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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起源
从已有文献记载探源税收筹划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在当时,意大利的税务咨询业务中已存在税收筹划行为,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地位不断提高,这可以是税收筹划的最早萌芽。税收筹划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首次提出“税收筹划战略(Tax-planningStrategy)”的概念,并将其表述为:“一项目满足某种标准,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或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在评估是否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价准备及所需要的金额时,要考虑税收筹划策略。”以上表述较为准确地说明了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尽管现代税收筹划的边界远远超出了SFAS109所定义的范围,但是税收筹划始终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认为与税收筹划的起源有一定的联系:(1)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重要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缴税,那么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上的基础判例。(2)1947年,美国联邦大法官勒纳德•汉德在法庭判决书中勇敢地为纳税人辩护:“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该判例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3)1959年,欧洲税务联合会在法国巴黎成立,当时由5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发起成立,后来规模不断扩大,其成员遍布英、法、德、意等22个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中期以来,税收筹划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青睐,同时也成为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业务新的增长点。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进军税收筹划咨询业。据不完全统计,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税务咨询业务方面的收入额超过其总收入额的半壁江山,其中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税务咨询业的重要构成内容。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已有税收筹划方案大多停留在“就税论税、单边筹划”层面,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多少含金量,充其量只是依靠税收优惠或税制缺陷获取税收利益。筹划者较少考虑经济交易中其他契约方的利益诉求及非税成本的影响,当然也未从战略高度推进企业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与税收筹划模式的深度融合。目前从事税收筹划实务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学院派,另一类是实务派。学院派从税收原理出发,结合税制要素和业务流程分析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致力于揭示税法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待遇或“税收漏洞”(Taxloop-holes)。学院派偏向于税收筹划方法论的研究和运用,原理性强、逻辑结构严谨,但是,他们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实务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可操作性稍欠火候,在税收实务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验证。相反,实务派从一开始就注重税收筹划方案操作的可行性。他们从税收实务角度出发探索可行的税收筹划操作;并力求从这些税收筹划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基本规律和方法。但是实务派的税收筹划缺乏原理性分析和方法论基础,容易陷入“一事一议”的局限,特别是在税制变革时容易完全失效。
二、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一)税收筹划的理财性质
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理财行为,税负测算、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税务风险控制都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因此,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衡量企业价值最大化所采用的最重要的计量指标是现金流,而税收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控制现金流、获取货币时间价值,并为财务管理决策增添税收因素。税收筹划与企业价值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从而使税收筹划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收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税收筹划。企业的税收活动离不开税务会计,税收征管依据的基础信息是税务会计所提供的,那么税收筹划依据的基础信息也必然来源于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对税务会计产生强烈的依赖关系;不以税务会计信息为依据,税收筹划是无法开展的,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形成一种交叉互补的依存关系。关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查尔斯•T•亨瑞格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汉弗莱•H•纳什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在永无休止的税务征战中,税务会计只能算是一组“征战法则”……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其实,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算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从根源上讲,税收筹划是税务会计决策职能的衍生,其理财决策特征十分明显。
(三)税收筹划与法学的关系
借用罗马法谚“私法乃为机警之人而设”,其实税法作为公法也有“为机警之人而设”之妙用。从法律角度出发,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实务中对税收法规作严格解释,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意味着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和节税。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内容作如下概括:注重从司法原理上界定税收筹划(避税)的范围,通过控制经济交易的无数税法细节和例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法学派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则的范式;在约束避税这种具有不确定性和超前的问题上,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大陆法系有更大的约束力。这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为什么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和应用首先出现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家。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应用型学科,融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经独立为一门重要的交叉性学科或边缘性学科,但归属于财务学范畴这一特征并没有改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应归属于管理会计范畴,其理由是税收筹划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功能,而且也给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当丰富、有益的内部税务会计信息。
三、税收筹划的诱因与动因
(一)税收筹划的诱因
1.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由于各国经济背景不同、税收法律环境不同,税制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各国规定了许多差异化政策,比如差别税率、免征额、减免优惠政策等,这使得税收制度呈现出“非中性”的特征,从而企业的经营活动面对税收契约呈现差异化的反应,理性的企业自然会选择符合收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有意识地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有限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结果,不可能对现实的所有情况、所有交易和事项产生约束,也难以对未来的情况、交易和事项作出规范,从而必然留下真空地带,形成税法空白。税法空白诱发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热情。纳税人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是其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本能反应。2.税收漏洞的存在在税收活动中,导致税制失效、低效的因素都可称为税收漏洞。税收漏洞可视为税制本身因各种难以克服的因素而形成的税制缺陷。从法律角度看,税收漏洞可分为立法税收漏洞和执法税收漏洞。尽管政府反对纳税人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但是不可否认,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其税收漏洞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今后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由于纳税人的数量是巨大的,对税法的解剖和考察是全方位的,因此只要存在税收漏洞,就很容易被纳税人识破并捕捉到。面对税收漏洞,纳税人不会无动于衷,也不能无动于衷,“只要符合规则,可以打‘球’,钻规则的漏洞”。所以,税收漏洞的存在诱发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逻辑矛盾和税制缺陷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一种方式。3.税收负担重、税收监管体系严密税收负担过重促使纳税人寻找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以控制其税负支出,税收筹划既不违法又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必然成为纳税人追逐税收利益的首选。因此,在税收筹划和税收负担之间存在着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负担背后所隐含的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是引导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路标,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针对“路标”所做出的良性反应。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会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利益,只能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获取正当的税收利益,而一般不会、不易或不敢选择逃税避税行为获取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动因
1.理性经济人的选择理性经济人是指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理性的,即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税收筹划动因的理论支撑。理性经济人能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走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纳税人作为市场中的纳税主体,根据市场条件和税收环境理性地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追求税负最小化或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结果是其理性选择。理性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动机和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总是在寻求这样一个结果,即在最晚的时间支付最少的税款。正如盖地教授所指出的:“纳税人在纳税理性的支配下,最大限度地寻求投入最少(纳税额与相关成本)、产出最大(税后利润、企业价值)的均衡。”2.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的导向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是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税制的法定性越强,税收筹划的预期性越明确,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利用私法上的经济活动形式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正当的权利。3.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纳税人作为税收契约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不能制定税收规则,但是可以利用税收规则,享有利用税收规则的自由度。因此,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规则,利用税收规则,即从现行税收规则中谋取最大的税收利益才是上乘之计。纳税人无法选择税制(除非移民到别的国家或迁移到国际避税地),但可以选择适用税制的相关条款,灵活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谋取税收利益最大化。
四、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与博弈对局
(一)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及其他内外部制度因素的推动驱使下产生了利益最大化需求,强烈的利益需求天然激发了企业的节税动机,所以从逻辑角度分析,本能的驱利动机使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负担的各种手段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和代表政府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目标的差异性将引发一场激烈的博弈对局。博弈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选择了非税收筹划手段而遭到税法的严厉制裁和处罚,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很可能无法弥补由于处罚导致的利益丧失;二是企业选择税收筹划行为,使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的利益能够弥补并超过所耗费的成本。税收筹划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体,税收监管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税收制度的变革又指导着税收筹划的顺利实施;税收筹划活动为税收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上述博弈过程导致了税收筹划的产生,这就是税收筹划的形成机理。
(二)税收筹划的博弈对局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合理筹划 合法筹划 节税
一、税务筹划的背景和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并逐步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企业承担尽可能低的税收负担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不予扣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和退税方法。在对具体税务情况进行分析时,常常是一种或几种方法结合使用。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一定的经济综合性和法律时效性;同时,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也具有一定的事前筹划性。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三)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会计的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需要较强的财务会计水平和精通现行的税收法规,这就促进企业重视这方面的培养,达到财务合规、税务合法,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四)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
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三、税务筹划的分析
现阶段物探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将来可能还会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等。本文就目前我院涉及的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理论分析
1.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的应用
例如:若职工年收入扣除保险和公积金(下面职工年收不做说明均为扣除保险和公积金)在42000元以下(含42000元),那么月收入就不超过3500元,根据2011年9月新税法规定:职工月收入没有超过3500元,则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无论是在发月工资还是年终奖金,一定要考虑免税政策的应用达到零税负。
(2)尽量采用低税率,并用足低税率
例如:职工年收入在42000-78000元之间(含78000元),该区间的上限78000元分配可为:年终奖金18000元和月收入5000元,年终奖金和月收入个税税率都为3%,速算扣除数为零。因此收入在该区间只要税率控制在3%,税负为最轻。
通过上面几个例子可以看出,在职工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奖金分配的不同对税负比例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种情况税负最轻,因为此种情况尽量采用低税率,并用足低税率。
因此,对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通过用(78000-114000)区间的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还可以推广到本区间的任意数及以下区间:(150000-204000)、(258000-570000)、(882000-1122000)、(1362000-1662000)、1962000元以上,都可以用第一种情况的原理:保证年终奖金18000元(年终奖金用足低月收入一档税率),倒挤出月平均收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还是月收入适用的税率高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都可以考虑调整月奖金使得调整后的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的税率比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低一档, 并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尽量用足低一档税率适用的金额。
剩下的其他区间(114000-150000)、(204000-258000)、(570000-882000)、(1122000-1362000)、(1662000-1962000),是年终奖金和月收入可适用同一档税率,应尽量保证用满同档月收入极限,倒算出年终奖金数额,此时税负最轻。以上分析可归纳为表2:(以下区间含上限不含下限)
2.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避开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什么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所谓税收无效纳税区间是指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临界点,年终奖金的发放数超过这个临界点则年终奖金和税后收入则成反向变化,即存在年终奖金的增加和个人税后收入反而降低的现象。直到增加到某一点时,税后收入才能增加,这个只增加奖金而不增加收入的区间就是税收无效纳税区间。
例如:职工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若该职工月收入超3500元,)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0*3%=540元,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若此时只要职工全年奖金增加1元钱,那么他应交的个税为18001*10%-105=1695.1元,职工实际收入为18000-1695.10=16305.90元,比发18000元的税后收入还少了17460-16305.9=1154.10元。那么这个税收无效纳税区间多少呢?x-(x*10%-105)=17460解得:x=19283.33也就是职工全年一次奖金一直增加到19283.33元,职工的实际收入才与全年一次奖金18000元相等,年终奖金增加的1283.33元都交了税了,职工收入1分钱没增加。那么年终奖(18000-19283.33)这个区间就为无效纳税区,以此类推,象这样的无效纳税区还有(54000-60187.50)、(108000-114600),(420000-447500)三个区间,所以在筹划下年的工资分配时,应避开无效纳税区。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在本企业的分析
物探研究院2011年职工构成情况是,副处级2人,科级17人,高级职称9人,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39人。现每个档次选一人进行分析,他们2011年收入情况如表3:(由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的税率与2011年9月1日之后的税率不同,为了具有可比性,故把2011年9月份之前的个税换算成按2011年9月份之后的税率计算。)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年终奖金的发放虽然避开了无效纳税,但全年总收入在月收入和年终奖金之间的分配还是没有合理的筹划,根据各区间月收入和年终奖金分配表将各级别职工的收入筹划为表4:
2011年物探院职工83人,个人所得税通过税务筹划可节税182327.35元,节税率有的最高达到72.78%,这是个很可观的数字。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务实务》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的《2010年税法Ⅱ》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税负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开始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工作,这项工作是以降低企业缴纳税款作为目的的,实现科学避税。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相一致。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顺应时展的要求,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目标来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方向的变革。改增值税其本身是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的,能够更好的推动企业的纳税工作,都以全方位的开展,对于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纳税筹划的内容介绍
纳税筹划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在那个时期,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出现,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一些纳税咨询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对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进行筹划。从现今的发展现状来看,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发展的极为普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相对比较稳定的行业,其发展的趋势比较明显,专业性相对较强。比如在美国60%的企业都会委托专门的纳税工作人为其办理相关的纳税业务,在日本这个概率高达85%以上。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包括避税、结税、逃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以及实现零风险5个方面。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避税筹划不是违法的,也不是合法的,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是属于一种非违法的活动。虽然对于这样的一种方式,有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于国家法律的蔑视。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这样的一种纳税筹划,虽然违背了相应的立法精神,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却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而要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终前提是,纳税人需要对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且对于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进行认可,偷税漏税是有着十分本质的区别的。通过纳税筹划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实现科学避税,逃避税收陷阱,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税收的双赢。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税率变化会带来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最为显著的也就是顺利变化对于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最为直观的表现也就是企业赋税的高低。对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政策逐步推进的过程当中,经营者关注最多的也就是税率的变化。一旦税率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的赋税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说企业的营改增政策正在逐步的推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营改增政策来获得一定的优势。企业需要结合政策的实际变化情况,来对于自身的纳税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实现自身纳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营改增政策当中,对于企业付税的降低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临界点,在临界点以上企业就能够达到减免赋税的目的,等一下企业就会出现腹水不减反增的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影响最为深刻的企业,也就是我国的交通行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交通行业的纳税率。有3%上调到11%。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企业的扣税比重在47.6%的时候,那么企业的总体负税是不变的。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采用增值税来作为纳税依据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大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率上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不同,这竟然会对于企业的实际负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进行计税活动的过程当中,企业会更多的将一些自身不擅长的业务开展外包,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以此作为基础,才能够不断的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不对于开展外包服务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拥有更多的精力,能够将业务投入到自己擅长的领域,不断的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也能够将自身一些不擅长的业务开展项目外包,通过这样的方式,进一步的减少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经营风险。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营改增背景下完善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结合上午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革。毕竟营改增为企业的赋税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所以应当充分的把握营改增政策的机遇,充分的挖掘营改增的内涵,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优化企业的纳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税收筹划方式营改增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的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于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需要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够充分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改增的大背景之下积极的转变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遵循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基础,充分的认知到企业的内在特点,在经营活动当中树立更好的经营理念,结合时展的潮流,以此作为最核心的逻辑,来逐步的对于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不断的优化,实现财务制度的完善。实现财务管理机制的有效创新,为企业的做大做强,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在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背景下,企业要主动积极的去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营改增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透彻的研究,更多的去了解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为此在企业当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进行对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于企业的赋税进行科学的测算,只有如此才能够尽可能的去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所带来的巨大优势,尽可能的利用政策当中的利好信息来帮助企业更好的减免自身的相关赋税。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对于所拥有的各项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不断的实现对于企业经营流程的优化,改变长期以来被动适应政策的局面,社会的发展,到主动的迎接市场的竞争。
(二)科学计算企业的纳税临界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的纳税结构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需要清楚的了解到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实际纳税结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设计一些更多的纳税方案来进行比较,选择一些更加合理,更加满足企业需求的纳税方案。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就需要计算临界点,来作为实际选择的依据。企业的净款项超出临界点之后,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企业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反而对于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借鉴之上,企业将不能够享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就需要充分的考虑各个方面的实际变动情况。坚持从企业的付税作为核心的出发点,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提高整个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尽可能的帮助企业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三)加大人员的培训,完善企业的财务基础工作公司需要进一步的提升纳税筹划的实际效率,在实际的经营发展过程当中,要从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入手。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加强对于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财务知识,财务政策的了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阶段性的进行培养,按照员工的能力的高低,分批次进行培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一步的提高企业专业人员的素养,这对于企业后续的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则是需要更多的去关注企业内部的基础财务业务最为核心的内容,也就是要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对于一些重点关注的净扣税限额之间的抵消项目进行适当的分析,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享受增值税为企业所带来的税负折扣。降低企业的税负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实际效率。
摘 要 增值税最早起源于法国,增值税在征收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从而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财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入增值税税种,2012年,我国对部分行业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税务改革的一次新的尝试。
关键词 营改增 企业 财税
增值税是一个针对企业征收的税种,通过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有助于避免在征税中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于企业更好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我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引进增值税税种以来,30多年来,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企业在税务方面的负担,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发展情况不同于其他国家,在进行增值税征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面对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发展状况,不断进行税务改革。2012年,我国正式在10个省市开始对部分行业的企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务改革,也就是我们熟悉的营改增。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税务改革的必然趋势,营业税在发展中,在很多方面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的发展则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因为在一些行业中,征收营业税,出现了一些税种重复征收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对于一部分税务资金其实是重复缴纳的。这就加重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技术的革新进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通过对企业征收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企业不必要税金的征收,让企业的发展负担加重,影响了企业整体的发展,也就不利于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比如,江苏省一景观规划设计咨询公司是一家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自2012年10月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该公司每个月比以前要少缴1万元左右的税款,大大减轻的公司的税负;在该公司中,咨询服务和创意设计属于现代服务业,人员工资福利是企业最大的支出,一年减负10多万元,平均下来每名员工能增加7000多元的福利;再如,深圳市一家物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冷藏、冷冻仓储以及超市配送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固定的进项包括油费、电费、水费和修理费等都是不能抵扣的,重复征税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大压力。而营改增以及后,上述费用税款均可抵扣,单油费税负就下降了约10%。2013年1月,该公司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建库,营改增之前应缴税13万多元,营改增后只缴纳10万元,2月份税负下降表现更为明显,原本应缴税3万多元,营改增之后实际缴纳300多元,税负比以往下降了25%。由此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情况的出现。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经济发展中,提升企业的发展质量,利于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企业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的推行,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财税负担,企业不用重复缴纳税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具体的企业发展项目中。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面对营业税向增值税征收的改革,企业在财税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有一些工作变化。面对营业税改革增值税的税务改革,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策略。
(一)转变企业纳税形式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一些受到“营改增”影响的企业,在面对“营改增”问题时,首先最重要的是明确企业的纳税形式。企业明确自己的纳税形式,为了更好的享受“营改增”带来的企业税负的减轻,企业可以填写申请表格,交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纳税形式进行必要的认证。通过审核的企业,就可以转变自己的纳税形式。另外,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这样就可以抵扣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这对于企业更好的应对“营改增”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在会计核算方面加强“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面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务制度的推行,从企业内部来讲,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企业财税管理方面也要进行创新方法研究,提高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能力,保证企业的经济实力。在“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内部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财税的核算。在目前很多规模比较小的企业中,一些会计人员没有专业的增值税计算能力,在进行具体的增值税计算审核方面能力比较欠缺。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也成为影响企业更好的面对“营改增”的一个重要阻碍因素。所以,在具体的企业营业税计算中,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丰富他们对于增值税改革的认识,并且对增值税的计算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这样,在具体的企业增值税计算核算中,才能够更大程度的保障企业发展的利益。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企业财务人员除了对企业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税务计算以外,还需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这也是保证企业在“营改增”推行中,经济利益不受损的重要措施。
(三)做好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发展影响预测
面对营改增的推行,企业要想在具体的税务政策改革中保持自己的经济利益,就要密切关注“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发展动向,对于这些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发展进行预测评估。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主要是盈利,税负,现金流方面的影响,企业可以多分析试点地区企业的发展形式,多寻找和自己企业相似的企业进行对比,通过对相似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发展,分析“营改增”究竟是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利还是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发展好的企业,要学习,对于问题企业,特别是税负“不减反增”的企业,更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企业在发展中要注意吸取教训。
结语:营改增目前只在国内的一些城市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推行,对于不同的企业,“营改增”的作用也是不近相同的。但是,从一个整体的发展角度来讲,“营改增”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还是利大于弊的。“营改增”是我国税务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整体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以正确的方式应对“营改增”,以更好的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月报.2013(01).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可行性建议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我国的税收来说,逐渐朝着规模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的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推行全面的增值税与之前实施的营业税有诸多不同之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筹划工作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积极研究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在新的经济环境与房地产政策的变化下,寻找出适合企业需要的纳税筹划的方法,以尽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对纳税筹划的简要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主要指的是通过对企业涉及到需要纳税的业务进行分析与筹划,来制作出一整套完整详细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来达到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纳税筹划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国家,原先是为企业的纳税策划提供一些建议,而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下,纳税筹划逐渐发展为一个成熟且稳定的行业。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从其本质上来看还是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就是说在为了追求经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产生了企业的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纳税工作而展开。所以,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也与企业的税收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包括企业的避税活动、节税活动、规避税收风险,转嫁筹划与实现企业的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需要在我国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够违背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避税的角度来说,所谓避税筹划的内容是相对于企业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主要指的是纳税人借助于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政策漏洞或者是法律空白来获取有关的税收利益的筹划。所以说,企业开展避税筹划工作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在一定意义上也不符合法律的定义,所以说,避税是处在于两者间而开展的一个活动。而节税指的是纳税人在没有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中如起征点、免征额、减免税等等有关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借助于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筹划与安排,来做到实现减轻税负重担的目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前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又是属于价内税,就十分容易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不管是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是销售的企业来说,房地产生产与发展链条上的分工越明确,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越突出。因此,在采用营业税这个税种进行纳税时,就会在无形中加重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每个环节只需要对其增加的增值额的部分进行征税,因此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重担。除此之外,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环节能够促使企业对其经营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能够将传统的粗犷式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为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但是,从实际中来看,在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纳税中还是会面临许多棘手的问题。如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对这类型的企业来说,购进业务较少,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在营改增后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税率,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其成本的构成中,土地成本在其中占据极大的部分。对一些企业来说,由于是政府直接收取土地的出让金,所以就不能够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加。另外,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企业规模与会计核算水平的不同,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而在全面营改增后,需取得增值税的专业发票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纳税人时,就有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带来不同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税负。因此,在营改增后,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意义
开发建设是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的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状况。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主要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各自需要完成的建设目标与规划,在每个不同的开发阶段都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而再加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都较长、资金投入也比较大,因此会大大增加房地产经营的风险,也增加了纳税的风险性。此外,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房地产企业从拿到土地、开发建设、完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都涉及到了纳税的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一个项目开发建设的完整过程总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税种: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可以看出所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十分的多。而在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1%,虽然税率的比例增加,但是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就能够对符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总额,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要进行企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需要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工作,以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建议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在增值税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者不同的划分享有不同的纳税标准与不同的优惠。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年销售的应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者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符合相关的标准后就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而不足500万元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税,但是不能够抵扣企业的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在11%,销售一些老项目为建议征收率5%。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大部分都是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而具体选择哪一种身份,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来仔细分析企业的资产规模、剩余货值、建筑成本以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后,如果房地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比较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这时可通过控制企业的年度预售签约的进度,借助于分立、分拆的方式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年度销售额。
(二)选择适合的建筑服务提供商
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主要与建筑商打交道。对企业来说,房屋的主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土地与建筑的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企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就是所选择合作的建筑公司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所以,企业在进行项目工程招标的时候,就需要对建筑上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核。其次,在签订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要增加相应的发票条款,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上,这是完善好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前提,也是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关键所在。最后,还需要考虑在过渡阶段后签订的建安成本合同中成本是否有上涨的问题。这是因为建筑企业下的人工成本费用是无法取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这就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上升。因此,在选择建筑公司的时候,企业还需要对项目的人工成本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
五、结束语
据上述的分析可知,营改增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中一项十分重大的决策,也是在新形势下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在全面的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要认真的学习有关的税收政策,在企业纳税环境的变化下,能够积极的应对,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晓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64-65
[2]张伟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当代经济.2015(17):26-27
[3]钮德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5(19):177-178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我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本文主要对信托受益权在上述业务中的运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
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我国目前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
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
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
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
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
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
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三、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对关联交易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诸如关联交易批露、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资产等都有各种限制条款,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类关联交易,往往将某项业务通过信托方式,通过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关系。
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研究,起源于决策有用性的财务报告目标和有效市场假说(emh)。自从samuelson(1965)、fama(1965)和be,noit(1966)的研究提出有效市场假说以来,emh就成为现代金融学的范式,也成为基于资本市场的会计研究的最为充分、争论最为激烈的命题,并产生了大量的文献。由于所得税会计要涉及会税制度的协作问题,使得所得税会计信息的研究具有一定特殊性。近年来,所得税会计已成为最活跃的会计研究领域之一(graham等,2012)。本研究仅对财务报告中列报的所得税会计信息相关研究进行回顾,不包括依据财务数据测算的企业应税所得、有效税率、税收筹划等衍生所得税会计信息的拓展研究。
一、不同所得税会计方法下所得税信息价值相关性研究
对所得税会计方法信息含量的直接检验,ay,ers(1998)研究了sfas no.109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比apb opinion no.11中递延法信息的增量价值相关性,研究发现:(1)apb opinion no.11下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apb opinion no.11向sfas no.109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与普通股市场价值在2%水平下显著负相关;(2)在sfasno.109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市场价值分别在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同时,递延所得税估价备抵(valuation allowance)与股票市场价值在1%水平下显著负相关;(3)在1993年税收调解法(the revenue reconciliation act of1993)下,由于税率升高导致在sfas no.109下核算的递延税项的调整额与股票市场价值在1%水平下显著负相关。(4)最后,文章在结论别建议,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存在的估价备抵和税率变动的调整分别进行确认。在我国,针对cas 18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陈丽花等(2009)。运用2007年沪深两市a股数据,研究资产负债观相比收入费用观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研究方法上,用“最纯净”地能代表资产负债观的所得税准则作为切入点,研究发现:(1)所得税准则的实施对净资产的累计影响(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准则的实施对每股收益的累计影响(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每股收益影响减去递延所得税负债对每股收益影响)与普通股的市场价值均在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1%水平下分别与市场价值正相关和负相关;(3)现行税法实施导致的税率下降对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分别与市场价值在5%水平下显著正相关。结论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分开列报提供了增量的价值相关性,资产负债观显著地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直接给出了美国sfas no.109相比apb opinion n0.11的经验证据,证明了从价值相关性角度所得税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取消递延法是合理的;而后者的研究目的在于对收益决定的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进行比较,而非研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身。
除此之外的其他研究,则没有直接研究所得税会计方法的价值相关性,而是对所得税方法选择动机或因素进行研究。如刘斌等(2005)运用2002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24家样本研究发现,所得税方法中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选择,与政治成本和收益波动程度显著正相关,而和簿记成本显著负相关。车菲(2005)运用2003年的样本,发现会税差异、企业规模、利润波动和减值准备比率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选择显著相关。王菊(2007)运用我国2003—2005年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83家样本,研究发现债务契约与“壳资源”假设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选择显著相关。因此,对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动机,并非出于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而是更多地出于企业非财务报告的管理动机,如政治成本、债务契约和“壳资源”保护等。
二、递延税项信息价值相关性研究
最早beaver和dukes(1972)发现,包含有关递延税项的盈余指标相比不包含递延税项的盈余指标与市场回报有更高的相关性,chaney和jeter(1994)也有类似的发现。rayburn(1986)则发现所得税相关的应计信息相比现金流量信息能够提供增量信息含量。在sfasno.109实施以后,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用两种模型检验市场是否对递延税项进行定价。
第一,水平模型。该模型以不同的权益指标作为因变量和不同的递延税项指标作为自变量进行设定。amir,kirschenheiter和willard(1997)做了该问题可能最全面的分析。文章检验了市场是否根据递延税项的转回情况进行分别定价。通过手工搜集fortune 500的1992—1994年的数据,他们用股价对以下七个递延税项成分进行了回归: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2.营业亏损、税收抵免和税后扣减额;3.重组费用;4.环境税;5.雇员福利;6.估价备抵;7.其他。研究发现,这些项目均被定价,尽管市场会根据这些项目转回的可能性和时间进行折现。如市场对重组费用项目定价最高,这与其比其他项目转回快有关。
amir和sougiannis(1999)则研究了分析师(投资者)如何运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营业亏损和税收抵免的税后扣减额(carryforwards)进行预测(估值)。研究发现,市场和分析师都认为有税后扣减额的盈余持续性差,但递延所得税资产仍被认为是一项真正的资产。最后,研究指出分析师的预测准确性没有受到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税后扣减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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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ers(1998)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估价备抵对权益市场价值进行回归,发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估价备抵的系数显著为负,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市场能够区分不同递延所得税的性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对其分别进行定价。
david(2000)运用一个分析性框架,研究了企业出于财务报告和税务报告权衡动机下的企业估值理论模型,发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价值;根据税法是否允许费用在发生的期间抵扣,分别等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期账面价值的一个固定乘数额。
区别于上述资产负债表的所得税信息,dhali—wal,trezevant和wilkins(2000)检验了市场是否对表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定价。其研究的表外所得税负债来自于后进先出法(lifo)的一致性原则,该原则指出如果企业用lifo计算应税所得,那么其必须用lifo计算会计利润。研究认为,即使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运用lifo,投资者仍会运用先进先出法(fifo)来对存货进行估价(其假设fifo更为相关),通过对权益市场价值回归发现,市场对这种表外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了定价。
在我国,邹舢(2006)运用2003—2004年的样本进行研究,认为递延税项还不具有很高的信息含量,但这种结论稳健性受样本量较小(108家)的约束。
第二,增量模型。即检验企业所得税率变动对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如dan和carla(1992)运用1986年税率从46%降低到34%来检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定价(当时施行的是apb opinion n0,11)。由于1986年税制改革降低了预期税负,使得预期企业价值增加。再者,如果市场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认为是“真正”的负债,那么股价的变动应该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实证结果发现,市场的确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认为是负债。第三,股票的非正常回报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大小正相关,这与市场预期递延所得税在税率下调时转回是一致的。同时也发现,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可能性越小,转回期越长,市场的反应就越小。
不同于apb opinion no.11,在sfas no.109下,递延税项必须在税法实施的年度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期间会计利润。在1993年,所得税率从34%提高到35%,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相应减少(增加)了当期会本文由收集整理计利润。chen&schoderbek(2000)检验了投资者是否将税率升高因素考虑到其预测(股价)中。研究发现,没有证据表明投资者会利用这些信息,即使他们可能已经对当期递延税项的预期调整进行了估计。当然,这种结果可以解释为投资者的非有效性,还有可能是税率仅仅变动了1%,从而很难从回报中分离出税率变动的影响。
总之,市场会对递延税项进行定价(包括预期的估价备抵),尽管这与其转回可能性及转回期的长短有关。
三、所得税费用信息价值相关性研究
1.基本信息含量研究。资本市场会计研究是检验税后利润与股票回报的关系,其基本假设是股票价格反映了税后利润(kothari,2001)。如lipe(1986)检验了会计盈余的各种成分,包括所得税费用,发现其相比其他成分为市场提供了增量信息含量。但是所得税费用信息含量的研究,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检验所得税费用的异常变动。一般通过所得税费用除以税前收益进而检验有效税率的异常变动来进行。如果有效税率降低,在税前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就认为是所得税费用的降低,从而认为是一个“好”消息。对于这种主张,schmidt(2006)给出了一个解释:有效税率的降低意味着企业从税收筹划或税收优化中得到收益,包括税盾和跨州或跨国之间的税率差异。文章通过考察所得税信息的持续性,着眼于盈余中所得税变动的影响,即有效税率(efficient tax rate,etr)变动对盈余的影响。研究发现,etr变动在第一个财务季度盈余中具有信息含量,与未来盈余正相关,但在随后的几个季度则不具有信息含量。
第二,检验所得税费用的性质。一般认为,所得税费用与一般费用一致,其与股价或股票回报负相关,如amir等(1997)、ayers(1998)和dhaliwal(2000)等;这种研究认为,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与资产升值(减值)或负债的减值(升值)紧密联系,特别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而收入(费用)变动与股价或股票回报正(负)相关。但也有例外情况,ohlson&penman(1992)在通过将收入和各种费用对股票回报作回归时,发现所得税费用与股票回报显著正相关,但是没有对符号“异常”作出解释。thomas&zhang(2010)研究发现,与其他会计费用不同,所得税费用与股价正相关,其解释为市场可能将应税所得作为经济利润的一个指标。
第三,研究所得税费用是否被市场充分地定价。已有研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一般假设市场是有效的,而现实市场是无效的。实际上,税收在前期的市场非有效性研究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其并不被认为是市场定价的一种异象,而是用来对不同定价的异象进行解释。如ber-nard&thomas(1989)就研究了“好”和“坏”的投资组合中投资者水平税负的差异能否解释盈余的动量差异。george&hwang(2007)研究认为,长期的股票回报反转很可能是以前研究没有重视的个人所得税效应导致的。
第四,在模型设定上,运用所得税费用的增量模型。前者,如lev&thiagarajan(1993)研究发现,有效税率的变动与当期回报显著正相关,而这种关系被解释为由于存在普遍的大众心理,即“有效税率的非正常降低一般被认为是盈余持续性的一个‘坏’消息”;后者,如ohlson&penman(1992)。这两种模型的关系在于是否运用上期股价进行平减。
总之,除少量研究如ohlson&penman(1992)、lev&thiagaraian(1993)和thomas&zhang(2010)研究认为所得税费用与股票回报正相关外,其他研究均认为高的所得税费用是一个“坏”消息,而且主要运用股票回报而非股价作为因变量。/
2.所得税费用信息的进一步检验:应税所得的信息含量。尽管信息使用者无法拿到纳税申报单,但是研究者可以运用财务报表中所得税信息进行应税所得的估计。最典型的做法是检验市场是否对所得税费用除以法定税率的信息进行定价。当然,更多的研究剔除了净营业损失的税后扣减(net operationg loss carryforwards)额。此类研究主要有如下两类。
一类是检验当期股票回报与估计的应税所得的关系,即试图证明市场是否对测算的应税所得信息进行估值,但并不对此类信息定价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研究。hanlon,laplante和shevlin(2005)首先用三种方法做了这种检验。(1)为检验测算应税所得的增量信息含量,通过长时间的同期回报与税前收益的变动和测算的应税所得变动进行回归。结果发现,两个指标均对同期回报有解释力,尽管税前收益变动的系数大些,但测算的应税所得变动仍然很显著,与预期的应税所得可以提供增量信息含量一致。(2)通过检验两个指标分别对同期回报的信息含量,即比较两种回归的r2,研究发现税前会计收益的回归r2较测算的应税所得的回归r2大,说明税前会计收益比测算的应税所得有用性更高。(3)运用投资组合的回报去估计利用预知的收益变动获得的回报,发现税前会计收益变动和测算的应税所得变动分别解释了回报的27.4%和21.1%。
进一步,ayers,jiang和laplante(2009)通过考虑公司间税收筹划和盈余质量的差异,拓展了hanlon,laplante和shevlin(2005)[281的研究。该研究提出了两个著名假设:第一,进行税收筹划公司的应税所得不能代表公司真正经济活动;第二,有较高盈余管理公司的测算应税所得有相对较高的信息含量。研究发现,当公司有较高税收筹划和低盈余质量时,测算的应税所得(相比会计收益)有低的信息含量。而raedy(2009)对第一个假设进一步做了敏感性检验,研究结论与ayers(2009)一致。
同时,lev和nissim(2004)也研究了盈余质量是如何受到会税差异大小的影响。文章用测算的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的比值(ti/bi)作为盈余质量指标。通过用其对盈余增长进行回归,结果发现,盈余增长与ti/bi显著正相关,说明会税差异是盈余指标的一个指标。最后检验了该指标的信息含量,通过用ti/bi对当期e/p进行回归,发现市场对该信息在sfas no.109实施后的期间进行定价,而对该准则实施前没有进行定价,文章的解释是“投资者更快和更全面地理解了所得税信息对未来盈余的含义。”
另一类是研究未来回报与测算的应税所得关系。如果市场在所得税信息时能正确地将所有相关信息反映出来,那么所得税信息就不应该和未来的回报有关。但是,如果发现当期应税所得和未来回报在统计上相关,那就说明市场未必全部反映了所有应税所得的信息含量。lev&nissim(2004)最早研究测算的应税所得与未来回报关系。研究发现,ti/bi与下一年股票回报显著正相关,说明所得税信息并没有完全反映在当年的股价中。weber(2009)在许多方面拓展了lev&nissim(2004)的研究。首先,研究指出,会税差异与未来盈余的关系仅存在于分析师跟踪的情形下。再者,通过分析师误差对ti/bi回归,发现分析师并没有完全利用测算的应税所得的信息,特别是当会税差异很大时,分析师估计产生了乐观性偏误。问题在于,研究假设市场依赖于分析师解释和报告所得税信息有些牵强。
总之同财务报表测算的应税所得相比,会计收益有增量信息含量,但对于市场是否对测算的应税所得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定价,文献的研究结论还不统一,不能说明这种关系是市场的非有效性或未来期间的风险实现还是其他因素。
四、基本评析
如前所述,已有文献结论基本一致地认为所得税会计信息,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信息都具有价值相关性。报表中的所得税信息提供了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研究不足是:(1)在研究视角上,国内外文献很少直接比较研究各种所得税会计方法的价值相关性,仅有少量文献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提供了实证检验,还缺乏对各种所得税会计方法的一般原理描述以及方法选择和演进的直接证据,对所得税方法变革和准则改革指导意义较弱。(2)在研究的理论基础上,实证检验中经常直接运用财务报告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的信息,而缺乏对所得税信息的理论分析,如决定信息生成的递延税款摊配(所得税方法)和信息传播的报表列表模式的综合考虑。(3)在研究结论的稳健性上,由于已有主要经典来自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研究,研究结论的前提是合并纳税和单一合并报表制度约束,区别于我国分别纳税和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同时列报的“双重披露制”的制度,而制度的约束是税务会计研究的必要前提。(4)在对我国制度的研究上,相对国际大量的创新性研究,国内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比较或选择动机上,进行价值相关性经验研究的文献很少,数据选择也主要是短期数据,并且也很少考察中国财税制度实际变迁的制度环境。在研究手段上整体缺乏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综合运用。(5)在实证检验方面,现有文献局限于从价值相关性视角研究所得税会计信息对股票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而忽略了对债权人、监管者、审计师和分析师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的影响。graham等(2012)指出,除了为财务报告信息的普通使用者提供信息外,税务项目(tax account)还为对立方,税收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事实上,税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可能是税收监管机构;同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还有银行、私人信贷者、客户、员工和其他监管方。因此,对于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而言,如何看待所得税会计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财政学课程特点
1.财政学内容抽象、宏观
财政学的教学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为财政学的基础理论,主要阐述财政的基本概念,财政的职能以及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理论;第二部分为财政的支出,主要阐述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第三部分为财政的收入,主要是税收和国债;第四部分为宏观政策,主要阐述政府预算、财政平衡和财政政策。这些内容抽象宏观,涉及面广,课程理论性强,定性分析较多,案例较少,学生对理论性和抽象知识学习的兴趣不高,甚至缺乏兴趣,而且学生总感觉财政学的内容是“高大上”,距离实际生活太遥远,无法身临其境,因此体会不深,所以理解存在一定的难度[1]。
2.财政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习基础要求较高
俗话说“万丈高楼平地起”,财政学作为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必须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学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从财政学的教学内容看其实践性也是非常强的,如税收,包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征税、什么条件下采用税收优惠或减免等;还比如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参加社会保险以后,使得这部分内容的实践性和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但是这些内容教材中涉及的并不多,所以对于非财税专业的学生来讲,今后的学习内容不再涉及到这方面的知识。所以学完财政学课程之后,对这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而以后踏入社会对税收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较多,会造成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二)财政学教学一般规律
财政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因此,研究财政学教学规律,应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进行。理论教学必须把握其系统性,力求深入、严谨、扎实,重视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及创新思维的能力;实践教学应以财政理论为基础,将财政理论融于实践之中,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及操作能力。
二、财政学教学方法运用的主要依据
教学方法是教学的一种手段,是教学的载体,教学方法总是为教学服务,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所以每一门课程都会针对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特点会选择多种教学方法。财政学教学方法选择的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财政学教学方法为实现教学目标服务
财政学既是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又是一门内容庞杂、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所有经济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目标就是要求教学过程中要体现出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与方法,并在财税领域应用和延伸,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学习财政学过程中拓展知识、融会贯通、综合运用学习的知识进而丰富完善他们的知识体系和结构。要实现这个教学目标就必须借助于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如实践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等,生动形象的达到教学的目的和完成教学任务。
(二)财政学教学方法应反映出财政学独有的学科特性
按目前学科分类来看,财政学属于应用经济学分支之一,但作为专门研究政府收支活动及其经济影响的经济学分支,财政学在研究领域、研究的制度背景以及交叉学科特性等方面和其他应用经济课程存在明显区别。财政学所独有的以上三方面学科特性决定了应在财政学教学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分析财政问题的能力并进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如可采用案例教学法,使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知识传授与切身感受相结合、普遍规律与具体制度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
三、财政学教学方法及运用
教学活动应该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活动。在教学方式改进的理念中应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体现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在财政学教学中要建立互动性的教学模式,加大学生的参与力度,以取得优良的教学效果。
(一)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
财政学教学活动应围绕学生展开,学生的主导作用应该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首先,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促使每个学生对每一部分内容做好充分的准备,促使学生在课前就进行自主的、主动的和有针对性的讨论。其次,以实践为导向,将课程内容与具体的财税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将书本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增强了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3]
(二)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专业不同,教学重点不同,方法不同
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不仅要考虑课程本身的特点,还要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会计专业的学生,财政学的教学内容应该以税收这部分作为重点,尤其各种税的计算,掌握好这部分内容,对于他们以后学习《税法》打好基础,在教学方法上,会计专业侧重于案例教学法;对于人力资源专业的学生,财政学的教学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障这部分,因为从学生的就业去向看,更多的是在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这就要求他们掌握各种保险的缴费比例,以及办各种保险的程序等等。在教学方法上,人力资源专业侧重于角色互换法。
2.运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18年,由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院首创,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教学方法。财政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规律与具体制度相结合的学科,所以案例教学的运用在财政学教学中就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案例教学通过对社会真实经济生活的财税案例进行分析,能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浓厚的兴趣,进而自觉地融于教学活动中,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案例教学法是以现实生活为出发点,让学生去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突出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它能迅速激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的热情,充分调动学生探究问题的积极性。在课堂上,他们会高度集中注意力,认真在案例和财政基础理论知识之间寻求答案,踊跃发言。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只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不断否定一个又一个错误,最后形成正确的认识,就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得到全面理解,并留下深刻印象[4]。
3.推广双语教学法
双语教学是指将学生的外语或第二语言,通过教学和环境,经过若干阶段的训练,使之能代替或接近母语的表达水平。双语教学强调的是在非语言类学科中用外语或第二语言进行教学,通过非语言类学科知识的学习来掌握外语。在中国,双语一般是指英语和汉语这两种语言。随着全球经济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外语不仅成为交流、沟通的重要工具,而且也是个人走向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经济学没有国界,财政学作为经济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在国际环境中才能与时俱进,所以其发展离不开国际经济环境,因此市场需求更多的掌握外语专业知识及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这直接推动财政学教学方法的转变,其中英语与其他学科进行整合的双语教学是教学方法中比较成功的实践。在财政学专业中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创造学习和应用英语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学生更深刻、更透彻的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快速获取国外最新的学术信息、研究成果、国际经济动态、养成用英语来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习惯,提高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
4.社会实践教学法
俗话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如何更深刻的理解理论知识,只有要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才能掌握得更透彻。所以财政学的教学离不开实践,要将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有机的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和才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财政学的热情和兴趣。对于教师来讲,一方面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专业实习,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假期其他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走出校门,一部分安排集中实习,一部分进行专题社会调研,比如农民负担与农村税费改革、高校债务风险、农村义务教育状况等[5]。
5.讲座教学法
讲座教学就是邀请财税专家、学者以及财税工作部门的领导,针对财政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税收实务进行专题演讲和交流,使学生接触财政学界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流派以及税收的具体操作流程,了解财政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以及财税改革的进程,加深对财政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认识。
6.角色扮演教学法
关键词:交易成本;合资铁路;代建;项目管理承包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合资公司委托代建的行业背景
合资铁路自上世纪80年代探索起步,已在中国铁路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历经近30年风风雨雨。合资铁路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建设铁路的积极性,拓宽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铁路建设和运营体制的变革,加快了铁路建设速度,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自2000年开始,各铁路局合资公司逐步进行管理方式创新,上海铁路局为例,路局管内除了金温公司未委托管理外,其他运营中合资公司将生产经营权委托上海铁路局管理。
而在目前铁路建设融资的背景下,新建的铁路往往依靠原有的合资公司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合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面临基建的压力。而目前合资公司的基本建设主要两个特点:
一是合资公司的人大幅度减少,自身管理能力受限。以上海局为例,自从合资公司运输经营委托管理后,大部分单位人员在五十人以内,且大部分人员均是铁路运营为主。即使保留了部分基建管理人才,但因近几年铁路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往往专业人才逐步调动频繁,难以保证各专业人才的储备。
二是铁路基建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大,建设工艺复杂。近几年铁路建设大型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社会发展对工程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铁路建设水平得到迅猛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也对项目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大规模、高标准的工程建设需要项目管理人员不断更新建设理念、工作方法。
运营合资铁路公司往往缺乏管理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人员,在这种形势下,便出现了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二、合资铁路的代建模式
代建项目模式在我国起源于政府对于一些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在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11月建设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目前,在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合资公司往往采取委托铁路局代建的模式,由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在模式下,代建方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根据委托代建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编制委托代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环保水保、节约用地、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等全过程负总责。
2.由代建方经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核备概算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3.由代建房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督促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三、基于交易成本分析代建模式的合理性
委托代建模式中,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方代替自己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支付给代建方建设管理费,这是一种制度成本,也是交易成本一部分。代建方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熟悉工程市场情况,具有管理、技术、人员方面的优势,可以帮助合资公司搜集需要的信息,监督承包商的行为,降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保证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环境、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并可以利用价值工程、管理集成等方法,提高基建项目的效用投资比率,提高合资公司的效益。同时,还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降低合资公司的交易成本。
1.投资决策方面
代建方可利用其信息、管理、技术等优势,帮助合资公司估算项目成本,预计项目收益,进行合理的投资收益分析,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减少基建项目的决策失误。
2.信息方面
代建方作为专职的项目管理组织,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发现开展业务的机会,并需要对业内主要工程施工承包商有充分了解,熟悉其优势和不足,使其自身具备为合资公司提供良好服务的机会,能够有效解决合资公司市场信息不足的问题。
3.招标方面
代建方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招标管理程序,在基建项目招标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适合项目特定的招标文件框架,减少为本项目单独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评标方面可以理清评标的关键因素,使评标结果更加合理化。
4.协议谈判方面
在协议谈判方面,代建方掌握大量的专业信息和谈判技巧,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后果,使工程合同更加合理化,降低施工承包商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减少可能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
5.监督管理方面
代建方是专业管理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在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方面,可以理清监督管理重点,辨别承包商可能的欺诈行为。并在合同变更调整的谈判过程中为合资公司提供足够的信息,抵消承包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协助合资公司进行谈判,减少公司的机会损失。
四、目前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1.代建方的法律地位问题
委托代建模式已经在一些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推广,但是,委托代建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不完善、不健全。虽然2007年铁道部从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委托代建模式予以规范,各路局也相继出台详细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财务核算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站在更高层面的法规并没有出台,并没有委托方和代建方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客观上无法得到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操作中往往采取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
2.代建方企业资质及组织结构问题
目前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模式下,一般是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并采取铁路局内设机构指挥部承担真正的项目管理服务。而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第三条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而实际各铁路局并无前述的各类资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以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并不可行。
在现有的代建协议中,由铁路局作为代建方,铁路局还有另一个身份,是铁道部的出资方代表,也就是说是合资公司的母公司。由于委托代建模式的双方的这种关系,在代建协议中,对于工程建设管理中权利与义务没有充分明确,特别是对出现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责任承担内容采取回避的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应用之一就是小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而假如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万一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合资公司的利益同时也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铁路局作为代建方,给自身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委托代建模式下涉及的税收问题
本文讨论的委托代建模式是涉及两个经营性法人企业之间的相关交易行为,按照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来看,并没有将铁路企业之间的代建纳入免税的范畴,代建行为已属于涉税行为。
目前铁路基建项目代建模式下,代建方除了支付60%左右发包施工单位工程款外,剩余40%为土地补偿款设计费、监理费、甲供材料款等,如严格按现行的建筑业的营业税来计算,代建方支付的税金将是一个全部代建款1.5%以上,基于交易成本角度,对委托方、代建方而言都将是庞大的成本数字,应研究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负担。目前实际操作中,代建方对于税务问题采取回避的方式。
五、完善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建模式下各种法律法规制度
既然委托代建模式已经在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得到应用,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代建方选择可能不仅仅以铁路局的身份出现,可能各种中介企业、铁路局下的专业公司作为代建方的身份出现。
(1)在国家层面尚未存在完整的法律制度,铁道部层面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委托代建模式下协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出台指导性文件,同时对代建方的主体地位予以明确。
(2)需进一步明确合资公司委托代建的范围、委托代建模式的组织管理、代建方资格的要求、代建方选择的方法、选择代建代建合同的性质等方面。
2.培育委托代建模式下代建方主体
前文已讨论铁路局作为代建方的种种弊端,铁路局下属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从人才结构、经验水平等方面来看作为代建方有着先天性的优势,铁路局应充分利用该优势,以合适的组织形式整合原有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打破代建方资格的行业壁垒。虽目前的各种文件并没有对代建方资格的选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代建方一般是选择铁路局。笔者建议,只要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技术力量及相应的资金实力,很多施工、设计、咨询以及监理公司均具备作为代建方的相应能力。只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代建方的监管,委托方出台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多方成为代建方市场的格局,在该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合资公司,可以从代建方竞争的市场格局中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在竞争的市场格局中,代建方将进一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委托代建模式的优势进一步显现,并形成良性的循环。
3.委托代建模式需建立完善的激励考核机制
在目前的委托代建协议中,对于代建方的收益是委托管理费,并实行委托管理费总额控制、预算管理的方式,也就是对于代建方而言,其最高收益就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管费。
根据委托理论,委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项目进展过程的不确定性,代建方管理成效的不可比性,客观上决定了委托人难以把握代建方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在委托方与代建方间建立合适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代建方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说,代建方给合资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资公司当然应根据服务的水平与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此,委托代建模式还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评方法,实现对代建方的激励与约束,最终达到使协议双方的目标高度一致,规范项目建设市场的各种行为,提高合资公司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