斯和诺斯的观点,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过程将由这样几个环节组成:形成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提出有关制度安排的方案;各个层次根据制度变迁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两个团体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变迁,安排选择集,从中加以比较并挑出最佳安排的时间;制度变迁的启动时间,潜在利润愈大愈确定,则启动时间愈短[27]。

据此可以认为,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转型才刚刚处于制度变迁的起步阶段。如今,推动信贷担保公司业务拓展和转型的初级行动团体已经形成,但是,具体的、清晰的制度安排方案却没有提出,这些初级行动团体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所以说,其制度变迁才刚刚露出一点苗头,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方向和未来的发展重心,还很难妄下断论。但是,仍可据此作出一些预测。

首先,信贷担保公司的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有利于促进整个信贷担保市场的繁荣发展。当前,信贷市场一片凋零,处于严重的非出清状态,长此以往,信贷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都会面临非常艰难的生存困境。如果信贷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拓展业务范围,开辟增收创收的渠道,那么不但信贷担保公司的收入能够有效增加,而且信贷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也将会因此而大幅降低。如此一来,各家信贷担保公司的生存压力将会减小,并可以借助其他业务的资金收益来支持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持信贷担保市场的持续繁荣。

其次,信贷担保公司必然走向多元化经营。单一的信贷担保业务收益低、风险高,无法支持担保公司的发展,所以信贷担保公司如不退出信贷担保市场,就必须采取多元化策略,兼营资产管理、信贷中介、投资和信用评级等业务,广开财源,增收节支。

最后,制度变迁是一个漫长的、边际调整的过程,很难急于求成。信贷担保公司要真正成为一个从事多元化经营的群体,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信贷担保公司不但要面临法律和政策的制约,而且还要面临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公司和各种金融中介公司的抵制和竞争。这个过程充满了风险,政府不适宜干预,而信贷担保公司自身实力有限,只能由信贷担保公司在业务拓展中摸索前进,逐步提出信贷担保公司业务转型的行动方案和催生次级行动团体。只有这样,信贷担保公司才能迎来光明的前途。

此外,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业正在不断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在这个大背景下,信贷担保业的业务拓展是大势所趋。信贷担保公司很可能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在体制内坚守传统的信贷担保阵地,而在不与现行金融体制彻底决裂的前提下积极涉足信贷、证券、期货和信用评级等市场板块,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失时机地以多元化的战略融入混业经营的滚滚洪流。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第一,本文的分析结果显示,基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偿债风险大、盈利水平低等因素,信贷担保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不会轻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在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减少了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量,削弱了它们的创收能力,所以这是一柄双刃剑,为其业务拓展埋下了伏笔。

第二,由于中小企业客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信贷担保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样就缩小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其盈利水平和利润下降,生存空间变狭小,甚至有退出市场的危险。因此,信贷担保公司在生存压力的逼迫下,不得不另辟蹊径,开发新的业务,谋求生存。这就导致信贷担保公司在坚守信贷担保这块阵地的同时,还得兼顾拆借、搭桥贷款、信用评级、信贷中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等业务,以图做大蛋糕。

第三,虽然信贷担保公司已经开始悄然转型,诸多迹象表明,这种制度变迁才刚刚处于萌芽状态,转型的具体方向和效果尚难预料。但是,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信贷担保公司走向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

虽然上面指出了信贷担保公司拓展业务的方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引导信贷担保市场和信贷担保公司的发展,否则,信贷担保公司就会从一个危机陷入另一个危机。具体说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各信贷担保公司要注重长远发展,搞好市场调研,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公司的战略定位,找准突破口,占据属于自己的业务板块,在多元化经营中既不能丢弃信贷担保业务,又要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政府在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中既要发挥外部监管作用,又要加强策略性引导。在新业务的开拓方面,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制定详细的市场准入标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降低担保公司多元化经营的风险。与此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应该鼓励和引导信贷担保公司开展多元化经营,在分散和控制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同时,加大其他市场板块的竞争水平,起到活跃金融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最后,信贷担保公司会同政府和银行,积极探索金融创新途径,分散信贷担保风险,如建立信贷担保联盟,组织联合担保,提升担保的信用等级;将信贷担保项目投保,把信贷担保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市场;编制信贷担保风险指数,以此作期货期权交易,让资本市场来分担信贷担保风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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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李晶晶.信贷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创新与业务拓展及转型[J].探求,2011(2):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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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3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近年来,担保行业面临严峻的大洗牌,大量的担保公司或被移交,或重组,或变更,或注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前几年行业超常规发展后的自然淘汰。二是经济下行,小微企业贷款意愿大幅度下降,银行也变相提高了担保门槛。三是行业的体制性原因。前两者是超出了担保公司本身可控范围的因素,在此主要讨论第三点原因。

    从制度层面看,担保行业的监管处于“半真空”状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做了规定,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行为规范等均未规定。从管理层面看,监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仅有常规审核,缺乏对业务开展状况的具体监管。经过洗牌之后存活的担保公司无论是公司的经营制度、风险防控还是对政策的解读方面都将是经得起市场考验的。

    为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长远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准确定位金融担保的位置,理顺监管关系。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多年对金融担保公司实行多头监督管理的局面,加强了地方对当地金融担保公司监督的力度,这无疑是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发展中的一次重大进步。然而,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我国关于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将监管规则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二,确认银监会的监督作用,发挥其专业技能,提高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第三,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中央与地方监管之间的分工和合作关系。

    二是建立、完善涉农类权益的抵质押登记制度。在改革进程中,农地权利制度建设始终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权制度的缺陷成为农村信贷发展的瓶颈。目前涉农类信贷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主要有以下几类:其一是农村不动产抵押,主要是房产和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十放开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但目前还未操作过此类业务。多数房产建在宅基地上,无法办理有效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农村房屋的价值低且难以变现,因此,担保行业很少接受此类房产作为反担保方式。第二,流转产权办理。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流转产权中最为普遍的为林权抵押,但由于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等客观因素影响,抵押物变现难等原因,此类抵押也并未能够广范围推广。第三,权利质押。相对于其他抵押贷款而言,权利质押的贷款风险比较小,还款率高。综合来说,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担保创新,建立和完善涉农类权益的抵质押制度为其中的重要一环。

    三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在担保行业中的职能转换首先是思维模式的转换。政府是公权力机构,代表的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其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担保行业的部分性质属于公共事业,为政府的公共政策服务。政府以什么样的思想理论逻辑作为行为的指导依据,直接决定着政府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能否得到切实和有效地实现。政府应实现从管理命令思维向服务义务思维的转换,加大对担保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服务体系,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4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担保业务完成情况

今年,房山分公司批准担保项目136个,批准金额 59675 万元;其中到位项目 135个,到位金额39675万元;到位担保个数和担保金额分别比去年增长32%和27%。累计批准担保项目287个,批准担保金额112214万元;其中已到位项目283个,到位担保金额 82214 万元;在保项目121个,在保金额 38445 万元,解除担保责任项目 162 个,解除担保金额 43769 万元。超额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

在“工业强区”战略指导下,所做项目中,其中工业项目189 项,占总数66.7%;农业、商业、其他项目分别占总数 2.4 %、13.1%、16.9%、,显示出担保资金的扶持重点。担保资金由设立之初的1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担保实力得到增强。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努力开发项目源

目前房山分公司的项目源主要来自三个渠道:一是银行推荐,二是乡镇、区直部门推荐,三是企业间自荐、互荐。由于渠道有限,仍然有些企业对房山分公司不了解,为加大宣传力度,上半年在工业局的组织下,业务人员分四组深入乡镇、开发区进行调研,调研活动起到了宣传作用。

为支持园区建设,组织业务人员主动出击,在4月份走访入区企业26家,对企业资金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发放担保业务宣传材料,目前已为9家入区企业提供了担保贷款,在保金额 7200万元。

二、加强银担合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房山分公司积极与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面涉及以上两家银行的20余家支行,涵盖了我区整个行政区域,极大方便了当地企业。为解决企业融资时效性,于今年6月组织召开“银担合作联谊会”,主动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交流,相互介绍业务操作流程,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通过交流使业务操作更顺畅,企业融资办理速度加快,办理时间由开展业务初期的1个月左右,到现在最快可实现3天放款。

为减少企业融资成本,房山分公司发挥良好的信用优势和担保客户资源众多的优势,经与银行多次协商,使银行贷款利率控制在上浮10%以内。此外,分公司主动降低担保费、评审费收费标准,总体费率由原来的1.5%下降到1.15%;与公证处协调降低了公证费 ,充分体现了房山分公司全力服务企业,推动经济发展的宗旨。

三、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制度建设

担保是高风险行业,为降低担保风险,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以修章建制为切入点,建全评审制度

为降低担保风险,狠抓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业务评审制度》、《在保项目监控管理制度》、《逾期及代偿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风险控制包括担保前评审、担保中的管理和代偿后的追偿,涵盖业务全过程。

第5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一、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

1.控制环境存在缺陷。(1)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职能部门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担保公司由于授权与责任定位不清,风险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目标不一致,业务人员为追求业绩最大化,不顾风险部门的评审意见,尽全力促使项目通过评审,甚至出现道德风险,而风险评估部门往往过于谨慎也易出现误拒风险,影响公司业绩。面对部门冲突的两难选择,公司管理层往往凌驾于控制之上,造成决策失误。当出现代偿项目时,责任由客户部和风险控制部经理承担,而财务部与总经办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往往不承担责任,这样权责不清、赏罚不明极易导致再次出现项目代偿风险。(2)人力资源管理滞后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需要由法律、金融及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或复合型人才组成,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又缺乏行业工作经验,而后续培训教育未能跟上,从而导致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财务风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表现在:一是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在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担保资金,甚至与受保企业串通舞弊骗取担保资金从而使担保公司遭受损失,导致财务风险发生;二是担保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担保业务流程,导致财务风险发生。由于2009年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井喷”,行业专业人才、尤其是具备较高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优秀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这也是郑州担保行业2011年陷入空前危机的重要因素。

2.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1)监管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导致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出台要求担保公司增强内部控制能力,而很多担保公司并未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加强内部控制,虽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贷后监管、代偿追讨等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有的仍然从事违规吸储放贷业务,这直接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2)业务快速发展而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快速的业务扩张会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风险控制是担保公司的生命线,有的担保公司竟然没有设置风险控制部门,以极小的担保费收入承担十几倍的连带赔付责任,不实行风险控制,一旦发生代偿项目,担保公司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河南省担保公司2010年底已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升至l640家,约占全国的25%,业务快速扩张而内部控制尤其是风险评估系统并未有效发挥作用,2011年 “圣沃担保”最先引爆河南担保行业,接着一大批担保公司纷纷关门停业,郑州担保行业陷入崩盘危机之中。

3.控制活动不当。(1)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性不强所导致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多为大的条框,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担保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防范手段不够,能力欠缺,抗风险能力较差,发生代偿的机率自然增大。(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为了适应监管需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大多数都是形同虚设,风险防控未能真正地按照制度执行,担保公司管理层及关键管理人员甚至违规操作,最常见的行为是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发放高息贷款,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4.信息沟通不畅。(1)虚假出资所导致的财务风险。资本金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业务的根本,即当受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为其代为偿还,这种代偿只有在资本金足额到位并没有抽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据调查河南很多担保公司都是由注册机构注册的,根本就没有注册资金,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担保公司注册后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也绝不会自愿披露。(2)变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不披露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非常强。由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监管部门也往往难以掌握全部信息,这给监管带来许多困难。我国的征信体系又难以支持监管部门有效监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在监管无力的条件下,担保公司变相吸储和发放贷款,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受保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代偿风险,由于害怕监管部门处罚,也绝不会自愿披露。(3)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信息沟通中,普遍存在信息传递过程迟缓,信息在层层传达时发生歪曲现象;而且由于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沟通受阻,使管理层无法迅速获得准确的信息,不能及时识别受保企业出现的财务异常行为,影响了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无形中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

5.监督机制失效。担保公司通过持续的监督活动,来实现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一些担保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有的尽管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但管理层重视不够,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这样易导致项目出现代偿风险。

二、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防范财务风险对策

1.改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环境。(1)构建担保公司专业性的风险控制团队。担保公司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素质,风险控制能力需要依靠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来保障,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专业素质、判断能力,并且需要具备长期的行业经验、丰富的信用管理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担保公司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公司管理层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履职,从业人员需要复合型的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任职。(2)从战略高度认识建立分级授权、各负其责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当局、担保部、风险部、财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职责清晰,分级授权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这将对降低财务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2.健全担保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1)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需要的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确保系统的持续优化。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获得和审查申请担保企业的主要财务状况,如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债务结构、获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对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起到关键性作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应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结合本公司风险控制需求,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系统,进一步识别财务风险与评估财务风险。(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建立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出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反映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比率、固定资产净值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采用比率分析法,发现异常结果给出的预警信号,确定财务风险的控制点,加强对在保项目跟踪管理,尽早识别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3.提高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1)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坚持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合理限定担保总额和单笔担保的最大额度。(2)制定科学合理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要确立定期检查制度,健全受保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库,监控内容重点应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获取必要的经营活动信息,方便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充分的、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如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并实质控制受保企业的还款来源。(3)建立保证金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是高风险行业,为防控财务风险,按行规应当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金额10%左右的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发生代偿项目,以保证金弥补代偿损失,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4)建立内部控制绩效考评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的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岗位职责考评,直接与薪酬体系挂钩。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将每项业务流程执行结果与责任人的岗位考核挂钩,不断优化工作质量和效果。

4.完善信息沟通系统。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得从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

信息和沟通是降低财务风险的必要条件,信息和沟通是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关键,为管理层有效监督提供了载体。担保公司要结合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会计和业务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处理和传送信息,及时纠正公司错误信息,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

第6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事担保 纳税担保 强制性规定 担保范围 担保责任

2009年1月21日被告税务局作出国税处(2009)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运输公司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规定原告运输公司的担保要经被告税务局确认之后方可提起行政复议。原告运输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税务局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但被告税务局对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要求,一直没有作出确认和答复。原告运输公司认为,被告税务局无论认为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运输公司作出答复,但其不予审查,不予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税务局对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予以确认。

被告税务局辩称在向原告运输公司送达原告运输公司向被告税务局提出纳税担保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税务局依法不再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审查,不存在至今未作答复的问题,要求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的认定,是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还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如进一步探究,还可以发现如下问题:税收担保究竟应如何启动与设立?由此引申开去,相较于民事担保制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税收担保的性质如何,其强制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税务机关的权力如何制约?

一、税收担保概念及其性质

(一)税收担保概念

税收担保,又称纳税担保,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第三人为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税收担保概念最早源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1992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担保在税收强制措施前和出境前两种情形下的适用方式。2001年《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税收复议前的担保,并采用税收债务关系说将税收视为一种债务,设立税收担保制度,借鉴民事担保制度予以完善。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在立法中体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亦具有处于平等地位的可能,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亦开始引入税收征管领域。为便于税收担保的顺利进行,2002年国务院颁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担保的形式并细化了税收担保的操作过程。

(二)税收担保的性质

关于税收担保的性质,自税收担保制度设立以来,就存有争议;截止目前,仍存在三种不同学说。

第一种观点为权力关系说,或行政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税收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性即管理与服从的关系。税收担保作为税收征管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其一方主体必然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税收担保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享有单方权力,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税收担保人不代为清偿时,税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因而税收担保关系实际上为一种行政关系或权力关系。

第二种观点为平等关系说,或合意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权让渡关系,纳税人缴纳税款,是基于获得国家保障而支付的对价;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为一种国家与人民的合同关系,税收债务的确定与履行同样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作为税收债务的担保,税收担保系以私法上的担保契约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其必然需要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的合意。税收担保无疑具有私法合意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为公私法合体说,或混合说。该学说认为,税收征收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为权力服从关系,即税收程序法制多体现为行政关系;而纳税人与国家间税收债务中的法律关系为平等关系,即将税收实体法制多体现为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总体上认为,税收的基本性质仍为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担保制度宗旨在于保障税收债权这一公法之债的实现,在保障税收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存在国家与纳税人及税收担保人之间私法合意的空间。所以,税收担保制度上是一种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法律制度;税务机关同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因税收担保而形成的税收担保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民事与行政的混合行为。此亦为本文倾向的观点。

二、税收担保制度的检讨

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税收担保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布实施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进行的。我国《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对保证、抵押、质押进行了规定;而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物权法》,对于抵押、质押制度进行了修正,与保证的关系也有调整。《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相关强制性规则与两法并不完全一致,需要进行调和。现探讨如下。

(一)担保范围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往往会涉及不同税种及属期。而对于税收担保,是以纳税人所有税种的税额及滞纳金提供足额担保,拟或可以由担保人选择确定担保范围。

第7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平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科技进步等,这一切决定了我们必须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国家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先后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从实践上看,仍然存在某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中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只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才能把中小企业发展的潜在能量发挥出来,使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内部管理,大幅度减少信用贷款数量,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关系简单,一般没有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为其解决担保问题,加之其自身抵押品不足,即使银行认为其有发展潜力,往往也因担保问题没有解决而爱莫能助。因此,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是当务之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问题,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了一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其中有政府组建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间互担保公司、民营的商业性的担保公司,这些担保公司成立后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对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担保公司的发展,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对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概况

(一)以担保公司身份从事资金借贷活动。担保公司的业务普遍以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为主,真正开展担保业务的很少。

(二)借款期限短,利率高。1.资金出借期限短,一般在7天左右,最长不超过30天;2.资金利率高,担保公司每7天对借款人结算一次利息,7天的利率一般为1.5%,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多倍,还要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1%的手续费,部分担保公司资金出借时预扣利息和手续费。

(三)担保公司反抵押条件高。担保公司往往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房产、汽车等金额较大的抵押物,或以担保公司认可的企业作保证。住房抵押必须是同一户名两人以上签名,并且签订房产代卖合同,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可随时出售抵押房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欠佳,风险防范措施不力

1.出资不到位及担保公司实力不足的问题

第一,因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影响了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的担保总量,造成经营收入减少,甚至入不敷出,无力进行业务拓展。第二,先注册后抽资,影响到银行对担保公司信用度的认可,从而降低担保公司有限注册资本的信用扩张能力,导致信用下降,最终无法进行担保业务。

2.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审批条件单一

第一,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极大部分担保公司的管理人员由镇街政府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兼任,日常事务、财务管理及担保事务操作全部由政府主导,一定程度上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现象。有些担保公司的日常运作仅有一人完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反担保条件与业务扩展之间的关系处理难以得当。为了防范担保风险,担保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反担保条款,要求企业能提供足值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质押物,规避自身的风险是无可厚非的。但一些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过分强调风险,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抵押、反担保的措施甚至比银行的贷款要求还苛刻,而急需贷款的企业又难以满足这些条件,结果是急需贷款支持的企业没有获得融资担保,而符合银行要求的企业又无需担保公司担保,致使担保公司没有起到银企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也影响了自身的发展。

(二)担保公司外部生存环境欠佳

1.风险与收益关系处理不当将影响业务拓展

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担保公司一般承担全额信贷风险,而担保公司所获得的收益仅仅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所取得的较低的手续费收入,一旦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即使有财政的支持也很难承担代偿的压力,风险的高度集中和难以化解直接影响了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同时若担保公司为降低风险而提高收益即增加担保收费,这就增加了本就困难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势必影响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的积极性。

2.担保公司监管主体模糊与其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由于各部门认识不统一,基层中小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据调查,有的县市担保公司由财政局管理,有的县市担保公司由经济商务部门管理,监管的主体模糊,监管的体制不顺,对公司内部运作缺乏有效监督,担保公司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随时可能发生,甚至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

3.市场准入门槛过较低

目前担保公司的成立为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然后经营缴税即可,对是否报备财政、人行等部门备案,各地并没有明确规定。低门槛的准入方式无形中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担保公司的发展。

三、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对策建议

(一)如何在外部改善担保公司的生态环境

1.建立全国的征信体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征信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建设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这是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

2.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规范担保公司行为。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赋予行业监管部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权力,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开展对担保公司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规范经营行为等工作,综合协调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3.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抵御风险能力首先要建立以政府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担保资金追加补充机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或外域资金入股担保公司;还可以制定政策规定当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储备达到一定规模时,可直接转为资本金,从而不断提高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其次是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对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对担保公司的损坏账补贴的比例,并确保补偿资金到位,化解担保公司风险,促进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出台促进担保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动态调整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营业税减免,并对担保公司担保收入中用于补充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既降低了担保公司的经营成本,又激励担保公司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从而促进整个担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5.担保公司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积极合作,使二者之间尽快建立起一种休戚相关的合作关系,共同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二)担保公司如何改善内部环境,加强自身发展

1.强化内控建设,健全担保公司的内部运作机制

要加强担保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担保公司内设机构、人员设置、财务管理、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各环节的有效监督等方面上建立相应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担保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运行体制,逐步形成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参与而不干预的独特的担保公司模式。

2.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是与银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分担有助于实现担保公司和银行在控制风险方面的真正合作,从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担保公司还应该与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促进担保公司与银行在公平、公正、平等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合作。

其次是采用反担保条款分散风险。

第8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对策

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化解我市科创、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扶持中小实体企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2006年4月,我市由国有资本发起、控股,市级龙头企业参股,成立了一家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由于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趋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该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不足,公司担保业务出现了大规模代偿,风险频发,资产质量与流动性不断下降,目前已经无法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融通安排,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一、公司运行困难,发生担保代偿的原因分析

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专业性的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面临来自担保公司自身、受保企业、金融机构及法律、监管部门、社会宏观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所以必须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分担及风险化解等强有力的风险控制能力。担保公司的风险可分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风险两大类。在目前担保公司尚无法左右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的情况下,应着重对内部管理控制风险进行分析、把控。经分析,该担保公司在内部管理控制风险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操作流程形同虚设。担保公司成立伊始,虽然也依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公司运营及发展,但事实上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并未完全按照担保业务流程操作运行,都严格执行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贯彻风险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甚少履行业务拓展与客户甄选职能,极大部分工作是围绕既定的客户对象“具体操办”,风险管理有名无实,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2)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监控存在盲点。该公司未能严格根据公司创立时所确定的服务对象开展准入业务,未能有效把控担保客户的准入,一些生产落后管理粗放的低端小企业也成了公司担保业务服务的对象,背离了公司股东设立服务于本地科创、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初衷。具体担保业务也没有完全按担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操作,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普遍超过行业规定。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相关法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和被担保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都有约束性规定,但该担保公司为了满足部分客户融资需求,普遍放宽了对担保申请人资金用途真实性的调查,或是为了片面考虑担保业务量增长等原因,部分担保业务明知贷款申请用途与贷款真实用途不符,违反相关规定成倍允许其借用多个主体来向本公司申请担保授信,从而导致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都数倍于控制标准,对担保人的授信完全失控。

担保业务进入容易退出难。一旦被担保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被担保人的融资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求或将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时,为维持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当期“良好的”运作状况,担保公司甚至采取不断增加被担保客户的授信额度、为被担保人垫资等手段来维持银行贷款的周转,致使担保公司成了某些企业的融资平台,导致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行为陷入泥沼而难以抽身,终将承担巨大风险。

(3)受保客户间关联度高,造成风险集中。我市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服装、纺织、印染、货架等行业,传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企业技术进步投入不够,技术创新能力薄弱,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增长和发展后劲不足;另一方面,以高能耗高污染和低价格竞争为主的粗放式发展路径已难以为继,传统产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再加上普遍存在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很难使传统的中小企业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空间,经济效益普遍不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中小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求解决资金融通的渠道,于是中小企业会借用多个主体来申请担保授信,遂出现受保人、反担保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是实际用款人相互担保、联保,形成同一资金担保链,风险高度集中。一旦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问题,将导致整个担保链出现问题,担保公司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另外,传统产业经济的低迷也导致了少数中小企业将资金投资到其他产业,好多以传统产业名义融资的贷款资金实际流向了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虚拟经济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企业贷款的实际用途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的用途使用,担保公司成为这些高风险投资的风险最终承担者。

(4)反担保措施未能全面有效落实,追偿难以实现。虽然担保公司采取了“第三方保证”“抵质押”“追加自然人无限责任”等多样化、组合式的反担保措施来分散专业风险,但公司担保客户之间的高关联度、高行业集中度,互保、联保、连环担保等保证方式,使反担保的效率效果大为削弱,部分抵押物未向相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以及承诺抵押、质押等情形使担保公司的担保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缺陷,一旦发生风险,所需要投入的补救成本往往数倍于“预防成本”。

(5)担保业务专业人才缺乏,个人执业能力严重影响公司健康运行。目前该担保公司缺乏具有相关法律、金融经验的领导管理团队和担保业务专业人才,人员配置少,部门设置简单,岗位职责不清,风险管理部门有名无实,业务部门各成员交叉作业,人员与业务严重不匹配。

二、对担保公司存在问题须采取的主要对策

面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控制风险存在的问题,须着力采取如下对策,以防范担保风险工作:

(1)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门槛,正确选择担保服务对象。从制度和程序上规范公司运作,不折不扣执行既定的《担保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和服务宗旨。在目标客户的选择上坚守“择优”原则,牢固坚持扶优不扶贫,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本地科创、成长型中小企业,而不是那些即将被市场淘汰的劣质企业的既定方向;严把准入门槛,须牢记一个基本原则:宁可少做一笔风险不可控的业务,也不能盲目地冒一次风险。

(2)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保、审、偿分离制度。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保、审、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责任分明相互制约。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贯穿于公司业务的全过程。

(3)做好尽职调查、风险识别,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尽职调查要通过与企业控制人的访谈,观察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道德水准、经营水平。道德品质和经营决策水平往往决定企业未来的走势甚至企业的生死存亡。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往往不够完善,透明度低。企业控制人往往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为了获取贷款,也往往只报告一些对融资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因此,要利用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辅助资料,通过走访生产车间,核实现场实物资产;通过走、看、问,来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验证有关资料是否与企业负责人介绍的情况是否一致。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评估,了解企业有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

(4)加强对被担保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多渠道收集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通过银行等金融渠道加强对被担保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控,核实企业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申请用途发生变化,应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5)建立担保业务数据库,严格控制产生担保链,有效落实反担保措施。连环担保的“放大效应”可导致整个担保链上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是一枚可怕的“定时炸弹”。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风险预警数据库,系统尽可能详细记录申请担保授信的被担保人及所有涉及的反担保人的相关单位的相关信息,利用数据库预警,对系统预警中反映出的担保业务有相互担保、联保或连环担保等的业务的,必须要求提供其他可行性担保,严格控制形成担保业务链,防范风险产生。

对所提供的可行性担保,必须按要求办妥相关法律手续,要将办妥相关法律手续作为担保审批手续的必要前置程序。

(6)加强跟踪管理,全过程把控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承保后,并不意味着此笔业务的结束,担保手续办理成功后实际上才是担保机构风险的真正开始。所以,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保后工作,定期对被担保人做好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发生困难或有资产转移等现象,须及时做出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针对目前该担保公司人员素质现状,急需要配备一个懂业务会管理的经营领导团队和一支具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建立项目经理AB制,由两名项目经理共同处理同一项目,充分发挥项目经理AB制的双人智慧,相互制约、共同把关、共担责任;可以考虑建立项目经理的问责制,对项目经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担保公司还可以建立完善定期交流轮岗的内部控制机制。

(8)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担保代偿难以避免,而及时有效、合规合法的追偿与处置,是担保公司是必须具备的风险化解能力。因此,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债权追偿,可以通过运用出售、拍卖、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降低并减少损失。

第9篇:公司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

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一)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体系

自我国首家担保机构成立以来,经过10余年的努力,初步形成现有的担保格局。总体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授信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与互担保为两翼,中央、省、市、县为四层的担保架构。政策性担保包括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级再担保。城市担保是担保体系运行基础,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省和国家再担保通过再担保服务分散城市担保风险,是城市担保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担保行业运行分析

为了解决企业的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上给了担保行业很大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企业也积极投资或设立互担保机构;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纷纷流入到担保行业,投资或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笔者由银监会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等答问相关数据整理分析可知,担保行业整体规模、实力、从业人员和担保业务量也都得到大大增强;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为主向民营及外资控股转变。

2011年,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促进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为主线,加快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完成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过规范整顿后,担保机构逐渐树立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意识,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2)经过行业规范整顿,银担合作的基础和环境有所改善。同年联席会议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银担合作。银担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量进一步加大;同时了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1.中小企业信用度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或3B以下,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信用管理意识薄弱,信用等级不高。

2.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财务结构不严谨,信息不透明,缺乏严格的内部财务记录、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等问题。正是这些因素致使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很难获得财务审计部门的认可,披露信息可信度不高,因而外界很难把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态,信息不对称问题随之产生。

(二)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越往基层机构越少,分布不合理且覆盖率低。

2.担保公司“异化”问题严重、无序竞争、违规经营、乱象横行。我国部分担保机构的“异化”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市场无序竞争下,部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融资、无序放贷、乱收费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从事违法行为。

3.担保公司没有明确的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致使担保资源分散化和担保资源利用率低下化。

4.担保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不制衡,而且自身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一方面,许多担保机构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均衡机制,也缺乏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担保架构,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多是依附政府性机构,担保业务难免会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由于担保机构自身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其在决策时也容易受到内部不良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规模比较小的担保机构。

5.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不合理。我国现有的贷款风险分摊模式为“担保公司承担所有风险、银行承担零风险”模式。但是担保机构的保证服务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审核、评估企业资质的成本,因此贷款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例如美国担保机构仅承担第二担保贷款风险。

(三)从社会层面分析

1.担保行业的监管缺失。在实际运行中,随着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渐渐显现。另外在中央政府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是由财政部、银监会等八部门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涉及部门多而且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2.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担保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贷款的风险极高,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模式主要包括“核心法规+主要法规+配套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十地方性法规”等,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3.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须完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具体有以下几点: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良好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导致银行和担保机构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中小企业的自我完善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实现均衡。其次中小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增强诚信经营理念。最后是对外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治理状况,尽可能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提升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完善

1.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自身发展。(1)加强担保信息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实现担保机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均衡;提升担保业务独立性。(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规范自身发展战略,规范担保财务制度,披露真实、可靠地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注重自身软实力建设、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4)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2.提升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量和布局的合理性。针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分布结构不合理、覆盖面率不足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制定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调整担保机构的布局,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担保业务量。

3.加强风险管理,建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是风险的预防和评估机制,具体就是通过事前调查了解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评估担保风险。其次是担保风险的控制,保持对受保企业大额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最后是通过再担保、事后追偿与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事后担保风险控制。

4.明确担保对象、建立担保资源流向标准。现阶段信用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创业型、都市吸劳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为主要内容的商贸物流型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5.积极拓展信用担保功能,不断创新担保业务模式。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应重视担保方式的创新,构建多样化担保模式。

(三)国家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管理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对策。(1)建立健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以风险管理为主旨,信用担保法为核心,预防法律制度、控制法律制度和补救法律制度为基石,建立一套严谨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反担保制度和被担保企业保证金制度等法律制度来实现担保风险事前预防;风险控制法律的核心是担保风险的监测和担保风险的分散制度,通过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保险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再担保制度、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摊制度等措施来完成事中风险控制;风险救济法律制度着眼于担保损失出现后的补救措施,通过代偿、追偿、风险补偿制度等来控制损失。(2)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地方监管层面,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地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日常审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监管资源合理化配置和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缺陷。

2.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为主体,以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共享、信用评级、失信惩戒为主要功能的全国性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全,能够帮助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比较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和预防风险,从而有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做出担保贷款决策。另一方面通过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划分信用等级,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和银行选择担保机构,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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