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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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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消防安全 企业管理 消防措施

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分为多个部分,消防管理则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想企业得到良性发展,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引起企业的重视。加强企业消防管理式作,需要从许多方面进行调整,有效地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机率,以及当火灾发生后,把损失降低到最小损害程度,促进企业生产管理安全的本质所在。

1 目前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许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都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首先,企业自身缺乏必要的自我消防安全意识,存有侥幸心理,对于公共消防的责任完全忽略,甚至还有觉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意义存在的现象。其次,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的缺乏也是影响到企业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味以为消防安全是消防机构处理,与自身企业无关。当灾情发生时,完全没有消防自救能力。企业员工消防意识不强,消防知识培训执行不到位,防范措施以及防范设备不齐全,一旦发生灾情不能及时进行应对措施,导致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再者,有的企业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多数只是流于形式。整个过程都在不科学的授课方式下进行,加上培训时间较短,导致授训员工对消防在培训过程中,学习积极性不强,授训效果差,对于所学到的消防知识无法进行合理应用。再者,本身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比较混乱,员工在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的情况之下,企业管理层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而只是一味的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相应的企业消防设备配置不到位,加之企业与消防单位的演练效果不好,无法让企业员工建立消防意识,对于更多的重大事故抢险方面的演练,根本没有落实到位,都是一些形式化的演练,没有真正发挥出其演练的作用。

2加强企业消防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增加企业消防安全意识

此项工作,需要从企业高管到企业员工同时进行,从根本上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加强消防设备的配置以及企业消防队伍的调整力量,采用科学的消防管理制度,有效避免灾情的发生或灾情的扩大。认真学习消防单位进行的消防安全宣传,企业管理需要从中意识到企业消防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措施。从根本上意识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设是一种能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从而重视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政府部门相应地增加消防安全措施的投入,在减轻了企业负担的同时,提升特殊品生产的门槛,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针对企业员工必须开展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消防安全操作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从而有效地提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效果,与此同时增强了企业员工遇险时的应用反应能力。

2.2加强企业消防责任意识

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负责人需要对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所以,企业消防责任需要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挂钩,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合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把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岗位。按照自身企业情况,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部门及消防安全工作人员。除了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还需要加强消防巡查工作,可以建立奖罚制度调动起相关负责人的积极性,把相关负责制度逐级进行落实,做到企业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人有责,才能有效地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获取更大的企业经济效益。

2.3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才培养

任何的工作效果的高低,是由相关人才的综合素质来决定的,因此,企业需要把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就需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增加相关的培训经费,培养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学习。消防安全管理人才,再针对企业员工进行的教育培训,针对企业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消防预防培训,普及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以及消防操作规范,带动生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提升企业员工的消防自救能力。对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可以招聘部分消防机构的消防专业人员,让其定期对为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从很大程度上能提高企业企业消防管理人才的管理能力,有利于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4建立联动机制增强自救能力

企业应该与消防部队以及各消防机构之间建立起消防联动机制,按照自身企业的情况,组织适用于自身企业的消防演练,合理的利用好消防资源,结合先进的消防技术针对相各类型火情进行消防处理。与消防机构之间建立共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增强消防机构与企业间的互动,与此同时,企业应加大对消防安全设备的投入,装备先进的消防器材,有效提升了应急救援效率以及企业消防自救工作的质量。

3 结语

企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效益发展的重视,还需要不断的增强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企业员工的消防自救能力,才能让企业得以更加长远的发展。与此同时,企业应该与消防机构建立起相应的联动机制,消防机构也需要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管,为企业生产提供一个更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促进了企业发展以经济效益的增长。

参考文献:

第2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前言

在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较多,而且较为集中,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在施工现场中发生火灾则会导致严重的损失。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由于大量的施工材料会堆放于此,而且现场人员众多,在管理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控制好现场中的各项火灾隐患,而一旦火灾在高层建筑的现场姓,则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加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是十分必要的,这已成为当前有效预防的制约高层建筑现场施工消防安全的必要措施,对保证高层建筑的施工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特点

当前我国的建设都开始向高层和超高层的方向发展,而且结构也呈现越来越繁杂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高层建筑即是指高度超过二十米的公共建筑及层数在十级以上的居住建筑,这类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特点较多,大致归纳如下:

1.1 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需要使用明火,这就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高层建筑都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在施工中需要对各金属架构及管道等进行侵害及连接的工作,而且在取暖、通风和给排水等设备安装过程中也需要使用电焊、气割和气焊等进行作业,这些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明火,这就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1.2 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较多,如大量的木材、胶合板、泡沫板、保温材料及乙炔气体等,这些易燃、可燃的材料在施工现场中进行存放,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且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材料都起到助燃的作用。

1.3 高层建筑施工时,由于当前建筑用地的紧张,所以高层建筑都会向下延伸,这就使地基坑的深度加大,所以在施工现场中,开挖地基坑及大量的材料堆放,都导致发生火灾时由于消防通道的不畅通而无法及时进行扑火,使消防车无法靠近,导致救火的最佳时间丧失,使火势得以进一步的蔓延,带来严重的损害。

1.4 高层建筑施工时,电梯井、楼梯间没有安装防火门,发生火灾扑救困难。

1.5 在施工现场,由于多为临时性用电,所以电线较为混乱,这也是导致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1.6 目前在施工现场,专业的施工队伍较少,承包单位往往是临时组建施工队伍,这就导致施工队伍中存在着大量的民工,这些民工不仅流动性较大,同时其安全意识较低,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1.7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是临时供水系统,水量较小、水压教低,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2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2.1 设计先天不足

有的高层建筑在设计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设计就存在先天不足。有些建筑商不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设计,施工总平面布局不合理,没有消防车道,没有防火间距,没有配备消防水池、水泵、水管,没有移动灭火器材,没有建立消防安全机构、消防制度不健全。

2.2 消防制度欠缺

很多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制度不健全,有的工地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施工单位领导没有真正成为防火安全责任人,忽视消防安全成本投入。企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防火知识一无所知,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法制观念淡漠,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思想麻痹大意,缺少现场监督与检查,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预防和控制火灾整体水平低,缺少必要消防队和消防人员配备。

2.3 消防意识淡薄

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着消防意识较差的问题,而且大部分施工单位的领导也没意识到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施工现场存在着各种消防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中大量的用电设备,所以导致电线私接乱接的情况严重,存在着部分线路老化及绝缘较差的情况。而且施工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中由于施工人员需要吃住在现场,宿舍内人员密集,而且管理混乱,用电安全存在着较多的隐患。还有部分施工人员将在建的建筑当成宿舍及仓库的情况,使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存在着被堵塞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则导致消防车无法靠近火场。

2.4 消防器材数量少

在当前各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由于对消防安全管理重视度不够,所以现场中各类消防器材的数量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甚至有部分施工现场还存在着没有消防器材的情况,一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灭火器,但都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设置的,对灭火器的有效性没有进行检查,存在着部分失效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则无法进行应用。而且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都是使用的临时性用水,水压较低,一旦发生火灾,无法满足高层消防的要求。

3 加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设计方案

首先,施工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有适当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应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其次,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着重配齐消防安全设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施工用水池、水泵及输水立管。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材。最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演习。

3.2 健全消防制度

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各单位应成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学习。施工现场应制定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以使各承包单位和各作业工种有章可循,从而落实防火工作。

3.3 增强消防意识

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增强消防意识。建筑施工单位组织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增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员工的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员工及时报警。强化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员工应付火灾的能力。

3.4 配齐消防器材

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配齐消防器材,保证其完整有效。配备施工用水池、水泵及输水立管,一旦发生火灾,可以用作消防设施。还应保证消防用水量。

4 结束语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不仅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与建筑人员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作为建筑企业需要从自身消防制度、设计方案入手,强化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中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得以发挥最大的效能,推动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荣法.浅谈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0-1-12.

第3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近年来,国内外学校安全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特别是有关消防安全的事故有着越演越烈的趋势,而且后果是相当的严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该做些什么,又能做些什去改善去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呢?

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目前来说不仅仅是学生的消防意识差,就连主管着成千甚至上万学生的学校领导的消防知识都不怎么强。而且也会存在那么一点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发生了,也不会发生在我们所在的学校。这样就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二)、基础设施薄弱。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绝大多数学校灭火器或者配置后没有及时维保,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望火兴叹。二是由于消防供水设施随意设置、改移,更有甚者有的供水设施根本没有水源。三是部分学校本着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的目的,利用假期(一般为二个月)建设一些宿舍或教学楼。没有依法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在校园整体消防安全布局、学校建筑物内部消防安全设计等方面考虑较少,导致了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出现。四是学生宿舍人数安排及空间安排不合理。学生宿舍通多的时候有10或12人住一个宿舍,所以一旦发生火灾,就很难控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三)学校用火用电管理比较混乱。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火使用管理不到位。二是违章用电比较普遍。超负荷用电等违章用电现象较为普遍。

(四)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及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目前国内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基本只停留在口号上,形式主义严重。目前国内的学校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极不重视,加之由于缺少相应的专项经费,所以基本不安排在校师生进行预防火灾及火灾发生时的自救、他救的知识培训,在校师生由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匮乏,安全消防技能的缺失,势必造成恐慌,从而给消防救援带来更大的困难和阻力。

(五)学校的一些管理不合适。

绝大部分学校为了安全也好,为了管理也罢,在教学楼、宿舍楼的窗户上安装了防护栏且绝大部分的防护栏都是封死无法打开的;更有的学校,由于条件所限,将男女生安排在同一宿舍楼内,因此必须在楼内逐层安装防护栅栏,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疏散通道被封。非法占用和封堵安全疏散通道也是校园消防安全隐患的重点之一。

对于以上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使其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对策

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做到责任到人。

学校消防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消防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涉及面大,社会反响强烈,危害后果不可低估。所以严格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操作程序等。为此,所有学校应当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安全管理、保安消防员管理、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针对经常性使用电、气、火、油等部位,加强安全疏散通道管理、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的维护与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加强校园火灾隐患排查,彻底清查隐患,严格制定安全用电、用火、用油等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根据本人多年参加消防工作的经验,认为大部分学校均可以参照政府消防管理办法,实行逐级签订相关消防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真正做到安全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二)坚决完善学校消防的基础设施。

只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不断的改善,让消防设施不再是摆设和应付消防检查工作的工具,而是当火灾真正来临时能够物尽其用,才能真正的降低学校的安全隐患。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要“软件”和“硬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于这些,我们可以这样:

在新修或改扩建校园相应设施时,除在工程建设上严格把关外,更要不怕麻烦,把专业的消防单位请来,对工作给予建议并监督,严格按照应有的符合安全标准的规范施工,坚决杜绝其未按消防安全规范施工而留下新的火灾隐患。

学校主管领导要从思想上把增设消防设施当做一项长远的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消防基础设施足量、完善、无过期、无损坏,还要派专人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或过期的要及时更换,要认识到只有保证消防设施的健全才是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的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的扩招,学校的部分教学楼、宿舍楼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安全的生活和学习了,因此必须进行整改或者扩建,所以在整改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到增设一些先进的消防装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主的消防装置,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如不能一步到位,应预留管线位置,逐年增设。

另外设施建立后,如果陈旧的消防供水管线已经满足不了要求的,必须对原有的消防管网及消火栓等进行改造,杜绝有设施没水源现象的发生,并且指定专人对消防管线和消防水池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各种设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指派专人对非法占用和封堵安全疏散通道进行全面检查和恢复,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三)切实加强校园消防的宣传,推动消防社会化。

除了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外,教育部门及学校还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纳入学生素质教育之中,使之有机融于日常教学内容,真正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素质。是学校的消防工作真正的可以社会化,立体化。

(四)排查消防隐患,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4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建筑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来,建筑安全事故频发,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及成千上万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每年施工的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这为新时期的建筑安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此,本文结合本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及本地建筑行业管理现状对如何抓好建筑安全施工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及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宣传。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等都要认真遵照执行,把宣传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位,切实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命的关系,确保企业自身的发展健康稳步向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要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深思熟记,并把基本精神广泛宣传。施工企业是建筑安全生产的主体,要重点学习和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注重宣传的效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多种方法教育广大职工,把宣传的声势造的大大的,把宣传的氛围造的浓浓的,切实达到人人皆知的目的。

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方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就是重点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一线作业人员担负着安全生产的首要职责,他们迫切需要对安全操作技能有全面的掌握。因此,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制度化,要级别化。有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尽可能地让一线作业人员学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加大在此方面的培训力度。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合格后,要发放安全生产作业证,实现持证上岗。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落实下去,同时做好跟踪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负责人是安全责任的第一负责人,而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则对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对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企业,要进行深刻剖析,虚心学习先进,努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切实把事故的势头降下来。安全生产形势较好的企业,不要骄傲,更不能有麻痹松懈思想,要继续巩固成果。“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每个建筑企业都应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克服安全工作与己无关思想,不能因为工程项目少就忽视安全,否则,出了问题后果同样严重。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建设。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坚决不允许施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等制度。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确保到位,为长期有效地抓好建筑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五、加强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要抓好建筑安全,就要舍得投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对工程造价、计价进行准确预算,规定施工企业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目前正在推进的施工企业缴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做法,也是很值得借签的,确实能对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六、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要控制事故的发生,就要从源头做起,下重锤搞好专项治理,这是关键。从近几年各地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种类来看,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每一个建筑企业都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危及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雷厉风行的加以解决。最后的事实会证明,针对薄弱环节实施的专项治理是遏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建设施工安全,加强监督是大事。本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人员要铁肩担道义,时刻牢记质量、安全重于泰山的神圣责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全力解决监督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内行不做外行,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八、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逐级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特别是各项目部、监理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对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有安排方案,要有会议及教育培训等记录。企业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允许建设单位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要实行资料管理规范化、软件化。

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在抓好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专户存贮凭据、施工单位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据及阶段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出情况,对没有原始凭据或持虚假凭据的,一律不予办理和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在安全条件备案时,对每项工程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各类管理人员信息等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并将每次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好坏情况记入台账,需在网上公示的及时汇总报告,为局里全年各类考评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对施工禁用的小钢模、木支撑、简易支撑吊篮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自评或组织专家评审进行书面预警告知,并跟踪监管。

九、认真做好查处问题

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和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凡有章不循,违规不纠,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该判刑的判刑,该罚款的罚款。另外还要视其情节在投标、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照等方面给予处罚。典型案例要进行新闻曝光,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促进工作的目的。

十、加强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

目前,在各地建筑行业中,劳务工占施工总人数的比重较大,由于劳务工安全意识差,其流动性较大,因此对于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应以提供劳务输送的管理部门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其次还应对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入场前三级教育制,从而切实做好对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

十一、把好项目部安全管理关

项目部是直接从事现场管理的机构,因此把好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首先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项目经理为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门的安全员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等管理;其次项目部由安全员组织应定期召开班前会、周安全会、伤害预知预警活动活动等,并由项目经理进行不定期检查,切实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把好关。

参考文:

1、高胜跃;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J] 建筑安全;2001年10期

第5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1缺少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

目前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配置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部门,部分企业即使配置了一定的消防安全人员,也很少对他们进行足够的培训,导致这些消防安全人员既没有足够的消防安全知识,也没有专业的消防安全技能,完全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很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还往往身兼数职,根本没有精力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仅仅成了企业应付检查的摆设。

2与社会消防机构的联系较少

目前我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是各自为战,以独立开展为主。例如企业的消防疏散演习或者重大消防事故抢救演习都是由企业来独立开展,而没有与当地消防机构进行协同演练,导致演习效果极差,甚至流于形式[2]。即使少数企业与消防机构取得联系,也通常只是停留于表面,而没有进行深度的合作。

3完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为了完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认真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企业整体的消防管理水平;加大投入进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管理。(1)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增强企业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想完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企业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与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能力。而且,此项工作必须保证从企业员工到企业高管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其得到顺利的开展。(2)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为了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效果,提高企业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企业必须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活动,这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在火灾发生的初期,企业员工不但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逃生和自救,还可能使用配置的消防器材将火灾扑灭在萌芽状态,使企业的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3)加大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完善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要想实现企业的消防安全,不投入足够的资金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企业必须加大消防安全资金的投入,配置足够的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定期检查,对出现问题的消防设施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维护和改造[3]。更加有效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是将消防安全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起来,实现二者的共同实施和共同进步。(4)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应通过对消防安全风险的分析研究,制定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管理制度中,要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管理职责,层层落实企业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区,并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违章作业导致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严厉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5)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人才培养,建立与消防机构的联动机制企业要想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聘请消防机构的专业消防人员定期对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而专业的培训。另外,企业还应建立与消防机构的联动机制,定期进行联合消防演习。

4结束语

第6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针对目前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所存在的不足,可总结为三个字,分别是“松”、“软”、“虚”,“松”即管理力度不足,“软”即处罚不够严厉,“虚”即工作流于形式。

(一)松———管理力度不足大型医院人来人往,密集度非常大,如果消防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一旦发生消防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部分大型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未能从思想上充分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既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的执行力度严重不足,日常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的纰漏。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助长了部分管理人员的“侥幸心理”,即便是发现了所存在的消防隐患也不加处理,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威胁着医院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软———处罚不够严厉责任岗位制度与责任追查机制是保证大型医院消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双重保障措施,然而目前部分的大型医院若非未建立责任岗位制度与责任追查机制,则是执行力度不足,令不行,禁不止,这是处罚不够严厉所直接导致的负面效果。医院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氛围过于散漫,管理人员的工作重心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之上,纸上谈兵,而难以深入落实到位。处罚不够严厉,一旦医院发生火灾,难以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震慑作用不强,致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屡屡出现。

(三)虚———工作流于形式由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因而在工作当中对自身的要求较低,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杂乱无章;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工作交流,就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墨守成规,单纯地依靠既定的消防安全管控制度解决问题,当新问题出现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大型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是导致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提高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针对上述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所存在的不足,提高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需要从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应急管理宣传、配备先进的消防技术等方面着手,以期全面提高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一)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是保障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的必然途径与基本措施,根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组建消防应急管理小组、消防应急机动小组、消防指挥小组三大机构,进行统一的调度。一旦医院发生火灾,三个小组的人员需要在第一时间集合完毕,各司其职,以既定的消防安全应急方案为指导,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包括患者的病情、医院人员的集中点等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抢险救灾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将损失降低最低。同时,在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高检查的频率,督促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二)加大消防应急管理宣传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医院建筑内部的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可以有效避免火灾的发生的。加大消防应急管理宣传需要彰显出其实效性的特征,以显示存在的问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而非喊口号式的宣传。首先,强化来医院就医的患者及其家属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的常识。其次,加大对医护人员的宣传力度,落实自我疏散逃生以及协助患者逃生等,将消防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配备先进的消防技术作为医院灭火系统中最为常见的系统,消防水系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因为消防供水系统平时维护管理力度不足,导致管网水压不足,甚至是管内根本无水的问题长期存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供水系统的实用性便大打折扣,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因此,建议安装消防水压远程监控系统,以实现对各个消防水系统末端,包括喷淋装置、屋顶消防栓等部位水压情况的实时监控,既可预防因水压过大而导致管道破裂的问题,又可避免水压不足的消防安全隐患,如果管内的水压情况发生异常的变化,消防水压远程监控系统可自动报警,并且进行调压的操作,测试增压泵能力,对大型医院内的全部消防水系统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三、结语

第7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第8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9篇: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网格化 消防警务 社会消防 消防安全管理 应用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077-01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将每个区域视为一个网格单位,利用网络平台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对每一个网格的动态情况进行时时监控,了解城市不同区域的具体运行情况,是一种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城市管理形式。因为“网格化”管理形式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管理活动中。

1. 开展“网格化”消防警务的重要意义

1.1 满足了当前消防工作需求

面对日益繁重和复杂的消防工作,现行的消防部门监督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求。传统的消防工作模式无法做到对城市消防安全的全面管理和监控,仍有很多的安全隐患未能解决,开展“网格化”消防警务能够做到对城市消防安全的全面管理,满足了当前消防工作需求。

1.2 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

当前城市建筑形式多样化特征明显,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难度较大,火灾发生的概率和造成的损失都在不断提高,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步伐。开展“网格化”消防警务是对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的补充和完善,创新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形式,适应了当前社会发展形式。

1.3 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社会灾害事故,传统的消防警报系统存在漏洞,无法对火灾隐患进行及时警报,不能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在应对火灾的时候有很多不足,再加上消防设施的不完善,都容易扩大火灾的影响,开展“网格化”消防警务能够做到火灾隐患的早发现、早控制,为民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2.“网格化”消防警务的主要应用方式

从目前的“网格化”消防警务应用情况来看,其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点、块、线3种,在应用“网格化”消防警务方式的时候,首先应该将每一栋建筑看做一个点,将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一栋建筑,加强对建筑内部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针对街道、社区以及乡镇采取块状管理模式,使消防安全管理区域划分更加清晰明了,在块状区域内建立消防巡逻队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将划分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块状区域串联起来,对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保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系统、有序的进行。通过将这三种应用方式联合使用,能够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效率,从各个方面为消防安全提供了最大保障。

3.“网格化”消防警务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 网格结构不合理

在“网格化”消防警务应用过程中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网格划分方式,但是网格结构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社区、村庄都是网格结构的基本单位,在进行网格划分的时候,由于缺乏对实际情况对考察,网格结构不满足实际需求,在对整体消防系统进行调控时难度较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3.2 整治力度不平衡

政治力度不平衡现象时“网格化”消防警务应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消防安全管理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岗位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义务,工作比较敷衍,只进行表面排查工作和等级统计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对消防安全的全面管理,管理方案局限于眼前工作,不具备长期效应。

3.3 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网格化”消防警务的应用需要多个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但是当前很多部门缺乏对消防安全的正确认识,宣传工作不到位,不能结合“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形式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宣传,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缺乏参与性,“网格化”消防警务的应用难度较大。

4.解决“网格化”消防警务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4.1 优化网格结构

采用点、块、线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应用方法,对网格结构进行优化,对不同地区的消防现状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为网格结构划分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作用,加大巡逻力度和监督力度,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作用,对每一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4.2 完善管理机制

依托网格结构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个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市、乡镇、社区三级管理结构形式,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及个人身上,提高责任意识,保证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能够认真担负起管理责任,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时候,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责任体系。

4.3 充分利用资源

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以派出所和消防队伍为核心,以巡防队伍和治安队伍为辅助,充分发挥不同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和起到的作用,加大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建筑物内部也需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对建筑消防安全的管控,从根源上减少消防安全隐患,并对相关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改善其中的不足之处,建立长效的监督和工作机制。

结束语:

社会消防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做好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网格化”消防警务在保证社会消防安全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科学利用,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系统。

参文文献:

[1] 陈启元.“网格化”消防警务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2(09):1005-1007.